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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高等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指南[推荐5篇]

    栏目:一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繁花落寂 时间:2024-05-22 08:18:07

    第一篇:普通高等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指南

    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指南》,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近日,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通告,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普通高等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指南》(编号WS/T642—2024)。该标准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该标准规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法定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范围、预防、控制和保障等要求,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其他可能导致群体流行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可参照执行该标准。该标准的发布为今后切实做好高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维护高校师生健康提供了有力保障和依据。

    该标准要求高校应定期对学生、教职员工进行传染病预防控制知识、技能的健康教育。新生入学后1个月内健康教育培训应不少于1学时;在校期间应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每学年不少于1学时。

    该标准要求高校建立体检制度和师生健康档案,做好学生预防接种管理。对出现的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例,高校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

    该标准要求高校应按照现行相关国标的规定为学生提供饮食饮水安全、环境卫生安全。传染病流行季节应加强教室、图书馆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和校园公共设施及公用器具的保洁和消毒工作。

    该标准要求高校要做好制度、人员、技术等相关方面的保障。高校应建立校领导负责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体系和工作制度;应在卫生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高校应有专门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并定期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组织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业务培训。高校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组织开展的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技术指导等。

    第二篇:普通高等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指南

    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指南》,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近日,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通告,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普通高等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指南》(编号WS/T642—2024)。该标准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该标准规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法定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范围、预防、控制和保障等要求,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其他可能导致群体流行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可参照执行该标准。该标准的发布为今后切实做好高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维护高校师生健康提供了有力保障和依据。

    该标准要求高校应定期对学生、教职员工进行传染病预防控制知识、技能的健康教育。新生入学后1个月内健康教育培训应不少于1学时;在校期间应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每学年不少于1学时。

    该标准要求高校建立体检制度和师生健康档案,做好学生预防接种管理。对出现的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例,高校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

    该标准要求高校应按照现行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为学生提供饮食饮水安全、环境卫生安全。传染病流行季节应加强教室、图书馆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和校园公共设施及公用器具的保洁和消毒工作。

    该标准要求高校要做好制度、人员、技术等相关方面的保障。高校应建立校领导负责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体系和工作制度;应在卫生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高校应有专门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并定期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组织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业务培训。高校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组织开展的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技术指导等。

    第三篇:普通高等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规范

    普通高等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规范

    1、规范性引用文件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9665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9668 体育馆卫生标准

    GB9669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9670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9671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9673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标准

    GB/T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 GB/T27306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餐饮业要求

    2、预防

    2.1 健康教育

    2.1.1 学校应定期对学生进行传染病预防控制知识、技能的健康教育。新生入学后1个月内健康教育培训应不少于1学时;在校期间应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每学年不少于1学时。2.1.2 学校每学年应开展针对教职员工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2.2 健康管理

    2.2.1 学校应建立定期体检制度。新生入学时和毕业前应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学生及教职员工在校期间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对体检发现的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例,学校应当告知学生或家长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

    2.2.2 学校应配合当地卫生部门,加强学生预防接种管理。

    2.2.3 学校出现传染病病人时,应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2.3 卫生管理

    2.3.1 学校应按照GB16153、GB/T22000、GB/T27306、GB17051、GB5749等的规定保障学生的饮食、饮用水安全,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的环境设施,消除鼠害和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2.3.2 学校内室外公共场所和室内学生生活、学习及活动场所的环境卫生,应符合GB9663、GB9664、GB9667、GB9668、GB9669、GB9670、GB9673的规定。

    2.3.3 传染病流行季节应加强教室、图书馆、实验室、食堂、学生宿舍、礼堂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和校园内公共设施及公用器具的保洁和消毒工作。3 控制 3.1 报告

    3.1.1 学校应建立健全疫情报告制度,应公布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单位及部门的联系方式,保证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及时报告。

    3.1.2 学校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应在当地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实行晨检或晚检。由班级辅导员或班干部对各班学生出勤、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做好因病缺课的登记和追踪。

    3.1.3 班级辅导员或学生宿舍管理员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应立即报告学生传染病疫情报告人。

    3.1.4 在校学生、教职工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以及自觉有疑似传染病症状发生时,应立即向班级辅导员或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报告。

    3.1.5 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诊治过程中保存门诊随诊记录、开展传染病症状监测,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立即向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报告。

    3.1.6 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报告程序、内容和时限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同时报告学校主管领导。

    3.2 控制措施

    3.2.1 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学校应配合当地卫生部门做好传染病疫情的控制和病人的救治,并落实卫生部门提出的防控措施。

    3.2.2 学校师生员工应依法接收卫生部门的调查、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3.2.3 患传染病的学生,休、退学应根据病情、病种,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3.2.4 学生病愈且隔离期满时,应持学校医疗保健机构认可的有效证明到学校或院系教务本门查验后方可进班上课。

    3.2.5 发生传染病暴发疫情时,学校应根据卫生部门的建议,取消大型聚集活动,如必须举办,尽量在室外举行,并尽可能缩短人群聚集的时间。4 保障

    4.1 学校应建立校长负责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体系和工作制度,成立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组织机构,成员应包括学校医疗保健、后勤、学生工作、教务、宣传等相关部门。

    4.2 学校应确定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明确疫情报告时限和上报流程。学校二级学院应指定专人为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联系人。

    4.3 学校应在卫生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

    4.4 学校应有专门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医疗保健机构和预防医学卫生技术人员,有足够开展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经费和物资保障。

    4.5 学校相关医务人员应定期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组织的传染病预防控制的业务培训。

    第四篇: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制度(本站推荐)

    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制度

    为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贯彻实行国家“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贯彻实行国家“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传染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积极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和健康教育。

    1.定期对本院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传染病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培训。

    2.根据传染病疫情,适时开展传染病防控救治演练,提高医务人员应急处置传染病的能力。

    3.在病人来院进行保健、诊疗、康复过程中,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各种方式,对病人及家属开展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4.通过专家讲座、义诊、咨询,利用宣传橱窗、版报、图片、健康教育处方等宣传资料以多种途径对病人及公众开展健康教育。

    三、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四、实行国家免疫规划制度,按规定开展传染病的预防接种。

    五、对传染病遵循“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原则。实行首诊负责制。

    六、严格执行医院《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发现法定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按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配合上级部门做好重点传染病监测报告。

    七、遵循标准预防和基于传播方式的预防原则,在对患者进行诊疗的过程中,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根据传染性疾病病原体的传播方式,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为医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与防护用品。

    八、严格执行医院《消毒隔离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办法》,防止传染病医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九、诊疗过程中传染病的防控。

    1.按国家要求设置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医院指定的科室进行诊治。不得歧视、推诿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2.对患有甲类传染病以及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的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必须安置到医院指定场所进行观察、隔离和治疗。对其他法定传染病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根据需要按规定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

    3.按国家规定对特定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进行转诊、追踪随访。

    4.配合上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进行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采样与处理。5.根据需要,按国家规定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进行尸体解剖查验。

    十、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实验室,应当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按国家规定对传染病菌(毒)种的使用、保藏、携带、运输等进行严格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十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防止经血液传播传染病的发生。违反本规定者,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篇:《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制度》

    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制度

    为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贯彻实行国家“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贯彻实行国家“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传染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积极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和健康教育。

    1.定期对本院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传染病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培训。

    2.根据传染病疫情,适时开展传染病防控救治演练,提高医务人员应急处置传染病的能力。

    3.在病人来院进行保健、诊疗、康复过程中,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各种方式,对病人及家属开展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4.通过专家讲座、义诊、咨询,利用宣传橱窗、版报、图片、健康教育处方等宣传资料以多种途径对病人及公众开展健康教育。

    三、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四、实行国家免疫规划制度,按规定开展传染病的预防接种。

    五、对传染病遵循“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原则。

    实行首诊负责制。

    六、严格执行医院《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医务人员发现法定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按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配合上级部门做好重点传染病监测报告。

    七、遵循标准预防和基于传播方式的预防原则,在对患者进行诊疗的过程中,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根据传染性疾病病原体的传播方式,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为医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与防护用品。

    八、严格执行医院《消毒隔离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办法》,防止传染病医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九、诊疗过程中传染病的防控。

    1.按国家要求设置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医院指定的科室进行诊治。不得歧视、推诿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2.对患有甲类传染病以及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的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必须安置到医院指定场所进行观察、隔离和治疗。对其他法定传染病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根据需要按规定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

    3.按国家规定对特定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进行转诊、追踪随访。

    4.配合上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进行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采样与处理。

    5.根据需要,按国家规定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进行尸体解剖查验。

    十、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实验室,应当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

    按国家规定对传染病菌(毒)种的使用、保藏、携带、运输等进行严格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十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防止经血液传播传染病的发生。

    违反本规定者,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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