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合集)
第一篇: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发布单位】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劳人薪[1985]40号 【发布日期】1985-08-30 【生效日期】1985-08-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教职工
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1985年8月30日劳人薪〔1985〕40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经我们审查提出意见,已报经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上述文件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上述各类学校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贯彻执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附件一:
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中、小学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方案适用范围
(一)普通中学(包括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盲聋哑中学、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中学)。
(二)小学(包括盲聋哑小学、弱智儿童学校。以下简称小学)。
(三)幼儿园。
二、教职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一)职务名称
1.教学人员。中学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四级分列。小学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四级分列。
幼儿园教师职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俟国务院批准后,经过试点逐步实行,并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2.行政人员。中小学按正副校长,正副教导主任、正副总务主任、职员的职务分列。
幼儿园行政人员职务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
1.中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的职务工资标准,暂按《改革方案》中附表六、七的“中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小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执行,并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办法套改新工资标准。俟教师确定新的职务后,再按规定排列各个职务的工资标准下达执行。
2.行政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改革方案》附表九《县(市)、区(乡)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和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制定。
教师兼任行政领导工作的,可以按教师的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职务名称系列的职务名称、工资标准执行。
4.基础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奖励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保育员和工勤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和有关规定。
三、实施工资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
(一)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厅(局)要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提出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制定各类人员的职责规范、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结合各校的实际情况,分别下达不同的编制、教学人员的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各校要根据这些要求,核定编制,定编定员,明确每个工作人员的职务,制定岗位责任制,建立考核制度。
(二)中小学教师按新职务的规定,确定职务后,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在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以前确定职务(或业务等级)的,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发给。但一九八五年增加工资的限额,应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三)中小学的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按原规定继续发给。
(四)各类学校毕业生分配到“老、少、山、边、穷”地区和调入上述地区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教职员,待遇从优。
(五)工读学校的教师等现行的补贴,按原规定继续发给。盲聋哑学校的教师(包括校长、教导主任等),可按原规定发给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百分之十五的补贴费。弱智儿童学校的教师也可按此规定执行。如不从事工读、盲聋哑和弱智儿童教育工作,从第二个月起停发补贴费。
(六)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其见习期、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以及见习期满后应确定的职务和职务工资,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本条后略)。
幼儿园保育员转正定级时,按卫生部规定的护理员的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七)中小学教师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额,不包括教龄津贴在20元以内的,一九八五年一次发给,超过部分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再增加上去。教龄津贴从一九八五年一月起发给。
(八)民办教师的待遇问题,应根据国发〔1984〕174号《 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原则精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九)厂、矿企业办的中小学教职工的工资改革,随同本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同步进行。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中小学的特点,制定教职工工资改革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征求教育工会的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送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十一)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改革工作,事关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各级学校领导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秉公办事,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营私舞弊或打击压制教师以及各种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附件二:
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现对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二、教龄津贴标准: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教龄计算办法:
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曾因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以计算为教龄。
5.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
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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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广播电视 事业单位工作
【发布单位】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劳人薪(1985)72号 【发布日期】1985-12-19 【生效日期】1985-12-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广播电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劳人薪(1985)72号1985年12月19日)
现将广播电视部制定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广播电视部备案。
附: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广播电视事业的特点,制定如下工资改革实施方案。
一、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一)职务名称
1.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行政管理人员。按正副台长,正副总编辑,台长助理、部(室)正副主任、正副处长、记者站正副站长,正副组长、正副科长(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的职务分列。
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台、电视台行政管理人员。按正副台长、部(室)正副主任、记者站正副站长、正副组(科)长(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的职务分列。
2.播音人员。按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一级播音员、二级播音员、三级播音员的职务分列。
3.制作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和职务工资标准另行研究确定。
4.记者、编辑、翻译、文艺、工程技术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各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职务名称系列分列。
5.广播电视发射台(含转播台、微波站、播控室、实验台、卫星地面接收站等,下同)行政管理人员。按正副台长、台总工程师、正副科长(机房正副主任)、科员、办事员的职务分列。
(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各类人员职务工资标准按附表一至五执行;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省辖市、行署、(州)、县(市)、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各类人员职务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不超过本方案附发的附表六至八所列工资标准的范围内制定。
中小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教师、幼儿教师和护士,除按国家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外分别加发国家统一规定的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
二、工人实行以岗位(技术)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基础工资、岗位(技术)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天线工(架设、大修、维护)是广播电视系统的特殊工种,其岗位(技术)工资按国家机关技术工人工资标准执行。学徒期为二年,学徒期满后考核合格的,转正时执行九级58元的工资标准;转正满一年后定级时执行八级64元的工资标准。天线工高空作业时的津贴标准另定。
三、实施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
(一)各级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要按照广播电视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进行定编、定员。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广播电视部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有关规定、职责范围、人员结构比例、人数限额,提出具体要求。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二)各类人员按实际担任的职务确定职务工资。职务变动时,按新任职务领取职务工资。对每个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采取从上到下逐级核定的办法,不搞群众评议。
(三)专业技术人员兼任副科长以上领导职务并实行任期制的,在任职期间,其职务工资按所担任两种职务中职务工资高的一种确定。
(四)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今后应逐步实行聘任合同制,并按聘任的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聘任办法按广播电视宣传业务职务聘任制有关规定执行。
(五)新参加工作的干部,均实行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间各类学校毕业生的临时工资待遇和见习期满后如何确定职务工资,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其待遇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六)广播电视部门所属教育、科研、出版、医疗卫生、文艺等单位,可分别执行教育、科研、出版、医疗卫生、文艺等主管部门制定的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本方案,结合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八)本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从一九八五年七月起实行。
广播电视部门所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从一九八五年一月起实行。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六日
附表一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行政管理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六类工资区)单位:元
----------------
|基|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 |础| | 两项合计
职 务 |工|--------------------------|-----------------------------
|资|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一 | 二| 三| 四| 五| 六
------------------|--|-------|---|---|---|---|--|-------|---|---|---|---|-----
| | * | | | | | | | * | | | | | |
台长、总编辑 |40|190|165|150|140|130|120| |230|205|190|180|170|160|
| | * | | | | | | | * | | | | | |
副台长、副总编辑 |40|150|140|130|120|110|100| |190|180|170|160|150|140|
台长助理、部(室)|40| |130|120|110|100| 91|82| |170|160|150|140|131|122
主任、记者站站长 | | | | | | | | | | | | | | |
部(室)副主任记者|40| |110|100| 91| 82| 73|65| |150|140|131|122|113|105
站副站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表列带*符号的工资标准,这次改革只适用于该职务在本人现行工资接近上述工资标准(指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人员。
2.正副处长、正副科长(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附表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台、电视台行政
管理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六类工资区)单位:元
------------------
|基|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 |础| | 两项合计
职 务 |工|---------------------------
|资| 一 | 二| 三| 四|五 | 六| 一 |二~|三}|四D|五 | 六
------------------|--|--------|---|---|---|---|---|--------|---|---|---|---|----
台 长 |40|*150|140|130|120|110|100| |*190|180|170|160|150|140|
副台长部(室)主任|40| |130|120|110|100| 91|82 | |170|160|150|140|131|122
部(室)副主任、记|40| |110|100| 91| 82| 73|65 | |150|140|131|122|113|105
者站站长 | | | | | | | | | | | | | | |
组长、记者站副站长|40| | 91| 82| 73| 65| 57|49 | |131|122|113|105| 97| 89
副助长 |40| | 73| 65| 57| 49| 42|36 | |113|105| 97| 89| 82| 76
------------------
注:①表列带*符号的工资标准,这次改革只适用于该职务在本人现行工资接近上述标准(指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人员。
②实行厅、台合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行政管理人员按实际职级确定职务工资。
③正副科长(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省级国家机关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附表三 广播电视专业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六类工资区)单位:元
---
|基|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础|-------|--------
职 务 |工| | | | | | | | | | | | | | | |
|资|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一 |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高级记者、高级|40|315|260|215|190|165|150|140|130|120| |355|300|255|230|205|190|180|170|160|
编辑、播音指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任记者、主任|40|190|165|150|140|130|120|110|100| 91|82|230|205|190|180|170|160|150|140|131|122
编辑、主任播音| | | | | | | | | | | | | | | | | | | | |
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记者、编辑、一|40| |110|100| 91| 82| 73| 65| 57| | | |150|140|131|122|113|105| 97| |
级播音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助理记者、助理|40| | | 57| 49| 42| 36| 30| | | | | | 97| 89| 82| 76| 70| | |
编辑、| | | | | | | | | | | | | | | | | | | | |
二级播音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级播音员 |40| | | 42| 36| 30| 24| 18| | | | | | 82| 76| 70| 64| 58| | |
---
注:1.表列带*符号的工资标准,这次改革只适用于该职务中本人现行工资接近上述标准(指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人员。
2.高级记者、高级编辑、播音指导的工资,在这次工资改革后新定一、二两个等级的,报广播电视部核准。
3.省辖市、行署、自治州、县(市)、乡(镇)广播电视专业人员设采编员职务,其职务工资标准与三级播音员相同。
附表四 广播电视发射台行政管理人员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六类工资区)单位:元
----------
|基| 职务工资准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础|---------------------|--------------------------
职 务 |工| | | | | | | | | | | | |资|一 |二 |三 |四 |五|六|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台 长
|40|130|120|110|100|91|82|170|160|150|140|131|122
副台长台总工程师 |40|110|100| 91| 82|73|65|150|140|131|122|113|105 机房主任(科长)|40| 91| 82| 73| 65|57|49|131|122|113|105| 97| 89 机房副主任(副科长)|40| 73| 65| 57| 49|42|36|113|105| 97| 89| 82| 76 科 员 |40| 57| 49| 42| 36|30|24| 97| 89| 82| 76| 70| 64
办 事 员 |40| 42| 36| 30| 24|18|12| 82| 76| 70| 64| 58| 52
----------
注:1.按正处级设置的发射台,执行表列行政管理人员职务工资标准;按副处级设置的发射台,其台长、副台长分别执行表列副台长、机房主任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科级设置的发射台,也按上述原则办理。
2.除部属部分大型发射台可设台总工程师外,其它发射台不设台总工程师。
附表五 省级(含)以上广播电视发射台值机
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准表
(六类工资区)单位:元
----|基| 职务工资标准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础|-----------------------|--------------------------
职 务 |工| | | | | | | | | | | | | | | | |资|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一 |二 |三|四|五|六|七|八
------------|--|--|--|--|--|--|--|--|--|---|---|--|--|--|--|--|---值 机 长 |40|73|65|57|49|42|36|30| |113|105|97|89|82|76|70| 值 机 长 |40|65|57|49|42|36|30|24|18|105| 97|89|82|76|70|64|58----
附表六 省辖市、行署、自治州广播电台、电视台
行政管理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六类工资区)单位:元
----------
|基| 职务工资标准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础|-------------------|--------------------------
职 务 |工| | | | | | | | | | | | |资|一 |二 |三|四|五|六|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台 长
|40|110|100|91|82|73|65|150|140|131|122|113|105
副台长、部(室)主任、|40| 82| 73|65|57|49|42|122|113|105| 97| 89| 82 记者站站长 | | | | | | | | | | | | | 部(室)副主任、记者站|40| 65| 57|49|42|36|30|105| 97| 89| 82| 70| 70 副站长 | | | | | | | | | | | | |----------
注:1.局、台合一的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按实际职级确定职务工资。
2.正副科长(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省辖市、行署、自治州国家机关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附表七 县(市)广播电台、电视台行政管理人员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六类工资区)单位:元
--------
|基| 职务工资标准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础|-----------------|--------------------------
职 务 |工| | | | | | | | | | | | |资|一|二|三|四|五|六|一 |二 |三 |四|五|六
----------------------|--|--|--|--|--|--|--|---|---|---|--|--|--------
台 长 |40|82|73|65|57|49|42|122|113|105|97|89|8
2副 台 长 |40|65|57|49|42|36|30|105| 97| 89|82|76|70 股长、组长、乡(镇)广|40|49|42|36|30|24|18| 89| 82| 76|76|64|58 播电视站站长 | | | | | | | | | | | | |
--------
注:局、台合一的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按实际职级确定职务工资。
附表八 省辖市、行署、自治州广播电视发射台值机人员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六类工资区)单位:元
--------
职 |基| 职务工资标准 |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础|--------------------------|-----------------------------|工| | | | | | | | | | | | | | | | | |
务 |资|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一 |二 |三|四|五|六|七|八|九----------|--|--|--|--|--|--|--|--|--|--|---|---|--|--|--|--|--|--|---
值 机 长|40|73|65|57|49|42|36|30|24| |113|105|97|89|82|76|70|64| 值 机 员|40|65|57|49|42|36|30|24|18|12|105| 97|89|82|76|70|64|58|52
--------
注:县(市)发射台不设值机长,值机员按照表列工资标准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地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发布单位】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劳人薪(1985)80号 【发布日期】1985-12-27 【生效日期】1985-12-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地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劳人薪(1985)80号1985年12月27日)
国家地震局制定的《地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我们研究提出意见。已经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文件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 地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地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9号文件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19号文件规定执行。现结合地震系统实际情况。提出地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如下:
一、地震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1.职务工资。行政管理人员按照担任的行政管理职务确定职务工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确定职务工资。职务工资随职务或工作变动而变动。地震台工作人员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一、二。地震系统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的同类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
2.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地震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原则上按国家机关工人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地震台工人工资标准见附表三。
三、实施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
(一)各单位职能部门设置限额
根据中央关于改革的精神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司局级单位的职能部门。应根据其规模大小。按如下原则规定设置:
250人以下的单位 设置3~4个
250~500人的单位 设置4~5个
500~800人的单位 设置6~7个
800人以上的单位 设置7~8个
处级单位。科级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限额。原则上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二级机构的增减。需经国家地震局批准。
(二)地震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职务按照批准的级别和编制分别设置。其具体比例限额规定如下:
局级单位行政领导干部正职1人。副职1~2人;职能处室正职1人。副职1人。处级单位正职1人,副职1~2人。处以下一般不设科。有科建制的。正职1人。副职1人。
(三)地震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责要求、人员结构比例,任职条件等,按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制定并经过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单位要根据国家地震局批准的各类人中的比例和编制限额,对现有人员进行调整。
(五)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地震局提出的各类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职责规范、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进一步明确或调整各类人员的职务、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
(六)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专业技术干部逐步实行聘任制。
(七)专业技术人员兼任相当副科长以上领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职务工资按所担任两种职务中职务工资高的一种确定。
(八)地震事业单位派往国外学习、工作的国家正式职工,凡属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在册的。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九)国家地震局对有部分收入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核定其收入分成比例和各项基金的比例,用于奖励基金的只能是一少部分。超过限额多发的奖金要按规定缴纳奖金税。
(十)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已经实行独立核算尚未做至自负盈亏的单位,允许制定过渡办法。逐年减少事业费补贴,在规定年限内达到经费自立。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可以在核定的增资指标限额内,适当分配一部分增资指标。过渡期间,仍实行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政策规定。
(十一)这次工资改革分配给各单位的增资指标,要严格掌握不得超过。
(十二)地震事业单位中,从事野外地质工作的野外地质队。按地质矿产部野外地质队工资标准执行;从事野外测绘测量工作的野外地震测量队,按国家测绘局野外测量队工资标准执行。执行范围不得扩大。
(十三)地震台原执行地质野外队工资标准的均改按地震台各类人员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十四)这次工资改革,除地震事业单位的中、小学和幼儿园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新工资标准外,其它事业单位均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是对现行工资制度的一次较大的改革。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方针,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各单位要统一认识,加强纪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办理,决不能各行其是。凡违背政策规定的,要检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同时,要切实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工作,以保证地震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九日
附表一 地震台行政管理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六类工资区)单位:元
工 资 |基| 职 务 工 资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础|---------------------|--------------------------|工| | | | | | | | | | | | 职 务 |资|一 |二 |三 |四 |五|六|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台 长|40|130|120|110|100|91|82|170|160|150|140|131|122 副 台 长|40|110|100| 91| 82|73|65|150|140|131|122|113|105 主任科员 |40| 91| 82| 73| 65|57|49|131|122|113|105| 97| 89 副主任科员|40| 73| 65| 57| 49|42|36|113|105| 97| 89| 82| 76 科 员|40| 57| 49| 42| 36|30|24| 97| 89| 82| 76| 70| 64
办 事 员|40| 42| 36| 30| 24|18|12| 82| 76| 70| 64| 58| 52
注:1.此表为正处级设置的地震台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
2.副处级设置的地震台,台长、副台长分别执行副台长、主任科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科级和副科级设置的地震台,台长和副台长的职务工资标准,也按同样原则办理。
附表二 地震台工程技术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六类工资区)单位:元
-------
工资标准 |基|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础|----------|-------------
|工| | | | | | | | | | |十| | | | | | | | | | |十
职 务 |资|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一|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一
----------|--|---|---|---|---|---|---|---|---|---|--|--|---|---|---|---|---|---|---|---|---|---|----高级工程师|40|215|190|165|150|140|130|120|110|100|91|82|255|230|205|190|180|170|160|150|140|131|122
工 程 师|40|100| 91| 82| 73| 65| 57| | | | | |140|131|122|113|105| 97| | | | |
助理工程师|40| 57| 49| 42| 36| 30| | | | | | | 97| 89| 82| 76| 70| | | | | |
技 术 员|40| 42| 36| 30| 24| 18| | | | | | | 82| 76| 70| 64| 58| | | | | |
-------
附表三 地震台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表
(六类工资区)单位:元
----------------------
工资标准|基|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岗位工资、基础工资两项合计
|础|---|------
|工| | | | | | | | | | | | | | | | | | | |
岗 位|资| 一 |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一 |二 |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
技术工人|40|*82、73|65|57|49|42|36|30|24|18|12|*122、113|105|97|89|82|76|70|64|58|52
普通工人|40| 49 |42|36|30|24|18|12| 6| | | 89 | 82|76|70|64|58|52|46| |
----------------------
注:1.表列带*符号的工资标准只适用于技术工人。
2.技术工人,学徒期满考核合格的,转正时执行十级52元的工资标准,定级时执行九级58元的工资标准。技工学校毕业生,也按此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3.普通工人,熟练期满后,第一年执行八级46元的工资标准,第二年执行七级52元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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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体委运动员、教练员
【发布单位】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劳人薪(1985)46号 【发布日期】1985-09-27 【生效日期】1985-09-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
体委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劳人薪(1985)46号1985年9月27日)
国家体委制定的《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关于实施〈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经我们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已报请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修改后的文件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一: 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运动员、教练员的工资制度是一九五六年制定的。一九六三年修订了运动员工资标准,一九七五年、一九七八年两次提高运动员的定级工资。一九八一年重新制定了运动员、教练员的工资标准,减少等级、加大级差、扩大升级面等,使运动员、教练员的工资水平有所提高,调动了广大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促进了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但没有从工资制度方面进行根本改革。运动员、教练员的现行工资制度体现运动队伍特点不够,仍然存在平均主义现象,不适应体育事业的发展和运动队伍的建设,需要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的精神,针对现行工资制度的弊端,结合运动队伍的特点拟定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适当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体现技术高低、成绩好坏、贡献大小的差别。
(二)把运动员的体育津贴和教练员的工资同运动技术水平、竞赛成绩紧密联系起来,有利于促进训练和竞赛水平的提高;有利于运动员、教练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以及人才的合理流动。
(三)根据运动队伍的以下特点,确定运动员的体育津贴和教练员的工资。
1.运动员入队年龄小、运龄短、技术要求高、劳动强度大、伤残多;最好年华从事体育专门训练,失去了求学机会。2.教练员的工作既是复杂的脑力劳动又是艰苦的体力劳动,加上常年外出训练比赛,负担重。
3.运动员不是终身职业,退役后要从事新的工作,教练工作也受到年龄限制。
4.国际交往多,对抗性强,竞争激烈,影响大。
二、运动员工资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运动员的特点,实行体育津贴制。体育津贴制分为临时体育津贴和体育津贴。
(一)临时体育津贴。试训的运动员,不分年龄大小、文化程度,一律每月发给50元(现行六类工资区)的临时体育津贴费(包括自交伙食费和房租水电费等在内)。
(二)体育津贴。已办理正式入队手续的运动员,根据其政治表现、技术水平和运动成绩评定体育津贴。
体育津贴等级分为:
特等:世界冠军、破世界纪录者;
一等:世界比赛获奖名次者;
二等:亚洲亚军、全国冠军,破亚洲纪录或全国纪录者;
三等:亚洲比赛和全国比赛获奖名次者;
四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运动水平达到者。
新拟运动员体育津贴标准见附表一。
(三)运动员退役时发给一次性的退役费。
三、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教练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
1.基础工资。现行六类工资区定为40元。
2.职务工资。根据教练员的责任大小和训练水平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另下达。新拟教练员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二、三、四、五。
3.工龄津贴。按照教练员的工作年限逐年增长,每工作一年每月发给5角。计发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从参加革命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时开始计算,到本人离、退休时为止,但领取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四十年。
4.奖励工资。用于奖励在训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教练员,有较大贡献的可以多奖,不得平均发放。
(二)为鼓励各类体校(包括业余体校)教练员和优秀运动队的文化教员长期从事基层培训、选才、打基础和提高运动员文化知识水平的重要工作,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加发教龄津贴。教龄津贴从一九八五年七月起实行。
教龄津贴均按从事本职工作的年限计算。从事本职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发给3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发给5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发给7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发给10元。不从事该职业时,从第二个月起停发教龄津贴。
四、实施改革方案的政策和措施
(一)体育津贴原则上按运动员所获得的运动成绩评定。对于运动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的,可以定期在相应津贴等级内增加津贴。
(二)运动员待分配期间,体育津贴一般照发。但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应减发、停发体育津贴。
(三)现有的待分配运动员可以参加工资制度改革。
(四)运动员退役分配后,原则按调入单位新定岗位或职务,同时参考运动成绩确定工资。
(五)建立教练员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具体办法另定)。
(六)教练员的职务变动时,按新任职务确定工资。
(七)教练员受年龄限制或其它原因不担任直接训练工作,经组织批准在编制范围内任咨询教练的,享受现职教练的职务工资。
(八)本方案从一九八五年七月起实行,同时停止执行对选入国家队的运动员、教练员每人每月补助10元的规定。
(九)对获得运动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按国务院批准的奖励办法执行。
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五日
附表一 运动体育津贴标准表
(六类工资区)单位:元
------------------------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特 等|170|160|150|140|130 一 等|150|140|130|120|110 二 等|130|120|110|100| 90 三 等|110|100| 90| 80| 70 四 等| 90| 80| 70| 64| 58
------------------------
附表二 国家队教练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六类工资区)单位:元
----------------------------------------------------------- |基| |
职 务|础|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工|-------------------------|--------------------------
|资|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
主 教练|40| 190| 165| 150| 140| 130| 120| 110| 100|91| 230| 205| 190| 180| 170| 160| 150| 140|131
教 练|40| 150| 140| 130| 120| 110| 100| 91| 82|73| 190| 180| 170| 160| 150| 140| 131| 122|113
助理教练|40| 73| 65| 57| 49| 42| 36| 30| | | 113| 105| 97| 89| 82| 76| 70| |
-----------------------------------------------------------
附表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优秀运动队
教练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六类工资区)单位:元
-----------------------------------------------------------
|基| |
职 务|础|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工|-------------------------|--------------------------
|资|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
主 教练|40| 165| 150| 140| 130| 120| 110| 100| 91|82| 205| 190| 180| 170| 160| 150| 140| 131|122
教 练|40| 130| 120| 110| 100| 91| 82| 73| 65|57| 170| 160| 150| 140| 131| 122| 113| 105| 97 助理教练|40| 65| 57| 49| 42| 36| 30| 24| 18| | 105|
97| 89| 82| 76| 70| 64| 58|
-----------------------------------------------------------
附表四 地(市)以上各类体育学校(业余体校)
教练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六类工资区)单位:元
---------------------------------------------------------------
|基|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职 务|础|-------------------------|------------------------------
|工|一 |二 |三 |四 |五|六|七|八|九|十|十|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十|十
|资| | | | | | | | | | |一| | | | | | | | | | |一
----|-|--|--|--|--|-|-|-|-|-|-|-|--|--|--|--|--|--|--|--|-|-|--
教 练|40| 130| 120| 110| 100|91|82|73|65|57|49|42| 170| 160| 150| 140| 131| 122| 113| 105|97|89|82
助理教练|40| 57| 49| 42| 36|30|24|18| | | | | 97| 89| 82| 76| 70| 64| 58| | | |
---------------------------------------------------------------
附表五 县(市)体校(业余体校)教练员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六类工资区)单位:元
-------------------------------------------------------
|基| |
职 务|础|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工|---------------------|--------------------------
|资|一 |二 |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八|九|十
----|-|--|--|-|-|-|-|-|-|-|-|--|--|--|--|--|--|-|-|-|--
教 练|40| 110| 100|91|82|73|65|57|49|42|36| 150| 140| 131| 122| 113| 105|97|89|82|76
助理教练|40| 49| 42|36|30|24|18| | | | | 89| 82| 76| 70| 64| 58| | | |
-------------------------------------------------------
附件二: 关于实施《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
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现对实施改革方案的若干具体政策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工资制度改革范围问题
体委系统所属优秀运动队〔包括省、自治区体委下放到地(市)体委的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各类体育学校(包括业余体校)的教练员。
二、运动员套改体育津贴的具体办法
(一)运动员办理正式入队手续之下一个月开始计发体育津贴。一般定为四等津贴最低档(六类工资区为58元)。
(二)运动员在全国以上比赛中获得获奖名次(集体、团体项目的主力队员)、破纪录正式批准后,从下年的一月一日进入相应津贴等级最低档或提高相应津贴等级档次,其中,首次获得世界冠军、破世界纪录正式批准的运动员从取得成绩的下月进入特等津贴最低档。一年内获得多项运动成绩的,按其中最高成绩评定体育津贴。
对于运动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的运动员,一般每两年在相应津贴等级中增加一档津贴。
对有特殊贡献的可以及时增加津贴。已达到相应津贴等级最高档的不再增加。
(三)运动员现行工资低于运动成绩相应津贴等级的,这次均可进入相应津贴等级最低档。
现行工资系指本人现在实际领取的标准工资额,加上副食品价格补贴、现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不包括浮动工资(下同)和其他津贴、补贴。
〔例如,省优秀运动队某运动员,六类工资区(下同)现行标准工资为运动员十级53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其现行工资为63元。该运动员曾获全国冠军,相应津贴等级为二等,最低档为90元,即套入90元。〕
(四)凡运动员现行工资高于相应津贴等级最低档的,按现行工资就近套入档次。
〔例如,省优秀运动队某运动员,现行标准工资为运动员四级129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其现行工资为139元,该运动员曾获世界比赛第三名,就近套入一等津贴140元。〕
(五)六类工资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额等于或低于112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为122元)的运动员,一九八二年六月底以前正式入队的,就近套入档次或进入相应津贴等级最低一档后,增加的金额不足一个档次津贴的,除表现很差和犯有严重错误的以外,还可以高套一档。
〔例如,省优秀运动队某运动员,现行标准工资为运动员八级75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其现行工资为85元。该运动员曾获全国比赛第六名,就近套入三等津贴90元。本人一九八二年六月底以前参加工作,表现又较好,由于套入档次后只增加5元,不足一个档次津贴,还可以高套一档,其体育津贴为100元。〕
(六)凡运动员现行工资高于或等于相应津贴等级最高档的,照发原工资,并将工资改为津贴。
〔例如,省优秀运动队某运动员,现行标准工资为运动员七级88元,加副食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其现行工资为98元。该运动员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运动水平达到者,相应津贴等级为四等,最高一档津贴90元。该运动员现行工资高于相应津贴等级最高一档津贴,照发原工资98元,并改为98元津贴。〕
(七)带工资脱产在各类学校学习的运动员按入学前的工资和运动成绩套改津贴。
三、教练员套改职务工资的具体办法
(一)凡本人现行工资低于所任职务最低等级的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的,均可进入本职务的最低等级工资。
〔例如,省优秀运动队某主教练,现行标准工资为教练员八级75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其现行工资为85元。新定省优秀运动队主教练职务工资82元,加基础工资40元后为122元。该主教练现行工资低于所任主教练职务最低等级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即应套入122元,其中职务工资为82元。〕
(二)凡本人现行工资高于所任职务最低等级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的,可以按现行工资额就近套级。
〔例如,省优秀运动队某教练,现行标准工资为教练员四级129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其现行工资为139元,高于所任省教练最低等级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的标准97元,即就近套入教练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的标准140元,其中职务工资为100元。〕
(三)六类工资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额等于或低于112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为122元)的教练员,一九八二年六月底以前参加工作,就近套级或进入本职务的最低等级工资后增加工资又不足一个新级差的,除表现很差和犯有严重错误的以外,还可以高套一级。
〔例如,省优秀运动队某助理教练,现行标准工资为教练员九级63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其现行工资为73元。新定省优秀运动队助理教练职务的最低等级工资为18元,加基础工资后为58元。该助理教练现行工资高于所任助理教练最低等级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即就近套入助理教练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的标准76元。本人一九八二年六月底以前参加工作,表现又较好,由于套级后只增加3元,不足一个新级差,还可以高套一级,其职务工资为42元,加基础工资后为82元。〕
(四)凡本人现行工资高于或等于所任职务的最高等级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的,照发原工资。
〔例如,省优秀运动队某助理教练,现行标准工资为教练员六级101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其现行工资为111元。新定省优秀运动队助理教练最高职务工资为65元,加基础工资40元为105元。该助理教练现行工资高于新定省优秀运动队助理教练职务最高等级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后,照发原工资111元。〕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优秀运动队担负国家队任务的教练员,按新定国家队教练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六)带工资脱产在各类学校学习的教练员,按本人现行工资套改工资。
(七)按上述办法套入新定工资标准的教练员,以及照发原工资的教练员,均可按照规定发给工龄津贴。
四、目前实行浮动工资的运动员和教练员,应按实行浮动工资前的标准工资套改运动员的体育津贴和教练员的职务工资。
五、这次工资制度改革,部分运动员、教练员增加津贴、工资较多的(教练员含工龄津贴,不含教龄津贴、地区工资补贴和地区津贴),分两年发给。曾获得世界冠军、破世界纪录的运动员(已被世界体育组织承认的)和现职的主教练套改津贴或工资后,其津贴或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达到140元及其以上的,增加津贴或工资超过30元的,其他运动员和教练员增加津贴或工资超过20元的,一九八五年分别增加30元、20元,超过的部分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再增加上去。其中,参加了工资改革,在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前退役的运动员和离、退休的教练员,其增加的津贴或工资超过限额的部分,可以从退役或离、退休之下一个月起计入发放退役费或离、退休费的基数。
六、对教练员兼领队或领队兼教练员的,原则上按其担任的主要职务确定职务工资。专职领队(包括其他驻队干部)发给驻队补贴。
七、曾任总教练、教练组长和主教练具有八年以上教龄的教练员,经组织批准可聘任为咨询教练,享受现职教练的职务工资。
八、运动员的待分配时间,从组织正式宣布运动员离队时开始计算。待分配时间一般为一年,原体育津贴照发。待分配期间计算工龄,不计算运龄。对于组织已安排工作,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减发津贴,经多次教育仍不服从分配的,停发体育津贴。
九、现有待分配运动员可以参加工资改革,实行体育津贴制。
十、运动员退役后,分配到实行工龄津贴制度单位工作的,在运动队期间的运龄、待分配期间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为工龄,计发工龄津贴。
十一、计发教龄津贴的工作年限,均按实际从事本职工作的年限计算。原任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教师的教龄可以合并计算。
十二、原为运动员后经组织任命为教练员的,不实行见习期。
十三、除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它政策和规定,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9号文件《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19号《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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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工程勘察 设计事业单位
【发布单位】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劳人薪(1986)12号 【发布日期】1986-03-18 【生效日期】1986-03-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工程勘察
设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劳人薪(1986)12号1986年3月18日)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并报经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发给你们,请按照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所属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可根据本方案的规定,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贯彻执行,并请抄报我们备案。
附: 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不包括企业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程勘察设计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一)职务工资
1.职务名称
相当中央机关局级单位:
(1)管理人员职务
院长
副院长、院总工程师
处长、室主任、院副总工程师 副处长、副室主任
科长、主任科员
副科长、副主任科员
科员
办事员
(2)技术人员职务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相当中央机关处级单位,由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2.职务工资根据本人担任的职务确定,并随工作的变动而变动。勘察设计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附后(见附表
1、附表2)。
3.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其他各类专业人员(如翻译、医生、教师等)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有关部门制定的工资标准执行。
(二)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原则上按照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见附表3)。
三、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中从事野外勘察工作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的工资标准,可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一)工资改革前执行的是原地质部野外地质勘探队工资标准的单位,这次工资改革仍可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地质矿产部制定的野外地质勘探队新的工资标准。
(二)一些野外工作条件十分艰苦、无固定后方基地单位,由主管部门提出,经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批准后,可按地质矿产部制定的野外队的工资标准执行。
(三)除以上
(一)(二)条情况外的勘察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均按本实施方案附表1、2、3执行。
各地所属勘察设计事业单位从事野外勘察工作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的工资标准,可比照上述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几项补充规定
(一)勘察设计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务按照批准的级别、机构和编制分别设置,其具体比例限额规定如下:
1.相当中央机关局级单位
院长 正职1人 副职2~3人
总工程师 正职1人 副职2~4人
处长、室主任 正职1人 副职职
能处室1人、勘察设计室1~2人
勘察设计事业单位职工总数在1000人以上的,每超过1000人,院级副职人数可增加1人,但最多只能增加3人。职工总数在300人以下的单位,副职人数酌减。
2.相当中央机关处级以下单位行政管理人员职务,依上述比例酌减。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的规模和技术水平作出决定。
3.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务的设置比例,可参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条件、结构比例,按照经批准的由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从事技术开发、业务建设、技术管理、情报信息等工作人员按其担负的职责,可分别任命或聘请担任管理职务或技术职务。
(四)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凡有能力进行自费工资改革的,可按地区或主管部门核定的增资指标进行自费工资改革。全部自费工资改革有困难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自费负担一部分。自费或部分自费工资改革所需的增资指标,已包括在1985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增加工资控制指标中。
(五)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后仍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设计〔1983〕1022号《 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若干规定》执行。发放奖金按国务院国发〔1985〕114号《 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执行。超过限额的交纳奖金税。
(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兼任相当副科长以上行政领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按所担任的两种职务中职务工资高的一种确定。
(七)绘图人员的职务名称、职责要求、设置比例、职务工资标准另定。
五、实施步骤
(一)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应根据主管部门确定的定员编制及结构比例,明确各类人员的职务及职责范围。并对现有人员清理调整,进行任命或聘请。
(二)各类人员套改新的工资标准,按照《改革方案》第三条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是对现行工资制度一次较大的改革,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方针,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并切实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各单位要加强纪律,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政策办理,决不能各行其是。凡是违背政策规定的,要检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附表1
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六类工资区)单位:元
--------------------------
工资标准 |基|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础|----------------------------|-----------------------------
|工| | | | | | | | | | | |
职 务 |资|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 一 ~ |二 |三 |四 |五 |六
--------------------------|--|--------|---|---|---|---|---|--------|---|---|---|---|----
院长 |40|*190|165|150|140|130|120| |*230|205|190|180|170|160|
副院长、院总工程师 |40|*150|140|130|120|110|100| |*190|180|170|160|150|140|
处长、室主任、院副总工程师|40| |130|120|110|100| 91| 82| |170|160|150|140|131|122
副处长、副室主任 |40| |110|100| 91| 82| 73| 65| |150|140|131|122|113|105
科长、主任科员 |40| | 91| 82| 73| 65| 57| 49| |131|122|113|105| 97| 89
副科长、副主任科员 |40| | 73| 65| 57| 49| 42| 36| |113|105| 97| 89| 82| 76
科员 |40| | 57| 49| 42| 36| 30| 24| | 97| 89| 82| 76| 70| 64
办事员 |40| | 42| 36| 30| 24| 18| 12| | 82| 76| 70| 64| 58| 52
--------------------------
注:1.本表适用于相当中央机关局级勘察设计事业单位;相当副局级单位的院长按本表副院长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副院长按本表处长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处级单位的院长按本表处长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副院长按本表副处长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副处级单位的院长按本表副处长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副院长按本表科长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2.表列带*符号的工资标准,这次改革只适用于该职务中本人现行工资接近上述标准(指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人员。
附表2 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基础
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六类工资区)单位:元
------
工资标准|基|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础|-----------------------
|工| | | | | | | | | | |
职 务 |资|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
高级工程师|40|*290|*250|215|190|165|150|140|130|120|110|100|81 | 82 工程师 |40| |*110|100| 91| 82| 73| 65| 57| | | | | 助理工程师|40| | | 57| 49| 42| 36| 30| | | | | | 技术员 |40| | | 42| 36| 30| 24| 18| | | | | |
------
续上表
------
工资标准|基| 基 础 工 资、职 务 工 资 两 项 合 计
|础|-----------------------
|工| | | | | | | | | | |
职 务 |资|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
高级工程师|40|*330|*290|255|230|205|190|180|170|160|150|140|131|122 工程师 |40| |*150|140|131|122|113|105| 97| | | | | 助理工程师|40| | | 97| 89| 82| 76| 70| | | | | | 技术员 |40| | | 82| 76| 70| 64| 58| | | | | |
------
注:表列带*符号的工资标准,这次改革只适用于该职务中本人现行工资接近上述工资标准(指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人员。
附表3 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工人基础
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表
(六类工资区)单位:元
--------------------
工资标准|基|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岗位工资、基础工资两项合计
|础|--|-----
|工| | | | | | | | | | | | | | | | | | | |
岗 位|资| 一 |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一 |二 |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技术工人|40|*82|73|65|57|49|42|36|30|24|18|12|*122|113|105|97|89|82|76|70|64|58|52
普通工人|40| |49|42|36|30|24|18|12| 6| | | | 89| 82|76|70|64|58|52|46| |
--------------------
注:1.技术工人,学徒期满后考核合格的,转正时执行十级52元的工资标准,定级时执行九级58元的工资标准,技工学校毕业生,也按此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2.普通工人,熟练期满后,第一年执行八级46元的工资标准,第二年定级执行七级52元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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