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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质量认证施工单位汇报材料

    栏目:一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落花无言 时间:2024-06-15 09:56:37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工程质量认证施工单位汇报材料

    山西介休义棠瑞东煤业有限公司120万吨/年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施工单位汇报材料

    山西介休义棠瑞东煤业有限公司

    120万吨/年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单项工程质量认证

    施工单位汇报材料

    (湖南湘煤基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大家好!我们是山西介休义棠瑞东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的施工单位:湖南湘煤基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此,对各位领导、各位专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同时借此机会,再一次向在施工过程中给予我公司大力支持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质量监督站单位的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也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得到你们更大的支持和帮助。

    下面,我将公司基本概况和工程情况做如下简要汇报。

    一、施工单位简介

    湖南湘煤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矿山工程二级、专业承包建筑装修工程三级,公司注册资金2024万元,主要业务为井巷工程。我公司承接山西介休义棠瑞东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矿建工程后,成立了湖南湘煤基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山西介休义棠瑞东煤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同时配备专职安全员、专业技术员、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二、矿建工程概况

    我公司承建的山西介休义棠瑞东煤业有限公司矿建工程共13项,分别为:9号煤层井下消防材料库、6号煤层运输上山、6号煤层轨道上山、6号煤层回风上山、一采区集中运输上山、一采区集中轨道上山、一采区集中回风上山、6号采区变电所、60101运输顺槽、60101回风顺槽、100101工作面运输顺槽、100101工作面回风顺槽、9、10号煤层永久避难硐室、60101工作面切眼、10010工作面切眼、6号煤层永久避难硐室。

    三、施工管理

    我公司自受委托之日起,为了能按期、按质完成工程任务,我们根据设计图纸和有关合同文件及时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本工程的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施工计划,力保工程按期完成。

    在施工期间,对施工技术人员要求做到对设计图纸熟悉有底,施工过程做到职责分明,同时通过职业道德教育和利用经济杠杆作用,充分调动施工队伍的积极性,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追求工程进度和经济效益。

    四、工程质量控制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我们自始至终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即施工人员自检,公司质检员检查和监理工程师抽检验收检验签字,加强检测和试验,从根本上保证了施工的质量。

    五、安全施工措施

    工程施工中,我公司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逐步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了有力的安全生产保证措施,随时发现并清除不安全因素。同时各项工程均制定了周密的安全生产技术方案,班组进场时对班组人员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及三级教育,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检查活动。主体结构施工中,由于措施严密,无一例安全事故发生,事故发生率为零。

    六、合同履行情况

    我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

    有关法规要求,完成履行合同承包人中的义务和职责,我单位承建的矿建工程均达到了煤炭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质量保证、资料齐全,使用功能及安全标准以及观感质量符合行业标准。在工期、质量、安全等方面履行了合同要求。

    在此,我代表湖南湘煤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在施工过程中给予我们大力支持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再次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祝今天莅临检查指导的各位领导和专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汇报完毕!

    谢谢大家!

    湖南湘煤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二O 一三年十二月

    第二篇:煤矿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施工单位报告

    ******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为******矿务局建井工程处,组建于1958年5月,2024年6月改制为******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我公司现有职工1332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11人,中高级职称58人,一级建造师5人,二级建造师39人,各类工种工人技师56人。为矿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企业。下属矿建分公司6个、房屋建筑公司1个、矿井机电设备安装公司1个、送变电工程公司1个、设备租赁站1个、机械修理厂1个。

    我公司于2024年10月承揽了***煤矿***、***采区工程。为加强工程施工管理,成立了***煤矿***、***采区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及相关管理人员均由我公司委派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接受我公司的统一管理。

    一、工程简要介绍

    按照煤炭工业******设计研究院于2024年6月编制的***煤矿-300m水平***、***采区开采设计设计,在***采区的浅部,油坊沟断层南侧,新开凿一个Φ5.0m立井井筒,作为东翼***采区的专用回风井,安装玻璃钢梯子间,作为矿井的一个安全出口。井下由深部副井井底车场和32采区下山,分别开凿-300m轨道大巷和-180m运输机大巷,分别与***采区下部车场和运输机上山相连接,形成矿井东翼完善的生产和通风系统。在浮支一断层与韩家门断层交汇处的南侧,新开凿一个Φ4.5m立井井筒,作为***采区的专用回风井。井下***采区的运输和轨道上山,分别与32采区运输下山和深部副井井底车场相连接,形成矿井南翼完善的生产和通风系统。

    我公司承揽了***煤矿***、***采区全部工程施工。按照设计,***、***采区建设项目共划分为55个单位工程,其中矿建工程36个;新建***、***风井工业广场,土建工程5个;安装工程14个,主要有***、***风井风机安装,***、***运输、轨道上下山胶带输送机、绞车安装等。

    二、***煤矿***、***采区工程施工组织情况 ***煤矿***、***采区于2024年10月份开工建设。******煤矿业公司为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工程咨询监理公司为工程监理单位,煤炭工业******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全程监督工程质量。为加快工程进度,我公司采取从平地开凿风井然后掘进下山及从32采区掘进开拓工程同时相向施工、最后贯通的施工组织措施。至2024年3月份,全部矿建、安装工程完工,至2024年11月份,全部土建工程完工。49个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煤炭工业******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工程质量认证,目前正进行联合试运转工作。

    三、围绕***矿***、***采区建设工程施工,我们着力抓好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强化安全管理。

    在***、***采区建设过程中,******煤矿业公司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一是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严格贯彻落实。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认真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及时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派领导现场盯防,严格执行“采掘作业程序及岗位标准”;打造了“个人保班组、班组保项目、项目保公司”的自下而上的安全生产保证链条;制定并实施了“周三”安全大检查制度;二是加大安全投入,杜绝淘汰井工设备进入施工现场。***煤矿***、***采区施工全部采用先进施工设备,提高装备保障能力,提高了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三是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对参与工程施工的特殊工种,如信号工、把钩工、主提升司机、空压机司机、充灯工、小绞车司机、井下电器防爆员、井下电工、电焊工、安全员、火工品库管员、爆破员、瓦检工等,全部按要求参加学习培训,取得操作上岗安全资格后方能上岗,并按施工要求配备到位;一般工种按要求接受四级安全培训机构的一般工种培训。***、***风井施工项目部共培训特殊工种63人,一般工种培训238人,切实保证了所有施工人员均持证上岗,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施工过程中,我们认真开展各种安全生产活动,强化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在***煤矿***、***采区建设过程中,***煤矿业公司消灭了重伤及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实现了安全生产。

    2、强化质量管理。

    ***、***采区建设项目是关系到***煤矿采区接替和矿井持续发展的重要工程,是集团公司的重点建设项目工程,也是***煤矿业公司的形象工程。为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我们一是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了以项目经理为总负责,项目部质量工程师中间控制,项目部质检员负责检查的质量管理保障体系,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员的控制。正确划分各级质量管理责任,使项目部每位质量管理人员各有专职、各司其事,有职、有权、有责,以充分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工程建设发挥应有的骨干作用。同时自觉、主动地接受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各级质量质量监督检查。二是提高职工素质。在工程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认真组织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工程质量标准的培训学习,使每位职工知标准化、懂标准要求、干标准活。三是实行规范化的施工管理程序。每期工程开工前,项目部工程技术人员首先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经矿业公司技术主管部门批准后,再报送建设单位,由建设将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对于重大或关键部位的施工,我们会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提前一周提出具体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保证措施,鉴定证明材料呈报建设单位。四是建立了严格的工程处罚制度。根据集团公司及***煤矿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详细的质量检查制度和工程质量处罚措施。对违章施工造成质量事故的进行重罚,不合格工程必须全部返工重来。五是建立了健全技术复核制度和技术交底制度。在进行施工图会审和技术交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关键部位和影响全局工程施工的技术工作复核。工程施工过程中,除施工项目部按质量标准规定的检查、复查内容进行严格的检查、复查外,在重点工序开始前,矿业公司还对关键的检查项目进行严格的复核。如巷道开口处的中、腰线和高程;土建工程基础的土质、位置、标高、尺寸;梁、板、柱混凝土模板的尺寸、位置、标高,以及预埋件(管)和预留孔的位置;混凝土的配合比和钢材、水泥的试验成果资料;特殊项目大样图的形状、尺寸以及其它需要复核的项目,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六是坚持了“三级检查”制度。每道工序完工后,首先由矿业公司和项目部质检人员进行自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每个分项或分部工程完成后,由项目经理组织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检验申请,经监理人员检验合格并签字后报***煤矿进行检验;在***煤矿签字认可后方可进入下一个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七是加大推广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的力度,抓好施工组织和环节转换工作,及时掌握生产进度,抓好质量动态管理,对生产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督促、整改,对生产进度、质量情况定期分析,保证生产进度和质量管理的有序进行。八是严把材料质量关。我们从抓原材料的质量着手,所有购进的原材料如水泥、钢材、锚杆、锚固剂、金属网、双抗网等要求都是在正规厂家购买,质量证明材料齐全, 并严格坚持《质量检测见证取(送)样制度》,每个批次的材料都要在建设和监理单位见证下取样送到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交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存档,有效地防止了不合格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从源头上把住工程质量关。

    ***煤矿***、***采区单项工程现已竣工。在这个工程的施工中,通过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学习,通过各级质量监督检查监督,******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锻炼了队伍,提高了素质。在今后的煤炭工程建设中,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学习提高,为煤炭建设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煤矿-300m水平***、***采区单项工程

    施 工 情 况 汇 报

    ******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三篇: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汇报材料

    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汇报材料

    一、建设单位:

    1、程序性文件(报建审批文件)

    2、设计能力、工程概况

    3、开竣工时间、投资完成情况

    4、各方责任主体的单位名称、招投标情况

    5、单位工程划分、单位工程竣工情况

    6、单位工程验收、评级情况

    7、省优、部优、太阳杯及其它获奖情况

    8、项目工程的亮点、难点

    9、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情况

    10、联合试运转情况

    11、各单项验收完成情况

    二、勘察单位:

    1、勘察单位资质

    2、勘察工作方法及完成工作量

    3、地质概况(勘察范围、地形地貌、气象水文、地层情况、主要构造、地震情况等)

    4、工程地质条件(岩土组成情况、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地下水情况、不良地质现象等)

    5、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场地稳定性及适用性评价、地基岩土工程特性及承载力、水和土壤腐蚀性评价等)

    6、地基基础方案

    7、勘察结论及建议

    8、勘察工程验收情况

    三、设计单位:

    1、设计单位资质

    2、设计审批情况

    3、工程概况

    4、主要生产系统(主要工艺流程)

    5、主要设备选型

    6、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7、项目设计的特点、亮点(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

    8、重大设计变更

    9、地基基础、钢结构的设计情况

    四、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资质、监理人员组成及常规检测设备、工具配备情况

    2、工程概况、监理范围

    3、工程验收应执行的主要规范和标准

    4、质量控制的主要措施和方法(包括施工准备、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例如:图纸会审、措施审批、见证取样、矿土安三类工程质量控制点等的具体数量)

    5、工程质量问题、原因分析及处理情况(包括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和回复单的具体数量)

    6、单位工程验收、评级情况

    7、单项工程质量验收评估意见

    五、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资质及项目部人员组成情况

    2、施工范围(列出单位工程明细)

    3、工程施工及验收应执行的规范和标准

    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级情况

    5、施工准备、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阶段质量控制的主要措施和方法

    6、施工中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7、施工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8、总结经验与不足

    六、检测单位:

    1、检测单位资质及人员组成情况

    2、执行的检测标准

    3、检测工作流程(主要指见证取样情况)

    4、检测工作量完成情况

    5、不合格报告出具情况

    第四篇:煤矿工程质量认证建设单位汇报材料

    山西榆次官窑煤业有限公司12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建设单位汇报材料

    山西榆次官窑煤业有限公司

    12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单项工程质量认证

    建设单位汇报材料

    (山西榆次官窑煤业有限公司)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首先,我谨代表山西榆次官窑煤业有限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对各位领导、各位专家莅临我公司参加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向参加和关心我煤业公司矿井建设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监单位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就山西榆次官窑煤业有限公司矿井概况和工程建设实施情况做如下汇报。

    一、矿井概况

    山西榆次官窑煤业有限公司位于榆次区城北约22km处的乌金山镇平地泉村村北,行政隶属于乌金山镇管辖

    山西榆次官窑煤业有限公司为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晋煤重组办发„2024‟62号文件《关于晋中市榆次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部分)的批复》核准的兼并重组整合矿井,由山西榆次官窑煤化有限公司和山西榆次惠安煤业有限公司整合而成,整合主体为官窑煤业,隶属于晋中市榆次乌金煤炭投资有限公司。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于2024年11月20日颁发了采矿许可证,批准开采6#—15#下煤层,井田面积3.9244km2,生产规模为120万吨/年。设计储量19468kt,可采储量8526kt,服务年限6.8年。

    井田内地质构造总体上属简单类型,水文地质条件属中等。矿井正常涌水 山西榆次官窑煤业有限公司12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建设单位汇报材料

    量为1299m3/h,最大涌水量为1950 m3/h,奥灰水静水位标高是774-776m。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综合测试中心鉴定报告,13#、15#、15#下煤尘具有爆炸性,自燃倾向性等级为Ⅲ级,为不易自燃煤层。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为2.42m3/min,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为1.01m3/min,属瓦斯矿井。

    矿井开拓方式为斜井开拓方式,主斜井、副斜井、进风行人斜井和回风斜井均具备安全出口条件。

    主斜井(利用原有副斜井改造):净宽3.2m,净高2.67m,净断面积7.30m2,倾角18°,斜长365m,采用三心拱粗料石砌碹支护形式,装备带式输送机,担负全矿井的煤炭提升、进风等任务,敷设台阶、扶手,兼做矿井的一个安全出口。

    副斜井(新建)净宽4.0m, 净高3.6m,净断面积12.64 m2,倾角20°,斜长389.439m(井口基岩段长10m,采用半圆拱混凝土砌碹支护;基岩段斜长362.151m,采用锚网喷支护;井底加宽段17.288m,采用锚网喷支护;),担负矿井材料下放、提矸、液压支架、移变等大型设备的辅助运输及进风任务,敷设人行台阶、扶手,兼做矿井的一个安全出口。

    进风行人斜井(利用改造)净宽3.6m, 净高3.4m,净断面面积10.81m2,倾角9°,斜长594m,采用半圆拱粗料石砌碹支护,装备架空乘人装置,担负矿井上下人员、进风任务,兼做矿井的一个安全出口。

    回风斜井(利用改造)净宽4.5m, 净高3.85m,净断面面积14.42m2,倾角16°,斜长266m(井口基岩段长10m,采用半圆拱混凝土砌碹支护;基岩段斜长256m,采用锚网喷支护;),装备架空乘人装置,担负矿井回风任务,设人行台阶、扶手,兼做矿井的一个安全出口。

    二、建设及投资完成情况

    矿井总投资概算53702.67万元,实际完成57250.33万元,完成率为106.61%。其中,井巷工程概算13542.58万元,实际完成13756.23万元,完 山西榆次官窑煤业有限公司12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建设单位汇报材料

    成率为101.58%。土建工程概算12934.55万元,实际完成11380.13万元,完成率为87.98%。安装工程概算4011.15万元,实际完成2143.00万元,完成率为53.43%。设备购置概算11629.2万元,实际完成9766.61万元,完成率为83.98%。其它类概算11585.19万元,实际完成19931.49万元,完成率为172.04%。

    三、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1、设计单位

    山西省煤炭规划设计研究院(资质:甲级)

    2、监理单位

    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资质:甲级)

    3、施工单位

    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资质:矿山工程贰级)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资质:矿山工程壹级)湖南湘煤基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质:矿山工程贰级)

    四、手续办理情况 1、2024年11月2日,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晋煤重组办发„2024‟62号文件批准为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建设能力为120万吨/年。2、2024年9月16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2024‟1609号文件对山西榆次官窑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地质报告进行了批复。3、2024年1月1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办基发„2024‟13号” 文件批复我公司120万吨/年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初步设计。4、2024年1月25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中监察分局以“晋煤监晋中字„2024‟45号” 文件批复我公司120万吨/年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安全专篇。山西榆次官窑煤业有限公司12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建设单位汇报材料 5、2024年4月15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办基发„2024‟586号”文件批复我公司120万吨/年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开工建设。6、2024年5月25日,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以“晋环函„2024‟717号”文件批复我公司120万吨/年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环评报告。7、2024年11月14日,山西省水利厅以“晋水保函„2024‟1059号”文件批复我公司120万吨/年兼并重组整合项目水土保持方案。8、2024年2月22日,晋中市煤炭工业局以“市煤总发„2024‟36号”文件批复我公司120万吨/年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初步设计变更。9、2024年4月11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办基发„2024‟527号”文件批复我公司120万吨/年兼并重组整合项目进入联合试运转。10、2024年4月3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劳发„2024‟472号”文件批复我公司120万吨/年兼并重组整合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11、2024年6月20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中监察分局以“晋煤监晋中„2024‟83号”文件批复我公司120万吨/年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变更。12、2024年11月11日,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以“晋环函„2024‟717号”文件批复我公司120万吨/年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初步设计环保专篇。13、2024年11月27日,山西省煤炭基本建设局以“晋煤基局发„2024‟242号”文件批复我公司120万吨/年兼并重组整合项目联合试运转延期。

    五、主要系统工程完成情况

    目前,矿井各大生产系统均已建成,符合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1、提升系统

    主提升设备选用一部DTC100/25/2×132型带式输送机作为主提升,担负矿井原煤提升任务。山西榆次官窑煤业有限公司12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建设单位汇报材料

    副斜井提升设备采用JK-2.5/30E型单滚筒提升机单钩串车提升,配套电机功率280kw,电压660v,担负矿井辅助提升、设备下放等任务。

    行人斜井安装一部RJHY30/10-650型架空乘人装置,电机功率30kw,担负矿井人员升降任务。

    2、运输系统 ⑴主运输系统一采区运输巷分为两段,第一段选用一部DTL100/60/2×132型带式输送机,带宽1000mm,带速2.5m/s,运输能力600t/h,配套电机2×132kw。第二段选用一部DTL100/60/90型带式输送机,带宽1000mm,带速2.5m/s,运输能力600t/h,配套电机90kw,供电电压660v。

    ⑵辅助运输系统一采区轨道巷分为三段,一段选用1台CTL8/6GB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运输,二段选用1部JYB-50×1.4型运输绞车运输,配套电机功率75kw,最大牵引力50KN;三段选用1部JD-2.5型调度绞车运输,配套电机功率40kw;最大牵引力25KN,担负矸石、材料、设备等运输任务。

    3、通风系统

    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通风方法为机械抽出式。主要通风机选用FBCDZ-10-№26B型防爆对旋式轴流通风机两台,配用YBFe450S2-10型电机,电机功率为2×185kw,电压380v。双回路供电,一台运行,一台备用,满足各时期矿井通风的需要。通风机采用反转方式进行反风,井下风门、风桥、密闭、调节风窗等通风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完成,采掘工作面和各类硐室等风量均按照通风设计进行了分配,矿井总进风量,矿井总回风量,全部按规定进行了安全性能测试,现矿井通风系统运行状况良好。

    4、防尘洒水系统

    矿井防尘系统水源为矿井污水处理站消毒处理后,输送到生产消防高位静 山西榆次官窑煤业有限公司12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建设单位汇报材料

    压水池,总容量为400m3。井下管路采用不同管径的钢管沿巷帮悬挂敷设,所有主要巷道静压水管每50米设置一个三通,符合设计要求。

    5、防灭火系统

    开采的15#下煤层为Ⅲ级不易自燃煤层,配置KSS-200型煤矿自燃火灾束管监测系统对煤层自燃发火进行采样监测;喷洒阻化剂系统。

    6、供水系统

    矿井地面建二个V=400m3高位水池,深井水作为供水水源,水从深井提升至地面,经管道输送至工业场地供生活用水,将矿井水处理站和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水存入消防水池,通过静压水管送到井下各条巷道和各个装载点、各采掘工作面进行灭尘洒水和消防用水。

    7、排水系统

    中央水泵房内安装DF85—45×4型耐腐离心式水泵三台,配套75kw矿用隔爆电动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一台检修,排水管路选用两趟Ф133×5mm型无缝钢管,沿副斜井敷设,一路工作,一路备用。

    8、供配电系统

    矿井采用双回路电源,一回路引自寿阳平头110kv变电站,输电距离约21km。另一回路35kv电源引自榆次鸣谦110kv变电站,输电距离约15.5km。两回线路同时运行,一回路工作,一回路(带电)备用,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仍能保证全矿井负荷用电。地面建有35kv变电所1座,选用型号为SZ11-8000/

    35、容量为8000kvA的变压器2台;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配电点均采用双回路供电;各机电硐室、井底车场、运输大巷、运输顺槽等处均设有固定照明装置。

    9、压风系统

    地面建有空压机房一座,选用二台AEDV250A型螺杆式压缩机,每台空压机随主机配套电机功率为260kw,矿井压风主干管选用Ф159x4.5mm无缝钢管,山西榆次官窑煤业有限公司12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建设单位汇报材料

    沿副斜井筒敷设至井下采掘工作面等用风地点。正常生产时,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完全可满足井下打眼和喷浆等使用;紧急救援时,三台可以同时工作。

    10、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矿井采用KJ78B矿井安全监测及生产监测、监控系统一套, 共对井上下安全生产环境及各主要生产设备运行状态实施数据采集、传输、显示、记录,使有关人员能够及时、准确、全面了解井下环境状况,达到对各类灾害的早期预测,一旦发现有瓦斯超限立即声光报警,并切断相关设备电源,防止事故的发生。目前该系统运行稳定,监控有效,效果良好。

    11、人员定位系统

    选用KJ237型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对井下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均设置分站,对井下人员实行跟踪监测、定位管理。

    12、通讯联络系统

    矿井安装有HH-4096D型208门矿用程控交换机,1套KTK113型矿用数字广播系统,安装有线调度电话系统。井下电话机使用本质安全型。安装应急广播系统和无线通信系统,无线通信系统与调度电话互联互通。在井筒、运输大巷及采掘工作面顺槽等处敷设通信电缆并按规定距离安装基站,给有关人员配备防爆手机,实现井下移动通信。无线通信系统通过相应接口与矿井程控交换机相连,实现全矿井上下通信联网。

    13、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系统

    矿井已安装完成井下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系统,根据国家安监总局颁发„2024‟146号文件精神,关于“六大系统”建设标准要求,选用ZY-J型压风自救装置,压气源压力0.3-0.7MPa。压风自救装置设在压缩空气管路上,按设计对井下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和主要硐室提供压缩空气,现已管路连通并正常使用。井下供水施救系统主要利用现有的井下消防洒水供水系统,井下消防洒水管路系统敷设到了井下所有的巷道,并根据相关要求在适当的地点留设了 山西榆次官窑煤业有限公司12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建设单位汇报材料

    三通、洒水栓、消火栓、喷雾器、水幕及自动灭火装置等,在采掘工作面压风自救装置和供气阀门附近均安装了供水阀门。

    14、紧急避险系统

    紧急避险系统已按设计安装并投入使用,现运行状况良好。

    15、采掘系统 ⑴综采工作面

    综采工作面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方法,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采用MG170/410-WD型采煤机割煤,ZFG4800-15.5/26H型过渡支架,ZF4400-15/24H型液压支架支护顶板,工作面采用SGZ-630/400刮板输送机,运输顺槽安装SZZ-630/132型转载机、PEM-1200破碎机和SSJ1000/2×110型带式输送机运煤。

    (2)井下掘进系统

    在15#下煤层布置1个炮掘工作面,1个综掘工作面。综掘工作面采用

    16、地面生产系统

    主斜井生产系统:原煤由主斜井提升原煤转载输送机、原煤转载点,入筛输送机走廊,选矸楼,上仓输送机走廊,筒仓栈桥带式输送机将煤运至产品筒仓。

    副斜井生产系统:副斜井矿车在井上、下为同侧进出车方式。井口、井底配置操车设备,包括摇台、阻车器、安全门。井筒内每隔50m安设自助挡车器一道,安设十付挡车器,担负大件设备等的升降任务。副斜井的矿车直通地面的机修车间、材料库、综采设备库等地方,都符合设计及环保要求。

    17、环境保护设施

    矿井建有1座矿井水处理站,规模为100t/h,主要设备为2台SG-F-800型高效絮凝沉淀器与2台高效过滤器,采用混凝、沉淀、过滤、消毒处理工艺处理后,水质达到相关要求,全部回用于井下抑尘洒水,不外排。建有1座规模为15t/h的生活污水处理站,采用缺氧、好氧处理工艺,设置WSZ-AO-12 山西榆次官窑煤业有限公司12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建设单位汇报材料

    型设备,处理后经石英砂过滤器与活性炭过滤器进行深度处理,处理后水质可达标,回用于绿化、道路洒水、黄泥灌浆等,不外排。锅炉房安装麻石脱硫装置,除尘效率高;筛分间安装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达标;工业广场地面进行了硬化,绿化面积占到总面积的20%。

    18、行政福利设施

    主、副、行人斜井井口房及行人通道、矿灯房、职工浴室、综合调度楼联合建筑、职工公寓、职工餐厅等均已按设计建成并投入使用。

    六、单位工程质量认证情况

    根据我公司矿井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进展情况,晋中质量监督站对矿建、土建、机电安装三类工程进行了质量跟踪监督。我公司项目单位工程68个,已竣工认证68个,达到设计总数的100%,单位工程合格率100%,其中矿建18个,土建工程24个,机电安装工程26个。

    七、联合试运转情况

    联合试运转期间,我公司在积极抓好工程建设、资料整理、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工作的同时,建立健全了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足了管理人员和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地测、探放水等队伍,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对管理人员和各岗位工种进行了培训,并且全部取得了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我公司现有员工834人,下设:调度室、安监科、通风科、技术科、机电科、基建科、探放水队、机运队、综采队等能够满足矿井联合试运转的需要。

    通过联合试运转,公司认真落实联合试运转方案制定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安全责任,确保了安全运行无事故;重点抓好系统调试工作,确保了各系统运行正常、可靠、功能完善并达到设计要求,各项生产指标能达到设计要求;验证了矿井具有一定的抗灾能力,矿井安全设施、设备、装置等基本符合规程、预案要求;同时真实反映出存在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以利于在联合试运转后逐步完善,使矿井投产后能够安全、稳定、持续、均衡生产。山西榆次官窑煤业有限公司12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建设单位汇报材料

    以上是我山西榆次官窑煤业有限公司矿井项目建设的总体情况,请各位领导、专家对我公司予以核查、认证,不足之处,敬请各位领导、专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对待,积极组织整改,在极短的时间内落实完善。

    谢谢大家!

    山西榆次官窑煤业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十二月

    第五篇: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环境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政府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政府推行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制度。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和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交通、水务等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和行政管辖范围,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建设、规划、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发现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通报。

    第十条建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材生产供应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记录在案,并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实际,编制和发布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发布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目录,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和新工艺。

    第十二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质监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指定质量监督人员,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三)核查工程项目法定建设程序、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有关质量文件和技术资料是否符合规定、有关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是否健全;

    (四)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以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五)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以及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质监机构履行质量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或者停工整改;

    (四)查封、扣押施工现场存在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在三日内作出责令销毁或者降级使用的处理决定。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具体审查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方案,经原审查批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修改。

    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涉及规模、等级、走向、工艺设计、设备容量的修改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文件,经原审查批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九条合同价款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申领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未列明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

    合同价款在三十万元以下,但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也应当按前款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与工程承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前,应当向工程承包单位提供由金融、保险或者担保机构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对其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设计、施工单位对上述明示或者暗示行为应当予以抵制。

    第四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建设用地和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

    (三)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四)勘察、设计的深度满足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配套,细部节点清楚,说明清晰完整。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名录中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单位、供应单位,但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业设备和工艺生产线除外。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图纸会审,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交底,参加地基基础工程验收。设计单位还应当参加主体结构、重要结构部位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推行设计责任保险制度,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投保。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按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施工,并建立内部质量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

    第二十八条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场施工。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由金融、保险或者担保机构出具的工程履约担保。实行工程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向总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总包单位应当向分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人的监督、见证下按规定取样,由见证人陪同或者由见证人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应当在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验收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验收和检验制度。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对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测试,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新型墙体材料。

    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名录中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进口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持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建设单位要求使用的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四条经检验不符合技术标准或者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就地封存、做好记录,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并报告质监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质监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的具体规定,在建筑物显著部位镶刻永久性责任铭牌,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和工程竣工日期。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档案员负责收集整理工程档案资料。第六章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桩基础、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结构部位等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验收,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质监机构参加。

    第四十条监理单位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进行抽查。对建设、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及时报告质监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不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章行为的,监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质监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发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技术标准指令的,监理单位应当拒绝执行;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企业发出上述指令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质监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七章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检测单位是指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从事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机构。第四十三条检测单位不得以其他检测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检测业务。检测单位不得转让检测业务。

    第四十四条检测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质监机构的委托,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及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测。第四十五条检测报告应当有符合资格的检测人员、审核人、批准人签字,并加盖检测专用章。

    工程检测应当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检测单位对见证、送检情况应当如实、全面记录。

    检测单位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

    第四十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不合格检测项目台帐,出现不合格检测项目应当及时通知监理、施工单位及质监机构;对可能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质监机构,并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分别按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和相互衔接,不得随意涂改、抽撤。第八章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

    从事施工、质量、安全、检测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并持证上岗。

    从事施工操作活动的工人,应当按规定通过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操作活动。

    第四十九条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所注册的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执业。

    第五十条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从业规范履行职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第五十一条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对有关设计文件签字盖章,对因设计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负责。

    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其签署的施工质量文件负责。

    其他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其负责的工作文件上签字,并对相应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十二条工程项目经理是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施工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五十三条检测人员对检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审核批准人对检测报告的合法性负责。

    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第九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第五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分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含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和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竣工验改。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的验收条件、程序和组织形式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六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房屋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电梯、燃气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市政府可制定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七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经施工单位自验、监理单位组织初验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二)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提前三日通知质监机构到场监督。

    质监机构应当于验收之日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质监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五十九条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的消防、电梯、燃气等工程验收的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第六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自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电梯、燃气等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应当责令工程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第六十一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第十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与结构安全性鉴定

    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保修期限依法确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但最低期限不得低于两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可对保修押金作出规定。保修期已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保修押金退还施工单位。保修押金退还后,并不免除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内的保修义务。

    第六十四条推行房屋建筑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六十五条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该工程的施工单位负责保修,保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具体保修程序为:

    (一)工程的使用权人或者所有权人向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提出保修申请,或者直接向该工程的施工单位提出保修要求;

    (二)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通知该工程的施工单位保修;

    (三)施工单位应当自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到达现场核查情况,并予以保修。发行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事故的,应当立即抢修。

    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到达现场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人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

    (一)因火灾、爆炸和自然灾害等影响建设物结构安全的;

    (二)房屋改变功能用作公共娱乐场所的;

    (三)因装饰、装修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造成房屋安全受损的;

    (四)建设工程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

    (五)建设工程超过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不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鉴定,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房屋安全状况存在疑问的,也可以申请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

    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结构安全性鉴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鉴定机构实施。鉴定结论应当客观真实,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务案。第六十八条对被鉴定为结构可靠性不能满足安全使用标准的建设工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作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处理决定。

    第六十九条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在鉴定结论作出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暂停使用。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擅自进场施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就地封存、擅自转移或挪作他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未按时报告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七十一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报告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施工单位不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章施工行为,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报告的;对建设单位发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技术标准指令,未拒绝执行或者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检测资质证书承接检测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检测单位以其他检测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检测业务,或者转让检测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的,出具虚假证明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注册而以注册执业人员名义执业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不服从管理,违反有关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检测人员对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因过错导致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注册执业人员存在过错的,与其聘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拒绝受理保修申请或者拖延通知施工单位保修,或者施工单位拒绝保修或者延误保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工程结构安全性鉴定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质量鉴定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九条质监机构及质监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令改正;导致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由颁发证书的主管部门依法决定;违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第八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二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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