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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电大教发[2024]76号

    栏目:一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烟雨蒙蒙 时间:2024-06-24 01:01:06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渝电大教发[2024]76号

    渝电大教发[2024]76号

    关于2024~2024学年度第一学期 开放教育(专科)期末考试安排的通知

    各开放教育(专科)试点单位,学校相关处、室、系:

    根据中央电大电校考[2024]20号文件的安排,2024~2024学年度第一学期“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专科期末考试定于2024年1月11日~15日进行。现将本次期末考试安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学期考试周期为5天,每天安排4个单元的考试,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安排以及考核方式(开闭卷)请见附件。

    二、有关考试课程的几点说明 1.形成性考核的说明

    各课程的考核成绩均由形成性考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共同组成。形成性考核成绩百分比请按考核说明的规定自行录入,形考比例大于30%的课程参照《关于转发中央电大“关于印发开放教育统设必修课程、统服限选课程形成性考核比例的通知”的通知》(渝电大教务教管[2024]40号)要求进行设置,中央电大要求进行双及格控制,即形成性考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都必须及格才算及格。形成性考核和规定的课程实训应于第18周前完成,并将形考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根据试点的统一要求,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记分作业、大作业和课程实训,参加规定的集中辅导、小组讨论、网上学习,并经分校、工作站考核和市校验收合格后,方可参加期末考试。

    2.部分课程特殊考试形式的说明

    平面广告设计与制作、书法、摄影技艺、商业摄影、超然想象构成、平面构成、色彩、素描、色彩构成、广告设计与制作、优秀广告作品评析、形体训练⑵、书籍装帧、网页设计与制作为实作;计算机新技术讲座考核由学生写报告(总结)、体会等形式。以上课程考核题目或内容请联系市校专业责任教师王晓君,由王晓君老师在期末考试前三周12月22日前统一提供。各考点自行评定成绩,成绩册(一式三份)同作品或论文等材料于2024年1月10日前交王晓君老师(电话:68465858)审核验收,验收后将成绩册(一份)统一交考试中心存档备案。英语学习指南根据学生完成布置的作业评定成绩,由分校上报成绩,市校导学中心验收。数控专业学习指南(2434号)以学习心得报告的形式考核,成绩于1月10日前上报市校专业责任教师张晓峰(电话:68465123)审核。计算机专业学习指南(2461号)以报告的形式

    Photoshop应用、Web站点设计、Dream Weaver MX网页设计、计算机绘图(分机械和土建)、电脑辅助设计、多媒体制作软件使用为上机考试,由分校、工作站组织。请根据教学与考核要求,考前调试好必要的考试软件程序。

    网络使用基础课程(2199号)、开放教育入学指南(2910号)考试由市校自行命题并组织考试。

    开专必修课计算机应用基础、“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信息技术应用继续采用无纸化考试,在1月20日前完成并上报成绩。

    根据“中央电大关于2024年秋季开展基于网络的电算化会计课程考核改革工作的通知”(电大考[2024]67号)精神,电算化会计(2818号)采用基于网络的形成性考核方式,形成性考核成绩比例为100%,无终结性考试。形成性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采用软件学习与网络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形成性考核过程通过中央电大“形成性测评系统”完成。具体考核改革方案以及相关任务另行通知。

    办公自动化课程(2181号)考试继续由上海电大负责,采用无纸化考试,具体考试安排另行通知。

    计算机文化基础(2304号)考试由深圳电大负责,采用无纸化考试。由市校下发考试软件,各有关考点自行登陆考试专用网站http://www.feisuxs/jsjks下载题库,在12月底组织考试,考试数据导出后上传给市校考试中心,由市校考试中心评定成绩。

    英语会话由学生抽取试题签准备5分钟,然后学生根据试题签要求进行口语测试,并当场用磁带录音,录音磁带随试题签、成绩登记表一同装袋密封。

    以上课程听力考试的录音磁带由中央电大统一监制,请各考点配备符合要求的放音设备。

    3.部分课程考试时间的说明

    基础写作⑴、基础写作⑵、阅读与写作⑵、实用文体写作、文秘管理与应用写作、职务犯罪侦查实务、大学语文⑴、大学语文⑵、阅读与写作基础⑴、阅读与写作基础⑵、基础写作、公诉实务、中国文学通论⑵、写作、经济应用文写作、应用写作、应用写作(汉语)、法律文书课程考试时间为150分钟;实用写作知识(2756号)课程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英语听力⑴、英语听力⑵、英语听力⑶、英语听力⑷课程考试时间为50分钟;英语语音课程笔试考试时间为40分钟,收卷后再进行口试,口试为每人10分钟。

    其他课程考试时间均为90分钟。4.部分试卷使用说明

    2024号高等数学⑴、2024号高等数学⑵课程试卷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专业;2024号高等数学⑴、2133号高等数学⑵课程试卷适用于非水利水电工程专业。2118号药理学课程试卷适用于护理专业;2233号药理学课程试卷适用于药学专业。

    邓小平理论概论、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共

    础课程考试考生可以带绘图工具。

    工程力学⑴、工程力学⑵、水力学、水利工程测量、机械设计基础、机械制造基础、建筑力学课程的考试学生可以带计算器和绘图工具。

    6.启用新教材的课程只提供新教材课程考试试卷,中央电大不再提供旧教材课程考试试卷。

    7.“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期末考试的说明

    2787号“入学教育”课程由市校命题,开卷考试。其他各科目为中央电大命题,考核方式(开卷或闭卷)及考试时间见附件2。

    每科次应收考试费18元。

    三、关于考务工作 1.课程报考工作的说明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允许报考有关课程:⑴学生违纪被停考的课程;⑵学校没有安排考试科目的课程;⑶没有订购教材或没有按要求组织教学的课程。

    由于考试每天安排四场,不便于连堂考试的组织与管理,所以,不再安排连堂考试。请各分校、工作站认真校对考试科目,考试科目安排有冲突的个别课程做好教学安排的调整。今后的考试一概不允许安排连堂考试。

    课程注册时请参照此次考试时间安排,即一个考试时间单元内同一专业只能注册一门课程,以免考试时间发生冲突。

    2.考试组织工作的说明

    第二篇:渝电大教发[2024]31号

    渝电大教发[2024]31号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开展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

    2024年春季教学检查的通知

    各开放教育试点单位:

    为了加强对“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研究工作的教学管理和质量监控,巩固试点中期评估取得的成果,保证试点项目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2024年春季教学检查的通知》(电校教[2024]35号),按照《“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教学检查实施方案》(电校教

    [2024]6号附件)的要求,重庆电大决定于2024年4月开展2024年春季教学检查工作。

    一、教学检查的目的1.通过教学检查,进一步促进各试点分校更好地利用现代化

    教学手段和多种教学媒体进行远程开放教学,进一步推动教学改革的进程。

    2.通过教学检查,完善教学支持服务,促进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远程开放教育质量。

    3.通过教学检查,有针对性地对“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解决和完善,推动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

    4.通过教学检查,以中期评估后的整改要求和年报年检为基础,进一步完善开放教育各个方面的工作,迎接中央电大今年5月进行的整改抽查。

    二、教学检查的对象

    本次教学检查的对象为参加“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研究工作的各试点单位。

    三、教学检查的主要内容

    本次教学检查的重点是各试点单位根据试点项目中期评估专家组反馈的意见进行整改的情况和2024重庆电大试点项目年报年检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的改进情况,其主要内容如下:

    1.各试点单位师资队伍的建设情况,特别是作为试点分校专职教师队伍的建设情况。

    2.教学设施的建设和完善情况。

    3.教学资源的整合和应用情况。

    4.进一步推进教学组织形式、手段、方式方法等改革情况。

    5.实践基地的建设情况,包括实践基地建设的数量、实践教学的安排、实践教学的管理、实践教学质量等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实践性教学的落实情况,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答辩等集中实践环节的具体实施情况。

    6.教学过程的管理情况,特别是对于形成性考核的管理及形成性考核的实施情况。

    7.学生素质教育的开展情况。

    8.以试点课题研究为重点的科研工作开展情况。

    四、教学检查的方式

    1.听取试点分校汇报;各试点分校的责任人应具体针对教学检查的8项内容进行汇报,汇报内容包括目前开展、实施的情况,在具体工作中有何困难和要求,对市校有何建议等。

    2.听课并召开相关座谈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听取1至2门课程的面授辅导课,并作好相应的记录。

    召开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学生、教师的座谈会,针对教学检查的主要内容进行提问,并如实反映情况。

    3.写出相关的检查报告;检查组在完成教学检查任务后,应向市电大提交教学检查工作汇报,并提出各试点分校在开放教育试点中成功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五、教学检查时间

    2024年春季教学检查时间在4月21日~25日,由市校指定专人负责。

    六、教学检查结果处理

    1.请各试点单位认真对待此次教学检查,并指定专人组织自查,以便使教学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2.对于教学检查中不予配合或教学检查不合格的试点单位,市校将进行通报批评,试其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〇〇三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开放教育教学检查通知抄送:市教委高教处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办公室2024年4月8日打印

    (共印:40份)

    第三篇:渝青发[2024] 47 号

    渝青发[2024] 47 号

    关于在庆祝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之际表彰 重庆市红岩团(工)委、雷锋团支部(总支)、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

    共青团干部的决定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重庆直辖后,在中央和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全市人民万众一心、团结奋斗,重庆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辉煌成就。在此过程中,广大基层团组织充分发挥生力军、突击队作用,广大团员青年特别是基层团干部充分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宣传典型,激励全市各级团组织、团干部和团员青年在新的历史条件 下学习模范、开拓进取,在推动重庆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再立新功,按照市委要求,共青团重庆市委决定,授予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团委等50个团(工)委“重庆市红岩团(工)委”称号,授予重庆市万州职教中心文经旅游部团总支等50个团支部(总支)“重庆市雷锋团支部(总支)”称号,授予胡琳等50名同志“重庆市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授予韦炜等50名同志“重庆市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称号。

    这次表彰的重庆市红岩团(工)委、重庆市雷锋团支部(总支)是全市基层团组织的优秀代表。他们以“班子建设好、主题活动好、支部建设好、活动阵地好”为标准,加强团组织的自身建设;他们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紧紧围绕党政中心工作和青年成长成才需要开展工作;他们大力开展以“唱红歌、读经典、讲故事、传箴言”为主题的特色活动,充分引导广大团员青年在新时期弘扬红岩精神、学习雷锋精神,带领团员青年在本地区、本单位中较好地发挥了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集中展现了新形势下基层团的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的新面貌、新成就。

    这次表彰的重庆市优秀共青团员是广大团员中的积极分子。他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具有坚定正 确的政治方向和高尚的道德品质;他们胸怀远大理想,勤于学习,努力掌握先进科学文化知识,在本职岗位和社会生活中成为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政治坚定的模范;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学习进取的模范;奋战在统筹城乡改革发展、“五个重庆”建设第一线,锐意创新,艰苦奋斗,建功立业,创新创业的模范;履行社会责任,奉献社会,服务群众,在重大危机时刻和急难险重任务中迎难而上、勇担重任,自觉奉献的模范;加强修养,规范言行,移风易俗,助人为乐,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倡树新风的模范;他们爱岗敬业,善于创造,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一流成绩,是各条战线生产和工作的骨干;他们自强不息,甘于奉献,奋发成才,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赞誉,为广大团员青年做出了表率。

    这次表彰的优秀共青团干部是全市广大基层共青团干部的优秀代表。他们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和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积极投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他们热爱团的工作,具有强烈 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新形势下克服困难,积极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绩;他们忠诚党的事业,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青年,竭诚服务青年,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的威信,不负党的重托和青年的期望。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同志以此为起点,珍惜荣誉,戒骄戒躁,不懈努力,再创佳绩。希望全市各级团组织、广大团员青年和团干部要以他们为榜样,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市委三届六次全委会精神和全市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

    1.“重庆市红岩团(工)委”名单 2.“重庆市雷锋团支部(总支)”名单 3.“重庆市优秀共青团员”名单 4.“重庆市优秀共青团干部”名单

    共青团重庆市委 2024年12月8日

    主题词:共青团

    表彰

    决定

    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团中央 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研究室,团中央办公厅,团中央组织部

    发:共青团各区县(自治县)委,市各直属团(工)委,各重点联系单位团委

    共青团重庆市委办公室

    2024年12月8日印

    (共印260份)附件1:

    “重庆市红岩团(工)委”名单

    (共50个)

    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团委 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团工委 重庆市第29中学团委

    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街道团工委 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团工委 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街道团工委 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团委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局团委 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街道团工委 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团工委 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管委会团委 重庆文理学院附属中学校团委 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团工委 双钱集团(重庆)轮胎有限公司团委 铜梁县工业园区团委 大足县弥陀中学团委 荣昌县双河街道团工委 梁平县梁山镇大众社区团委 城口县葛城镇团委 丰都县兴义镇团委 垫江县水务局团委 武隆中学校团委 忠县地方税务局团委 云阳职教中心团委 石柱县大歇乡团委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团委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四研究所团委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团委

    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团委 重庆市畜牧科学院团委

    重庆红岩联线文化发展管理中心团委 重庆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团委 重庆信威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团委 重庆市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团委 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团委 重庆川仪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团委 重庆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团委 重庆现代交通物资有限公司团委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团委 重庆市电力公司长寿供电局团委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团委 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团委 西南铝薄板厂团委

    重庆大学电气工程学院团委 西南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团委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团委

    重庆邮电大学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团委 重庆交通大学学生菁园小区团委 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团委 武警重庆市总队第三支队团委附件2:

    “重庆市雷锋团支部(总支)”名单

    (共50个)

    重庆市万州职教中心文经旅游部团总支 重庆市大渡口区新一社区团支部 重庆市江北区机关事务局团支部 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石堰村团支部 重庆市南岸区龙门浩街道下新街社区团支部

    重庆市北碚区静观医院团支部 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机关团支部 重庆市巴南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团支部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团总支

    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大西门社区团支部 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上什字社区团支部 重庆市南川技工学校2024级计算机网络团支部

    铜梁中学校教工团支部 大足石刻艺术博物馆团总支

    重庆市三叶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团支部 璧山县莲花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团支部 垫江县人民医院内科团支部

    重庆市星星套装门有限责任公司团总支 奉节县永安镇新竹社区团支部 巫山县松林汽修有限公司团支部 秀山县钟灵乡石门村团支部

    酉阳民族师范学校2024级8班团支部 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团总支 重庆市轻工业学校08电技二班团支部 重庆高技术创业中心团总支

    重庆市公安局水警总队朝天门派出所团支部 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团支部 重庆晚报团总支

    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团总支 重庆市九龙坡区新华书店团总支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第五设计所团支部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车体焊接制造部团支部 重庆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热电厂电仪车间团支部 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转向器厂团支部 重庆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路面处团支部 重庆银行客户服务中心团支部 重庆大江零部件公司204.211.221车间联合团支部 重庆市邮政电子商务公司团支部

    中国电信重庆市营业部大坪营业厅团支部 西南铝挤压厂机械车间团支部

    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疏浚工程处团支部 重庆大学爱心家教社团团支部

    重庆师范大学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团总支 重庆工商大学管理学院团总支 四川美术学院中国画系团总支 重庆三峡学院文学与新闻学院团总支 重庆文理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团总支 重庆教育学院中文系团总支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传媒艺术系团总支 重庆警备区警备纠察连团支部

    附件3:

    “重庆市优秀共青团员”名单

    (共50名)

    琳(女)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总公司治安保卫部门干事

    重庆市黔江区新华中学高一(9)班学生 孙自翔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书记员 胡

    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解放碑派出所

    民警

    黄俊渝(女)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

    计师

    团重庆市渝北区委业务科志愿者 袁铭阳

    重庆市巴县中学2024级14班学生 李

    迪(女)重庆市长寿区长寿中学校高2024级23 班学生

    芊(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 王家兰(女)重庆市南川技工学校团委组织干事 张明佳(女)綦江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潘

    舒(女)潼南县双江中学2024级4班学生 朱明月(女)璧山县福禄镇斑竹村村主任助理 刘

    梁平中学高2024级2班学生 张锦成城口县职教中心教师

    邓玮璐(女)忠县忠州中学高2024级5班学生 刘

    浛(女)开县汉丰街道中原村村主任助理 钟开成云阳外国语实验学校高2024级3班学生 马为民

    奉节县长龙实验中学校高2024级5班

    学生

    马肖旭(女)石柱中学校高2024级11班学生 程文娇(女)秀山县平凯镇武营村村主任助理 许

    岩(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鞍子乡大林村支

    部书记助理

    廖振华

    重庆市审计局财政处副主任科员 胡丹墀

    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民警 高荣翎(女)重庆市第三社会福利院办公室文秘 蒲

    瀑(女)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综合商务代

    表处科员

    漪(女)重庆杂技艺术团四级演员

    张重洋

    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栏目编导 刘代林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第 三设计所职工

    乐(女)重庆银行营业部会计前台

    刘桂君

    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

    川分公司客运科员

    周凯

    中国嘉陵集团重庆工厂生产部发动机

    联动线装配工

    微(女)重庆市邮政公司商函公司初级营销管理 柴慈杰

    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涪陵分

    公司武隆维护中心负责人

    李佳峰

    华能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行政

    部信息中心专责

    龙胡清

    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第二工程处人事员 蒋海松

    西南政法大学2024级法理学博士生 佘雪丽(女)重庆医科大学护理学院2024级本科1 班学生

    姗(女)重庆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小学教育

    (语文)专业2024级学生

    苏冬梅(女)四川外语学院继续教育学院2024级英

    语1班学生

    唐颖琳(女)重庆理工大学经贸学院2024级国际贸

    易专业学生 谢江海

    重庆三峡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2024级

    会计学1班学生

    胡幸辉

    重庆科技学院石油与天然气工程学院

    开采2024级学生

    傅怀生

    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电子07021031 班学生

    静(女)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通信工程系081 班学生

    婷(女)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07级计算机应

    用技术303班学生

    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人力资源2024 级学生

    曾华镱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工商管理系连

    锁经营管理0801班学生

    甘维力

    重庆市工业高级技工学校教师 母春龙

    武警重庆市总队第四支队垫江县中队

    军械员兼文书

    附件4:

    “重庆市优秀团干部”名单

    (共50名)

    重庆市黔江中学校团委书记 冉

    丽(女)重庆市涪陵区教育团工委书记 胡

    晓(女)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团委书记 陈先觉

    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团委书记 蒲

    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团委书记 徐友霞(女)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街道团工委副书记 刘

    重庆市南岸区建委团委书记 江智利(女)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团委书记 向明忠

    重庆市万盛区金桥镇团委书记 陈

    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团工委书记 邱献峰

    重庆市典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团委书记 曹

    娟(女)重庆市行知技师学院团委书记 张长平

    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团工委书记 黎

    志(女)重庆三江国际旅行社团支部书记 包远萃(女)綦江县打通镇团委副书记 陶方昆

    铜梁县南城街道团工委副书记 黄小兰(女)荣昌县吴家镇团委书记 罗小松

    梁平工业园区团委书记

    丽(女)城口县葛城镇河街社区团支部书记 周廷忠

    丰都县县政府系统团委书记 胡昌辉

    巫山县巫峡镇团委书记

    中国农业银行巫溪县支行团总支书记 高奇龙

    石柱民族中学校团委书记 张

    卉(女)秀山县溶溪镇梨园村团支部书记 薛千万

    四川仪表工业学校团委副书记 谭

    重庆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团支部书记 杨芮琦(女)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团委书记 李

    博(女)重庆市路桥收费管理处团委副书记 王永红

    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团支部

    书记

    静(女)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涪陵新华书店团

    支部书记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团

    委委员 董昆仑

    庆铃五十铃(重庆)发动机公司团支部

    书记

    重庆建安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团委书记 喻俊瑛(女)重庆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团委书记 张

    重庆电车公司418路队团支部书记 王

    静(女)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团委书记 杨德璐(女)西南铝团委宣传委员

    婧(女)华能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燃脱团

    支部宣传委员

    彦(女)中冶建工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团委

    书记

    邓洪波

    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民族学院分团

    委书记

    重庆邮电大学光电工程学院团总支书记 王

    重庆交通大学雅园小区团委书记 白

    玉(女)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团总支副书记 徐柏泉

    四川外语学院英语学院团总支书记 曾

    艳(女)重庆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团总支副书记 高

    艳(女)重庆科技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团总支书记 杨

    重庆教育学院数学系团总支书记 张

    媛(女)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机电工程系团总

    支书记

    重庆市工业学校机械科团总支书记 程柯栋

    重庆警备区政治部组织处干事

    第四篇:渝国资发 〔2024〕 3 号

    渝国资发 〔2024〕 3 号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已经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 受审计监督。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应组织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 计;在本岗位任职满3年,应组织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市国资委审计处牵头开展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其他处室按各自职能职责配合审计处开展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织

    第七条

    根据市委提名、由市国资委提名或任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市政府委托市审计局实施。

    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具体包括:

    1.由市国资委提名或任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2.由市国资委管理的骨干子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3.提拔到企业领导岗位的子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4.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兼任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条

    市国资委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有关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二)与市审计局协商后,负责向市政府上报应由市审计局组织实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请示事项;

    (三)企业资产质量变动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情况及影响可持续发 展的情况;

    (五)对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

    (六)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和本人遵守廉政纪律情况;

    (七)企业经营绩效变动和任期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

    (八)以前审计报告披露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第十三条

    企业经营成果真实性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准确、真实,是否存在经营成果不实问题;

    (二)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合并范围、方法、内容和编报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存在故意编造虚假财务决算报告等问题;

    (三)企业是否正确采用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随 意变更或者滥用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故意编造虚假利润等问题。

    第十四条

    企业财务收支核算合规性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收入确认和核算是否完整、准确,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有无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以及以个人账户从事股票、期货、基金等交易、违规对外拆借资金、对外资金担保和出借账户等问题;

    (二)企业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有无多列、少列或不列成本费用等问题,以及企业工资总额来源、发放、结余和企业负责人收入情况;

    第十七条 对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重大投资的资金来源、决策程序、管理方式和投资收益的核算情况,以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

    (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大额采购与租赁等经济行为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及其对企业的影响情况;

    (三)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买卖等高风险投资决策的决策程序、审批手续、风险控制、经营收益或损失情况等;

    (四)改组改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兼并破产、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行为的审批程序、操作方式和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等,有无造成企业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五)企业是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关键控制点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企业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

    第十八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要认真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和企业负责人遵守廉政纪律情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纪,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损害国有权益和企业利益的行为;是否存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否在经营管理中存在为本人及其亲属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是否存在擅自领取薪酬以外的其他收入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规定进行股权激励行为;以及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蓄意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等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在全面核实企业各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账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和经

    (二)确定审计机构,成立审计项目组;

    (三)下达审计工作通知;

    (四)召开审计进点会;

    (五)拟定审计方案;

    (六)组织实施审计;

    (七)交换审计意见;

    (八)召开专家审理会;

    (九)出具审计报告;

    (十)印发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整改通知;必要时下达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书;

    (十一)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并对企业整改结果得出结论。第二十四条

    根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年限情况和出资人监管工作需要,编制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审计的对象、时间安排、审计范围、重点内容、审计方法与组织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确定中介机构和审计项目组。中介机构按照审计工作任务要求,应成立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一定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审计项目组,组长应由具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和具备较高专业技术资格的业务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通知书应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进点3日前向被审计人或被审计企业送达。遇有特殊情况,经市国资委负责人批准,可在审计进点当日通知被审计企业。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三十二条

    审计项目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的意见。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应当在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交换意见后5日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审计报告送审稿。同时提交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被审计企业负责人、被审计企业的书面意见及审计机构对被审计企业负责人、被审计企业的书面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四条

    市国资委组织召开专家审理会,对审计报告送审稿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程序是否合规、审计范围是否符合要求、主要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恰当、审计评价和处理是否适当、审计建议是否可行等。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审计企业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但中介机构认为该异议不成立的,由专家审理会研究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计划工作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向市国资委提交正式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时间的,应当报请市国资委同意,并及时通知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

    第三十六条

    市国资委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印发)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

    14.市国资委审计处会同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企业整改报告,判断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并得出审计整改结论;企业未整改落实到位的,要求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整改。

    第六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九条

    中介机构对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履行经济责任,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对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上级出资人予以处理;

    (三)对于应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人员刑事责任 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所在企业,拒绝、阻碍经济责任审计的,或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的,应当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资料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于打击报复或者陷害检举人、证明人、资料提供人和审计人员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对被害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承办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当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做出独立、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并对提交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客观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条 中介机构和审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和泄漏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提请有权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商有权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篇:渝建发2024(177)号文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2024]177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六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24]89号)、《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24]39号)、《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24]132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其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24]39号)及《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24]132号)中所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的全部费用内容。

    第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定额费用、专项费用、按实计算费用三部分组成。

    (一)定额费用:是指在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及费用定额中已包括的各施工工序正常施工条件下,采用合理施工工艺所发生的常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

    (二)专项费用:是指按本规定附表规定标准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24]39号)、《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24]132号)中规定的,除“定额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之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内容所发生的费用。

    (三)按实计算费用:是指除上述“定额费用”和“专项费用”外,因《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24]39号)及《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24]132号)要求所采取且在工程建设中实际发生的,并可按实际发生数量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一般包括:土石方支护、人工挖孔桩支护、建筑物垂直封闭、垂直防护架、水平防护架、施工场地硬化、现场出入口道路硬化、控制噪声措施、现场封闭设施、建筑垃圾外运、易洒漏物质密闭运输以及为保障施工现场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电力、通信、给排水、天然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而采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内容。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除“定额费用”外,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结)算、标底、投标报价及签订合同价时应单列计算。

    (一)定额费用:已在相应定额和费用中包括,不再单独计算。

    (二)专项费用:为非竞争性费用,不得参与浮动。应分不同的单位工程按本规定附表所规定的合格标准单独计取,在费用总价表的定额测定费前单列并收取定额测定费和税金。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报价时,“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两措施项目不再单独列入。工程办理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定为优良者,专项费用按相应合格标准增加20%;评定为市级文明工地者,专项费用按相应合格标准增加35%;评定为不合格者,不得收取专项费用,已支付的专项费用在结算中扣除。

    (三)按实计算费用:按本规定第四条(三)款的内容,根据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分别单独列项,按实计算工程量,并按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价,列入相应计价表中。

    第六条工程招标时,招标文件中必须要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相关条款,应列明其要求与内容。招标文件备案时,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相关条款进行审核,符合规定后,方能进行招标。在投标报价时,专项费用应按本规定附表所列标准计取填报;在填写“投标函”时,除按规定填写相关内容,还应单独填写专项费用金额;签订合同时,应将专项费用单列并计入合同总价中。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后,应将50%的专项费用拨付给施工单位,余下专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按施工进度支付给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造成事故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已支付50%专项费用的支付证明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提交的,不得办理安全报监手续,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方案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杏,审核符合条件后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符合安全文明生产施工条件的工程,开工前由监理单位或发包人签字认可。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生产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纳入安全档案;造价管理机构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支付、使用和结算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 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没有提交50%专项费用支付证明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在新开工的工程中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原《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强制性标准有关费用计取和使用的通知》(渝建发[2024]265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表: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标准(合格标准)

    1.本表计费标准为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定为合格的标准。

    2.以上各项工程计费条件按单位工程划分,同一施工单位承包土建、安装、装饰及土石方工程时应分别计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费用。

    3.计费基础:建筑工程以建筑面积为基础计算;单独装饰、安装工程按人工费为基础计算。构筑物、园林、房屋修缮、道路、桥梁、隧道等工程及其它市政工程均以税前工程造价为基础计算;幕墙工程以幕墙展开面积为基础计算:土石方工程以开挖工程量为基础计算。

    4.执行2024年《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时,“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应按本文规定计取,原定额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护费”改为“成品保护费”,其计费标准调整为按定额人工费的4.11%计取。

    5.借土回填土石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按借土回填量乘土石方标准的50%计算。

    6.道路、桥梁工程的附属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应按道路、桥梁工程的标准执行。同一施工单位承建土建、装饰工程时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按建筑工程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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