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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抚顺市政府工作报告(全文)

    栏目:一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前尘往事 时间:2024-06-30 09:58:17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2024年抚顺市政府工作报告(全文)

    ——2024年1月7日在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市长 栾庆伟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政府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一、2024年工作回顾

    2024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面对严峻复杂的经济形势和前所未有的特大洪涝灾害,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支持下,我们团结带领全市人民,夺取了抗洪救灾的全面胜利和恢复重建的阶段性胜利,保持了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朝着幸福美丽抚顺迈出了坚实步伐。

    预计地区生产总值1348亿元、同比增长9%,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34.2亿元、增长3.1%,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06亿元、增长1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24亿元、增长15%,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600元、增长10%,农民人均纯收入11168元、增长11%。

    (一)新城发展提质提速

    新城活力进一步释放,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

    沈抚新城“三区”建设速度加快。产业区装备制造产业集群被确定为国家级产业集群示范基地,投产超亿元项目20个,年销售收入突破700亿元、增长24%;太平洋工业城建设模式全省推广,累计建成标准厂房146万平方米、入驻企业63户。核心区城市功能日渐完善,金风湾、玉露潭成为区内中心公园,“生命之环”成为抚顺新地标;亿丰东北家居中心签约企业507户,总部基地入驻企业50家。生态区巴厘岛水世界、海洋主题乐园再创旅游新高,冰雪欢乐世界投入运营,丰远温泉小镇、辽沈战役景区加快建设。规划、户籍、金融等沈抚同城化取得新进展。

    石化新城园区建设和城市更新改造齐头并进。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建设力度加大,新加坡胜科水务、公共管廊项目投入使用;在建超亿元项目29个、总投资140亿元,汉圣化工、华亿化工等一批重点项目试生产,同益石化、齐隆化工等龙头企业辐射带动作用增强。城区完成安居工程14万平方米、房地产开发30万平方米,以东洲大街和绥化路为轴线的商贸核心区初具形象。

    (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坚持以增量调结构、以创新促升级,三次产业实现质量、效益同步增长。

    工业升级步伐加快。开工建设超亿元项目221个,完成投资710亿元,创历史新高。12个重点工业产业集群完成销售收入1716亿元、增长28.9%,机器人、现代印刷、化工及精细化工、现代焊接四大产业集群取得新进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完成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189亿元、增长15%。抚顺石化、抚矿集团等重点大企业稳增长作用凸显。全年预计完成规上工业增加值597亿元、增长10.5%。

    服务业质量提升。22个服务业集聚区加快发展。传统服务业取得明显进展,万达广场、绿地商业街、浙商星星国际酒店正式营业。旅游业发展势头强劲,在全省率先成立旅游委,大力实施旅游名城战略,推出6条精品线路,成功举办系列节庆活动,旅游总人数、总收入实现新突破。以电子商务、物流、信息服务为代表的现代服务业取得新进展。“夜经济”成为消费新热点。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商品房销售额分别增长15%以上。

    农业稳步发展。粮食产量65万吨。新增亿元以上农产品深加工企业4户、规模以上产业化龙头企业20户,建成现代畜牧业示范场17个。创建国家万亩高产示范区4万亩,建成万亩中药材谷1个、千亩山野菜园5个、百亩花卉园3个。特色农业占农业总收入52%。

    (三)对外开放成效显著

    以发展定项目,以项目筹资金,对外开放实现新突破。

    招商引资力度加大。创新招商模式,引进香港长德现代商贸物流城、中国供销东北农商交易城、江苏森茂国际汽车城等一批大项目,全年预计域外引资到位额886亿元、增长25%;直接利用外资5.2亿美元、增长312%,增幅居全省首位。

    外贸出口势头良好。全年预计外贸出口8.4亿美元、增长19%,超额完成全年外贸出口指标。与沈阳海关签署支持抚顺外向型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合作备忘录,抚顺装备制造业基地成功入选第一批省级出口基地。我市外经贸工作获省政府唯一特别奖励。

    境外投资实现突破。鼓励支持企业“走出去”,罕王集团投资印尼镍矿产业园被列为中印尼首批镍业重大合作项目,抚矿集团投资约旦页岩油炼化项目进展顺利。海外并购取得新进展,罕王集团成功并购澳大利亚金矿。

    (四)城乡环境明显改善

    统筹城乡发展,突出生态文明建设,人居环境持续改善。

    大力实施生态工程。我市荣获“国家森林城市”称号,超额完成省下达的“两退一围”、闭坑和生产矿山生态治理任务。建成辽宁东方发电公司等热源管网项目;并网供热面积584万平方米;出租车油改气717台;启动电力、钢铁、水泥、石化行业除尘升级、脱硫脱硝工程;建成pM2.5和重点大气排污企业在线监测系统。5座新建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城市污水达标排放;治理城区支流河及农村中小河流12条。

    完善提升城市功能。新建改造“三供”管网205.6公里。永济路、古城子河立交桥、城东三期“两路两桥”竣工通车。改造城市道路71条,新增绿地95公顷。完成高尔山公园广场和雷锋体育场休闲广场改造。实施小区环境改造和绿化工程30项。启动冬季无公害除雪。更新公交车300台。街路弱电线路下地336条、1911公里,清理乱堆乱建2700处。城区设置垃圾桶2480个、果皮箱4000个。

    努力建设美丽乡村。积极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村内道路工程591公里、桥梁62座,绿化道路619公里,建设垃圾收集池1181处、污水处理设施12项,改厕3000座,广场建设和边沟治理有序推进,139个行政村达到省级环境标准,4个行政村成为全国美丽乡村创建试点村,全省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现场会在抚顺召开。

    全面启动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综合治理。坚持上游与下游、公众利益与个人利益、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三个统筹兼顾,以确保饮水安全为目标,以促进保护区内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明显提高为重点,全面启动保护区综合治理五年计划,省、市、县区成立专门机构,强力推进8大治理工程、88个治理项目。大伙房水源保护区成功列入国家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得到国家大力支持。

    (五)民生工程扎实推进

    坚持民生优先,将更多发展成果惠及全市人民。

    社会保障水平逐年提高。按时调增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全省率先出台困难群体政府贴息借款缴费政策,强化扩面征缴,确保了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政府补贴标准,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和新农合大病医保工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全覆盖;提高城乡低保救助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惠及16.6万人。实施医疗救助3万人次。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突破5亿元,位居全省第一。加大资金投入,启动社区建设五年规划,提高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市殡仪馆新馆投入使用。

    就业安居力度加大。实名制就业10.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2.6%,零就业家庭保持动态为零。拆迁改造旧城区103万平方米,开工建设63万平方米采沉棚户区居民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建成棚改和保障性住房7943套,安置榆林采沉区和西露天矿北邦居民脱险510户,改造农村危房578户、贫困残疾人危房700户。

    教育卫生事业均衡发展。启动15所城区公办高中、中职学校提升改造工程,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顺利完成,新抚、顺城通过省基础教育强区验收,4所高中通过省示范性高中复检,抚顺二中成为清华大学“新百年领军计划优秀学生推荐学校”。加快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善就医环境,市中心医院病房楼、市中医院新楼主体完工;引进优质医疗资源,市中心医院和第二医院分别与中国医大附属一院和盛京医院开展深度合作。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文化体育事业加快发展。市图书馆新馆主体竣工,市群众艺术馆、朝鲜族文化馆开工建设,农民健身工程覆盖率90%。圆满承办“十二运”公开水域赛事,成功举办群众文化节、全民健身节。

    平安抚顺建设积极推进。公共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无重大级别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刑事发案率下降16%。化解个人、集体访974件。首个“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站”挂牌成立。

    (六)抗洪救灾与恢复重建取得胜利

    “8·16”特大洪灾破坏之大、损失之重前所未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面对突如其来的洪灾,我们有力、有序、有效应对,广大党员干部尽职尽责、率先垂范,解放军、武警消防官兵、公安干警舍生忘死、连续奋战,社会各界心系灾区、无私援助,受灾群众自力更生、抗灾自救。全市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6.3万人,争取上级资金13.67亿元,自筹资金2.18亿元,接受社会捐助9883万元,在最短时间内恢复了灾区交通、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以最快速度启动了灾后恢复重建,保证了大灾之后无疫情、受灾群众生活有保障,灾区社会和谐稳定,经济持续平稳发展。灾害面前,我们心手相连,守望相助,共同谱写了众志成城、抗灾自救、重建家园的恢弘篇章。

    (七)政府自身建设不断加强

    把建设人民满意政府作为不懈追求,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375件、政协委员提案427件,办结率100%、满意率99.8%,综合解决率比上年提高2个百分点。办理市长公开电话3.8万件次,办结率100%、群众满意率98.7%。

    强化作风建设,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反对“四风”要求,开短会、发短文,深入基层,走进项目,在发展一线破解难题。坚持真抓实干,重信守诺,对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强化督查,说到做到,做就做好。

    推进廉洁型、服务型政府建设,理顺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管理体系,组建专门管理机构,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完成交易项目1123项,实现交易额41亿元。

    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三公”支出减少23%。

    其它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

    各位代表,一年来,我们真抓实干,开拓进取,实现了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可持续的全面发展。成绩的取得,是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市人大、市政协监督支持的结果,是广大党员干部扎实工作的结果,是全市人民团结奋斗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政府,向全市各族人民,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离退休老同志,向驻抚部队、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和中省直单位,向所有关心抚顺发展的朋友们,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面临的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经济结构不尽合理。服务业比重低,民营经济不发达,大企业大项目少,金融对经济的支持作用不够。二是历史包袱重。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社会保障压力逐年加大;城市基础设施老旧,旧城区改造任务依然艰巨。三是创新社会管理,解决好群众关心的上学、看病、就业、出行、供暖等民生问题,还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部分群众生活还很困难。四是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空气质量亟待改善。五是机关作风、工作效率与群众期待、发展需要还有差距。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2024年主要工作

    2024年是实施城市转型的第一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进中求好的工作总基调,以项目建设为牵动,以改革开放为突破口,深入实施“两城两带”、全域发展、多点支撑的发展战略,全力推进城市转型,加快建设幸福美丽抚顺。

    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9.5%,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长10%,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0%,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4%,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2%,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2%。

    实现上述目标,要着力抓好以下十项工作:

    (一)全面启动消费主导型城市建设

    建设消费主导型城市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今年必须全面启动。

    明确目标。以全面扩大和提升城市消费需求为主线,大力培育和发展生活性、生产性和发展性消费,努力构建具有抚顺特色的消费框架体系,将抚顺建设成为沈阳消费产业群的重要部分。

    制定方案。强化顶层设计,编制经济、社会、体制、功能和文化等全面转型的总体方案,制定新城、县区等区域转型和工业、服务业、农业等产业转型以及公共服务转型的具体方案。

    启动规划。按照统筹兼顾、远近结合的原则,以城市景区化、景区城市化、产城一体化的发展理念,高标准编制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以规划引领转型。

    出台政策。制定扶持消费产业发展、鼓励本地消费和吸引外来消费政策,推出鼓励民间投资和扩大融资政策,以政策资金的支持,推动城市转型。

    (二)全力推进新城和开发区建设

    改革区域管理体制,构筑产业升级新高地、城市转型先导区。

    沈抚新城围绕打造全国最具影响力的机器人和现代印刷产业集群,建设产学研一体、上下游配套、服务平台完备的产业基地,加快罕王微电子产业园建设,确保百级传感器芯片和类人智能机器人产品顺利投产。全年新开工超亿元项目100个,太平洋工业城新建标准厂房100万平方米、入驻企业50户。加快德商凤巢酒店、君悦豪生酒店建设,建成运营城堡酒店、欧洲风情商业街、生态科普世界,支持沈阳名校设立分校。完善城市功能,建设沈抚综合客运枢纽站,市中医院新楼投入使用。进一步加快沈抚同城化步伐。

    石化新城围绕打造国家级化工及精细化工产业基地,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着力延伸产业链,引进世界500强霍尼威尔催化剂、华兴石化石油树脂重点项目,确保佳化化学等在建项目投产达效。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建设,中电投热电联产、营口港陆港项目开工建设。启动新城路、临江路东延工程,甲邦大桥建成通车。建设河滩公园,形成新的水上景观带。

    望花开发区和胜利开发区加快建设园区基础设施和牵动性项目,明晰主导产业,形成特色鲜明的产业区,全力打造南环产业带。

    (三)全面提升工业竞争力

    坚持增量与存量并重,增强工业支撑作用。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1%。

    做大增量。大力发展12个重点工业产业集群,积极推进工业地产建设,力争机器人、现代印刷、化工及精细化工、现代焊接四大产业集群取得明显进展。全年实现销售收入2100亿元、增长20%,新增工业地产180万平方米以上。

    做强存量。加快石化、冶金、装备制造等传统优势产业发展,三大产业实现产值2110亿元、增长12.3%。积极推进22个省级重大工业、新兴产业和重点科技项目建设,抓好173个超亿元工业技改项目,推动挖掘机、水泥厂、新钢铁搬迁改造。全年工业投资完成820亿元。

    做优环境。出台鼓励政策,活跃民间投资,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构建科技创新体系和多元化融资体系,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全年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954亿元,增长13%。

    (四)加快发展服务业

    坚持传统服务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促进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水平提升。

    促进传统服务业升级。鼓励原有大型商贸企业多元化发展,推进恒大国际广场、兴隆摩尔世界等城市综合体建设。积极推进工业企业主辅分离,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活跃夜间消费市场。以中国供销东北农商交易城为牵动,建设榆林市场群,将榆林采沉区打造成国家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示范区。

    提升旅游产业水平。深入实施旅游名城战略,确立大旅游、大产业发展理念,加强区域合作,扩大对外宣传,打造知名品牌。强化项目带动,提档升级一批、建成运营一批、开工建设一批、策划推进一批重点旅游项目,做好冰雪、温泉、乡村、沟域旅游招商,办好节庆活动,形成旅游品牌。全年旅游总收入增长20%。

    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物流、动漫、金融、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启动香港长德现代商贸物流城、东方龙动漫产业园、金融生态城市和东北网贸港网商基地建设;亿丰电子商务中心完成交易平台建设;鼓励扶持文化产业发展壮大,建设新抚文博产业城和沈抚新城出版创意产业园。

    积极发展房地产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全年拆迁改造旧城区100万平方米,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商品房销售额分别增长15%以上。

    (五)大力发展县域经济

    以富民强县为目标,提高县域经济发展质量和农民收入水平。

    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落实科技惠农政策,优化农业产业结构,稳定粮食生产。以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综合治理为契机,调优种植业和养殖业结构,大力发展高效农业、设施农业、生态农业和旅游观光农业,做大食用菌、山野菜、中药材和百合花特色产业基地规模,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启动百万亩省级有机农业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发展有机农业产业基地10万亩。大力发展生态畜牧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加快推进县域工业化。用好省支持水源保护政策资金,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龙头企业引进。重点抓好新宾县现代焊接、清原县输变电、抚顺县炭化木等工业产业集群。全年县域工业产业集群实现销售收入202亿元,增长26.3%。

    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遵循规律,因势利导,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清原县加快推进铁北地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南口前新市镇建设,新宾县加快推进西部新城建设,抚顺县加快推进石文新市镇和后安中心镇建设,提高人口集聚能力。

    (六)扩大对外开放

    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推动抚顺在更高层次上发展。

    强化招商引资。着力引进一批大企业、大项目,引进一批科研院所、研发中心,引进一批国内外高端人才。域外引资到位额1045亿元、增长18%,直接利用外资5.8亿美元、增长12%。

    促进外贸出口。加强出口基地建设,支持具有自主品牌的产品出口,提高外贸依存度。鼓励企业境外投资。全年外贸出口9.4亿美元,增长12%。

    推动项目建设。完善重大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加快清原抽水蓄能电站、六星汽车文化产业园等重大项目落地,提高招商项目合同履约率、资金到位率、项目开工率。全年开工建设超亿元项目470个,完成投资1050亿元。

    强化要素保障。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优先保障成熟项目和重点项目用地。扩大融资渠道,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公用事业领域,做好辽宁第一期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试点工作。强化政府债务管控,防范债务风险。全年新增贷款100亿元、增长25%,非信贷融资120亿元,向上争取资金力争突破100亿元。

    (七)下大力气建设美丽抚顺

    继续保持百亿元以上城建投资规模,更加自觉地保护生态,更加积极地改善环境。

    加强生态保护。深入推进青山工程,实施大伙房水源一级保护区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和浑河、苏子河、社河干支流生态封育计划,完成荒山造林7.4万亩、经济林产业带16.3万亩。继续实施绿水工程,统筹建设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综合治理浑河干支流,基本建成大伙房水库上游干支流生态带。全力开展蓝天工程,坚决控制建设、交通扬尘,搬迁重污染企业,下决心整治龚家沟环境污染问题,推广出租车、公交车油改气,加快供暖“拆小并大”和生活垃圾焚烧厂项目建设,实现电力、冶金、水泥、石化行业污染物达标排放,确保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建设宜居城市。完善城市功能,启动辽宁中环高速公路抚顺段建设,规划建设中部通道和北环通道,加快推进新华桥重建,规划新建贵城大桥、安城街大桥和抚挖立交桥,形成东西畅通、南北互联的交通网络,实现城市北拓,使高尔山成为城中山。继续实施城区街巷路改造、小街小巷路灯安装、老旧房屋暖房子工程。新建燃气管网30公里。引水入城,建设水清、岸绿、景美的水城。实行全方位、立体化绿化,启动国家园林城市建设。充分发挥月牙岛生态公园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快华山地区改造。推进城东三期开发,规划建设浑河滩地公园,打造功能齐全的宜居新区;加快推进榆林采沉区生态湿地公园建设。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建设美丽乡村。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加快重点乡镇、村屯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村道路两侧、河流两岸“三堆”治理工作,加快农村垃圾处理和无害化厕所建设。维修县级以上公路400公里,改造农村公路160公里,建设村内道路340公里。实施村屯绿化项目120个,达到省级绿化示范村标准。

    我们深知,环境是最稀缺的资源,生态是最宝贵的财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们要以更大的决心和气魄,保护生态,治理环境,让抚顺的天更蓝、地更绿、水更净、空气更清新!

    (八)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提升社会保障水平。强化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鼓励支持创业,增加居民财产性和经营性收入,切实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全年城镇实名制就业9.5万人。继续加快棚户区、城乡危旧房改造和廉租房、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完善社会救助体系,适时提高城乡低保救助、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提高参保人员保障水平,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完善农村养老试点工作,提高公办养老机构保障能力,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产业。继续发放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农村家庭脱贫致富。

    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推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提高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加快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培养一流校长和教师队伍,提升各级各类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医疗,提高新农合筹资和大病保险水平,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改善就医环境、诊疗技术和服务水平,改造市妇幼保健院。制定出台政策,留住、吸引人才。加快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建成全市公共电子阅览室,搬迁市图书馆,筹建体育中心;实施文化体育惠民工程,开展群众广泛参与的文体活动;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兴建元帅林石刻博物馆。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投入使用老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确保群众吃上安全食品、用上放心药品。更新公交车辆,加快场站建设,提高服务水平,有效解决群众出行难问题。加快建设农村安全饮水工程。

    提升社会管理水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防灾减灾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提升灾害防御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设智慧抚顺,建成城市地下综合管网、气象、卫生、教育、民政等信息平台和交通治安高清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平安抚顺,加大社会治安防控力度。改善社区办公条件,新建和改扩建城市社区服务站35个,完成居委会换届选举。畅通诉求渠道,强化法律援助,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规范物业企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全市住宅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80%。加强汽车检测线建设与管理,解决检车难问题。支持驻抚部队建设,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

    抓好灾后重建工作。加强灾后重建组织领导,强化对口帮扶,落实保障资金,严格按照时限完成重建任务,确保家家有房住、人人有保障、设施有提高、经济有发展、生态有改善。

    各位代表,群众利益无小事,民生问题大于天,人民政府为人民。我们将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干群众之所需,让人民生活每年都有新变化,一年更比一年好!

    (九)努力建设人民满意政府

    加强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行使权力,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充分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和建议,广泛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清理和削减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好中央和省下放地方的审批权限,激发市场主体和社会创造能力,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造优良的发展软环境。

    改进工作作风。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强化行政问责、审计监督和效能监察,突出整治庸懒散奢等不良风气。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干实事,敢作为,勇担当,以我们的“勤奋指数”提升城市的“发展指数”,以我们的“辛苦指数”提升群众的“幸福指数”。

    坚持民本为先。时刻换位思考,关切群众感受,设身处地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实事,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实际行动取信人民。

    (十)积极稳妥推进各项改革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统一部署,全面深化改革,立行不拖延,率先不抢跑,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促进经济社会全面转型。

    遵循顶层设计抓落实。对于涉及面广、需要国家决策部署的重大改革,提前做好工作准备,积极开展政策对接,全面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围绕既定任务抓推进。对于教育、人口、卫生、文化管理体制、投融资体制、城市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等方向明确、路径清晰的改革,要全力推进,尽快突破。

    突出重点领域抓深化。深化国企改革,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快速发展;深化水、电、燃气等资源性价格改革,推行阶梯价格;促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推进土地集约化经营。围绕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公平竞争等关键环节进行综合配套改革,使各项改革措施协同配合、良性互动,为发展探索新途径、提供新动力。

    各位代表,抚顺正处在转型发展、全面振兴的关键时期。我们重任在肩,使命光荣。让我们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和市政协的监督支持下,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奋力拼搏,为加快城市转型、建设幸福美丽抚顺而努力奋斗!

    第二篇:抚顺市政府工作报告

    一、2024年政府工作回顾

    刚刚过去的一年,面对极为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和市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市政府团结带领全市人民,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大经济总量,做优生态环境,做实民生工程,完成了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实现了“十二五”的良好开局。

    预计地区生产总值完成1127亿元,同比增长16%;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06.5亿元,增长31%;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800亿元,增长3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90亿元,增长17%;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05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8500元,分别增长18%,实现了“两个高于”的目标。特别是地区生产总值突破千亿元,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突破百亿元,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指数由上年全省的第8位跃至第4位,我们可以自豪地说,抚顺人期盼已久的晋位赶超、重铸辉煌的那一天,已经指日可待。

    (一)区域发展呈现新局面

    一年来,我们深入实施“两城两带”和县区跨越发展战略,全市多点支撑的格局基本形成。

    沈抚同城化加速推进,抚顺沈抚新城继续走在沈阳经济区38座新城、新市镇前列,地区生产总值完成230亿元、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突破23亿元,均接近全市总量的四分之一。石化新城产业提升、城市更新和基础设施建设均开历史先河。南环产业带一批重大项目开工建设。以“五点一线”为重点的浑河景观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抚顺的白天生机盎然,夜晚流光溢彩。

    县区大力实施三年倍增计划,清原县首次跻身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0亿元县的行列;顺城区、新抚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均超过13亿元。县区经济发展呈现勃勃生机。

    (二)产业结构明显优化

    一年来,我们全力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经济发展的质量和后劲显著提升。

    工业支撑作用增强。预计完成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580亿元、增长16%,对全市经济增长贡献率达到52%。亿元以上工业项目新开工158个、竣工97个,均增长40%以上。其中,抚顺石化千万吨炼油工程、抚矿百万吨造纸第一条生产线、抚顺铝业30万吨电解铝改造竣工投产。沈抚新城工程机械及制品、石化新城化工新材料两大产业集群,实现产值820亿元、增长56.5%。抚挖重工“千吨级超大型履带起重机”项目列入国家“863”计划,罕王控股公司成功上市,民营经济占全市经济比重超过60%。

    服务业发展步伐加快。预计完成服务业增加值370亿元、增长16%。积极打造沈阳经济区购物天堂和抚顺中央商务区,旺力商贸城、万达广场等现代商贸和城市综合体项目顺利推进,大商抚顺集团、浙商国际商贸城向多业态大型流通企业集团迈进。房地产业重在品质提升,万科、绿地、恒大等国内行业龙头企业进入抚顺,全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112.4亿元、增长32.5%,商品房销售额126.1亿元、增长62.7%。旅游业品牌效应凸显,红河大峡谷漂流、皇家海洋世界等闻名遐迩,丰远·热高乐园巴厘岛水世界建成营业,2024中国(抚顺)满族风情国际旅游节成功举办,抚顺旅游知名度和吸引力迅速提升,旅游总收入增长20%。

    特色农业快速发展。大力发展特色主导产业,特色产业产值占农业产值比重达到45%。抚顺县新建以单片黑木耳为主的食用菌产业基地15个,新增食用菌4000万袋、总量达到7000万袋;清原县新增中药材24万亩、总量达到86万亩,新增百合花种植大棚310栋、户均增收2.5万元;新宾县新增香菇3000万袋、总量达到1.7亿袋。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比重达到62%、比上年提高9个百分点。坚持特色农业与旅游相结合,大力发展农家乐,成功举办第五届水果采摘月,接待游客和销售收入均创历史新高。

    (三)改革开放成效显著

    一年来,我们强力推进国企改革和对外开放,盘活存量、引进增量,培育了一批新的经济增长点。

    全面完成以抚顺铝厂、抚钢集团为重点的155户国企改制攻坚任务,基本解决以企业职工“一金两险”为重点的138户已改制企业遗留问题。国企改革历经10年,终于画上了句号,了结了一段历史。

    突出主题概念招商,“两城两带”、“五点一线”成为客商关注的热点,德国汉圣化工集团等行业龙头企业进驻抚顺。全年引进域外资金480亿元,增长40%;开工建设亿元以上重点项目394个,完成投资584亿元、增长22.5%。

    向上争取支持,累计争取资金75亿元,争取土地指标1243公顷、增长118%。争取国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支持政策延长5年,可获得支持资金15亿元;在市人大代表的积极努力下,争取全国首家矿山地质灾害综合治理试点市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四)城市环境日新月异

    一年来,我们坚持城市建设与管理并重,大手笔还绿、还畅、还净、还美于城,城市面貌焕然一新。

    加大城市建设力度。城建投入首次突破100亿元。拆迁旧城区95.7万平方米,增长2.5倍。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40.8%、比上年提高1.3个百分点,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新增1.2平方米、达到9.2平方米,荣获“省级园林城市”称号。完成月牙岛生态公园一期、沈抚新城金风湾等十大公园建设改造。大修装饰7座桥梁,改造34条城区道路,启运大道、东环大道竣工通车。新建改造4座污水处理厂,关停45家重污染企业,拆除46台燃煤小锅炉,全面完成节能减排指标。电网建设投资近13亿元,创造历史最好水平。

    加大城市管理力度。市本级新增环卫设备投入1000万元,购置大型环卫车辆23台;增加环卫工人552人,全市大街小巷的清洁度迈上新台阶。综合整治市容环境,拆除违章建筑

    8835处,规范占道市场24个,车辆泄漏遗撒和脏乱差问题得到有效治理,顺利通过省级卫生城复核验收。“数字抚顺”建设通过国家验收,抚顺被授予“全国数字城市建设示范市”和国家“天地图市级节点建设示范市”。

    (五)民生工程全面推进

    一年来,我们全方位保障和改善民生,幸福抚顺建设取得初步成效,多项工作走在了全省前列。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在全省率先实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全覆盖,稳步推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强力推进社保扩面征缴,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征缴21.85亿元、增长30%,确保了全市31万名企业离退休人员、53亿元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三级以上医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人均定额结算标准,平均提高1000元;提高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参保的政府补助标准,平均每人每年由120元增至200元;将3.3万名国有、集体企业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坚持以创业带动就业,全市城镇实名制就业9.6万人,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强化社会救助。继续推进80个贫困村整村扶贫、7.78万人脱贫,扶贫攻坚两年任务一年完成;继续提高低保救助标准,城市低保和月人均救助标准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城乡低保对象领取临时物价补贴4000多万元;继续加大扶贫救助力度,提高孤儿养育标准,医疗救助245名患重大疾病的贫困妇女儿童,资助1832名贫困学生,救助2024户贫困村民,建设100套农村单亲贫困母亲安居住房,免费为2万多名贫困妇女进行健康检查;社区工作者每人每月生活补贴提高200元。

    改善居住环境。全面完成了市区现有的192条“摸黑路”改造任务。投入4500万元,解决了棚改小区自来水管线爆裂、屋面漏雨等历史遗留问题。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廉租房和公租房建设,惠及1.1万户、3.5万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走在全省前列。

    应对抚电公司因地质灾害紧急关停,我们果断决策、周密部署、迅速行动,仅用2个月的时间,就完成了应急替代热源建设,确保了城区600万平方米、10万户、30万人的冬季供暖,创造了抚顺工程建设史上的一大奇迹。

    (六)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一年来,我们大力发展社会事业,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全年投入资金9.6亿元、增长28.3%。

    坚持优先发展教育,新增1.56亿元改造提升42所城区薄弱小学和幼儿园,新建和改扩建13所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完成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抚顺县、望花区、沈抚新城“双高普九”通过省级评估验收,四方高中成为省示范高中,一职专成为国家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加强校长和骨干教师的交流培训,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

    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成功举办“红诗红歌·唱响抚顺”、首届群众文化艺术节、第四届读书节和

    “迎国庆、爱家乡”月牙岛游园周等主题活动,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丰富多彩。

    加快文化设施建设,沈抚新城规划展示馆、抚矿集团工业博物馆竣工,抚顺文化市场正式运营,抚顺剧院等重点项目进展顺利,沈抚新城文化产业园被列为“省级文化产业园区”。

    促进卫生事业发展,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市中医院、第二医院的建设改造工程顺利实施,新宾县中心医院和6家社区卫生规范化服务中心建成投入使用。

    成功举办了抚顺市第六届运动会、第三届全民健身节,承办了全国少年乒乓球锦标赛、辽宁省第八届三块石登山比赛,群众体育活动蓬勃发展。

    社区条件进一步改善,新增办公用房近7000平方米,超过半数的社区办公用房达到400平方米以上。“平安抚顺”建设扎实推进,信访总量明显下降,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全市民族团结,宗教和谐。军民融合式发展稳步推进,民兵预备役工作进一步加强。其它各项工作也都取得了新的进展。

    (七)政府建设不断加强

    一年来,我们围绕加快发展和改善民生两大主题,讲大局、讲责任、讲效率、鼓干劲,在建设人民满意政府上又前进了一步。

    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办理342件人大代表建议、447件政协提案,办复率100%,解决率58.7%;畅通社情民意渠道,受理5.2万件次市民电话诉求,回复率100%,解决率97%。

    强化正面激励和绩效考核,广大公务人员的工作激情、工作干劲和工作效率进一步提升。全市上下政通人和、心齐气顺、干事创业的氛围业已形成;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团结进取、比学赶超、竞相发展的态势业已形成;抚顺人关心家乡、热爱家乡、甘为家乡作贡献的风气业已形成。

    加强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特别是对土地出让、工程招投标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实施严格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民心网、政风行风热线受理3000余件群众反映问题,办结率和群众满意率均超过96%。

    各位代表:一年来的实践表明,办好抚顺的事情必须牢牢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一心一意谋发展。我们时刻牢记“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是发展”,坚持一切从抚顺实际出发,一切服从服务于发展,切实增强预见性、强化系统性、提高针对性,不断解放思想、完善思路举措、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促进地区加快发展。二是尽心竭力惠民生。我们始终坚持群众利益高于一切,全方位改善民生,并在投入规模、涵盖领域、受益人数上均创历史新高。三是真抓实干重效率。我们本着对抚顺历史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科学决策和高效决策、制定战略与细化战术、明确责任同监督考核相结合,做到工作部署高标准、任务落实高效率,说了就算,定了就干,干就干好。四是激发热情鼓干劲。我们坚持责权利挂钩,强化目标管理和奖优治庸,支持鼓励各级干部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涌现出了一大批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

    成绩固然可喜,但发展中的问题更须理性应对。一是困难群体大,贫困人口多,一些群众的生活还很艰难。二是城市空气污染、水污染的问题还比较严重,教育、就业、住房、社保等与百姓的期待还有一定距离。三是工业产业集群规模小、产业链短,产业丰厚度和完整度亟待提高;服务业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较低,产业规模和档次与百万人口城市还不相称。四是县区经济总量偏小,发展不够充分,与省内先进地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对此,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回首过去的一年,抚顺的变化有目共睹,抚顺的发展令人鼓舞。这些成绩的取得,是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亲切关怀的结果,是市委科学决策、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市人大、市政协有效监督、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全市230万人民艰苦创业、团结奋斗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政府,向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人民团体、离退休老同志,向驻抚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官兵、公安干警和中省直单位,向所有关心抚顺发展的国内外朋友,向全市各族人民,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二、2024年政府工作目标与任务

    2024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也是我市巩固发展态势、赢得更大发展的关键一年。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十分严峻复杂,国际市场持续低迷,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今年特别是上半年,发展要素的制约将更加严重,经济发展将会十分困难。同时更应该看到,我们对经济变化认识较早,行动较快,准备较充分,争取了工作的主动权。最为关键的是,我市政通人和,凝心聚力、大干快上的氛围业已形成。只要我们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切实增强“发展是解决抚顺所有问题根本途径”的理念,善于运用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抓准抓好抓住战略机遇期,就完全可以把我们自己的事情做得更好,完成全年“两个高于”的奋斗目标,实现抚顺经济的强劲发展和在全省位次的弯道超越。

    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把握“稳中求进、进中求好、好中求快”的总基调,深入实施“两城两带”和县区跨越发展战略,大力发展工业、服务业和县区经济,着力推进生态城市建设,全力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为建设幸福抚顺奠定坚实基础。

    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6%,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25%,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7%,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6%,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5%,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3.9%。

    为实现上述目标,重点抓好九个方面工作。

    (一)继续举全市之力建设沈抚新城和石化新城

    沈抚新城、石化新城是抚顺应对挑战、强劲发展的重要支撑,今年要确保发展速度更快、建设水平更高,成为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沈抚新城要突出“新”字,围绕建设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现代高端城市,加快“三区”建设发展。产业区,要依托国家先进能源装备产业化基地,全力打造工程机械及制品、钢铁材料深加工产业集群,尽快壮大新兴工业产业。核心区,要依托毗邻沈阳的区位优势,全力打造沈阳经济区购物天堂,尽快形成新的消费热点区域。生态区,要依托皇家海洋世界和丰远·热高乐园等重点旅游项目,全力打造沈阳经济区休闲娱乐天堂,尽快形成新的旅游产业集聚区。全年沈抚新城生产总值增长41%,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40%,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45%。

    石化新城要突出“变”字,围绕建设国家级化工新材料基地和现代化新城区,在产业发展、城市更新和民生改善上迈出更大步伐。工业区,要全面完成高新区4.2平方公里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总投资120亿元的69个重点项目建设,化工新材料产业集群初具规模。核心区,要加快推进“4桥7路1坝1园”等重点工程,全面完成28平方公里基础设施建设,“四纵六横”交通网络基本形成。生态区,要充分利用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的资源优势,全力推进“温泉水世界”等重点项目建设,着力扩大净月湖及萨尔浒风景区的对外影响力。全年石化新城生产总值增长51%,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28%,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50%。

    (二)着力壮大工业经济

    坚持工业强市不动摇,以增量带动产业优化,以科技促进产业升级,全面提高工业总量和质量,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8%。

    抓好工业经济运行。加强预警分析,对20户重点工业企业进行动态监控,促其有序组织生产。加强要素保障,强化煤电油运等生产要素的协调调度,确保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开足马力生产。鼓励兼并重组,培育一批销售收入超100亿元的骨干企业。

    做大工业产业集群。按照有特定空间、有主导产品、有规模、有品牌、有产业链、有各种服务平台的内涵要求,加快推进12个重点产业集群建设。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尽快实现道路和场地“一通一平”,满足项目落地的基本条件。全年工业产业集群实现产值1540亿元,增长40%。

    做强传统优势产业。石化产业,积极推进石油一厂、化塑厂等企业的搬迁改造,加快百万吨乙烯项目竣工投产,打造世界级炼化基地。煤炭产业,加快推进50万吨页岩油化工、2×30万装机热电和百万吨造纸项目建设,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冶金产业,全面启动新钢铁搬迁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积极支持抚特钢百亿技改项目,实现铝资源深加工的突破。装备制造产业,大力支持隆基磁电、高科电瓷等重点企业的改造和发展,进一步增强核心竞争力。

    做精中小微企业。继续实施“启明星”计划,大力支持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激活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强化县区政府是发展中小微企业的责任主体,完善贷款担保体系,引导支持全民创业,培育更多的本地“小老板”。加强组织和培训,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发市场,特别是为本地大企业搞好配套服务。中小微企业实现工业总产值1600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60%。

    做优科技支撑平台。充分发挥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煤科总院沈阳研究院、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的优势,重点依托沈抚新城和石化新城两大特色产业基地,加强产学研合作,搭建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增强科技对经济的支撑力。全年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长40%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增长50%以上。

    (三)加快发展服务业

    服务业是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消费、增加就业、惠及民生的重要产业,我们有条件实现发展的新突破。全年服务业增加值增长15%。

    大力发展商贸流通和现代服务业。一是加快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每个城区至少形成一个年销售额20亿元的商贸集聚区。二是加快市场流通体系建设,重点推进榆林采煤沉陷区专业市场群建设,支持大型商贸企业连锁经营。完善新农村流通服务网络,实施农超对接,降低农产品的流通成本。三是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服务体系,鼓励商业银行增加信贷,支持抚顺银行做大做强,推动现代物流业发展。

    稳步发展房地产业。针对抚顺房地产居民刚性需求大、发展态势健康的实际,坚持住宅地产、工业地产、商业地产同步推进,坚持旅游地产、教育地产、文化地产全面发展,加大城市更新力度。全年旧城区拆迁改造100万平方米,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和商品房销售额均增长15%以上。

    发展壮大旅游业。围绕打造旅游目的地城市,强化旅游与文化、教育、体育、特色农业等有机结合,推进吃、住、行、游、娱、购全面发展。依托5个国家级森林公园,做好“山”的文章;依托浑河水系等丰富的水资源,做好“水”的文章;依托清前史迹、满族民俗、雷锋精神和工业文明等特色资源,做好“文化”的文章,推出山、水、文化旅游综合体和旅游线路。完善旅游基础设施,推进丰远城堡、君悦帝豪等五星级酒店和商务酒店建设。加大宣传推介力度,不断提升抚顺旅游的知名度和吸引力。全年旅游总收入增长20%以上。

    (四)全面推进县区经济大发展

    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三县地区生产总值增长25%,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35%,固定资产投资增长40%。一是推进工业产业集群建设。清原县要加快推进特种输变电设备和再生资源产业集群建设,实现产值50亿元。新宾县要加快推进钙化物制品、焊丝新材料和南杂木特种材料产业集群建设,实现产值30亿元。二是推进特色农业发展。壮大“一县一业”,加快发展林下经济及中药材、食用菌、百合花等主导特色农业,积极推进现代畜牧业示范区和6个超亿元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特色农业产值占农业产值比重达到50%以上。深化集体林权配套改革,规范和鼓励森林资源流转,促进农民增收。三是推进县城和重点小城镇建设。全面启动抚顺县县城建设,争取成为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示范项目;提升清原县、新宾县县城的规划建设水平,拓展发展空间,完善功能布局,房地产新开工面积均达到40万平方米。大力推进永陵、南杂木、红透山、后安等重点小城镇建设,增强辐射、带动和承载能力。四是推进县域旅游业发展。重点打造清原县生态旅游、新宾县兴京文化旅游和抚顺县休闲农业旅游产业集聚区,三县旅游总收入增长22%以上。五是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大农村基

    础设施建设力度,抓好农村新能源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农民生活质量,加速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加快城区经济发展。一是打造商贸服务业集聚区。重点推进新抚区中央商务区、望花区丹东路中部商贸集聚区和顺城区新华商贸集聚区建设,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61亿元、增长24%。二是建设工业产业集群。新抚区要加快建设页岩油化工产业集群,实现产值10亿元。望花区要加快建设包装材料和有色制品产业集群,实现产值20亿元。顺城区要加快建设起重装备产业集群,实现产值30亿元。三是发展城区旅游。围绕建设都市旅游产业集聚区,新抚区重点依托天鹅湖发展文化休闲游,望花区依托雷锋纪念馆发展红色文化游,顺城区依托高尔山公园发展宗教文化和生态休闲游。全年城区旅游总收入增长18%以上。

    (五)强力扩大对外开放

    牢固树立“越困难越要抓开放”的理念,通过抓开放、抓项目来激发活力、增强动力、壮大实力。

    强化招商引资。围绕“两城两带”、特色资源深加工、打造产业集聚区,策划、包装和推出一批主题招商概念,打出招商旗帜。强化“一把手”招商和招商队伍建设,坚持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努力吸引知名企业投资抚顺,实现对外开放新突破。全年引进亿元以上项目130个,直接利用外资5.5亿美元,域外引资到位额625亿元、增长30%。

    向上争取支持。用好用足国家和省的财政、金融、土地、产业政策,力争抚顺成为全国首家矿山地质灾害综合治理试点市。

    破解发展瓶颈。坚持集约节约用地,用好采矿用地改革试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政策,力保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扩大直接融资,鼓励企业上市。增加间接融资,全年新增贷款160亿元、增长1倍,新增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各5户,鼓励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抓实项目建设。强化服务支持,促进签约项目尽快落地、在建项目早日达效,以抓项目推动大发展。全年开工建设超亿元重点项目443个,完成投资700亿元。

    (六)加快建设生态宜居城市

    围绕建设“国家森林城市”和“生态城市”,继续加大投入,着力实施“六大工程”,让抚顺青山常在、碧水常流、蓝天永驻,让抚顺环境清新、交通顺畅、街路整洁,让百姓的生活更舒心、更惬意、更幸福。

    实施青山工程。加大退耕还林力度,全面清理小开荒,加快关闭矿山的生态恢复治理,突出整治公路沿线和城市周边损坏山体,着力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开展大规模植树造林,提高浑河两岸、主干街路和旅游线路等重点区域的绿化水平,全年完成绿化207万平方米,绿化总量比上年翻一番。

    实施绿水工程。加快污水收集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完成三宝屯污水处理厂扩建和海城污水处理厂建设,启动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及演武垃圾厂渗滤液处理工程,新建城乡污水处理厂12座、乡镇垃圾处理场7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158个行政村。重点整治浑河城市段和13条支流河,建设百里生态走廊,打造水清景美的景观河。

    实施蓝天工程。加快集中热源建设,拆除50台燃煤小锅炉,扩大城区集中并网供热覆盖面;强化污染物减排,推进城区“退二进三”,综合整治大气污染严重的地区和企业,着手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顺城区龚家沟环境污染和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

    实施景观工程。按照恢复生态环境、保留工业遗址的原则,编制抚电公司、石油一厂等搬迁企业腾空地的规划。完成月牙岛生态公园、高尔山公园等重点景观续建工程,建成石化新城好运角湿地公园和沈抚新城玉露潭水系景观走廊。

    实施畅通工程。完成抚通、桓永高速公路建设,续建萨尔浒大道,建设普通公路510公里,改扩建永济路、202线等重点道路,大规模改造城乡结合部、小街小巷道路。甲邦大桥、东洲河口桥和章党大桥建成通车。新建沈抚新城综合枢纽站。积极推进投资15.8亿元的电网项目建设,实施15公里供水输水渠道改造工程,完成42.5公里天然气管网建设。

    实施清洁工程。深化环境卫生精细化管理,强化市政基础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综合整治12条重点街路景观环境,创建5条城市管理示范街路。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深入开展城区清洁行动,街路人工清扫保洁率、生活垃圾清运率均达到100%。

    (七)大力建设文化强市

    充分发挥抚顺特色文化优势,以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文化发展与经济发展并重,把文化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实施、共同推进,推动抚顺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加强文化基础建设。建成抚顺大剧院、市民文化活动中心、沈抚新城文化中心,启动前清博物馆建设,推进县区文化广场、图书馆、文化馆和社区文化书屋建设,扶持沈抚新城特色文化产业基地、新宾上夹河特艺文化产业基地、新抚天鹅湖文化产业和千金乡影视基地建设,不断提升文化设施的承载能力,尽快将抚顺的文化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深入挖掘富有抚顺特色的文化资源,宣传弘扬“创业、奉献、和谐、争先”的抚顺精神,围绕创建“雷锋城”,创作生产更多、更好的精神文化产品,打造独具抚顺特色的群众文化品牌。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举办雷锋歌曲群众歌咏大会、首届冰雪节、戏水节、月牙岛中秋之夜专场演出、迎接“十八大”综合歌舞晚会等大型主题文化活动,让抚顺人民享有更加健康丰富的文化生活。

    (八)全力构建和谐社会

    更加注重民生改善。一是坚持把稳定就业作为最根本的民生,大力扶持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确保城镇实名制就业9.5万人、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二是坚持把社会保障作为最普遍的民生,继续强化社保扩面征缴,确保33.9万名企业离退休人员、65亿元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扩大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覆盖面,力争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全覆盖;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重点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三是坚持把扶贫解困作为最紧迫的民生,继续推进扶贫攻坚,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强化对贫困农民、低保家庭精神障碍患者、低保家庭大学生和患重大疾病贫困妇女儿童的帮扶救助。四是坚持把改善群众生活条件作为最基本的民生,继续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老城区供水设施改造;有序推进“菜园子”建设;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生产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加快建设改造社区、村屯的街路和广场,扩大绿化、硬化的覆盖范围;完成市殡仪馆的搬迁改造。

    更加注重社会事业。一是坚持教育优先,重视发展学前教育;扎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投资2亿元提升改造初级中学,全面完成“双高普九”达标验收;强化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建设和职业教育优化发展;支持高等教育加快发展,重点推进抚顺职业技术学院和师专整合搬迁,新校舍主体建设年内竣工。二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制度,推进市中医院、第二医院的建设改造,不断改善群众就医条件。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开展“幸福家庭”的创建活动。三是实施体育惠民工程,举办第四届全民健身节、市民家庭趣味运动会,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建设第十二届全运会比赛项目的相关设施,开放学校体育设施。四是加快发展老龄事业,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加快“数字抚顺”建设,强化应用系统开发,提高城市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创新社区管理机制,抓好社区自治、服务和组织体系建设。搞好“六五”普法宣传教育,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特殊人群管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畅通信访渠道,妥善解决合理合法诉求,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食品药品监管。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打造诚信抚顺。

    继续做好其它各项工作。

    各位代表,民生就是人民的生存,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民生就是人民的生命。关注民生是一种感情,倾注再多精力都不算多;保障民生是一种责任,做得多细、多实都不为过;改善民生是一种行动,给老百姓办的事都是对的,为老百姓花的钱都是值的。对各级政府而言,惠民富民的目标,没有最高,只有更高;对民生的投入,没有最多,只有更多;改善民生的追求,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我们要尽最大努力,让社会更快发展、更加公正、更加和谐,让人民生活得更加殷实、更有尊严、更加幸福!

    (九)努力建设人民满意政府

    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们的权力来自人民,我们的天职是为人民服务。我们将勤勉尽责、永不懈怠,做到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让人民满意。

    进一步强化发展理念。当前,摆在全市面前的第一要务和中心任务,就是千方百计、全力以赴实现强劲发展,增强“等不起”、“慢不得”、“坐不住”的危机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以战略思维和开放开阔的视野,协调好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改革发展与和谐稳定的关系,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

    进一步强化务实高效。大力弘扬奋勇争先的进取精神、迎难而上的拼搏精神、埋头苦干的务实精神。狠抓工作落实,对每一个项目、每一项工作都要明确责任、明确标准、明确进度,做到当日事当日毕。强化绩效考核,确保各项决策部署高标准推进、高质量完成。

    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积极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主动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提高人代会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质量。不断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建设法治政府。

    进一步强化廉政建设。高度警惕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和消极腐败的“四大危险”,加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教育,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事的优良传统,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发展和民生上。

    各位代表,抚顺是我们的共同家园,建设和发展抚顺是我们的共同责任,任何困难都阻挡不了抚顺加快发展振兴的步伐,任何挑战都动摇不了我们建设幸福抚顺的决心!只要我们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奋力拼搏,就一定能够迎来抚顺灿烂辉煌的明天!

    第三篇:抚顺市土地储备办法

    抚顺市土地储备办法

    2024年08月14日 16时18分 141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

    “土地储备”

    抚顺市土地储备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抚顺市土地储备办法》业经2024年4月12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刘强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抚顺市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保障土地储备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依据法定程序,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供地计划,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并予以储备,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行为。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土地储备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第五条 实施土地储备,对被拆迁人的土地、房屋补偿安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土地储备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有序、合理、效益的原则。

    第七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发展改革、规划、房产等部门根据开发及建设计划编制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土地储备计划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在本内予以实施。

    第八条 经市政府依法无偿收回的下列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直接储备:

    (一)城市空闲地;

    (二)依法没收的国有土地;

    (三)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四)经批准报废的公路、铁路、矿场和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

    (五)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用,或者申请续用未获批准的土地;

    (六)依法可无偿收回的其它国有土地。

    第九条 下列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收购储备: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三)在企业改制、迁移中可置换的土地;

    (四)征收集体土地导致撤村、撤组后剩余的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为国有的土地。

    第十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临时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或者财政部门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六)拆迁范围图;

    (七)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对符合条件的,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拆迁公告。

    市土地储备机构凭房屋拆迁许可证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第十一条 实施土地储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并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户口薄;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以有偿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及出让金、年租金缴纳证明;

    (五)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原件;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实行项目预决算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储备计划,于每年的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按照规定于每年年底向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决算。

    实行协议收购土地的成本,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核算,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财政部门应当在该地块成交价款入库后30日内返还。

    土地储备成本包括拆迁补偿费用、贷款本息和土地整理费用等。

    第十三条 储备的土地可以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作为土地储备资金,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建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土地使用权抵押按规划用途设定。

    第十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储备的土地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市场的需求,适时上市出让土地。

    第十五条 纳入储备计划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

    第十六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土地储备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储备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2024年5月21日发布实施的《抚顺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0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抚顺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抚顺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2024年10月24日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2024年11月29日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公布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及修改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章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乡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时,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统筹发展需要划定。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县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工作。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规划委员会,研究审议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议事制度等由设立规划委员会的同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保护生态、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及修改

    第八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将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作为强制性内容。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建设控制指标等作为强制性内容。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九条 城乡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

    (一)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村庄规划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分区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六)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属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专项规划由有关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八)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专门的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历史文化街区专门的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九)采煤沉陷区专项治理规划,由采煤沉陷管理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地质灾害影响区专项治理规划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近期建设规划由市、县、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十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分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的;

    (三)因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总体规划修改后,需要修改的;

    (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影响规划用地功能与布局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修改后的城乡规划审批,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以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申请书;

    (二)建设单位法人证明文件;

    (三)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有关图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因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需要调整城乡规划的,应当先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后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对选址意见书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核发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划拨土地批准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四)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可能影响居住建筑和长日照建筑采光的,应当同时提供日照影响分析报告。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的,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中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规划用地使用性质、规划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以及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同时划定建筑控制线等各类规划控制线。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容积率。确需更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变化的;

    (二)因重要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划拨或者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符合容积率变更条件,需要更改容积率的,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在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同级土地主管部门。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以划拨、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公共安全、历史、自然文化遗产或者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或者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实施等原因确需修改规划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同意后重新出具规划条件。涉及变更容积率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由于规划条件修改对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利影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规划条件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土地批复文件;

    (四)消防审核意见;

    (五)经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总平面图;

    (六)单体工程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不需要使用专有土地的地下管线、架空线路和其他构筑物,经土地使用权人书面同意,可不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或者有特殊规划要求的建筑单体设计方案,自审定之日起20日内依法予以公布,涉及保密内容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毗邻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退让规划控制线。

    第二十五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附着地面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应当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地上建筑物附属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建设范围不得超出其用地界线,并依法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

    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二十六条 住宅区和公共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要求配建机动车停车场位。

    第二十七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街区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和修缮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街区专门的详细规划。

    毗邻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街区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规划应当满足防洪安全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涉及防洪、水利设施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前,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单独建设建筑小品、城市雕塑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土地使用权证书、现状地形图、施工图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分期建设计划,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只能延长1次。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二)影响交通、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

    (三)侵占绿地、林地、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所的;

    (四)侵占电力、通讯、人防、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其附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变更内容涉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修改方案及原因在现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并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因变更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设计,建筑面积不得超出规划条件确定的建筑总量,其中计入容积率的计算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示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及其发证机关名称;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以及主要指标;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五)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公示牌及其内容的完整。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一)申请书;

    (二)经验审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竣工测绘报告;

    (三)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环境规划、管网综合图各一份;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五)建设工程施工放线回执;

    (六)实建建筑照片;

    (七)建设工程跟踪管理报告。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根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规划核实。

    建设工程未经核实或者未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需报送的竣工资料包括建设工程的批准文件、具有相应资质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总平面图和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图纸,并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五章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 设施、公益事业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

    (三)土地管理部门同意用地的预审意见;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五)有关村民委员会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属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建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全的,提出意见,并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二)区属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建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区人民政府自接到建设申请及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提出核查意见,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乡、村庄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核查,对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应当自收到建设申请及核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核发乡村 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使用空闲地和其他非农用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建房村民应当持户口簿、村民委员会意见、拟建位置以及宅基地登记证明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县属乡(镇)将相关材料和审查意见一并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区属乡(镇)将相关材料和审查意见一并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自接到建设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将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所报建设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核查完毕。对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建房村民持原有宅基地的证明文件、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意见、身份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建设2层(含2层)以上住宅的,同时提交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二)建设1层住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依据乡、村庄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进行核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区属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1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备案;

    (三)建设2层(含2层)以上住宅的,县属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区属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核,由区人民政府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乡、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核查,符合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施工放线。建设工程基础轴线放线时,建设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现场验线。

    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放线,并由批准机关组织验线。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原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规划核实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根据乡、村庄规划、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规划核实。

    建设工程未经核实或者未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第四十四条 对公众利益、公共环境和历史、自然、文化遗产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社会争议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当报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实行督察员制度。市人民政府向县委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对城乡规划管理中的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督察:

    (一)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

    (三)重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选址及用地情况;

    (四)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情况;

    (五)重大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六)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其他问题。

    第四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反城乡规划行为,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依法及时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少于30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四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固定网站或者其他场所定期公布城乡规划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违法建设查处情况;建立公众了解、咨询、投诉、监督城乡规划工作的平台和渠道,方便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第五十条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乡(镇)人民政府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做出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建设工程违法部分,无法没收建设工程违法部分的,没收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计算容积率部分);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的;

    (三)已建成的建筑物立面与城乡规划批准的建筑物立面不一致的;

    (四)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五)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的;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应当拆除而逾期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

    (七)其他无法采取措施改正消除影响的情形。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价与违法建筑面积确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责令违法当事人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以并处违法临时建设工程总造价3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责令违法当事人自接到拆除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可以并处违法临时建设工程总造价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工程放线前,建设单位未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镇、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五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违法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抚顺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五篇:抚顺市拥军优属规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72号

    《抚顺市拥军优属规定》业经2024年8月20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栾庆伟 2024年8月24日

    抚顺市拥军优属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市、县(含区、开发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抚恤补助资金和拥军优属工作经费,对拥军优属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拥军优属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拥军优属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企业事

    —1—

    业单位,应当落实拥军优属有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每年春节和建军节等重大节日期间走访慰问驻军部队和优抚对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军地联席会议制度,切实保障驻军部队粮油、水电、燃料的供应;积极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帮助驻军做好水、电、道路、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驻军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等,军队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公共停车场,军队车辆免交停车费。

    第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法律专题讲座,建立涉军法律援助工作站,免费协调和处理军队官兵及家属涉法问题。涉军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开展军队官兵及家属法律援助异地协助办理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帮助部队做好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科技部门应当开展科技拥军活动,帮助部队培训科技人才、支持科研项目。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站、银行、医院等服务窗口单位应当设立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优先窗口,车站应当设立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候车专区。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和烈士遗属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一律免收第一门票。

    第十一条 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市、县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省规定的标准给予定期抚恤或者定期定量补助。

    第十二条 退出现役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复原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民政部门生活补助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具有本市城乡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

    —2—

    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和医疗优惠。

    移交本市人民政府安臵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医疗保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优先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优抚对象的抚恤金、抚恤补助、优待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第十四条 居住在城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抗美援朝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符合购买和租用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或租用;以上优抚对象居住农村,住房特别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适当给予救助。对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优抚对象,可以安臵到光荣院集中供养。

    第十五条 居住在城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抗美援朝以前入伍在乡老复员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不低于低保对象标准享受取暖费减免政策;抗美援朝以前入伍在乡老复员军人和战争年代因战致残老残疾军人、老烈属,无工作单位且与子女同住的,家庭无法报销取暖费,由县人民政府按不低于低保对象标准对其进行取暖费救助。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教育优待;符合就业规定和条件的,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录用。

    享受教育优待的,由落实教育优待的部门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市、县民政部门应当对其家庭发放优待金,发放标准不低于本市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八条 本市入伍的义务兵和士官,在部队立功受奖的,由入伍前户

    —3—

    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现役军官在部队立功受奖,其配偶户籍在本市的,由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对其配偶进行奖励;未有配偶的,其父母户籍在本市的,由其父母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对其父母进行奖励。

    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军分区制定全市最低奖励标准。

    第十九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所在单位不得扣减探亲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未就业的随军现役军人配偶的安臵工作。

    对驻抚现役军人随军配偶未就业期间,按照相关规定发放生活补助。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和部队随军家属的接收安臵工作。应当加强对移交地方安臵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军休服务管理中心、军休管理站和军休干部活动场所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组织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推荐就业,并发给一次性安臵费作为经济补助。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第二十三条 本市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臵的转业、退役军人、部队随军家属和本单位的现役军人家属,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在安排岗位等方面应当给予照顾。

    转业、退役军人失业后,优先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4—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尽力为残疾军人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就业的残疾军人其工资、保险、住房、医疗、福利等,应当与所在单位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所在单位无特殊理由不得解除或者中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不得拒绝接收符合安臵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和部队随军家属。对拒绝接收、安臵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部队随军家属任务的单位,由市、县人民政府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征集兵员的规定,把好兵员质量关,将优秀青年输送给部队,保证部队兵员质量。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开展国防教育。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预备役部队加强对预备役人员的选配工作,对本单位选服预备役的人员,按预备役部队的要求在训练时间上予以保证。

    第二十八条 对不履行本规定拥军优属义务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违反本规定,阻碍拥军优属工作,侵害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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