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整治重金属污染企业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大全五篇)
第一篇:市整治重金属污染企业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市整治重金属污染企业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确保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环保部等九部门《关于深入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重点
1、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各县区环保局(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应全面排查辖区内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企业,摸清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情况,严肃查处企业违法建设、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2、此次检查的企业是指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废水、废气中含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物质,在生产、贮存和运输等环节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
3、检查内容:企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制度情况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情况;企业废渣场、尾矿库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情况;企业含重金属固体废弃物的贮存及运输情况;城镇、企业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垃圾填埋场渗沥液重金属排放及无害化处置情况。
二、检查要求
1、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各县区环保局(分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责任,明确各部门工作任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检查到位、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2、结合x市污染源普查情况、环保专项行动“两高一资”及涉铅、砷行业整治情况和日常环境监管情况,进一步加大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企业的检查、督察工作。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关闭;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建设项目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环保“三同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没有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导致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予以关闭;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依法给予高限处罚;对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3、加大重金属企业内部环境监管,确保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
4、加强对城镇污水厂出水、污泥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沥液的重金属污染物监测,发现重金属超标排放的,要清查源头,对重金属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做到达标排放,杜绝偷排漏排。
5、认真梳理重金属污染环境问题的信访案件,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及时化解污染纠纷。
6、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做好此次专项行动采样监测工作。
三、时间安排
1、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
各县区、三大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重金属污染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应在11月15日前全部摸排一遍,12月15日前整治完毕。
2、督查阶段
11月15日以后,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区、三大开发区整治重金属污染企业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将以暗访、明查等多种方式不定期地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3、总结阶段
各县区、三大开发区对整治重金属污染企业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文字材料于12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表格应在12月20日前,通过国家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至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篇:秀山县2024年重金属污染企业整治
秀山县2024年重金属污染企业整治
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确保环境安全,消除环境隐患,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家将重金属排放企业作为今年下半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为切实贯彻落实此次专项行动,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决定在全县涉及重金属污染企业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并结合我县进一步巩固环境安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成果,切实抓好“大排查、大手术、大防护、大培训、大投入”五项工作,进行“地毯式排查、铁腕式整治、围剿式消灭”,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有效防治重金属污染的总体要求,推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强化环境执法监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依靠科技进步,完善政策措施,扎实做好我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等重金属污染企业,基本摸清辖区内产生、使用、排放重金属企业的底数、排放种类和数量,确定重点防治的地区、行业和企业,集中解决一批影响可持续发展和危及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预防重金属污染事件,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努力改善环境质量。到2024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以及环境与健康评估体系,使重金属污染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为我县编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提供基础数据。
三、工作重点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将突出三个重点:
(一)重点防控污染物。本次重点将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等作为重点防控污染物。
(二)重点防控行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印染、电镀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业等作为重点防控行业,将有潜在危害风险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作为重点防控企业,严防以上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大气、水、土壤等环境,引发严重环境污染事故。
(三)重点防控区域。将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相对集中的地区作为重点防控区域。
四、检查范围
此次检查的重金属污染企业是指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废水、废气、废渣中含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物质,在生产、贮存和运输等环节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
(一)涉铅:铅锌矿(含伴生矿)采选、铅冶炼及加工和蓄电池企业。
(二)涉镉:铅锌矿(含伴生矿)采选及冶炼、电镀和以镉化合物为原料企业。
(三)涉汞: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化工企业、含汞温度计生产企业。
(四)涉铬:铬盐、电镀及制革企业。
(五)类金属砷: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硫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
(六)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在用或废弃的固体废物堆放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类企业。
五、检查内容
(一)企业建设项目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制度情况。企业生产工艺及重金属产生点位和数量,污染物防治设施实际处理能力是否满足治污要求、是否做到稳定达标等情况
(二)企业排污许可证是否齐全,企业环保机构及制度建设是否完备,周边可能受环境事故影响的敏感目标及其防护情况,卫生防护距离内敏感保护目标搬迁计划落实情况。
(三)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环境污染事故应对措施是否完善,是否进行演练和培训。各类储存区、生产区和污染治理设施配套的围堰、事故应急池是否按要求设置和维护、标识是否规范全面。防范环境风险的应急物资是否储备充足,保管状态是否完好。企业的重大环境危险源是否建档,监控预警制度、风险防范措施是否落实。
(四)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及中高费项目实施情况。
(五)固体废物渣场、尾矿库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情况。尾矿库、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渣场是否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或《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是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六)危化品储存、使用、转运是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是否有泄漏、偷排、直排或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
(七)企业含重金属固体废物的贮存及运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存放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转移时是否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及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处置是否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
(八)城镇、企业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垃圾填埋场渗沥液重金属排放及无害化处置情况。
六、实施步骤
(一)摸底自查阶段(2024年11月10日-25日)。
由县环保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配合,结合实际贯彻落实重金属污染企业整治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认真清查本辖区内的重金属污染企业,于2024年11月25日前完成摸底自查。
(二)整改落实阶段(2024年11月26日-12月5日)。
由县环保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配合,认真组织、督促辖区内重金属污染企业在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前期发现的问题,督促进行整改;对违法排污的重金属企业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三)督查、抽查阶段(2024年12月6日-15日)。
在摸底自查、整改落实的基础上,由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开展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查、抽查,收集整理总结。
七、明确职责分工
环保部门负责对重金属企业专项行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运用投资、管理等手段,把好涉及重金属项目准入关;
经济部门负责对涉及重金属污染企业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进行清查,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并依法报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行动工作中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司法部门负责环保法制宣传教育,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帮助,为重金属污染企业整治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重金属企业,依法责令被关闭企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重金属矿山开采企业的安全监管,配合环保部门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涉及重金属矿山开采企业进行整顿或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电力部门对违法排污重金属企业,根据政府要求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协同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
建设部门、市政部门、农业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协同作好重金属企业相关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要下大决心,抓大排查,动大手术,进一步健全完善环境安全监管责任制。各乡镇、相关部门要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牵头抓,相关人员具体抓的“一岗双责”责任制,把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工作职责落实到具体环节、具体岗位、具体人头。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要加大重金属污染企业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引导重金属污染企业增强作好环境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责成专门部门组织实施;要向社会公布此次整治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等情况;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三)扎实推进,强化整治
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订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内容、强化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推进,确保排查不留死角,执法不留情面,整治不留后患,使此次整治工作真正收到实效。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从严、从快、从重处罚。对发现环境安全隐患,要书面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要制订应急预案,采取防范措施,落实整治资金,明确整治期限和责任人,并加强监控,严防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对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报告县政府和函告相关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产整治,直到隐患排除。
(四)全面深入,突出重点
此次整治工作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既要全面发动,对环境安全隐患点排查工作要做到全覆盖,充分依靠技术专家,督促企业认真排查出隐患和问题;又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检查严重威胁群众环境安全的重大隐患重金属污染企业。
(五)加强督查,务求实效
切实履行职责,要将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环境安全隐患自查情况建档、建立排查台帐,落实整治期限,按上述排查整治内容归口整理,一户一档,进一步督查落实。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合力,严厉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重金属污染企业。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环境安全管理保障机制与体制,提高风险排查、整治预防、信息研判、预测预警、快速反应水平,促进企业承担保障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和落实防范措施,严厉查处和打击环境违法排污行为,消除环境污染事故隐患,坚决杜绝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联系人:县环保局冷启忠、白娜
联系电话(传真):76665106
电子邮件:xsxhbj@163.com
第三篇:养殖场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养殖场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办(2024)号《污染专项整治方案》的各项工作,全面清理、整顿辖区内畜禽养殖场,保护生态环境,确保饮用水安全和区内河流水质好转,促进畜禽养殖场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场实际,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辖区内养殖场(户)进行专项整治、完善配套环保设施,规范农场内的禽畜养殖行为,做好我场辖区内养殖场(户)的备案审批、配套环保设施和排污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以使我场区内的各养殖场(户)污染物的排放达到相关法律标准,保护我场绿色生态环境。
二、整治任务
(一)对养殖场(户)所进行逐一登记备案,检查各项配套环保设施及污染物排放、处理处置情况,对未经农场相关部门备案审批、没有必要的配套环保设施、对所排放的污染物没有进行有效处理的养殖场(户)则由 相关部门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二)积极配合市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搬迁在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户)所。为了做好对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户)进行的清理工作,由农场相关部门联合成立的行动工作领导小 1
组协调有关人员,组织实施对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户)的核查工作,摸清禁养区内养殖场(户)的污染情况,配合市政府在禁养区组织实施的清理整治行动。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一)工作机构
场成立由办等部门组成的 养殖场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项目办,日常工作由项目办负责。
(二)职责分工
1.***科
(1)协助市水务局等相关部门摸清场区内尤其是饮用水源地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户)的分布情况及污染物排放处理情况,协助市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对场区内水质监督检测工作,联合综治办做好畜禽养殖场(户)整治、清拆前的调查、取证工作。
(2)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对场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的用地备案工作,完善畜禽养殖场(户)用地备案手续,把好用地审批关。
(3)联合综治办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对场区内畜禽养殖违法用地的依法查处工作。
2.***科、项目办
(1)协助市畜牧部门制定场区内畜禽养殖生产发展规划和总体布局,根据全市养殖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我场实际在场区内依法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准养区,并做好制定、完善禽畜养殖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的工作。
(2)协助市相关部门把好场区内养殖项目的审批、治理等污染整治关口,对不符合养殖项目审批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在准养区和限养区做好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新建和扩建畜禽养殖项目控制等工作,从源头控制污染。
(3)对场投资建设的六队猪场排污配套工程(沼气工程)应做好招投标过程中的监督,并对相应的工程建设实施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做好工程实施前的审核工作。
3.***科
(1)**科应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联合行动领导小组内的其他部门协助市环境保护局对场区内养殖场(户)环保配套设施及污染物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养殖场(户)生产过程中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未经农场、市相关部门审批、没有配套环保设施、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养殖场(户),应报请市相关部门对其予以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则报市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2)协助市环境保护局对场区内养殖场(户)在环境保护法律、规章制度方面执行情况的监督,督促业主依法完善相关环保审批手续,配套相应的环保治理设施。
(3)联合综治办协助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对场区内养殖场(户)违法建筑物的清理、拆除工作。
(4)对场投资建设的六队猪场排污配套工程(沼气工程)的实施过程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并做好建设后期的验收检查及使用过程中的监督工作。
4.***办
(1)协助场国土科及市国土资源局对场区内畜禽养殖违法用地的依法查处工作。
(2)协助计划科做好此次专项整治的宣传发动工作,在较大的养殖场(户)区及一些道路旁悬挂一定数量的条幅和其它宣传标语,为场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养殖场(户)自觉清理整改,自觉配合整治行动。同时也要做好场区内养殖场(户)的思想教育工作,争取养殖场(户)的理解和支持。
(3)协助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和市畜牧局等相关部门对场区内禽畜养殖场(户)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取证,并及时通报查处情况。协助市相关部门依法对场区内的养殖场(户)违法建筑的清理、拆除工作。配合市公安局做好场区内养殖场(户)污染专项整
治工作,对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四、时间安排
(一)组织、宣传阶段(2024年9月):由综治办联合计划科在场区内较大规模的养殖场、主要交通道路和各街道两边以条幅和张贴公告等形式宣传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重要性,动员和引导场区内畜禽养殖场(户)自觉配合农场开展的养殖场污染整治行动。
(二)专项整治阶段(2024年10月-2024年11月):由国土科、生产科、计划科、综治办和项目办等部门组成的养殖场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各项专项整治工作。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以及不符合环保及场畜牧业发展总体规划要求的养殖场(户),报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其搬迁或关闭。对逾期未自行搬迁和清拆的畜禽养殖场(户),由养殖场污染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配合市相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严厉查处,吊销有关证照,对违法建筑物进行清理、拆除,供电、供水部门停止供电、供水;限养区内养殖场(户)实现禽畜养殖存栏总量控制,必须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对符合市及农场畜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的限养区、准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必须督促其限期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和配套环保设施、消毒及无害化处理设施,实现达标和减量排放。由养殖场污染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相关科室协助限养区、准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完善相关手
续;对未实现达标排放的将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由养殖场污染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报请市相关部门对其依法实行关闭。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4年12月):由养殖场污染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对禁养区内养殖场是否按要求搬迁或关闭,限养区、适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是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市的有关要求建设、完善污染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对场投资建设的六队猪场排污配套工程(沼气工程)是否按照招投标的要求做好规划、建设实施进行检查核实。
养殖场污染整治行动实行层级负责。养殖场污染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市政府有关生态养殖和整治畜禽养殖场的决策,保质保量完成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任务。国土科、生产科、计划科、综治办和项目办等部门应按照统一部署,密切配合,通过专项整治,建立控制畜禽养殖污染长效管理机制,全面实现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0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整治方案
主送:市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办公室
抄送:领导
发送:有关养殖单位
第四篇:环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蔡庄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蔡庄村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镇党委政府关于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战略部署,从根本上提高全镇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我村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会议精神,结合我村实际,明确阶段性任务,抓好当前主要工作,切实治理好“脏、乱、差”现象,实现以点带面,逐步推开,不断美化全镇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逐步提高广大群众文明素质和环保意识,着力打造一个整洁优美、安全文明、秩序井然的优美乡村。
二、主要任务及措施
(一)在村工业区域进行安全环境与卫生整治工作
1、当前主要工作
(1)治理村内各个企业产生工业垃圾乱倒现象。集中整治企业产生的工业垃圾不入垃圾箱,在垃圾箱附近随处乱倒现象,按照上级环卫部门指示精神,企业产生工业垃圾全部要自行消化,不得再倾倒在居民垃圾桶内,违者必究。确保居民垃圾与工业垃圾全分开。
(2)村内企业产生工业废水处理意见:根据实际情况,村内企业要自行处理工业废水,不得再随意向村内地下管网排放废水,造成对周边村庄农田污染,村内企业应自行挖掘沉淀池进行污水处理,然后经过处理的污水再由污水罐车抽出拖往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处理具
体操作:①隆盛印刷、海翼包装、金星彩印三家企业原则上共同挖掘一个污水沉淀池(具体方位在蔡庄老小学以东)②锡丰彩印、森信印刷原则上污水接入污水管网。③陈海军承包的厂房和荣盛印刷自行挖掘沉淀池进行污水处理。④万里印务、江阴市纸业应刷有限公司及周边作坊企业厂内自行挖掘沉淀池进行污水处理。⑤信昶包装已经自行挖掘沉淀池并保证不再向周边村和沟渠排放一滴污水。
2、阶段性目标
(1)拆除部分原有水泥垃箱站统一使用环保垃圾桶,整修残墙断壁。彻底清刷沿路两侧显著建筑物上的污垢、非法小广告和乱涂乱画等。
(2)规范各类标志牌、广告牌。统一规格,进一步规范、完善公路指示牌,清除私设及不符合要求的牌匾。
3、长期目标
(1)干净。从村外到村内,从道路到庭院,基本达到干净卫生,无暴露垃圾、无污水溢流、无人畜混居、无卫生死角等现象。
(2)整洁。村内无侵街占道的私搭乱建、无残墙断壁,街巷无乱贴乱挂、无乱堆乱放。
(3)路畅。入村主干道、次街巷平整、畅通,无坑洼、无积水、雨雪天不淤泥,便于群众出行和车辆出入。
(4)村绿。道路两侧因地制宜植树、种花,村边、路边、沟边、房前屋后绿化美化。
(5)实施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理的管
理系统。
切实加强对村内环境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无占路经营、无私搭乱建、无卫生死角、无乱停乱放、无乱涂乱画等现象的发生。对重点地段的标志性建筑进行修复、完善,全面实现场镇干道周围的美化、亮化和净化。
江阴月城蔡庄村委2024年7月4日
第五篇:深入整治重金属企业
深入整治重金属、化学品和危险废物企业
2024年环保健康行动即将启动,本次行动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加大对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涉及危险废物企业、污染减排重点企业、扬尘污染企业、镁制品污染企业和废水直排河流企业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积极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结构调整,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随着环保健康行动的开展,我县将深入开展以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以及含重金属副产品等行业为重点企业的排查整治。有关部门要按规定频次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建立监督检查台账和企业信息库,并实施跟踪管理。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24年本)》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24年本)》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对涉重金属的重点防控区域和行业,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国家“六个一律”整治措施,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同时对重金属整治工作不力,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实行“双否决”,(即:一律否决各种环保荣誉称号,一律否决重金属污染目标任务的考核)和涉重金属行业区域限批。
各乡镇(区)要将辖区内所有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含重金属副产品企业名单,详细地址,污染物排放,清洁生产审核,应急预案编制等排查整治情况于6月20日前上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在省环保厅网站公布。
整治重金污染的同时将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危废申报登记,对危废储存场所采取有效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并设置危险废物的识别标志。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全面排查企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督促产危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禁委托无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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