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制度讨论(合集五篇)
第一篇:人大制度讨论
第一,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要切实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选举的各个环节和各个阶段都符合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
第二,全面落实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要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认真执行立法法,加强立法工作,把国家的各项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加大监督工作的力度,提高监督工作的实效,特别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依法行使决定权,及时对国家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加强代表制度建设。要重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继续探索代表在人大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的途径和方式,健全有关的制度,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要总结代表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接受其监督的经验和做法,逐步使其规范化、制度化,从制度上保证人民对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四,完善议事制度,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效率和水平。要根据近些年的经验,借鉴国外有益的做法,完善会议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制度,保障会议通过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的民主性、科学性;要规范公民旁听会议的工作,进一步提高人大会议的开放程度,为实现公民的知政权提供条件。
第五,进一步改善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增加熟悉法律、经济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在逐步实现常委会组成人员比较年轻化的同时,逐步实现常委会委员的专职化,使常委会委员把主要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
第六,加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建设。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同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鼎立”制度根本不同,也与列宁、斯大林领导下建立的苏维埃制度有所不同。它有哪些特点和优势呢?
第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广泛的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组织形式。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这一性质决定了,在我国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12亿人民管理国家,总得有个组织形式。这个组织形式,就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它能够便利人民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能够便利人民群众经常通过它参加国家的管理,从而得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管理国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我们在政权工作中走群众路线的最好的、最有效的、最重要的形式。中国人民就是要用这样的政治制度来保证国家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在普选的基础产生的。据近20年中历次县、乡直接选举的统计,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占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99.97%以上,参选率在99%左右。所选出的代表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包括了各阶级、各阶层、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的人士。人大代表来自人民,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人民决定国家和地方的大事。实践表明,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种组织形式,能够把人民内部不同阶级、阶层的共同利益集中起来,能够反映和协调各方面的特殊利益,把全国人民的力量凝聚起来,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的周围,共同去完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任务。这是任何资本主义民主制度所不可比拟的。
相反,资本主义国家议会无论如何标榜“民主”,实质上都是被大资本家所操纵的。他们的选举,是一种金钱与权力的交易。据美国联邦选举委员会提供的数字,1994年11月美国国会议员选举中,各路候选人在为自己拉选票的宣传战中共花费5.86亿美元。其中,参议院每个议席的竞选经费为370万美元,众院为39.4万美元。在加利福利亚州,一名共和党候选人和一名民主党候选人竞选一个参议院议席,竟花费4300万美元。在这种金钱较量的竞选中,很难设想有哪位工人、农民能当选。他们选出的议员,虽然也有一些声望较高的人士,但大都是资本家和资产阶级的代理人、辩护士。恩格斯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这些人把政治变成一种收入丰厚的生意,表面上是为国民服务,实际上都是统治和掠夺国民的。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十月革命后建立的苏维埃制度也不完全相同。我国除了工农联盟外,还包括同其他爱国人士的联盟,具有更广泛的群众基础。
第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能够使各个国家机关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形成了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我国可以而且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同时在这个前提下,对于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等,也都有明确的划分,使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审判、检察等国家机关能够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工作。国家机构的这种合理分工,既可以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可以使各项工作有效地进行。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都是代表人民利益、为人民服务的,他们的根本目标相同,只是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人大同政府、法院、检察院之间的关系不是对立的,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种监督也是一种支持,它可以使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依靠,获得强有力的支持;又可以把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置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有效监督之下,尽可能地避免失误。毛泽东同志早就指出,没有代表大会作依靠的政府,处理事情往往脱离群众的意见。只有以人民代表大会作依靠,政府的力量才特别强大。
资本主义国家大都实行三权鼎立或三权分立制度。立法、行政、司法三个国家机关之间经常摩擦、扯皮、互相牵制,致使许多重要国事无法得以及时决断。美国国会通过的法案往往被否决,仅在罗斯福任总统时就达580次之多。美国总统提出的议案常常被搁置,如提出建立海军部的议案得到国会同意用了10年,建立内政部用了39年,司法部用了40年,劳工部用了45年。一些资产阶级学者也认为,权力分立论不符合积极增进效率的原理,它是以对国家权力及其行使人持怀疑的、不信任的、猜疑的态度为出发点的。美国第28任总统伍德罗·威克逊在《国会政体》一书中,总结美国实行这个制度一百多年的历史后得出的结论是:“这种制约和平衡,在实际生活中恰好是功过参半”。一些西方学者认为,他们国家实行这个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个人独裁专制,保持了社会稳定,但也暴露了严重的弊端。第三,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它便于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创立的,它的发展和完善也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就不可能改变中国人民几千年来受奴役、受压迫的地位,就不可能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也不可能实现社会主义的现代化。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是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形成的,是我国宪法确认的,是由党的先进性以及它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所决定的。我们党除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外,没有自己任何特殊的利益。因此,党对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有利于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便于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动员和组织全国人民一起行动。
现代社会,几乎所有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以政党制度作基础和依靠的。三权分立制度是同资产阶级两党或多党分赃制度联系在一起的,议会成为资产阶级政党争夺权力的主要场所。我国决不能搞西方国家的多党制。如果那样做,必然要取消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从根本上损害全国各族人民政治上的团结和道义上的一致,导致政治纷争的局面,危害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破坏国家的统一和稳定。我们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中国共产党居于领导地位,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具有宪法赋予的参政权力。这是区别于西方国家议会制的根本之点。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除了以上三个基本特点外,在组织形式上还有两个明显的特点。
一是我们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不搞两院制。据统计,现在实行两院制的有英、美、德、日、法等40多个国家,其中以西方国家居多。采取一院制的有丹麦、芬兰、西班牙、葡萄牙、突尼斯、毛里求斯等80多个国家,一般是比较小的国家和发展中的国家。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种体制符合中国实际,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
二是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之所以这么做,是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较多,不便于经常开会,讨论问题,设立常委会便于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权力,更有效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但不能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是一个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只有一个,那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隶属于全国人大,受全国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可以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二篇:人大制度
兴仁镇人大主席团会议制度
一、镇人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主席团会议实例,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二、主席团会议要全面履行各项工作职责,每次会议都要做好会前准备,突出重点,选准议题,确定列席人员名单及召开会议的日期。
三、议题的主要内容是听取和研究法律法规及上级人代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镇的执行情况;镇人代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实施情况;推进依法治镇、治村的步伐;听取代表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讨论研究一个时期代表和选民关注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热点问题;研究部署代表工作,听取代表视察、调查、检查、评议工作情况;听取镇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在代表大会上提出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的汇报;讨论镇人代会的有关事宜等。
四、主席团会议由人大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审议、决定问题时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主席团成员过半数通过。
五、在主席团举行会议时,可邀请政府领导同志列席会议;根据议题还可要求有关人员参加,可请各级人大代表参加,并且都有发言权。
六、每次主席团作出的决议、决定或重要建议,均由主席、副主席负责催办落实。
兴 仁 镇 人 大 主 席 团 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
(二O一一年一月十五日兴仁镇人大主席团会议通过)
为了切实加强镇人大主席团的自身建设,提高主席团成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使其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更好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主席团成员要把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作 为必修课,同时学习好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其它法律、法令。
第二条 主席团成员的学习采取集中和分散结合的方 式进行,每二个月集中学习一次,遇有新的政令和法律的颁布时,主席团成员要随时进行学习。
第三条 人大副主席应为准备好必要资料。
第四条 主席团成员分为法制、科教、经济和代表联络 四个组,每组都分别联系1-2个代表组,同人大代表保持经常性的联系。
第五条 主席团成员要经常深入选区联系选民,积极开 展调查、检查和视察活动,掌握第一手材料,按时参加主席团会议并能提出正确的可行的审议意见。
第六条 主席团成员要按分工坚持参加代表组的各项 活动,通过召开代表和选民座谈会等形式同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七条 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主席团要强 制度建设,建立和健全各项制度,使主席团工作既有法可依,又有章可循,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渠道。
第八条 主席团会议要坚持集体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 的原则,建立起集体领导制度,团结合作,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主席团工作要紧紧依靠同级党委的领导。在作 出重要决议、决定前要取得党委的原则批准,主席团工作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反映,得到党委的支持,以便更好地发挥作用。
兴仁镇人大主席团工作程序
(二O一一年一月十五日兴仁镇人大主席团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
《黑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镇人大主席团在工作中要坚持三个方面的原则:一是四项
基本原则;二是民主集中制原则;三是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预备会的时候,经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可由九人组成。主席团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
第二章 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筹备与召开期间的主席团工 作
第四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一般在每年的一季度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可依照法律的规定临时决定。
第五条 会议的主要筹备工作:
① 召开主席团会议,确定会议的指导思想,决定会议日期,研究有关事宜。
② 召开主席团会议,研究确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大会日程草案,提出主席团、秘书长建议名单,议案审查委员会,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等几个委员会的名单;第届人代会首次会议要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建议名单,任期一届,在以后几次人代会上此委员会发生缺席时,主席团可提出调整、补充此建议名单;确定列席人员;通过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③ 召开各代表组长会议,通知召开会议时间和议程草案,说明人代会政府工作报告和其它报告的要点和拟定会议将要决定重大事项的基本内容;以代表组为单位,会前组织代表进行初步审议,征求代表和选民的修改意见,各代表组长要组织代表就地视察、搜集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参加会议准备。
④ 在代表、选民广泛讨论吸收合理意见的基础上,做好各种报告、决议草案的修改、补充和其它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预备会:
①预备会的举行由人大主席团主持;换届时,由上届人大主席团主持。
②通过大会议程。
③通过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及大会几个委员会名单。第七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 ①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②确定主席团执行主席分工、决定副秘书长。③通过大会日程。
④决定表决议案办法及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⑤其它需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开幕式、即举行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
①开幕前,要说明代表出席人数是否达到法定人数,然后宣布大会开幕。
②分别听取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工作情况的报告等。报告后,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审议。
第九条 主席团第二次会议:
①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其它报告的情况和意见。
②如有人事任免事项,须经在各代表团依法充分酝酿的基础上,主席团提出镇长、副镇长人选建议名单。
③通过大会各项报告的决议草案。
④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大会议案和决议草案。第十条 闭幕式,即举行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
①通过闭幕式议程。
②如有人事选举事项,须依照法律规定通过选举程序和办法,并进行选举。
③换届时,首次人民代表大会要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④通过大会各项决议。
⑤通过议案审查委员会报告,或通过代表议案决议。⑥其它事项。
第三章 闭会期间的主席团会议
第十一条 时间和议题:
①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主席团会议,每季至少举行一次,实行例会制。对表决事项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主持人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
②主席团要全面履行各项职责,每次例会都要突出重点,选准议题,选定议题大体应遵循以下六项主要原则:一是依据人代会决议精神,努力完成主席团全年工作规划;二是检查对本级人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上级人大及常委会精神的贯彻;三是紧紧围绕每一个时期党委的中心工作进行;四是督促有关方面对人代会的议案和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认真办理;五是保证和督促农村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农村贯彻执行情况,推进依法治镇、治村的步伐;六是政府提请审议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③ 主席团要依法做好镇长、副镇长选举、个别补选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镇人代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处理如下事项:
(1)、筹备下一次人代会的有关事宜。
(2)、审议镇政府所提请的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族等重大事项,审查由本级人代会通过的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并作出相应的决定或决议。
53(3)、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镇政府贯彻执行人代会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
(4)、审查镇政府发布的决定,撤销镇政府作出的违背宪法、法律法规的不适当的决定或命令。
(5)、联系本镇内的各级人大代表、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检查和调查活动。
(6)、镇长因故缺席时,主席团会议审议确定一副镇长代理镇长,听取和催办检查有关部门办理人代会代表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7)、办理本级人代会和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和委托的其它工作。
(8)、审查批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并向人代会备案。
(9)、决定下次人代会的列席人员。(10)、办理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11)、遇有镇代表被捕、受刑事审判或被采取其它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时,主席团可接受执行机关的报告并向人代会备案。
第十三条 做好例会前准备:
①通知主席团成员做好参加会议的准备。②通知政府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并做好会议准备。③围绕例会议题,主席团成员深入代表组进行调查研究,做好会议发言准备。
④围绕例会议题,主席团成员或吸收代表搞好“三查(察)”活动,做好会议发言准备。
第十四条 依法开好主席团会议:
①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召集或受主席的委托由副主席召集。
②主席团成员过半数到会方可开会。③通过会议日程。
④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凡需要作出决定,决议的议题,审议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的结果必须是主席团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⑤表决可采取举手、投票或其它方式进行。采取哪种方式由主席团集体讨论决定,表决后要当场宣布结果。
⑥在主席团举行会议时,可邀请政府领导人列席会议;根据议题还可要求有关人员参加,也可邀请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参加,并且都有发言权。
⑦每次主席团作出的决议、决定或重要建议,由主席和带回副主席催办落实。
第四章 监督政府工作
第十五条 审查文件:
①镇人民政府将自己制定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规章等规范文件,在颁布或发出的同时报送镇人大主席团审查。
②镇人大主席团对于上述文件,如发现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代会及常委会和镇人代会的决议、决定有相抵触的地方,要建议政府自行撤销,也可以由主席作出决定撤销。
第十六条 审议工作报告:
①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要定期或不定期吸取和审议政府的工作报告和专题报告。
②审议报告时,政府有关人员要出席会议,听取主席团成员审议的意见和询问。
第十七条 组织评议政府工作:
①评议前要做好准备,做出评议的具体方案。②评议的时间,每年评议一次,可以结合年终总结工作
一并进行。
③评议的内容,坚持“一分为二”,实事求是的评议政府的全面工作,同时评议驻镇上管单位的工作,评议工作的重点是评议对镇人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④评议的方法和步骤。在代表走访选民的基础上,按代表组评议反映给主席团,主席团再集中进行评议,主席团评议时,可吸收部分代表参加。民主评议的情况,要如实反映给政府。
第十八条 组织评议政府工作人员: ①年末或年初评议一次。
②评议对象:主要是政府的组成人员,即镇长、副镇长和站所长,助理员。
③评议的内容:是否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是否勤政廉洁;工作是否优质高效;即定目标责任是否如期达标等。
④评议的时间、步骤:每次评议的时间可根据工作量大小进行安排,大体在10天至20天为宜。一采取五步进行:一是召开动员大会,制定实施方案;二是被评议单位自查和代表深入调查;三是召开评议大会;四是落实整改;五是评议总结。主席团成员在评议时应深入代表、选民中分组分片
评议。主席团要如实向党委汇报,有些意见应及时转交政府。
第十九条 议案处理和催办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批评意见以及人大群众来信来访:
①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凡是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后交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后,及时答复代表;凡条件成熟的,会议期间即可答复。
②在闭会期间,主席团要负责处理代表的议案并向下次代表大会作处理议案的报告。
③主席团会议上,主席团成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副主席或主席团秘书整理后交政府或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结果向下次主席团会议汇报。
④代表平时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和来信来访,要随时接待、及时转办,并将办理的结果答复本人。
第二十条 “三查(察)”活动
①镇人大主席团要有计划地组织主席团全体成员和镇人大代表及代表小组地行政区域内进行“三查(察)”活动。
②要为各级人大代表开展“三查(察)”活动做好服务工作。
③视察:镇人大主席团要按计划组织全面视察或专项视
察。视察时,政府应有人员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和解答提出的问题,被被窝的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
④调查:镇人大主席团要通过调查,了解社情民意,了解全镇情况。内容包括:一是本行政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严重违宪、违法行为;二是镇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违宪、违法行为;三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四是需要权力机关处理的其它事项。
⑤检查:镇人大主席团围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及镇人民政府执行人代会议、决定情况,可不定期的进行检查。监督和推动镇政府全面实施各项法律,推动两个文明建设,及时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帮助政府改进工作。
第五章 联系各级人大代表
第二十一条 镇人大主席团必须经常联系本镇的各级人大代表:
①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三人以上划为一个代表小组;有几级代表的,应混编为一个代表小组。
②镇内的县人大代表,除县代表组自行活动外,可就地就近指定他们参加一个镇代表组活动,镇人大主席团为他们搞好服务。
③主席团成员,每人联系一个代表组。镇代表小组第两个月至少活动一次。
④每次活动内容,镇人大主席团可根据全镇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内容,各代表组也可自行安排一些内容。
⑤第次活动,代表组长要向主席团报告活动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然后经主席团整理后转交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主席团要搞好催办工作。
第二十二条 制定计划,坚持在代表中开展“六争六为六个一”竞赛活动,做到半年初评,年末总评,评选出全年的先进代表小组、优秀人大代表、模范代表组长。并衽精神鼓励为主,物资奖励为辅的原则,予以表彰,促进代表依法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程序凡和上级规定有抵触的地方,均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程序从通过之日起施行。
兴仁镇人大主席团 关于办理议案暂行规定
(二O一一年一月十五日兴仁镇人大主席团会议通过)为保障人大代表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结合我镇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议案的提出
第一条
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二条
对人大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须由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第三条
向会议提出的各项议案,提案人应向会议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议案均应一事一案。
第四条
各项议案,可以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提出,也可以在会议期间提出,但不应超过会议主席团确定的截止时间。
第二章
议案的立案范围
第五条
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必须属于地方
组织法第九条规定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六条
罢免职务的提出要符合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议案的审查、审议和表决
第七条
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在大会预备会上选举产生议案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有如下职责:
1、收集综合提案人提出的议案;
2、向主席团建议议案截止时间;
3、对议案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写出议案审查报告;
4、起草大会议案表决办法(草案)。
第八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方案时,涉及到专门问题,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或专业人员列席会议,征求意见。
第九条
主席团同意立案的,议案交由各代表团讨论审议,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正式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条
列入会议日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一条
议案的表决可采取投票、举手或者其它方式
进行,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议案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方为通过。
第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确定的,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授权主席团查清问题,下次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议案的督促、检查和办理
第十三条
经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立案的议案,由人大主席团负责催办。
第十四条
镇人大主席团要认真研究议案办理情况,一经办理完毕,应及时催促有关部门将办理结果用书面材料答复提案单位或提案人。
第十五条
对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在办理过程中,人大主席团可采取听汇报、开展“三查(察)”等方法进行催办。
第十六条
对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各有关部门要在议案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并向人大主席团或在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上报告办理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经审查构不成议案的,要作为建议、批评和
意见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令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兴仁镇人大主席团关于 开展“三查(察)”活动暂行办法
(二O一一年一月十五日兴仁镇人大主席团会议通过)为提高视察、调查、检查[以下简称“三查(察)”]活动质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根据地方组织法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三查(察)”准备工作:
镇人大主席团在“三查(察)”活动开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1、表大会和镇人大主席团会议议题,确定“三查(察)”题目。
2、开主席团会议或主席、副主席协商,确定“三查(察)”的具体
时间、形式和内容。
3、与镇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沟通,使他们充分做好接待、服务和汇报的准备。
二、“三查(察)”的具体时间、形式、方法和内容:
1、至少一次,每次活动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2、“三查(察)”的具体形式由镇人大主席团根据需要定: ①全体主席团成员参加的“三查(察)”活动。②部分主席团成员、全体代表组长集中进行“三查(察)”活动。
③部分主席团成员、部分代表组长、部分人大代表共同进行的“三查(察)”活动
④以代表组为单位分散进行的“三查(察)活动。⑤代表一人就地就近持代表证进行单独视察。
3、“三查(察)”活动的基本方法: ①听取被查(察)单位的工作汇报。②召开选民座谈会。③深入选民了解情况。④查阅有关资料。
4、“三查(察)”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有关法律法规、各级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②党委各时期中心工作的落实情况。
③全镇人民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④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及镇、站所国家工作人员
的廉政建设情况。
三、“三查(察)”的总结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1、三查(察)”活动结束后,要进行认真的总结,肯定工作成绩,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2、镇人大主席团集中组织的“三查(察)”活动,其情况综合和代表的意见、建议,由镇人大主席团直接汇总和整理;以代表组为单位进行的“三查(察)”活动,由代表组长负责整理后报镇人大主席团。
3、对在视察中代表和选民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调查后形成的有关材料,由镇人大主席团书面转给政府和有关单位办理和解决。
4、对于代表视察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办理情况,镇人大主席团将定期和不定期地听取镇政府或承办单位的汇报,督促办理进度,由承办单位或镇人大主席团将办理结果负责答复代表和选民。
兴仁镇人大主席团关于组织人大代表评议县驻镇和镇直属“站所”工作暂行办法
(二O一一年一月十五日兴仁镇人大主席团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黑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人大代表评议“站所”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强化人民监督机制,推动镇政府和各“站所”的廉政和勤政建设,更好的为广大群众和基层服务,发展农村经济,全面推进我镇的两个文明建设。
第三条评议“站所”工作要达到以下标准:
①代表和选民确实发动起来了,95%以上的代表和85%以上的选民参加了评议。
②各“站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提示出来并调查清楚。③整改措施得力,主要问题得到了解决和处理。④被评议单位整章建制,工作有明显改进。
⑤密切干群关系,做到代表、农民、干部、被评议单位、68 镇村党组织五满意。
第四条评议“站所”工作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邓小平理论为指针,紧紧依靠镇党委的领导,在县人大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
第五条评议“站所”工作,由镇人大主席团具体组织代表实施,除镇代表外,邀请本行政区内的县人大代表参加。为加强对评议工作的领导,可以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镇人大副主席参加的评议领导小组。
第二章评议的范围、内容和时间
第六条评议的范围是驻镇上管单位和镇直属“站所”。第七条评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②完成党的中心工作任务情况。③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情况。④在本职工作中为基层服务情况。
⑤在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为农民致富做贡献情况。
第八条评议的时间是每年年末或初评议一次,与政府的
年终工作总结同步进行,每次评议纯工作时间为10天至20天。
第三章评议前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制定方案层层动员:
①召开人大主席团会议,研究制定评议方案,征得党委同意后实施。
②建立评议组织,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定联络员并进行培训。
③召开各级人大代表、联络员、被评议单位负责人、镇村干部参加的动员大会,分别由党委书记、人大主席或副主席,镇长作动员报告,部署实施方案。
④以代表组为主,组织代表学习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确定代表走访选民办法,培训好评议骨干。同时,镇政府要组织被评议单位搞好自我学习、自我教育工作,做好接受评议的准备。
⑤各单位和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的搞好宣传,充分调动广大选民参加评议的积极性。
第十条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①以代表为主,由联络员、村屯干部等组成若干调查组,70 深入选民,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摸清并查证核实各“站所”存在的问题。
②对调查摸底中发现的问题,各代表组要进行认真的归纳和梳理,形成综合材料,做好上会准备。同时镇政府要组织被评议单位搞好自查、自纠、自我总结工作,准备好在评议大会上的汇报材料。
第十一条做好其它准备工作:
①镇人大主席团或评议领导小组要帮助各代表组拟好发言稿。
②各代表组确定好议政能力较强的代表做中心发言人。③对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的“站所”镇人大主席团或评议领导小组会前要找其负责人谈话,引导他们正确对待代表的批评意见。
④召开人大主席团或评议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评议大会的具体时间、方法和参加人员,准备好测评标和其它有关事宜。
第四章评议的主要程序和基本规则
第十二条镇人大主席团召开评议大会,一有各级人大代表、联络员、被评议单位负责人和镇村干部参加、同时邀请
县属“站所”主管部门领导参加。
第十三条评议大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主持会议,对开好评议大会提出具体要求。
②被评议单位负责人汇报工作,汇报要一分为二,多找问题和不足,并提出初步改正措施。
③各代表组推选的中心发言人面对面的评议在肯定成绩、提示问题的基础上,对各“站所”今后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
④各代表组分头召开会议,根据各“站所”的汇报和代表发言人的评议,对被评议单位的工作进行全面地、综合地评议、酝酿打分。
⑤举行大会。人大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打分、评出人大代表信任单位、基本信任单位和不信任单位,并当场向人大代表信任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向人大代表不信任单位亮“黄牌”
⑥被评议单位代表作表态发言。
⑦镇党委主要负责人作评议工作总结讲话,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四条评议应遵循的基本规则:
①参加评议的各级人大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②被评议单位负责人是代表者,不参加评议打分。③分开计票,从代表中推选监票人监督计票。④投票打分的具体方法由镇人大主席团决定,采取百分制打分;获得80(含80)分以上的为人大代表信任单位,60至80(不含80)分的为人大代表基本信任单位,60(不含60)分以下代表不信任单位,即亮“黄牌”单位。
第五章后工作
第十五条镇人大主席团地评议大会后三天内把评议结果通报全镇和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召开整改会议。根据代表的评议意见,帮助被评议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主席团要组织部分代表对被亮“黄牌”单位和问题较多的单位开展“三查(察)”督促整改,并把整改结果及时通报给代表和选民。
第十八条对“黄牌”单位,在一年后的评议“站所”时,由代表投票决定是否摘掉“黄牌”。
第十九条对在评议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或需要进一步查证核实的问题,镇人大主席团将按照职责权限继续调查处理或移交镇政府、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查处。主席团要了解调查处理结果,并通报给代表或选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被评为人大代表信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年终评优和奖励时可优先考虑;被亮“黄牌”单位,在未抽掉“黄牌”期间,不能被评为各级先进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被主为先进个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年历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人大制度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七、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八、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九、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一、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职责
1、负责召集、主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处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2、宣传、贯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决议、决定;
3、组织主席团成员联系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总结交流代表工作经验;
4、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接待、办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
5、办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席代理主席职责。
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专干的日常工作
1、召集和主持法定的每季不少于一次主席团会议;
2、组织视察;
3、组织代表小组活动;
4、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5、组织代表评议;
6、补选代表;
7、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
8、负责召开人大例会;
9、组织主席团成员联系代表和开展代表联系选民的活动;
10、完成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事项;
11、接待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制度
一、人大主席、副主席与被监督部门联系制度
1、人大主席、副主席与被监督各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2、要经常深入人民群众了解情况,开展调研,对其实施有效监督;
3、每季度召开一次座谈会,听取被监督部门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汇报;
4、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被监督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研究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督查。
二、人大主席、副主席走访代表制度
1、联系代表,组织代表走访选民,了解代表和群众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2、以代表活动小组为单位,由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组织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每半年对各代表活动小组的代表进行走访,了解代表在执行职务、闭会期间的活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以更好地发挥其代表作用;
3、召开座谈会,指导工作,解决问题,发挥作用。
三、人大主席、副主席信访接待制度
1、人大主席每月逢一(农历)、副主席每月逢五(农历)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2、接待地点为乡镇信访办;
3、乡镇人大专干对群众来信来访情况做好记录;
4、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提出拟办意见;
5、及时向承办单位交办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
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职责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2、主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负责筹备和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审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3、检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情况,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办理代表的议案、建议和意见,听取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并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5、组织代表联系选民,开展视察、调查和代表小组活动,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监督;
6、组织代表检查、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工作,并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7、办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事项。
乡镇人大代表活动制度
1、按照“便于组织,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设立若干个代表活动小组,广泛开展各种代表活动;
2、代表活动小组的活动由各代表活动小组组长组织实施;
3、活动小组每季必须至少开展一次活动,组织代表视察,列席同级行政会议,对本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实施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建言献策,参政议政;
4、代表活动小组要有会议记录本、学习笔记等相关文字记载,个人要有学习笔记,意见和建议要有文字资料,以便检查考核;
5、要把搞好学习作为代表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及时组织代表认真学习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努力提高参政议政水平;
6、代表活动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每次活动有计划有目标,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和主观能动性;
7、人大代表每年必须坚持向政府提出二条以上合理建议和意见;
8、人大代表必须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参加各种代表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或以各种借口或理由拒绝参加代表活动。
乡镇人大信访工作制度
一、信访工作原则
1、严格按照新《信访工作条例》的受理程序接待来信来访。
2、按照“统一登记、统一交办、定期反馈、严格督查”的要求,设立“人大信访工作登记簿”,坚持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单位、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二、信访工作的受理范围
1.对本乡镇人大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2.对本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3.对本乡镇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事关民生的问题。
三、信访工作的办理程序
1、受理、登记收到群众来信来访,由乡镇人大办接待和登记,交乡镇信访办办理。
2、督办对于第二次及以上来访者,由人大办登记,交主席团处理和督办。
3、答复承办单位对群众来信来访,按照程序办结后,给来信来访人以答复,说明处理情况。
4、报结结案的整个案卷,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一事一卷,填写案卷目录,装订成册,由人大办公室存档。
四、信访工作责任
1、人大办办理信访事项要积极热情、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正确疏导、认真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2、承办机关要对信访工作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公正执法、及时处理,并按程序申报处理结果。
乡镇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1、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的原则,建立代表小组,设立正副组长。
2、代表小组活动的形式应当因地制宜,讲究实效。可以采用学习、召开座谈会、走访选民、接待选民来访、视察等形式。
3、代表小组活动一般每年不少于四次,每年不少于七天,具体时间由代表小组根据活动安排和实际情况确定。
4、每次代表小组活动前,代表小组长应将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通知本组全体代表。一般情况不得请假,如果代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活动时,应事先向代表小组长请假。
5、代表小组活动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的上级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参加。
6、代表小组在活动中可以对有关单位依法进行视察、调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小组长归纳整理后报乡镇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7、代表小组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向乡镇人大反馈活动情况。
8、代表小组活动要有专门的记载,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主要内容、参加代表姓名、活动方式等,作为检查代表履行职务的情况和评选优秀人大代表的依据。
9、代表参加活动时,所在单位应按正常出勤对待,享有原有待遇。活动经费由乡镇人大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计划,列入乡镇财政预算。
乡镇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1、代表必须经常联系原选区的选民。每名人大代表确定3-5户选民作为联系户,每月不少于一次开展联系选民活动,每年5月中旬和10月中旬作为选民的统一见面日,主动上门,了解情况,倾听意见,认真受理和接待选民来信来访,及时向代表小组召集人或向人大反映选民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
2、代表在每次人代会和代表小组活动前,应深入选区,根据人代会和代表活动的内容以及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调研,听取选民的意见和建议。
3、积极向选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根据要求认真传达人代会和主席团会议的精神。
4、在走访、座谈中,代表收集到群众反映的批评、意见、建议,应定期向乡镇人大报送,对比较重要和紧迫的问题及时以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形式书面提交乡镇人大,由人大移交政府答复办理。
5、每次活动后,代表应该如实填写“代表履行职务登记表”。定期向选民汇报履职情况,接受选民监督。
6、代表联系选民的情况,年终以代表小组为单位进行总结交流。
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制度
一、主席团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每次会议的时间一般为1天。邀请党委政府领导人列席,必要时邀请有关方面的人员列席。
二、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召开。主席团授权主席决定会议时间、地点,并根据每次会议议题,决定列席人员。
三、每次主席团会议做到有计划、议程、主题和记录。主席团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时,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主席团决定的有关事项,由主席转交政府贯彻执行,主席团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主席团会议的主要内容:
1、检查宪法、法律、法规,各级人大的决定、决议在本辖区内的遵守和执行。
2、听取或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检查督促政府对人大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
3、检查督促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听取其情况汇报。
4、讨论决定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主席团自身建设等重大事项。
5、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依法开展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和村民代表履行职责。
6、加强对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领导,保障其依法开展工作。
五、每次主席团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准备审议的议题,应提前向政府发出通知。政府应在主席团会议召开5天前书面将要汇报的内容交人大。
六、召开代表小组组长座谈会,布置代表活动,收集选民意见,听取代表意见,研究人大工作。
乡镇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制度
1、人大专干收集、归纳、整理代表在大会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乡镇人大提出拟办意见。
2、召开人大、政府联席会,将代表所提建议、批评、意见交政府确定承办单位。
3、召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会,对承办单位提出办理要求,明确办理责任。
4、对重点建议由人大主席团组织部分代表对承办单位进行现场督办。
5、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会后2个月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
6、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后1个月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2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
7、代表对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乡人大交承办单位再作研究处理,并在一个月内再次书面答复代表。
人大代表的义务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2.参加代表活动;
3.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工作实践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4.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5.保守国家秘密;
6.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工作;
7.接受原选举单位和选区选民的监督。
当好人民代表的基本要求
①必须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法律和政策;
②必须带头搞好本职工作;
③必须热心政治活动,积极做好代表工作,尤其是担任各种领导职务的代表,更应当以普通代表的身份参加代表活动,同其他代表一起共商国家大计,共同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把本职工作和代表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④必须敢于同违宪、违法的行为作斗争,有以身护法的精神;
⑤必须想人民之所思,急人民之所急,关心人民疾苦,正义直言,真正是人民的代言人。
人大代表的任务
通过参加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活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国家、人民、社会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
第四篇:人大制度由来
地方组织法之人大制度由来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任何别的政治制度一样,不是凭空产生的。在近代历史上,各个阶级、各种社会势力围绕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进行过探索和激烈的斗争,但都失败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建立了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农民协会,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建立了工农兵苏维埃,在抗日战争时期建立了参议会,在解放战争时期建立了人民代表会议。这些成功实践,为建国后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毛泽东同志等老一辈革命家总结这些经验,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民主革命胜利后,中国可以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从全国到省、县、区、乡的人民代表大会系统,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举行第一届全体会议,这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当时在全国普选的条件还不成熟,自上而下地建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难以进行。所以在建国初期,确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经过几年的过渡和积累,在1953年我国进行了第一次大规模的普选,自下而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胜利召开,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至此,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根本法的形式正式确立。
新中国成立后,从(1954年)起宪法以根本法形式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五篇:怀化市人大制度
怀化市人大制度
理论研讨会论文
适应新形势需要依法提高财政预算监督水平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杨志煌
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和监督财政预算的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历史使命,对财政预算的监督日趋重要。现笔者试对如何搞好这一工作谈点个人看法。
一、当前地方人大对财政预算监督的现状
纵观世界,我国的财政预算过程与西方国家的财政预算之间的差异并不大,但我国的预算仍然出现预算编制简略,预算内容短缺,预算变更频繁,预算支出低效等诸多方面问题。同时,超收和专项资金使用监督困难特大,决算审批和监督呈现于形式。再加上,目前各级人大财经监督工作由于各种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制约,往往不能充分发挥对预算的全面监督。其主要表现:
一是由于体制上的原因,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政府的监督趋向于程序性的比较多,反映在人大财经预算监督上的作用效果比较小。因此,要切实增强监督效果,一方面需要提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自身素质以及财经工作水平,另一方面要积极完善健全监督机制的 1
有效途径。
二是财政部门“人大意识”弱化。从法律上来看,对财政预算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权力和职责。政府应该对人大负责,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但在现实工作中,一些领导的意识里,多多少少还存在着“人大对政府监督,只会困住政府的手脚,碍手碍脚,妨碍你干事,帮倒忙”等想法。因此,“政府对人大报告只需要形式上到位,有些实质问题模糊了事”的做法还时有存在。有的地方政府在每年向本级人代会及其常委会报告预算和上年决策执行情况时,往往表面讲得多,缺乏深层次的分析。人大及其常委会只能根据财政部门反映的数据进行审议,不可能及时掌握税收征管的实际状况和预算改革中面临的实际困难等等一些事关全面的情况,只能“蜻蜓点水”地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起不到“画龙点睛”,不利于人大充分行使财经工作的监督权。
三是审计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遏制,在财政预算监督的实践过程中,应全面借助审计部门的力量,认真听取和采纳审计部门的审计建议,并通过审计部门的密切配合,来达到增强财政预算实效。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审计部门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向人大和政府的报告是有差异的,审计部门与财政部门同属政府部门,如何更有效的利用审计这一监督工具,把人大对预算审查监督向实质性更进一步推进,也成为了一个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二、预算监督工作中,需进一步深化的对策
针对如上不足,笔者认为要从如下方面入手,切实提高财政预算监督水平。
(一)改革预算编制方式。倡导推行部门预算是最佳的选择。由于预算细化到部门和项目,并实行综合预算和零基预算,能够全面反映预算内外资金的安排,满足了预算细化和全面的要求。同时,实行部门预算,客观上可以安排充裕的编制时间,保证部门预算编制的质量和效益。
(二)开展对预算的实质性审查。在预算监督的方式上,要注重于实质性的监督。长期以来,财政预算稿编制较粗,常常是“外行看不懂、内行看不清”,预算的透明度不高,针对这一现状,一是人大财经工委要提前介入财政预算草案的编制,严把初审关。二是要从严要求财政部门尽可能详细编写预算草案报告,要提高细化的预算收支总表和编制说明书等资料,努力使预算编制更科学、更合理、更透明。三是要逐年增大对部门预算监督审查的广度和深度,加快部门预算全部纳入人大监督范围的步伐。四是开展专题审议。即在代表大会期间,安排专门的时间,组织各方面具有一定财经知识的专家代表对预算进行专题审议。五是举行听证会。预算审查听证会不仅可以邀请代表参加,也可以邀请旁听代表和市民参加,最广泛地听取各方意见。六是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不定时地组织代表和专门人员进行调研,及时掌握财政运行情况。
(三)在预算监督的内容上,要实施预算内外资金并重并举。众
所周知,地方各级预算外资金收入是地方财政收入的半壁江山,而且常常是“体外循环”。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可支配的财政主要体现在这方面,因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财政预算的监督,不能一头沉,不能抓这头丢另一头。特别是要抓住预算外资金这一薄弱环节不放,要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和调查等形式,加大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监督力度。要介入综合预算和部门预算的编制过程,实行全过程监督,要从源头上加强监督。要依据行政许可法对各种收费和票据管理及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加强监督力度,把这些纳入人大监督的范围之中,以便及时检查问题,发现问题。
(四)增强预算透明度。坚持对预算内容的公开,即把人大最终通过的预算案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布,坚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报告的公开,并把审计结果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逐步扩大公民知情权,不断增强其监督的责任和义务。
(五)实行绩效预算。可以有重点地从专项资金和政府投资项目开始,并借助社会审计力量,逐步将绩效审计延伸到预算的所有领域。绩效审计也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并作为一项审查财政决算和编制下一年的预算的依据。
(六)及时修改和完善《预算法》。随着财政形势的发展。目前的《预算法》已不能适应预算监督的需要,如目前的政府采购、部门预算等工作已超出了《预算法》的范围。因此通过完善和修改《预算法》,把各地在预算监督的实践中已经探索出来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吸收到
《预算法》中,统一预算监督程序,使预算管理最终走向法制化的轨道。
一是建立情况报告制度实施监督。坚持常委会财经委与财政部门建立联系制度,要求财政部门每月报送预算执行情况表,税务部门每季度报送税收情况分析情况,经济部门报送每半年总结,通过报送的材料及时掌握预算执行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监督,有效避免“政府说什么,人大听什么;给什么,看什么;报什么,批什么”的现象。
二是加强调研检查进行有效监督。每年两次安排听取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会前认真开展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调研活动,采用召开座谈会,实地察看等形式,综合分析各乡镇和县直经济部门报送的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材料,全面了解半年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时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三是督促强化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了解,督促县政府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将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及时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对暂时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每年结合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情况一并进行检查。
四是加强对重点热点问题的检查监督。围绕全县经济工作重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视察和检查活动。通过听取县政府关于相关情况的汇报,走访企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困难。组织视察检查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对全县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调研,开展服务业发展、外经贸工作等项专题调查,有效监督财政预算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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