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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勤人员出勤管理办法

    栏目:一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悠然小筑 时间:2024-08-22 19:05:08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后勤人员出勤管理办法

    后勤人员出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矿后勤人员的劳动组织纪律管理,推行科技与人工相结合的记录方法,从而保证我矿安全生产工作持续,有序、稳健运转,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纹录入管理办法:

    1、录入时间:早上7点出50分钟以前,下午5点钟后。

    2、不能在规定时间到位录指纹的人员,须提前向办公室报明原因,由办公室进行手工录入。否则,造成考勤有误,责任自负。

    3、当班晚上的考勤,在当天下午录指纹时,向考勤人员说明,不说明的人员,当天晚上不记出勤。

    4、凡不请假而离矿的人员,一律作旷工处理。

    二、井口:

    1、井下工作人员,在出入井时,实行刷卡管理。入井刷卡后20分钟内必须入井,否则不按刷卡时间记入井时间(特殊情况除外)。

    2、入井工作人员,必须走人行井(检查工作时间除外),监控调不到的(除设备故障外),视为未入井。

    3、检查工作的人员,在单面出入井时,需向检身员说明,进行实情记录。

    以上条款,请认真大家执行。否则,责任自负。

    大竹县柏林镇一六一煤矿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第二篇:教师出勤管理办法

    教师出勤管理办法

    教师出勤是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保证,是提高教师形象的重要形式。根据我校目前教师出勤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事假

    原则上不同意教师请事假,但考虑到教师工作的特殊性,一学期教师的事假必须控制在2天以内。超过两天的则扣分。

    1、一天事假扣8分。

    2、父母或子女住院,按相关政策办理,超假的部分按事假计算。

    3、教师本人或子女结婚、生子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超过部分按事假计算。

    4、父母去世,按相关政策办理,超过部分按事假计算。

    5、送子女到市外上学,可申请3天以内的假,超过部分按事假计算。

    二、迟到、早退

    1、未按时上班,在晨会下课前未到按迟到计算。

    2、学生未集合而离校的,则按早退计算。

    3、住在区外的教师,周一晨会下课后开始考勤。

    4、例会、集会、业务学习、教研活动未按时参加,则按迟到处理;无工作上的特殊情况,提前离会的,则按早退处理。

    5、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

    三、病假

    病假原则上不扣分。

    1、教师确因身体原因需住院的,必须具备入院证、病情证明等复印件。学校按相关政策办理。

    2、非住院病假必须具备复式处方或医药发票等手续,否则按事假处理。

    四、旷工

    1、旷工一天扣15分。

    2、教师第一节课前未到校的,除特殊原因或不能克服的原因外,则这一天未到校的时间则按旷工处理。

    3、不假离校,按旷工处理。

    4、不参加例会、集会、业务学习、教研活动按旷工处理。

    五、说明

    1、教师出勤一天按7节课计算(含晨会)。同时,教师早、晚辅导纳入考勤。

    2、考核总分100分,扣完后继续扣,考核栏按此办法操作。此办法是对考核中教师出勤的补充。

    3、考核结果与考核、积效奖惩等挂钩。

    4、公假必须是学校派出的5、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条款执行。

    6、教师的学习、考试按相关政策办理。

    六、批假

    请假在2天以内的,教师写书面请假条,并落实好课程后经校长签字审核,报教导处复核,作好相关记载;请假2天以上的报教育局审核。

    第三篇:员工出勤管理办法

    员工出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出勤,使员工出勤有制度依据,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标准化、流程化作业效率,结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以提高管理效率、权责明确、人性化管理为原则;坚持员工自主管理与组织管理相结合,满足公司管理的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四条 考勤基本单位为各部门,要求各部门选出能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的员工任兼职考勤员,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五条 考勤员须认真负责地将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员工的出勤、迟到、早退、旷工、病假、事假等情况详细地记录到考勤表上,记录必须当天完成,不得追记、漏记,考勤表要上墙公开。

    考勤表的填写规范:长白班出勤八小时填定“8字”,出勤四小时填写“4”字;三班倒岗位分别填写“白、中、夜”字;旷工的填写“旷”字;出差的填写“差”字;学习的填写“学”字;外借的填写“借”字;病假的填写“病”字;工伤治疗休假的填写“工伤”字;事假的填写“事”字;探亲假的填写“探”字;年休假的填写“年”字,员工被司法机关拘留或逮捕造成缺勤工日,考勤表写“扣留”或“逮捕”;其他各种休假也一律用文字表示,不得随意划符号,以免无法考查。

    第六条 员工内部调动工作时,应将员工考勤表复印一份带给调入单位考勤员,以便连续考勤。

    第三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七条 工作时间

    (一)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其工作班制为常白班、三班二运转、四班三运转等形式。

    (二)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根据工作内容,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另行安排。

    基本作息时间: 常白班:

    每日工作时间:8:00-12:00;13:00-17:00 倒班运转:

    白班:8:00-16:00 中班:16:00-24:00 夜班:24:00-8:00 备注:其他因岗位性质而排的班制,时间另行确定。遇法定假日、季节变化等需调整工作时间的由综合管理部门另行通知。

    第八条 员工必须按规定工作班制和工作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倒班员工应提前到岗准备接班,当班人员应做好交接班后方可离岗。每日上下班、加班工作的起止时间应由单位考勤员负责记录。

    第九条

    迟到、早退、旷工的认定

    迟到:于规定上班时间15分钟以内未到勤的; 早退:于规定下班时间提前5分钟以内退勤的; 旷工:于规定上班时间15分钟以上至4小时以内未到勤的,或于规定下班时间提前5分钟以上至4小时以内退勤的,按旷工半日认定;于规定上班时间延迟4小时以上到勤的,或于规定下班时间提前4小时以上退勤的,按旷工1天认定。

    上述情形,如确因突发事件无法及时报告主管的,事后立即补办请假手续并经直接主管批准,可视为请假。

    第十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旷工

    未按规定办理请假、补假手续或假期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以及虽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到岗的;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动和工作安排或拒不接受工作任务的; 其它可以被认定为旷工的行为。

    第十一条 迟到、早退、旷工等违纪行为按《劳动纪律管理办法》规定的考核细则、《员工奖惩条例》规定条款及《绩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未执行出勤刷卡前,由各部门手工考勤,每月2日前报上月考勤结果。

    第四章 加班管理

    第十三条 经主管批准加班人员,必须于规定时间内保持出勤,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四条 因工作原因无法在法律规定时间内进行休假的,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轮休,出勤按照实际上班为准。

    第十五条 员工因加班需补休的,补休时间与加班时间长短一致,一般在当月补休完毕,特殊情况不超过本季度。

    第十六条 管理技术人员因本职工作任务而需加班的,不计加班。

    第十七条 员工不能按先进合理的劳动定额完成任务而加班的,不计加班。

    第五章 假期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规定的假期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年休假八种。

    第十九条 事假 员工因私事请假,均属事假。员工休事假期间,公司不支付工资(含各类奖金)。

    员工休半天事假由直接上级批准,一天(含一天)以上、两天(含两天)以内事假,由所在科室、作业区负责人批准;两天以上五天以内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五天以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批。休事假一天(含一天)以上,员工必须办理请假登记手续。员工请事假当年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员工一年内累计休事假达15天以上必须报公司审批。

    员工被司法机关拘留或逮捕造成缺勤工日,按事假处理,不发工资。

    员工在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期间一般不得休事假,特殊情况必须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休事假累计一个月以上,相应的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期限应按假期的同等时间延长。

    第二十条 病假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计算。医疗期是对符合条件患病职工享受病假待遇的最长时限规定。在医疗期内已经痊愈的员工,不得以医疗期未到为由继续休假。

    一般的亚健康,如更年期情绪波动、血压血糖血脂高低、腰颈肩椎劳损、一般的精神焦虑或情绪变化等不作为长期病假的必然条件。只有经本地二级甲等以上专业医疗机构出具医疗影像、检验鉴定资料和专业诊断意见,认定确实患有需要停工治疗的疾病时,才能提交公司确认、审批。

    (二)长期病假需要提供的资料:

    员工请病假,须提交医院诊疗证明。其中请病假15天及以上的或季度累计30天以上的,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1.住院门诊挂号单、门诊(住院)治疗相关缴费凭据; 2.病历本,住院治疗的提供住院、出院证明; 3.医院物理、化学、心理等方面的检查、化验、鉴别影像资料、诊断意见。

    (三)对以下情况,必须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属精神类疾病的,需提供专业鉴定机构诊断材料; 2.属保胎申请休假达到1个月及以上的,需提交B超、妇产科医生诊断意见等材料;

    3.属心脏疾病的,需提交心脏彩超材料;

    4.属肺部、骨骼疾病的,需提交X光透视或CT材料; 5.其他疾病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四)对休15天及以上长期病假的人员,公司可要求其在治疗期结束后或者定期(一般一个月,对重大疾病视情况确定)参照上面要求提交治疗证明资料,以有效确认、审核是否已经治愈可以上班。对非因客观原因,不按要求提交资料的,视同医疗期结束,自通知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五)医疗期满,对不能从事原来工作或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六)特殊情况需要例外处理的,可报公司研究确定。

    (七)因打架斗殴负伤,在医疗期间按事假处理。

    (八)申请病假的员工必须在阳春市定点医院(阳春市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院)开具病假条及相应材料,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员工必须配合公司完成复查工作,如弄虚作假或拒不配合,经查实后,按旷工处理。

    (九)人力资源部对超过15(含)天的病假申请进行审核,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病假审批流程进行上报,严禁口头批假、先休假后审批。

    第二十一条

    婚假

    请婚假的员工需从政府规定的相关婚姻登记机构取得结婚证明,婚假3天假期,原则上应在取得结婚证明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连续休完。

    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二十二条 产假与哺乳假

    (一)产假:女员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员工,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二)哺乳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1个小时的哺乳假。

    第二十三条 丧假

    员工的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子女死亡,可给予连续3天假期。

    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参照探亲假的路程假规定,另给予路程假。

    第二十四条 探亲假

    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员工的工作地点与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户籍不属同一省份的,持有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可享受探亲假。原则上一次休完,在不影响公司工作条件下,经直接主管批准,探望配偶的假期可依实际日期分2次申请使用。

    享受探亲假员工范围:已婚员工探配偶、探父母、未婚员工探父母。

    探亲假期限:探配偶假期,每年30天;已婚员工探父母假期,每四年20天;未婚员工探父母假期,每年20天。内探父母与探配偶假不兼享。探亲假不累计,跨作废。

    探亲假期除上述规定时间外,另外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的路程假。

    第二十五条

    工伤或患职业病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实行停工留薪期,其期限按照治疗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12个月,严重工伤或职业病,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延长医疗期的,延长期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六条 年休假

    根据国家《年休假管理条例》的规定及员工工作时间的长短,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生产和工作的前提下,员工可享受由单位安排有计划地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一)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当年5天年休假;

    (二)工作时间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当年10天年休假;

    (三)工作时间已满20年以上的,当年15天年休假。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休年休假前12个月内员工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休年休假前12个月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休年休假前12个月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休年休假前12个月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休年休假前12个月内旷工3天(含)以上的。员工休年休假,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并对安排结果进行备案。

    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内。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偿,计算补偿天数时应扣减员工当年的病、事假等休假天数。单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员工未休假的,不发给补偿。

    当某一方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员工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二十七条 员工休假期间,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年休假期外,其他各类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均计入各类休假假期。第二十八条 员工休假一律不准与其他休假连休,原则上需间隔1个月(30天)以上,特殊情况需要连休的,必须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中层副职级(含)以上管理人员的请假,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在综合保障部门记录、注明休假期间的联系方式和紧急联络办法。

    第三十条

    请假与销假程序

    员工休假应提前申请,由个人填写请假单,请假单必须写明请假事由、去向、期限,并提供相关证明,按公司规定的批假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交考勤员作考勤依据。

    员工休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休假时间的,必须在休假期满前办理好续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休息,再要求补办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员工休假期满,必须履行销假手续,销假由考勤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批。未及时履行销假审批手续的,其超过休假时限的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六章 出勤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考勤管理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并监督各单位的考勤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考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各单位、部(作业区、室)的考勤管理由单位指定的兼职考勤员负责。管理(业务)室、作业区负责人和班组长是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单位兼职考勤员是考勤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目前实行手工填写考勤表考勤方式,各单位的考勤表填写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考勤表必须在员工休息室等公共场所公示。

    第三十三条 员工在办理内部岗位异动手续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新岗位报到,并从上岗之日起进行考勤,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员工提出辞职申请后,不允许休假,在办理离职手续之前,必须保持正常出勤,进行工作交接,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考勤、加班、假期、出差依据《人力资源管理权责划分表(出勤部分)》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七章 出差管理

    第三十六条 员工出差执行公司《出差管理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第四篇:培训出勤管理办法

    员工培训出勤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 员工培训出勤管理由公司人力资源培训中心负责。

    第三条 培训期间不得随意请假,如确因公请假,须填写培训学员请假单,并呈请相关主管核准交至人力资源培训中心备查,否则以旷工对待。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请假者,必需向人力资源培训中心申明,并补办请假手续。

    第四条 上课期间迟到、早退依下列规定办理:(因公并持有证明者不在此限)迟到、早退达三次者,以旷工半天论;迟到、早退达三次以上六次以下者,以旷工一天论。若缺勤时数超过课程总时数1/3者,需重新补修全部课程。

    第五条 员工参加培训,必须在员工培训签到表上亲笔签名以示出勤,严禁其他学员代签,一经发现,代签学员和被代签学员均按旷课处理。

    第六条 学员请假需由人力资源培训中心负责人和学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篇:后勤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后勤人员薪酬及奖金管理办法

    1、为加强企业管理,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使其责、权、利相结合,在2024年底后勤人员工资基础上,每年10月份根据个人的表现月工资上浮0—8%。

    2、以公司组织架构图为依据,公司以2024年元月工资为基础,对在岗人员薪酬统一管理。总经理6000元/月,分厂厂长按公司考核5000元—协议数/月,技术部长4500元/月,技术员3500元/月,办公室主任3500元/月,采购员2200元/月,人力资源管理员1500元/月,储运员2800元/月,统计员1800元/月,公司质检员3500元/月,公司质检资料员3000元/月,设备管理员2024元/月,理化员2200元/月,保安1300元/月,财务部长3000元/月,内帐会计2800元/月,外帐会计2800元/月,业务人员工资另行规定。新入职的人员工资参照相应岗位初级工资标准。

    3、每年10月份根据本人工作情况,统一安排上调工资,上浮工资0—8%不同。具体按照个人的工作质量,出勤天数,有无重大工作失误,是否有违规现象、违规次数、对待工作的态度。

    4、年终奖金的发放标准:分厂厂长按分厂年利润的2%发放奖金,分厂车间主任及管理人员按分厂年利润的3%发放奖金,财务按公司年利润的1%发放奖金,后勤人员按公司年利润的2%发放奖金,技术部按公司年利润的2%发放奖金。另外,根据工地费用及质量处罚、安全生产费用划分责任,依据责任大小进行相应扣罚。

    5、此管理办法自2024年元月1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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