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热门搜索: 购房合同 医疗医药合同
  •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一号文库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解读(五)

    栏目:一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落梅无痕 时间:2024-08-27 13:12:58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解读(五)

    转型提质 高起点实施产业重建——“4·20”芦山强烈地震

    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解读(五)

    具有强力支撑和带动作用的产业,在灾后重建中,将着力优化生产力布局,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加快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积极培育新兴产业,着力完善服务业体系,构建城乡流通网络,繁荣商贸服务业,全面提升产业竞争力,建成特色鲜明、绿色生态的产业体系,为扩大灾区就业、维护灾区稳定奠定基础,为灾区致富奔康提供有力的产业支撑。《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产业重建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主要从工业、服务业等领域,明确了我市产业发展的重点任务、项目和保障措施等,为我市产业重建勾勒出美好的蓝图。

    重建目标:重建范围包括我市六县两区及成都市邛崃市、眉山市丹棱县、乐山市金口河区等21个县(市、区),极重和重灾区包括我市四县两区(汉源县、石棉县除外)和邛崃市6个乡镇。

    用三年时间完成恢复重建任务,增强灾区发展的产业基础,力争2024年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

    总量目标,到2024年,全部工业增加值达1200亿元,年均增长15%以上,比震前增加446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670亿元,年均增长12%,比震前增加172亿元。服务业增加值达600亿元,年均增长12%,比震前增加147亿元。其中,极重和重灾区全部工业增加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服务业增加值分别达到310亿元、210亿元、190亿元。

    园区培育目标,2024年,产业园区工业总产值达到280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17%以上,建成营业收入超500亿元的产业园区1个、超100亿元产业园区9个。工业篇

    立足高起点

    加快推进企业恢复重建

    《规划》指出,根据区域产业定位、资源环境承载力,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因地制宜,分类引导受灾企业恢复重建和转型发展,充分借鉴汶川地震灾后产业恢复重建经验,立足高起点,坚持高标准,力争高水平,促进灾后产业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切实把产业恢复重建与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优先支持关系灾区民生和就业的受损企业恢复和发展。严格评估企业恢复重建的基础和条件,对受损的小铁合金、小冶炼等落后产能和小水电、小煤矿等工业企业,要彻底关闭和淘汰。大力引导不具备原址重建条件的企业异地迁建,原则上新建、迁建项目必须向产业园区集中,严禁恢复重建选址不当造成新的灾害隐患。

    市经信委主任高凯表示,在恢复重建中,我市对工业的产业布局进行了重新定位,跟以前相比,有了较大调整和提升。《规划》对我市工业的发展方向进行了明确,产业发展也更清晰,这也将加快推进我市的企业恢复重建。

    优化升级

    建立现代产业新体系

    《规划》指出,依托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着力发展壮大水电电冶、机械制造、农产品加工等特色优势产业,重点培育电子元器件、新材料、生物制药和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改造提升纺织、化工、建材等传统产业,建立体现灾区特色的现代产业新体系。大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积极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区域创新体系,提升灾区产业创新发展水平。推动培育国家级、省级优势企业品牌,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兼并重组、优化整合,以产业链延伸、技术扩散等方式,构建大中小企业协作配套体系,发展产业集群。

    高凯表示,根据我市的实际,《规划》对我市产业新体系的搭建进行了明确,这一体系内,更加注重产业的科技含量、结构等,这将促进我市在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上走得更好。《规划》还明确,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按照节能环保要求,加强工业污染治理,加快淘汰一批落后产能。把节能降耗减排作为重要方向,大力推进工业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着力抓好有色金属、电力、化工、建材等行业以及高耗能企业节能降耗。积极发展循环经济,推进清洁生产,大力支持发展循环经济产业链的关键技术

    研发,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

    高凯表示,在我市产业恢复重建中,对于企业的环保要求较高,明确要坚决关闭和淘汰落后产能,对于一些即将进入淘汰行列的企业也做了要求,产业发展将实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绿色低碳。

    集中集约集群

    引导产业集聚发展

    《规划》明确,按照集中、集约、集群发展原则,引导企业向园区集中,合理调整和布局产业园区及其主导产业,坚持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原则,高水平规划建设产业园区,推动产业集聚发展。支持雅安经济开发区提升综合承载力和影响力,促进产城一体、功能分区、融合发展,力争建设成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结合芦山县震后资源环境承载力总体布局、城市规划和产业发展布局,重点规划重建芦山县产业集中区,支持农产品加工、纺织、根雕等特色产业集聚发展,培育特色产业集群,形成三产融合、联动发展的新格局。在荥经县等建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重点发展新型建材、特种合金和农林产品深加工等产业。

    高凯说,集中、集约、集群是我市产业恢复重建的一大特点,在恢复重建中,我市异地重建的企业不是简单的搬迁,而是将借此机会转型升级、提质发展,同时,这部分企业将按照集中、集约、集群原则,向园区集中,也有利于企业之间协调统筹发展,拉长产业链。而且,在此次重建中,产业园区也进行了重新定位,结合当地实际和主体功能区定位,不同的产业园区有了不同的明确产业定位。

    《规划》明确,依托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建设“天芦宝”飞地产业园区,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将其作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载体,天全、芦山、宝兴等极重和重灾区除能源依赖型、资源依赖型的企业和轻纺业外,其他产业项目原则上布局到“飞地产业园区”。

    高凯表示,依托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建设“天芦宝”飞地产业园区,也是此次产业重建的一大亮点,在保护了芦山、天全、宝兴等极重和重灾区当地环境的同时,也将引导我市产业集聚发展。

    服务业篇

    按照统筹城乡的原则,重点恢复极重灾区、重灾区服务业功能,积极应用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技术,推动商贸服务业、粮食流通业、物流服务业、金融服务业及其他生产性服务业协调发展,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配套、结构优化、辐射藏区的现代服务体系,推动规划区更好地融入成渝经济区。

    大力发展商贸服务业

    让生活更便捷

    在商品市场体系上,加快恢复重建产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城区销地批发市场,配套建设冷藏、冷链物流设施,产品质量检测系统及市场信息服务体系。恢复重建批发、批零兼营类消费品批发市场,重点发展小商品、服装、电子产品、家装建材等批发市场,保障规划区群众基本生活需求。支持发展集汽车销售、维修、零部件批零、二手车交易等于一体的汽车专业市场。依托地方优势产业和工业园区布局,因地制宜建设生产资料批发市场,满足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的需求。

    在商品零售网络上,《规划》特别提出,在农村,恢复“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农家店、社区综合服务社,推进日用消费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连锁经营。在城市,提高社区商业网点空间布局的聚集程度,合理配置中小型超市等零售网点。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发展“放心菜”、“放心肉”连锁社区店。在人口规模较大、人均消费水平较高的城区,合理选址重建以购物中心、大中型百货店、综合超市、各类专卖店专业店为主力业态,合理配套文化娱乐、餐饮、金融、旅游服务、图书报刊、通讯等网点的商业中心。

    在生活服务网络上,在城区和乡镇恢复重建生活服务网络,合理规划居民餐饮住宿、家政等生活服务网点,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完善社区网络服务功能。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完善社区商业便民服务功能,打造“一刻钟”便民服务圈。

    作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商贸服务业的恢复重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商品市场体系、商品零售网络、生活服务网络三大方面的恢复重建,将有利于改善我市服务业发展滞后、网点分布不均等问题,让灾区百姓的生活更加便捷。

    建成多功能集成物流服务体系

    《规划》明确,要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物流现代化发展,建成多功能集成的物流服务体系。在交通区位条件较好、市场需求显著的县(市、区)恢复重建物流园区(中心)。新建或改建一批公路货运场站,加快公路、城际快速通道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通达深度和技术标准,形成高密度、网络化的便捷公路运输、物流服务节点体系。构建肉类和速冻食品、果蔬和特色农产品冷链物流服务体系。支持连锁经营企业恢复重建日用消费品和农资配送中心,发展面向农村的物流配送服务。恢复重建边销茶、肉类、农资等重要商品储备设施,提高应急保供能力。支持物流企业建立物流信息平台和区域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实现物流信息资源共享。

    我市具有良好而又独特的区位优势,但因受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所限,全市物流服务体系一直相对较薄弱,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有限,部分区域也难以满足灾区群众生产生活需求。借着恢复重建这一契机,构建完善的物流服务体系将有效地改善这一现状,促进我市物流服务体系快速发展。

    《规划》也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其他生产性服务业。

    按照“聚点、连片、成链”的工作思路,突出重点领域,围绕光伏、电冶、石材加工、石雕、根雕、砂器等优势特色产业,建设检验检测、展示交流、认证推广等生产性行业服务中心。围绕光伏、新材料新能源产业,建设集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生产性服务业聚集区。

    根据我市优势特色产业而建立的生产性行业服务中心,将极大地促进我市相关的二、三产业加速融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首席记者 江宇

    第二篇:国务院发布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国务院发布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16日文章点击数为:66字号: [大] [中] [小]●重建原则:科学重建,民生

    优先,安全第一,保护生态,创新机制

    ●以生态为特色、文化为内

    涵、旅游为载体,建国家生态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试验区

    ●以地质灾害防治为“生命

    任务”,生态保护区占整个规划区面积85.33%

    7月15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日前发布的《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提出:用三年时间完成恢复重建任务,使灾区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得以恢复并超过震前水平,为到2024年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奠定坚实基础。恢复重建资金总需求约860亿元。

    《规划》包括前言以及重建基础、总体要求、空间布局、居民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特色产业、生态家园、政策措施等9章。《规划》范围为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包括雅安市芦山县、雨城区、天全县、名山区、荥经县、宝兴县等6个县(区),以及成都邛崃市的6个乡镇,共102个乡镇,面积10706平方公里,2024年末总人口114.79万人。

    《规划》强调,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原则是:科学重建,民生优先,安全第一,保护生态,创新机制。

    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相比,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具有四个特征:在规划区分区上,后者将规划区国土空间划分为人口集聚区、农业发展区、生态保护区、灾害避让区等四个区域。其中,生态保护区的面积占到整个规划区面积的85.33%,强调要以生态保护区为重点,以地质灾害防治为“生命任务”,加快自然生态系统修复,保护好大熊猫等珍稀濒危物种,加大环境治理力度,构建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格局。

    在产业发展上,《规划》提出,要在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上,加快构建以文化旅游业为主导,以特色农林业、加工业和服务业为支撑的产业体系。以生态为特色、文化为内涵、旅游为载体,建立国家生态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试验区。

    在住房重建上,《规划》提出,农村居民住房要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维修加固后的住房应具备抗御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能力。新建住房建筑结构质量必须符合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当地抗震设防烈度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在公共服务上,《规划》坚持设施重建与功能提升并重、软硬件兼顾的指导思想,优先安排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推进教育、卫生计生、就业和社会保障、文化、广播影视等社会事业发展,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方式,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社会管理能力。《规划》提出要实现灾区户户安居有业:全面完成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灾区群众住上安全、经济、实用、省地的放心房;就业创业环境不断改善,有劳动人口的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民生保障提升;社会事业得到较大发展,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因灾受伤致残人员得到妥善安置,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显著提升。《规划》还确定了产业重建和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等目标,要求工农业和服务业全面恢复,文化旅游业、特色农林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飞地产业园区”和一批特色产业基地初具规模,产业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消息来源:四川日报)

    第三篇: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国发〔2024〕31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发〔2024〕31号 【发布日期】2024-09-19 【生效日期】2024-09-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国发〔2024〕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关系到灾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灾区的长远发展,必须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科学重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恢复重建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和紧迫性,树立全局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做好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22号)

    编制单位:

    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灾后重建规划组

    组长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副组长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成员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民政府、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支持单位:

    国家汶川地震专家委员会、国家测绘局

    谨 以 本 规 划

    向汶川特大地震中不幸遇难的同胞致以深切悼念

    向自强不息重建家园的广大灾区人民致以崇高敬意

    向所有关心支持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的人们致以真挚感谢

    目 录

    前 言

    第一章 重建基础

    第一节 灾区概况

    第二节 灾害损失

    第三节 面临挑战

    第四节 有利条件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三节 重建目标

    第三章 空间布局

    第一节 重建分区

    第二节 城乡布局

    第三节 产业布局

    第四节 人口安置

    第五节 用地安排

    第四章 城乡住房

    第一节 农村居民住房

    第二节 城镇居民住房

    第五章 城镇建设

    第一节 市政公用设施

    第二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第六章 农村建设

    第一节 农业生产

    第二节 农业服务体系

    第三节 农村基础设施

    第七章 公共服务 第一节 教育和科研

    第二节 医疗卫生

    第三节 文化体育

    第四节 文化自然遗产

    第五节 就业和社会保障

    第六节 社会管理

    第八章 基础设施

    第一节 交通

    第二节 通信

    第三节 能源

    第四节 水利

    第九章 产业重建

    第一节 工业

    第二节 旅游

    第三节 商贸

    第四节 金融

    第五节 文化产业

    第十章 防灾减灾

    第一节 灾害防治

    第二节 减灾救灾

    第十一章 生态环境

    第一节 生态修复

    第二节 环境整治

    第三节 土地整理复垦

    第十二章 精神家园

    第一节 人文关怀

    第二节 民族精神

    第十三章 政策措施

    第一节 财政政策

    第二节 税费政策

    第三节 金融政策

    第四节 土地政策

    第五节 产业政策

    第六节 对口支援

    第七节 援助政策

    第八节 其他政策

    第十四章 重建资金

    第一节 资金需求和筹措

    第二节 创新融资

    第三节 资金配置

    第十五章 规划实施

    第一节 组织领导 第二节 规划管理

    第三节 分类实施

    第四节 物资保障

    第五节 监督检查

    前 言

    2024年5月12日14时28分,汶川发生里氏8.0级特大地震,数万同胞在灾害中不幸遇难,数百万家庭失去世代生活的家园,数十年辛勤劳动积累的财富毁于一旦。面对突如其来的巨大灾难,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坚强领导下,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众志成城,灾区广大干部群众奋起自救,国内各界和国际社会积极施援,经过顽强努力,抗震救灾斗争在抢救人员、安置受灾群众等方面取得重大阶段性胜利。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工作。面对受灾面积广大、受灾人口众多、自然条件复杂、基础设施损毁严重的困难局面,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异常繁重,工作充满挑战。灾后恢复重建关系到灾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发展,必须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科学重建。充分依靠灾区广大干部群众,弘扬中华民族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优秀品质。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举全国之力,有效利用各种资源。通过精心规划、精心组织、精心实施,重建物质家园和精神家园,使灾区人民在恢复重建中赢得新的发展机遇,与全国人民一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为有力、有序、有效地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重建美好家园,夺取抗震救灾斗争的全面胜利,特制订本规划。

    第一章 重建基础

    第一节 灾区概况

    汶川地震波及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10省(区、市)的417个县(市、区),总面积约50万平方公里。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为四川、甘肃、陕西3省处于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51个县(市、区)①,总面积132596平方公里,乡镇1271个,行政村14565个,2024年末总人口1986.7万人,地区生产总值2418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13050元、3533元。

    专栏1 规划范围

    所在省

    县(市、区)

    个数

    四川

    汶川县、北川县、绵竹市、什邡市、青川县、茂县、安县、都江堰市、平武县、彭州市、理县、江油市、广元市利州区、广元市朝天区、旺苍县、梓潼县、绵阳市游仙区、德阳市旌阳区、小金县、绵阳市涪城区、罗江县、黑水县、崇州市、剑阁县、三台县、阆中市、盐亭县、松潘县、苍溪县、芦山县、中江县、广元市元坝区、大邑县、宝兴县、南江县、广汉市、汉源县、石棉县、九寨沟县 39

    甘肃

    文县、陇南市武都区、康县、成县、徽县、西和县、两当县、舟曲县 8

    陕西

    宁强县、略阳县、勉县、宝鸡市陈仓区 4

    规划区的主体区域地处青藏高原向四川盆地过渡地带,以龙门山山脉为界,西部与东部的地质地貌差别明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总体上具有以下特点:

    ――地形地貌复杂,平原、丘陵、高原、高山均有分布,部分地区相对高差悬殊,气候垂直变化明显,属典型高山峡谷地形。

    ――自然灾害频发,高山高原地区地震断裂带纵横交错,发生地震灾害的几率较高;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多、范围广、威胁大。

    ――生态环境脆弱,山高沟深,高山地区耕地零碎、土层瘠薄、水土流失严重。

    ――生态功能重要,高山高原地区的动植物资源丰富,生态系统类型多样,属于长江上游生态屏障重要组成部分和我国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

    ――资源比较富集,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自然保护区比较集中,旅游资源丰富,水能、有色金属和非金属矿等资源蕴藏较多。

    ――经济基础薄弱,平原地区工业化程度相对较高,高山高原地区经济规模较小,产业结构单一,贫困人口集中。

    ――少数民族聚居,有我国唯一的羌族聚居区,是主要的藏族聚居区之一,多元文化并存,历史人文资源独特。

    第二节 灾害损失

    汶川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灾害损失最大的一次地震灾害。震级达到里氏8.0级,最大烈度达到11度,并带来滑坡、崩塌、泥石流、堰塞湖等严重次生灾害。

    ――人员伤亡惨重,截至2024年8月25日,遇难69226人,受伤374643人,失踪17923人。

    ――城乡居民住房大量损毁,北川县城、汶川县映秀镇等部分城镇和大量村庄几乎被夷为平地。

    ――基础设施严重损毁,交通、电力、通信、供水、供气等系统大面积瘫痪。

    ――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严重损毁,大量文化自然遗产遭到严重破坏。

    ――产业发展受到严重影响,耕地大面积损毁,主要产业、众多企业遭受重创。

    ――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森林大片损毁,野生动物栖息地丧失与破碎,生态功能退化。

    第三节 面临挑战

    ――生态环境恶化,植被、水体、土壤等自然环境被破坏,次生灾害隐患增多,余震频繁,导致生存发展条件变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下降,人均耕地减少,耕地质量下降,保障农民收入稳定增长难度极大。

    ――部分地区可供建设的空间狭小,不少地方失去基本生存条件,异地新建城镇、村庄选址及其人员安置难度很大。

    ――企业损毁严重,就业压力大,而许多地区并不具备通过就地发展工业解决就业问题的基本条件。

    ――不少灾区群众成为无宅基地、无耕地、无就业的人员,加之灾害造成的恐惧心理,医治灾区群众心理创伤需要较长过程。

    ――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大量损毁,保护和传承羌族文化更加紧迫。

    ――依法解决灾区群众当前急迫问题与保持区域长远可持续发展面临十分复杂的矛盾和情况。

    第四节 有利条件

    ――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为科学重建新家园提供了思想保障。

    ――灾区广大干部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自强不息、互助自救和寻求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是重建新家园的不竭动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累的强大物质基础和良好市场环境,为恢复重建提供了经济、技术基础和体制环境。

    ――各地区的支援,全社会的支持,国际社会的援助,是恢复重建的重要力量。

    ――国内外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经验教训,为科学重建新家园提供了有益借鉴。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科学重建。优先恢复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和公共服务设施,尽快恢复生产条件,合理调整城镇乡村、基础设施和生产力的布局,逐步恢复生态环境。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以灾区各级政府为主导、广大干部群众为主体,在国家、各地区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精心规划、精心组织、精心实施,又好又快地重建家园。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民生优先。要把保障民生作为恢复重建的基本出发点,把修复重建城乡居民住房摆在突出和优先的位置,尽快恢复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积极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切实保护灾区群众的合法权益。

    ――尊重自然,科学布局。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考虑灾害和潜在灾害威胁,科学确定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优化城乡布局、人口分布、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要着眼长远,适应未来发展提高需要适度超前考虑,并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注重科技创新,推动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努力提高灾区自我发展能力。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增进民族团结。――创新机制,协作共建。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正确区分政府职责与市场作用。充分发挥灾区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充分发挥对口支援的重要作用,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参与、责任明确、公开透明、监督有力、多渠道投资的重建机制。

    ――安全第一,保证质量。要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提高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抗震设防标准。城乡居民点和重建项目选址,要避开重大灾害隐患点。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及技术规范,严把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关,做到监控有力,确保重建工程质量。

    ――厉行节约,保护耕地。要坚持按标准进行恢复重建,不超标准,不盲目攀比,不铺张浪费。尽量维修加固原有建筑和设施,尽量统建共用设施和用房。规划建设城镇、村庄和产业集聚区,要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要求。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和林地。

    ――传承文化,保护生态。要保护和传承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具有历史价值和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建筑,保持城镇和乡村传统风貌。避开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古迹、水源保护地以及震后形成的有保留价值的新景观。同步规划建设环保设施。

    ――因地制宜,分步实施。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进行恢复重建,充分考虑经济、社会、文化、自然和民族等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重建方式、优先领域和建设时序。要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恢复重建。

    第三节 重建目标

    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恢复重建的主要任务,基本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达到或超过灾前水平,努力建设安居乐业、生态文明、安全和谐的新家园,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家家有房住,基本完成城镇和农村居民点恢复重建,灾区群众住上安全、经济、实用、省地的住房。

    ――户户有就业,有劳动人口的家庭至少有一人能稳定就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超过灾前水平。

    ――人人有保障,灾区群众普遍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享有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公共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基本公共服务。

    ――设施有提高,交通、通信、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功能全面恢复,保障能力达到或超过灾前水平。

    ――经济有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优化,科学发展能力增强。

    ――生态有改善,生态功能逐步修复,环境质量提高,防灾减灾能力明显增强。

    第三章 空间布局

    第一节 重建分区

    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综合评价,按照国土开发强度、产业发展方向以及人口集聚和城镇建设的适宜程度,将规划区国土空间划分为适宜重建、适度重建、生态重建三种类型②。

    专栏2 重建分区③

    类型

    面积

    (平方公里)

    占规划区比重

    (%)

    人口(万人)

    占规划区比重

    (%)

    适宜重建区

    10077 7.6 772.8 38.9

    适度重建区

    38320 28.9 1180.1

    59.4

    生态重建区

    84199 63.5 33.8

    1.7

    一、适宜重建区

    ――主要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灾害风险较小,适宜在原地重建县城、乡镇,可以较大规模集聚人口,并全面发展各类产业的区域。

    ――主要分布于四川的龙门山山前平原和与龙门山山脉接壤的浅丘地区,甘肃的渭河泾河河谷地带和徽成盆地,陕西的汉中盆地边缘和关中平原过渡地带,以及其他零散分布的少数地块。

    ――功能定位为推进工业化城镇化,集聚人口和经济,建成振兴经济、承载产业和创造就业的区域。四川、甘肃、陕西各自的适宜重建区要分别成为成(都)德(阳)绵(阳)经济区、天水经济区、关中经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适度重建区

    ――主要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弱、灾害风险较大,在控制规模前提下可以适度在原地重建县城、乡镇,适度集聚人口和发展特定产业的区域。

    ――主要分布于四川的龙门山山后高原地区和山中峡谷地带,甘肃的西秦岭山区,陕西的秦巴山区,以及其他应当控制开发强度的区域。――功能定位为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点状发展,建成人口规模适度、生态环境良好、产业特色鲜明的区域。

    三、生态重建区

    ――主要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很低,灾害风险很大,生态功能重要,建设用地严重匮乏,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代价极大,不适宜在原地重建城镇并较大规模集聚人口的区域。

    ――主要分布于四川龙门山地震断裂带核心区域和高山地区,甘肃库马和龙门山断裂带,陕西勉略洋断裂带,以及各级各类保护区等。

    ――功能定位为以保护和修复生态为主,建成保护自然文化资源和珍贵动植物资源、少量人口分散居住的区域。

    第二节 城乡布局

    ――位于适宜重建区的城镇应原地恢复重建,其中条件较好的,与经济发展和吸纳人口规模相适应,可适当扩大用地规模。村庄应就地恢复重建,并相对集中布局。

    ――位于适度重建区的城镇应以原地重建为主,其中不宜发展工业的,应调整功能;发展空间有限的,应缩减规模。村庄应以就地重建为主,有条件的可适度相对集中。

    ――位于生态重建区且受到极重破坏、通过工程措施无法原地恢复重建的城镇,应异地新建。通过工程措施可以避让灾害风险的村庄,可在控制规模的前提下就地重建;灾害风险大或耕地灭失而且无法恢复的村庄,应异地新建。

    ――规划区的县城(城区)可以分为重点扩大规模重建、适度扩大规模重建、原地调整功能重建、原地缩减规模重建和异地新建等类型。

    ――就地重建县城(城区)的重建类型,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决定。需要异地新建县城和市级行政中心异地迁建的选址,应从灾区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地质地理条件、经济社会发展和干部群众意愿等各方面因素,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审定。

    ――乡镇的重建类型,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村庄的重建类型,由灾区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节 产业布局

    ――适宜重建区应根据自身特点发展相关产业,延伸产业链,增强配套能力,逐步形成优势产业带和产业基地。

    ――适度重建区应重点发展以旅游、生态农业为主的特色产业,建设精品旅游区,适度开发优势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工业园区的规模,撤并或迁建不具备恢复重建条件的工业园区。

    ――生态重建区应在不影响主体功能的前提下,适度发展旅游业和农林牧业,严格限制其他产业发展,原则上不得在原地恢复重建工业企业。

    第四节 人口安置

    ――受灾群众安置总的原则是,主要在规划区内就地就近安置,不搞大规模外迁。人口安置的对象主要是耕地和宅基地因灾严重损毁、无法在原村民小组范围内生产生活的农村人口。

    ――坚持就地就近分散安置为主,尊重本人意愿,按就地原址、村内跨组、乡镇内跨村、县内跨乡镇、市(州)内跨县、省内跨市的顺序在本行政区域内安置,并实行农业安置与务工安置相结合。――少数民族人口的安置,应尊重其生产生活习俗,原则上在本民族聚居区安置。

    ――适宜重建区在本区域内就地就近安置受灾人口,并适当吸纳生态重建区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人口。适度重建区原则上在本区域内就地就近安置受灾人口。生态重建区的少量受灾人口先考虑在县域内安置,无法安置的可以跨行政区安置。

    ――在政府有序组织和政策引导下,遵循市场规律,对少量自愿通过投亲靠友、自主转移等方式到其他地区安家落户的灾区群众,尊重其自主选择。

    ――鼓励规划区长期在外地务工经商的农村人口及其家庭成员,转移到就业地安家落户,就业地应当在就业、居住、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五节 用地安排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各类重建项目都要尽量不占用或少占用农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和废弃地、空旷地。

    ――统筹安排原地重建与异地新建用地,合理安排各重建任务建设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

    ――适度扩大位于适宜重建区的城镇特别是接纳人口较多城镇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适度重建区和生态重建区的城镇建设用地,结合工业园区撤并和企业外迁,适度压缩工矿用地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恢复并逐步扩大生态用地。

    专栏3 恢复重建新增用地④

    单位:公顷

    类 别 合计 四川 甘肃 陕西

    城镇建设用地

    23190 19200 1910 2024 农村居民点用地

    11000 9500 726 774 独立工矿用地

    6246 4000 762 1484 基础设施用地

    16367 14600 1212 555 其他建设用地

    590 500 ― 90 合 计

    57393 47800 4610 4983

    ――优先保证异地新建城镇、村庄的建设用地,以及重点重建任务、项目的新增用地。

    ――增加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的用地,适度扩大少数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的用地。

    第四章 城乡住房

    城乡住房的恢复重建,要针对城乡居民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政府补助支持政策。对经修复可确保安全的住房,要尽快查验鉴定,抓紧维修加固,一般不要推倒重建;对需要重建的住房,要科学选址、集约用地,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尽快组织实施。

    第一节 农村居民住房

    ――农村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要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实行农户自建、政府补助、对口支援、社会帮扶相结合。

    ――改进建筑结构,提高建筑质量,符合抗震设防要求,满足现代生活需要,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传统风貌,节约用地,保护生态。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规划设计力量,为农村居民免费提供多样化的住房设计样式和施工技术指导。

    专栏4 农村居民住房

    项 目 合计 四川 甘肃 陕西

    加固 户数(万户)

    168.36 144.38 11.88 12.10 新建 户数(万户)

    218.87 191.17 22.98 4.72 间数(万间)

    656.61 573.51 68.93 14.17

    第二节 城镇居民住房

    ――城镇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支持的原则,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实行维修加固、原址重建和异址新建相结合。

    ――对一般损坏的住房要进行加固,对倒塌和严重破坏的住房进行新建。

    ――做好与现行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的衔接,重点组织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理安排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中央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纳入所在地城镇居民住房重建规划。

    ――恢复并完善原址重建居住区的配套设施,异址新建住房原则上应按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商贸网点和公共绿地等。

    专栏5 城镇居民住房

    项 目 合计 四川 甘肃 陕西

    加固 面积(万平方米)4712.99 4437.03 220.06 55.90 新建 套数(万套)72.03 68.71 2.85 0.47

    面积(万平方米)5489.29 5290.97 170.12 28.20

    第五章 城镇建设

    城镇的恢复重建,要按照恢复完善功能、统筹安排的要求,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增强防灾能力,改善人居环境,为城镇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第一节 市政公用设施

    ――原地重建城镇应以修复原有设施为主,结合未来发展需要适当提高水平;异地新建城镇要根据功能定位、人口规模、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配置市政公用设施。

    ――优先恢复城镇道路、桥梁和公共交通系统,统筹考虑生产生活需要和应急救灾需要,改善路网结构。道路的恢复重建要与供排水、电力、供气供热、通信、广电、消防等市政管线统一规划,一并实施。

    ――保障饮用水安全,满足长远需要,修复重建水源地、水厂和供水管网。城镇原则上应设置独立供水系统,供水压力能满足需要的,可以几个城镇共用供水系统,并向周边村庄延伸。

    ――根据资源情况,统筹考虑城镇能源结构,推广使用清洁环保能源。以现有城镇供气系统为基础,恢复重建配气站和供气管网。具备供气供热条件的,在恢复重建中要统一规划建设供气供热设施。

    ――恢复重建受损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没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城镇,应在恢复重建其他市政设施时同步规划建设污水管网。污水较易汇集的城镇,可共用污水处理系统;县城应按雨污分流进行规划和建设。

    ――有条件的地区要按照村收集、乡镇运输、县(市)处理的方式,恢复重建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设施。

    ――按标准设置紧急避灾场所和避灾通道。恢复重建公共绿地。

    专栏6 市政公用设施

    领域

    项目

    合计

    四川

    甘肃

    陕西

    修复

    新建

    修复

    新建

    修复

    新建

    修复

    新建

    道路

    交通

    道路(公里)

    2548 1509 2301 1332 180 94 67 83

    桥梁(座)

    728 123 635 58 54 22 39 43

    公交场站(处)450 207 419 130 24 3 7 74

    供水

    水厂(座)

    451 15 442 12 8

    ― 1 3

    管网(公里)

    4153 2363 4055 2024 74 119 24 159

    供气

    供热

    燃气储气站(座)

    203 15 203 10

    ― 2

    ― 3

    供气管网(公里)

    2024 791 2024 590

    ― 3 201

    热源厂(座)

    4

    ― 3 4

    供热管网(公里)

    ― 6 41

    污水

    处理

    处理厂(座)331 27 328 21 3 3

    ― 3

    管网(公里)

    800 7256 765 6350 29 471 6 435

    垃圾

    处理

    处理场(座)

    8 39 1 5 5 3 2

    转运站(座)

    665 87 565 9 44 60 56 18

    第二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恢复重建,要尽可能保留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明确严格的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内受损轻微、格局完整的建筑,应对重点部位进行加固或修缮;确需重建的,其外观要延续传统样式,尽可能利用原有建筑材料或构件。

    ――恢复重建历史文化街区内损毁的现代建筑,应与整体风格相协调。

    ――对拟申报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应在恢复重建中切实保护其历史文化特色和价值。

    专栏7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项 目 合计 四 川 甘肃

    陕西

    历史文

    化名城 国家级 2 都江堰、阆中

    省级 10 绵阳、什邡、松潘、汶川、广元、江油、绵竹、广汉、剑阁

    勉县

    历史文

    化名镇 国家级 2 安仁、老观

    省级 9 昭化、孝泉、街子、怀远、元通、安顺场、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feisuxs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feisuxs/souask/

    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

    一、基本原则

    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要充分考虑玉树地震灾区的特殊困难,既要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和中央支持藏区发展、游牧民定居、生态移民等政策相衔接,更要从玉树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加大政策优惠和支持力度。

    (一)中央为主、多方支援。灾后恢复重建所需资金以中央财政资金为主,同时包括省级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居民和企业少量自筹资金。

    (二)统筹考虑、突出重点。根据受灾程度,统筹做好不同受灾地区的恢复重建工作。将人口数量多、损失严重的极重灾区玉树县结古镇作为恢复重建工作的重点,同时兼顾玉树县隆宝镇、仲达乡、安冲乡、巴塘乡4个重灾乡镇。对一般灾区和灾害影响区乡镇,支持城乡居民倒损住房以及受损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重建和修复。

    (三)总量包干、分类控制。中央财政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实行“总量包干,分类控制”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政府根据规划项目和轻重缓急统筹做好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资金、捐赠资金和其他自筹资金的安排使用。

    二、主要政策

    (一)以中央财政为主安排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包括:一般预算收入资金、车购税专项收入资金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资金。根据重建目标和任务,中央财政资金分2024年、2024年、2024年三年安排。其中,2024年安排90亿元,明、后两年继续做相应安排。中央财政安排的其他有关专项资金也要向受灾地区适当倾斜。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feisuxs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feisuxs/souask/

    青海省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安排资金用于恢复重建。中央有关部门及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接收的捐赠资金,要直接拨付到青海省,连同青海省接收的捐赠资金,统一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青海省统筹安排用于恢复重建。此外,加上居民和企业少量自筹资金,共同组成以中央财政为主的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按照灾后恢复重建的主要任务,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项目投资、居民个人补助、资本金注入、贴息等方式,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居民住房恢复重建。

    对玉树地震灾区城乡居民(含中央垂直管理部门职工)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重建,按照政府保障基本住房需求原则安排资金;对一般受损住房维修加固,适当安排资金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方式由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区分不同情况确定。

    2.城镇建设。

    恢复重建破坏严重需整体重建或新建的城镇道路、桥梁,城镇供水、供气、供热以及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及配套管网等。

    3.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教育、卫生、科技、地震、计划生育、广电、文化文物、体育、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基层政权、公检法司等公共服务设施。其中恢复重建教育、卫生设施优先安排社会捐赠资金,重点用于新建。

    对宗教活动场所,按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现有管理程序,分寺院、**和教职人员生活住所以及文物等进行恢复重建。

    4.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feisuxs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feisuxs/souask/

    恢复重建灾区范围内主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以及受损民航设施、公众通信网和应急通信设施、邮政服务设施,以及水利、电力电网等设施。

    5.产业恢复重建。

    支持恢复重建玉树工商企业、金融网点,恢复农业、畜牧业生产能力,发展环保型产业和特色文化、旅游等产业,建设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

    6.其他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农牧区(林区)生产生活设施,支持以工代赈、震后废物及建筑垃圾处理、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灾毁土地整治、气象监测预警、地质灾害防治、综合减灾等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

    (二)税收政策。

    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所在的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5年内免征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3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减轻个人税收负担:

    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抗震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

    1.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feisuxs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feisuxs/souask/

    2.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牧)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对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免征契税。

    5.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因地震灾害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所在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

    1.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

    促进就业:

    1.受灾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feisuxs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feisuxs/souask/

    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2.受灾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以及因地震灾害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与国务院确定的灾后恢复重建期一致,适用范围为国务院确定的受灾地区范围。

    (三)金融政策。

    支持金融机构尽快全面恢复金融服务功能:

    加快修复基层金融网点,保障支付清算、国库和邮政汇兑系统的安全运营,鼓励受灾地区金融机构适当减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和补办、转账等收费。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灾地区信贷投放:

    1.加大对受灾地区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力度。根据受灾地区恢复重建的实际需求,增加对受灾地区的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并对支农再贷款执行优惠利率,在现行支农再贷款利率水平上再降低1个百分点。对受灾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准备金政策。允许受灾地区金融机构提前支取特种存款,增加信贷资金来源。

    2.对受灾地区实施倾斜和优惠的信贷政策。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延长还款期限,在2024年6月底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受灾地区其他信贷支持。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feisuxs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feisuxs/souask/

    3.加大对受灾地区重点基础设施、城乡居民住房、农牧业、中小企业和因灾失业人员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因灾失业人员和吸纳受灾群众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

    加强受灾地区信用环境建设:

    1.保护受灾地区客户合法权益。加快整理核实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客户基本信息;对暂时无主客户的债权,另账保存;依法确认和保护遇难者账户资金、金融资产所有权和继承权;加快保险理赔进度,提高理赔效率。

    2.对于符合现行核销、重组和减免规定的贷款,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及时核销、重组和减免。

    实行外债减免政策:

    对政府外债项目因地震造成的损失,给予债务减免,所需还款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四)土地政策。

    1.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对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以及非地震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对受灾地区的行政机关、学校等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毁损需要在原地区重建或迁至异地重建的,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

    2.划拨土地。凡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筹资金为受灾群众重建住房、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等,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对在原址重建的工业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无论投资性质,土地不再重新出让,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对易地重建的工业企业和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工业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回其原有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易地重建或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feisuxs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feisuxs/souask/

    3.降低地价。在未对因灾降低的地价标准进行调整之前,对投资规模大、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4.保证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对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可预先安排使用。对规划异地重建的城镇和村庄,凡废弃村庄和城镇具备复垦条件的,可以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对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或安排供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涉及占用耕地的,可以边占边补。

    (五)收费和基金减免政策。

    在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过程中,一律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各类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对在地震灾区建设安居房、廉租住房及原址重建住房和加固住房,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灾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六)教育特别资助政策。

    1.对生源地为青海玉树地震重灾区的高等教育阶段全日制在校生和高中阶段学生,从2024年4月至2024年7月,发放国家助学金或生活费补助,并免除一个学年的学费。所需新增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2.对恢复重建期内迁出省外和玉树州外就读的初中和高中阶段的重灾区学生,从2024年秋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学费和住宿费,并发放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以中央财政综合定额补助为主,迁入迁出地政府适当负担。

    3.对继续在灾区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执行现有的经费保障和补助政策。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feisuxs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feisuxs/souask/

    (七)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政策。

    加大就业援助:

    1.将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因地震灾害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及时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优先保证受灾地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2.将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正在参与的抗震救灾相关工作,按规定纳入现有和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时限为三个月。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3.对受灾地区企业在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4.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5.对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6.省级人民政府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对受灾地区企业采取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措施。

    7.按规定对受灾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8.受灾地区企业恢复生产、公路和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对口支援项目建设,要优先吸纳当地受灾群众。要组织引导好受灾群众参加以工代赈和生产自救活动。

    9.鼓励东部沿海等地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少数民族劳动者转移就业。对东部沿海等地区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灾区劳动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灾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所需资金从东部沿海等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对转移就业的劳动者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所需资金从受灾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上述两项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底。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feisuxs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feisuxs/souask/

    10.对受灾地区实行就业援助所需相关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支持。

    保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1.为解决受灾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问题,对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伤亡的,在核实伤亡人数、伤残等级及具体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所需资金通过地方尽快实行市级或省级统筹、动用历年结余、加大基金调剂力度解决。

    2.对未参加工伤保险伤亡职工的待遇支付,由职工所在企业(单位)负责解决,企业(单位)无力支付或已不存在,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可通过相关的社会捐助、社会救助制度予以帮助。

    保障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1.对受灾较重、暂停生产的企业,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地震灾害无法恢复生产,经法院或有关部门宣告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破产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应按规定报批后予以核销。

    2.加大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地震灾区的调剂力度,确保地震灾区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3.支持玉树自治州全面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从当地试点启动之日起,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月55元给予补助。参保农牧民因地震灾害造成缴费困难的,由本人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个人缴费可以缓缴。

    保障受灾困难人员基本生活:

    对受灾地区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临时生活救助等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纳入相应保障范围,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feisuxs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feisuxs/souask/

    (八)扶贫政策。

    1.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在安排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和财政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时向灾区倾斜,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对灾区农村贫困群众予以支持,帮助其尽快恢复发展生产。

    2.适当提高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贫困户住房建设的补助标准,解决贫困家庭灾后恢复重建面临的突出困难。

    3.加大以工代赈力度,鼓励灾区群众投身灾后恢复重建,参与建筑废墟清理、住房建设、农牧区小型基础设施修复等灾后恢复重建任务。

    (九)援建及援助政策。

    1.中央企业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充分利用自身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提供规划编制、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人力培训等方面支持。

    2.东部省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对口支援青海藏区工作要优先在玉树灾区启动实施。

    3.原有东西扶贫协作支援省要重点做好支持玉树灾区工作。

    4.青海省要组织省内财力、物力、人力支援灾区建设。

    以上援建及援助项目除对口支援省市确认为自愿、无偿援助的项目外,按照市场运作、保本微利原则实施,所需资金由青海省从灾后恢复重建包干资金中解决。

    无论是中央企业还是援建省市,在组织实施援建及援助项目中,要尽量多吸纳灾区劳动者就业。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就业指导和岗位培训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上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feisuxs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feisuxs/souask/

    来,强化领导、精心谋划、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总责,要立即全面部署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指导和做好相关工作。

    (三)细化政策,完善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有关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政策措施适用范围和执行期限,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贯彻实施具体操作办法,便于各项政策措施执行。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会同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与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统筹衔接工作,提早组织和保障好受灾群众过冬所需棉帐篷、火炉及燃料等物资。

    (四)强化监督,确保效果。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使用和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全过程监督,确保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和各项政策措施执行到位,确保提高资金使用和政策措施执行效果,并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加强资金使用和政策措施执行监督检查。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把加强资金使用和政策措施执行监督检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定监督措施,明确监督责任,狠抓落实。

    国务院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第五篇: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txt等余震的心情,就像初恋的少女等情人,既怕他不来,又怕他乱来。听说女人如衣服,兄弟如手足,回想起来,我竟然七手八脚地裸奔了二十多年!今天心情不好,我只有四句话想说,包括这句和前面的两句,我的话说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6号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已经2024年6月4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八年六月八日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

    第三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

    (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三)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

    (四)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

    (五)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

    (六)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五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物资,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材料。

    国家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援助。

    第六条 对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过渡性安置

    第七条 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政府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第九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条件,因地制宜,为灾区群众安排临时住所。临时住所可以采用帐篷、篷布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简易住房、活动板房。安排临时住所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将学校操场和经安全鉴定的体育场馆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国家鼓励地震灾区农村居民自行筹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住所,并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用于过渡性安置的物资应当保证质量安全。生产单位应当确保帐篷、篷布房的产品质量。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应当采用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简易住房、活动板房的安全质量和抗震性能。

    第十一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配套建设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并按比例配备学校、医疗点、集中供水点、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点、日常用品供应点、少数民族特需品供应点以及必要的文化宣传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过渡性安置地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安装必要的防雷设施和预留必要的消防应急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范火灾和雷击灾害发生。

    第十二条 临时住所应当具备防火、防风、防雨等功能。

    第十三条 活动板房应当优先用于重灾区和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群众,倒塌房屋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重灾户特别是遇难者家庭、孕妇、婴幼儿、孤儿、孤老、残疾人员以及学校、医疗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十六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环境卫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剂、清洗剂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土壤、水资源、环境等造成污染。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及时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受灾群众应当在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建立治安、消防联队,开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积极恢复生产,并做好受灾群众的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八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开展抢种抢收,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保障农业投入品和农业机械设备的供应。

    第十九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组织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恢复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第三章 调查评估

    第二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城镇和乡村受损程度和数量;

    (二)人员伤亡情况,房屋破坏程度和数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工农业生产设施与商贸流通设施受损程度和数量,农用地毁损程度和数量等;

    (三)需要安置人口的数量,需要救助的伤残人员数量,需要帮助的孤寡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数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数量,需要恢复重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恢复重建的生产设施,需要整理和复垦的农用地等;

    (四)环境污染、生态损害以及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毁损等情况;

    (五)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及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和隐患等情况;

    (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形地貌以及河势和水文情势、重大水利水电工程的受影响情况;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

    (八)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毁损严重的水利、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保存有关资料和样本,并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改进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采用全面调查评估、实地调查评估、综合评估的方法,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评估结论的可靠性。

    地震部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收集、保存地震前、地震中、地震后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国务院。

    第四章 恢复重建规划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规划、市场服务体系规划、防灾减灾和生态修复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

    第二十六条 地震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

    第二十七条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兼顾,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主体功能区建设、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并坚持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区分缓急、突出重点,相互衔接、上下协调,规范有序、依法推进的原则。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八条 地震灾后调查评估获得的地质、勘察、测绘、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应当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依据。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地质、地震活动特性的研究成果和地震烈度分布情况,对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复核,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提供依据。

    第二十九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害状况和区域分析,恢复重建原则和目标,恢复重建区域范围,恢复重建空间布局,恢复重建任务和政策措施,有科学价值的地震遗址、遗迹保护,受损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复,实施步骤和阶段等主要内容。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工业生产设施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土地整理和复垦等做出安排。

    第三十条 地震灾区的中央所属企业生产、生活等设施的恢复重建,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第三十二条 地震灾区内的城镇和乡村完全毁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人口规模超出环境承载能力,需要异地新建的,重新选址时,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新址进行论证,听取公众意见,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是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基本依据,应当及时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修改、其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或者因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修改的,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章 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指导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城镇恢复重建应当充分考虑原有城市、镇总体规划,注重体现原有少数民族建筑风格,合理确定城镇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统筹规划、政策建议、投资计划、组织协调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和政策建议,并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通信、广播影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建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受灾群众的临时基本生活保障、生活困难救助、农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社会福利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对孤儿、孤老、残疾人员的安置、补助、心理援助和伤残康复。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影视、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以及维护市场秩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问题的专题研究,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商务、工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监测、农业生产设施恢复重建和农业生产条件恢复,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复垦、地质灾害防治,商贸流通、工业生产设施等恢复重建。

    环保、林业、民政、水利、科技、安全生产、地震、气象、测绘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及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政策的制定与落实。

    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维护和稳定地震灾区社会秩序。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实施进口恢复重建物资、境外捐赠物资的验放、检验检疫。

    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涉外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地震废墟进行现场调查,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震遗址、遗迹划定范围,建立地震遗址博物馆。

    第三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族事务、建设、环保、地震、文物等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护对象及其区域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保护,应当在确定无人类生命迹象和无重大疫情的情况下,按照统一组织、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注重保护的原则实施。发现地震灾害现场有人类生命迹象的,应当立即实施救援。

    第三十九条 对清理保护方案确定的地震遗址、遗迹应当在保护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抢救、收集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技术资料和实物资料,并在不影响整体风貌的情况下,对有倒塌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必要的加固,对废墟中有毒、有害的废弃物、残留物进行必要的清理。

    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对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历史建筑,应当采取加固等保护措施;对无法保留但将来可能恢复重建的,应当收集整理影像资料。

    对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等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应当及时抢救、整理、登记,并将清理出的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运送到安全地点妥善保管。

    第四十条 对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应当按照清理保护方案分区、分类进行。清理出的遇难者遗体处理,应当尊重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清理出的财物,应当对其种类、特征、数量、清理时间、地点等情况详细登记造册,妥善保存。有条件的,可以通知遇难者家属和所有权人到场。

    对清理出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废弃物、残留物,应当实行分类处理,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地震灾区的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对清理出的动物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 对现场清理过程中拆除或者拆解的废旧建筑材料以及过渡安置期结束后不再使用的活动板房等,能回收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

    第四十三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交通、铁路、通信、供水、供电、住房、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文化、广播电视、金融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城镇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设施,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村民住宅建设的选址予以指导,并提供能够符合当地实际的多种村民住宅设计图,供村民选择。村民住宅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体现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第四十四条 经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实行边建设边报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对因地震灾害毁损的耕地、农田道路、抢险救灾应急用地、过渡性安置用地、废弃的城镇、村庄和工矿旧址,应当依法进行土地整理和复垦,并治理地质灾害。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复审;确有必要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应当根据修订后的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进行相应修订。

    第四十六条 对地震灾区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 地震灾后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生态脆弱地区、可能发生重大灾害的区域和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四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重点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十条 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五十一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地震遗址、遗迹保护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市场运作等方式筹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第五十四条 国家根据地震的强度和损失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专项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由预算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构成。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捐赠款物。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将捐赠款物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和人员服务以及安排实施的多双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地震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

    第五十七条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依法实行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税务部门制定。

    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地方税收优惠措施。

    第五十八条 地震灾区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九条 国家向地震灾区的房屋贷款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贷款、工业和服务业恢复生产经营贷款、农业恢复生产贷款等提供财政贴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 国家在安排建设资金时,应当优先考虑地震灾区的交通、铁路、能源、农业、水利、通信、金融、市政公用、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防灾减灾、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重点工程设施建设。

    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等设施因地震遭受破坏的,地震灾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正常运行。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受灾群众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可以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组织受灾群众参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第六十二条 地震灾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其监护人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国家给予生活费补贴;地震灾区的其他学生,其父母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同等情况下其所在的学校可以优先将其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予以资助。

    第六十三条 非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安排,采取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国家鼓励非地震灾区的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援建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第六十四条 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确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应当先行调查,经民主评议后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铁路、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

    第六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并在审计结束后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

    第七十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以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结束后,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第七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七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或者明示、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 对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建设工程,在调查评估中经鉴定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行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其他有关法律的适用和有关政策,由国务院依法另行制定,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出规定。

    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阅读: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解读(五)
    交通运输工作讲话
    深度分销具体操作
    计划生育承诺书
    人口增长对世界经济发展的作用
    中学生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