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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精选5篇)

    栏目:一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空山幽谷 时间:2024-09-09 19:05:00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

    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中有关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的精神,我们于1990年12月发布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组织试点。目前已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国家机关开展了产权登记工作。从试点情况看,开展产权登记,对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动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的改革,都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以上情况,我们建议,1992年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产权登记工作。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行产权登记,是保卫国有资产的重要措施,是实施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对全民所有的资产进行登记,是依法确认企业和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开展产权登记工作,对加强企业和单位的产权管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将起到积极的重要作用。

    二、产权登记的目的。这次产权登记,重点是解决企业、单位普遍存在的产权归属不清、定性不准、帐实不符、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同时,为全国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前期准备。

    三、产权登记的范围。凡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必须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分为开办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今后,产权登记将纳入经常性的产权管理工作,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企业、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四、目前,国有资产局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产权登记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国有资产局负责制定具体办法。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第二篇: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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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今年三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一九九二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请示的通知》,明确一九九二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今年五月、七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分别主持召开了全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会议和中央直属单位产权登记布置会议,并印发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对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做了具体部署。为做好经贸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并逐步形成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单位要加强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领导,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提高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对保卫国有资产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意义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二、登记范围

    (一)经贸部直属的各级中央经贸企业、企业集团以及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国有资产开办的集体企业、领取企业营业法人执照的事业单位均须办理产权登记。

    (二)三资企业、在建单位(建成投产、开业后再进行产权登记)、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暂不办理产权登记。

    (三)已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并依据一九九一年决算办理过一九九二产权登记的企业不再办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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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央经贸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按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一)经贸部直属各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其产权登记表由经贸部审核,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定。

    (二)各总公司所属各子公司由其总公司审核,经贸部集中审定。

    (三)总公司所属分公司及其他独立核算单位由总公司审核,经贸部集中审定。

    四、关于企业集团的产权登记工作

    (一)已成立企业集团的总公司,其产权登记仍报经贸部审核,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定。

    (二)企业集团的产权登记表应包括紧密层企业的资产数,即按照核心企业和紧密层企业的资产汇总数填列。

    紧密层企业不单独办理产权登记,只办理资信证明(也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但只起资信证明作用),其资信证明由其核心企业审核。

    (三)对与核心企业无资产纽带关系,因业务关系而形成的松散层企业,仍按原隶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五、今年办理产权登记,其产权登记表依据企业一九九一年会计决算填报。

    六、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本企业系统的产权登记工作。

    七、产权登记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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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权登记按性质分为开办、变更,注销和年检四种,简要说明如下:

    (一)开办登记:新开办的企业、分离出来作为独立法人的企业、合并成新的企业,需办理开办登记。

    (二)变更登记:企业中部分分离出去,其他企业被并入本企业(兼并),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增减资超过20%(含20%),地址、经济性质及法人代表发生变化的企业,需办理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原企业被兼并、撤销或破产的,需办理注销登记。

    (四)年检:所有作为独立法人的企业均需办理年检登记。

    八、本次产权登记主要是指检查登记。开办、注销,变更登记需单独办理。

    九、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审定的企业,办理核发《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十、今年的产权登记工作于十月底以前结束。各总公司的产权登记表于九月三十日前报经贸部审核;各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表于十月十日前一并报经贸部审定。

    十一、请各总公司(企业集团)要认真组织好本系统的产权登记工作,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本系统开展产权登记的实施方案和补充规定,报经贸部备案。

    十二、产权登记工作结束后,我部将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一起对我部所属各单位的产权登记工作组织验收评比,对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按规定办理和工作不负责的企业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将暂缓产权登记和工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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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方经贸企业如何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请各地经贸主管部门商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填报可比照本通知办理。

    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填报说明

    产权登记试行办法规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检查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开办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因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分为检查表、变动登记表、开办登记表和注销登记表。本次产权登记主要是指检查登记,检查表需要填列和计算的项目共40个,现将年检登记表需要解释的有关项目说明如下:

    1、“用途”,是指本表一式四份各自的用场(处)。在实际登记中,年检查表需要填四份,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或被委托单位,分别在用途处加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保存”、“企业主管部门保存”、“企业单位保存”、“申办企业登记证明”的戳记。分别起保存和到工商管理部门年检时起申办企业登记证明的作用。

    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的国有资产登记说明中,原来要求产权登记表填写三份。为了使产权登记工作更好地进行,现决定将产权登记表由填写三份改为填写四份。

    2、“编号”: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产权登记时,赋予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号码。编号采取五个层次的编码方法,用15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中:第一层次作为企业单位隶属关系代码标识,用一位数字表示。

    在实际使用中:我们用1一代表中央企业单位;2一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企业单位;3一代表省辖市(含地区、州、盟、省直辖行政单位)企业单位;4一代表县级(含市辖区、地辖市、省直辖县级市、旗)企业单位;5一代表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兴办的企业单位,包括联营、股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feisuxs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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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制企业;6一代表不同地区和不同部门投资形成的企业单位。经贸部所属各级经贸企业均为中央企业,本级编号均为“1”。第二层作为产权登记主管机关级次代码标识。用一位数表示。在实际使用中,我们用1一代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2一代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的国家有关部门或单位;3一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4一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的同级有关部门或单位;5一代表省辖市(含地区、州、盟、省直辖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6一代表省辖市(含地区、州、盟、省直辖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的同级有关部门或单位;7一代表县(含市辖区、地辖市、省直辖县级市、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委托登记中,第二层次的代码标识采取“委托谁就编谁的代码标识”的方法进行,但这种代码不代表产权隶属关系,只是表明登记工作关系。总公司为“1”,总公司所属企业为“2”。第三层次作为企业单位所在行政区划代码标识,用六位数字表示。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填列。第四层作为企业单位所属行业大类代码标识,用二位数字表示。按代码》中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的行业大类代码填列。第五层作为企业单位产权登记顺序代码标识,用五位数字表示。按行业大类依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先后顺序编排,即从00001号排到99999号,以上是产权登记编号的一般原则。

    这里还要特别说明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形成的企业单位及股份制企业的第二层次和第四层次代码标识,即产权登记主管机关级次和待业行业划归代码的确定原则。

    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形成的企业,其产权登记级次按投资比例的大小确定。中央部门(公司企业)投资比例大的,是一级企业的就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登记;是二级以下企业,企业投资单位的主管部门又是被委托的,就到企业主管部门(或单位)办,并编相应的级次代码。地方投资比例大,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feisuxs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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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中央、地方投资比例相等就归地方登记。这类企业按投资比例关系划归所属行业,即哪个部门的投资比例大,这类企业就编哪个部门的行业划归代码。

    如果中央投资方是两家以上的,其第二层次的级次代码按以下办法确定:(1)由投资额大的部门办;(2)由牵头单位办;(3)投资额相等的,经几家协商后由登记主管部门或被委托部门指定一方办,并编相应的级次代码;行业划归代码随投资比例关系确定。

    中央和地方联资开办的企业,如果已经明确了隶属关系的,就由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并编相应产权登记级次和行业划归代码。

    股份制企业按控股关系确定产权登记级次。如中央投资单位控股的就由国家资产局或企业主管部门登记,如果中央是两家以上部门控股的,能分出股份大小的,就由股份多的登;股份相同的,经几家协商同意后,由登记主管部门或被委托部门指定一方办理,行业代码随控股关系确定。

    为保证编号的唯一性,有利于电子计算机较长时间地储存数据,企业单位名称变更、注销后,原编码随即注销,不再使用。

    中央经贸企业产权登记表的编号由经贸部按上述原则统一编制。各单位在办产权登记时,应按上述原则先行区分与公司有关的联合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是否该由经贸系统办理产权登记。该由经贸系统办理的,在申办时需单独说明。

    3、“企业单位名称”:指登记企业单位的全称,与企业单位公章一致。

    4、“统一代码”:指各级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赋予企业法人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法定代码标识,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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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法定代表人签字”:由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签字(股份制企业由国家股股权代表签字,没有明确国家股股权代表的,暂时委托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6、“地址”:指登记企业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7、“注册号”: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号,同统一代码。

    8、“开业日期”:指注册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企业的工业时间。

    9、“经济性质”:指登记企业单位的所有制性质。

    10、“组织形式”:指登记企业单位的财产组织形式,如联营、股份制等。

    凡全民所有制性质企业,本栏不填。

    11、“主管范围”: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登记企业单位的主营范围填写。

    12、“注册资金”:指投资者认缴或同意拨付并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资金数额。按登记企业单位最近一次企业法人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注册资金填例。

    以上第3项至第12项按总公司本部的相应内容填列,以下项目按总公司系统的汇总报表填列。

    13、“利润总额”:指检查登记企业单位实现的利润总额,有定额补贴,按加上定额补贴后数额填例。经贸企业按会计决算08表“企业自负盈亏额”填列。

    14、“资产总额”:指企业单位使用的全部财产。填列要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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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经贸企业:按汇总会计决算的01表中的资金占用方总计数额,或按资产负债表(合并表)的资产方数额填列。有待转已完专项借款工程支出的作扣除处理。

    (2)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资金活动情况表的来源方数填列。

    15、“国有资产总额”:指企业单位中属于国家所有的各项资金之和。

    (1)经贸企业:国有资产总额=固定基金+流动基金+专用拨款+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出口风险基金+专用资金备抵(扣除职工福利奖励部分)。

    (2)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基金+拨入职工奖励基金。

    16、“国有资本金总额”:按固定基金(扣除待转已完专项借款工程支出)、流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专项拨款之和填列。

    (1)经贸企业:国有资本金=固定基金+流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专用拨款

    (2)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本金=固定资产基金+周转金+更新改造基金+设备购置专款这里需要着重说明:在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企业使用的各种会计报表上是没有资本金概念。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现行的会计制度也将不断进行改革,我国也将逐步采用国际上通行的会计核算准则及办法,所以,使用资本金考核指标和科目是改革的方向。因此,在这次产权登记中,增加了“国有资产总额”和“国有资本金”两个指标,以便与将来的会计制度衔接。

    17、“上年”:由企业单位按上检查产权登记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栏中相对应的“当年”栏目数额填列。由于今年是首次开展产权登记,所以,本栏一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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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实有资金”:暂按国有资产总额、其他单位投入资金之和填列。

    有向其他单位长期投资的,作扣除处理,经贸企业有向其他单位长期投资的扣除用自有流动基金投资部分。

    19、“向其他企业单位投资(含境外企业单位)”反映企业单位投资于其他企业法人单位的资金(不含债券投资)。企业不需逐项填列,只需按境内、境外投资的总额分项填列。

    20、“企业单位经办人”:经办人统一由财务人员承担,并由单位财务主管签字(可在栏目上方)。

    21、“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指企业单位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或上一级主管企业单位的意见。总公司、企业集团的产权登记表,该栏由经贸部填写;总公司的所属企业、企业集团的紧密层企业,该栏由总公司或其核心企业填写。

    22、“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意见”:指负责该企业单位产权登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的意见。

    (1)各总公司、企业集团的产权登记表,该栏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填写、盖章。

    (2)各总公司所属企业,该栏由经贸部填写、盖章。

    (3)企业集团的紧密层企业,该栏由核心企业填写。即核心企业对其紧密层企业既审核又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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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发证人签字”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给企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的经办人签字。《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都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发,具体通过什么方式发给企业,视具体情况再定。

    24、“领证人签字”指企业单位领取《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的经办人签字。

    25、“档案编号”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该企业单位的登记表整理存档所编的档号。

    这里说明一下:由于登记表是填四份,而且由四个部门分别保存,所以这里说的档案编号仅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保管的那一份的编号,至于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存的是否编号,由这些单位自定。档案编号与表格的计算机储存编号可以不一致。

    以上是检查表的填报说明,有关开办、变动和注销登记表的填报说明将另行通知。

    外运、基地、包装、信托等企业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填报说明,报经贸部批准后执行。

    第三篇: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 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

    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

    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

    权益;

    (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

    (五)企业投资情况;

    (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

    (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

    (三)有国务院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第十一条 产权登记实行检查制度。

    企业应当于每一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检查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报告书,报告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遗失或者毁坏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补领。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并定期分析和报告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第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篇: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简介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简介

    一、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历史变化

    实际上,早在1992年5月11日由原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就联合颁发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再早还可追溯到1990年国资综字[1990]第66号),1995年,原国资局出台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31号),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1996年1月25日由国务院颁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并同时 废止了92年5月11日发布的管理办法)。

    2024年,财政部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24]116号),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同时废止了国资产发[1996]31号)。

    2024年5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令第36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第五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其中,产权登记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上述制度对开展和规范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新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起草背景

    财政部令第36号颁布实施以来,国家对事业资产的管理体制是“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各种各类制度体系逐步完善,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和资产核实工作已基本完成,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也已正式运行,因此,开展和规范产权登记工作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开展此项工作,对于进一步理顺和巩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晰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关系;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强化各部门、单位和所办企业的产权意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三、产权登记的作用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确权行为(确认占有、使用权利额行为),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是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是法律凭证,也是事业单位编制部门预算、配置资产、处置资产和办理其他资产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也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五篇: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

    (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概述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企业占有、使用的,国家依法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等形成的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等。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及原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2.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集体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投资或创办的集体企业,以及虽不隶属于全民单位,但全民单位实际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给予扶持和资助的集体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概念。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和内容。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法律责任。企业以及会计、评估、法律咨询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违反产权登记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产权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产权登记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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