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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主择业解决报告(第五稿)2010108

    栏目:一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静默星光 时间:2024-09-11 22:09:11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自主择业解决报告(第五稿)2010108

    【内部材料、不得外传】

    关于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主择业

    问题的调查报告(讨论稿)

    随着2024年行政区划调整荔城新区成立,为解决我区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大幅超编、促进人才优化配置,荔城区委、区政府于2024年6月、2024年5月分别出台了《关于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主择业的若干意见》(荔委办发[2024]11号)和《区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荔委干[2024]35号),主要采取保留公职自主择业、自主选择企业挂职锻炼、到私立学校任教等方式,推行自主择业工作。这项工作是在当时特定背景下实施的探索性工作,对减轻财政供养负担、调动干部队伍积极性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随着形势发展变化和我区各项事业纵深推进,干部队伍的结构性矛盾越来越突出,尤其对自主择业人员的管理问题,成为急需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的现实课题之

    一。为此,根据区委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从今年7月份以来,区委组织部牵头负责,会同区人事局、区监察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委编办等部门,对文件出台以来我区自主择业及相关情况,开展调研,全面摸底,认真分析讨论,形成了一些思路,提出了解决自主择业及相关问题的建议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主择业基本情况

    2024年以来,全区自主择业人员319名,已回原单位上班的15人,目前仍在外的304人。综合分析这部分人员,有以下几种状况:一是从人员性质看,行政人员33人,其中科级10人、1

    一般干部21人、工勤2人;参公人员5人,其中科级1人、一般干部4人;财政核拨事业单位197人,其中科级2人、一般干部186人、工勤9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52人,其中一般干部40人、工勤12人;经费自给事业单位32人,其中一般干部30人、工勤2人。二是从办理审批情况看,区委审批科级干部13人,区委组织部审批党群系统一般干部及职工8人,区人事局审批政府序列、镇街干部58人,区教育局审批中小学教师136人,各镇街自行审批干部职工29人,个别科局自行审批6人,各卫生院自行审批干部职工43人,擅自离岗人员26人。三是从人员年龄结构和文化程度看,30岁以下的有33人,30-39岁的有162人,40-49岁的有103人,50岁以上有21人;大学以上文化程度76人,大专文化程度127人,中专及以下文化程度116人。四是从人员流向看,到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挂职267人,自主创业12人,自由职业40人。目前仍在外的304人中,在市内的136人,在市外的147人,出国的10人,不明去向的11人。五是从人员离岗时间和意向看,离岗6年以上的45人,离岗3-6年的67人,离岗1-3年的207人。目前仍在外的304人中,离岗期满后意向辞去公职的6人,按审批时间复岗的115人,即时复岗的4人,继续离岗的166人,没有表明的13人。其中,在组织调研期间,仅9月份就有26名自主择业教师辞去公职。

    二、自主择业存在问题

    总的看,有关自主择业的做法缓解了一定时期的矛盾,但从几年来的工作情况和长远看,这一做法,只是权宜之计,弊大于利,不是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队伍结构的治本之策,存在较大的责任隐患、管理隐患、安全隐患。

    1、缺乏现行的政策依据。现行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对人员流

    动有严格规定,主要是通过辞职、辞退、退休或解聘等方式,解决在职人员出口问题。而离岗停薪或企业挂职以及到私立学校任教等做法,只解决了部分在职人员离岗期间的工资负担问题,实际上仍然占着编制,有的仍占着职数。有的卫生医疗单位、自收自支单位仅仅从管理成本出发处理离岗停薪问题。一旦到龄退休,照样要承担着基本退休金,与现行的有关政策相矛盾。

    2、缺乏有效的管理办法,跟踪管理难以到位。由于自主择业人员性质多样且流动性大,加上管理措施跟不上,区委和党群系统审批的人员,每年仅通过年度考核时,由挂职企业出具鉴定意见,并征求所在地综治、计生、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其他部门审批的基本上没有进行管理,原工作单位也无法进行日常监管,有的连去向都没有掌握,更谈不上计生、党员等管理、教育、监督。

    3、审批程序不够规范。除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外,部分镇街、卫生院和个别科局没有按规定报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审批,存在自行审批现象。

    4、在职在岗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随着近几年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单位工作事务与日俱增,急需在系统内科学优化干部资源、合理使用各类人才,由于挂职人员多数为年富力强的干部,30岁-49岁占83%,且占用单位编制,同时急需人才又引不进来,在编在岗人员存在“攀比”心态,工作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受部分自主择业人员的影响,现在仍然有部分干部、教师提出申请,影响了干部职工的思想稳定。

    三、解决自主择业问题的建议意见

    (一)明确解决自主择业问题的总体思路

    1、处理原则:本着尊重历史、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的原则,从有利于强化管理、有利于合理调配人力资源、有利于维护安定和谐局面出发,积极、稳妥地处理自主择业问题。

    2、处理范围与对象:针对人员性质、经费来源、管理方式的不同情况,对行政单位、参公事业单位、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经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教育局审批期满、未到期的自主择业人员,有关单位自行审批的各种形式自主择业人员,以及各单位擅自离岗人员,进行全面清理,分清情况,采取措施,逐步消化,分类处理到位。

    (二)出台解决自主择业问题的措施办法

    1、从2024起停止审批行政单位、参公事业单位、财政核拨事业单位人员自主择业。对延续申请或新申请保留公职、自主选择企业挂职、到私立学校任教的,一律不再办理审批。各单位不得擅自批准在编在职人员离岗离职。

    2、经审批期满的各类自主择业人员,应如期返原单位上班。未到期人员,可提前回原单位上班。对返岗人员,原工作单位应安排合适的工作,科级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按原职级重新安排,并由区委组织部提出安排方案。返岗人员,必须服从单位工作安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按组织纪律处理。

    3、经有关部门审批,在约定期限内,仍然在外的人员,应强化管理,由所在单位、个人、及其直系亲属三方,重新签订共同管理责任书,载明计生、治安、党员、纪律等基本管理要件,明确各方应履行的义务,分清各自责任,强化动态监管。各有关单位签订责任书后,按现行人事管理序列,于2024年10月底前,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教育局备案,并将责任书存入个人档案。

    4、若审批期限到期时,自主择业人员不愿回原单位的,应

    提出辞去公职申请,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不申请办理辞职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原工作单位要依据法定程序,及时送达告知,在单位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辞职、辞退建议,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5、凡自主择业人员,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提前退休条件,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6、自主择业人员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以上无法复岗人员,本人要求病退且手续完备的,予以办理提前病退手续。教育系统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老、病教师,经县(区)级医院证明并建议病退的,予以办理提前病退手续。

    7、自主择业期间出国人员(含港澳台)和去向不明人员,原工作单位应查明情况,于2024年10月底前,向区纪委、组织部书面报告情况,无法查明的,原工作单位主要领导要说明原因。经查实,去向不明人员,原工作单位要依法启动除名程序。

    8、机关公务员及工勤人员(含参公、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擅自离岗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辞退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报批。教职员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9、各单位要从严管理工作人员,按照分级管理、分层负责的要求,加强日常管理,进一步完善教育培训、考核考勤、请示报告等制度。要严肃工作纪律,凡有违反纪律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擅自离岗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教育无效达到辞退条件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辞退手续。凡是擅自批准工作人员离岗或干部不在岗在位不按规定呈报处理的,要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10、之前,我区有关规定、文件要求与上述规定、要求有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解释。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新问题要及时反馈,妥善处理。

    (三)若干相关问题

    1、考虑到区直和镇街财政补助、经费自给单位的特殊性,建议由主管单位,在研讨论证、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自主择业人员自行提出解决方案。

    2、对科级领导职务转任为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在岗在位问题,建议进一步加强日常教育、管理、考核等工作。

    3、为促进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办理提前退休,腾出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消减行政超编压力,增添新鲜力量,建议成立调研小组,研究出台激励办法,如对自愿申请提前退休的公务员,办理提前退休时,适度增加级别工资档次,给予一次性补贴,提前退休到法定退休期间,保障有关福利待遇等措施。

    4、对因病离岗人员,建议采取办法,妥善解决。

    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自主择业问题调查组

    2024年10月8日

    第二篇:自主择业

    河北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认真做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是指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要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积极接收、管理有效、保障到位、热情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二章 计划与接收第五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第六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的审查、接收工作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与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同时报到。其户口按照接收条件落在县(市)、区,党组织关系接转到户口所在的街道乡镇,档案由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随迁配偶及子女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随迁配偶及子女同等对待,同时接收安置。

    第三章 待遇

    第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规定从退役的翌年1月1日起逐月发放退役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

    第十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标准,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增发退役金。

    (一)军龄满20年以上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二)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三)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第十三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第十四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发放,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直接拨付个人帐户。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对退役金标准进行核实,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确认,省财政部门复核,指定国有商

    业银行逐月一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支付。各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指定国有商业银行应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切实做好退役金发放管理工作。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领取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纳入地方正式工作人员管理范围,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

    第十六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第十七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先由省财政垫付,次年由中央财政解决。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第十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由所在部队一次性发给个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将部队发放的住房公积金纳入地方管理的,不享受地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按中发[2024]3号文件规定,由安置地政府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一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设区市政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从地方接供之旧起统一参加设区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具体办法按我省《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医疗保障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规定的要求,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第五章 培训就业指导第二十三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遵循“个人自愿,按需培训,注重实效,强化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其它指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 鼓励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学历教育,对报考高等院校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经费,按照当年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经费标准由省统筹安排,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贴。

    第二十七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主要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等。

    第二十八条 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凭有关转业证件和当地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金融部门应当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可在现行利率政策管理权限之内给予适当优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持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和当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的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条 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一条 对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的,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地方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

    第六章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部门职责

    第三十二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部门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统计、预算、申报、审核、核拨和调整等工作。

    (二)协调办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

    (三)协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四)协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培训。

    (五)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管理。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六)指导街道、乡镇做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政策调研;监督检查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政策的落实;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医疗保险、档案等有关审核、审批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工作由本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负责。街道、乡镇负责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第三+六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篇:自主择业

    第一、自主择业干部能够领取数目可观的补助金和退役金

    后财[2024]45号规定对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在发给转业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的基础上,发给自主择业补助费,也就是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除转业费外还可领取一笔数目不菲的自主择业补助金。

    月退役金方面,国转联〔2024〕1号文件规定,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基本退役金和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其中,月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人职业津贴+房租补贴+地区津贴](80%+增发%)}+军龄工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并且每年定期增长。

    国转联[2024]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役金按照国家政策继续发放,也就是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可以终生领取,并且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国转联[2024]1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并以其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也就是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缴费满一定年限(一般为15年,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后财[2024]1726号文件,自主择业干部退役时军队不给予退役基本养老保险,所以这里的缴费年限特指自主择业后在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的缴费年限),且达到退休年龄时即可领取养老金,这样退休的自主择业干部既可以领取退役金,又可以领取地方的养老金,退休后收入更加可观。

    第二、自主择业干部可以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中发[2024]3号文件和国转联[2024]8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自主择业干部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自主择业干部未实现就业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安置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根据这些规定,自主择业干部可享受安置地与自己转业时职务等级相应标准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其中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住院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安置地政府解决。第三、自主择业干部的住房权益受政策法规保护

    中发[2024]3号文件和国转联[2024]8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一次性发给本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自主择业干部的就业创业得到国家政策扶持

    国转联[2024]6号文件明确规定,各地要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本地就业创业工作总体规划,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纳入就业创业优惠政策范围,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并且要求各地要根据市场需求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特点,开展具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目前,有的省市的实习实训基地或者创业孵化基地已经开始试运行,有的省市在组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招聘会、洽谈会、推介会方面积累了成功经验,在各地军转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平台建设正在逐步完善。

    自主择业干部如果想从事个体经商或创办企业,国转联[2024]8号规定,自主择业干部从事个体经商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自主择业干部如果想通过招聘就业,国转联[2024]8号文件明确,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对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地方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

    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办理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根据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发[2024]20号)有关规定,现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发放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被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录用、聘用的,其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执行。其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可根据本人意愿转入新单位为其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录用、聘用的,可根据本人自愿,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区县人事局或人事局指定的服务机构提出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申请,由各区县人事局或人事局指定的服务机构持区县人事局出具的证明(附后),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开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公积金专户。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一并转入为其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三、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时,可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及正常汇交状态的限制,但须提供区县人事部门开具的转业证明。

    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须做好有关工作,遇有问题,请及时请示报告。

    第四篇:自主择业申请书

    自主择业申请书

    尊敬的各位校领导:

    本人出生于###年#月#日,是西乡县职业技术高中##级##专业#班的学生##,身份证号:

    ##,家住

    在学校的这段时间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如何做人,处事,也学到了一些专业技术,为以后的工作做铺垫,让我深深的感受到了学校的温暖。

    现在即将离校参加顶岗实习,我与家人协商,因为特殊的家庭原因,我特向学校提出申请,我想自主择业,不再由学校进行就业安置,相关的责任由我本人负责。希望各位校领导寄予批准!由于没有足够的社会经验,这份工作是家人介绍的,我已经做好了吃苦耐劳的思想准备。

    在此我特向学校保证,我一定会服从此公司的管理制度,去做一个尊章守纪,服从管理,吃苦耐劳,不损坏学校形象的好员工,再次希望学校寄予批准,感谢学校对我的辛勤培育。

    申请人: 家长:

    时间:2024年3月5日

    第五篇:自主择业证明

    毕业生录用证明 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贵校届专业毕业生(学号),经考核、面试,已被我单位正式录用,从事工作,要求

    单位全称:

    单位联系人:

    单位联系人电话:

    毕业生本人联系电话:

    (单位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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