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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期限(八篇)

    栏目:一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诗酒琴音 时间:2024-10-01 14:42:03 下载.docx文档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期限篇一

    乙方:______,性别______,______族,住______,身份证号: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甲乙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期限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试用期个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二条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为。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可以调换乙方的工种或岗位。

    第三条劳动报酬

    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每月日支付工资,支付的劳动报酬为元/月,其中试用期的劳动报酬为元/月。

    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法定程序办理,甲方为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或相关证明,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五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

    如乙方不同意参加社会保险的,甲方应为乙方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甲方在每月结算工资时直接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不得在掌握甲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亦不得在保密期限内自行与甲方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和原在职相同或有关的经营活动。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计算。

    第七条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及地方先行有关规定执行,或者通过协商以附件形式约定。

    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期限篇二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在和用人单位交涉离职过程中,进行一下录音,以证明辞退事实的发生及单位的拒不出具辞退证明的`事实。我们办理的许多案子,就利用这种证据达到了胜诉的目的。

    为了达到索赔成功,只证明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还远远不够,还要证明劳动者的工资,工作年限等等,这些都需要综合考虑,统筹安排,细心工作。

    劳动争议律师需要提醒的是在以上的证据具备的情况下,有的时候还不能说就一定会被仲裁委所采纳,还要结合对方提交的证据,利用证据规则,和诉讼技巧来达到自己的主张被法院或仲裁委所采纳。

    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期限篇三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约定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对应前款: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时,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前款:订立或重新订立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对应前款: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时,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二个合同期满,就满足了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用人单位只能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换言之,只要进入了第二个合同期,除非劳动者放弃,必然会导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提高就业的质量和稳定性。

    因此,在订立第一次合同时,用人单位不能以一年为最佳选择,除非你一年换一批人;职工中劳动合同到期时段应当拉开距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合同:出现了法定情形,仍然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只规定优先留用;放宽了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这些规定的目的除了提高就业的稳定性外,还考虑了市场经济下企业对劳动力既要保持相对稳定、又要合理流动的需求。

    3种情形已经逻辑地包含了原《劳动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原《劳动法》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不作为一种情形罗列。

    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期限篇四

    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新规定,其立法本义就是为了稳定劳动关系,将“不定期劳动合同确定为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限制定期劳动合同的使用,并降低定期劳动合同转为不定期劳动合同的条件”。

    在劳动合同法(草案)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组对各地用工市场的调查表明: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都在1年之内。针对我国目前呈现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状,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改变我国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局面。另外劳动合同法对不签订劳动合同,及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了较高的违法成本,这将使用人单位自觉守法。

    劳动合同法构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向劳动者倾斜的立法意图显而易见,但是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有许多用人单位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味着固定工,意味着重拾铁饭碗,它将使用人单位的负担加重,并影响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述第(1)项,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这里的十年期限包含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工作年限,而且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发生调动的,期限合并计算。

    第(2)项是与国企改制对接而定,保护一部分国企老职工的同时为国企减负。

    第(3)项,20xx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劳动者没有出现过失性辞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另安排工作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情形,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没有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要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员工达到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后,还需要表示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在这一点上,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所区别。

    从立法的层次上来说,劳动合同法的效力显然要高于其实施条例,应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只要劳动者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除非劳动者明确表示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实践中,有解决此问题的办法。因为劳动合同法还规定,遇到这些情形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一条:员工要求与公司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4)项用人单位如果20xx年1月1日起用工时间超过一年且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直接规定双方已经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洪水猛兽,在某些情形下也是可以予以解除的。但是,一旦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她可能自己也理解为终身合同,员工的这种心态可能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着很大的负面影响。一旦签订或被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其没有到期时间,不能到期自动终止,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合法的理由而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往往会被认定为违法辞退。所以,用人单位如果可以不签,应当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尽量避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签订较长或合适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情况区别对待:如果从公司长远发展角度考虑,员工属于公司业务需要,而且不会造成成本太高,公司可以考虑与之签订较长时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一些未来不确定是否需要的员工,公司可以考虑与之签订合适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与之及时终止。

    有的公司在08年与员工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现在面临是否续签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企业要谨慎的作出风险分析后再决定。

    2、非全日制用工

    企业也可采取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这种用工形式,公司需要完善考勤制度,注意用工时间和工资支付期限等方面的风险。

    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期限篇五

    郑先生咨询:

    一、《劳动法》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二、《劳动合同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三、届时再签新合同的话,我可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签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不是可以一直在这个

    单位工作到退休了?

    律师解答:

    一、《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你显然不符合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这个条件。

    二、《劳动合同法》则扩展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该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解除合同之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乍一看,你的情况似乎符合上述第3项之规定,但实际上是不行的,因为目前适用该项规定有个合同签订“次数”的起算点问题。《劳动合同法》第91条第1款规定:“本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由于该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所以关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自20xx年1月1日后开始计算。就你的情况而言,你之前的两份合同是在20xx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不能算“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因此你在第二份合同期满时想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即使提出了要求,单位也可以拒绝。

    四、另外应当说明的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可存续至退休。实践中,不少人认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就等于有了“铁饭碗”。其实不然,无固定期限合同只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非“终身合同”。因为它有法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所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如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等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

    五、以上建议,供你参考。

    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期限篇六

    郑先生咨询:

    一、《劳动法》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二、《劳动合同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三、届时再签新合同的话,我可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签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不是可以一直在这个

    单位工作到退休了?

    律师解答:

    一、《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你显然不符合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这个条件。

    二、《劳动合同法》则扩展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该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解除合同之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乍一看,你的情况似乎符合上述第3项之规定,但实际上是不行的,因为目前适用该项规定有个合同签订“次数”的起算点问题。《劳动合同法》第91条第1款规定:“本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由于该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所以关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自20xx年1月1日后开始计算。就你的情况而言,你之前的两份合同是在20xx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不能算“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因此你在第二份合同期满时想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即使提出了要求,单位也可以拒绝。

    四、另外应当说明的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可存续至退休。实践中,不少人认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就等于有了“铁饭碗”。其实不然,无固定期限合同只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非“终身合同”。因为它有法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所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如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等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

    五、以上建议,供你参考。

    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期限篇七

    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新规定,其立法本义就是为了稳定劳动关系,将“不定期劳动合同确定为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限制定期劳动合同的使用,并降低定期劳动合同转为不定期劳动合同的条件”。

    在劳动合同法(草案)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组对各地用工市场的调查表明: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都在1年之内。针对我国目前呈现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状,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改变我国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局面。另外劳动合同法对不签订劳动合同,及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了较高的违法成本,这将使用人单位自觉守法。

    劳动合同法构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向劳动者倾斜的立法意图显而易见,但是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有许多用人单位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味着固定工,意味着重拾铁饭碗,它将使用人单位的负担加重,并影响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述第(1)项,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这里的十年期限包含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工作年限,而且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发生调动的,期限合并计算。

    第(2)项是与国企改制对接而定,保护一部分国企老职工的同时为国企减负。

    第(3)项,20xx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劳动者没有出现过失性辞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另安排工作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情形,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没有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要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员工达到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后,还需要表示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在这一点上,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所区别。

    从立法的层次上来说,劳动合同法的效力显然要高于其实施条例,应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只要劳动者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除非劳动者明确表示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实践中,有解决此问题的办法。因为劳动合同法还规定,遇到这些情形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一条:员工要求与公司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4)项用人单位如果20xx年1月1日起用工时间超过一年且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直接规定双方已经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洪水猛兽,在某些情形下也是可以予以解除的。但是,一旦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她可能自己也理解为终身合同,员工的这种心态可能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着很大的负面影响。一旦签订或被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其没有到期时间,不能到期自动终止,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合法的理由而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往往会被认定为违法辞退。所以,用人单位如果可以不签,应当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尽量避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签订较长或合适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情况区别对待:如果从公司长远发展角度考虑,员工属于公司业务需要,而且不会造成成本太高,公司可以考虑与之签订较长时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一些未来不确定是否需要的员工,公司可以考虑与之签订合适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与之及时终止。

    有的公司在08年与员工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现在面临是否续签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企业要谨慎的作出风险分析后再决定。

    2、非全日制用工

    企业也可采取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这种用工形式,公司需要完善考勤制度,注意用工时间和工资支付期限等方面的风险。

    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期限篇八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职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和我院人事制度改革文件的规定,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与(下称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聘任合同。

    一、聘任期限

    1、本合同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限为___个月。

    2、试用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限为___个月。

    二、工作岗位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自愿受聘在_______岗位从事_______工作,并履行下列工作岗位职责。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需要和聘任岗位的职责,结合乙方应聘时的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制定聘期内详细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目标。

    2、甲方对乙方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3、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成果拥有知识产权(中国现行知识产权法有明确规定的或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

    4、甲方为乙方提供合同上规定的工作培训条件和保障。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作为甲方职工,享受学院和甲方在政治、学术、教学和科研经费支配等方面规定的权利。

    2、乙方享受学院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的社会保障、住房改革等方面规定的权利。

    3、乙方享受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待遇和保障。

    4、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岗位职责。

    四、工作报酬及待遇

    1、乙方在受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以后随工作变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甲方与乙方协商再作调整。

    2、乙方享受所聘岗位与聘任层次相对应的岗位津贴,并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其它津贴。

    3、乙方因工负伤、致残及职业病的待遇,探亲、结婚、丧假的待遇,女性工作人员生育的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费的报销标准和医疗期按国家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纪律

    1、甲方应严格遵守人事法规、纪律,努力维护乙方人事权益。

    2、乙方应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工作、尽职尽责,保守工作秘密。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

    (一)合同的变更

    在下列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

    1、甲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调整乙方工作岗位的。

    2、乙方根据所从事的工作及自己贡献情况认为有关条款需要变更的。

    3、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已经修改的。

    (二)合同的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不履行职责义务,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

    (4)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不履行合同应承担的义务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2)履行公民义务,批准应征入伍的。

    (三)合同终止

    1、本合同执行期满之日,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2、合同期内,乙方因被判刑、劳动教养、开除、除名,从决定之日起,聘任合同自行终止。

    3、合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行终止。

    (四)合同续签

    因工作需要,任何一方均可以在本合同终止前30天内通知对方,经另一方同意,可续签合同。

    合同到期后未办理续签手续但事实聘任关系仍然存在的,视为续签与原合同相等期限的合同,可补办续签手续。

    七、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1、甲方对作为优秀人才引进的乙方,根据其学历层次、教学和科研水平,按照《陕西教育学院优秀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住房、购房补贴、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等费用。

    2、乙方在聘期内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乙方违反约定,需向甲方退还有关费用,并按约定向甲方支付聘期年限补偿费和违约金。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所签条款,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约,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赔偿金确定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争议处理

    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在双方协商不成或一方不愿协商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向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组提交《陕西教育学院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申请调解,或向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十、本聘用合同期限不受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限制。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学院人事处各持一份。

    十四、本合同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或涂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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