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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栏目:十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清香如梦 时间:2024-10-18 01:05:00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教[1997]人110号

    各地(市)、县(市、区)委宣传部、教委(教育局)、人事局:

    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更好地实施对中小学教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推行素质教育,保证“两基”工作的顺利实施,促进“科教兴省”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更好地实施中小学教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促进建设教育强省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教育部门举办的中小学教师(含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职员工)。

    第二章体制

    第三条 省教委负责编制全省中小学教师的规划和培养培训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分配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地(市)、县(市、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会同省人事行政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中小学教师编制、教师职务评聘、人员流动、考核奖惩、工资福利等方面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在省教委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的培养及初中教师的规划、培训工作,指导县(市、县)教师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市)教师编制管理、人员流动、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办法和措施;负责本地(市)教师队伍的调整调控;负责省教委下达的师范类毕业生分配计划的具体落实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市、区)教师队伍管理;负责幼儿园、小学教师的规划、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县(市、区)教师编制管理、人员流动、考核奖惩等方面意见,并负责实施。

    第六条 中小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教师管理的政策规定,自主管理本校的教师队伍。

    第三章 编 制

    第七条 教师编制管理坚持精简、统一、规范、高效的原则,以保证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益。

    第八条 坚持编制标准,严格定编、定员。完善教师工作量制度,合理提高师生比,在保证教育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小学师生比应达到1:23.5,初中师生比应达到1:18,高中师生比应达到1:16,职业高中师生比应达到1:15,职业高中文化课与专业课专任教师的比例要按4:6配备。

    第九条 要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行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动态包干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编制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

    第四章 聘 任

    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教师实行聘任,受聘任教人员必须取得《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教师的聘任应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双方自愿的原则。学校应因事设岗、按岗聘任,做到人事相宜,事职相符。

    教师的职业聘任应与职务聘任相结合。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聘任双方应当严格履行聘任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否则,应承担法律规定的和聘任合同所约定的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实行专兼职教师相结合的用人办法,合理确定兼职教师的比重。提倡其他部门专业人才到学校兼职,大力鼓励学校之间教师的互聘互兼。

    第十四条 代课教师必须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由主管部门向同级的政府人事部门申报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在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中聘用。每次聘用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因工作需要延期使用的,要重新申报计划,并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一旦有正式教师补充,必须及时辞退。

    第五章 义务与权利

    第十五条 教师应当履行《教师法》及《办法》规定的义务,享受其规定的权利。

    第十六条 特级教师应当按《福建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实施意见》要求,模范地做好本职工作,不断钻研业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通过各种方式带动、培养年轻教师。特级教师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应在教书育人和教育、教学改革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六章 资格与录用

    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应当按《教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八条 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安排在中小学任教,见习期满后,经考核,适合在中小学任教的,可直接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正式录用。

    第十九条 向社会录用新教师,必须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限额内,按有关程序在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中,通过公开、平等的考试、考核择优录用。

    第二十条 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及向社会新录用教师的试用期均为一年。见习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录用;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或根据需要延长见习期〈试用期〉,但见习期〈试用期〉不得超过两年。未经录用的毕业生或试用人员,自谋职业。

    第七章 考 核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教师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十二条 教师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成立专门的考核小组,考核组根据个人总结、教研组及年段评议和群众意见综合评估,由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教师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年度考核作为教师奖惩、培训、调整岗位、职务和工资升降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教师应给予奖励。奖励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评选、表彰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省政府每三至五年评选一次特级教师;会同政府人事部门定期推选授予全国教育系统荣誉称号;定期评选表彰省优秀校长、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等。

    第二十七条 强对评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的人事部门归口管理。评选、表彰工作应当有合理的计划、科学的分类及规范的评选程序,由省教委组织表彰的按省教委《关于做好优秀教师评选表彰工作的意见》办理。各地(市)、县(区)表彰的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谨治学,廉洁人教,为人师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罢课);

    (二)玩忽职守,影响教育教学工作;

    (三)污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五)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六)未经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赢利性的经营活动;或在校外组织有偿辅导班、补习班等。

    (七)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有第二十八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职务工资2—3档。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期限为一年,受撤职处分的,期限为二年,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工资。

    第三十一条 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学校(农村学校由学区负责)提出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十二条 受本规定第三十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二年内按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相应程序解除行政处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但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工资。

    教师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提前解除行政处分。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处分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三十四条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有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和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经省政府批准撤销特级教师称号;

    (一)在评选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

    (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三)其他应予撤销符号的。

    第九章 职务晋升与任免、聘用

    第三十五条 中小学校长(含书记)都应参加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校长人选应在取得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后备干部中产生。

    第三十六条 完小、中心小学的校长、书记,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中学(含职业中学)、学区和县(市)直属小学校长、书记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考核、任免。

    第三十七条 教师职务的评审、晋升和聘任按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或省人事职改部门与省教委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章 培 训

    第三十八条 农村完小以上校长、书记,须持有省教委认可的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任职,并按规定五年内参加一轮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取得相应证书。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教师应根据《福建省实施〈教师法〉办法》、《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政治、业务水平。

    第十一章 流 动

    第四十条 教师的流动要有利于教师队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鼓励城镇教师到农村任教,经济发达地区教师到欠发达地区任教,师资较强学校的教师到薄弱学校任教,逐步实行教师交流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有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经省教委同意,可向省人事行政部门申请成立教育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提供教育人才供求信息,沟通教育系统内外人才交流渠道,在不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况下,允许中小学教师按一定比例跨系统流动。教师实行服务期制度,未满服务期调离教育系统的,根据不同情况,须按规定偿还部分培养费。

    第四十二条 教师调离中小学及申请出国留学、任教等应按管理权限审批。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申请调离中小学的,由省教委审批,其他的由地(市)教委审批。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出国留学、任教等人员还需报省人事厅审批,具体程序按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不允许停薪留职。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离开教育、教学工作岗位的教师,按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处理。

    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即停发工资,如在离岗后一个月内,本人承认错误返回原单位,可继续安排其工作,但应予以批评教育以至给予适当处分;超过一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教师因故请假的,应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期销假。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组织上应敦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回的,从超假之日起即扣发工资;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中小学教师自动离职的处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处理前应书面通知其本人或登报公告,限期返回,逾期不归的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与其他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并随档案转至教育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档案材料须在离职人员偿还培养费及管理费后方可外转。

    第四十六条 特级教师原则上不调离中小学校,因特殊原因需要调离的,必须由所在单位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逐级上报审批。经批准调出的,自动取消称号,与称号有关的待遇自行中止。

    第四十七条 未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借用中小学教师从事教育系统外工作,学校未经批准擅自允许教师离开工作岗位的,教师按擅离岗位处理,对校长应予以行政处分。特殊情况经批准借用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原单位应停发工资,借用期间不计算教龄。

    中小学教师不适用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闽人调[1992]24号)。

    第十二章 退(离)休

    第四十九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教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办理退(离)休手续。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满十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五十条 教师退(离)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中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职员、教学辅助人员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其他部门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有关管理问题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篇: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

    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 福建省教育委员会 福建省人事厅

    _______ 闽教[1997]人110号 ____________

    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地(市)、县(市、区)委宣传部、教委(教育局)、人事局: 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更好地实施对中小学教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推行素质教育,保证“两基”工作的顺利实施,促进“科教兴省”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

    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 福建省教育委员会 福建省人事厅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更好地实施中小学教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促进建设教育强省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教育部门举办的中小学教师(含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职员工)。

    第二章体制

    第三条 省教委负责编制全省中小学教师的规划和培养培训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分配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地(市)、县(市、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会同省人事行政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中小学教师编制、教师职务评聘、人员流动、考核奖惩、工资福利等方面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在省教委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的培养及初中教师的规划、培训工作,指导县(市、县)教师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市)教师编制管理、人员流动、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办法和措施;负责本地(市)教师队伍的调整调控;负责省教委下达的师范类毕业生分配计划的具体落实工作。第五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市、区)教师队伍管理;负责幼儿园、小学教师的规划、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县(市、区)教师编制管理、人员流动、考核奖惩等方面意见,并负责实施。

    第六条 中小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教师管理的政策规定,自主管理本校的教师队伍。

    第三章 编 制

    第七条 教师编制管理坚持精简、统一、规范、高效的原则,以保证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益。第八条 坚持编制标准,严格定编、定员。完善教师工作量制度,合理提高师生比,在保证教育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小学师生比应达到1:23.5,初中师生比应达到1:18,高中师生比应达到1:16,职业高中师生比应达到1:15,职业高中文化课与专业课专任教师的比例要按4:6配备。第九条 要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行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动态包干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编制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

    第四章 聘 任

    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教师实行聘任,受聘任教人员必须取得《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教师的聘任应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双方自愿的原则。学校应因事设岗、按岗聘任,做到人事相宜,事职相符。

    教师的职业聘任应与职务聘任相结合。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聘任双方应当严格履行聘任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否则,应承担法律规定的和聘任合同所约定的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实行专兼职教师相结合的用人办法,合理确定兼职教师的比重。提倡其他部门专业人才到学校兼职,大力鼓励学校之间教师的互聘互兼。

    第十四条 代课教师必须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由主管部门向同级的政府人事部门申报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在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中聘用。每次聘用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因工作需要延期使用的,要重新申报计划,并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一旦有正式教师补充,必须及时辞退。

    第五章 义务与权利

    第十五条 教师应当履行《教师法》及《办法》规定的义务,享受其规定的权利。

    第十六条 特级教师应当按《福建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实施意见》要求,模范地做好本职工作,不断钻研业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通过各种方式带动、培养年轻教师。特级教师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应在教书育人和教育、教学改革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六章 资格与录用

    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应当按《教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第十八条 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安排在中小学任教,见习期满后,经考核,适合在中小学任教的,可直接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正式录用。

    第十九条 向社会录用新教师,必须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限额内,按有关程序在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中,通过公开、平等的考试、考核择优录用。

    第二十条 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及向社会新录用教师的试用期均为一年。见习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录用;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或根据需要延长见习期〈试用期〉,但见习期〈试用期〉不得超过两年。未经录用的毕业生或试用人员,自谋职业。

    第七章 考 核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教师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十二条 教师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考核,平时考核作为考核的基础。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成立专门的考核小组,考核组根据个人总结、教研组及年段评议和群众意见综合评估,由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教师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考核作为教师奖惩、培训、调整岗位、职务和工资升降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教师应给予奖励。奖励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评选、表彰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省政府每三至五年评选一次特级教师;会同政府人事部门定期推选授予全国教育系统荣誉称号;定期评选表彰省优秀校长、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等。

    第二十七条 强对评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的人事部门归口管理。评选、表彰工作应当有合理的计划、科学的分类及规范的评选程序,由省教委组织表彰的按省教委《关于做好优秀教师评选表彰工作的意见》办理。各地(市)、县(区)表彰的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谨治学,廉洁人教,为人师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罢课);

    (二)玩忽职守,影响教育教学工作;

    (三)污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五)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六)未经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赢利性的经营活动;或在校外组织有偿辅导班、补习班等。

    (七)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有第二十八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职务工资2—3档。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期限为一年,受撤职处分的,期限为二年,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工资。

    第三十一条 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学校(农村学校由学区负责)提出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十二条 受本规定第三十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二年内按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相应程序解除行政处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但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工资。教师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提前解除行政处分。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第三十三条 处分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三十四条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有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和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经省政府批准撤销特级教师称号;

    (一)在评选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

    (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三)其他应予撤销符号的。

    第九章 职务晋升与任免、聘用

    第三十五条 中小学校长(含书记)都应参加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校长人选应, 在取得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后备干部中产生。第三十六条 完小、中心小学的校长、书记,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中学(含职业中学)、学区和县(市)直属小学校长、书记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考核、任免。

    第三十七条 教师职务的评审、晋升和聘任按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或省人事职改部门与省教委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章 培 训

    第三十八条 农村完小以上校长、书记,须持有省教委认可的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任职,并按规定五年内参加一轮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取得相应证书。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教师应根据《福建省实施〈教师法〉办法》、《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政治、业务水平。

    第十一章 流 动

    第四十条 教师的流动要有利于教师队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鼓励城镇教师到农村任教,经济发达地区教师到欠发达地区任教,师资较强学校的教师到薄弱学校任教,逐步实行教师交流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有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经省教委同意,可向省人事行政部门申请成立教育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提供教育人才供求信息,沟通教育系统内外人才交流渠道,在不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况下,允许中小学教师按一定比例跨系统流动。教师实行服务期制度,未满服务期调离教育系统的,根据不同情况,须按规定偿还部分培养费。

    第四十二条 教师调离中小学及申请出国留学、任教等应按管理权限审批。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申请调离中小学的,由省教委审批,其他的由地(市)教委审批。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出国留学、任教等人员还需报省人事厅审批,具体程序按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不允许停薪留职。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离开教育、教学工作岗位的教师,按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处理。

    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即停发工资,如在离岗后一个月内,本人承认错误返回原单位,可继续安排其工作,但应予以批评教育以至给予适当处分;超过一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教师因故请假的,应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期消假。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组织上应敦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回的,从超假之日起即扣发工资;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中小学教师自动离职的处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处理前应书面通知其本人或登报公告,限期返回,逾期不归的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与其他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并随档案转至教育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档案材料须在离职人员偿还培养费及管理费后方可外转。第四十六条 特级教师原则上不调离中小学校,因特殊原因需要调离的,必须由所在单位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逐级上报审批。经批准调出的,自动取消称号,与称号有关的待遇自行中止。

    第四十七条 未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借用中小学教师从事教育系统外工作,学校未经批准擅自允许教师离开工作岗位的,教师按擅离岗位处理,对校长应予以行政处分。特殊情况经批准借用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原单位应停发工资,借用期间不计算教龄。

    中小学教师不适用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闽人调[1992]24号)。

    第十二章 退(离)休

    第四十九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教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办理退(离)休手续。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满十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第五十条 教师退(离)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中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职员、教学辅助人员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其他部门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有关管理问题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三篇:镇原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

    镇原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推进素质教育和“文教兴县”战略的深入实施,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促进全县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教师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类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幼儿园的所有教职工。

    第二章 体 制

    第三条 落实以县为主的教师管理体制。县教育体育局作为全县教育体育工作的管理者、组织者和实施者,应切实履行对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考核奖惩、人员流动等管理职能,并积极配合县委组织部门做好县直学校校长(园长)、初级中学校长、乡镇学区主任的选拔任用和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 乡镇学区作为县教育体育局的委派机构,应对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履行对本乡镇内小学教师的各项管理职能。

    第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教师管理的政策规定,负责管理本校的教师队伍。

    第三章 编 制

    第六条 实行教师编制动态管理。县教育主管部门每年按照学校班额、生源等情况,提出各学校教师编制调整方案,报县编制部门。由县编制部门依据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和学校办学规模,在全县中小学教师编制总数内发文予以调整。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师编制,对各类占编不在岗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

    第八条 严禁借用教师,确因工作需要借用教师的,必须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后方可借用。借用人员不得享受绩效工资,不得评聘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连续病休1年以上,又不符合退休条件的教师,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暂列编外。

    第四章 资 格

    第十条 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落实《教师资格条例》,对新招录的非师范类教师,必须实行定期专业培训,并限期一年取得教师资格证,否则不予转正定级。

    第十一条 无教师资格证或不具备相应等级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聘用到教学岗位工作,不得评选优秀教师,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第十二条 对品行不良、违纪违规、师生和家长反映强烈,不适宜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上报县人社部门处理。

    第五章 职务职称

    第十三条 规范中小学校长的任免程序。县直学校校长(园长)、初中校长和乡镇学区主任由县委组织部和县教育体育局共同考察提名,县委常委会议研究任免;乡镇小学校长由乡镇学区考察任免,报县教育体育局备案。完初中校长必须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必须具备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 积极试点中小学校长公推公选制度。逐年确定部分校长岗位,按照一定程序公开选拔优秀教育管理人才担任各级各类中小学校校长职务,或者引进优秀人才担任校长职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一般不能参加校长公推公选。

    第十五条 实行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中小学校长一般3年为1个任期。教育主管部门要和中小学校校长按签订目标责任书,校长定期向教育主管部门述职,接受上级督导评估。教育主管部门对校长落实目标责任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校长考核分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作风、治校能力、业绩贡献、勤政廉洁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 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校长任免、调配、解聘、续聘、奖惩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的,予以免职。

    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取得任职资格后,实行评聘分离。凡被聘任者方可执行相应技术岗位的工资、补贴和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县城中小学教师评聘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必须到基层偏远学校工作1年以上。

    第十九条 教师评聘中高级职称后,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者外,必须在教学一线承担课堂教学任务,每周任课时数和教学质量要达到规定要求,否则对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解聘。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教师考核工作以乡镇学区、初级中学和县直学校为单位具体实施。人社、教育部门要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等政策依据,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业务考核的指导意见和相关规定,各乡镇学区和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细则。

    第二十一条 教师考核分阶段性考核、专项考核和年终综合考核,考核结果要与绩效工资分配挂钩,同时作为教师聘用、评优选模、晋升职称等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教师综合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5个方面,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评价,确保考核客观公正准确。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学校可根据实际,实行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类考核、排名、定等的办法,不互占优秀指标。第二十四条 教师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岗位聘任时,近五年考核必须全部达到合格以上;推选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近3年考核必须全部在合格以上并且至少有一次优秀。

    第七章 师德师风

    第二十五条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坚持把师德教育摆在教师队伍管理的首要位置常抓不懈。全面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深入开展师德教育活动,引导和激励广大教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担负起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任,以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风范影响教育学生,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精神,形成高尚的师德形象。

    第二十六条 严格师德评价考核。坚持师德考核与业务考核并重,完善师德考评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师德建设督查制度、师德问题报告和舆论监督机制,建立教师个人师德档案,推行学生、家长、学校和上级部门“四位一体”的动态考核机制,定期予以公示。把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评优选模、职称评聘、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师德考核优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师德考核不合格的一票否决。

    第八章 激 励

    第二十七条 实施“名教师、名校长”培养工程。每2年在教育系统开展1次“名教师、名校长” 评选,由县教育主管部门推荐,县政府审查后授予相应称号,并进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建立优秀教师奖励长效机制。每年评选100名优秀教师、模范班主任和先进教育工作者,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第二十九条 建立骨干教师评选激励机制。每两年评选1次学科带头人、青年骨干教师和教学能手,由县教育体育局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建立后备校长人才库,完善校长培养选拔机制。县委组织部要按照数量充足、专业配套、素质优良、年龄结构合理的要求,建立后备校长人才库,为选拔优秀校长做好人才储备。校长人选的确定,应按照先进库、后提拔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积极引进优秀教育教学和管理人才。根据全县完全中学和示范性学校学科建设需要,每年可对第一学历为师范类本科以上,年龄35岁以下,教龄5年以上,具备中级职称任职资格,教学成绩显著,业绩突出的优秀教师,按照规定程序选拔引进。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免费师范生和西北师范大学重点紧缺专业毕业生的签约引进工作。

    第三十二条 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和农村教师补贴。全面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做好核定发放工作;根据班额大小和工作实绩,提高班主任工作津贴;拉大县城、公路沿线与边远山区农村教师补贴差距,确保艰苦偏远学校教师队伍稳定,加快教育均衡发展。

    第九章 惩 处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校长考核直接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

    (一)连续两年教学质量名列全县倒数第一的;

    (二)违反上级规定乱收费、乱订资料、乱办班的;

    (三)因人为责任,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受到县级及以上部门黄牌警告的;

    (五)教师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教师违纪违法行为管理制止不力,包庇放任或隐瞒不报而造成一定后果的;

    (七)在教师考核、职称评聘、评优选模等工作中,执行政策不力、审查不严、程序不当,造成信息和材料失实,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

    (八)校长私自批准教师从事第二职业、雇人顶岗、离职进修的;

    (九)在考核的民主测评中,班子“不满意”票达40%以上或个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合计达40%以上的。

    第三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解聘:

    (一)擅自脱离工作岗位,雇人顶岗,经商、炒股或从事第二职业,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二)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组织或者参与有偿家教的;

    (三)收受或者向学生及家长索要钱物和有价证券的;

    (四)参与黄、赌、毒等违法活动的;

    (五)不能正确处理与异性学生、教师的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服从管理,玩忽职守,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七)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屡教不改或造成一定后果的;

    (八)品行不正,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九)因个人责任导致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十)在校内外参与滋事、斗殴、损害教师形象的;

    (十一)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教师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辞退:

    (一)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

    (三)未被聘任,待岗期间拒绝组织调配的;

    (四)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

    (五)不遵守本岗位工作制度,经教育一年内仍无转变,群众意见大,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十章 培养培训

    第三十六条 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由县级以上教育和人社部门统一领导,以乡校为主组织实施。坚持“统一领导,分层培训,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制定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长期和近期规划,建立继续教育考核激励机制,落实职称评定、评优选模、提拔使用与继续教育挂钩制度。

    第三十七条 开展教师全员培训。积极开展新课程和新技术全员培训,切实提高广大教师实施新课程的能力和水平。抓好校本培训,引导教师及时研究解决教育教学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将骨干教师、非师范专业教师、新录用教师、班主任、心理健康教师培训纳入教师培训的主要范畴。鼓励和引导富余青年教师进行转岗培训,解决农村中小学英语、计算机、音乐、体育、美术教师严重不足的结构性矛盾。加大经费投入,真正建立 “走出去,请进来”的教师培训模式。

    第三十八条 加强培训基地建设。积极整合教师培训、教育科研、信息技术教育等资源,加强县级教师培训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服务。按照学校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第三十九条 加强教师离职进修管理。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提高教师学历规划,并配合组织、人社部门做好学历认定工作。教师离职进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教师离职进修的学校和专业,必须为本科以上师范院校师范类紧缺专业。

    (二)凡准备离职进修的教师,必须于每年参加考试前1个月递交申请,经任教学校同意,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参加成人离职进修考试。被录取者8月份向教育、人社部门正式申请离职进修,批复后按有关规定签订离职进修合同,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离职进修。擅自离职进修者,由学校从其离职后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报请教育、人社部门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离职进修教师工资按以下办法执行:进修本科学历期间停发工作性津贴和生活补贴,毕业后返回原单位工作的,恢复并补发进修期间停发的津补贴。考取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研究生的停发工资,保留公职,考取委培和定向研究生的每月发给800元生活费,研究生毕业后返回原单位工作的,恢复工资,补发进修期间的全部工资(每工作满一年补发一年,三年补发完毕)。离职进修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教师离职进修期满,5年内不得调离本县,否则收回进修期间领取的全部工资和津贴。

    第十一章 流 动

    第四十条 教师流动管理由县教育体育局统一负责,人社、编制部门配合实施。每年8月份,县教育体育局根据中小学校教职工自然减员和学生人数增减变化情况进行统一调配。凡要求调动的教师,必须参加工作满3年,且工作表现好,无违规违纪行为。对要求从小学到初中、初中到高中逆向调动的教师,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和教师资格要求,并经县教育主管部门考核后方可调动。

    第四十一条 教师流动必须严格按编制控制,既要保持教师队伍相对稳定,又要不断优化队伍结构。每学年县内教师流动一般控制在教师总数的5%左右,学区内小学之间教师流动控制在学区教师总数的10%左右。晋升中高级职称或获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后不满5年或一年内累计请假超过30天的,不得从农村学校向城镇学校调动,不得从薄弱学校向示范学校调动,不得跨系统和跨县市调动。第四十二条 建立教师末位交流制度和对口帮扶支教制度。对乡镇中心小学以上学校每学综合考核排名靠后的教职工实行末位交流,完(职)初中和县直小学交流人数为教职工总数的2%,乡镇中心小学和幼儿园为4%。凡被确定为末位的教师,一律进行交流。县镇学校每年必须安排一定数量的骨干教师到基层偏远学校开展对口帮扶支教。

    第四十三条 从严控制教师跨系统调动。县直部门和外市县选调教师必须先征得县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调动。紧缺学科骨干教师原则上不允许调出本县教育系统。农村特设岗位教师在3年服务期内不能跨系统调动,否则取消服务资格,自主择业。

    第十二章 请 假

    第四十四条 规范审批权限和程序。教育系统科级及以上干部请假7天以内由教育体育局局长批准,8至15天由教育体育局加注意见报县委组织部审批,15天以上的,报县委组织部提请县委分管领导审批;其他教师请假7天以内由学校或乡镇学区批准,8至15天由乡镇学区、初级中学或县直学校审查后报县教育体育局批准,15天以上的,县教育体育局审查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县人社局审批。请假期满按时返回单位,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四十五条 教师有事必须请事假,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20天者,工资照发;超过20天者,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

    第四十六条 教师的父母(包括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亡故时,可休假5至7天,需到外地料理丧事者,可根据路程情况续假。

    第四十七条 教师的婚假、产假等假期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 教师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组织人社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四十九条 教师旷工、请假超假的,每旷工一天或超假一天,扣发一天工资;因病请长假的,不享受绩效工资,执行病假工资,即:连续病假在两个月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工资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第五十条 教师患精神病、麻风病和癌症等不能治愈的重大疾病,必须持有权威机构或省级专科医院的诊断资料办理请假手续,不执行病假工资。

    第五十一条 凡未经组织、人社、教育部门批准,学校越权办理请长假手续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章 保 障

    第五十二条 建立政府定期研究教育工作制度。深入贯彻《教师法》,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一项战略性任务来抓,制定规划,完善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教师队伍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帮助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将教师队伍管理列入目标进行考核。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教师管理职责,做好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共同推进教师队伍管理的工作合力。

    第五十三条 严格执行教师工资和地方补贴发放的政策规定,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政策,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第五十四条 进一步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严厉打击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切实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待遇。充分尊重和积极鼓励广大教师的劳动创造,把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好地发挥出来。定期慰问离退休老教师和困难教师,定期表彰奖励教师队伍管理先进单位,大力宣传优秀教师教书育人、无私奉献、服务社会的先进事迹,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为广大教师办实事、办好事。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四篇:关于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镇教师队伍建设,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格控制教师随意请假,无序流动,擅自离岗,规范教师队伍管理,中心校特制定以下规定:

    1、教师请事假三天以内,持请假条由本校校长签批。三天以上由中心校校长批准。一个星期及以上报教育局批准。请假到期消假,否则,视为自动旷课。病假:由个人持县级医院证明,申请报告,学校签字,报中心校审核,上报教育局审批后执行。教师婚、产、丧假按上级文件规定审批,不予提前预产期,哺乳期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属于旷工。

    2、教师请假一学期内累计超过一个月,年终考核认定不合格,视其情况扣除部分绩效奖励工资。

    3、重大疾病已办请假手续,长期不能上班,扣发全部绩效奖励工资,给予考核。

    4、借调城里教师,没有教育局人事股正式干部介绍信,年终不予考核,并扣发当年绩效奖励工资。

    5、教师请假时间到期,未及时到校上班,且又擅自延长假期,视为旷工,不予考核,扣发全部绩效奖励工资。

    6、在完小任教的教师擅自拖延请假时间一个月以上的,除扣发其当年绩效奖励工资以外,中心校将其安排到缺编边远学校任教,若不接受,中心校建议停发工资,调离我镇。

    7、教师调动需履行正常手续,个人申请,原单位校长签字,接受单位校长签字,中心校研究决定。凡进入城里任教的教师,必须个人持教育局人事股开出得干部介绍信,到中心校备案,方可认定调离,否则,视为离岗。中心校将撤其岗位设置,调离我镇。

    本规定从2024年9月1日执行。

    杨疃中心学校

    2024年8月20日

    第五篇: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进修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9-22 【生效日期】1998-09-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进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进修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10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进修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提高中小学教师素质,适应深圳市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深圳经济特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进修,主要是指对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进行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文化业务素质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 第三条 参加进修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创造条 件予以保障;参加进修是中小学教师的义务,教师应自觉参加进修,履行教师应尽的职责。

    第四条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进修应按需施教、学用结合、因地制宜,以业余、自学和短期进修为主,多种形式并举,注重质量和实效。

    第五条 第五条 对中小学教师进修实行五年为一个周期、按学进行考核的管理制度。中小学教师在一个周期内参加各类培训的时间和要求应适

    当高于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六条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进修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教育法规;本学科专业知识扩展和更新;现代教育科学理论学习和教学科研与实践;教育教学能力培养和技能训练;现代科技知识的普及和提高等。

    第七条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进修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新任教师培训

    新任教师的各类院校毕业生,必须在试用期内参加以培养教育教学实践能力为主的培训。其中师范类毕业生进修时间应不少于60学时,非师范类毕业的进修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

    (二)教师职务进修

    凡具有教师职务的在职中小学教师,都应该根据不同职务要求参加相应的教师职务进修。

    教师参加职务进修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得少于300学时,每学年不得少于60学时,其中12学时参加由本校组织的业务学习,48学时参加由培训院校组织的集中学习。

    教师完成职务进修是晋升上一级教师职务的必备条件。

    (三)骨干教师培训

    选派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好的中青年教师通过研修班、导师课、课题研究等形式,参加以培养骨干教师为目的的培训。

    参加骨干教师培训者的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得少于350学时,每学年不得少于70学时,其中20学时参加由本校组织的业务学习,50学时参加由培训院校开设的课程学习。

    (四)教师学历进修

    已具有合格学历的中青年教师,也可参加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进修。

    具有教师职务的在职中小学教师,凡参加上述第(二)、(三)、(四)类中的任何一类培训,均可免予参加同期其他类别的进修培训。

    第八条 第八条 教师职务进修采用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相结合,专题研究、专题讲座和实践总结相结合,以确保教学质量。

    教师进修培训课程的内容和主讲教师,应经过认真讲评和审核;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注意听取意见,进行评估检查,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第九条 中小学教师的进修培训由市、区教育局统筹规划和管理。其他部门举办涉及教师的培训,必须经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以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市、区教育局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一)制定中小学教师进修的有关政策与规定;

    (二)教师培训基地及培训网络的建设与完善;

    (三)监督、指导教师进修工作;

    (四)筹集与落实教师进修经费;

    (五)组织实施教师进修计划,定期召开师资工作会议,部署、检查和总结中小学教师进修工作。

    第十条 第十条 深圳教育学院和各区教师进修学校(培训中心)是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进修的主要基地,负责制定培训计划,落实课程和主讲教师,组织教学和考核工作。市有关高等学校在市教育局统筹安排下可承担部分中小学教师的进修培训任务。深圳教育学院主要培训中学教师,各区教师进修学校(培训中心)主要培训本区小学、幼儿园教师。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协助市、区培训院校落实教师进修计划,推进教师继续教育。

    采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办法加强教师进修的师资队伍建设。市、区各培训院校应通过与国内外高等院校(包括重点师范院校)联合办学,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本校组织的业务学习,积极开展校内多种形式的教师进修培训活动。

    第四章 条件保障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进修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按市、区两级财政拨款渠道,分别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筹措。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所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进修经费,由举办者予以保障。

    (一)经费的筹措

    1、根据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进修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教师人均进修经费标准按不低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总额的2%,在教育事业费的职工教育经费中专项列支。

    2、在政府开征的教育费附加中每年应有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中小学教师进修,并且应逐年有所提高。该经费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二)经费的使用

    1、在每年下达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必须保证不少于60%的经费用于中小学校教师参加市、区教师培训院校培训的开支。中学不少于60%的经费用于教师参加市培训院校培训的开支;小学(含幼儿园)不少于60%的经费用于教师参加区教师进修学校(培训中心)培训的开支。教师进修经费不得截留或挪用。

    2、教师参加市或区的进修,按核定的标准向培训院校交费。培训费的报销办法另定。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教师进修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门应按照规定的办学标准,加大对市、区教师培训院校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在市教育局统筹下,按照“资源共享、强调特色、优势互补”的原则,加快市、区各教师培训院校及师资队伍的建设。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市、区培训院校应在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抓紧跨区域光纤双向可视多媒体教学系统的开发研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各种教育资源,提高培训效率,加快教师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培训的中小学教师所需学费、差旅费应按有关规定报销,教师进修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为保证中小学教师享受参加进修的权利,市、区有关部门在核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编制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进修编制。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中小学教师进修实行成绩考核,考核成绩由培训院校统一记入深圳市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作为教师学考核、评优、职务晋级、聘任的必备条件。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应缓聘或解聘其教师职务:

    (一)符合进修条 件而无故拒不参加或中断进修的;

    (二)进修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进修成绩的。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被安排进修的教师,可以向市、区教育局提出进修申请,教育局应督促教师所在学校予以安排落实。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教育督导部门应将教师参加进修、培训的情况作为督导、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市、区教育局对开展教师进修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开展教师进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的教师。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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