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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24年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方案[大全五篇]

    栏目:二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明月清风 时间:2024-05-25 04:53:08

    第一篇:关于2024年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方案

    关于2024年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方案范文

    为贯彻落实《省养老服务条例》,推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运营工作,根据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全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以及各级关于养老服务业发展文件要求,为全面做好全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深入贯彻落实《省养老服务条例》,聚焦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不到位、配建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等问题,健全工作机制,摸清设施底数,查找问题短板,强化整改落实,提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提升全县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到xxxx年底前,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机制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全面建立,清查整治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到xxxx年x月底前,排查问题全面解决。

    二、主要任务

    根据《省养老服务条例》及鲁政发〔xxxx〕xx号、鲁政办字〔xxxx〕xx号、鲁政办字〔xxxx〕xx号、鲁政办发〔xxxx〕xx号、鲁民〔xxxx〕xx号等各级文件要求,认真进行检查整改。其中,本方案中的城镇居住区新建小区和既有小区,以xxxx年x月xx日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xxxx〕xx号)为界限,既有小区是指xxxx年x月xx日之前已明确拟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小区,新建小区是xxxx年x月xx日之后明确拟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小区。

    (一)设施规划情况

    1.根据《省养老服务条例》,县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老年人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编制《xxxx-xxxx年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时限:xxxx年xx月底前)

    2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落实新建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要求。(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成时限:xxxx年x月底前)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要求。在审查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核查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对不符合的不得通过审查。在审查前,应当征求县民政部门意见。(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完成时限:xxxx年x月底前)

    (二)设施配建情况

    1.根据鲁政发〔xxxx〕xx号、鲁政办字〔xxxx〕xx号文件要求,新建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xx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县民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完成时限、移交方式等内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方案予以核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建设条件意见书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既有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xx平方米的标准,参照建设“xx分钟养老服务圈”的要求,以不大于xxxx米为覆盖半径,由镇(街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调剂解决养老服务设施。(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镇街;完成时限:xxxx年x月底前)

    2.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xxx-xxxx)、《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xxxxx-xxxx)、《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xxx-xxxx)、《无障碍设计规范》(GBxxxxx-xxxx)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移交利用情况

    1.对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前县民政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移交协议,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县民政部门。对未按约定移交、未纳入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的,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街工作专班,逐小区清理移交。(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镇街;完成时限:xxxx年x月底前)

    2.对配套建设和调剂配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以及政府资助建成的公有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在不变更产权关系的前提下,由镇街负责明确养老服务专用面积、共用面积,登记造册,县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根据实际无偿或低偿提供给养老专业服务组织使用,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用途。(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各镇街;完成时限:xxxx年x月底前)

    3.检查建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情况,对存在被挤占挪用、资源闲置、服务不规范等问题,进行整改。(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各镇街;完成时限:xxxx年x月底前)

    (四)建设与运营

    1.县民政部门统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镇街根据配建房屋结构等实际情况,原则上面积xxx平方米以上的建设日间照料中心,低于xxx平方米的建设老年食堂、文体活动中心、养老驿站。(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街道、xx街道、xx镇;完成时限:持续建设)

    2.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由第三方运营,建设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活动中心-养老驿站“四位一体”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将养老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居家养老提供有力支撑。(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各镇街;完成时限:持续建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镇街等主要领导为主要成员的领导小组,组建以上部门分管领导和业务股室负责人为主的工作专班,逐小区进行清理整治移交。建立工作协调机制,领导小组定期会商研究,加强检查督导,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对整改工作原则上至少半月一调度。

    (二)依法依规处置。强化法治思维,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处置存在问题。对权属归政府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按约定和时限移交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责令改正、限期移交,对不整改、不移交的由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置。对擅自改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进行处置。对小区未规划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分类制定整改措施和推进计划,采取小区单独配建、多个小区统筹配建、统筹依托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配置等形式,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解决。

    (三)加强政策支持。按照《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xxxx〕xxx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xxxx〕x号)和《省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研究制定整合闲置土地和设施建设改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具体政策,积极整合小区周边零星碎片化土地,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空置房屋,优先用于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第二篇:XX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XX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X省养老服务条例》,根据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X民〔2024〕X号)和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城乡和住房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X民〔2024〕X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清查范围

    2024年6月29日,XX市规划局印发了《关于印发XX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的通知》(X规字〔2024〕X号),明确规定新建城区住宅项目,应同步配建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老年人服务设施;既有城区住宅项目,应同步配建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老年人服务设施,且用地面积不得小于现状用地面积。根据全市统一部署,此次清查整治工作中的既有小区,是指2024年6月29日之前明确拟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小区,新建小区是指2024年6月29日之后明确拟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小区。

    二、工作安排

    XX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从本方案下发之日开始,到2024年5月底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一)部署动员阶段(2024年2月底前)。

    根据省、市实施方案,制定XX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方案,召开全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部署会,部署清查整治工作。

    (二)清查摸底阶段(2024年3月底前)。

    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XX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和高新便民服务中心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有关政策要求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移交、使用等情况进行普查,形成新建、既有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普查统计汇总表(见附件1、2)。

    (三)整改落实阶段(2024年4月至2024年5月)。

    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XX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和高新便民服务中心根据清查摸底结果及检查普查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各自职责,制定整改方案,形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问题整改清单(见附件3)。

    第一步:根据普查结果列出责任清单,各部门根据职责制定整改方案,逐个小区明确责任单位、时间表,并报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2024年4月底前完成。

    第二步: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分工,对既有小区、新建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核查整改。2024年6月底前完成。

    第三步:各部门重点对个别整改难度大、短时间内解决不了的小区,研究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2024年12月底前完成。

    第四步:组织验收移交。由区社区养老住房设施清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照问题清单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督促各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移交。2024年4月底前完成。

    (四)总结阶段(2024年5月)。

    对清查整治工作及落实整改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迎接上级评估验收。

    三、建立清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

    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XX规划分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XX规划分局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清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附件4)。下设XX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专班,相关人员集中在区民政局办公,主要负责统筹协调清查整治工作中政策解读、问题梳理、活动开展、方案落实、督促指导、检查验收等工作,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清查整治任务。

    四、主要任务

    (一)设施规划情况

    政策要求:根据《XX省养老服务条例》,市、县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老年人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

    工作要求:区民政局负责编制XX区养老设施专项规划,区自然资源局、XX规划分局负责将主要内容纳入区国土空间规划。区自然资源局、XX规划分局负责检查XX区养老设施专项规划是否完成编制并符合相关要求。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XX规划分局对照检查XX区新建小区是否落实《XX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办法》(X民发〔2024〕X号)文件要求,是否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

    对小区未规划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XX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和高新便民服务中心负责整改。根据各自职责分类制定整改措施和推进计划,采取小区单独配建、多个小区统筹配建等形式,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解决。问题整改于2024年6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XX规划分局,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高新便民服务中心)

    (二)设施配建情况

    政策要求:根据X政发〔2024〕X号、X政办字〔2024〕X号、《关于印发XX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的通知》(X规字〔2024〕X)等文件要求,新建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既有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根据《XX省养老服务条例》,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城镇居住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完成时限、移交方式等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工作要求: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XX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和高新便民服务中心根据各自职责分别普查XX区新建、既有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情况,是否根据社区配套养老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管理有关规定,落实新建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是否对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3月31日前,逐个小区进行普查统计,完成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移交、使用等情况进行普查,形成新建、既有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普查统计汇总表(附件1、2),形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问题整改清单(附件3),确保小区全覆盖。

    对小区未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配建未达标的,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XX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和高新便民服务中心负责整改。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类制定整改措施和推进计划,采取小区单独配建、多个小区统筹配建等形式,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解决。问题整改于2024年11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XX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高新便民服务中心)

    (三)移交利用情况

    政策要求:根据《XX省养老服务条例》,对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确定养老服务设施权属归政府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用于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根据X政办字〔2024〕X号,配套建设和调剂配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以及政府资助建成的公有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在不变更产权关系的前提下,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根据实际无偿或低偿提供给养老专业服务组织使用,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工作要求:区民政局和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检查XX区权属归政府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否按照约定移交民政部门,XX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检查区民政局是否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统一登记管理。

    未按约定移交、未纳入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的,区民政局和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整改。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督促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并与区民政局签订《XX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协议书》。对未按规定移交的,由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依据《XX省养老服务条例》中,“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将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造价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要求予以处罚。问题整改于2024年6月底前完成。

    区民政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和高新便民服务中心负责检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被挤占挪用、资源闲置、服务不规范等问题。对存在问题的,由区民政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和高新便民服务中心负责整改,对发现挤占挪用的服务设施,由属地街道办事处、高新便民服务中心及时进行清退,对发现资源闲置的服务设施,属地街道办事处、高新便民服务中心采取招标、委托的方式,无偿提供给居家社区养老专业服务组织使用;对服务不规范的责令进行整改。问题整改于2024年6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高新便民服务中心)

    (四)制度机制建设情况

    政策要求: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和XX规划分局等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高新便民服务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移交、使用、监督等工作。

    工作要求: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检查部门协作机制和部门职责履行情况,检查XX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落实情况。

    协作机制未建立、沟通不顺畅、职责履行不到位,相关管理办法未出台,或已经出台但与《XX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政策法规不一致的,由清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整改。整改工作于2024年6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XX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高新便民服务中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高新便民服务中心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列入工作重点,强化落实。成立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会商研究,加强检查督导,及时发现和督促解决整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难以推动的问题。

    (二)注重整改实效。

    按照方案要求,积极展开设施普查和各项自查检查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建立整改台账,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间节点,强化责任和整改落实。

    (三)依法依规处置。

    强化法治思维,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处置存在问题。对清查摸底中排查出的问题,各部门根据谁的职责谁负责的原则,逐个小区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每周上报一次整改进展。对权属归政府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按约定和时限移交的,由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和高新便民服务中心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移交,并依法进行处置;对擅自改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区民政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和高新便民服务中心负责限期改正,依法进行处置;对小区未规划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XX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和高新便民服务中心根据各自职责分类制定整改措施和推进计划,采取小区单独配建、多个小区统筹配建等形式,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解决。

    (四)强化督导调度。

    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掌握整改进展,并上报有关情况。3月底前报送新建、既有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普查统计汇总表(附件1、2)、报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问题整改清单(附件3)和整改方案;自6月份起,每月按要求上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问题整改清单整改进展情况(附件3);分别于2024年11月20日前、2024年5月20日前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六、需说明的问题

    (一)将民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参加建设项目规划例会,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

    (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在区民政局集中办公。

    (三)XX区高新便民服务中心负责高新区核心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

    第三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考核办法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考核办法

    一、考核指标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考核指标分为项目完成指标、项目加分指标向项目扣分指标,考核最终得分为三项指标的分值之和。

    (一)项目完成指标(100分)。建筑设施指标和内部设备指标在当年10月底完成即得满分,未完成按照完成比例得分。

    (二)项目加分指标。包括提前完成任务和超额完成任务。提前完成任务的,在完成分值的基础上加1分,每超额完成1个建设任务的,在完成分值的基础上加1分。另外,受到市委、市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通报表扬的加1分。

    (三)项目扣分指标。未严格按照市局要求报送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建设档案等相关资料的扣0.5分;受到市委、市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因服务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扣1分。

    二、项目完成指标评分细则

    (一)建筑设施指标(57分)

    普通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150㎡(6分);有室外活动场地(3分);无障碍通道建设(3分);有统一的社区养老服务标识(5分);项目建设符合规划、卫生、消防等规定(5分);配置日间休息室、康复保健室、休闲娱乐室、图书阅览室或书画室、多功能活动室(各5分);配置卫生间(3分);供电、供气、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4分);消防设备齐全(3分)。

    (二)内部设备指标(43分)

    配置老年人休息床或沙发(5分);铺设地面防滑材料(3分);配置基本的用餐设备(5分);配置适宜老年人健身康复器材(5分);配备存放老年人常用药品和药品柜(5分);配置一定数量的藏书、报刊杂志(5分);配置棋牌娱乐工具(5分);配置有线电视等影视设备(5分);配置电脑及呼叫器等通讯信息设备(5分)。

    三、考核方式

    (一)自查。在每年10月份根据考核指标进行自查评分,并将自查报告报送市民政局。

    (二)验收考核。市民政局在每年年底组织专项考核工作组到设施建设现场进行检查验收,根据考核指标进行考核评分。

    第四篇:社区服务设施清理整治实施方案

    西安市新城区社区服务设施清理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十二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宜居城市建设,按照《2024年新城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社区建设工作实际,现就社区服务设施清理整治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思路和总体目标

    社区服务设施清理整治工作,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清理、谁使用谁规范”的原则,以街道为主体进行排查清理,由区民政局牵头,规划新城分局、火车站广场管委会、区城(棚)改办、区农工局、区建住局等相关部门配合,集中对社区办公活动用房等社区基础服务设施存在的移交不及时、不完全、挤占挪用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顿,进一步完善社区配套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效能,提升社区服务水平。

    二、清理整治工作任务

    (一)大力推进未达标社区办公用房和服务设施建设。按照每100户20平方米(最低不少于400㎡)的标准建设社区工作用房和服务设施,有效缓解社区办公面积不足,社区居民开展文化娱乐活动场地不足的问题。重点加强对社区办公活动用房面积严重低于建设标准以及拆迁过渡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区民政局牵头,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区办公活动用房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规划新城分局、火车站广场管委会等部门配合,社区与驻地单位协调,通过购买、租借、置换、改造、新建、扩建等办法逐步解决,确保2024年年底我区50%的社区基础服务设施面积达标。

    责任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规划新城分局、火车站广场管委会、区城(棚)改办、区农工局、区建住局

    (二)解决已建成居住区配套社区服务设施挤占挪用问题。经验收合格的已建成居住小区,建设单位要将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管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街道办事处要严格对照规划审批要求,重点对社区服务设施挤占挪用严重、居民意见较大的居住区进行排查,对建设单位未移交社区服务设施或将承诺的社区服务设施挪作他用的进行治理,恢复服务设施用途。

    责任部门: 各街道办事处、规划新城分局、火车站广场管委会

    (三)完善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居住区的社区服务设施。新建小区和旧城改造居住区的社区工作用房和服务设施,城市规划、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24]6号)严把规划、设计、建设审批及工程验收关。相 关部门要按照居住区设计规范,落实社区办公活动用房和其他服务设施,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责任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规划新城分局、火车站广场管委会、区城(棚)改办、区农工局

    三、工作步骤

    1、排查摸底阶段(5月底前):各街道对辖区所有社区办公活动用房和服务设施基本情况进行摸底汇总,集中对社区服务设施问题突出的居住区和社区进行全面排查,并对突出问题进行分类梳理,做好下一阶段清理整治的准备工作。

    2、清理整治阶段(6月—8月):对需要整治的居住小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清理、谁使用谁规范”的原则进行明确责任、分类治理。居住区规划建设不到位的,由规划新城分局负责整改,移交后社区服务设施用途改变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清理整改。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居住区社区基础设施落实不到位的,分别由区农工局和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区城(棚)改办积极协助配合抓好清理整改和落实工作。区民政局做好牵头,协助相关部门、街道、社区做好清理整改工作。

    3、督促落实阶段(9月—10月):区民政局督促相关部门及街道开展社区服务设施清理整治工作,并对相关部门及街道清理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定期通报,每季度会同区四城联创办进行专项检查,确保社区服务设施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4、检查验收阶段(11月底前):区民政局会同区四城联 创办对社区服务设施清理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根据工作需要,区民政局也将组织社区居民对相关职能部门清理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评议。

    四、注意事项

    社区服务设施清理整治工作纳入城市精细化目标责任制考核,同时也纳入社区建设目标考核,各单位、街道、社区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相关整改工作。在开展社区服务设施清理整治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1、排查摸底工作应做到全面、细致,对于排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整改措施;

    2、各部门及街道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应按照省、市、区出台的相关文件要求,依法依规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3、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要求,各部门、街道要积极协作配合,有效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效能,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宜居城市建设。附件2西安市新城区社区基础服务设施摸底表 街道办事处填表人:填表时间:社区名称社区社区类型基本社区成员情人数况辖区人口办公用房面积/㎡是否属于办拆迁社区公活配套设施情况动用活动用房房面积/㎡情况有无室外活动广场办公活动用房目前存在的问题或困难社区服务设施情况负责人辖区面积联系方式办公详细地址居委会 人;专职工作者 人;协理员 人户籍本区常住人口 户 人;流动人口 户 人;户籍本区居住外区 户 人;合 计: 户 人。产权性质安置状况有无“一站式”办公大厅“一站式”办公大厅面积/㎡建筑结构产权性质室外活动广场面积建筑结构健身路径 处 件是否配备相是否按用途是否存在应服务设施正常使用占用挪用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卫生服务设施文体活动设施其他服务设施建设目前存在的问题备注5

    第五篇: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35号)文件精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部制定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2024年4月17日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

    一、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二、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24),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中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三、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四、细化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时,不得设置要求竞买人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房地产用地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将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但不得将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格或资信等级等作为出让条件。

    五、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各地可制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向社会公开后执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者应当签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国有建设用地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空间范围、容积率、租期、租金标准及调整时间和方式、到期处置.六、实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分类管理。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当先行分割成不同宗地,再按宗供应;不能分宗的,应当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社区其他用途土地的面积比例和供应方式。

    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当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

    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5公顷。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特别说明,应明确配建的面积、容积率、开发投资条件和开发建设周期,以及建成后交付、运营、管理、后续监管的方式等。

    七、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作出以下规定或者约定: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

    (二)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约定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划拨建设用地要设定抵押权,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四)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

    (五)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5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八、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九、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续期或出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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