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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栏目:二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暖阳如梦 时间:2024-06-03 18:54:24

    第一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人大代表的权利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2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5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6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人大代表的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4认真参加履职学习,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5与原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6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7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政协委员的权利

    1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

    4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5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6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

    7在受到警告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处分时,如果不服,有请求复议的权利

    政协委员的义务

    1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

    2遵守和履行本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

    3地方政协委员还应遵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和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第二篇: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人大代表的权利

    人大代表的权利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会议期间的权利;另一类是闭会期间的权利。

    代表在会议期间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十项: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权。

    (2)审议权。审议,就是对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进行讨论、研究和审查,并给予肯定、否定或提出修改意见。人大代表行使审议权时,一要明确审议工作的性质,特别是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等,是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不能把审议工作变为学习文件,领会精神。二要明确审议是人大代表发表自己政见的重要方式,又是权力机关作出决定和决议的前提。

    (3)提议案权。人大代表的提议案权,是指人大代表具有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的职权。依法提出议案,是代表在会议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

    (4)选举权。人大代表的选举权,主要指人大代表有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和选举上一级的人大代表的权力。选举权是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的重要体现。

    (5)询问权。在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6)质询权。可以依法向大会提出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7)罢免权。可以依法提出对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罢免案并对其投票表决。

    (8)依法提出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权。

    (9)表决权。表决就是经过审议以后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报告以投票方式或按表决器等方式表示自己的态度,赞成还是反对,还是弃权。在进行表决时,要坚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要坚持实事求是;要敢于表明自己的态度,不能采取不负责的躲避态度。

    (10)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权。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建议、主张、批评和意见等的总称,通常被简称为“代表建议”。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相比代表议案,有更灵活,更及时,更方便的特点,因此,也便于人大代表随时提出。人大代表依法向本级人大或者常委会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是代表受人民委托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具体途径,是对国家机关工作进行督促的主要形

    式。

    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权利:

    (1)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权。

    (2)视察权。除了参加人大统一安排的集中视察外,也可以进行几个人联合视察或个人持证视察活动。

    (3)约见领导权。如果代表约见本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那么,这个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应当亲自接待,或委托其他负责人接待,而不应随便指派秘书或一般工作人员接待,以便代表可以把人民群众的意见直接反映给有关领导,使所提问题得到更好地解决。

    (4)提议召集会议权。各级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联名,有权提出临时召开本级人大会议。

    (5)列席有关会议权。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也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6)听取群众意见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是代表的天职,也是他们的权利,任何单位、部门、个人都不得阻挠。

    (7)参加特定问题调查权。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或常委会的决定,有权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8)建议权。这个权利跟大会期间是一样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对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同样应当认真办理。

    2、人大代表的义务

    法律赋予了人大代表比一般公民更多的权利,同样也要求要比一般公民履行更多的义务。代表的义务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六项: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保守国家秘密。人大代表在参政议政时,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一些秘密,尤其是大会期间所发的属于秘密范围的各种材料,不应随便泄漏,更不得随意扩散。

    (3)代表应当接受选民的监督,回答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如果代表不能代表人民的利益,或者犯法了,选民可以将他罢免。

    (4)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5)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要结合开展各项代表工作,以有效的途径和方式积极协助政府推性工作。如,经常开展视察、调查、检查活动,为政府各项工作出主意、想办法,提建议。这些都是在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6)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是代表的权利,也是义务,不能随心所欲。如代表未经允许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人大代表提议案、建议的注意事项

    议案

    1、形成议案的条件:一是提出议案的主体要符合法定资格或法定代表人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二是所提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议案问题的若干规定》对可作为议案提出的事项作了细化:需要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和审议 “一府两院”专题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需要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有关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应有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不应作为议案提出的事项有: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两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的事务;其它不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是议案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每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都要对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作出决定,代表的议案,必须在议案截止日期以前提出。

    2、提出议案应注意的问题:一是要一事一案。一件议案只就一个问题提出案由、案据和方案,不要把几个问题放在一个议案中提出。二是要使用大会印发的议案专用纸。三是参加联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亲笔签名,并填写清楚电话号码、邮政编码和通信地址。议案是谁领衔,请提出议案的代表自己商定。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需要由代表团全体会议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负责人签名。四是书写要工整,字迹清楚可认,以保证大会秘书处按照程序及时处理。

    建议、批评和意见

    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建议、主张、批评和意见等的总称,通常被简称为“代表建议”。即可在代表大会举行期间提出,也可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它与议案相比,有更灵适,更及时,更方便的特点。从提出的程序看,代

    表提出议案有法定的联名人数,依照法定的程序提出;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个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从涉及的范围看,代表提出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而建议、批评和意见则是对各方面的工作都可以提出。因此,人大代表可以充分利用建议、批评、意见的形式,协助国家机关推进工作,改进作风。

    人大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除做好充分准备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具体问题:

    1、一事一议。一条建议只讲一个问题或一个内容。这样有利于承办单位研究办理,可以避免处理过程中涉及的承办单位多,出现忽视或遗漏某些内容。

    2、有标题和具体内容。标题要简短明了,要把反映的意见和要求,解决的问题写得具体、明确。使办理代表建议的单位能够清楚代表反映的情况,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

    3、使用统一印制的建议专用纸。为了保证代表建议的严肃性,方便建议的提出与处理,代表大会统一印制了建议专用纸。代表提建议应使用建议专用纸,如果建议是事先打印好的,应剪贴在专用纸的有关栏目内。

    4、亲笔签名。代表或者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每位代表都要亲笔签名,同时填写清楚自己的电话号码、邮政编码和详细通讯地址,以便有关部门及时同代表联系。

    5、书写工整、字迹清楚可认。

    6、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不要作为代表建议提出。代表可以建议当事人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请主管机关处理。人民群众委托代表代转交的各类申诉状可以交大会秘书处或人大常委会机关的信访机构处理。

    7、人民群众请代表转交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的各类建议了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提出,可以交大会秘书处或人大常委会机关的信访机构处理。

    8、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建议,不要写上某位领导人姓名或其他机关的名称。因为代表的建议是向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代表写给某位领导人或其他机关的建议,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不便处理。

    人大代表学习制度

    1、学习的主要内容:宪法和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代表的民主权利和应尽义务;与代表工作有关的专业知识等。

    2、学习的主要形式:集中学习讨论;专题讲座;交流学习体会;个人自学等。

    3、根据代表小组开展的视察、调研,以及参加的执法检查等活动内容,组织代表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4、学习活动由代表小组召集人(“人大代表之家”召集人主持;每次活动要安排人员做好记录。

    5、代表要按时参加学习,认真做好笔记;要联系自己的履职实际积极思考、参与讨论;要注意抽出时间安排好自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三篇:11人大代表都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人大代表都有哪些权利、哪些义务?

    人大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2)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5)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6)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人大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4)认真参加履职学习,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5)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6)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7)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篇: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为使人大代表履行好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职责,我国宪聊有关法律赋予了人大代表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人大代表的权利

    1.审议权。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代表参加审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是代表参与决定国家事务的重要职责,也是行使代表权利的重要方面。代表应当本着为人民负责的精神,对报告和议案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2.提案权。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决定重大问题,一般要经过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和公布法律(法规)和决定、决议的程序。其中,提出议案是审议、决定问题的前提。法律除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人大的机构有权提出议案外,还规定了代表有权联名提出议案,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3.表决权。表决,是指代表大会在通过报告和议案、决定有关事项时,由代表明确表示赞成或反对意见,并以法定标准来确定结果的行为。表决权则是指代表对交付表决的报告和议案、有关事项表明各种意愿(包括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权利。表决权利的行使,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是表决结果的直接依据。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全体代表过半数是衡量一件议案是否获得通过的标准。只有两类问题的决定更严于过半数标准:一是在修改宪法时,宪法修正案的通过,需要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届满时,如遇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可以决定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延长任期的决定,须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参加表决,是人大代表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代表应当珍惜这一权利,“投好神圣的一票”。首先要积极参加表决。由于表决采用绝对多数原则,即通过议案的标准是“全体代表过半数”,而非“到会代表的过半数”,不参加表决表面看是既非赞成也非反对,但在确定表决结果上,与投反对票作用相同。不参加投票的人越多,达到通过议案所需的法定票数越难,甚至妨碍议案的通过。第二,代表在行使表决权时,要充分反映选民或选举单位的意见,同时又要胸怀全局,从全体人民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

    4.询问权和质询权。询问和质询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监督的形式。在人大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可以就有关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向国务院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乡级以上的地方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提出质询案;乡级人大代表有权向级人民政府提出质询案。质询和询问相同之处是,以提问方式要求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回答问题,说明情况,都有探询、了解之意。不同之处是,质询的方式更加严肃,现为一定程度的批评责问;质询有法定程序,要依照程序进行。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地方各级人大会议期间,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提出质询案;提出质询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交由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根据情况,可以在主席团、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受质询机关应再作答复。

    5.选举权。选举权是指代表参加产生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权利。由全国人大选举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有: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查

    长。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长需报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乡、民族乡、镇人大选举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全国人大的选举,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名。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候选人由主席团和各级人大代表联名提名,实行差额选举。

    6.罢免权。罢免,是指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依法解除其职务的法律行为。罢免的范围大致与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相同。罢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大各种监督手段中最严厉的监督手段,也是最后的监督措施。因此,实施罢免,必须采取严肃、慎重的方针,在程序上从严掌握。既要对违法失职、失去人民信任的人员依法予以罢免,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罢免权,又应坚持“对人的处理采取慎重态度”。为体现这些精神,法律对罢免程序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在全国人大,只有主席团、三个代表团或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

    名才有权提出罢免案。罢免案应以书面形式在代表大会期间提出,并写明罢免对象和理由。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再由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大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在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罢免的人员可以在主席团会议或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申辩。

    7.建议权、批评权。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向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意见的总称。代表对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联系群众、改进工作的主要形式。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个人提出,也可以提出;可以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大会会议闭会期提出。

    8.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权利。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不但规定了代表在代表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享有的权利,也规定了在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的活动的权利。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大会会议期活动的延伸,也是大会会议期间开展工作的基础和条件。

    法律规定的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应邀参加执法检查列席有关会议,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

    (二)人大代表的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已被庄严载入宪法。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是宪法和法律具有极高的权威和尊严,坚持法律面目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我国近290万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许多人是立法的直接参与者,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中坚力量,责无旁贷地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宣传和执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人大代表这方面的表率作用对于在全社会形成普遍的法治意识,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深远意义。

    2.保守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主要是:(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市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由于这些国家秘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因而法律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人大代表来自社会的各个方面,一是相当多的人分别

    接触上述各种国家秘密,二是代表在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中,也会了解和掌握某些国家秘密。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应当严格地保守国家秘密,模范地遵守保密制度,如不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等。

    3.联系群众。人民把意愿和要求委托给代表,再由代表将这些意愿和要求反映到国家权力机关中去。代表必须密切联系群众,才能真正了解社情民意,了解人民的意愿所在,为人民行使好权利。代表也只有密切联系群众,才会把自己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取得工作的动力,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为此,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4.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是人民委派到权力机关的使者,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与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是代表的神圣权利,也是代表的法定义务,不能无故出缺。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同样的,代表如果对人大审议的议案漠不关心,在选举和表决议案时不技票,也属于失职行为。

    1、人大代表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并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人大的决议决定,以及人大工作的理论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二、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并发表意见,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参与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等,努力行使好大会期间的各项职权。

    三、积极参加闭会期间人大组织的培训学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评议工作、代表向选民述职等各项活动;积极参加代表小组的各项活动。

    四、保持同选民的密切联系,通过走访、座谈、接待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五篇:谈谈政协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谈谈政协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当前正值人大、政协换届之际,随着新老更替,会有一批新的优秀人才被推选为政协委员。那么,政协委员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有哪些权利、义务呢?笔者就这些方面谈一下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政协委员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政协章程》对政协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作了如下规定: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政协章程对政协委员的基本要求是: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政协委员是按党派、人民团体和界别协商产生,以党派团体界别代表身份进入政协组织,作为一名政协委员,要加强理论知识学习,特别要学习《政协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和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人民政协工作的论述及人民政协工作基础知识等。要增强参政议政意识。围绕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发挥委员作用。要增强团结意识。政协是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政协委员由各党派、团体和界别代表人士组成,做事想问题要从有利于各方面的团结,有利于政协工作的开展出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积极进取,勤奋工作。在自己的本职工作岗位上,利用自己的知识和聪明才智,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积极献计出力。

    二、政协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政协章程》,政协委员的权利可以归纳为:在政协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政协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通过政协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有对违纪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在受到警告或撤销参加资格处分时,如果不服,有请求复议的权利。《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调,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要尊重和依法保护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注重发挥委员作用,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和行使民主权利创造宽松和谐的环境。政协委员要珍惜自己所享有的民主权利,认真履行委员职责。

    政协委员行使民主权利的主要方式有:参加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常委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及其他形式的协商座谈会,通过小组讨论、会议发言、对所在地方的重大事务进行协商,向党、政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考察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等形式,向党政有关部门提出建议;运用政协提案、政协信息、社情民意等,向有关方面反映委员及其所联系的各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利用民主评议、行风评议、执法检查、信访听证等形式进行民主监督。

    政协委员的义务可以归纳为: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遵守和履行本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 1

    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地方委员会的委员还应遵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和上级地方委员所作的全地区性的决议。在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委会议决议,可以保留不同意见,但必须坚决执行。政协委员如果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委会的决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常委会有权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委员资格。

    三、政协委员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政协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承、互相联系、密不可分的。委员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委员行动准则不可缺少的内容。委员如果不享受应有的权利,也就难以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委员如果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享有的权利也就失去了存在条件。委员在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时应当是全面的、严格的,应该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自觉地履行义务。如果只要政协委员的称号,而不要承担委员的义务,就起不到委员的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强调,要认真组织政协委员的学习与培训,促进政协委员提高自身素质,遵守政协章程,履行委员职责,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意见》的规定,既包含了政协委员应当享有的权利,也包含了政协委员应该履行的义务。要按照政协章程和《意见》的要求,切实保护政协委员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民主权利,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积极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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