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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镇早稻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栏目:三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梦回唐朝 时间:2024-07-24 06:43:37 下载.docx文档

    XX镇早稻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农业生产的指示精神,确保粮食安全,更进一步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全面遏制抛荒,落实早稻生产计划,确保我镇粮食生产任务圆满完成,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主要目标

    杜绝耕地抛荒,稳定双季稻种植,全面完成我镇15000亩早稻种植任务。

    二、强化组织领导

    (一)成立镇粮食生产领导小组,双负责制,由党委书记XX同志任组长,党委副书记、镇长XX同志任第一副组长,分管领导及其他挂村领导任副组长,农办、各村书记以及种粮大户为成员。

    同时成立督查小组,由纪委书记XX同志为组长,分管领导XX同志、财政所所长XX同志为副组长。

    (二)各村要成立由支部书记任组长的粮食生产领导小组,明确目标,明确责任,充分调动种粮积极性,组织和引导广大农民扩大早稻种植面积,发展粮食生产。

    (三)镇粮食生产领导小组将联合镇纪委组织粮食生产督查,分阶段对各村早稻浸种催芽、集中育秧、移栽和秧田管理等工作进行督查。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发动。

    各村要迅速行动起来,制定方案,村、组召开会议,张贴标语,通过广播、网络微信、电话、喇叭等开展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发展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意义,营造扩大双季稻种植面积的浓厚氛围,做好疫情防控和春耕备耕两不误。

    (二)对承包经营者土地既不本人耕作,又不进行土地流转的农户,各村积极做好土地流转的措施,将散户土地流转。

    (三)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各村引导可能抛荒以及只种植一季的土地向种粮大户流转,确保形成规模种植面积,坚决遏制抛荒,扩大双季稻种植面积。

    (四)坚决遏制耕地抛荒。

    承包人、土地经营权人应按时令进行农业生产,不得抛荒。如承包人自己不能耕种土地,应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人弃地抛荒的,承包方可以依法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如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五)加大服务力度。

    实行挂村领导包村、村干部包组、帮扶干部包户,每个村落实若干个育秧点,实行一名主要负责人、一名技术负责人的“一点两人”制度,严把技术关口,切实规避和化解水稻集中育秧技术风险。各村调好田块,因地制宜统一实时播种、统一育秧、统一水肥药管理,以便机械化耕作,提高种植效率。

    四、加强调度

    2024年3月18日前,各村要全面完成秧田翻耕和整理田块,3月23日前要完成种子处理和浸种催芽,3月28日前完成播种,4月30日前完成移栽。

    镇里将在2024年3月18日、3月23日、3月28日分别调度秧田翻耕、种子处理和播种工作。在4月13日、4月20日、4月27日调度面积落实和秧苗移栽工作,分别完成早稻任务的40%、80%、100%。第一次调度未完成阶段任务且列全镇后三名的责任村干部在大会上作表态性发言;未完成阶段任务且列全镇最后一名的村,村书记在大会上作表态性发言。第二次调度未完成阶段任务且列全镇后三名的责任村干部在大会上作表态性发言;未完成阶段任务且列全镇最后一名的村,村书记、驻村干部在大会上作表态性发言。第三次调度未完成阶段任务且列全镇后三名的责任村干部在大会上作表态性发言;未完成阶段任务且列全镇最后一名的村,村书记、驻村干部、挂村领导在大会上作表态性发言。(另责任村干部每人处以300元罚款,用于奖励全镇第一名的村的相关责任干部)。未达到进度要求列全镇最后一名的村,在该村开促进会。

    五、严格奖惩

    (一)奖励

    1.早稻育秧,各村完成任务数育秧面积的村,按实际亩数200元每亩秧田奖励;对早稻(含再生稻)直播(时间4月15日之前)情况按20亩早稻折算成1亩秧田200元补助,补助资金分两次下拨,第一次奖励资金50%于3月底下拨。第二次奖励资金50%于4月底下拨。

    2.对全面完成SXX省道及XX村-XX县道沿线两边、村委会周边及通往村委会两边道路的稻田耕作的村奖励5000元,奖励资金4月底下拨。

    3.奖励土地流转(集中连片)引进大户种早稻,凡引进大户种早稻50亩以上的,按每亩奖励土地流转工作经费30元。

    4.对早稻栽种面积全面完成镇下达任务的村奖励20000元。

    (二)处罚

    1.对未完成SXX省道及XX村-XX县道沿线两边、村委会周边稻田的各村分别罚款5000元,罚款资金4月底直接从村财务账上扣拨。

    2.凡在省、市、县粮食生产考核验收中受到书面通报批评的,对村委会罚款2024元,村书记当年一律不得评先评优。

    3.对未完成村早稻面积落实任务的村,视任务完成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对未完成任务的村扣罚(20000元乘以未完成比例)。

    4.对抛荒耕地两年及以上的耕地补贴一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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