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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厅属

    栏目:三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心上花开 时间:2024-08-02 06:54:54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厅属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厅属 高等学校、中专学校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教人〔2024〕48号

    厅属各高等学校、中专学校:

    为做好厅属高等学校、中专学校2024年职称工作,根据省职改办《二○○七年全省职称工作意见》(冀职改办字〔2024〕76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申报推荐工作

    2024年职称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省关于职称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和聘用工作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完善职称申报评审机制,创新评价手段,提高申报质量。

    (一)2024年厅属高等学校、中专学校申报推荐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仍以省职改办2024年印发的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为基准,根据省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和岗位设置情况,制定本单位具体申报条件,但不得降低申报评审标准和条件。同时应参照《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性控制幅度》(冀职改办字〔2024〕123号),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待聘及单位实际情况等因素,制定自控措施,确定申报数量。

    (二)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办法〈试行〉》(冀职改办字〔2024〕3号)的具体规定,按照“严格标准、择优推荐、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工作原则,进一步规范职称申报推荐程序和行为,严格审核把关,建立健全职称申报评审工作领导机构,要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职称申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不断完善科学的量化测评指标体系,创新评价方法,严格落实好公示制度,杜绝弄虚作假,认真落实省职改办提出的“抓落实、抓规范、抓完善、抓提高”的总体要求。一是学校要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学科建设等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比例现状以及待聘情况科学制定2024年高、中级资格申报方案(包括正高、副高和中级申报数量、申报数量与结构比例分析、申报推荐程序、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等),经教育厅批准后方可按数申报。二是要建立申报材料审核责任制,单位人事(职改)部门领导对申报材料负全责,同时责任分解到个人、院系,认真审核把关,确保送评材料真实可靠、符合条件。三是要制定科学细化的量化测评指标体系,对申报人员科学、客观、公正地进行量化测评。四是要成立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推荐委员会,通过材料审查、答辩、量化测评等环节进行综合评议,经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方可推荐。五是严格落实申报推荐工作公示制度。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公示办法,增强申报推荐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将推荐人选名单、量化推荐排名、申报资格、学历学位、任职年限、年度考核、业绩成果、论文论著、职称外语与计算机合格成绩等内容在本单位公示一周,同时还要将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本在本单位局域网上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一律不准申报参评。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不影响其申报的,方可推荐。

    二、严格遵守评审程序,正确行使评审权限

    具有高、中级教师职务评审权的高校要切实加强高、中级评委会建设和评委库的调整与管理,要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及时对评委库进行充实和调整,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组建高、中级评委会。按管理权限高级评委会须报省职改办批准组建,中级评委会须报省教育厅批准组建。对新组建的学科组及评审委员会成员,要加强培训和管理,确保评审工作顺利进行。严格掌握评审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对严重违背师德师风者实行一票否决。

    具有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学校,要正确行使规定的评审权限,只能在批准授予的评审学科范围内评审本校的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超出评审权限而评审的教师职称一律无效;高级实验师和其它学科的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仍由河北省高等学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三、有关政策规定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申报教授资格的学位要求 1、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报教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硕士以上学位。

    对少数不具备硕士以上学位但确有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允许特殊申报。

    (1)获得过国家级荣誉称号或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优秀教学成果奖(额定人员);

    (2)获省级模范教师或优秀教师荣誉称号、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河北省新世纪三三三人才工程人选、享受河北省中青年骨干教师津贴人员、省级教学名师或省级精品课程的主讲人;

    (3)获得过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项一、二等奖(额定人员);

    (4)学校学科建设特殊需要的人才。

    特殊申报人员要经过学校评议推荐委员会投票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报学校职称申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由学校出具编有正式文号的书面报告,并附教师做出突出贡献、奖励等有关材料,由教育厅职改办专门组织专家评议小组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特殊申报。

    2、河北省强势学科专业点人员申报教授职务任职资格一般应具备博士学位。

    (二)关于对教育教学能力、科研成果考察的规定

    1、申报教授、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在任现职期间必须有一次以上年度教学质量评估为优秀,在一览表“业绩成果条件情况”一栏中要填写清楚,并出具学校教学质量评估优秀人员名单的公文。

    2、答辩继续实行对教学水平的考察,主要以“说课”的形式进行(不使用课件,“说课”主要是对所讲授的某门主干课、某种教材进行分析,包括系统介绍教案编写、课堂教学方法等,重点考核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水平)。

    3、申报人员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课题)一般应已经结题并完成鉴定,须提供科研项目(课题)的立项证书和结题鉴定证书,未完成但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特别突出的须提供阶段性科研成果鉴定证书或明显效益证明材料。

    (三)关于学术论文发表期刊的认定问题

    国家核心期刊仍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主持2024年推出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第三版)》以及2024年推出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第四版)》为认定标准。

    学术论文或论著须是在合法期刊上已经正式发表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或论著。增刊或编辑出版的非国际重要会议论文集不能按正式发表论文对待。

    (四)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经济师和正高级会计师的申报工作

    今年,省职改办下达我厅正高级工程师申报数额2个、正高级经济师申报数额3个,正高级会计师申报数额待专业考试公布后再下达。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厅职改办下达的申报指标进行申报,不得突破指标申报。申报评审条件和推荐人选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关于控制高、中级申报数量问题

    各单位要根据岗位设置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待聘情况严格控制高、中级资格的申报数量。已经实行申报自控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申报办法;没有实行申报自控的单位要认真分析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比例现状,切实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对现有高、中级资格人员达到或超过现高、中级结构比例的单位,原则上申报数额不得超过同级岗位设置数的20%;待聘人员已超过岗位设置数20%的单位,今年原则上不再组织申报。

    (六)关于引进人才申报职称问题

    引进人才申报职称仍按往年政策规定执行(需提供人才引进协议复印件),其中无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的引进人才须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方可申报。

    (七)关于报送材料的要求

    1、厅属各高等学校、中专学校推荐情况综合报告一份,主要包括推荐标准、程序、申报数量和公示情况等,并注明联系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2、需提交原件材料: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表、教学评估优秀公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表)、科研效益证明材料、其他;

    可提交复印件材料:毕业证及学位证书、任职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科研立项合同或证书及结项证书、奖励证书、鉴定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研究成果、论文论著、人才引进协议、其他。复印件上需加盖本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印章并由经办人签字,否则无效。

    3、各单位要按照统一的格式和装订材料要求进行组卷,有关表格及装订材料要求请从教育厅网站下载,网址:../../..。

    4、在报送纸质评审材料的同时还要报送通过“职称申报管理系统”生成的上报文件(优盘拷贝),由系统统计生成的《人员情况登记表》、《申报情况统计表》(各一式三份)。

    5、符合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条件的,须填写免试表。

    6、小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一同报送。

    (八)时间安排

    1、务于2024年9月15日前将申报方案报省教育厅人事处,经批准后方可按数申报。

    2、报送材料时间为9月23日—28日,各单位具体报送时间、地点另行通知。3、11月底前完成高、中级资格评审工作。4、12月20日前,完成中级资格审批、备案,报送工作总结。

    (九)关于中级评审结果送审报批和备案问题

    从今年起各高校中级评委会要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认真履行送审报批手续,评审通过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报省教育厅审批,并填写《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统计表》,由我厅集中报经省职改办审核备案后,由学校根据批复印发任职资格通知。凡未经审批的,不予办理中级资格证书。

    (十)建立申报评审情况通报制度

    为促进职称工作各项政策的完善和落实,进一步加强对职称工作的信息的交流,各学校职改办要对申报评审工作各阶段的情况及时向教育厅反馈,12月20日前上报一份文字总结材料。省教育厅将在适当时间以一定形式进行通报。

    (十一)未尽事宜,按照冀职改办字〔2024〕79号和冀教人〔2024〕65号文件规定办理。厅直属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通知执行。附件:申报材料格式要求及各种表格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第二篇: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向退学学生退还学费住宿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教财〔2024〕17号)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省各高等院校、省直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

    为了维护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利益,规范学校因退学等发生的退还学生缴纳的学费、住宿费等行为,我们制定了《关于向退学学生退还学费住宿费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教育厅、财政厅和物价局。

    附件:关于向退学学生退还学费住宿费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于向退学学生退还学费住宿费的暂行规定

    一、为了维护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利益,规范学校因学生退学等发生的退还学生缴纳的学费、住宿费等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各普通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公助二级学院)、成人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以及学历文凭试点院校。

    中外合作办学(国内段退费)学校以及中等职业教育段以上(含中等职业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等参照此规定执行。

    三、向退学学生退还学费、住宿费,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以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为准。

    四、学生按照国家和省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退学的,可向学校提出退还学费和住宿费申请,学校经审核符合本规定的应予退还全部或部分学费和住宿费,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五、属于自愿退学或死亡的学生,按注册当年在校的时间确定退还学费和住宿费的数额。按学年计算,从学校规定的报到或注册之日到学生提出正式申请之日,学生在校时间在一个月内的,退还所缴当年学费和住宿费的百分之九十;在校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不足两个月的,退还所缴当年学费和住宿费的百分之七十;在校时间在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至一个学期的,退还所缴当年学费和住宿费的百分之五十;超过一学期的,不予退费。短期培训的,从开课之日起,时间不足三分之一的,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百分之七十;时间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不足二分之一的,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百分之五十;超过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不予退费。

    六、对于报到前预缴当学年或当期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在学校开学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开学后提出退学的,按第五条规定办理。

    七、各类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简章),致使学生上当受骗要求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

    八、对于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学生,无论何时查实,均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不退还所缴学费和住宿费。

    九、按国家和省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休学的学生,不予退费,复学后按所在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十、对因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新生,复学后按第九条规定办理;对于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新生,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

    十一、因自费出国、转学、就业等原因中止在原院校学习者,按第五条规定办理。

    十二、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以及擅自离校被取消学籍的不予退费。

    十三、居住在社会力量建设的学生公寓的学生,退住宿费时按以上规定参照执行。

    十四、本文中未包括的退费事项,由学校与学生(或学生家长)依据本规定的原则协商解决。

    十五、本规定由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篇: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工作有关向题的通知

    冀教人„2024‟36号

    厅属各高等学校、中专学校:

    为做好厅属高等学校、中专学校2024年职称工作,根据省职改办《2024年全省职称工作意见》(冀职改办字„2024‟62 号),现就今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24年职称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要求,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职称工作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以抓规范、抓完善、抓提高为重点,坚持“严格标准、择优推荐、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工作原则,实行职称申报评审“阳光工程”,通过完善职称申报评审机制,创新评价手段,进一步提高职称工作的规范度和透明度。

    二、严格申报条件,坚持比例控制,规范推荐程序

    (一)今年是高等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技工学校教师、卫生技术专业、中医及中西医结合专业、翻译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行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条件的第一年,厅属高等学校、中专学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转发《河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高级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等七个文件的通知(冀教人„2024‟46号)和《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办法(试行)》(冀职改办字„2024‟3号)具体规定执行。规定执行。同时各学校应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和岗位设置需要,制定本单位具体申报条件,但不得降低申报评审标准和条件。

    (二)按照省职改办要求,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会计师、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今年不再下达申报数额,全部依据申报条件和2024年印发的《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以下简称《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相应级别的岗位比例来确定。对现有高、中级资格待聘人员已达到或超过《结构比例控制标准》20%的,今年原则上暂停申报。对个别业绩特别突出,贡献较大的拔尖人才,确需超比例申报的,要从严掌握并控制数量,并由单位提出申请,附业绩等相关材料,按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批准后,方可申报。各学校要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学科建设、岗位设置需要以及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比例现状和待聘情况,科学制定2024年高、中级资格申报方案(包括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分析、正、副高和中级申报数量、申报推荐程序、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等),经教育厅批准后方可申报。

    (三)为保证申报推荐工作规范、公正、有序,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职称申报推荐工作责任制,层层负责,逐级把关,确保申报材料准确可靠,坚决杜绝虚假申报材料;健全职称申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不断完善量化测评指标体系,创新评价方法,坚持和完善专家评议推荐制度,经专家投票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方可推荐;认真落实公示制度,做到申报材料原件公示和电子文本局域网公示。未经公示的,一律不准申报参评。对违反政策、弄虚作假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一经查实、即依照有关规定,取消其相应资格或所聘职务,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重质量,抓管理,努力做好评审工作 各有关高校要严格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冀职改办字„2024‟146号)和申报评审条件、评审标准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及要求,认真组织好今年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要以“科教兴省和人才强校”为出发点,认真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重水平、重业绩、重创新”的评价原则,切实加强评委会建设,按管理权限组建高、中级评委会。创新评价方法,完善评审量化标准,规范评审程序,确保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具有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学校,只能在批准授予的评审学科范围内评审本校的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超出评审权限而评审的教师职称一律无效;高级实验师和其它学科的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仍由河北省高等学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四、有关政策规定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申报教授资格的学位要求 1、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报教授资格的人员原则上要具备硕士以上学位。

    对少数不具备硕士以上学位但确有透出贡献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允许特殊申报。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优秀教学成果奖(额定人员,以证书为准);或获省(部)级上述奖项二等奖以上奖励、河北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均前三名,以证书为准);

    (2)获省级模范教师或优秀教师荣誉称号、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河北省新世纪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享受河北省中青年骨干教师津贴人员;

    (3)学校学科建设特殊需要的人才。

    特殊申报人员要经过学校评议推荐委员会投票获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报学校职称申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由学校出具编有正式文号的书面报告,并附教师做出突出贡献、奖励等有关材料,由教育厅职改办专门组织专家评议小组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特殊申报。

    2、河北省强势学科专业点人员申报教授职务任职资格一般应具备博士学位。

    (二)关于对教育教学能力考察的规定

    1、申报教授、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有一次以上教学质量评估为优秀,在一览表“业绩成果条件情况”一栏中要填写清楚,并出具学校教学质量评估优秀人员的公文。

    2、答辩侧重对申报人员教学水平的考察,主要以“说课”的形式进行(不使用课件,“说课”主要是对所讲授的某门主干课、某种教材进行分析,包括系统介绍教案编写、课堂教学方法等,重点考核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水平)。

    (三)关于国家核心期刊论文范围

    1、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主持2024年推出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第三版)》以及2024年推出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第四版)》中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2、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索引(A&HC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ISSHP)收录的论文(需提供索引证明);

    3、《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科技日报》、《经济日报》发表的与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500 字以上)。

    (四)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

    各单位要按照《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冀人发„2024‟76号)、《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24‟59号)和《河北省省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冀教人[2024]2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抓紧分别制定本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工勤岗位设置方案,按时上报审批。按省职改办要求,各单位只有完成岗位设置方案审批后方允许组织职称申报。

    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省有关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需要本单位提供相关批文及证明材料。

    (五)关于专职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问题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专取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各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教政体„2024‟65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按各校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此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根据岗位评聘情况合理确定申报数量,在申报评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辅导员工作的特殊性,注重对其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绩的考核。

    (六)关于报送材料的要求 1、2024年高、中级任职资格申报方案一份。

    2、提供原件材料: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任现职以来考核表、教学评估优秀公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表)、科研效益证明材料、其他;

    提交复印件材料:毕业证及学位证书、任职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科研立项合同或证书及结项证书、奖励证书、鉴定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研究成果、论文论著、人才引进协议、其他。复印件上需加盖本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印章并由经办人签字,否则无效。

    3、各单位要按照统一的格式和装订材料要求进行组卷,有关表格及装订材料要求请从教育厅网站下载,网址: http://www.feisuxs。

    4、在报送纸质评审材料的同时还要报送通过“职称申报管理系统”生成的上报文件(优盘拷贝),由系统统计生成的《人员情况登记表》、《申报情况统计表》。

    5、符合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条件的,须填写免试表。

    6、小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一同报送。

    (七)时间安排 1、8月中旬前,完成岗位设置方案审批。2、9月下旬至10月上旬,完成职称材料的报送审核。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3、10月底前,完成高、中级资格评审工作。4、11月底前,完成中级资格审批、备案,报送工作总结。

    (八)关于中级评审结果送审报批和备案问题 各高校中级评委会要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认真履行送审报批手续,评审通过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报省教育厅审批,并填写《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统计表》,由我厅集中报经省职改办审核备案并印发任职资格通知。凡未经审批的,不予印发任职资格通知和办理中级资格证书。

    (九)未尽事宜,按照冀职改办字„2024‟62号和冀教人„2024‟48号文件规定办理。厅直属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第四篇:厅属各单位

    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公路建设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促进公路建设技术进步,全面提升我区公路建设管理水平,交通运输厅组织编写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从制度建设、驻地建设、人员配备、现场管理、施工作业等方面提出了标准化要求,并决定在全区新开工的公路建设项目上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工作。现将《手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确保实现我区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全面创优,打造一批精品工程和零死亡工程。实现高速公路实体关键指标合格率应达到100%,钢筋保护层厚度合格率达到85%以上,钢筋加工与安装检测合格率达到85%以上,其它指标检测合格率达到96%以上,主要原材料质量合格率100%,工程交验一次合格率达100%;其它等级公路实体检测指标合格率达92%以上(钢筋保护层厚度及钢筋加工与安装指标除外),主要原材料质量合格率100%,工程交验一次合格率达100%;高速公路交工验收质量综合评定得分在92分以上,竣工验收达到优良工程;干线公路交工验收质量综合评定得分在90分以上,竣工验收达到优良工程;实现杜绝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减少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使我区公路施工安全生产环境得到明显好转的安全管理目标。

    二、工作重点

    (一)管理制度标准化。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按照交通部项目法人资格条件标准要求,配足、配强项目管理人员(包括代建管理项目);必须建立合同约束机制,项目业主必须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手册》的内容和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强制执行,并加强履约检查,督促合同各方认真履行合同,兑现合同承诺,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按照部颁规范和有关规定,建立监理现场机构,完善监理各项制度,细化监理各项工作程序和流程。

    (二)工地建设标准化。在抓好驻地项目指挥部、施工项目部、驻地监理办、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的同时,加强砼拌合站、构件预制场、钢筋加工场等场地建设,确保砼集中拌制、构件集中预制、钢筋集中加工的“三个集中”;在路面施工中抓好路面工程拌合站和碎石加工场等场地建设,实现水稳混合料四级配集中拌制、沥青混合料集中拌制、碎石集中加工;抓好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材料存放场地及库房建设,实现集中存放、保管、领用,确保不受潮、不损坏、不失窃;抓好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三)施工工艺标准化。一是严格按照新疆桥涵台背回填管理办法要求,继续抓好台背回填工作;二是加强防护工程圬工彻筑工艺、结构物钢筋加工安装、桥梁梁板预制(现浇)、养生、预应力张拉、桥面铺装等工艺控制,保证砼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等;三是加强对路面工程碎石加工、混合料拌合、摊铺、碾压工艺控制,强化水稳层养生工艺标准化。做到遏制“混合料级配控制不严、路面层间联结不好、路面厚度不足、桥涵结构物砼钢筋加工安装不规范、保护层厚度不足、混泥土养生不规范、结构物外观质量差”等涉及结构安全和耐久性的质量通病。

    (四)过程控制标准化。一要抓好验证试验、标准试验、工艺试验、抽样试验和验收试验,抓好原材料、混合料、半成品和成品构(配)件、实体工程质量的自检和抽检,保证所规定的检测项目齐全、自检抽检频率足够、试验数据真实可靠。二要抓好试验工程、隐蔽工程、关键工序、部位的旁站监理、签认和验收,以及分项工程的中间交工验收。三要推行大跨径悬浇桥梁第三方监控量测,推行长大隧道地质超前预报、安全性评估,推行隧道第三方监控量测和初支、二衬质量检测。试点安装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对隧道掌子面、桥梁施工现场、梁片预制场等施工现场配备远程监控系统。

    (五)施工机械设备和模板标准化。重点抓好沥青路面混凝土拌和楼、水稳拌合设备、及路面摊铺设备,混凝土拌和设备,及桥涵隧道工程模板、架桥机、起重机等关键设备的标准化建设,逐步推行高速、一级公路沥青拌合楼不低于4000型,二级公路沥青拌合楼不低于3000型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钢筋数控加工和模板绑扎技术、涵洞台身大模板滑模施工技术等。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项目驻地指挥部及各前沿指挥部和各参建单位须成立标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五化”要求制定实施措施,负责督促落实。要落实推行责任,签订责任状,层层抓落实。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行标准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真正把标准化管理落实到每一个管理环节、每一个施工工点、每一道施工工序、每一个施工节点,贯穿项目建设全过程。各项目驻地指挥部及各前沿指挥部标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和推行措施应于项目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报交通建设局及厅工程管理处,各施工、监理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和推行措施应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报备项目业主。

    (二)加强宣传、培训,营造标准化建设氛围。各建设单位及项目指挥部应召开动员大会,部署推行标准化管理工作,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内部简报、巡回宣传等形式,在参建单位、参建人员中广泛宣传推行标准化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营造氛围,增强推行标准化管理的自觉性。各参建单位应加强标准化管理的知识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通过层层宣贯、层层培训和动态培训等方式,促使参建人员全面理解标准、正确运用标准、严格执行标准。厅将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以观摩会、交流会、总结会形式,树立典型,表彰先进,鞭策后进,迅速形成“比、学、赶、帮、超”的竞争氛围,把标准化管理工作全面推向深入。

    (三)鼓励创新,提升我区标准化建设水平。在推行标准化管理过程中,鼓励各参建单位、参建人员积极引进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充分发挥参建人员的聪明才智,从一线施工、管理中总结经验,积极开展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工法创新、工艺创新。各参建单位要及时总结并提出标准化管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补充、完善、丰富标准化管理内容,提升标准化管理水平。凡被厅采纳并加以推广的新制度、新技术、新材料、新工法以及好经验、好做法,厅将对提出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四)进一步完善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建设单位“三位一体”的连动机制及“3+2”监督控制机制(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建设单位加媒体监督加社会监督)。建立主管部门、监督机构、社会、媒体的监督网络。厅将视项目进展情况适时组织专项督查,项目业主要定期对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重点检查,质量监督局要结合日常项目监督工作,对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加大问题整改力度,把检查发现的问题,分门别类,详细列表,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人,并在整改时限过后及时组织检查复核,确保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坚决清退出场;遏制屡查屡犯、屡改屡犯的现象,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五)为了把推行标准化管理工作引向深入,厅将把推行标准化管理工作要求作为项目业主综合考核以及施工监理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考核的重要内容,与综合考核结果、与信用考核结果挂钩,与项目、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评优评先挂钩。对在推行标准化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项目业主、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给予表彰,并在信用考核加分奖励;对推行不力、推广效果较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经济处罚和信用考核扣分直至定为C、D级处罚。

    第五篇: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工作的通知

    厅直属大中专院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全省职称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厅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人才观,认真贯彻全省职称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按照“严格标准、择优推荐、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职称申报评审机制,创新评价手段,提高申报评审质量。

    二、主要工作

    1、厅直属大中专院校和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

    按照省职改办《二Ο一一年全省职称工作意见》(冀职改办[2024]51号)的总体部署,以抓规范、抓完善、抓提高为重点,紧密结合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扎实做好2024年职称申报各个环节工作。一是要认真贯彻《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办法(试行)》(冀职改办字[2024]3号),严格落实省职改办印发的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以及省有关规定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规范程序,努力实现职称申报工作的公平公正与和谐稳定。二是要严格控制申报数量,加强职称评聘工作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严格按照省职改办要求,对高、中级岗位空缺较多的单位,要做到有序增长,逐年逐步到位;对现有待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数已达到或超过同级岗位设置数额20%的原则上要暂停申报;对个别申报矛盾较突出的单位,因人员层次高,专业能力强,对事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确需超比例申报的,可适当增加申报数量,但要从严控制,并由单位写出专题报告,按照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批准后方可申报。三是认真落实申报材料实物和在单位局域网电子文本双公示制度(公示结束后需提供公示页面的截图并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盖章确认),全面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职称申报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未经双公示的,一律不准申报参评。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没有问题方可推荐。

    2、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切实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严肃性,严格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冀职改办字[2024]14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评委会建设和评委库管理,及时选拔调整入库人员,对入库人选搞好评审业务培训。坚持重能力、重业绩、重创新的政策导向,按照“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公平公正、保证质量”的评审工作总要求,加强指导监督,严格规范评审程序,积极探索和创新评价手段,不断增强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坚持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维护职称工作的公信力。

    具有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学校,只能在批准授予的评审学科范围内评审本校的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不得违规进行评审。

    3、高校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

    从今年起,各高校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人员申报评审教授、副教授、讲师资格,按照新出台的《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授、副教授和讲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冀职改办字[2024]45号)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根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教政体[2024]65号)精神,我厅将继续在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评委会设立专门的评审组,负责全省高校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高校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人员申报评审教授、副教授资格,须报送省教育厅评审。

    各高校要结合学校实际,根据各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岗位数量和级别;根据本校现岗位评聘情况合理确定申报数量,在申报推荐过程中要按照文件要求注重对其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绩的考核。

    4、中级评审委员会和评审结果备案工作

    各高校中级评委会评审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履行送审报批手续,及时将中级评委会名单、评委会通过的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及未通过人员情况、《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统计表》及时报教育厅职改办审核备案。

    二、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

    (一)关于申报教授资格的学位要求 1、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报教授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具备硕士以上学位。不具备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今年开始原则上停止特殊申报。

    2、河北省强势学科专业点人员申报教授职务任职资格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二)关于国家核心期刊论文范围

    1、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主持2024年推出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揽)》以及2024年推出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中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2、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索引(A&HCI)、科技会议录索引(IST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ISSHP)收录的论文(需提供索引证明);

    3、《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科技日报》、《经济日报》发表的与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500字以上)。

    (三)2024年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任职资历、外语(古汉语)、计算机免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退休年龄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

    (四)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会计师的申报,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申报条件要求和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未设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单位不得申报。

    (五)未尽事宜,按《二Ο一一年全省职称工作意见》和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报送材料级要求 1、2024年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方案(包括单位最新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方案审核表,正高、副高和中级申报数量、申报数量与结构比例分析、申报推荐程序、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等)1份。

    2、提交原件材料: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任现职以来考核表、教学评估优秀公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表)、科研效益证明材料等;

    提交复印件材料:学位证书、任职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科研立项合同或证书及结项证书、奖励证书、鉴定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研究成果、论文论著、人才引进协议、单位局域网个人申报材料公示首页页面的打印截图等。复印件要加盖本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印章并由经办人签字,否则不予受理。各推荐单位要认真审核材料信息的真实性,确保上报材料中没有假材料、假信息。如发现个人弄虚作假问题,一律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3-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各单位要按照统一的格式和装订材料要求进行组卷,有关表格及装订材料要求请从教育厅网站(www.feisuxs)下载。

    4、在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还要报送通过“职称申报管理系统” 生成的上报文件(优盘拷贝)。

    5、符合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条件的,须填写免试表。

    6、小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一同报送。

    四、时间安排 1、8月15日前,各单位完成2024年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方案报送工作。2、9月18日-23日,教育厅职改办完成材料接收工作,具体地点另行通知。3、10月底前,完成高、中级资格评审工作。4、11月底前,完成中级资格审批备案,并报送工作总结。附:省职改办《关于印发<二Ο一一全省职称工作意见>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2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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