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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901广东高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人民法庭司法能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公正、高效司法保障的意见

    栏目:三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雨雪飘飘 时间:2024-08-16 01:16:35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20060901广东高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人民法庭司法能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公正、高效司法保障的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人民法庭司法能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公正、高效司法保障的意见

    粤高法发[2024]34号二○○六年九月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下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切实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加快农村全面小康和现代化建设步伐。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司法职能,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1、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做好涉农案件审判工作,对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面向广大农村、服务基层人民群众的重要窗口和纽带,处在涉农案件审判第一线,位于化解和调处矛盾的前沿,在处理民间纠纷、化解基层矛盾、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法庭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2、要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稳定、建立和谐农村中的重大作用。针对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多种矛盾和问题,人民法庭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按照党中央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要求,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重视司法服务,强化服务效果,推动农村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诉讼权利

    3、方便群众立案。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一切工作都要以利民便民作为出发点。对于规定由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要尽量即诉即立,以真正方便广大农民群众进行诉讼。对于当事人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交代清楚,避免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对于已建立远程立案系统的,人民法庭应提供必要指引,并及时通过立案系统报送材料,由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统一立案。14、方便群众诉讼。要加大巡回审判力度,以解决设立中心庭以后部分偏远地区群众打官司不方便的问题。农忙季节或者当事人行动确有不便的,人民法庭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在巡回审理期间,如果当事人的请求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当即立案。案情简单且当事人各方同意的,可以当即开庭。

    5、方便群众缴费退费。基层人民法院在人民法庭所在的乡镇银行营业网点设有诉讼费专用帐户的,人民法庭应当告知当事人到银行营业网点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庭所在的乡镇没有银行营业网点或未设立诉讼费专用帐户的,人民法庭可以预收诉讼费用,并应及时向缴费人出具诉讼费专用发票。当事人到基层法院办理诉讼费用的结算和退费手续确有困难的,人民法庭应当及时代为办理。

    6、加强诉讼指导工作。针对农村当事人文化水平相对较低、诉讼能力相对较弱的实际情况,要进一步加强诉讼指导工作,以多种方式告知诉讼权利义务、举证规则及诉讼风险。要正确行使法官释明权,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帮助。坚决依法办案,使有理的弱势群体打得赢官司。

    7、加强司法救助工作。不断增强便民、利民、为民意识,积极主动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具体措施。加强各项人性化的便民设施建设,改变“衙门”作风,增强人民法庭与农民群众之间的亲近感。进一步做好诉讼费的减、缓、免工作,使弱势群体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农民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但提供担保确有困难,如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严重影响农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在必要时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8、加强息诉服判说服工作,推行“判后答疑”制度。要允许当事人在裁判生效后一定期限内提出疑问,原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应对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进行解释,说明裁判的理由和依据,使当事人明白法理,息诉服判。

    三、依法审理涉农案件,保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9、依法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维护农民各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坚持尊重契约、鼓励诚信、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原则,切实保护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准确把握民主议定程序对承包合同效力的影响。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促进农村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发展规模经济集约经营。

    10、正确把握集体土地流转案件的处理原则,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参照省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正

    确认定集体土地流转合同的效力。处理好民事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的关系,在行政处理结果直接影响民事审判处理结果时,应采取行政处理前置的办法,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

    11、慎重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坚持多渠道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当地人民政府尚未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先由政府进行裁决。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与土地使用者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作为裁判依据。注意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依靠党委领导,妥善处理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稳定。

    12、优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及时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按照省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真正落实“一宽、二不、三快”原则(即劳动争议案件60天的申请仲裁期限放宽,不收取诉讼费、执行费,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要探索建立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绿色通道”。采取对劳动争议案件卷宗作特别标记的方式,对劳动争议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

    13、妥善处理“外嫁女”权益纠纷。对于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问题,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告知当事人先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解决。对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行政纠纷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保障“外嫁女”能够通过多种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4、依法审理环境侵权纠纷。正确把握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保护受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力求标本兼治,维护农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生态和谐。

    15、多渠道追究损害农民群众利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人民法庭审理各种损害农民群众利益案件,除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判令加害方承担民事责任外,对于符合条件的,还应移送当地党委、政府,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6、稳妥处理婚姻家庭和邻里纠纷。此类案件的稳妥处理关系社会基本细胞的健全稳定和农村基层的和谐,也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基本保证。处理此类纠纷,应当立足于化解矛盾,防止积怨和冲突,引导农民集中精力搞好经济、改善生活。

    四、认真做好涉农案件的执行工作,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17、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可按审执分离的原则自行执行。对于继承、赡养、抚养等民间纠纷案件的执行,人民法庭要充分发挥熟悉农村、了解基层的优势,探索多种执行渠道,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避免产生新的矛盾。

    18、执行工作中优先保障胜诉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多个债权人参与财产分配的情况下,农民工工资、劳动报酬等债权要优先受偿。

    19、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报酬、社保金、工伤损害赔偿金和征地、拆迁补偿费等农民权益的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执行。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的,要依法立案,不能以无财产可执行为由拒绝立案。申请执行人无法掌握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法院要加大依职权主动调查财产的力度,通过实行“五查一控一限一搜”(即查银行、查房管国土、查工商、查车管、查帐本,实行边控,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和实施搜查)等强制性措施,及时发现和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加快财产变现和处分,尽快落实兑付。对找不到被执行人又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但有应承担垫付责任的单位的,应责令垫付单位先行支付。

    20、在审理涉农案件,特别是因假冒伪劣农用物资造成农民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因拖延农民当事人农副产品货款产生的欠款纠纷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等纠纷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

    21、加强执行和解工作。对于有执行和解可能的案件,执行人员应主动征询当事人意见,为执行和解创造有利的氛围,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要注意防止违背农民当事人意愿的强制和解及被执行人利用和解拖延执行情况的发生。

    五、加强诉讼调解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建设和谐、文明、有序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22、人民法庭要从维护农村稳定的高度出发,坚持“能调则调、以调助判、方法多样、自愿为本”的指导思想,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把矛盾化解在当地、解决在基层,保障农村和谐有序发展。

    23、建立庭前调解制度。在立案送达阶段向当事人发送《调解须知》,告知庭前调解程序的主要目的,积极促使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启动庭前调解程序,最大限度地促使当事人走庭前调解之路,及时化解纠纷,节约诉讼资源。

    24、建立委托调解机制。倡导“调审分离”,在审判各环节可委托法官助理、书记员,或者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退休法官及其他社会人士主持调解工作。当事人达成的和解意见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议庭或审判人员应予确认。

    25、建立示范庭制度。针对一些涉及面广且频频发生的案件,通过开示范庭,并邀请相同类型案件的当事人参与旁听,在当事人对案情及法律适用方面有了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再由法官做调解工作,提高案件调解率。

    26、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人民法庭要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为契机,协助基层政府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解决社会矛盾的有效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使人民调解和司法审判之间产生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疏导和化解纠纷,避免矛盾的激化,尽可能把矛盾解决在萌芽阶段。

    27、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选派经验丰富的法官为调解员讲授法律知识、分析典型案例,不断提高调解员调处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加强与当地劳资部门、妇联、村(居)委会的沟通和联系,调查分析人民调解纠纷的特点,积极提供法律辅导,提高人民调解的成功率。

    六、开展法制宣传和司法建议,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28、利用人民法庭与农村、农民紧密联系的优势,结合审判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普法宣传、送法下乡活动,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促进基层民主建设。通过审理婚姻家庭、继承、赡养、抚养、相邻关系等民间纠纷,公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弘扬农村文明向上的社会风尚,协助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

    29、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尤其是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影响农村稳定的问题,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村(居)委会及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并依靠党委的领导,做好防范和化解工作,推动基层管理的民主化、法制化进程。

    第二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法发[2024]17号

    颁布日期:20060821实施日期:20060821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的战略部署,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涉农案件审判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涉农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

    1.各级人民法院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文件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深刻领会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措施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及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意义。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工作指导方针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为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全面发挥人民法院各项审判职能作用建立制度保障机制。

    二、加强涉农案件的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涉农纠纷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尽量做到当日立案,及时移送。切实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中有关“人民法庭直接受理案件”的规定,真正从制度和机制上为方便广大农民群众诉讼提供保障。

    3.落实诉讼风险提示工作,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符合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条件并提出相应申请的农民当事人,应当准许其缓、减、免交诉讼费用。

    4.对下列危害农村社会稳定、破坏农业生产、损害农民利益、危害农村民主管理的犯罪,要坚决依法惩处,全力维护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1)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犯罪;

    (2)利用职权截留、挪用、侵占国家涉农财政补贴、农业生产投人、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征地补偿资金和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等各项农业救济款物,侵占农村集体和个人财产的犯罪;

    (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黑恶势力团伙犯罪;

    (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耕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犯罪;

    (5)利用“六合彩”等方式的赌博犯罪;

    (6)破坏选举犯罪;

    (7)破坏农田水利、电力等生产生活设施的犯罪;

    (8)其他严重危害农业生产、农村社会治安或者侵害农民权益的犯罪。

    5.针对农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诉讼指导工作,为涉农案件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合理实施诉讼行为提供帮助。

    6.在审理各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过程中,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维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农民各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7.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农民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但提供担保确有困难且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申请人利益受损的,人民法院可以免除申请人的担保义务,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8.在审理下列民事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

    (1)因假冒伪劣农用物资造成损失,农民要求赔偿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

    (2)因拖欠农民当事人农副产品货款产生的支付欠款纠纷;

    (3)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

    (4)涉农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纠纷;

    (5)其他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情形。

    发包人与承包人存在结算争议,但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的事实清楚,经承包人申请并依法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就工程款中涉及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部分裁定先予执行。但应采取一定措施确保工资、报酬发放到位。

    9.因农业生产季节性强等特殊情况需要快审、快结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审理,及时裁判。确有必要的,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0.依法慎重、妥善处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民事纠纷,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对群体性纠纷以及其他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案件,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在当地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下,力争把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

    11.在审理婚姻家庭、继承、赡养、抚养以及相邻关系等普通涉农民事纠纷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妇女、老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乡风文明,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12.在审理各类涉农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当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作用,将诉讼调解贯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要加大调解力度,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努力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尽量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做到消除矛盾、减少对抗、定纷止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避免机械办案。

    13.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正确、及时审理行政乱收费乱摊派、土地确权、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征收中的房屋拆迁及安置补偿、行政赔偿等涉农行政案件,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14.认真做好涉农案件的执行工作,保障胜诉农民的合法权益尽快得以实现。农民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不预收申请执行费用,该笔费用在执行财产清偿债务后予以扣取。被执行人也是农民当事人且经济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申请适当减免。

    15.要加强和充实涉农案件的审判力量,指定业务水平高、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审判人员负责审理涉农案件,必要时可以设立专门合议庭或配备专门人员审理该类案件。

    三、加强涉农案件的审判监督和涉诉信访工作

    16.对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的上访人员,应当告知其继续参加诉讼,并督促相关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审判。

    17.对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的申诉或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要依法及时启动再审程序。进人再审程序后,应当依法及时审结。

    18.上访老户无理缠诉的,要在当地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村民自治组织的支持、配合下,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四、继续发挥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的重要作用

    19.充分发挥民事简易程序及时、简便、快捷的制度功能,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要求,尽快完成人民法庭的各项建设任务,为人民法庭工作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奠定坚实基础。

    21.高度重视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的现实意义,与时俱进地发扬和丰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便民精神。大力加强巡回审判工作,特别是对交通不便的地方,以及农忙时节,要尽量下到当地,就地办案,力争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五、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和支持

    22.大力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农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指导,提高指导水平,并积极探索委托人民调解的有效途径。密切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和送法下乡等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23.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可以安排人民调解员参加庭审前的辅助性工作,也可以通过规定程序任命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

    24.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涉农民事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

    25.密切配合有关部门,拓宽涉农民事纠纷解决途径,探索和建立多元化的文明、和谐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2024年8月21日

    第三篇:法院关于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司法保障的意见

    法院关于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司法保障的意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仍然处于艰难的爬坡阶段,农业基础设施脆弱、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的矛盾依然突出,解决好“三农”问题仍然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

    任务。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于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颁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24]1号),为“十一五”期间乃至于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明确了发展方向,提供了政策依据,提出了具体措施,是新时期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当前,我市广大干部群众,正在深入学习和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头脑清醒,不骄不躁,全面开展创建活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此,我市两级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自觉投身到创建活动中去,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一、认真学习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把新农村活动作为全市法院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1.各地法院要认真传达学习中央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中央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我市“四在农家”创建活动的宣传报道和本地农村及法院工作的实际,展开讨论,深刻认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分析本地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形势,找准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与全面开展创建活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相符合、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增强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自觉性和使命感。

    2.各地法院要在认真学习讨论的基础上,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今年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专题研究,提出具体措施,狠抓落实。学习讨论和贯彻情况要于3月15日前书面上报中院办公室。

    3.中院将适时对各地参与创建活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并作为全市法院今年岗位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尽力为农村当事人提供一切必要的司法救助和诉讼便利

    4.中院要建立司法救助基金,为确有困难的农村当事人及其亲属提供一顿便餐、一晚住宿和一张返程车票。

    5.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农村当事人免收诉讼费,对无力交纳鉴定费、评估费、审计费的农村当事人尽可能地与中介机构联系,提供帮助,使他们能够顺利地完成鉴定、评估、审计等诉讼事务。

    6.对一方或双方为农村当事人的案件尽可能委托当地法院送达开庭传票、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尽可能让当事人来一次法院就能解决纠纷。

    7.对自愿到法院办理诉讼事务的农村当事人,尽可能让其往返三次就能完成诉讼活动,即一次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一次参加庭审,一次领取裁判文书或调解书。

    8.为农村当事人依法提供必要的诉讼指导,避免因不懂如何打官司而败诉,造成不必要的诉讼损失。

    9.在未设人民法庭的乡(镇)设立接待站,在所有行政村设立联系点,公布接待时间、接待内容、联系电话,定时接待,定时联系。在未设人民法庭而案件又相对较多的乡(镇)常年派驻法官,负责立案、诉讼指导、巡回审理等工作。

    10.将《诉讼指南》在人民法庭所在地、接待站、联系点张贴上墙,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编印成册以备索取。

    11.对涉及农村当事人的案件尽力做到当日立案,一月审结。

    12.开展送法下乡活动,为每个行政村赠送关于诉讼知识的相关资料,公开审理一个典型案件,举办一次法制讲座。

    三、以审理好涉农案件为重点,及时依法维护农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3.严厉打击侵害农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贪污、侵占、挪用、私分农业发展资金和集体资产的犯罪活动。

    14.认真审理好农业技术开发、农村现代流通、农业承包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合同纠纷案件,强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产业支持。

    15.认真审理好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民事、行政案件,免收诉讼费用,公正审理和执行,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6、认真审理好假冒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等坑农、害农的民事、行政案件,创造安全有序的发展环境。

    17、认真审理好有关农村税费改革、农村金融改革和农村合作医疗改革等方面的民事、行政案件,健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体制保障。

    四、大力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倡导文明乡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18.正确运用刑罚,对因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和其他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该适用缓刑的,适

    第四篇:法院关于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司法保障的意见

    ·法院关于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司法保障的意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仍然处于艰难的爬坡阶段,农业基础设施脆弱、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的矛盾依然突出,解决好“三农”问题仍然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法院关于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司法保障的意见。为此,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于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颁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1号),为“十一五”期间乃至于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明确了发展方向,提供了政策依据,提出了具体措施,是新时期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当前,我市广大干部群众,正在深入学习和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头脑清醒,不骄不躁,全面开展创建活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此,我市两级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自觉投身到创建活动中去,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一、认真学习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把新农村活动作为全市法院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1.各地法院要认真传达学习中央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中央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我市“四在农家”创建活动的宣传报道和本地农村及法院工作的实际,展开讨论,深刻认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分析本地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形势,找准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与全面开展创建活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相符合、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增强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自觉性和使命感。

    2.各地法院要在认真学习讨论的基础上,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今年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专题研究,提出具体措施,狠抓落实。学习讨论和贯彻情况要于3月15日前书面上报中院办公室。

    3.中院将适时对各地参与创建活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并作为全市法院今年岗位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尽力为农村当事人提供一切必要的司法救助和诉讼便利

    4.中院要建立司法救助基金,为确有困难的农村当事人及其亲属提供一顿便餐、一晚住宿和一张返程车票。

    5.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农村当事人免收诉讼费,对无力交纳鉴定费、评估费、审计费的农村当事人尽可能地与中介机构联系,提供帮助,使他们能够顺利地完成鉴定、评估、审计等诉讼事务,范文《法院关于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司法保障的意见》。

    6.对一方或双方为农村当事人的案件尽可能委托当地法院送达开庭传票、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尽可能让当事人来一次法院就能解决纠纷。

    7.对自愿到法院办理诉讼事务的农村当事人,尽可能让其往返三次就能完成诉讼活动,即一次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一次参加庭审,一次领取裁判文书或调解书。

    8.为农村当事人依法提供必要的诉讼指导,避免因不懂如何打官司而败诉,造成不必要的诉讼损失。

    9.在未设人民法庭的乡(镇)设立接待站,在所有行政村设立联系点,公布接待时间、接待内容、联系电话,定时接待,定时联系。在未设人民法庭而案件又相对较多的乡(镇)常年派驻法官,负责立案、诉讼指导、巡回审理等工作。

    10.将《诉讼指南》在人民法庭所在地、接待站、联系点张贴上墙,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编印成册以备索取。

    11.对涉及农村当事人的案件尽力做到当日立案,一月审结。

    12.开展送法下乡活动,为每个行政村赠送关于诉讼知识的相关资料,公开审理一个典型案件,举办一次法制讲座。

    三、以审理好涉农案件为重点,及时依法维护农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3.严厉打击侵害农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贪污、侵占、挪用、私分农业发展资金和集体资产的犯罪活动。

    14.认真审理好农业技术开发、农村现代流通、农业承包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合同纠纷案件,强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产业支持。

    15.认真审理好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民事、行政案件,免收诉讼费用,公正审理和执行,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6、认真审理好假冒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等坑农、害农的民事、行政案件,创造安全有序的发展环境。

    17、认真审理好有关农村税费改革、农村金融改革和农村合作医疗改革等方面的民事、行政案件,健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体制保障。

    四、大力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倡导文明乡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18.正确运用刑罚,对因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和其他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该适用缓刑的,

    ·适用缓刑。坚决贯彻少杀慎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把因诉讼带来的仇恨化解在当时,避免给上下几代人带来解不开的仇恨和痛苦。

    19.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开展回访帮教活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重新做人,自食其力,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者。

    20.充分发挥审前调解、诉讼调解的作用,把调解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重要手段,并贯穿于诉讼的始终。对行政案件要尽力做好协调工作,对执行案件也要促使当事人和解,自觉履行生效裁判。

    21.以清理和执行涉及农村当事人的执行案件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执行乱”和“执行难”的问题,既要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的实现农村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又要慎用强制措施,依法维护农村当事人的生存权和居住权。

    五、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活动,切实抓好联系点的创建工作

    22.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围绕发展农业生产、农民增收渠道、纠纷处理机制、现代生活方式、村务公开等重点,帮助联系点制订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并抓好落实。

    23.根据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法律规定,结合联系点实际,帮助制订村规民约和村务民主管理制度,倡导文明乡风。

    24.筹措必要资金,帮助联系点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条件,兴建小水利、沼气池、串寨路等农业基础设施,建立和完善图书室、广播电视、村务公开栏等文化设施。

    25.对联系点的失学儿童、计生帮扶户、特困户等提供必要的救助,使他们能完成学业,长期脱贫,共享美好生活。

    《法院关于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司法保障的意见》

    第五篇:浅论司法行政部门如何进一步发挥职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浅论司法行政部门如何进一步发挥职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地加以推进”。作为司法行政部门,担负着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服务和基层普法等职能,在推行民主法制、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支重要的基础力量。只有紧紧扎根基层,贴近群众,以司法所为平台,发挥好法律宣传、法律保障、法律服务职能,才能在更好地服务新农村建设,在新时期展示司法行政工作独特的优势。

    一、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升依法治理水平,努力建设法治新农村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长期的基础性工作。针对农村基层的特点,必须始终坚持普法与依法治理并举的原则,进一步提升基层群众的法律意识。

    一是要从法制宣传的实效入手,继续推行“四性”教育形式,即针对性、实用性、趣味性和及时性。在针对性上,要针对不同对象,把握不同特点,对不同层次的人员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宣传教育。在实用性上,要选择与群众生产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知识作为宣传重点,学以致用,学有所用。在趣味性上,要选择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大众传媒为载体,发挥它们迅速、生动、直观的优势,寓法制于新闻事件,寓法制于百姓生活、寓法制于文艺娱乐,提高宣传覆盖率和吸引力。特别是结合农村特点,利用交流会、法律进社区、展板等群众易于接受的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在及时性上,要确保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迅速、快捷宣传到群众之中。要根据法律的调整、更新,及时编发资料,通过法制宣传专栏橱窗、设立法制信箱等载体,及时进行宣传贯彻。

    二是要从基层公职人员依法办事入手,继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以贯彻落实两个《纲要》为着眼点,深入实施“平安宝坻”建设,积极稳妥推进全区法治化进程。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在区域法治建设中的重要职能作用,积极探索政府法治、行业法治、基层法治内在规律,不断创新依法治区工作运行机制。基层群众对政府公职人员的公平、公正要求很高,作为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基层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加强宪法、行政许可法的学习,用法律约束公务行为,自觉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同时,对政府执法行为如拆除违章建筑、征地拆迁等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工作,及时提出法律建议书,避免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三是要从提高自治水平入手,继续推进各项创建活动。以“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民主法治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为载体,按照创建标准,加强对创建工作的协调指导。通过创建活动的开展,不断提高基层组织自我管理水平,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社会氛围,为全面推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提供基层组织保障。

    二、充分发挥法律保障职能,突出工作重点,努力建设稳定新农村

    正确处理和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突出抓好不良行为的矫治,是促进基层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司法行政部门与其他综治部门相比,其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工作对于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具有独特的优势。

    一是将人民调解工作建成农村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认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是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在人民调解工作的推进过程中,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在街镇全部建立调处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配备工作人员;在各村、社区全部设立调委会,各自然村、居民小组建立调解小组,各村居小组、楼幢院落建立人民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形成区、街镇、社区(村)、自然村(居民小组)四级配套联动、上下贯通的调解网络体系。同时,积极探索接边地区、高校与地方、部队与地方等联合调解组织建设以及厂矿企业、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区和行业组织的调解网络建设,做到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有调解组织,确保不漏管、不失控。积极探索大调解志愿者队伍建设,整合义务调解员、纠纷信息员以及“三老”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真正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重要力量。同时,创新人民调解形式,积极组织司法所、调委会人员走村入户,了解纠纷动态,开展针对性的预防处置。探索在社区建立“纠纷评议室”和听证会制度,邀请居民代表对身边的纠纷进行评议,真

    正做到群众的纠纷群众自己解决。

    二是将排查与治理建成处置各类矛盾纠纷的有效手段。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发现和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动态,健全预防处置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提高依法预防和处置的能力。坚持以防激化为重点,开展创“四无”活动,严防因调解不善而引起的自杀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适时组织开展纠纷专项治理,除传统的农村赡养、宅基地、邻里纠纷外,根据新时期的特点,围绕土地流转、税费改革等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纠纷开展专项治理。同时,坚持以综合治理为手段,积极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维护稳定长效管理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

    三是将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建成不良行为矫正转化的重要机制。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和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在工作性质、方式、内容上不同,但它们共同的目的都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都是维护基层稳定和谐的重要工作。要发挥好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的职责优势,加大对全区各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运行机制和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建立起职责明确、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的有效机制。在加强执法的同时,探索社区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矫正模式,充分利用社区、高校、群众团体的资源优势,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措施,确保矫正质量。同时,积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要逐步实现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规范化。针对农村的特点,要做好回归人员的口粮田、必要的住房、稳定的生活来源、及时的跟踪帮教等工作,从就业和思想认识两个重要方面入手,避免和减少重新犯罪。

    四是将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作为重中之重来抓。目前,我区登记录入流动人口23.3万多人,大量的流动人口在为我区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也对社会稳定工作带来较大的压力,特别是侵财类案件时有发生。在建设稳定新农村工作中,司法行政部门更要发挥职能积极介入流动人口管理。要组织人员深入到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企业、工地、小区等,开展法律咨询、散发法律资料,告知他们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建立外来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并在外来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企业建立工作站点,在建工部门建立联系员制度,积极引入非诉讼法律援助机制(法律援助ADR),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快捷、方便的法律咨询服务、非诉讼调解和法律援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贴近群众需求,努力建设和谐新农村

    追求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司法行政机关在建设和谐新农村中,更要积极通过指导法律工作者参与诉讼代理、刑事辩护、法律证明、法律援助等工作,为基层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一是实现法律援助与社会公平的有机结合。法律援助是社会救助在司法领域的体现,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困难人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怀。在建设和谐新农村中,司法行政部门要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目标,积极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贫困群体的原则,依托基层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12348”专线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针对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低保家庭等困难群体,深入开展法律帮困、法律扶贫、法律维权等特色工作。同时,针对基层法律工作者逐步退出诉讼领域的实际,择优录用部分法律工作者进入法律援助工作站,充分利用他们懂法律、东民情的优势,积极开展非诉讼法律援助,既缓解法律援助人员力量的不足,也可以为法律工作者寻求出路。

    二是实现法律服务与“三农”发展的有机结合。积极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以服务为准则,拓展空间,积极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围绕街镇经济发展建立和完善法律服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与边远镇的对接机制,选择优秀律师参与服务街镇社会管理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活动,推行律师与街镇政府联席会议制度,主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在农村经济发展中把好法律关。结合我区实际,随着新的征地拆迁办法的出台,及时组织公证处介入拆迁农民安置工作,主动为全区新建安置房的分配以及拆迁安置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并简化办证程序,对困难群众实行减免办证费用。

    三是实现法律咨询和信访工作的有机结合。继续做好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依法解答上访群众的咨询,帮助解决好涉法上访问题。同时,积极收集群众上访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法制宣传、法律进社区、开办法制讲座等活动。

    四、坚持立足基层,大力加强司法所建设,打造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和谐新农村建设的中坚力量司法所作为一级政法组织,与公安派出所、基层人民法庭共同组成街镇一级的政法体系,是司法行政机关扎根基层,直接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前沿。司法行政部门在建设和谐新农村工作中,必须按照中央关于“两所一庭”建设的要求,继续面向基层,加大司法所建设力度,工作下移、重心下移。

    一是要强化司法所设施配置。着眼于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的长远目标,努力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在司法所办公用房、硬件配置、交通工具、现代化办公设施等方面加大投入。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方面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做精做强司法所。

    二是要强化司法所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制定严细的管理目标和措施,落实管理责任,建立综合配套、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指导各司法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适合本部门本单位的政治和业务学习、例会、岗位目标责任、业务公开公示等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使司法所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走上有章可循、规范运作的轨道。

    三是要强化司法所业务建设。认真贯彻司法行政队伍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开展“岗位大练兵”活动,不断加强基层司法所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教育,切实增强民本意识、服务群众意识。指导司法所不断拓展工作领域,创新工作路子,把基层调解、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等各种资源、各支队伍、各项工作整合起来,发挥整体优势,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更具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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