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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末县地方税务局奖惩办法

    栏目:三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烟雨迷离 时间:2024-08-19 15:58:47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且末县地方税务局奖惩办法

    且末县地方税务局奖惩办法

    为了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在我局的贯彻落实,使全体工作人员自觉地遵纪守法,真正做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充分调动每下个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惩办法。

    一、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每年必须评选出先进科室和文明科室。

    二、对全局各科室和干部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年终进行综合考评,考评为优秀者或为本局当年先进个人,均给予一定的奖励。上级有文件照文件精神执行。

    三、奖金按季度计发一次,奖金的发放与每季度考核结果及出勤率挂钩。

    四、职务津贴与工作成绩挂钩,各

    科室如发生工作失误,出现各类事故,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并扣发当事人及科室领导的当月上岗津贴。如本科干部违章被通报,科所长应承担连带责任,并处100元的罚款。

    五、出现车辆事故、丢失票证、值班脱岗造成财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扣发责任人当月上岗津贴、季度奖金及年终奖金。

    六、受各种行政处分的责任人员扣发全年上岗津贴和全年奖金,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行政职务和级别工资;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职务和级别工资。

    七、当年考评被确定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档次,其原级在新任职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应级别工资,同时扣发全年的上岗津贴和各

    类奖金,连续两年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八、缓聘人员在缓聘期间,学岗人员在学岗期间,不享受上岗津贴和奖金。

    九、从税务学院外调入人员工作不满半年和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不享受税务津贴,其考勤与工作挂钩。

    十、上班迟到、早退一次,扣发一天上岗津贴;迟到或早退三次或一次超过两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旷工除扣发工资外,旷工半天扣发全月上岗津贴和奖金;旷工一天扣发一季度上岗津贴和奖金;旷工三天以上扣发半年上岗津贴和奖金;旷工五天以上扣发全年上岗津贴和奖金。领导班子成员率先垂范,违犯规定加倍处罚。

    十一、由检查组检查出的缺勤而在考勤表上没有反映的,除扣发当事人的上岗津贴外,还要扣发该所长的全额上岗津贴。

    十二、工作时间串岗、脱岗一次,扣发所在科所长上岗津贴20元,扣发当事人上岗津贴30元;工作时间与纳税人

    吵架,扣发当事人上岗津贴100元,科所长同时负连带责任。

    十三、违反着装规定或未配戴上岗证,一次扣发违者上岗津贴30元,并扣发该科所长上岗津贴30元。

    十四、利用职务之便,向纳税人借钱和赊欠贷款不足一万元的给予警告直到撤职处分;一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到开除处分,超过六个月不还的从重处理。

    十五、实行廉政纠风一票否决制,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违反规定影响本局声誉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按规定扣发其全年上岗津贴和各类奖金。

    十六、因病住院按实际天数扣发上岗津贴和奖金。一般病假当月累计6天,按实际天数扣发上岗津贴,当月累计超过7天(含7天)以上,扣发其全月的上岗津贴和奖金。

    十七、病假超过三个月,从第四个月起,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工

    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以上均扣其病假期间的上岗津贴和奖金,并从第七个月起不计算工龄。十八、一个月内请事假5天,按实际天数扣发其上岗津贴;6天(含6天)以上扣发其全月的上岗津贴和奖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或连续事假超过25天,超过天数按本人工资70%计发,并扣发上岗津贴和奖金。十九、一个月内病、事假全并计算超过7天(含7天)扣发一个月的上岗津贴和奖金。

    二十、休假按实际天数扣发上岗津贴不影响年终奖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天、病假三个月以上,不享受休假,产假另作规定。

    二十一、婚假、丧假、探亲假(均按文件规定)、产假(汉族脱产四个月,剖腹产四个半月;民族第一胎顺产四个月,剖腹产四个半月,第二胎三个月),均按实际天数扣发上岗津贴,无故超假按旷工处理。

    二十二、经批准在函授学校学习的人员,函授学习期间按实际天数扣发上岗津贴和奖金,未经批准上学的,上学时间按事假处理。

    二十三、参加自学考试并获得国家教育部(国家承认学历)教育证书(大专或本科)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二十四、单位年终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或被评为先进工作的个人,一次性奖励500元。被评为先进科室,一次性奖励1000元,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部门优秀或先进工作者称号,一次性奖励600元——800元。

    二十五、本办法从2024年2月1日起,由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篇:县地方税务局奖惩办法(制度)

    为了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在我局的贯彻落实,使全体工作人员自觉地遵纪守法,真正做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充分调动每下个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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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每年必须评选出先进科室和文明科室。

    二、对全局各科室和干部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年终进行综合考评,考评为优秀者或为本局当年先进个人,均给予一定的奖励。上级有文件照文件精神执行。

    三、奖金按季度计发一次,奖金的发放与每季度考核结果及出勤率挂钩。

    四、职务津贴与工作成绩挂钩,各科室如发生工作失误,出现各类事故,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并扣发当事人及科室领导的当月上岗津贴。如本科干部违章被通报,科所长应承担连带责任,并处100元的罚款。

    五、出现车辆事故、丢失票证、值班脱岗造成财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扣发责任人当月上岗津贴、季度奖金及年终奖金。

    六、受各种行政处分的责任人员扣发全年上岗津贴和全年奖金,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行政职务和级别工资;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职务和级别工资。

    七、当年考评被确定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档次,其原级在新任职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应级别工资,同时扣发全年的上岗津贴和各类奖金,连续两年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八、缓聘人员在缓聘期间,学岗人员在学岗期间,不享受上岗津贴和奖金。

    九、从税务学院外调入人员工作不满半年和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不享受税务津贴,其考勤与工作挂钩。

    十、上班迟到、早退一次,扣发一天上岗津贴;迟到或早退三次或一次超过两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旷工除扣发工资外,旷工半天扣发全月上岗津贴和奖金;旷工一天扣发一季度上岗津贴和奖金;旷工三天以上扣发半年上岗津贴和奖金;旷工五天以上扣发全年上岗津贴和奖金。领导班子成员率先垂范,违犯规定加倍处罚。

    十一、由检查组检查出的缺勤而在考勤表上没有反映的,除扣发当事人的上岗津贴外,还要扣发该所长的全额上岗津贴。

    十二、工作时间串岗、脱岗一次,扣发所在科所长上岗津贴20元,扣发当事人上岗津贴30元;工作时间与纳税人吵架,扣发当事人上岗津贴100元,科所长同时负连带责任。

    十三、违反着装规定或未配戴上岗证,一次扣发违者上岗津贴30元,并扣发该科所长上岗津贴30元。

    十四、利用职务之便,向纳税人借钱和赊欠贷款不足一万元的给予警告直到撤职处分;一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到开除处分,超过六个月不还的从重处理。

    十五、实行廉政纠风一票否决制,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违反规定影响本局声誉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按规定扣发其全年上岗津贴和各类奖金。

    十六、因病住院按实际天数扣发上岗津贴和奖金。一般病假当月累计6天,按实际天数扣发上岗津贴,当月累计超过7天(含7天)以上,扣发其全月的上岗津贴和奖金。

    十十八、一个月内请事假5天,按实际天数扣发其上岗津贴;6天(含6天)以上扣发其全月的上岗津贴和奖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或连续事假超过25天,超过天数按本人工资70%计发,并扣发上岗津贴和奖金。

    十九、一个月内病、事假全并计算超过7天(含7天)扣发一个月的上岗津贴和奖金。

    二十、休假按实际天数扣发上岗津贴不影响年终奖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天、病假三个月以上,不享受休假,产假另作规定。

    二十一、婚假、丧假、探亲假(均按文件规定)、产假(汉族脱产四个月,剖腹产四个半月;民族第一胎顺产四个月,剖腹产四个半月,第二胎三个月),均按实际天数扣发上岗津贴,无故超假按旷工处理。

    二十二、经批准在函授学校学习的人员,函授学习期间按实际天数扣发上岗津贴和奖金,未经批准上学的,上学时间按事假处理。

    二十三、参加自学考试并获得国家教育部(国家承认学历)教育证书(大专或本科)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二十四、单位年终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或被评为先进工作的个人,一次性奖励500元。被评为先进科室,一次性奖励1000元,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部门优秀或先进工作者称号,一次性奖励600元——800元。

    二十五、本办法从200X年2月1日起,由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篇:地方税务局

    以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 为韶关创建文明城市服务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2024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总结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在韶关争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期间,努力争创文明单位。坚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十七大精神为统领,紧紧围绕“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开展一系列文明创建活动。韶关地税局党组始终以服务大局为已任,突出队伍建设、依法治税、科技兴税,积极投身于韶关的经济建设大潮中,各项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今年1-9月份,我局共组织各项税费收入61.5亿元,同比增收12.45亿元,增长25.39%。其中:税收收入30.3亿元,同比增收5亿元,增长19.92%,完成全年计划目标(38.2亿元)的79.32%;社会保险费收入25.09亿元,同比增收5亿元,增长24.98%;其他收入(含教育费附加、契税、耕地占用税等收入)31.18亿元,同比增收7.38亿元,增长31.02%。

    今年前9个月,我局税收收入累计实现了20.8%的增长,但仍比全省平均水平落后9个百分点,为此,我局将认真贯彻省局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围绕“两到位一坚持”组织开展收入工作,一是确保组织收入的领导和工作到位;二是确保对税源税种的监控和征管到位;三是坚持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一起抓。努力完成省市政府追加的省级收入目标,确保全年税收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和各项收入任务的圆满完成,主要做法是:

    一、强化组织领导,夯实创建文明城市的基础。

    坚持创建目标到位。在创建工作中,我们根据省、市文明单位考核验收细则和《 2024年创文重点工作实施意见》,制订了《市局关于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工作计划》、《 市地方税务系统创建文明和谐执法单位试行办法》等多项制度和管理办法,成立创建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亲自抓,把创建文明城市与搞好纳税服务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牢固树立全员为韶关创建文明城市共同维护韶关的良好形象的思想。

    二、把握关键环节,丰富创建文明城市内涵。

    通过开展各项活动,夯实地税队伍思想和文化基础。一是大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市地税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争当“十佳地税局长”、“十佳征管能手”和“十佳服务标兵”的争先创优活动;二是今年“七一”通过举行纪念大会,评比表彰先进党支部、党小组和优秀党员,请市党校教授授课,营造学先进,赶先进的热潮;三是组织市直单位评选“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公务员”发挥先进模范的带头作用,激励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四是重大节假日,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如演讲、球赛、画展等比赛;在迎“五一”、“五四”活动中,我们开展了系统篮球、拔河比赛;“八一”建军节组织退伍军座谈会。从而极大地丰富了干部职工业余文化生活,陶冶干部职工情操,形成积极向上的良好风气,锤炼了团队精神,增强了干部的集体荣誉感;六是积极开展扶贫开发“双到”工作,参与扶贫济困活动,资助失学儿童、贫困职工、孤残儿童,福利院老人、灾区群众等“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捐款活动。

    通过加强税(费)收入环节,严格税收执法责任制。我们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抓创建,促进了税(费)收入任务的年年超额完成。一是落实岗位责任制。将税(费)收入逐级分解,层层抓落实,增强了抓收入的责任心,调动全员抓收的积极性。二是强化征管,依法治税。大力宣传税法,加强征管质量考核,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实现了征管改革进一步深化,基础进一步巩固;三是严格稽查,加大税收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偷抗税进行严厉打击,保证了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以队伍建设为抓手,努力争创文明窗口

    强化教育培训,提升干部队伍能力和素质。以五好班子建设为龙头,扎实推进“创先争优”和“学习型党组织”等活动,将理念教育、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整体规划,有组织、有落实,有效果,着力强化干部队伍的学习力,提高理论联系实际水平。广泛开展业务竞赛活动,切实提高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提升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

    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标准、工作要求、工作效率。正确引导干部职工树立超前意识、进取意识,积极适应和跟上地税工作新形势、新要求,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创新工作

    方法,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围绕税收工作目标,破解“创新全员绩效考核、规范税源管理、实施分级分类税源专业化管理、深化信息管税”四大难题,从而开创新的工作局面,创造新业绩,形成抓落实促发展的良好局面。

    强化监督管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要以党风廉政建设为抓手,加大作风纪律整顿工作力度,引导干部群众牢固树立创新意识、改革意识和竞争意识,自觉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坚持老老实实地艰苦创业,扎扎实实地拼搏奋斗,脚踏实地地做好工作。同时,积极参与地方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和行政效能民主评议活动,将评议结果纳入绩效考核考评体系,强化行政问责,进一步加大对干部的管理力度,推动工作作风向求真务实的转变。

    突出政策服务重点,切实提升税收服务质量和效。积极引导干部职工树立为纳税人服务意识、保护纳税人权益意识,提升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以政策服务为着力点,切实抓好各项纳税服务工作制度的落实,把纳税人对地税机关的满意度和对税法的遵从度作为衡量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标准,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提升服务水平和效率,进而实现效能地税建设与优化纳税服务的相互促进。

    文明服务,不断规范征纳行为。一是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大力开展文明服务活动。办税服务厅作为市局对外服务的窗口,要做到服务设施完善,环境美丽,制度健全,着装整洁,行为规范,语言文明,优质高效,以开展“优秀办税服务厅”和落实“四项制度”活动为载体,强化

    服务工作。以纳税人满意为最高标准,为纳税人创造美好的办税环境和优良的办税秩序,提供优质、高效、文明、便捷的服务。二是加强税收宣传。通过永久性标识牌、工作展版、税务信息公开、led电子显示屏、韶关地税网站等载体,及时、主动、耐心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政策;以召开纳税人座谈会、稽查约谈会、街头宣传、入户辅导等形式加强税务部门与纳税人的联系,宣传落实国家的税收政策;设立税收政策宣传栏,提供税务咨询,及时公布最新的税收政策。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要求,开展经常性税收宣传活动,使税收知识家喻户晓。三是要充分发挥工青妇群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体活动和社会活动,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增强干部职工的集体凝聚力和社会责任感。

    总之,我局在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中,坚持“重在建设、贵在坚持、务求实效”的原则,在创建上下功夫,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努力提高为纳税人的服务质量,把加强地税部门建设与创建文明城市的形象建设相匹配,大力营造良好的创文氛围和环境,今后我们将继续把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继续深入地开展,切实加强干部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大力弘扬依法行政理念。用高尚的精神激励人,用真挚的感情关心人。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四篇:奖惩办法

    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不良影响事件发生,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健康,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4〕23号)、《国务院关于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通知》(国发〔2024〕40号)等国家、行业法律,结合指挥部实际,法规、规章制定.第二条 安全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才能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的原则,严格落实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岗岗有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预防事故发生。

    第三条 指挥部充分发挥激励约束机制的积极作用,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处罚。

    各分部应结合管理实际,制定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条 为强化安全风险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有序受控,指挥部对各分部的班子成员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实施的经济处罚,不免除上级和地方政府部门按规定给予的罚款处罚和处理,不替代指挥部

    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分部。

    第二章 安全风险抵押金

    第七条 指挥部安委会成员和各分部班子成员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指挥部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1、缴纳额度为:

    分部经理 伍仟元 分部书记 伍仟元 分部安全总监及副经理 肆仟元

    2、缴纳时间在每年签订“安全质量责任书”之后的30日内上缴指挥部财务部。逾期不缴纳的,取消未缴纳人员当年所有考核评比资格。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实施的有关经济处罚在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扣除处罚金额后,余额返还本人。

    完成考核指标且无经济处罚的:在岗工作满一年按所缴风险抵押金原额返还。

    安全风险抵押金实行考核兑现,每年清算一次,安质环保部负责日常管理,建立有关台帐。

    第三章 表彰奖励

    第九条 实现安全文明工地目标,指挥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在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获得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管理奖项的,根据获奖等级,参照安全文明

    工地励标准执行。各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励额如下:

    1、被评为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奖励10万元,作为有关个人的奖励(其中项目经理和安全总监各10%)。

    2、被评为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励5万元,作为有关个人的奖励(其中项目经理和安全总监各15%)。

    3、被评为省会级城市和国务院单列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励3万元,作为有关个人的奖励(其中项目班子成员30%)。

    4、被评为股份公司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励2万元,作为有关个人的奖励(其中项目经理和安全总监各20%)。

    5、被评为集团公司级安全标准工地奖励1万元,作为有关个人的奖励(其中项目经理和安全总监各25%)。

    6、各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励金额以高者为准,不重复计算。第十条 获得股份公司或地市级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荣誉的,给予单位2万元奖励,给予个人0.2万元奖励。获得省(部)级地方政府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荣誉的,给予单位4万元奖励,给予个人0.4万元奖励。获得国家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荣誉的,给予单位8万元奖励,给予个人0.8万元奖励。

    获得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管理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按获奖等级,比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受到集团公司通报表扬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单位1万元奖励,给予个人0.1万元奖励。受到建设单位或股份公司通报表扬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单位2 万元奖励,给予个人0.2万元奖励。受到部委或省

    级通报表扬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单位4万元奖励,给予个人0.4万元奖励。

    指挥部根据各分部开展“安全生产月”、“应急演练周”、“安全文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专项活动情况,对组织得当、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的,或者在高风险作业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中,领导干部“责任包保”、“带班盯岗”工作扎实有效,及时排除险情,避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不良影响事件的单位和项目给予个人给予0.2万元奖励;单位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提出了具体建议,经实践效果明显,提高了现场安全可靠程度的人员,给予个人0.1~1万元奖励。

    以上奖金在安全保证金罚没部分和各项安全罚款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指挥部列支。

    第四章 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事故处罚

    1、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伤亡事故,每死亡1人,指挥部对责任单位给予15万元经济处罚,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1万元经济处罚,对分管负责人给予0.8万元经济处罚。

    2、发生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指挥部对责任单位每死亡1人给予15万元经济处罚;每死亡1人,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1万元经济处罚,或者没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交纳的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

    3、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指挥部没收责任单位主

    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交纳的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

    4、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人员伤亡和损失大小,比照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标准进行经济处罚。

    5、对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漏报、谎报、隐瞒不报的单位和相关负责人,按照相应事故等级进行经济处罚,视影响大小和恶劣程度每起事件对单位增加10万元以下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对安全生产严重不良行为的经济处罚

    1、因安全不良行为被业主、各级质监分站通报的项目,给予责任单位5万元/次经济处罚;被省、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委通报批评的项目或单位,给予责任单位10万元/次经济处罚。

    2、对高风险作业项目未实施领导干部责任包保和盯岗带班,现场管理混乱或者安全监管不到位;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或项目,予以通报批评,给予责任单位2~10万元处罚。

    3、违反国家、行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职业健康、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公司制度办法规定的,责令立即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1~3万元经济处罚;存在问题被新闻媒体、业主或建设主管部门曝光、投诉、或通报批评的给予5万元/次处罚。

    4、提取安全费用不符合要求、安全投入明显落后于工程进度要求的罚款5万元;安全费用未能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或工程已近完工但安全费用投入明显不足的按其投入不足部分的2倍予以处罚。

    5、不按照法规政策要求配备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群安员”,存在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无证上岗、无安全专职管理人员或者不按行业规章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群安员的;或者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劳务队伍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纳入安全生产体系实施动态管理的,给予责任单位1万元/人次经济处罚。

    6、风险性较大的作业项目不按程序编制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施工人员无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技术交底;或者不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未按规定审批程序擅自更改施工方案;或者违反规范标准强制性规定,或者不执行上级单位制度办法和文件要求的单位或项目,责令立即整改,给予2~5万元经济处罚。对各级检查发现的问题不立即组织整改,或者类似问题反复发生的,给予通报批评,追加2倍处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个人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1、因安全环保与职业健康严重不良行为,单位或项目受到公司、集团公司、业主或政府主管部门罚款处罚的,对责任单位和项目主要领导分别处以0.5万元处罚,对分管副职给予4000元经济处罚。

    2、被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业主或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别给予1万元经济处罚,对分管副职分别给予8000元经济处罚。

    3、被省级单位通报批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2万元经济处罚,对分管副职给予1.6万元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各项处罚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各项处罚由指挥部安质环保部出具处罚通知单,财务部、安质环保部分别建立明细台帐,每季度核对一次。

    第十八条 安全风险抵押金没收部分和各项处罚款项,主要用于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安全教育和宣传、安全设备和器材的购置、更新及维修、安全文明工地复查验收等与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的费用。该费用的使用,由安质环保部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销列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质量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杜绝质量事故和严重不良影响事件发生,根据国家、行业政策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文件以及郑西客专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特点和要求,制定《中铁三局郑徐客专工程指挥部工程质量奖惩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铁三局郑徐客专工程指挥部各分部。

    各分部应结合管理实际,制定完善本单位工程质量奖惩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 表彰奖励

    第三条 实现工程质量目标,指挥部对施工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1、获集团公司或地市级优质工程奖励2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班子成员50%)。

    2、获股份公司优质工程奖励3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班子成员40%)。

    3、获省(部)级优质工程奖励5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班子成员30%)。

    4、获铁路优质工程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4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班子成员30%)。

    5、获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奖励30万元;获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承建)奖励15万元、(参建)奖励10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

    中项目班子成员20%)。

    6、获詹天佑奖(承建)奖励20万元、詹天佑奖(参建)奖励10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班子成员20%)。

    7、获鲁班奖(承建)奖励50万元、鲁班奖(参建)奖励30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班子成员20%)。

    第四条 各级优质工程的奖励不进行重复计算。

    第五条 以上奖励如与其他管理文件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六条 指挥部每年评选一次在工程质量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个人、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给予0.2万元奖励;先进单位给予2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认真贯彻质量责任包保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高效有序,工程质量管理成绩突出,受到地方政府、建设单位、上级单位或公司通报表扬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单位奖励0.5~2万元,给予个人奖励0.2~1万元。

    第八条 获得质量管理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按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股份公司四个层次,分别给予单位10万元、5万元、2万元、2万元奖励;分别给予个人1万元、0.5万元、0.2万元、0.2万元奖励。

    第九条 在施工生产管理工作中,提出了具体的合理化建议,改进施工工艺,提高了施工质量,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个人0.1~0.5万元奖励。

    第十条 以上奖金来源:获集团公司级及以上优质工程的奖励由

    指挥部财务列支,其他奖励在工程质量保证金罚没部分和各项质量罚款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指挥部列支,余额部分上交财务专项管理。

    第三章 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处以经济处罚:

    1、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因工程实体质量存在问题,被建设单位、监理和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对责任单位给予5万元/次经济处罚。

    2、不按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作业指导书和首件工程工艺工序施工作业;或工地管理混乱,施工管理人员质量意识淡漠,质量岗位职责履职不到位,技术管控措施不力,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每发生一次给予责任单位5万元经济处罚。

    3、分部无专职质检员,或者专职质检员无证上岗,或者未对施工现场专职质检员、技术人员和试验人员进行质量培训考核的,给予所属分部3万元/人次经济处罚。

    4、分部专职质检员、技术员、试验人员不正确履行《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质量职责,检验批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状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处5万元/次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个人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1、被集团公司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对单位或项目主要领导给予0.5万元经济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由责任单位视责任大小给予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

    2、被股份公司、业主、监理或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0.4万元经济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由责任单位视责任大小给予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

    3、被省级单位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2万元经济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由责任单位视责任大小给予处罚,并通报批评。

    4、未组织施工现场技术、试验、质检人员参加质量培训考核、学习规范验标及相关方要求,或者专职质检员无证上岗的,对分部主要负责人分别给予0.5万元经济处罚。

    5、施工单位专职质检员、技术员、试验人员不正确本《办法》中规定的质量职责,检验批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状况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分部主要领导分别给予1万元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事故处罚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除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和地方政府对事故罚款以外,指挥部对各类事故实施经济处罚。

    1、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指挥部对责任单位按事故损失金额的40%~50%给予经济处罚,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给予2万元经济处罚,对分管领导给予1.6万元经济处罚。

    2、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或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及重大不良行为,被通报的,指挥部对责任单位按事故损失金额的30%~40%给予经济处罚。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给予3万元经济处罚,对分管领导给予

    2.4万元经济处罚。

    3、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指挥部对责任单位按事故损失金额的20%~30%给予经济处罚。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给予4万元经济处罚;对分管领导给予3.2万元经济处罚。

    4、发生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指挥部对责任单位按事故损失金额的10%~20%给予经济处罚。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给予5万元经济处罚;对分管领导给予4万元经济处罚。

    5、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除给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外,还依据《中铁三局集团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予以责任追究。

    6、对事故单位其他相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视其责任大小给予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

    7、对个人的经济处罚,应在做出处罚决定的15日内上缴指挥部财务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按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24〕171号)进行认定;其他行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事故等级认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指挥部安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地方税收管理办法(本站推荐)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地方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纳税人外出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地方税收征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和负有缴纳地方税义务的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经营(提供劳务,下同)活动的纳税人。

    第三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向经营地(劳务发生地,下同)地税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外出经营的,在同一经营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到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接受主管地税机关的税务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第五条

    申请从事外出经营的纳税人,须为帐册健全、能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的,主管地税机关方可予以办理;同时须将《外管证》的号码和填列的内容进行登录。

    第六条

    申请开具《外管证》的纳税人需将书面申请报告(说明开具证明的具体内容及有关事项)提交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外出经营需要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外出经营项目立项、工程承包合同书、施工许可证及复印件;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七条

    地税机关为纳税人开具《外管证》的工作流程为:

    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后,将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传属地分局进行审核,属地分局审核后,提出意见,并在2日内传给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根据属地分局的意见进行办理。对纳税人申请外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应将纳税人外出经营申请、合同(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复印件)进行登记、备案。

    第八条

    《外管证》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填开,《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 80天。

    第九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累计不超过180天,且合法取得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的,除企业所得税回其机构所在地缴纳外,其他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应在经营地缴纳(从事交通运输业的除外);没有合法取得《外管证》的,或者在同一地累计经营超过180天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全部地方税收应在经营地缴纳。

    第十条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与纳税人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加强联系,密切协助,强化税源监控。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或合同签定之日起30 日内),应当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外管证》;

    3、工程承包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在经营地的开户银行及帐号。

    第十二条

    纳税人外出经营未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报验登记的,地税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地税机关按照规定对纳税人核定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地税机关有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即依法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应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地税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十三条

    临时到本县(市)区域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需要使用经营地发票的,可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领购发票或由地税机关代开发票。

    申请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在办理报验手续后,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代表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税服务厅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可采取交旧购新方式供票。

    第十四条

    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我省境内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经营的,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分别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并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报送《外管证》等相关资料。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管证》的,应当按规定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未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超过规定的追索期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补征税款。第十六条

    对纳税人发生外出经营的,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分别按项目进行登记,建立分户管理台帐,对重点工程项目应建立重点工程项目管理责任制,加强对工程完工工作量(工程进度)、工程价款结算、发票使用以及地方税收的征收等跟踪监督。

    第十七条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主管地税务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对《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进行审核后,纳税人应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所领购的发票,经营地地税机关应在《外管证》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并登录台帐。实际情况与《外管证》上注明的内容不符的,应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外管证》有效期满或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或经营活动结束之日起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地税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外管证;

    (二)完税证明;

    (三)《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第十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缴销《外管证》时,应对《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所列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注销并封存《外管证》,同时登录台帐。第二十条

    纳税人可以自愿委托依法成立的税务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外管证》有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在使用《外管证》时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外管证》主要用于:办理申报税款、领购发票、申请代开发票、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和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二)纳税人应按照规定使用《外管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三)纳税人遗失《外管证》应当书面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时申请补办手续。

    第二十二条

    《外管证》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采用防伪水印纸,套印省局发票监制章,号码由省局统一编制(7位),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外管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等其他表格由设区市地税局印制。新版《外管证》于2024年7月1日起启用,全部实行微机打印,原旧版《外管证》同时作废。各设区市地税局(征管科)应根据使用量向省局(征管处)报送《外管证》的印制计划。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免费向纳税人发放《外管证》,不得借机向纳税人收取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地税局负责解释。原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1999]167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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