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名牌产品要求
第一篇:苏州名牌产品要求
附件1:
苏州名牌产品申报条件
1.制造业产品申报“苏州名牌产品”称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产品必须具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注册商标,并有三年以上稳定生产的历史。
(2)企业加强质量诚信建设,符合质量、环保、安全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已在质监部门数据库建立质量信用档案。
(3)产品实物质量在本市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
(4)产品形成适度的经济规模,原则上消费类产品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生产资料类产品年销售额在6000万元以上,必须出具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盖章确认的销售统计证明。对拥有自主发明专利或主导起草国家标准的成长型“小巨人”企业,其申报条件可放宽至2024年申报产品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
(5)产品按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无法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按照在国内具有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6)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管理体系,达到计量合格确认以上水平。
(7)企业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认证,并有效运行。
(8)企业在近两年来国家、省和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合格,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须提供2024、2024两年法定检验机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9)企业具有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具有技术创新、产品
开发能力。
(10)列入江苏省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企业,需提供能源审计报告。优先推荐获得“能效之星三星级”及以上称号的企业。
2.农产品、食品申请苏州名牌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产品实物质量水平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品牌知名度、年销售额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并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食品生产企业年销售额达到2024万元以上;
(2)拥有自己的生产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产品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批量生产三年以上。
(3)具有地域性生产条件的,必须具有明确的生产地域范围界限。
(4)农产品生产环境、生产(加工)技术规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无公害以上相关标准,必须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
(5)产品在市内生产,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
(6)产品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标准必须经备案、登记。
(7)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管理体系,达到计量合格确认以上水平。
(8)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通过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拥有食品检验员2名以上。
(9)食品生产企业在近两年来国家、省和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合格,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须提供2024、2024两年法定检验机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3.传统特色手工艺产品申报苏州名牌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产品实物质量水平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品牌知名度、年销售额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
(2)企业加强质量诚信建设,符合质量、环保、安全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已在质监部门数据库建立质量信用档案。
(3)拥有自己的生产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产品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批量生产两年以上。
(4)具有地域性生产条件的,必须具有明确的生产地域范围界限。
(5)具有明显的民族文化和工艺特色,以天然原材料和手工制作为主。
(6)具有一定的生产历史和形成适度的经济规模,且具有一定的出口竞争能力。
(7)产品在市内生产,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
(8)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4.苏州服务业名牌申报条件及指标:
(1)主营业务品牌知名度、年营业额、顾客满意度居全市同行业前列。
(2)企业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认证,并有效运行。
(3)企业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健全,投诉处理、反馈及时,须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主营服务项目顾客满意度调查分析报告。
(4)服务业名牌申报目录及详细条件(必须出具统计部门盖章确认的营业额统计证明):
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资格申报“苏州名牌产品”称号:
(1)申报企业的申报数据达不到2024年苏州名牌产品申报条件的。
(2)连续两年市场占有率明显下降或者亏损的。
(3)近两年内在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检查和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经历,经复查仍有质量问题的。
(4)凡是列入“安全认证管理”(3C认证)、“生产许可证管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管理”、“出口质量许可证管理”、“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管理”以及“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等国家有市场准入规定的产品,申报企业尚未获证的列入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安全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管理范围尚未获证的产品。
(5)对化工、农药等行业,没有取得环境体系认证的。
(6)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整改或近3年内发生过特种设备责任事故的(7)近三年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环保部门处罚的,近三年群众反映强烈、投诉环境问题较多经查实的或被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列入环境整治计划的。
(8)申报企业近三年有重大偷逃税记录,被相关部门处罚的;申报企业欠税数额较大的。
(9)有不良信贷业务记录的;企业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10)用户、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强烈、并确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11)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篇:苏州名牌产品申报指南
苏州名牌产品申报指南
一、申报方式:采用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由企业登录名牌
产品申报网页自行填写有关申报数据,同时报送书面申报材料。(具体情况按照
当名牌申报实际文件执行)
申报网址:http://221.224.86.229/zjgms/online/login.aspx。
二、申报时间:于名牌申报文件截止期限前2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申报和书面
材料报送,书面材料交至苏州市相城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相城质监局302
室,电话:65768196,邮箱: xczlgj@163.com)。
三、申报材料: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按要求提供有关附件和证明材料。申
请表可在苏州质量技术监督网(http://)直接下载后填写。
申请表及有关附件、证明材料(使用标准A4纸)按如下顺序装订:
1.苏州名牌产品申请表(封面盖公章);
2.申报产品、申报产品生产线及企业全貌照片;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5.其他基本证书复印件(包括①制造业类:3C认证、生产许可证、食品安全
市场准入、卫生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或IEC、CE、EMC、GS认证等证书;②农产品及食品类:无公害、绿色食品、原产地认证及ISO22000认证等证
书);
6.质量体系认证证书(ISO9000、ISO14000、OHSAS18000、TL9000、QS9000等);
7.申报产品的标准正文首页复印件(注:非标准文本的封面、目录及前言);
8.计量合格确认证书;
9.申报产品近两年的质量检验报告;
10.获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证书、食品企业食品检验员证书复印件;
11.其他证明材料;(实际申报产品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见当名
牌申报要求)
12.原名牌证书复印件(注:重新申报企业)。
第三篇:苏州名牌产品申报指南
苏州名牌产品申报指南
一、申报方式:采用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由企业登录名牌产品申报网页自行填写有关申报数据,同时报送书面申报材料。(具体情况按照当名牌申报实际文件执行)
申报网址:http://221.224.86.229/zjgms/online/login.aspx。
二、申报时间:于名牌申报文件截止期限前2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申报和书面材料报送,书面材料交至苏州市相城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相城质监局302室,电话:65768196,邮箱: xczlgj@163.com)。
三、申报材料: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按要求提供有关附件和证明材料。申请表可在苏州质量技术监督网(http://www.feisuxs)直接下载后填写。
申请表及有关附件、证明材料(使用标准A4纸)按如下顺序装订: 1.苏州名牌产品申请表(封面盖公章); 2.申报产品、申报产品生产线及企业全貌照片;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5.其他基本证书复印件(包括①制造业类:3C认证、生产许可证、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卫生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或IEC、CE、EMC、GS认证等证书; ②农产品及食品类:无公害、绿色食品、原产地认证及ISO22000认证等证书);
6.质量体系认证证书(ISO9000、ISO14000、OHSAS18000、TL9000、QS9000等); 7.申报产品的标准正文首页复印件(注:非标准文本的封面、目录及前言); 8.计量合格确认证书;
9.申报产品近两年的质量检验报告;
10.获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证书、食品企业食品检验员证书复印件;
11.其他证明材料;(实际申报产品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见当名牌申报要求)
12.原名牌证书复印件(注:重新申报企业)。
第四篇:广东省名牌产品申报程序及要求
广东省名牌产品申报程序及要求
依据------广东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试行)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广东省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广东省名牌产品的评价,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引导、支持企业创名牌,增强我省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出口量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由本省企业制造、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第三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二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原则、计划、任务和范围,对广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依法对创广东省名牌产品成绩突出的企业予以表彰。
第六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广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广东省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并推进广东省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
广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是由省有关社团组织、省政府有关部门、宣传部门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广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负责广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 广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广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提交评价报告后,评价工作结束,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市,下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广东省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广东省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三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并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由本省企业制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保证能力;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顾客)满意程度高。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
(一)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二)在近三年内,有被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三)在近三年内,出口产品因重大质量问题遭索赔的;
(四)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五)产品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四
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对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评价指标适当降低。
第十三条 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广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定。五
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广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布开展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及受理广东省名牌产品申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第十五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广东省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本地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
第十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本市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广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广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第十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广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提交本专业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建议名单。第十九条 广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后,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第二十条 广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将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第二十一条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广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审议、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义授予“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颁发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六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省内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对符合出口免检有关规定的,依法优先予以免检。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名优产品范围;获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作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第二十六条 对已经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的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属质量标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广东省各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伪造、冒用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对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参与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于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广东省名牌产品申请。第三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牌战略的推进工作,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助政府制定相应的创名牌计划并组织实施。
除按本规定的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活动。七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评价通则
为规范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下同)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评价原则,根据《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评价通则。省名牌产品评价中心将组织各专业委员会,依据本评价通则,对2024年申报产品进行评价。
一、资格审查
(一)申报条件审查:申报企业必须在广东省内工商登记注册,且连续生产经营3年(含3年,2024年7月前工商登记注册)以上,同时申报数据及其他资格达到2024年省名牌产品申报条件。
(二)商标审查:商标注册和使用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国外商标及含国外商标的联合商标,不参加评价。同时要求申报企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商标持有者,使用该商标满3年(含3年,2024年7月前注册受理)以上并已取得该商标注册证书。
(三)许可条件审查:申报产品凡有行政许可要求的,必须取得许可资格。列入“安全认证管理”(3C认证)、“生产许可证管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管理”、“出口质量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申报企业尚未获证的,取消参评资格。
(四)产品质量审查,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
1、申报产品被省级及以上质量监督检查判为不合格的;
2、申报产品出口检验不合格的;
3、申报产品出口因质量问题造成较大损失遭到外方索赔的;
4、申报产品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五)环境保护审查:申报企业排放不达标的,或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或未取得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环保局证明材料(广州、深圳可由县区级出具)的,取消参评资格。
(六)其他方面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
1、企业伪造证明材料、虚报数据的;
2、企业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3、近三年内有两年或2024年当年经营性亏损的;
4、企业达不到国家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5、未参加省级数据公示的。
二、数据审查
根据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统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广州、深圳可由县区级出具)以及省级公示反映的问题和核查结果对申报企业申报数据进行严格审查。
(一)对企业申报数据与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特别是对国税的税赋率(即申报产品实缴国税额与申报产品总销售额比例)进行审查,适当时可采取在税务或统计部门网站上直接审查。
(二)有多个生产厂家的企业,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审查子公司或分公司与母公司关系的工商证明文件;属委托加工的,审查委托加工合同、销售证明及税收证明,行政许可管理范围的产品审查其备案证明。重点审查省名牌产品申请表“表3-申报产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的真实性,及表3和表2有关内容的一致性。
申报省名牌产品一律不使用省外有关统计、国税、地税证明。
三、评价打分
(一)计算方法:省名牌产品评价将采用计算机系统,省名牌产品47种评价指标分为客观、主观评价两类,13种客观评价指标分值,如申报产品销售量、销售额等,由计算机自动计算、排序;34种主观评价指标分值,如申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申报产品采标等,由专家审核资料后录入计算机,计算、排序。客观、主观分值最终相加,得出总分。
(二)总分数及分配:省名牌产品评价主要根据申请表“表2-企业申报及综合评价表”所列数据进行打分。评价总分为1200分,其中市场评价370分,质量评价380分,效益评价150分,发展评价300分,多项累加计分。单项积分按照连续三年加权评分的办法进行,2024年加权系数为0.2,2024年加权系数为0.3,2024年加权系数为0.5。
(三)有关指标计算公式
1、工业成本费用利税率(%)=(利润总额+税金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2、总资产贡献率(%)=(利润总额+税金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3、新产品产值率(%)=当年新产品产值/当年工业总产值×100%
4、研发费占销售额比重(%)=当年研发费/当年总销售额×100%
5、产品销售增长率(%)=(当年销售额-上年销售额)/上年销售额×100%
6、企业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占销售额比重=当年企业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当年销售额)×100%(四)市场评价370分(市场评价得分=品牌创建30分+企业规模增长40分+市场占有率130分+用户满意度140分+社会责任30分)
1、品牌创建30分(品牌创建得分=品牌历史10分+国外注册商标10分+品牌管理10分)
评分规则:
(1)品牌历史10分,申报产品的商标(或企业首次工商登记,不含企业性质的变更类)首次在国内(含港澳台)注册3年(含3年)以下的不得分;3年以上每满1年计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国外注册商标10分,在其它国家或地区注册申报产品商标,每个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品牌管理10分,有健全的品牌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专职(兼职)品牌管理人员5分,有品牌的自我保护机制,形成了企业品牌文化5分。该项评价为优,给8-10分;评价为良,给6-8分;评价为一般,给3-6分;评价为差,不得分。
2、企业规模增长40分(企业规模增长得分=在全省同行申报企业排名10分+产品销售增长率30分)
评分规则:按全省同行申报企业大小、申报产品销售增长量排名评分,第一名为满分,以10%依次等差递减,第十名以后不给分。
(1)在全省同行申报企业排名,10分,同行业排名得分=[10-1×(2024年名次-1)]×0.2+[10-1×(2024年名次-1)]×0.3+[10-1×(2024年名次-1)]×0.5。
(2)申报产品销售增长量(率)30分,按照指标计算公式采用连续计分法,三年得分加权平均。产品销售增长量(率)得分=[30-3×(2024年名次-1)]×0.2+[30-3×(2024年名次-1)]×0.3+[30-3×(2024年名次-1)]×0.5。
3、市场占有率130分(市场占有率得分=申报产品销售量40分+申报产品销售额90分)评分规则:市场占有率得分由申报产品销售量得分(满分为40分,等差为4)和市场销售额得分(满分为90分,等差为9)两项组成。按全省同类申报产品中销售量、销售额大小分别排序评分,第一名为满分,以10%依次等差递减,第十名以后不给分。
(1)申报产品销售量得分=[40-4×(2024年名次-1)]×0.2+[40-4×(2024年名次-1)]×0.3+[40-4×(2024年名次-1)]×0.5;
(2)申报产品销售额得分=[90-9×(2024年名次-1)]×0.2+[90-9×(2024年名次-1)]×0.3+[90-9×(2024年名次-1)]×0.5。
4、用户满意度140分
用户满意度得分=用户网络调查30分+用户电话调查80分+用户举报投诉调查30分
5、社会责任评分30分(社会责任得分=企业人均工资支出10分+企业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占销售额比重10分+企业通过社会责任体系认证5分+企业通过职业建康安全体系认证5分)评分规则:
(1)企业人均工资支出包括企业年人均应付工资和福利费总额,分“珠三角”和“其它”两类地区对企业人均工资支出情况进行考核,两类地区的该项指标的加权系数分别为0.8、1.0,人均工资情况将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公示,以统计部门提供为准。珠三角地区企业人均工资支出=0.8×(企业年人均应付工资和福利费总额),其它地区企业人均工资支出=1.0×(企业年人均应付工资和福利费总额)企业人均工资支出得分=[10-1×(2024年名次-1)]×0.2+[10-1×(2024年名次-1)]×0.3+[10-1×(2024年名次-1)]×0.5。
(2)企业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的接受单位应为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企业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占销售额比重得分=[10-1×(2024年名次-1)]×0.2+[10-1×(2024年名次-1)]×0.3+[10-1×(2024年名次-1)]×0.5。
(3)企业通过社会责任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计5分。
(4)企业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计5分。
(五)质量评价380分(质量评价得分=实物质量200分+质保能力180分)
1、实物质量 200分(实物质量得分=申报产品采标30分 +申报产品主要性能指标150分+申报产品获国外产品认证20分)
评分规则:
(1)申报产品采标30分,以申报产品取得广东省质监局颁发的有效期内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采标证书为准,均为30分;申报产品类别有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但未采标的,不给分。
(2)申报产品主要性能指标150分,先根据2024年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规定的实物质量指标项目总数和项目重要程度,给出单项指标分值。不能区分质量水平高低的实物质量指标,只要检验结果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就给单项指标满分;能区分质量水平高低的实物质量指标,由评价细则根据质量水平高低给出评分规定。若提供的检测报告不能完全覆盖2024年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规定的实物质量指标(指标准有明确要求的),本评价项目不得分,并在评价报告和相关记录中注明。
(3)申报产品获得国外产品认证20分,申报产品获得欧盟、北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具备其中一项20分,该项最高不超过20分。
2、质保能力180分(质保能力得分=企业获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计量保证体系确认或“C”标志20分 +申报企业获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40分+企业质量环境等体系或产品认证70分+节能减排30分+员工培训10分+市场反应及售后服务10分)
评分规则:均以在有效期内的证书为准。
(1)申报产品生产企业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给20分;获得二级计量保证体系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或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获得“C”标志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给10分(均以质监部门颁发有效证书为准)。
(2)申报企业获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40分。以申报企业获得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或省质监局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为准,其中,4A级40分,3A级30分,2A级20分,1A级15分(均以质监部门颁发有效证书为准,同一企业只计最高荣誉),企业能够提供完整标准体系文件的得10分。
(3)企业质保体系70分。按申报企业实际情况评分,该项累计不超过70分(均以有关部门颁发有效证书为准)。其中:
a、企业获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并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的,10分;企业获地市级政府质量奖并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的,5分,连续获奖的,只计一次得分(同一企业只计最高荣誉)。
b、企业有获得国际性组织标准化奖励及获中国标准创新奖的产品标准,一等奖计20分,二等奖计15分,三等奖计10分;获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产品标准,一等奖计15分,二等奖计10分,三等奖计5分(同一产品标准只计最高荣誉,该项最高不超过20分)。
c、企业获得国家出口产品免验荣誉并在有效期内的,计10分。d、企业获得省名牌产品荣誉并在有效期内,计10分。
e、企业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荣誉并在有效期内,计10分。企业获得省著名商标荣誉并在有效期内,计5分(同一企业只计最高荣誉)。
f、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计10分。
g、企业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计10分。h、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计10分。
I、根据行业和产品不同特点,企业获得其他与申报产品有关的认证,如QS9000认证等,计10分;对没有开展相关认证的行业,不计分。
(4)节能减排30分。该项最高不超过30分(节能减排得分=申报产品通过节能产品认证5分+申报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5分+承担节能减排项目10分+企业通过“广东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考核10分)。
评价规则:相关认证、考核,评价时以符合相应级别要求的有关有效证书、证明文件及其取得年份为准(同一企业只计最高荣誉)。
a、申报产品通过节能产品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计5分。
b、申报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在有效期内的,计5分。
c、承担节能减排项目(国家级10分/项,省级5分/项)。
d、部分相关申报企业通过“广东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超额完成(95分以上)计10分、完成(80-95分,不含95分)计6分、基本完成(60-80分,不含80分)计3分、未完成(60分以下,不含60分)不计分。
(5)员工培训10分,其中:培训计划、内容、考核记录,评价为优,给8-10分;评价为良,给6-8分;一般的给3-6分;比较差的,不得分。
(6)市场反应及售后10分,其中:企业售后服务网点建设、“三包”情况以及对消费者(用户)意见处理,评价为优,给8-10分;评价为良,给6-8分;一般的给3-6分;比较差的,不得分。
(六)效益评价150分(效益评价得分=成本费用利税率40分+企业纳税状况80分+总资产贡献率30分)
评分规则:分别按全省同类申报产品中成本费用利税率、企业纳税状况、总资产贡献率排序评分,第一名为满分,以10%依次等差递减,第十名以后不给分。
1、成本费用利税率40分,等差为4。按照指标计算公式采用连续计分法,三年得分加权平均。成本费用利税率得分=[40-4×(2024年名次-1)]×0.2+[40-4×(2024年名次-1)]×0.3+[40-4×(2024年名次-1)]×0.5。
2、企业纳税状况80分。企业纳税状况得分=企业纳税总额40分+申报产品纳税额40分。企业纳税总额40分,等差为4,申报产品纳税额40分,等差为4。
(1)企业纳税总额得分=[40-4×(2024年名次-1)]×0.2+[40-4×(2024年名次-1)]×0.3+[40-4×(2024年名次-1)]×0.5
(2)申报产品纳税额得分=[40-4×(2024年名次-1)]×0.2+[40-4×(2024年名次-1)]×0.3+[40-4×(2024年名次-1)]×0.5
3、总资产贡献率30分,等差为3。按照指标计算公式采用连续计分法,三年得分加权平均。总资产贡献率得分=[30-3×(2024年名次-1)]×0.2+[30-3×(2024年名次-1)]×0.3+[30-3×(2024年名次-1)]×0.5。
(七)发展评价300分(发展评价得分=研发情况60分+自主创新能力240分)
1、研发情况60分(研发情况得分=企业新产品产值率40分+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重20分)
研发情况得分=2024年得分[(1)+(2)]×0.2+2024年得分[(1)+(2)]×0.3+2024年得分[(1)+(2)]×0.5。
(1)企业新产品产值率40分,该项得分由该企业新产品产值率与该项满分乘积获得。企业新产品应以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等部委颁发的“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为依据,企业没有2024-2024年国家认可的新产品证书的,该项指标不得分。
(2)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总额比重20分,该项得分采取分档记分的办法获得,0<~≤1%计5分、1%<~≤3%计10分、3%<~≤5%计15分、>5%计20分。企业研发费用为其承担县市级以上(含县市级)科研项目经费,新产品、新工艺研制费用。
2、自主创新能力240分(自主创新能力得分=科技创新能力110分+参与标准制定50分+ 核心技术50分+跟踪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30分)
(1)科技创新能力110分,该项最高不超过110分(科技创新能力得分=研发机构30分+承担科技项目与获科技技术奖励30分+科技成果转化20分+产学研结合20分+中级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含质量专业)、中高级技能人才人数10分)
评价规则:评价时以符合相应级别要求的有关有效证书为准。
1>研发机构30分(该项最高不超过30分)
企业具备博士后工作站、国家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之一的,计30分;
企业具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之一的,计15分;
企业承担专业标准化委员会工作的,30分(同时承担几项工作的,只计最高级别),其中:承担国际TC/SC秘书处工作30分,承担国家TC/SC秘书处工作20分,承担省TC/SC秘书处工作10分。(属联合承担的计一半分值)
2>承担科技项目与获科技技术奖励30分,该项最高不超过30分(一个项目只计最高奖励),其中:
① 承担科技项目(国家级20分/项,省级10分/项,县市级5分/项);
② 获得科技技术奖励:
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特等奖,30分;
获得国家科技奖励一等奖,20分;
获得国家科技奖励二等奖,10分;
获得省级科技奖励特等奖,20分;
获得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15分;
获得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10分;
获得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5分;
获得县市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5分。
3>科技成果转化20分,该项最高不超过20分。提供国家科技部门确认的技术合同书或科技成果用户使用证明,得20分;提供省科技部门确认的技术合同书或科技成果用户使用证明,得10分。(只计最高级别)
4>产学研结合20分。国家级产学研结合项目20分/项,省级产学研结合项目10分/项,该项最高不超过20分。(一个项目只计最高级别)
5>中级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含质量专业)、中高级技能人才人数10分,要求每家企业最少10名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含质量专业)、中高级技能人才(以申报材料中提供的经人事、劳动部门认可、确认的相关证书复印件为准,同时必须提供相应人员近半年企业为其所缴的社保证明),10名以下不计分,10名以上每增加1名计1分,其中通过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初级资格加1分,中级加2分,该项最高不超过10分。
(2)参与标准制定工作50分,最高不超过50分。
评价规则:要求有关标准为与申报产品相关项目,以标准文本中的起草(或参加、协助起草)单位名称为准,并且应为2024年以来发布的标准;有关行业、机构出具的证明不作为评价依据,其中:
①国际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第一单位),30分,参加起草单位20分;
②国家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第一单位),20分,参加起草单位10分;
③行业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第一单位),10分,参加起草单位5分;
④地方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第一单位),10分,参加起草单位5分。
(3)核心技术50分
评价规则:要求有关产品认证为与申报产品相关项目,评价时以有效的相关证书为准,其中:
自主知识产权50分,其中:
1> 一项中国发明专利10分,一项国外发明专利20分;
2> 一项中国实用新型专利5分,一项国外实用新型专利10分;一项经登记的著作权或一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5分;
3> 一项中国外观设计专利2分,一项国外外观设计专利4分,外观设计专利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上述各分值从上往下累计,最高不超过50分。
(4)跟踪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30分(跟踪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得分=承担跟踪应对项目15分+建立跟踪应对工作机制15分)
评分规则:
评价时以省级或以上WTO/TBT专业机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及其取得年份为准(同一企业只计最高荣誉)。
①承担跟踪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项目15分。(该项最高不超过15分)
1〉企业参与举办国家级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会,计15分/项,企业参与举办省级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会,计10分/项;企业参与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意见被WTO成员国采纳,计15分/项,意见被国家采纳计10分/项,意见被省采纳5分/项。
2〉承办省级或以上技术性贸易措施专业研讨会,计15分/次,协办省级以上技术性贸易措施专业研讨会,计10分/次。
3〉企业承担省级以上TBT研究项目,计15分/项。
4〉在国家或省级刊物上发表应对技术贸易措施相关论文,5分/篇,最高计10分。
②建立跟踪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机制15分。(该项最高不超过15分)
1〉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获取机制,计5分。
2〉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评议机制,计5分。
3〉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应对机制,计5分。
(八)评价打分方法
评价专家根据本评价通则的要求,按照行业特征及产品特点,依据省名牌产品评价中心申报通知确定的主要评价指标,评价时根据每种申报产品的评价细则评价实物质量指标,不得擅自变动,不得临时增减任何评价项目。
对同一申报产品,要求有两名以上专家独立对其主观评价指标进行评价打分,并分别在《主观评价得分记录表》上签名,若有争议提交其所在专家组讨论决定。
四、提出建议名单
(一)按照评价通则对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申报省名牌产品材料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二)使用计算机评价系统,计算23种主观评价指标得分和13种客观评价指标得分,评价专家核实无误后确认、打印,并在主、客观评分表上签名。
(三)主观分与客观分相加,得出申报产品总得分并排序。省名牌产品评价中心根据申报产品得分排序情况提出初选名单,报省名推委秘书处审核,然后提交省名推委全体会议审议确认。初选名单经确认后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最终以省名牌产品评价中心名义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
一、职权性质: 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二、设定依据:《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第六条
三、承办处室:质量管理处
四、评价范围:列入当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目录,符合《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产品
五、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列入《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鼓励发展的产品目录或是改造提高的产品目录的;
(二)申报产品的注册商标为首次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境内商标并使用三年以上;
(三)申报企业为上述商标持有人且在本省工商登记注册 ;
(四)实物质量达到或接近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由本省企业制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占有率、出口能力、用户满意程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五)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六)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七)产品按照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保证能力;
(九)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十)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顾客)满意程度高;
(十一)企业有较强的发展后劲,近三年没有较大的经济滑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
(一)列入《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淘汰、禁止产品目录的;
(二)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出口化妆品卫生注册登记等依法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高污染行业,未取得环境体系认证的;
(四)在近三年内,被省级以上行政部门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的;
(五)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批次的,或者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较大损失遭到外方索赔的;
(六)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产品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六、申报企业需提交的材料(下列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1、填写《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申请表》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2、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应符合以下要求:营业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产品、至受理时间仍在有效期内)、商标注册证书、代码证等复印件;
3、申报产品凡有行政许可要求的,必须取得许可资格,如列入“安全认证管理”(3C认证)、“生产许可证管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管理”、“出口质量许可证管理”、“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管理”以及“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的产品,申报企业需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
4、提供企业计量检测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证书以及申报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证书、省级以上新产品、技术创新等证书复印件;企业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图片;
5、提供申报产品销售量、销售额、纳税额、出口量、出口额等相关数据证明材料,并由企业所在地地级市统计、地税、国税、海关等部门加盖公章,上述证明需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6、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三年有效期届满复评时,应当提交申请材料,重新申报。
七、评价程序:
(一)评价工作业务流程
(二)具体评价程序
1、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第一季度由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在充分发动相关行业协会调研的基础上公布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目录、印发申报通知、确定受理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申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2、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广东省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本地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材料数据应和年终(财务)报表一致。
3、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牵头组织本市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
4、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5、各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量化评分,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提交本专业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建议名单。
6、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对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和评分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分析后,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7、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将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最后审议、公布。
8、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义授予“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颁发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证书及奖牌。
八、期限:
每年第二季度发出申报通知开始,九月质量月表彰
九、收费标准和依据: 企业自愿申报,不收费
第五篇:申报名牌产品的证实材料和装订要求
申报名牌产品的证实材料和装订要求
一、证实材料内容
● 企业基本概况及申报产品简介部分
要求图文并茂,包括企业外景、生产流水线、主要申报产品以及企业形象展示、领导关怀等相关图片及介绍。● 企业六个方面的证实材料
围绕下面六个方面要求依次收集、撰写,要求突出重点,提供相应证实材料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件。
(一)知名度和满意度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注册商标复印件(须提供完整的注册复印件,包括续展注册或变更等情况的有关证明复印件。续展的商标,另需提供首次注册复印件)。
4、商标许可授权证明复印件。
5、获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证书复印件。
6、产品获市(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证书复印件。
7、产品曾获国家、市或行业其它有关产品质量、科技、新产品以及有影响的重大国际性、区域性展览等荣誉称号的证书复印件。
8、产品获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称号的证书复印件。
9、企业开展顾客满意度工程情况,包括开展的第三方或企业专题性顾客满意度调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和材料。
(二)产品质量水平
1、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或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证明复印件。
2、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提供的产品标准是否有效或对产品标准水平进行评价、评估的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3、申报产品采用标准复印件(封面与首页)。
4、产品获采标证书复印件。
5、产品鉴定时专家对产品质量水平的评价意见(复印件)。
6、产品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国际、国内或本行业先进水平的有关权威检测机构(市级、部级、国家级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副本或复印件(封面与结论页)。
7、产品通过质量、环保、节能等方面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8、产品通过“CE”、“UL”等国际认证证书复印件。
9、其他基本证书(包括:3C认证证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出口质量许可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证书等)。
(三)创新能力
1、企业获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证书复印件。
2、企业近三年新产品产值率汇总表。
3、科技成果鉴定报告复印件(封面与结论页)。
4、新产品产品证书、新产品鉴定报告(封面与结论页)复印件。
5、企业近三年R&D费用占销售收入比重汇总表。
6、产品鉴定时专家对产品采用高新技术评价的有关意见证明。
7、专利清单及证书复印件,或者正在申请专利技术证书的证明复印件。
8、企业获市高新技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9、企业参加行业、国家以及国际标准制修订的证明复印件。
10、企业参与或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的有关证明复印件。
(四)质量保证能力
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说明材料。
2、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3、获其它管理体系认证(包括: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和卫生管理体系认证、HACCP认证等)证书复印件。
4、未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需提供有关质量认证和“贯标”方面工作开展情况说明资料。
5、本市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需提供市质量技监局颁发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证书的复印件。
6、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合格证书、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计量合格确认证书、计量标准证书或计量授权证书的复印件。
7、国家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复印件。
8、各类标准化示范试点证书复印件。
9、企业开展质量改进活动的有关情况并获得市重点产品质量成果奖的证明材料。
10、企业质量人员队伍建设情况、质量工程师获证人数、质量关键岗位质量工程师任职情况说明。
(五)规模经济与可持续发展
1、企业名牌战略规划及有关情况。
2、企业贯彻GB/T19580-202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的推进计划。
3、企业《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自评报告。
4、企业近三年技术进步投资及实施情况。
5、企业在近三年内列入国家、市有关重大项目或工程计划以及投入与发展情况。
6、同行业企业产量、产值、出口创汇前十名排名表(含本企业)(数据由有关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
7、企业其它有关发展规划等相应资料。
8、企业单位产品(或产值)能耗数据。
9、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0、企业节能减排或环保技术改造情况说明。
11、市级以上节能环保标杆企业证书复印件。
12、各级政府节能技改专项资金奖励情况。
(六)企业形象
1、企业曾获得市质量金奖等质量荣誉称号的证书复印件。
2、企业曾获其它国家级质量管理奖项称号和荣誉的证书复印件。
3、企业获各级文明单位(市级、局级、区级)称号的证书复印件。
4、企业曾获市级以上或行业其它有关企业整体奖章称号的证书复印件。
5、企业近三年用于广告宣传方面费用汇总表。
6、申报品牌的品牌宣传标语。
7、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的装订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以及证实材料)一律按标准A4纸(210mm x 297mm)规格装订(沿长边装订),且双面打印。
申报材料不采用硬皮材质装订。
2、申报材料的封面,必须写上“2024年名牌申报材料”字样,还必须写上申报企业、商标、产品名称。
具体的封面设计版式等由申报企业自行决定。
3、装订顺序原则上按本附件规定的内容与要求进行编排(见下“
三、申报材料的装订顺序建议”)。
4、页码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页,并位于页脚的外侧。
5、提供的有关证实材料复印件或图形扫描件,请在保证内容清楚的前提下紧凑排版(如条件许可,两份证书可放在一页上)。
6、《申请表》封面的“申报企业名称”栏必须盖红印章。
三、申报材料的装订顺序建议
A、申报材料封面
B、申报材料目录
C、企业外景、生产流水线、主要申报产品以及企业形象展示、领导关怀等相关图片及介绍
D、企业概况及申报名牌产品综述
E、《二○一一年名牌推荐申请表》(产品类)
(《申请表》封面、告知书、填表说明和要求、表1~表7)
F、六个方面的证实材料
请按本附件的“
一、证实材料内容”要求,提供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件,并以六个方面内容顺序装订。
除上述证实材料外,企业可以少量补充与申报产品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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