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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管理规范

    栏目:三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空谷幽兰 时间:2024-08-24 06:58:20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管理规范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管理规范

    时间: 2024年07月31日来源:河南人口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构建“全员管理、全员应用”的信息化建设新格局,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是指以信息技术应用为主导,信息网络建设为基础,信息资源开发为核心,信息人才培养为依托,有关信息法规、政策、标准、管理为保障的综合体系,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信息化、办公自动化,以及流动人口信息、优质服务信息交换的网络化,建成以人口宏观信息和育龄妇女个案信息为主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数据库。

    第三条信息化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协调推进,互联互通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各级各部门(单位)的信息化工作应根据总体规划组织进行,不得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统一推广的软件系统,各单位不得另行开发;信息化管理工作应按照《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管理规范》执行;有关网络环境、硬件配备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应按照《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规范》执行;有关软件系统、信息资源等应用应按照《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应用规范》执行。

    第五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二章工作机构

    第六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是本级信息化工作常设办公机构,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信息管理)部门,成员由发展规划(信息管理)、各业务管理部门(单位)、人口信息中心分别指定的人员共同组成。

    第七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信息管理)部门是信息化工作的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部门。

    第八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业务管理部门是本部门信息化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部门。

    第九条 各级人口信息中心(工作站)是本级信息化建设具体实施、技术支持和服务机构。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一节 省级工作内容

    第十条 领导小组领导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工作。负责国家、省有关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重大事项做出决策;领导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协调推进信息化工作;研究并提出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资金预算安排和投入保障;适时制定并修改信息化工作方面的制度。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工作。提出信息化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并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做出的决策和决定,监督、检查、评估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发展规划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信息化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管理及应用规范;负责协调指导和督促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本部门业务提出信息化需求方案和部门间信息交换机制;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负责本级的电子政务建设;负责全省信息化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负责督促落实信息化工作规范;负责数据采集和录入质量的审查和评估;负责收集、应用、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及时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第十三条 人口信息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综合调查及专题调研;负责收集、汇总国内外及全省各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负责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软件研发;负责制定全省信息化有关网络、硬件、软件等技术方案,为市、县级人口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负责本级网络的建设和维护;负责省级人口数据库的管理与维护;负责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门户网站管理与维护;

    负责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承担全省信息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教材、技术资料的编制工作;负责相关信息产业的管理。

    第十四条 各业务处(室)、各直属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推广应用工作;及时提出并制定本部门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意见,提出和制定本部门应用信息系统的标准和规范要求,提供本部门信息应用系统的业务指导意见;制定本部门所辖业务信息化工作的应用规范、工作制度、监督机制、考核评估等标准体系;建立本部门(单位)管理信息与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信息的共享、交换机制;组织本部门(单位)操作员队伍的知识、技能培训;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本部门信息化日常工作开展。

    第二节市级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领导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信息化建设方针政策;对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重大事项做出决策;领导有关部门制定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协调推进信息化工作;研究并提出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资金预算安排和投入保障;贯彻执行信息化工作方面的制度并适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提出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并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做出的决策和决定,监督、检查、评估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发展规划(信息管理)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和指导工作。按照省里要求,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协调各科室(单位)根据本部门应用信息系统要求,贯彻落实本级部门间信息交换机制;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应用系统的推广应用;负责本级的电子政务建设;负责本市信息化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工作的指导;督促落实信息化工作规范;负责数据采集和录入质量的审查和评估;负责收集、应用、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并运用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人口信息中心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广域网和局域网的网络建设、管理、维护工作;按照省里要求,具体实施信息化有关网络、硬件、软件等技术方案;负责本级中心机房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负责本级网络和信息资源的安全保障工作;建立并维护本级人口计生门户网站;负责为县级信息中心、乡级工作站提供各类应用软件和业务软件的安装调试、管理维护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服务;负责本市信息化队伍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各业务科(室)、各直属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贯彻落实本部门(单位)的信息化建设的详细规划和所辖业务信息化工作的建设标准、应用规范、工作制度、监督机制、评估方案等;推广应用本部门(单位)业务应用系统并提供业务指导;负责执行本部门管理信息与其他相关部门信息的共享、交换机制;组织本部门信息化队伍的知识、技能培训;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本部门信息化日常工作开展。

    第三节县级工作内容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领导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信息化建设方针政策,对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重大事项做出决策;领导有关部门对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审定;统筹安排、协调推进信息化工作;研究并提出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资金预算安排和投入保障;贯彻执行信息化工作方面的制度并适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提出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并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做出的决策和决定,监督、检查、评估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发展规划(信息管理)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和指导工作。按照省、市要求,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协调、指导和督促各股(室)、直属单位信息化相关标准、规范、制度的落实;协调解决本级部门(单位)间信息

    交换;推广应用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应用系统;负责本级的电子政务建设;负责全县(市、区)信息化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工作的指导;督促落实信息化工作规范;负责数据采集和录入质量的审查和评估;负责收集、应用、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并运用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人口信息中心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广域网和局域网的网络建设、管理、维护工作;负责本级中心机房设备的日常管理、保养、维护和修理,并做好网络和信息资源的安全保障工作;建立并管理本级人口计生门户网站;提供各类应用软件和业务软件的安装调试、管理维护等技术支持和服务;承担本县(市、区)信息化建设队伍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任务。

    第二十四条 各业务股(室)、各直属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贯彻落实本部门(单位)的信息化建设的详细规划和所辖业务信息化工作的建设标准、应用规范、工作制度、监督机制、评估方案等;推广应用本部门(单位)业务应用系统并提供业务指导;负责执行本部门管理信息与其他相关部门信息的共享、交换机制;组织本部门(单位)信息化队伍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第四节乡级工作内容

    第二十五条 乡(镇、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负责本级信息化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建设本级网络,配齐硬件设备,完善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及时按照要求推广、应用各种业务系统软件;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管理、服务的各项工作制度;积极主动组织开展各类信息应用系统业务培训并指导村(社区)做好信息化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人口信息工作站应认真推广应用各类信息系统;按时收集、录入、核对、变更、反馈各种工作信息;加强对行政村(居委会)计划生育管理员的培训与指导,督促村(居委会)及时准确上报信息,并对上报或录入的信息数据进行跟踪、核对;及时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供信息数据;加强机房各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网络畅通和网络安全。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例会制度。领导小组应建立信息化工作会议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省级领导小组每年不少于3次,市级领导小组每年不少于4次,县级领导小组每年不少于6次。

    第二十八条 评估制度。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一次信息化工作评估与验收,由各级发展规划(信息管理)部门具体实施,人口信息中心为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对网络和硬件等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应用、信息化队伍综合素质、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与验收,评估结果作为创建优质服务县、信息化先进县等活动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二十九条 通报制度。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定期通报本级及所辖单位的信息化工作情况,通报方式可采用文件、明传、会议、纪要、网络等,省级每年不少于2次,市级不少于3次,县级不少于4次。

    第三十条 奖惩制度。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制定信息化工作奖惩制度,并报本级领导小组审议。奖惩应按照领导决策层、管理服务层、操作应用层平均设置。对于连续两年及以上在信息化工作综合评估中获得前三名的单位,应在评优评先工作中予以优待;对于在信息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能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和标准开展信息化工作,给予批评并责令改正,连续两次在信息化工作综合评估中处于最后三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未建立信息中心的市、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信息化具体工作由本级发展规划部门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信息化建设工作规范(乡级)

    一、工作目标

    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管理、服务实现信息化;

    2、建立起适应工作需要的电子政务系统;

    3、实现办公自动化。

    二、工作职责

    按照《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规范》和《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规范》要求,乡级人口信息工作站的职责主要有:

    1、推广应用各类信息系统;

    2、进一步加强对乡级信息中心的建设、规范、应用,加强对信息工作人员的管理与培训。

    3、按时收集、录入、核对、变更、反馈各种工作信息;

    通过运用MIS数据库指导单月康检服务,每逢单月利用MIS数据库提供康检对象名单。每月在MIS中查询预发放一孩生育人员信息,并打印存档,指导生育证发放工作。

    4、认真开展、推广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抓好村级微机和数据终端的配备,每年建成和规范不低于5个村级人口信息工作站,加强对行政村(居委会)计划生育管理员的培训与指导,每年不低于1次,督促村(居委会)及时准确上报信息,并对上报或录入的信息数据进行跟踪、核对;

    5、及时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供信息数据;对本乡(镇)的各类报表、MIS数据每月进行数据分析,写出规范的数据分析报告。并运用分析结果为领导提供科学决策。

    6、认真开展全员培训,每年对乡(镇)计生办全体人员进行不低于1次的信息化知识培训。

    7、管好、用好、规范好信息技术资料,对信息技术资料分年度、分类别进行归档整理。对各种人口计生数据,每季度刻录成光盘归档保存。

    8、充分利用VPN联网,做好各种人口计生信息的收发,保证县、乡计生网络畅通。

    9、做好工作日志,对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及时收集、整理、上报。

    10、建立差错更正制度,对日常工作中出现的差错及时进行记录、更正。

    11、加强机房及乡级局域网各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网络畅通和网络安全。

    三、工作方法

    当前我们的工作重点是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也就是说应用好省信息中心开发的《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河南省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和《河南省技术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等,围绕人口和计划生育各种信息进行管理,提高为育龄群众服务的能力。当前主要工作目标是要提高人口管理信息系统的人员覆盖率、信息准确率、完整率等,各项数据指标能够达到省人口计生委要求的标准。

    为了实现以上目标,我们各级,尤其是领导要重视此项工作,确保经费投入,将软件、硬件配备到位;要稳定信息技术人员队伍,提高业务水平。各信息技术人员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使信息化建设成果能够服务领导决策,服务管理工作,服务育龄群众。

    第二篇:河南省人口计生信息化管理规范

    河南省人口计生信息化管理规范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规范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系统的规范化建设,建立信息标准化体系和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和科学决策水平,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信息化建设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由各级人口计生委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发展规划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整合业务需求、提出系统建设意见,并对本级信息基础设施及信息资源等进行统一管理。人口信息中心负责全省统一开发的软件应用、系统维护及经常性网络运行管理。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部门信息化需求方案、协调系统开发、监控业务运行。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市、县人口计生委、乡计生办和村级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四条 省辖市人口计生委、县级人口计生委应设立人口信息中心。第五条 市县人口计生委或信息中心至少配备2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其中1名网络管理员、1名信息技术员。乡级计生办至少配备2名信息技术员。专业技术人员要具有计算机相关专业学历。市级要求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县级具备大学专科以上,乡级要求中专以上学历。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市县技术人员上岗证或资格认证书由省人口计生委颁发,乡级技术人员上岗证或资格认证书由市人口计生委颁发。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技能要求

    第一节 市县信息中心工作职责

    第七条 协调并承担相应的业务联系和技术支持,提供各类人口和计划生育应用软件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广域网和局域网的网络建 设、管理、维护工作,保证网络正常运行和IP电话的正常使用。建立完善本级门户网站。按时完成网页的制作、加载和连接工作。

    第九条 负责各类应用软件和业务软件的归口管理、推广应用和培训,配合省人口信息中心做好程序开发、调试、运行工作。

    第十条 负责组织协调建立MIS数据库。负责“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即:PFP MIS,下称MIS)的具体操作,制定和实施MIS推广应用计划,制定服务规范,利用MIS指导基层开展服务。

    第十一条 负责制定和落实信息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指导、协调、考核评估基层单位信息化工作,及时组织信息技术员的操作及新技术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计算机技术应用水平。

    第十二条 加强中心机房安全,做好病毒防治工作。负责中心机房各种设备的日常管理、保养、维护和修理,达到设备管理制度规定的要求.负责实施计算机等设备的配置及更新工作,提供相关设备配置技术参数和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 负责信息资源的管理、信息收集及各类数据处 理工作。配合发展规划部门定期开展数据库质量整顿工作。确保信息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 按照信息产业化、社会化、商品化的方向,面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节 乡级信息化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具体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各项工作,落实信息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应用各类业务软件,负责本级MIS管理和具体操作。

    第十七条 负责对村计划生育管理员的培训与指导,培训内容为信息采集方法、信息反馈流程、信息质量保证、信息上报日期等。督促村级及时准确上报信息。第十八条 负责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计生行政部门提供数据信息,及时做好数据分析。面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负责机房安全,做好病毒防治工作。负责机房各种设备的日常管理、保养以及简单维护和修理,达到设备管理制度规定的要求。维护本级信息网络,保证网络畅通和网络安全。

    第三节 村级信息化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熟悉乡级各类业务软件中需要村级配合的工作流程和信息数据采集规范。第二十一条 及时收集人口和计划生育动态信息,按时上报信息变更单,保证数据采集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保证乡级下达的工作任务及时完成。

    第二十二条 根据MIS反馈信息,认真落实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反馈到MIS。

    第二十三条 负责计算机的日常管理、保养以及简单维护,达到设备管理制度规定的要求,做好病毒防治工作。

    第四节 网络管理员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 负责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防火墙、程控交换机等主要网络设备的日常管理。确保本系统网络的安全畅通、确保网络设备和计算机等设备的正常运行。做好对局域网和广域网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及时排除异常现象。定期对计算机设备进行清洁维护、保养和维修,及时更换达到使用寿命的坏损部件。建立维修备案制度,对损坏设备的维修情况进行登记。

    第二十五条 不向无关人员透露本系统的网络情况、计算机的硬件配置和软件配置等情况。对用户名和口令必须严格保密,并经常更换口令。第二十六条 按时记录工作日志。工作日志内容填写要完整、详细、字迹工整,清楚。工作日志要记录开、关机情况,“遇到问题”和“解决问题”情况,数据备份和恢复情况,数据上报下载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统一建立网络设备档案,逐一登记造册,定期检查,对各种设备的配置情况、运行状态做到心中有数。

    第二十八条 按照数据备份制度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做好备份内容、时间的详细登记工作,对备份内容应妥善、安全保存。

    第二十九条 网络管理员要随时掌握网络内任何设备的增减变化情况,熟悉本单位网络拓扑结构,掌握所有网络设备的硬件性能指标及配置参数,保持网络的正常运行。第三十条 在网络出现故障时,要及时观察所有节点工作状态、故障记录的追踪与检查以及对各种通讯协议的测试,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第三十一条 实时监控网络的数据流量情况,为网络故障的排查提供依据,并能提供提高网络利用效率的建议和对未来网络升级或更新的依据。第三十二条 局域网与外网之间必须添加硬件防火墙,在局域网内部建立网络防病毒服务器,安装全省指定的统一的网络防病毒软件。加强对客户端的病毒监控,及时升级防病毒软件和病毒库。不接受来路不明的软件、邮件和文件。

    第三十三条 要严格管理和及时维护信息资源,以及OA(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可靠运行和数据备份、灾难恢复等。

    第三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分配IP地址,并将IP地址与MAC地址进行有效的绑定,通过技术手段防止用户对IP地址的非法篡改。

    第五节信息技术员工作职责

    第三十五条 负责软件管理工作,及时对软件(包括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进行登记、注册、升级、更新工作。

    第三十六条

    当计算机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提出解决方案排除故障,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 做好设备管理工作,填好交接记录,各种物品及设备原则上不外借。第三十八条 遵守各项工作制度,不向无关人员透露系统运行情况、计算机的硬件配置、软件配置和数据库信息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及时录入、更新、上传、下达信息。保证信息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第四十条

    按时认真记录工作日志.工作日志内容完整、详细、字迹工整、清楚。工作日志要记录开、关机情况,“遇到问题”和“解决问题”情况,数据备份和恢复情况,数据上报下载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 按照数据备份制度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做好备份内容、时间的详细登记工作,对备份内容应妥善、安全保存。

    第六节工作人员能力要求

    第四十二条 掌握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

    第四十三条 熟练掌握一种文字处理和电子表格软件的基本功能,能够制作幻灯演示片。

    第四十四条 能够登录互联网,查询资料,下载信息,收发电子邮件。

    第四十五条 能够利用内网收发系统内部电子邮件。能够利用办公平台进行公文处理。第四十六条 熟练掌握相关业务软件,能够利用软件指导工作。

    第四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应通过电子政务应用能力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第四章 硬件配备和网络环境

    第一节 单机配备

    第四十八条 市县人口计生委单机配备数量不能低于机关公务员编制人数(不合机房设备和笔记本计算机)。应用专项业务软件的科室,要另外配备专用机器。

    第四十九条 市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中心(宣传技术指导站)、药具站单机配备数量达到每个业务科室至少1台,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打印机. 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至少配备1台单机和1台打印机.其它直属机构,编制8人以上的,至少配备4台单机,编制8人以下的,至少配备2台单机。应用专项业务软件的直属机构,要另外配备专用机器。

    第五十条 乡级计生办至少配备2台单机,1台打印机。要专机专用,一台专用于MIS系统,另一台用于日常工作和其它业务软件。

    第五十一条 行政村可以根据工作需求和人员能力配备单机。第五十二条 单机设备的配备和更新要以满足日常工作需求为准。机器出现故障不能正常工作或者性能已经不能满足日常工作需要时,要及时维修或更换新机。

    第二节 多媒体设备配备

    第五十三条 市县人口计生委信息中心要配备笔记本计算机、数字投影仪、数码照相机、扫描仪、刻录机等多媒体设备。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数码摄像机。第五十四条 多媒体设备的主要用途和技术参数(最低配置)(一)便携式计算机

    主要用途:教学培训、系统调试、网络维护、数据处理。

    技术参数:CPU:PenfiumM-Dothan\1600MHz;内存: 512MB;硬盘:60GB。(二)数字投影仪

    主要用途:教学培训,实现数字视频。

    技术参数:DLP 2500流明,分辨率:1024x768,对比度2500:1。(三)数码照相机

    主要用途:采集图片信息、充实网页内容等。

    技术参数:像素数:500-800万;光学变焦倍数:3-10;记录容量:512MB。(四)扫描仪

    主要用途:采集信息、制做多媒体、充实网页内容等。

    技术参数:USB接口,光学分辨率:4800x2400dpi,最大分辨率:65535dpi,支持彩色/灰阶/黑白等扫描模式。(五)数码摄像机

    主要用途:摄制录像、制做多媒体、充实网页内容等。技术参数:以满足工作需求为准。(六)刻录机

    主要用途:数据备份等。

    技术参数:DVD刻录,ATAPUEIDE接口,40速CD读取/16速DVD读取/40速CD刻录/16速DVD刻录。

    (七)其它多媒体:根据工作需要配置。

    第三节 网络中心机房设备配置

    第五十五条 路由器能满足人口计生网络互联要求,模块化设计,具有同/异步串口、ISDN、E1、拨号、以太网等接入功能,128MB以上SDRAM内存、32MB以上FLASH内存,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及可靠性。

    第五十六条 交换机为100M全双工二层交换机,支持 vlan,具有高速转发性能,具体端口数量依据本单位实际PC数量选择。

    第五十七条 服务器要求支持双 XEON EM64T 3.0G(1M L2)CPU;不低于2GB DDR2 ECC内存(DIMM插槽6条以上,内存最大支持不少于24GB;不少于2块146GB SCSI硬盘,做RAIDl(硬盘数要求最大>10块热插拔硬盘);集成双通道Ultral320SCSI控制器,双通道128MRAID卡;集成两个PCI-E1000M网口(支持网络容错和负载均衡);2+1热插拔冗余双电源,1.44M软驱,52XCD,3个USB2.0接口,塔式服务器。17”纯平显示器。

    第五十八条 网络防火墙要求百兆级三端口以上,具有VPN功能,支持PPTP/IPSEC等协议和标准。

    第五十九条 UPS专用电源要求在线式,额定容量10KVA;松下原装电池延时2小时,65AH20块。

    第四节网络环境

    第六十条 市县人口计生委构建“三网”:建立内部局域网、开通人口计生专网、访问互联网。省市县纵向横向实现IP电话互通。

    第六十一条 全省各级局域网和计生专网的维护由省人口信息中心总体负责,具体维护工作由市县信息中心或发展规划部门配合实施.建立局域网后又迁新址需要重建的单位、或者因其它原因需要重建的,由省人口信息中心负责规划实施。

    第六十二条 河南省人口信息网是省,市、县三级人口计生委实现内部信息交流、共享数据信息的计生专网,现阶段全省统一租用河南网通2M光纤专线,各级都要确保线路的畅通。

    第六十三条 市县人口计生委建立多媒体网络教室(设备标准见附件3)。市级教室客户端机器配备数量为所辖县(市、区)个数的2倍。县级教室客户靖机器配备数量为所辖乡(镇、办事处)的个数。

    第六十四条 市县人口计生委直属机构和委机关同楼或同院办公的,要加入委机关局域网。不同院办公的直属机构中,市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甲心(宣传技术指导站)、药具站建立局域网,并能访问互联网。

    第六十五条 乡级在能满足日常工作的前提下可以以任何接入方式访问互联网。有条件的乡可以建立局域网。

    第六十六条 县乡以拔号VPN方式联网。县级人口计生委要采用带有固定公网IP地址的互联网接入方式,以全省统一配置的网络防火培作为拨号VPN的接入服务器,下属各乡镇作为拨号VPN的客户端,县乡以拨号VPN方式联网。

    第五章 软件配备和MIS应用

    第一节软件配备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口计兰部门要配备正版软件。

    第六十八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业务软件由省人口计生委统一规划,统一规范、统一管理、统筹推广应用。市县人口计生委接受企业赠予或自行开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业务软件,须经省人口计生委审核批准,其软件架构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统一的信息化建设规划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六十九条 市、县、乡、村人口计生部门配备以下业务软件(市级版、县级版、乡级版、村级版)。

    (一)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信息系统(PFP MIS)(二)河南省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

    (三)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小康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四)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人事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五)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财务报表系统(六)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信息系统(七)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八)国家人口计生委推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应用系统(九)其他业务软件

    第二节作用发挥

    第七十条 省建立数据中心,市县乡不建数据库。乡级负责数据信息采集,数据库信息要真实、完整。

    第七十一条 所有纳入计算机管理的信息,不再设置手工台帐。各级在考核评估时,以数据库信息为准。

    第七十二条 充分发挥软件信息引导服务功能。所有引导服务信息,在计算机中均有相应的反馈结果。

    第七十三条 充分利用各种网络平台,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信息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十四条 充分发挥数据资源优势。委机关职能部门之间、委机关与直属机构之间实现完全数据共享。积极向相关部门提供婚姻、生育、节育、流动等基础信息,显现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的社会效益。

    第七十五条 充分发挥网络资源优势。实现办公自动化,数据、文件传输网络化。实现人口计生系统纵向数据共享,信息互通。

    第七十六条 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门户网站,充分利用网络开展网上宣传和政务公开。

    第三节PFP MIS信息采集

    第七十七条 信息采集内容:辖区人口基本信息、已婚育龄妇女的各项档卡信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管理信息、小康工程管理信息、计划生育药具站管理信息以及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各种服务信息等。

    第七十八条 信息采集以村(居)委会(下同)为单位,由村计划生育管理员(居委会计生专干,下同)具体负责。要确保源头信息的完整、准确。

    第七十九条 每月1日汇总上月的新婚、出生、死亡、迁入(出)、节育措施、孕情等情况,根据乡级MIS提供的引导信息单,结合工作落实情况,填写计划生育信息变更单,由村计划生育管理员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于每月3日前上报乡级计生部门。

    第八十条 乡级每月3日召开由分管领导、计生办主任、信息技术员、统计员、村(居)计划生育管理员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工作例会,分析情况,布置工作。(一)听取各村上月工作情况汇报;

    (二)结合康检结果和相关部门的信息(如: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公安部门)对计划生育信息变更单和变动人员的相关证明、证件进行审核;

    (三)对审核出的问题逐人逐项进行核实,修正计划生育信息变更单;(四)发放各村(居)委会本月工作信息引导反馈单;

    (五)发放县人口计生委反馈的从相关部门复制的新婚、生育、节育、流动等人员名单;(六)布置本月工作。

    第八十一条 各县人口计生委每月1日到相关部门收集生育、节育、婚姻、流动等相关信息,并反馈到各乡。

    第四节PFP MIS信息录入和变更

    第八十二条 对于村(居)委会没有条件使用MIS的,由乡级信息技术员根据村(居)采集、核实的信息进行录入。对于村(居)委会有条件使用MIS的,所采集的信息必须经过乡级审核后,由村级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对已核实过的信息进行录入。第八十三条 信息录入时要认真与工作信息反馈单和月信息变更单再次核对,确保基础信息准确无误。

    第八十四条 信息录入要准确、变更要及时。乡级每月对上报的信息严格进行审核,对发现的错误信息、遗漏信息、重报信息,及时进行纠正,并定期讲评。

    第五节PFP MIS报表和数据统计流程

    第八十五条 每月3-4日,乡级信息技术员根据工作信息引导信息反馈单和计划生育信息变更单对数据库信息进行变更。第八十六条 每月5日,省人口信息中心数据服务器将对上月所采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

    第八十七条 每月6日,中心数据服务器统一生成全省乡、村两级的报表和统计分析数据。

    第八十八条 每月7日,中心数据服务器对省、市、县的报表和统计分析数据进行统计汇总。

    第八十九条 每月8日,各级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载相关数据。

    第六节PFP MIS信息反馈

    第九十条 乡级技术服务所和村计划生育管理员每月按照信息反馈单上的内容逐人逐项落实,认真填写结果。根据反馈信息,明确任务、责任到人,提出保证措施和完成时间,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第九十一条 信息反馈单上的项目全部不能空填。第九十二条 月信息反馈主要包括九种信息。(一)应参加新婚培训人员名单。

    (二)符合一孩生育政策尚未领取生育证妇女名单。(三)应参加孕产期保健人员名单。(四)当月预产的女3女名单。

    (五)需要采取避孕措施的夫妇的名单。(六)政策外妊娠的妇女名单。

    (七)药后、术后和产后需要随访的妇女名单。(八)退出育龄期妇女名单。(九)应参检对象名单。

    第九十三条 按需提取生殖健康检查等其它信息。第九十四条 反馈到乡级分管领导主要包括五种信息。(一)乡级计划生育相关数据。

    (二)提取符合二孩成人伤病残生育条件人员的名单。(三)提取须换发次年生育证人员的名单。(四)提取应参加康检人员名单。(五)提取适龄未婚男女青年的相关信息。

    第九十五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工作需求,从MIS数据库提取相关信息指导下级工作。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一节 网络中心机房管理制度

    第九十六条 网络中心机房必须由网络管理员专职专人进行管理。设备区域与办公区域必须隔离。

    第九十七条 路由器、交换机要安装在标准机柜内,保持美观又便于维护。在市电正常情况下,保持每天24小时开机。定期检查路由器、交换机、程控交换机各个指示灯状态,定期检查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等设备的连接线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九十八条 路由器的配置必需按照省里的要求进行配置广域网接口地址和以太网接口地址,IP语音接口号码等配 置不得随意更改。程控交换机连接的各分机的电话号码、功能等设置由负责程控交换机人员设置,用户不得更改。路由器配置完成后要注意保存设置。路由器的登陆口令要保密,不得泄露。

    第九十九条 程控交换机各接线端点和局域网各接线端点接入指定地点,用户不得随意更改。

    第一百条 保持机房清洁,进入机房必须换鞋或鞋套。

    禁止将零食、饮料、茶水和危险物品带入机房,禁止在机房内喧哗、打闹和吸烟。第一百零一条 网络设备与服务器必须在配备稳压电源和UPS的电网环境中运行,土机运行过程中不得振动、拖动或碰撞主机。严禁其他人员操作使用服务器和网络硬件设备,技术服务人员需要进行操作的,需在网络管理员的配合下进行。第一百零二条 外来人员参观机房,须有上级部门的公函和领导的陪同;外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机房时,需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后,进行登记。第一百零三条 对机房设备不得随意拆卸。日常操作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保密规定。严格执行上网有关规定和各级公安部门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第一百零四条 不得私接电源和随意迁拉线路,严禁乱动电闸和消防器材,严禁使用明火。

    第一百零五条 机房配备工作日志登记簿,机房工作人员必须记录当天工作情况,定期将日志登记簿交主管领导审阅并备案.对重大故障和疑难事件要做详细记录和备案,包括故障现象、发生原因、处理过程、参加人员、处理结果等。第一百零六条 UPS要有良好的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应读小于50Ω。温度要求保持在0℃-40℃之间;环境湿度要求为55%±l0%;严禁在UPS输出端连接感性设备和大电流设备。按照正常的顺序开机、关机。

    第二节 网络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七条 各部门所有符合技术标准的计算机,均可接入局域网,计算机管理由部门负责人负责。

    第一百零八条 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防盗、防潮、防火,防鼠,保证计算机安全正常运行,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向信息中心通报予以解决。第一百零九条 不得随意更改、泄露上网计算机的IP地址及有关网络配置。

    第一百一十条 网络布线及网络交换设备由信息中心负责,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计算机的网线按规定设置,不得随意更换。

    第一百一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使用工作站建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网络站点,对于违犯规定而造成的后果由承建者自行承担。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上班时间任何人不准进行与人口和计划生育业务无关的操作,不得利用网络进行股票、期货和各种证券的买卖。不得带亲友上网,未经批准外单位人员不得在“河南省人口信息网”上发布信息和接发电子邮件或开展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无关的事情。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上网信息应严略遵守信息网栏目设置,信息报送、信息加载及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不得在专用服务器上存放与日常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非法改写服务器信息。不得对服务器及网络设备进行任何具有破坏性的操作。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不得在网上发布、传播和复制反动、迷信、淫秽色情信息;杜绝查阅色情站点,杜绝查阅反动站点;不得在网络上搞恶作剧;不得在网络上传播、制造病毒和黑客程序;不得擅自发布公告、广告、新闻稿件。对于在网络上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节 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系统工作击口度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计算机与网络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及其各项规定、制度。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保密管理,按照国家安全保密规定,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有利发展的原则;各级信息中心负责指导本系统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密工作。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是涉密信息,在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河南省人口信息网”内部网涉及国家及本地区的人口秘密,网上各个终端设备及用户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相连按,必须实行物理隔离。若暂时没有物理隔断的,要加装硬件防火墙,并规定网络访问只能出不能进,网络管理员每天要注意浏览服务器工作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防患及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计生网络系统内的计算机要处理好共享资源与保密资源的关系,应分别把他们存放到相应的位置。应用软件要设置密码,密码要大于8位并使用数字、大小写字母、特殊符号混合的密码,定期更换密码,不得泄露给外人。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本单位局域网的互联网出口前加装网络防火墙,并做好相应的安全设置,安装正版杀毒软件,并做好杀毒软件病毒库的及时更新。要求每台设备至少一星期进行一次病毒的查杀,一旦机器感染病毒后,应立即将病毒机与网络隔离并做妥善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国际互连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要严格遵守国家的保密法律,不得泄露国家及本地区的秘密信息。不浏览互联网上不健康的网页、不发表反动言论、不接收和打开来历不明的邮件、不随便向陌生人接收和发送文件、不随便使用来历不明的光盘、软盘、优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不利用办公机器玩游戏。对设备的重要数据要及时做好备份工作,并安全存放,以便于设备出现紧急事故时的数据恢复工作。

    第一百二十一条 网络管理员和计算机使用者要提高网 络安全和病毒防范的意识。对本单位单机和服务器使用的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数据库等软件及时更新升级,及时打安全补丁,尽量减少系统安全漏洞。对于上传的数据要经过杀毒、加密等安全程序,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未经主管领导同意,各科室和信息网络管理中心不得向外发布和提供任何与计划生育有关信息。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不以任何形式攻击网站防火墙和网上服务器,不做任何危及网络安全的行为。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自行在外网建立网站,不得设立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不得发布、谈论危及国家的政治言论或传播国家秘密信息。第一百二十四条 通过网络向社会发布的信息应按照工作程序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和保密审查后方可发布。用户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交流,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及安全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存储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在送修前,要做好保密处理。

    第四节病毒防范管理制度

    第一百二十六条 每台计算机必须安装正版网络版防病毒软件。第一百二十七条 要做到专机专用,不得运行游戏和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对接受到的外来存储介质、程序和数据,要经过查杀病毒后才能使用。第一百二十八条 严禁制造和传播病毒。故意传播或制造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系统安全的,责任自负,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要经常浏览“河南省人口信息网”中“计算机安全”栏目,学习病毒防护知识,提高病毒防范能力。定期检查防病毒软件的版本升级,并及时发布病毒预警信息,发现新病毒要及时通知信息中心,防止病毒蔓延。第一百三十条 一旦遭受病毒攻击,应先断开网络并使用计算机本身安装的防病毒软件杀毒,不能安全清除病毒立即与信息中心联系解决。第一百三十一条 计算机使用者不得擅自卸载防火墙、不得在计算机运行期间退出病毒防火墙,不得擅自删除或清空病毒防火墙日志文件。

    第五节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百三十二条 设备管理主要包括:网络中心设备、服务器、计算机及外设、UPS、空调、调试工具、计算机配件等设备的管理。各种设备要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妥善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 设备安装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摆放要整洁美观又便于维护。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定期检查各种设备的连接线缆,严禁私自拆卸设备部件和违规操作设备。严禁在设备带电状态插拔连接件。开、关设备应有时间间隔。设备运行过程中不得振动、拖动或碰撞。

    第一百三十五条 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现有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止并保存工作,待查出原因排除故障后再进行工作,对于时好时坏的软故障设备应禁止运行,及时维修,以防造成大的损失,若发现问题及时和技术人员联系解决。第一百三十六条 各种设备要定期维护、保洁。

    第一百三十七条 对暂时闲置的设备应安全存放保养。闲置用电的设备每个月要求通电运行,使其保持良好状态。闲置设备要保持整洁,摆放稳固,早整。

    第一百三十八条 需要维修的设备,应及时报修。属于人为损坏或丢失的,要追究相关人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报废的设备和配件要做好记录,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节 数据备份制度

    第一百四十条 备份内容。

    (一)日常使用的应用软件数据库。

    (二)服务器、防火墙、杀毒软件的工作日志。(三)日常业务资料。

    (四)各种网络设备的配置参数。第一百四十一条 备份时间。

    (一)每月对应用数据库、日志文件、日常业务资料备份。(二)各种网络设备的配置参数每次变动后及时备份。第一百四十二条 备份方式。(一)双机备份。

    (二)在移动存储设备上备份。

    (三)每季度将该季度备份内容整理刻光盘。

    第一百四十三条 每年年底将所有备份资料统一整理,分类转档案室存档。

    第七节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第一百四十四条 技术资料的收集范围。(1)各种设备购入时的随机技术资料。(2)专门购置、订阅的各种技术资料。(3)上级部门下发的各种技术资料或文件。

    (4)网络工程、IP电话、线路租用等相关技术资料。(5)外出学习和参加会议带回的技术资料和书籍。(6)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一百四十五条 技术资料由信息中心明确专人统一整理和保管。按随机原始资料、日常使用书籍和杂志进行分类整理,分类存放。第一百四十六条 技术资料的借阅。

    (一)妥善保管各种技术资料,保证各种资料的完整。技术资料只局限于本系统人员借用,概不外借。

    (二)技术资料借阅时应办理借阅手续。把借书日期、借书人、资料名称填写清楚。技术资料借阅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在规定的借阅日期内不能归还的,要办理续借手续。(三)借阅人员要爱惜技术资料,归还时,经检查无问题后办理归还手续。资料损坏或者丢失的,要照价赔偿。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一百四十七条 组织建设.各级人口计生委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信息化办公室,明确信息化工作的分管领导,并建立相应的职能科室或设置专门的信息化工作岗位,从而建立起完整的组织保障机制。

    第一百四十八条 资金保障:信息化建设要有必要的资金支持。各地要把信息化建设经费纳入预算,专款专用,确保信息化建设经费的投入,同时加强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力资源建设(一)加强人力资源队伍建设,建立起长期培养和造就信息化专业队伍和骨干技术队伍的保障机制。

    (二)要把信息技术知识的更新、应用水平的提升做为培训计划的重要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培训要分级分类进行,定期培训,定期考试.专业信息技术人员的培训每人每年不少于两次,培训时间不少于48小时。

    (三)要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的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调换。确需工作变动的,必须报上一级人。计生部门批准,在新任人员取得上岗证(资格证书)并到任后,原专业技术人员方能离岗。

    (四)要确保网络管理员和信息技术员的正常工资待遇落实,有条件的地方每月应给予一定的岗位补助。

    第一百五十条 信息资源共享: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依托MIS系统,按照纵向系统联网.横向部门共享的原则,实施“网上计生”工程,构建人口计生信息交换平台,走部门联合之路,以信息资源共享为突破,通过向相关部门提供生育、节育、婚姻、孕情、人口流动等信息,利用网络从民政部门收集婚姻信息,从卫生部门却各医院收集生育、出生缺陷等信息,从公安部门收集新生儿入户、户籍人口及流动人口等信息,从工商部门收集流动人。经商信息,从劳动部门收集流动人口务工信息,不断拓宽信息采集渠道,拓展信息共享领域,建立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效能评估。建立信息化考核奖惩机制,把信息化建设的效能体现、信息化发展水平、队伍建设、社会效益、资金投入、规范标准等纳入考核评估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规范解释权归河南省人口计生委。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2024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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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法管理

    1、行政执法制度完善,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执法文件规范,无违法、越权和侵权内容。

    2、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个案管理制度健全,无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无违反“--不准”事件,无行政不当引发的恶性案件。执法程序规范,无错批和乱发服务证行为,符合政策生育率保持在--%以上。

    3、信访渠道畅通,办案制度和程序规范,信访事项处理效率高、效果好,无集体上访、越级上访。

    4、计划生育政务、村务公开,公开内容、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规范。

    5、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普法深入,干部和群众对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知晓率达--%以上。

    6、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人员准入规范,服务内容和项目合法,技术常规、服务质量标准和职业道德规范。

    7、民主监督渠道畅通,民主评议、群众举报、责任追究等执法监督制度健全并落实。

    8、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及主体合法,程序规范,实行收支两条线,无截留、挪用、贪污、私分行为,运用综合手段解决抚养费征收问题。社会抚养费征收不低于60%。

    二、村民自治

    1、村两委、计生专干、计生协会、村民小组“四位一体”,组织机构健全,村负责、户落实、村民自治的责任机制完善。工作评估制度、绩效奖罚制度完善。工作程序规范,成效明显。

    2、各项自治制度健全,工作程序规范。村民对自治相关内容知晓率达--%以上,村委会与村民实行计划生育双向合同承诺,管理与服务兑现率和违约处理率达---%以上。

    3、村民参与民主管理机制完善。村民会议制度、议事制度、各项重大事项公开制度、评议监督制度健全,工作程序规范。群众对村民自治满意程度达--%以上。

    4、村民自治创建机制完善,县乡村三级争先创优职责明确,活动方案和保障措施落实。

    三、优质服务

    1、宣传教育形式多样化、经常化。宣传的文化品味、艺术品味和科技含量较高,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个性化的需求。五期教育制度落实,群众对人口计生法律法规、人口计生基本知识和生殖保健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

    2、县、乡技术服务机构稳定、健全。县、乡技术服务机构、人员、设施按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配套文件的规定配置落实。全面履行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业务人员培训、信息咨询--大功能,达到“技术优良、服务优质、管理优秀、环境优美、群众满意”的要求。

    3、技术服务机制完善。避孕节育措施、咨询、随访、环情和孕情检测等服务规范,环、孕情检测率在85%以上,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率在--%以上,育龄妇女综合节育率在--%以上,手术和药具使用对象随访率在--%,人流率控制在--以下。育龄群众生殖道常见病和性病发病率明显下降。出生缺陷三级预防体系完善,出生缺陷发病率显著降低。

    4、县、乡育龄妇女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信息实现互通互联,计生部门、服务机构和育龄群众信息交流渠道畅通,群众需求信息处理率在--%以上。统计信息准确率在--%以上。

    5、创建活动成效显著。--%的县(市)创建成为国家级的优质服务先进县;--%的县(市)创建成为自治区的优质服务先进县;--%的乡(镇)创建成为地级优质服务先进乡镇,--%的村(居)创建为县(市)级村民自治模范村(居)。

    四、政策推动

    1、法定奖励和免费政策体系完善。政府投入保障措施落实,奖励和免费资金列支渠道畅通,资金管理规范,兑现机制完善。

    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实施管理规范,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机制健全,政策条件统一,工作程序完善,扶助对象信息资料完整,资格确认准确,误差率不超过--%。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

    3、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制度完善

    政府投入、企业和社会捐款机制健全。对农村领证家庭因疾病--,特困家庭救助率达到-%以上。

    4、积极探索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少生快富工程,制定和完善少生快富规划和实施方案,政策、项目、措施完善。

    5、积极探索开发和整合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经济社会政策资源,完善多层次、多形式的奖励,建立优先、优惠、扶持、救助、保障等多元化的利益导向机制。积极探索养老保障、生育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各项政策。

    五、综合治理

    1、坚持人口发展长效机制

    建立和完善“摆上位置、列入议程、制定措施、解决问题”科学决策机制,落实“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协调推进、督促检查、提高效能”的责任保障体系。

    2、坚持目标责任制

    坚持和完善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考核评估制度,规范党政领导政绩考核监督和一票否决机制。

    3、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公共投入保障机制

    坚持和完善“足额结算,稳定提高”的公共财政投入长效保障机制,落实“十一五”投入目标规划和政策措施,确保法定奖励资金和各级工作经费的落实。

    4、坚持完善干部队伍机制。

    实施精兵战略,按照“稳定队伍、优化配置、强化素质”的原则,坚持和完善人员准入、培养使用、有效激励、监督退出机制,增强队伍活力。深入开展争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活动,提高群众满意程度,政风行风满意率达--%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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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篇:城市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

    城市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是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三条 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共同参与,综合治理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推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

    第五条 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城市区、街道统一管理驻本辖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辖区单位)以及工作、生活在本辖区的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实行规范管理、优质服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推行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职责,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1、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街道、社区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协调社区和辖区单位、社会组织及志愿者队伍,依托社区组织和服务网络,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2、与辖区内社区和单位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书,指导、监督、检查社区和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的落实。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

    3、负责辖区内计划生育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上报和交流工作。在上级人口计生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街道计划生育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4、组织并指导社区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营造良好的计划生育舆论氛围。

    5、负责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的普及、避孕药具的供应管理和各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

    6、负责辖区内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依法发放《生殖保健服务证》、审核并负责上报《生育证》申请,协调落实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辖区居民的奖励政策,协助上级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维护群众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第九条 社区居委会的职责

    1、在街道指导下,制定本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和方案,制定社区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推行计划生育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引导社区居民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2、协助政府做好辖区单位及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3、及时准确掌握、核实社区内育龄人群的婚姻、生育和避孕节育信息,按时上报并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4、协助街道核发《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有关计划生育证件。

    5、做好人户分离、下岗失业、流动人口等特殊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6、协助政府依法查验外来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为社区内流出育龄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相关证明,为流动人口提供宣传教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做到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7、指导和帮助育龄群众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托社区计生服务室或医疗服务室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咨询服务。

    8、依托社区服务组织和服务载体,组织辖区单位和志愿者队伍,开展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

    9、利用社区资源优势、人才优势、技术优势,为群众排忧解难,共建幸福文明家庭。

    第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责:

    1、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做好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2、接受驻地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服务和考核,支持、协助和参与街道、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3、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保证本单位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落实。

    4、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等有关政策和保障措施。

    5、负责本单位职工的避孕节育措施落实,与街道共同做好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的补救措施落实和社会抚养费征收。

    6、建立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辖区街道(或社区)通报本单位职工(含聘用人员、临时工、租住单位房屋人员)的结婚、怀孕、出生、节育等信息。

    第三章 工作网络

    第十一条 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按行政区划界定,实行市、区、街道、居委会四级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落实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街道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街道办事处设置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三条 社区协助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本社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社区下设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由社居委主任担任工作委员会主任;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从事社区计划生育日常工作,专职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四条 加强对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有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有开拓创新精神、热爱计划生育工作的基层计划生育队伍。

    第十五条 成立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按照协会章程发展协会会员,建立以院楼长、单元组长、居民代表为骨干的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和志愿者队伍。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街道、社区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强城市街道、社区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明确服务范围和内容,制定服务程序和质量标准,为辖区居民提供相关的计划生育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建立街道、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共同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章 工作重点

    第十八条 街道、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应体现突出重点、追求实效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和服务。加强对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宣传与服务。

    第十九条 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依法为群众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等计划生育相关证件,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计划生育信息管理遵从属地管理原则,以现居住地为主,负责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信息收集和处理工作,建立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WIS)。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人户分离、下岗失业、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管理服务

    1、以现居住地为主,建立管理服务档案,落实日常管理与服务。

    2、及时掌握人员变动信息和婚育信息,加强与户籍地、单位的信息交流和通报。

    3、及时上门开展计划生育政策、生殖保健知识等宣传咨询服务,在街道社区职责范围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和计划生育有关服务等方面的困难。

    第二十二条 加强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1、建立住宅小区基本情况档案,统一纳入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范围。

    2、街道办事处委托社区与住宅小区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或协议书,明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住宅小区所属单位的计划生育职责和任务。在社区指导下,小区物管公司及时通报小区居民计划生育信息,协助社区开展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

    3、社区建立住宅小区居民已婚育龄妇女档案,指导和组织住宅小区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协助街道为小区居民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件,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4、发挥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作用,在小区建立计划生育协会及信息员和志愿者队伍,提高居民参与计划生育积极性和自觉性。

    第二十三条 加强城乡结合部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1、建立辖区基本情况档案,明确辖区城乡区域分布,掌握辖区居民户籍性质和居住情况。

    2、对辖区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流动人口等,实行分类建档,分类管理。

    3、协调公安、房管等有关部门,加强出租房屋户管理,建立出租房屋户档案,社区与房主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明确其计划生育协管责任。

    4、掌握区域内流动人口动态,加强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的孕环情监测,杜绝政策外生育。

    第二十四条 加强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

    1、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督促和落实部门和单位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责任。

    2、建立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和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制度,推进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3、加强综合治理业务指导,规范部门和单位计划生育信息通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核查等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街道、社区建立计划生育相关工作制度(参见附件),明确任务,规范管理。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六条 把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街道、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投入。

    1、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落实工作人员报酬。

    2、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兑现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3、加强监督和审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经费管理制度;禁止乱收费和搭车收费。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街道计划生育工作及服务阵地

    1、街道计生办设置独立的办公室,具备开展信息资料管理、发放各种证件、接受群众办理事务、咨询和来访等基本工作条件。街道计生办配备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实行计划生育信息计算机管理。

    2、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场所可与街道资源共享,具备开展计划生育音像宣传、授课,及计划生育图书报刊、宣传品的借阅和发放等服务的条件。

    3、街道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场所可由当地政府根据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或单独设置,具备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孕环情监测、节育术后随访等生殖保健咨询、指导服务条件,能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并有宣传挂图、模型等相关生殖保健科普宣传物品、资料、档案等。

    第二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及服务阵地

    1、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工作场所具备开展信息资料管理、接受群众办理事务、咨询和来访等基本工作条件。有条件的社区可配备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实行计划生育信息计算机管理。

    2、社区内设置计划生育居务公开栏和计划生育宣传栏。营造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氛围,设立文化展廊、流动宣传袋、咨询服务卡等。

    3、社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综合服务场所可与社区资源共享,具备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咨询随访服务等活动的条件,并有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宣传挂图、音像设备、计划生育图书、报刊等宣传基本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所在镇及中心镇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街道、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一、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例会制度

    1、街道办事处定期召开计划生育工作例会。

    2、例会参加人员为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必要时请街道主要领导参加)、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负责人、社区计生专干、辖区单位计生专干等。

    3、例会主要内容:

    (1)学习贯彻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文件规定;

    (2)社区、单位汇报上一阶段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3)街道计生办主任对上一阶段计划生育工作和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分析;

    (4)街道分管领导检查上一阶段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情况,对未完成的督促落实,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务;

    (5)对街道收集的计划生育信息进行汇总、分解到社区,由社区入户核实建档;

    (6)结合各社区工作情况,发放各社区工作信息提示单。

    (7)社区专干、辖区单位计生专干进行计划生育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二、社居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例会制度

    1、社居委定期召开计划生育工作例会。

    2、例会参加人员为社居委委员、社区计生专干、辖区单位计生专干、社区信息员、居民代表等,必要时邀请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参加。

    3、例会主要内容:

    (1)学习贯彻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文件规定;

    (2)工作委员会成员、计生专干、信息员报告或核实计划生育信息;

    (3)对照街道工作指导和信息提示单,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对未完成的工作进行原因分析,督促落实;

    (4)研究部署工作任务,落实完成任务的时间和人员;

    (5)征求各单位、居民代表等对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6)对单位联络员、信息员进行计划生育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三、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联席会议制度

    1、街道办事处每年制定联席会议计划,确定联席会议参加单位,明确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

    2、联席会议参加单位为辖区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所辖各社居委,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主持召集。

    3、参加联席会议单位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或单位计生专干作为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和协调工作。

    4、联席会议议事内容: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分析、总结、部署辖区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培训和指导综合治理各项业务工作;

    四、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

    1、社区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承担辖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职责,协助政府做好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2、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主任由社居委主任兼任,组成成员为社居委委员、社区计生专干和辖区单位计生专干等。

    3、制定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定期向街道办事处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接受街道办事处的督查和考核。

    4、通过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居务公开等形式,组织居民对计划生育依法实行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组织制定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积极推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引导居民自觉规范生育行为。

    五、访视服务制度

    1、建立街道社区访视服务责任制。街道定期向社区提供访视服务对象信息提示单,明确访视服务责任人、访视对象户和访视服务内容。

    2、访视对象为辖区内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其中重点为有计划生育信息发生的对象户和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孕检对象。

    3、访视工作包含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咨询和宣传、计划生育信息的核实、对群众服务需求的了解等。

    4、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孕检对象的访视,可与孕环情监测工作结合起来,掌握孕检对象避孕节育情况。

    5、访视服务以入户访视对象本人为主,如实记录访视情况。

    6、对访视工作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处理,并做好记录。

    六、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

    1、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增加计划生育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2、街道、社区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栏要设置在公共场所(或街道办事大厅),栏目规范工整,群众阅读方便,内容真实准确,更新及时。

    3、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内容主要为:

    (1)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生育政策、奖励优惠政策、行政处罚政策等);

    (2)《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申报条件、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及依据;

    (3)辖区计划生育办公及服务机构地址、电话和计划生育举报电话;

    (4)社区居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七、监督考评制度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街道办事处承担对辖区社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的职能。

    2、辖区社区、单位与街道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计划生育职责,协助和配合街道做好本社区、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3、街道定期对辖区社区、单位进行工作督查,通报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街道制定并落实计划生育综合考评奖惩措施。

    5、街道每年对街道计生办行业作风建设情况进行一次评议。

    八、合同管理制度

    1、街道办事处委托社区居委会与辖区计划生育服务对象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2、订立合同要坚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3、合同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合同文本依据省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合同格式》制定,内容准确,格式规范。

    4、街道计生办要督促签字双方严格遵守计划生育合同的有关条款,并认真履行相应义务。

    5、建立监督考核制度,定期检查合同履约情况,对违约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九、城市计划生育证件发放管理制度

    (一)城市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发放,按照《安徽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管理办法》执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发放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办法》执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坚持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的原则,规范办证程序,公开收费标准,禁止乱收费和搭车收费。

    (三)办证过程实行首问负责制,街道、社区计生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前来办证的群众,认真解答群众咨询,详述办证条件和手续。

    (四)对群众符合条件的办证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和审批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办证申请,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结果和依据。

    (五)实行社区计生专干送证上门制度,入户同时做好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工作。

    (六)对城市人户分离人员、省外流入人口和省内流动人口按下列程序分别发放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

    1、常住人口中人户分离人员

    (1)城市常住人口中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本市区,在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居住半年以上且具有常住倾向的人员,在取得原户籍地乡(镇、街道)婚育情况证明后,可由现居住地街道按规定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

    (2)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申办程序和有关要求,按照《安徽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管理办法》执行。

    (3)现居住地审批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后,应及时向其户籍地街道(乡、镇)通报有关情况。

    (4)育龄夫妇生育后45日内到现居住地社居委办理生育登记。

    (5)发证、出生由现居住地统计上报。

    2、省外流入人口生殖保健服务证申请

    (1)办证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依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若干规定》,可由现居住地街道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

    ①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落户的;

    ②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2)证明材料

    ①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②《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③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申请。

    (3)办证程序

    ① 在孕期内到现居住地社居委办理妊娠登记。

    ② 社区专干协助填写《生殖保健服务证申报登记表》,经社居委加盖印章后,报街道计生办待审批。

    ③ 街道计生办通过信息通报单或国家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向其户籍地了解有关情况,户籍地应在30日内予以情况反馈。

    ④ 街道计生办审批后,生殖保健服务证由社区专干入户送证上门,向育龄夫妇免费发放,同时做好计划生育宣传。

    ⑤ 育龄夫妇生育后45日内到社居委办理生育登记。

    (4)统计上报

    出生人口统计上报原则上要求“谁发证谁上报”,对纳入本地孕情管理和服务的对象,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上报:

    ① 对男方户籍为现居住地,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落户的,出生信息由现居住地按常住人口统计上报,并及时向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通报发证和出生情况。

    ② 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现居住地的,出生信息由现居住地按流入人口统计上报,并及时向其户籍地乡(镇、街道)通报发证和出生情况。

    3、省外流动人口再生育申请

    (1)省外流动人口再生育申请依照女方户籍地有关规定办理。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依法审批,对符合生育规定的,不得拒绝和拖延。

    (2)出生统计上报:出生信息由现居住地按流入人口统计上报,并及时向其户籍地乡(镇、街道)通报出生情况,户籍地在常住人口报表中统计上报。

    4、省内流入人口生殖保健服务证和再生育申请

    (1)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现居住地的,到夫妻一方户籍地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申请再生育。

    (2)出生信息由办证一方按常住人口统计上报,现居住地按流入人口统计上报并及时向其户籍地通报。

    (七)责任追究

    1、人户分离人员和流动人口在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时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发生,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人户分离人员和流动人口要求户籍地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的,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应如实出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3、对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常住1年以上的,现居住地在流动人口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和再生育申请时,如实向户籍地出具其在现居住地婚育情况证明。

    4、对出具虚假证明单位及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城市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制度

    (一)基本要求

    1、城市计划生育信息实行属地管理。

    2、街道定期指导和核查社区信息资料管理工作,保证信息质量。

    3、街道信息资料实行计算机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建立育龄妇女信息库,及时变更,定期备份。

    4、街道社区信息管理资料和计算机备份资料定期进行整理,归档保存。

    5、计算机信息管理要求按《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系统管理规范》执行。

    (二)信息管理对象

    现居住在社区辖区内的所有常住人口(含有常住趋势的人口,以下同)和流动人口,无论其户籍是否在本地,均应纳入社区管理范围。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社区的机关、企事业工作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无业人员等;有常住趋势的人包括:因婚嫁居住在本区的人员、在本区购置房屋并开始居住或间断居住的人员等。

    (三)信息采集渠道

    1、社区信息:通过集中清理摸底、平时入户走访、开展宣传咨询服务活动、成立社区信息员队伍等方式了解掌握辖区居民的计划生育信息。

    2、街道信息:街道审核、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有关证件中,掌握计划生育信息。

    3、相关部门信息:民政、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通报的结婚、怀孕、出生、出生婴儿入户、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迁移等信息。

    4、辖区单位信息:辖区单位通报本单位职工的结婚、怀孕、出生、节育、流动人口等信息。

    (四)信息交流反馈

    1、街道:

    (1)对街道采集的信息整理分解,下发到现居住地社区。若现居住地不在本街道的,通报到现居住地所在街道。

    (2)对政策外怀孕或政策外生育的人员,现居住地街道及时将信息反馈其工作单位,由单位负责,街道协助,共同作好补救措施或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2、社区:收到街道分解信息后,及时入户核实信息。对信息不相符的,摸清真实信息并反馈街道。

    3、人户分离的育龄夫妇:

    (1)现居住地建立档案、录入WIS库,向户籍地通报信息,户籍地反馈回执并登记备案。

    (2)育龄人员在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等计划生育相关证件时,办理单位应向另一地通报相关信息。

    4、流动人口:流入地、流出地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向对方通报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

    (五)信息统计上报

    1、常住人口(含常住趋势人员)计划生育信息以现居住地为主逐级上报。

    2、流动人口信息由流动人口统计报表上报。

    (六)信息分析应用

    1、借助于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街道了解掌握本街道计划生育基本情况;对辖区社区信息进行汇总、对比分析,发放社区工作信息提示单,指导社区开展各项工作和服务。

    2、构建社区计生管理服务信息网络,为社区管理和服务提供信息支持,建立信息引导和优质服务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1)通过信息引导,明确服务重点,综合利用社区资源,开展“三生服务”。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多种形式,提供优先、优惠政策,帮扶社区计划生育家庭。

    (2)通过信息引导,开展咨询和教育服务,在提高社区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知识水平的基础上,积极推广和普及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

    (3)通过信息引导,深入社区家庭,开展优质服务到户活动,即计生政策宣传到户,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普及到户,随访检查服务到户等。

    第五篇: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4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五章 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工作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逐年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虚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龄人员享有接受婚育、生殖健康等知识教育的权利。第十一条 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上述单位应当每年将计划生育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二条 人口统计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或者篡改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七)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第十九条 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

    第二十条 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凭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证。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办理。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批准生育的签定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生育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 提倡优生。结婚应依法进行婚前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优生、节育咨询门诊,进行优生、节育指导。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发现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二十三条 妇女妊娠期间,所在单位应当调换对其健康有害的工作岗位或场所,以保护孕妇和胎儿。

    第二十四条 育龄夫妻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都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女方应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一)非婚妊娠的;

    (二)已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证又妊娠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生育证妊娠的。

    第二十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避孕药具、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复通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设臵标准、业务范围、服务项目,按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个体医疗机构和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施行节育手术。

    第二十八条 依法开展助产接生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查验孕产妇的生育证;发现无证生育的,应当在接收孕产妇之日将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报告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费治疗,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或政府购买的保险予以保障。治疗终结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并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救济。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事故,经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按处理医疗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县(市、区)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站,乡(镇)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所,村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室,负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生殖保健技术服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药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免费发放管理工作。

    第五章 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

    第三十二条 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十四条 夫妻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多胞胎,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第三十五条 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臵宫内节育器,休息二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天;

    (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

    第三十六条 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

    第三十七条 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二)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臵、移民搬迁安臵、新农村建设安臵、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它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它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应给予表彰,并奖励二千元以上奖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奖励百分之五十,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

    第三十九条 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生育两个子女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开除男女双方的公职;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七年之内,少分一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十四年之内,少分二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

    第四十五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外,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计划生育奖励。

    第四十六条 侮辱、威胁、殴打从事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毁坏其财物,或以其他方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八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溺婴、弃婴、虐待婴儿致残、致死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不再发给生育证。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故意刁难申请人的;

    (五)故意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代替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虚报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七)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对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或者没有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给予下列处理:

    (一)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

    (二)通报批评;

    (三)根据情况,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省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一律按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施行以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已按当时政策法规作出处理决定的,继续有效;尚未处理的,按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12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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