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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申诉书

    栏目:三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紫陌红颜 时间:2024-08-29 22:11:57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交通事故申诉书

    交通事故申诉书

    事实与理由:2024年元月5日20时15分许,吴文康与张国俊等四位行人在306省道150KM+40M处路边由西向东行走,被曾照军醉酒驾驶摩托车从背后将吴文康和张国俊撞伤,造成交通事故。吴文康伤势严重,至今仍处于昏迷状态。经调查、取证,证明宜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宜公交认字[2024]第07001B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

    (一)宜公交认字[2024]第07001B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曾照军驾驶摩托车车速过快,与对向来车会车时未确保行车安全,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这个结论避重就轻,掩盖了事故根本原因。事实真相是曾照军醉酒驾驶:

    (1)曾照军本人亦承认事发前刚喝了酒;

    (2)事发现场有曾照军的醉酒呕吐物;

    (3)事发现场有多位见证人证明曾照军醉酒驾驶,并已向处理该事故的交通警察反映;

    (4)事发路段是宽阔、平坦的水泥路面,事发时对向来车尚在300M之外,正常状态下,曾照军驾驶摩托车车速过快,也决不会撞到路边行人。摩托车首先撞倒吴文康,然后又撞伤张国俊,摩托车倒地后仍向前滑行约20M,以及吴文康伤势的严重程度均说明曾照军醉酒后完全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甚至没有采取刹车等措施。

    (二)宜公交认字[2024]第07001B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吴文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之规定”,这个说法与客观事实不符:

    (1)事发时,吴文康位于张国俊侧后方,两人并非并列行走。另外二位行人在他们前方路外草地上行走;

    (2)多位见证人证明事发时吴文康仍处在距离路边1M范围之内;

    (3)事后曾照军说四位行人是并排行走,但摩托车是先后撞伤的两人,说明曾照军证言不实;

    (4)事故发生后,虽然立即报警,但处理该事故的交通警察到达现场时,肈事摩托车已被曾照军亲友拖走。将肈事摩托车连撞两人摔倒后车身上某点在地面的划痕的起始点认作吴文康距离路边的位置,明显违背事实。

    (三)处理该事故的交通警察到达现场时,见证人向其报告了相关过程,包括曾照军醉酒驾驶的情节。但是,处理该事故的交通警察并没有立即采取措施追扣肈事摩托车,也未对曾照军进行酒精检测。事后也没有对事故过程进行严谨的调查、取证。吴文康的亲属于6日上午当面要求处理该事故的交通警察对曾照军补做酒精浓度检测,但至今未见检测报告。

    (四)宜公交认字[2024]第07001B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里认定:曾照军驾驶摩托车车速过快。。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但是,在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中却并未指明曾照军因此应该承担的责任,有失公正。

    综上所述,宜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宜公交认字[2024]第07001B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和责任错误。

    2024年4月10日

    第二篇:申诉书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铁东街 华顺公司电话:***

    被申请人:XX,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农场第一作业站。被申请人:XX,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农场第一作业站。被申请人:XX,女,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黑河市头道岭林场。身份证号码:***423

    请求事项

    1、要求法院依法对被告、由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名下拥有的财产进行查封。

    2、由被告承担查封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24年8月5日晚6点,申请人驾驶自己车辆,车牌号为:辽B4778B英菲尼迪牌自用轿车。当行至嫩江县立交桥西侧时,被申请人撞下的桥上安装的限高护栏铁管砸坏,致车辆损坏,乘员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申请人修车共花费15.7万元人民币,其它费用1万元。为了保证判决后的执行,特被申请人的名下财产进行依法诉前财产保全,对现有财产进行查封,请与批准。

    此致

    嫩江县人民法院

    原告:

    2024年8月11号

    第三篇:申诉书

    申诉书范文

    尊敬的领导:

    **综管所大部分综管员从2024年4月工作至今,一直以来从事的是社区基层的工作。依照社区管理办法,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出租屋管理工作。按“四不漏”要求,对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及在现居住地居住满一个月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信息采集,填报《育龄人口信息采集卡》,并与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议书》。治安、消防,每月要检查商铺、企业并签订安全责任书。信访,综治维稳,预防社区居民与社区内企业欠薪上访的突发事件,同时做好房屋租赁等工作。社区的工作没有一项不是我们参与落实的。根据市里的文件,明文规定每110-200间套出租屋要配备一名综管员,而现实中,我们综管员每人要负责管理800-1000多间出租屋,经常加班加点工作,一人干5人的工作。然而,在我们把最美好的青春全都献给了工作,为深圳的繁荣昌盛和发展做出了力所能及的贡献时,我们的工资报酬和工作待遇又是怎样的呢? 综管员在扣除社保、每月强制扣除办公费、制服费等费用后实际到手工资仅1900元(有的人甚至更少)。在这物价飞涨的年代,每月到手工资不足2024元,让我们广大综管员如何在深圳生存?何以养家糊口? 为生存**综管所全体综管员诉求如下:

    一、同工同酬,增加工资要实事求是,不玩文字游戏。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而罗湖区委政府于2024年9月1日罗[2024]号出台了关于各部门协管员工资待遇情况,按五个级别发放工资

    1、高中、中专以下工资为2500元(包含社保、公积金等);

    2、大专工资为2800元(包含社保、公积金等);

    3、本科工资为3200元(包含社保、公积金等);

    4、研究生工资为3800元;

    5、博士研究生再议。新的工资待遇标准如果按文凭发放工资对于一线基层协管员来说,就是一个笑话。难道我们10年的工作经验还不如一张文凭?综管员在扣除杂七杂八的费用之后每月工资不足2024元!这样的工资标准不足以让我们广大综管员在深圳生存。所以,我所全体综管员要求提升工资待遇,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话,共同协商出一个合理的工资标准方案。

    二、明细工资账目

    目前我们综管员执行的工资标准极度模糊不明,2024年至今,我所综管员从未见到过自己的工资明细账目以及扣除费用的明细情况。过去十年里单位也从未为我们缴纳任何住房公积金、发放高温补助等费用,连社保的扣发都模糊不清,这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有法不依,立法为何?故我所全体综管员要求,明确工资发放明细表。如:工资来源、工资多少、补助多少、扣除费用多少、因为何种原因扣发、实发多少等,形成明细表格。并对过去十年期间从未发放的公积金、高温补助等费用给予合理补偿。

    三、切实提高一线综管员工作素质,积极组织业务、技能等培训 **综管所大部分综管员入职时间早,文化水平95%是高中文化。长期以来以最低的待遇扎根基层,默默耕耘,任务繁重却连服务年金都没有,只重文凭,取消工龄明显不公平,这是对我们广大综管员兢兢业业为建设深圳贡献10年的无视。强烈要求补发服务年金并按劳动法要求依法为员工组织培训学习,增强业务水平,提高技能职称、提升业务资历、认证。以上三点就我们深圳市罗湖区**街道办事处综合事务协管员的合理诉求。希望上级领导予以重视,尽快给予答复,我们不胜感激!

    申诉人:**综管所全体综管员

    2024年12月15日

    第四篇:申诉书专题

    申诉书

    申诉人

    申诉人__________对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___ _ 字第______号刑事/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

    (1)本申诉书副本___份;

    (2)原审______书复印件一份;

    (3)(证据目录逐一列明)。

    申诉人

    年 月 日

    第五篇:申诉书

    申诉

    申诉人:胡翠碧,女,现年龄46岁,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高兴村一组,身份证号:***45,电话:*** ***,系烈属什么待遇都没有

    申诉要求:

    一. 要求出示吴远胜病历和死亡许可书。

    二. 解决居民条件。

    三. 发给独生子女费

    事实及理由:

    一申诉人之夫吴远胜于1983年入伍。在黑龙江省81123军队服军役,三年义务兵期限界满后,该部队领导鉴于吴远胜的表现,转为自愿兵:1991年9月部队给申诉人来电报、要申诉人火速赶往部队,称说吴远胜突发疾病,申诉人到部队后,吴远胜已死。部队领导只说因病死亡,从那时起至今20年止,部队一直不给申诉人出示吴远胜的“病历资料”和医院的“死亡证明书”这背后隐藏着什么?申诉难于理解啊???

    吴远胜不但死因不明,而且亦为按国务院(8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8月1日期施行)第8条

    (二)歀规定:“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他家属一次性抚恤金。”部队只给申诉人1000元。符合规定么???

    二.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8号)第36条

    (一)歀规定:”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 家属住房困难,家属在工作单位的,由所在位按本单位双职工作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理部门统筹解决.”

    申诉人家里却有60平方米老式穿逗结构,的住房一间,由于吴远胜死后,申诉人要抚养孩子吴明亮,还要侍奉吴远胜的母亲汪世容(现年74岁,烈属),经济十分困难,无钱住房维修,已成危机,时时刻刻提心吊胆当地政府口头说:“地方财政没钱,你找部队······“申诉人要求给一个能遮风避雨之地即可!!

    三,吴远胜死时,他儿子吴明亮才只有一岁多,现长成人。继承了父志参了军,但以前的独生子女费,地方政府说:“该部队发给”,申诉人现在仍未在婚,不给军人们脸上抹黑,根据《宪法》第41条

    (二)歀规定、特向部队领导申诉,请速裁处。此敬

    申诉人:烈属胡翠碧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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