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肇事犯罪是否构成共同过失犯罪的调查报告(修改)★
第一篇:关于交通肇事犯罪是否构成共同过失犯罪的调查报告(修改)
关于交通肇事罪是否构成共同过失犯罪的调查报告
根据中央电大对法学学生毕业实践的要求,我于2024年3月—4月在吉木萨尔县北庭镇派出所进行社会实践,就交通肇事罪是否属于共同过失犯罪问题做出调查,通过调查发现,交通肇事罪这种过失犯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已成为我们当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令人深思。本文将重点分析其中几个较为普遍发生的法律问题,希望对解决交通肇事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题有所借鉴和启迪。
调查对象:北庭镇犯肇事罪人员
调查目的:通过社会调查,对本地交通肇事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构成共同过失犯罪的条件。
调查方法:本调查报告收集资料、面谈,实际走访,口头问卷等方法进行调查;
调查地点:吉木萨尔县北庭镇
调查时间:2024年3月——4月
一、基本情况
案例1:2024年9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梁建德无证驾驶自
家无车牌号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沿吉木萨尔县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环路与北庭路十字侧路口处,左转弯时未按规定让行与由东向西超速驶来的王文奎(未带安全头盔、持B2驾驶证)驾驶的新M-51743号二轮摩托车(车前乘坐王文奎1岁5个月女儿,该车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相撞,造成王文奎受伤抢救无效于2024年10月24日死亡的一起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文奎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外伤出血伴肺部感染造成呼
吸衰竭死亡。吉木萨尔县公安局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梁建德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文奎负次要责任,两人属于过失的共同犯罪。
案例2:2024年12月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学兵驾驶新BA004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拖带新BA021挂车,载乘相小红由北向南行使至S228线321KM+100M处时,因睡眠不足与前方同方向预起步行驶的秦常江驾驶车辆尾随相撞。秦常江所驾驶车辆被撞后,又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艾沙江·阿不力米提所驾驶的车辆尾随相撞。造成相小红死亡,秦常江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被告人张学兵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客观要件,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学兵是被害人相小红雇佣的驾驶员,相小红在车上负有监督管理的义务,故被告人行为属于过失,秦常与艾沙江·阿不力米提都属于共同过失犯罪。
二、发生交通肇事犯罪的原因
1、“两个增加”是导致交通肇事案直线上升的客观原因。一是村级公路硬化里程的增加。我国“村村通和公路硬化建设工程”让我县绝大多数村级公路都硬化了,我县山多路弯,路面不宽,硬化路给农民出行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导致交通肇事案的高发。二是车辆的增加。近几年来,国家“汽车下乡”和“摩托下乡”工程使农民欣喜不已,农村车辆急增。
2、“两个薄弱”是交通肇事案件上升的直接原因。一是交通安全意识薄弱,驾驶员、行人和乘客都没有把交通安全当成一件大事。提速了的车辆却而没有能够拉动安全意识的速度,另外客货混装现象依然严重。尽管政府主管部门加大了对农村运输市场的监管力度,然而在乡镇客货混装现象依然比较严重,三轮车、小货车、非法运营面包车依然是乡镇客运的重要工具,超载、抢客和超速是交通肇事案发生的重要因素。二是驾驶员技术薄弱。近几年来,很多驾校都出现了学员“爆棚”现象,因此而产生的师资力量不足、教学车辆不足、场地紧张、学员“吃不饱”的问题突现,一些学员虽然取得了驾照,但是驾驶技术仍然很有必要进一步提高。绝大多数摩托车与农用车驾驶员没有经过正式的培训,这两类车驾驶员成了交通事故中的头号杀手。
3、“三类问题车”充斥农村导致交通肇事案高发。首先是无牌车、套牌车、黑车。这类车辆近年有所增加,它们肇事逃逸后破案率极低,警方和政府对它们的存在都没有底数,甚至否认它们的存在。其次是二手车辆。由于机动车辆报废政策与沿海地区一些城市的“禁摩”,大量的二手车辆(含报废车辆)流入欠发达地区,以上两类车辆大量流入我县。第三是车况欠佳的农用车辆。大部分农用车车况存在问题,由于经济的原因,却得不到应有的检修和年检。为了挣更多的钱,它们常年超负荷运转。对以上三类车辆,交通主管部门统计不到它们的准确数据,难以监管。
4、交通基础性设施未能很好地覆盖乡村公路,农村道路基础建设投入不足。农村的道路是硬化了,但这并等于基础设施建设就完全到位了。因为道路较为曲折,弯多、坡陡、路窄,更需要道路护栏、交通警示标志等。而在这一块,投入和建设都相对落后,绝大多数村级公路没有设立交通警示标志、道路护栏、减速带等。
5、交通警察“两个有限”使交通运输安全不能得到充分保障。一是交通警察人力有限。二是由于技术力量有限,硬件软件相对落后,交警对农村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打击力度明显不够,破案率太低,对犯罪不能形成足够的高压态势。而要解决这两个问题都需要一定的投入,县一级财政在这方面投入明显不足。
三、几点建议
1、要加大对农村交通交通事故中受害方的救济力度。我们国家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进行垫付。然而这个制度在农村落实得并不理想,甚至是一纸空文,大部分农民并没有从中得到实惠。鉴于农村的经济生态,防止车祸成为压在农民身上的大山,我们认为还应该加大救济力度、扩展救济范围,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中的受害方和侵权人无赔偿能力案件中的受害方,政府应予不同程度的救济。
2、要加大打击力度。首先公安机关要加大查处力度。要加大对“毒驾”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将“毒驾”与“酒驾”一样入刑并行打击。要加大对“三类问题车辆”执法查处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交通肇事逃逸案的破案力度,织牢法网,才能有效预防违法犯罪;其次交通肇事案刑事和解和适用轻刑应该慎重。要正确理解国家的刑事和解等政策;第三在立法上要加重对交通肇事等罪的处罚力度,增加犯罪成本。
3、要加大三个方面的建设投入。一是要加大农村道路基础设施的投入。农村道路建设不只是硬化公路路面,其交通安全警示标志、道路安全防护网(墙)、道路维护等建设应该同步跟上。二是加大交通警察队伍建设。要根据当地交通实际情况增加交警人员,提高交警队伍素质,提升执法水平。三是加大交通警察警用设备建设投入和交通安全监控网络建设等的投入。要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监控网络让犯罪者无处可逃。
4、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切实落实“两个提高”。要力求从源头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进而减少交通肇事犯罪。一是要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驾驶人员和广大民众的安全意识与遵守交通法规意识。要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巡回就地开庭、深入学校和单位开设交通
安全法制课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交通法规、政策,宣讲案例,使交通知识、安全意识深入人心,使公众人人重视安全,个个自觉守法,从根本上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要建立司机继续教育制度,定期对司机的驾驶理论知识、驾驶技术进行检查测试,对曾有严重违章行为的驾驶人进行补课等。二是要把好驾校学员出口关,提高驾驶人员素质。主管机关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把驾驶证和行驶证的发放关,做到先培训再考试后发证,确保经过严格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才有资格上路,从源头上降低因不合格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三是要加强对无证驾驶、驾驶无照机动车的清理和打击,一经查出予以严惩。
报告人:马静
2024秋法学本科
2024年4月1日
第二篇:关于交通肇事犯罪是否构成共同过失犯罪的调查报告(修改)
关于交通肇事罪是否构成共同过失犯罪的调查报告
近年来,交通事故不断,我国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连续十余年居世界第一按发生事故原因分析,驾驶员违章占70%—80%,机动车机械故障原因小于5%,道路及相关设施占1%,行人违章占15%。显见的事实是,中国道路最危险应主要归咎为驾驶员的违章操作。根据中央电大对法学学生毕业实践的要求,就交通肇事罪是否属于共同过失犯罪问题做出调查,通过调查发现,交通肇事罪这种过失犯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已成为我们当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令人深思。本文将重点分析其中几个较为普遍发生的法律问题,希望对解决交通肇事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题有所借鉴和启迪。
调查对象:交警队事故科人员
调查目的:通过社会调查,对本地交通肇事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构成共同过失犯罪的条件。
调查方法:本调查报告收集资料、面谈,实际走访,口头问卷等方法进行调查;
调查地点:顺平县交警队 调查时间:2024年3月
一、基本情况
案例1:2024年9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梁建德无证驾驶自家无车牌号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沿顺平县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环路与北庭路十字侧路口处,左转弯时未按规定让行与由东向西超速驶来的王文奎(未带安全头盔、持B2驾驶证)驾驶的新M-51743号二轮摩托车(车前乘坐王文奎1岁5个月女儿,该车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相撞,造成王文奎受伤抢救无效于2024年10月24日死亡的一起交通事故。经法医
鉴定:被害人王文奎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外伤出血伴肺部感染造成呼吸衰竭死亡。顺平县公安局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梁建德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文奎负次要责任,两人属于过失的共同犯罪。
案例2:2024年12月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学兵驾驶新BA004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拖带新BA021挂车,载乘相小红由北向南行使至S228线321KM+100M处时,因睡眠不足与前方同方向预起步行驶的秦常江驾驶车辆尾随相撞。秦常江所驾驶车辆被撞后,又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张占江所驾驶的车辆尾随相撞。造成相小红死亡,秦常江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被告人张学兵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客观要件,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学兵是被害人相小红雇佣的驾驶员,相小红在车上负有监督管理的义务,故被告人行为属于过失,秦常与张占江都属于共同过失犯罪。
二、发生交通肇事犯罪的原因
1、“两个增加”是导致交通肇事案直线上升的客观原因。一是村级公路硬化里程的增加。我国“村村通和公路硬化建设工程”让我县绝大多数村级公路都硬化了,我县山多路弯,路面不宽,硬化路给农民出行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导致交通肇事案的高发。二是车辆的增加。近几年来,国家“汽车下乡”和“摩托下乡”工程使农民欣喜不已,农村车辆急增。
2、“两个薄弱”是交通肇事案件上升的直接原因。一是交通安全意识薄弱,驾驶员、行人和乘客都没有把交通安全当成一件大事。提速了的车辆却而没有能够拉动安全意识的速度,另外客货混装现象依然严重。尽管政府主管部门加大了对农村运输市场的监管力度,然而在乡镇客货混装现象依然比较严重,三轮车、小货车、非法运营面包车依然是乡镇客运的
重要工具,超载、抢客和超速是交通肇事案发生的重要因素。二是驾驶员技术薄弱。近几年来,很多驾校都出现了学员“爆棚”现象,因此而产生的师资力量不足、教学车辆不足、场地紧张、学员“吃不饱”的问题突现,一些学员虽然取得了驾照,但是驾驶技术仍然很有必要进一步提高。绝大多数摩托车与农用车驾驶员没有经过正式的培训,这两类车驾驶员成了交通事故中的头号杀手。
3、“三类问题车”充斥农村导致交通肇事案高发。首先是无牌车、套牌车、黑车。这类车辆近年有所增加,它们肇事逃逸后破案率极低,警方和政府对它们的存在都没有底数,甚至否认它们的存在。其次是二手车辆。由于机动车辆报废政策与沿海地区一些城市的“禁摩”,大量的二手车辆(含报废车辆)流入欠发达地区,以上两类车辆大量流入我县。第三是车况欠佳的农用车辆。大部分农用车车况存在问题,由于经济的原因,却得不到应有的检修和年检。为了挣更多的钱,它们常年超负荷运转。对以上三类车辆,交通主管部门统计不到它们的准确数据,难以监管。
4、交通基础性设施未能很好地覆盖乡村公路,农村道路基础建设投入不足。农村的道路是硬化了,但这并等于基础设施建设就完全到位了。因为道路较为曲折,弯多、坡陡、路窄,更需要道路护栏、交通警示标志等。而在这一块,投入和建设都相对落后,绝大多数村级公路没有设立交通警示标志、道路护栏、减速带等。
5、交通警察“两个有限”使交通运输安全不能得到充分保障。一是交通警察人力有限。二是由于技术力量有限,硬件软件相对落后,交警对农村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打击力度明显不够,破案率太低,对犯罪不能形成足够的高压态势。而要解决这两个问题都需要一定的投入,县一级财政在这方面投入明显不足。
三、几点建议
1、要加大对农村交通交通事故中受害方的救济力度。我们国家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进行垫付。然而这个制度在农村落实得并不理想,甚至是一纸空文,大部分农民并没有从中得到实惠。鉴于农村的经济生态,防止车祸成为压在农民身上的大山,我们认为还应该加大救济力度、扩展救济范围,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中的受害方和侵权人无赔偿能力案件中的受害方,政府应予不同程度的救济。
2、要加大打击力度。首先公安机关要加大查处力度。要加大对“毒驾”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将“毒驾”与“酒驾”一样入刑并行打击。要加大对“三类问题车辆”执法查处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交通肇事逃逸案的破案力度,织牢法网,才能有效预防违法犯罪;其次交通肇事案刑事和解和适用轻刑应该慎重。要正确理解国家的刑事和解等政策;第三在立法上要加重对交通肇事等罪的处罚力度,增加犯罪成本。
3、要加大三个方面的建设投入。一是要加大农村道路基础设施的投入。农村道路建设不只是硬化公路路面,其交通安全警示标志、道路安全防护网(墙)、道路维护等建设应该同步跟上。二是加大交通警察队伍建设。要根据当地交通实际情况增加交警人员,提高交警队伍素质,提升执法水平。三是加大交通警察警用设备建设投入和交通安全监控网络建设等的投入。要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监控网络让犯罪者无处可逃。
4、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切实落实“两个提高”。要力求从源头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进而减少交通肇事犯罪。一是要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驾驶人员和广大民众的安全意识与遵守交通法规意识。要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巡回就地开庭、深入学校和单位开设交通
安全法制课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交通法规、政策,宣讲案例,使交通知识、安全意识深入人心,使公众人人重视安全,个个自觉守法,从根本上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要建立司机继续教育制度,定期对司机的驾驶理论知识、驾驶技术进行检查测试,对曾有严重违章行为的驾驶人进行补课等。二是要把好驾校学员出口关,提高驾驶人员素质。主管机关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把驾驶证和行驶证的发放关,做到先培训再考试后发证,确保经过严格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才有资格上路,从源头上降低因不合格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三是要加强对无证驾驶、驾驶无照机动车的清理和打击,一经查出予以严惩。
报告人:王娟 2024春法学本科 2024年3月25日
第三篇:法律知识犯罪本案财务主管是否构成
本案财务主管是否构成犯罪
一、案情介绍
李建国,男,山东省某国有事业单位财物室主任,负责财务室的全面工作,对财务室的行政工作、财务业务以及会计人员负责管理,并对财务室所设的八个帐户以及稽核人员负责管理、检查、监督,还负责组织每两个月对各单位的会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2024年6月份左右,该单位开始机构改革,财务室的工作人员大部分被调到下属事业单位,李建国多次向领导反映财务人员不足,不好互相监督,财物稽核岗位没有专人负责,会影响财物稽核,单位领导对此一直没有明确的答复。在日常工作中,李建国作为财务室的主任及财务主管人员,也定期对财务室及下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检查,但不全面,只是比较注重对事业户等大帐户的检查(本案中造成损失的公款,全部来源于事业户)。对会计凭证也能经常检查,而且每月检查一次往来款的清理情况、现金借款情况,对支票使用情况和汇款情况也定期检查。财务室的支票和印鉴是由出纳一人管理。在2024年7月3日至2024年 12月29日,会计林勇和出纳张强分两次挪用公款200万,共计归还174万,还有26万没有还上,为了通过年底的财物审计,张强从其他帐户上转入26万元,把帐做平,并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帮助下伪造了假对帐单,掩盖出借资金和短缺26万元的事实,使年终审计时没有发现该问题,在2024年1月28日,林勇和张强再次挪用事业户公款400万元,4月初,张强让银行工作人员刘静出具一份假对帐单来应付李建国的财务检查,4月中旬,李建国收到银行送来的真对帐单,发现有400万元公款挪出帐外,就找张强和林勇落实,张林二人共同欺骗李建国说是帮助朋友拉存款,400万存在其他银行,随后两人用单位其他帐户的公款及个人所得的好处费将事业户的400万元转回,慌称400万元亏空补齐,并将有关帐目交给李建国检查,李建国认为公款已经转 1
回单位,便未再过问此事,也没有向有关领导汇报。以上挪出及归还公款在单位均没有记帐,只能从银行对帐单上看出款项的进出情况,挪用时李建国均不知道,2024年4月4日由我院在侦查过程中发现。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建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主要理由是:(1)从本案来看,李建国构成玩忽职守罪应该具备两个条件,即林勇和张强在挪用公款前他知道而不管,或者挪用公款后知道而放任不管。就本案来看,这两个条件李建国的行为都不具备。(2)就职责的履行问题来看,不论是公款被挪用之前还是挪用之后,李建国的职责都不明确,在单位机构改革之后李建国曾经向有关领导反映过稽核岗位没有专职人员负责,但领导没有答复。李建国既是财务主管又是财务主任,职责不明确,工作中不可能方方面面都做到。李建国已经正确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只能说是他的工作失误,而不能按犯罪论处。(3)本案是典型的会计、出纳共同作案,作案后又实施了一定的犯罪掩盖,李建国在财物工作的检查中是很难发现的,所以说他的行为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建国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其主要理由是:李建国既是财物室主任,又是财务室主管,负有检查、监督的职责,正是由于他检查不到位,才导致了林勇和张强挪用公款行为的发生。(1)开出的支票没有领导的签字,李建国作为财务室的主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具有严重的失职行为。(2)李建国作为财务主管对帐户进行检查时,只是对事业户等大的帐户进行检查,忽略了对小帐户的检查,如果他对小帐户也能进行检查,应该会及时的发现挪用和调帐的问题。而且,李建国在发现公款被挪用后没有及时向领导汇报。(3)李建国作为财务主管和财务室主任,负有特定的义务,岗位人员不足不能成为其没有正确履行职责的理由,李建国的失职行为是造成会计和出纳共同犯罪的直接原因。所以李建国的行为构成了玩忽职守罪,应当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三、本人观点
本人同意第一种意见,认为李建国的行为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看李建国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主要看他的失职行为与林勇、张强挪用公款所产生的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具备可以追责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面就来分析一下李建国的失职行为:第一种失职行为,发现公款被借用,没有汇报以及没有发现调帐,填补亏空的情况。上述失职行为是发生在林勇和张强挪用公款的犯罪既遂之后,此时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失职行为本身对危害结果的产生不起作用,如果没有李建国的失职行为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损失,但能够减少多少不能确定。即使向领导汇报,积极履行职责,发现亏空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追款,也没有证据证实能否减少损失,以及减少损失的具体数额。所以该失职行为不属于玩忽职守罪中可以追责的危害行为。第二种失职行为,印鉴和支票由出纳一人保管。本案中危害结果的产生,是由会计林勇和出纳张强共同挪用公款的行为造成的,即使印鉴和支票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李建国的失职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不产生任何作用,所以不能因此追究他的刑事责任。第三种失职行为,即财物稽核岗位应设专人而不设,造成会计、出纳的工作长期没有专人检查、稽核。在本案中,财物稽核岗位的空缺是造成林勇和张强挪用公款的最主要原因。李建国多次向领导反映财务人员不足,不好互相监督,财物稽核岗位没有专人负责,单位领导对财务室存在的问题是知道的,但一直没有给李建国具体答复。就此引发的危害结果,单位领导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李建国为财务室主任,应当设立财务稽核人员,但是在财务室人员不足的情况下这种设立能否起到稽核岗位所应起的作用还是一个未知数。所以我认为对此李建国只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领导责任,属于工作上的失误,而不应追究其法律上的责任。
第四种失职行为,没有认真检查会计和出纳的工作。在本案中被告人李建国作为财务室的领导,负有检查、监督会计、出纳会计工作的职责,在执行检查过程中不全面不具体。李建国辩解说:出于对同志的信任,之前也没有发现可疑的行为,所以没有逐笔核对会计、出纳人员所经手的帐目,而且财务室的人员比较少,不具备全面、细致检查的条件,对会计的管理情况,主要是检查会计和
出纳之间的监督工作,对会计、出纳的帐目检查,主要是检查凭证、帐簿、现金等情况,是一般性检查,是抽出一部分检查,不是全面检查,还主要是会计自查,款项的转进、转出林勇和张强都不记帐,又伪造帐单,发现挪用、调帐比较困难。被告人的辩解符合情理,符合财务室的现状,只是一种轻微的失职行为,属于工作失误,不能说构成犯罪。
综合以上分析,被告人李建国的失职行为,情节轻微,不属于严重不负责的失职行为,不符合玩忽职守罪中失职行为的客观要求,只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领导责任,而不应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卢金增 孙运双
第四篇:医务人员收受“回扣”是否构成贿赂犯罪?
医务人员收受“回扣”是否构成贿赂犯罪?
对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行为,理论界存在违背职业道德与受贿之争。如何界定“回扣”的性质?对于这一行为,能否一律认定为受贿行为?医院管理者、医务人员、护士等不同身份的人收受“回扣”的行为性质是否一致?我们看一下我国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怎样才算收受“回扣”行为?
怎样才算收受“回扣”行为,它是怎样定性的?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寿祥认为,“回扣”是指供应商按一定比例将货款返还给买方的资金。实践中,“回扣”分为账外暗中“回扣”和账内明示“回扣”两种方式,前者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后者是法律所允许的。国有医院管理者在工作中履行着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收受“回扣”应当认定为受贿罪,而医务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由他们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决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医疗机构、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医疗、教育物品的采购活动认定为公务行为,该类人员接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而将医疗机构中医务人员、教育机构中教师的医疗、教育采购等活动不认定为公务行为,该类人员接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有人据此认为,国有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的医务人员和教师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对此,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徐承业表示,这种理解有失偏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等单位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活动是一系列活动的有机组成,国家工作人员根据管理需要必须进行各种职能分工。比如,国有医疗单位是在卫生法律法规规定下开展医疗卫生活动。为有效履行职能,医疗单位必须将其所属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人员分工,有的人员从事医药、器材等管理,有的人员从事医疗诊断,有的人员从事医政、后勤管理等。各类人员各司其职,从而完成法律赋予国有医疗卫生单位的公共卫生事业职责。从这个角度来看,医生的医疗行为是依法履职行为,应当属于公务行为。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蔡道通认为,国有医院的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受医药经营单位的“回扣”行为应构成受贿罪,不能仅以违背职业道德来评价。《意见》第4条第3款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基于这一规定,有观点认为,医务人员开处方的行为并非公务行为,不论是国有医院还是私立医院,其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便利收受贿赂的行为,只能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不能成立受贿罪。
蔡道通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结合《意见》第4条第1款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
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应当说,该条第1款与第3款之间并非对立关系,国有医院的医生,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收取“回扣”的行为,既符合该条第3款的规定,也符合该条第一款的要求,理应择一重处,成立受贿罪。因此,《意见》第4条第3款的主体范围,应解释为非国有医院以及国有医院中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医务人员。
怎样算“不正当利益”?
实践中,能否将医疗器械销售人员在销售医药耗材中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界定为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狄小华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刑法第389条规定的行贿罪构成必须具备的目的要件,包括两种情形:行贿者通过行贿让国家工作人员为自己谋取的利益本身是法律禁止的,或不该谋取的违法利益。行贿者以行贿方式最终谋取的利益本身没有什么不正当,但其以行贿方式让其取得了一定的竞争优势,也应当理解为不正当利益。实践中,医疗器械销售人员以给“回扣”的方式使自己销售的医药产品获得了竞争优势,应当理解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而对于为谋取正当利益而进行的行贿行为该如何进行刑法上的评价,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徐承业认为,首先要明确的是,一般被索取贿赂的不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但是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廉洁性要求,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从而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可以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其次,从表面上看谋取的正当利益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同时希望国家工作人员在以后履职过程中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给予其利益的行为,也应当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环球医学编辑:吴星)
第五篇:刑事案件过失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
二、交通肇事过失犯罪原因及分析
近几年,过失犯罪案件数量的上升,主要是交通肇事案件的增多。针对这一现状,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情况严重。
近两年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户购买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的数量急剧增加。但是,一些农民为了省钱不参加培训,不办驾驶执照,车辆不挂牌子,由于技术不过关,使这些二轮、三轮摩托车成为危机生命安全的马路杀手。
2、因酒后驾驶,导致事故发生。
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机率上升。近来,由于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且国家大力度整治酒后驾驶,但部分人往往抱有侥幸心理,置交通法规于脑后,酒后神经麻痹,反应迟钝,很难控制车辆,从而导致惨剧的发生。
3、因超速驾驶引起。
俗话说“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在行车过程中要谨慎行车,特别是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地段常常有提醒车辆慢行的警示路牌。而一部分驾驶员由于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抢时间超速驾驶。尤其是大型货车,行驶速度极快,造成对行人和其他车辆的威胁。
4、驾驶员经验不足,导致危险增多。
近年来由于车辆不断增加,驾驶员已不再是一种单纯的职业,因而驾驶者的技术、经验难以达到职业化的要求。如有些私家车主甚至没有经过培训便“自学成才”拿到驾照,有些出租车司机往往通过速成培训而成,由于他们缺乏必要的驾驶经验,一旦在驾驶中遇到紧急情况,往往会手忙脚乱,不能采取适当应急措施,造成事故的发生。
5、只重经济利益,违章超载驾驶,非法搭载现象突出。
为追求经济利益,许多驾驶员在装载货物时或搭载乘客时不按要求装载,常常是超负荷、超规格进行装载,把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抛于脑后,特别是农用车非法搭载乘客的现象尤为突出。
6、因被害人的责任导致。
2024年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件,有12起案件是由于被害人无视交通规则乱穿马路等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
三、建议及对策
(一)公正高效履行审判职责
1、快速进入刑事程序,严把审限关。
由于刑事案件具有其特殊性,严重性,构成过失犯罪即已经出现了损害结果。一方面,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和金钱损失,急需被害人赔偿进行医治和生活;另一方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刑事被告人
3大部分已经被限制人身自由,为了保障刑事被告人的正当权益,缩短审理羁押时间,我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后及时审查案件情况。
2、合理配置办案资源,提高办案效率。
受理案件后,在三天内审查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决定是否使用快速审理模式审理。通过案件繁简分流,使得办案资源的投入和配置趋于合理化,可以在用较少的司法资源办理大量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同时,将更多的资源去办理疑难、复杂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节约诉讼时间,从而达到刑事诉讼资源的最大效益化。
3、把握时机,注重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
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要牢固树立调解意识,把民事调解贯穿于刑事审判始终。根据受害人和被告人具有对立情绪大的特点,引导被告人真心悔过,积极赔偿;稳定受害人的情绪,使其理智表达诉求。调解不能急于求成,把握时机,适当的“冷却降温”,分析道理,耐心倾听,允许当事人诉说委屈,释放怨气。调解时,有时双方分开调解,有时一起协商,调解形式也是多种多样,通过电话,联系村委,亲友劝说等。在制作调解书时,要做到赔偿责任划分合理,认定有据,赔偿标准有规定明确。
4、根据案件情况,严格区分适用缓刑。
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对于有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所犯罪行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较好,经审判委员会决定可以适用缓刑。当然,虽然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但是并不能因此适用缓刑过度。我院准确把握严宽相济原则,综合考量案件情节,慎用缓刑。
5、关注执行,确保赔偿到位。
过失犯罪较多的是人身受到损害,受害人往往急需被告人的赔偿进行医疗和生活。因此,被告人是否切实进行赔偿,是刑事判决特别关注的考量因素之一。在刑事案件审理结束,进行宣判的同时,完成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定期回访。
(二)做好法律宣传工作
联合其他各部门,定期进行法律宣传,形成社会合力。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电台,电视台等宣传阵地,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加强普法教育,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使预防走在前,把过失犯罪减少在源头,把可能产生的纠纷、民怨消灭在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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