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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校外聘兼职教师管理规定

    栏目:三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青灯古佛 时间:2024-09-06 13:04:48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成校外聘兼职教师管理规定

    宜兴市XXX成校外聘兼职教师管理规定

    鉴于我校的办学性质和特点,在教育教学工作过程中有必要聘用和储备一定数量的兼职教师,兼职教师是我校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兼职教师的聘用和管理,确保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外聘兼职教师的原则

    1、由于任课教师紧缺,在短时间内未能招聘到合适专职任课教师,经责任教师与教务处商议报校长室批准,可外聘兼职教师。

    2、由于培训项目中某些课程为现职教师中无人能胜任或课时量不大的阶段性专业课程,经批准后可外聘兼职教师。

    二、外聘兼职教师任职基本要求

    1、热爱职业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师德,工作责任心强;

    2、相同或相近专业毕业,具有3年以上相应层面课程的教学或实践经验;

    3、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口齿清晰、形象好,教学语言标准;

    4、能认真履行工作协议,按照学校要求开展工作并接受检查考核。

    三、招聘、考核、录用

    1、外聘兼职教师的招聘(物色、联系)主要由教务处负责,其他教职工也可推荐熟识的人员前来面试。物色或推荐外聘兼职教师,要求对该教师的各方面情况较清楚,必须符合我校相应岗位任职要求。

    2、外聘兼职教师的面试、考核主要由教务处会同校长室进行,考核必须由教务处写出考核评定意见。

    3、录用面试考核合格,学校与应聘者达成初步录用意向的,应聘者须到教务处办理兼职教师登记手续。

    四、外聘兼职教师的管理

    1、外聘兼职教师在聘用期间必须遵守学校有关工作规范及制度,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督导。

    2、外聘兼职教师在学校工作期间的业务考核由教务处实施考核。

    3、外聘兼职教师在学院工作期间的日常管理由教务处负责,具体要求由校办公室制定。

    4、外聘兼职教师经试用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作降薪或解聘处理,具体处理意见由校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教务处与人事部门商议确定。

    5、如外聘兼职教师在工作中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将受到与专职教师同样的处罚。

    五、待遇

    1、按照学校《关于环科园成校外聘兼职教师支酬标准的意见》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2、其它待遇

    不在本市的外聘兼职教师在聘期间区间交通费、食宿费按学校规定标准给予报销。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宜兴市XXX成人文化技术学校 二O一O年九月一日

    第二篇:校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外聘教师聘任与管理办法

    外聘教师队伍是我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广纳贤才,发现和培养人才的重要平台。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外聘教师的聘任与管理,更好地发挥外聘教师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聘教师范围

    外聘教师是指我校教学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的承担一定教学任务,且不列入学校编制、不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教学人员,包括各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能工巧匠和管理人员,主要承担专业课程的教学以及对学生进行实习实训指导。

    二、外聘教师聘用原则

    系部教学工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考虑外聘教师兼课:

    1、新开课程,校内教师暂不能胜任的;

    2、校内教师教学工作量已饱和,教学任务难以落实的;

    3、教师由于特殊原因停课而校内又无法安排顶替的;

    4、根据专业建设需要,在一段时间内必须聘请专业建设带头人的;

    5、因特殊需要,必须请外聘教师授课的。

    三、外聘教师聘用条件

    1.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协作意识,能服从学校的教学管理,遵守学校教师的管理规定。

    2.具有所承担本课程教学任务的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业务基础扎实、教学效果好。

    3.担任理论课教学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当于中级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应聘专业与所学或所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4.担任实训(实践)教学的教师应聘专业应与所学或所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试教通过:

    (1)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且持有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证书;

    (2)具有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技能等级证书;(3)具有3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实践经验丰富;(4)具有三年以上任教经历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者可免试。

    5、一般应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四、外聘教师聘用程序

    1.各系(部)每学期期末根据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及新学期教学任务、教师

    专业技术结构及教学工作量情况,统筹制定下一学期本系(部)外聘教师计划。

    2.各系(部)填写《外聘教师聘任计划审批表》(附件一)一式两份,经教务科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批。审批后的《外聘教师聘任计划审批表》教务科留一份备案,一份返回系(部)存档。

    3.各系(部)负责对外聘教师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将拟聘用校外教师的《外聘教师登记表》(附件二)、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一并存档备案;《外聘教师登记表》电子版交校教务科。

    4.如需要临时增加或更换外聘教师的,必须补填《外聘教师聘任计划审批表》,系(部)主任同意后报教务科审批、备案。(同第2点)

    5.审批同意后的外聘教师由各系(部)负责颁发聘书(附件三)。

    6.教务科要建立与完善外聘教师人才库。

    五、外聘教师职责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

    2.行为规范,语言文明,为学生的成长发挥良好的示范作用。

    3.按《教学过程控制程序》及系(部)要求完成相应的管理与教学任务。

    六、外聘教师管理

    1.外聘教师的聘任、管理与考核工作由各聘任系(部)负责。外聘教师与学校不建立劳动关系。

    2.各聘任系(部)负责向外聘教师下达具体工作任务及相关要求,并做好外聘教师的试讲、教学业务和师德师风等岗前培训,帮助其提高课堂教学水平、教书育人的意识和能力。

    3.根据师资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各系(部)要充分发挥外聘教师的作用。外聘教师一经聘用,即可编入相应教研组,纳入教研组教师日常管理与考核,并参加教研组部分教研活动。教研组长作为外聘教师的联系人,负责与其保持联络、协调,并做好随堂听课、教学资料整理归档及教学服务等工作。

    4.每位外聘教师每学期授课不超过两门,理论课周课时不超过12节,实训(实践)课周课时不超过16节,以保证教师有足够的备课与教研活动时间。

    5.学期结束时,各系(部)按学校规定对外聘教师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教务科。考核不合格的外聘教师不再续聘。

    6.对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 的,所在系(部)应及时查实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若发生教学事故,则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直至予以解聘。

    第三篇:外聘兼职教师协议书20131109

    外聘兼职教师聘任协议

    甲方: 飞腾教育

    乙方:

    经双方协定,甲方聘请乙方参与教学工作,合作期限:从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月____日止。具体上课时间以双方商定后的课表为准。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合法权益,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为乙方的教学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在开课以前向乙方提供课目、学生名单。

    2.甲方不负责管理乙方人事档案,无须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及支付其他福利。

    3.聘用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检查、监督教学效果,及时向乙方反馈甲方和学生的意见,根据学生反馈、学生测验成绩及平时教学情况检查,决定续聘与解聘。如遇因乙方缺乏教学经验,学生反映较大,经提醒后仍无较大改进,影响学校教学质量的,甲方有权立即中止对乙方的聘约,另行聘请合适的教师顶替。

    二、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应根据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制定相应的教学进度计划表,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进度表中的进度安排进行授课,完成本门课程的所有教学内容。乙方应认真备课,按甲方的培养要求及学生的实际情况,根据相关教学文件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学。

    2.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一起对外宣传招生。

    3.上课时乙方不得无故迟到、缺课或提前下课,不得擅自找人顶课。有事确需请假调课者,须以书面方式至少提前一天向甲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请假调课,同时在申请中注明补课时间并按时补课。因事假、病假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调课,一学期不得超过3次/6学时,调课超过3次/6学时者、无故迟到次数过多者,按超额调课量酌情下浮课酬酬金5%至10%。

    4.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教学监督、检查和考核,遵守甲方所制定的各项教学管理规定。如乙方出现甲方认定的教学事故,甲方有权依据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乙方应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工作,按时完成聘约所规定的工作任务。如中途无故中止教学研究活动,应视作违约,甲方有权利扣发其全部授课酬金,并保留其他赔付要求的权利。

    三、双方合作分成形式:

    1、作业辅导班介绍费用:每成功介绍1个学生【至少作业辅导1个月以上(含1个月)】按100元/人给予奖励;

    2、一对一辅导课:

    ①甲方自主招生的学生,交于乙方负责授课,按所教学生授课标准收费:分成(甲方、乙方),支付方式为次月15日结算支付;

    ②乙方自主招生的学生,由乙方亲自负责授课,原则上甲方不参与分成。

    ③乙方自主招生的学生,交于甲方其它教师负责授课,每成功介绍1个学生【至少一对一辅导1个月以上(含1个月)】按100元/人给予奖励;

    3、小组课:

    ①由甲、乙双方自主招生的学生,交于乙方负责授课,按所教学生授课标准收费:分成(甲方、乙方),支付方式为次月15日结算支付;

    ③乙方自主招生的学生,交于甲方其它教师负责小组授课,每成功介绍1个学生【至少一对一辅导1个月以上(含1个月)】按100元/人给予奖励;

    三、其他: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应遵守执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议约定的合作期满后,协议自行终止。届时,双方根据情况,商定是否续签合作协议。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外聘教师管理规定

    外聘教师管理规定

    随着学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师资结构、提高整体素质,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聘教师的原则、范围及条件

    1.外聘教师是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聘用原则为:工作确需,以岗择人,从严把关;

    2.聘用范围: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研究人员、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优秀毕业生等。

    3.受聘教师的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党纪国法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2)热爱建筑行业和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同时符合教师的政治、文化、业务等素质要求;

    (4)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造诣或有特长的人员可适当放宽聘用条件。

    二、聘用程序

    1.根据学校发展和教学工作的需要,由教务处提出所需聘用教师的岗位及人数,人事处会同主管教学副校长、教务主任确定后,下达使用聘用教师计划;

    2.教务处根据使用外聘教师计划提出人选,报人事处,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组织聘前业务等方面的考核;

    3.考核合格后,由人事处将聘用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并办理聘用手续;

    4.学校与聘用教师签定《外聘教师协议书》。

    三、聘用协议的签订、终止、解除

    1.外聘教师的聘期一般为一年,首次聘用含有三个月试聘期;

    2.聘期届满,根据专业岗位需要和个人表现,可以续聘;

    3.学院与受聘人员均要签定聘用协议。聘用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工作岗位、聘期、职责、任务和权利;

    (2)津贴;

    (3)变更协议条件及双方违反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4)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4.在下列情况下,学院可解除或终止聘用协议:

    (1)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协议规定的职责;

    (2)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3)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出现重大教学事故;

    (4)因专业调整和招生方面的原因,需撤消或暂停其聘用岗位。

    5.聘用教师因学校不能履行聘用协议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以提出解除或终止聘用协议;

    6.学校与受聘教师中任何一方要解除或终止聘用协议都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应对履行协议的善后事宜做出妥善处理。此外,在尚未解除或终止聘用协议期间,双方均应认真执行。

    四、待遇

    1.学校不负责向被聘人员原所在单位支付任何名目的费用及向本人支付课时津贴以外的费用和本人医疗、保险等福利;

    2.外聘教师在聘用任教期间,学校按照既定的课时津贴或工资标准,根据实际代课时数或出勤天数计发报酬。

    五、考核与管理

    1.聘用教师业务考核由教务处及各系、部组织。教务处和人事处建立外聘教师档案,并将聘用教师纳入教师业务考核范围;

    2.学院应向受聘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用人部门负责受聘教师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

    3.受聘教师必须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爱护公物和设备,完成好本职工作。

    六、本暂行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五篇:外聘律师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负责单位: 集团风险管理部

    起草人: 翟晓平修改人:

    颁布日期: 2024年3月公示日期: 29日

    审核人:耿延良

    批 准单位:

    佳兆业集团外聘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明确公司对外聘请律师事务所的规则和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团及下属公司或者直管项目(包括各城市公司及所属项目、直管项目公司、商业公司、酒店公司、物业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外聘律师事务所,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聘用制度,严格规范对所聘用律师事务所的监督考评程序。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下属公司或者直管项目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外聘律师需求;

    (二)参加与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谈判;

    (三)负责法律服务协议的履行;

    (四)提出对外聘律师的评价意见;

    (五)负责外聘律师工作资料的归档。第五条 集团风险管理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外聘律师管理制度;

    (二)制定外聘律师考核评价体系;

    (三)审查外聘律师需求;

    (四)组织与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谈判;

    (五)负责与外聘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

    文件编号:

    负责单位: 集团风险管理部

    起草人: 翟晓平修改人:

    颁布日期: 2024年3月公示日期: 29日

    审核人:耿延良

    批 准单位:

    (六)建设外聘律师和外聘律师事务所数据库;

    (七)承办外聘律师事项。

    第三章 外聘业务范围

    第六条 对于下列法律事务,可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聘用律师事务所:

    (一)属于特定法律专业领域,需要该领域的法律专家处理的事务;

    (二)需要消耗大量法律资源或同时投入较多法律人员处理的事务;

    (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由独立外部律师事务所完成的事务;

    (四)其他重大疑难法律事务。

    第七条 集团按照上市公司要求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一年一签,下属公司或者下属项目原则上不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确因工作需要,须书面报请集团风险管理部并征得集团风险管理工作分管高管的同意后才可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第四章 聘用程序

    第八条 外聘律师采用公开竞聘程序和普通选聘程序两种方式。第九条 下列事项聘用律师事务所,适用公开竞聘程序:

    (一)委托事项标的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

    (二)向律师事务所支付的服务费用预计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 上述事项,如因情况紧急,集团风险管理部可适用普通程序经请示相关高管后直接聘用律师事务所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下属公司或者直管项目提出拟外聘律师的要求后,由风险管理部审查外聘律师需求。

    文件编号:

    负责单位: 集团风险管理部

    起草人: 翟晓平修改人:

    颁布日期: 2024年3月公示日期: 29日

    审核人:耿延良

    批 准单位:

    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明确委托事项应达到的目标要求后,依照本规定适用公开竞聘程序的,根据实际情况初步选择至少两家律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第十二条 采用公开竞聘程序的,应由承办机构组织选聘小组,小组成员由承办机构中项目主要参与人员组成,也可邀请有关业务部门、主管领导参加。选聘小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专职法律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一人。

    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组织选聘小组通过量化计分的方式筛选入围律师事务所及主办律师。

    第十四条 竞聘结束后,承办机构应按照本规定的聘用程序最终确定律师事务所及主办律师。

    第十五条 公开竞聘程序适用范围之外的情况,适用普通程序。第十六条 集团本部外聘律师事务所适用普通程序的,由集团风险管理部在根据本规定初步确定律师事务所及主办律师并会签集团相关业务部门后,报集团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和分管高管批准。

    第十七条 下属公司或者直管项目外聘律师事务所适用普通程序的,由该单位根据本规定确定律师事务所及主办律师,并将外聘律师情况报集团风险管理部备案。

    第五章 统计

    第十八条 下属公司或者直管项目应于每季度末按照集团风险管理部的要求统计本单位的聘用律师事务所情况,于下一季度首月10日前报集团风险管理部。

    第六章 外聘律师的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诉讼/仲裁案件的付费方式,原则上采用风险代理方

    文件编号:

    负责单位: 集团风险管理部

    起草人: 翟晓平修改人:

    颁布日期: 2024年3月公示日期: 29日

    审核人:耿延良

    批 准单位:

    式,首期付款原则上不得超过总费用的15%。服务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案件标的额的30%。但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不得采用风险代理方式。重大、特殊疑难案件经集团风险管理部报相关高管审批同意后可变更付费方式。

    第二十条 非诉案件付费方式,原则上应采用分期支付方式。首期付款不得超过总费用的40%,尾款原则上应于委托事项完成后支付。重大、特殊疑难案件经集团风险管理部报相关高管审批同意后可变更付费方式。

    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费用,由接受法律服务的下属公司支付,集团本部的委托事项,由集团支付服务费用。

    第七章 协助、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 在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过程中,内部法律工作机构及人员应全程参与委托事项的处理过程,为外聘律师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并发挥自身优势,提供专业意见,做出专业判断。

    第二十二条 集团风险管理部总体负责外聘律师的监督工作,下属公司具体负责有关的个案监督,以保证外聘律师的工作质量。

    第二十三条 发现受聘律师明显无法完成受托事项时,承办机构应按照本规定的选聘程序及时予以更换。

    第二十四条 每项委托的法律事务完成后,应由承办机构组织对受托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进行评价,该评价应综合项目主管领导、接受服务的业务部门或者下属公司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外聘律师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一)外聘律师是否勤勉尽职;

    文件编号:

    负责单位: 集团风险管理部

    起草人: 翟晓平修改人:

    颁布日期: 2024年3月公示日期: 29日

    审核人:耿延良

    批 准单位:

    (二)外聘律师对委托事务是否精通;

    (三)办理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五)所提交的案卷资料是否完整齐备。

    第二十六条 集团风险管理部应将评价结果作为确定具体法律服务候选律师事务所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集团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佳兆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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