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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江市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2024-8-21

    栏目:三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倾听心灵 时间:2024-09-09 12:56:12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内江市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2024-8-21

    内江市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内府发[2024]24号 2024年8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促进产业整合与结构升级,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建立扶持重大产业化项目和重点产业发展的“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为有效发挥该资金的引导、扶持、激励作用,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来源

    第二条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整合年初财力安排的各类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二)财政年度超收收入和其他新增财力;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章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原则

    第三条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对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二)项目符合内江市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重大产业链项目和重点产业集群项目;

    (四)符合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城西工业园区建成区范围内使用的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原则上由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筹集安排。

    第四章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市委、市政府及内江经济开发区确定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补助、项目贷款贴息、项目奖励、涉及产业发展的其他费用等。

    第五章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委、市政府及内江经济开发区确定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二)项目对应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项目对应企业落实或按进度执行与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签订的项目投资或招商引资协议,包括投资规模、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到位、按计划进度的项目实施和竣工、项目税收贡献、提供就业岗位等内容;

    (四)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规范,项目投资、工程质量符合行政许可及相关规范要求。

    第六章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第六条 需由市级负责安排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由企业向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资金申请和有关附件材料,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以正式文件向市政府提交审核意见;市财政局提出应安排资金额度意见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拨付到项目主管部 1

    门,再由项目主管部门向企业拨付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需由开发区负责安排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由企业向开发区管委会提交资金申请和有关附件材料,经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后,在开发区建立的产业扶持资金中予以安排。

    第七条 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一)《内江市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

    (三)项目涉及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的,需附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和金融部门贷款拨付到企业帐户上的凭证、企业自筹资金到位或使用到项目的凭证、企业支付项目贷款利息的凭证等。

    (四)涉及项目奖励的,需附市政府相关奖励决定。

    第八条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审定及签批权限: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以项目为单位,安排金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由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市政府常务会确定需提交市委常委会审定的,由市委常委会审定;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1亿元的由市长审定签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市长授权常务副市长审定签批。

    第九条 市级相关部门申请使用产业扶持资金的,参照现行财政资金申请审批程序执行。

    第七章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市政府成立内江市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监察、财政、审计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筹集管理、安排拨付、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十一条 市财政在市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设立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专户,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开发区财政体制正式运行后,由开发区管委会单独设立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专户。第十二条 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项目的真实性、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负责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规范管理;市级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 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进度、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和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市政府。

    第十五条 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使用企业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规范管理,提高资金安排使用效率。

    第十六条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挪用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列》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收回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北京旅游商品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旅游商品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京旅发 [2024]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北京旅游商品又好又快发展,引导、扶持社会资本投入北京旅游商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推进旅游商品产业化、专业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提升“北京礼物”的品牌效应,根据《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商品主要指针对旅游者设计、开发的,可在旅游过程中购买,具有纪念性、实用性、艺术性、便携性、收藏性、馈赠性的物质形态的商品。

    “北京礼物”是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的原则,以促进北京旅游消费为宗旨,以首都深厚的历史文化内涵为依托,按照“品牌化提升、特许式经营”的市场化运作模式打造的北京旅游商品专属品牌,是能体现北京地域特点、民族文化内涵、首都风貌特征、城市知名品牌的旅游商品中的精品。

    第三条 奖励以自然划分,实行事后奖励。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支持旅游商品研发设计生产

    鼓励旅游商品研发设计生产企业,根据北京特色与元素,深入挖掘北京丰富的文化资源、自然资源和传统工艺,重点开发“北京礼物”四大特色旅游商品系列。包括:

    1、北京特色的书画制品;

    2、结合民族文化与首都景区景点等地域特点的旅游纪念品;

    3、北京特色的工艺美术品;

    4、北京特色的、适合旅游者购买的都市工业品。

    对于旅游商品研发、设计、生产企业推出适合市场需要的旅游商品,通过公开征集、专家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总额30%的政府奖励资金,每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符合“北京礼物”标准的商品,授予“北京礼物”品牌称号。对在“北京礼物”研发和生产中取得好评的商品,同时加强传媒推荐。

    第五条 推动“北京礼物”旅游商品营销体系建设

    鼓励商业企业在北京主要旅游景区、高星级饭店、特色商业街、各大商场、中心城区主要干道、北京旅游咨询中心、交通枢纽等设立“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店;支持在全国主要城市设立“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店;推动“北京礼物”物流体系的专业化建设。

    1、由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北京礼物”旅游商品特许运营商,委托其进行推广运营工作。

    2、对按标准申报设立“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店的企业,经专家评审,将授予其“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店称号和统一标牌。

    3、根据“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店经营面积的大小,通过专家评审,对于符合“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店标准的,给予每个“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店10万元—30万元不等的政府奖励资金。其中商品店经营面积在6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奖励10万元;商品店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200平方米的,奖励20万元;商品店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3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各类相应产品向旅游商品转化

    1、每年在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奖的商品将被直接认证为“北京礼物”,可免费参加当年的“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展,并获重点宣传。

    2、鼓励现有相应的居民生活用品(包括科技产品、工业品、农产品)、食品、艺术品、文物复制品、医疗保健品等都市工业产品向适宜旅游购物的方向转化;其转化成功并获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的,组织专家评审后,授予 “北京礼物”品牌称号,并根据该产品的具体销售额(不得低于100万),给予销售总额的20%的政府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开发生产“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加大信贷投入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贴息扶持,贴息时间为1年,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扶持旅游商品孵化基地发展

    1、积极引导北京旅游商品孵化机构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对聚集一定数量的旅游商品在孵企业、具备较强专业服务能力并取得较好孵化效果的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定“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孵化基地。

    2、对认定的北京市“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孵化基地,根据基地规模、在孵企业数量等指标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资金,用于在孵企业房租补贴。

    第八条 构建旅游商品宣传平台

    政府出资运用公共宣传媒体资源有计划的对优秀“北京礼物”旅游商品的信息进行推广宣传,全方位、多角度、长时间的推广“北京礼物”等相关旅游商品。

    第三章 奖励资金管理程序

    第九条 项目的征集和申报

    (一)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每年分上、下半年定期向社会分批公布征集公告。

    (二)申请旅游商品研发、生产、经营奖励资金的企业,应按照《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填写《北京市旅游商品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并提交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绩效目标、项目风险控制等材料。

    第十条 项目的评审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扶持的意见。

    第十一条 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程序及《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旅游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资金申报,市财政根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资金审核批复。资金批复后,由市旅游委拨付奖励资金,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每年组织对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取消申报资格;已拨付的资金由市旅游委予以收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有知识产权争议的企业或单位。

    (二)在内若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责任的企业或单位。

    (三)凡弄虚作假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除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外,同时取消该企业今后申请资金的资格。

    (四)违反特许运营协议的企业或单位。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市旅游委负责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由市旅游委根据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奖励办法(试行)由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县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实施专利战略,支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范围: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个人。

    第二章资金安排、使用原则和方式

    第三条设立“***县科技创新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第四条资金使用坚持“公开受理、严格把关,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采取奖补方式对达到政府扶持政策规定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加以扶持。

    第三章扶持政策

    第六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8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企业建设的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

    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省科技厅、省人社厅批准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不重复享受。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研发。

    第七条对来我县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公共服务场地),按每平方米100元给予投资方一次性补助。孵化期限为三年,三年内,对符合孵化条件的入驻企事业单位或团队的厂房(含公共服务场地)租赁费,给予50%补助。

    第八条对下列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的关键仪器、设备,按其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1)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3%以上,以技术为主的综合实力省内领先、行业领先的骨干企业;

    (2)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县企业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3)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九条对企业租用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的仪器、设备,按租用费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按企业重点新产品销 — 2 —

    售收入在当年国家重点新产品中的排序分档次奖励,排序1—10名的,每个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一次性奖励60万元;排序30名以后的,每个一次性奖励30万元。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数据以统计部门为准。

    第十一条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按国家下拨经费的10%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研发。

    第十二条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第十三条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列入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库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四条列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备选库的科技团队和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中国科协“海智计划”、省“百人计划”的高层次人才来我县创办企业的,签订创业合作协议后,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对围绕我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国家、省考核中获得优秀的,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研发。

    第十六条对科技成果当年获国家科学技术(自然科学奖、— 3 —

    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

    对科技成果当年获得省科学技术(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对科技成果当年获得市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第十七条对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县建设实体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园(基地)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对单位或个人申报的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每件资助3000元;对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的单位或个人,每件资助 5000元;对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对当年获得授权发明专利5件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件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以上的事业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授权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奖励1000元、500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5000元的年费、转化、交易等一次性费用资助。

    第二十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元、3万元;对通过国家、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二十一条每年安排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经费120万元,用于扶持在本县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每年扶持15-20个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类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经专家评审验收合格后,给予经费补助。

    第四章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二条扶持资金使用坚持统一申报、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审批、统一奖补。

    第二十三条县科技局统一受理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申报。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当在结束后30日内向属地乡镇(园区)申报,并提供与资金用途相符的印证材料;属地乡镇(园区)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向县科技局提交,并报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每年4月,县科技局牵头组织县发改、经信、农业、招商、财政、人社、市场监管、统计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制定上奖补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

    政府审批。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依据财政体制按批准意见拨付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县监察机关、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县政府已发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篇:湖北省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我省动漫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精神,促进全省动漫产业发展,省财政2024——2024年每年安排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扶优扶强、注重效益、支持原创、奖补结合的原则,公开透明,严格程序,科学评审,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会计行为,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接受财政、文化、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和范围

    湖北省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贴息、补助、奖励的方式重点支持动漫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支持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支持与动漫产品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游戏娱乐等动漫衍生产品的生产;举办或者承办的国家级或省级动漫展会。

    第五条贴息、补助、奖励的具体标准

    1、贴息

    ——对动漫企业为发展动漫产业新建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贷款资金主要用于购置生产动漫产品的设备和软件等资产投资以及重要动漫作品生产项目)进行贴息。贷款贴息额为贷款余额的当年利息额,单个项目贴息额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

    2、补助

    ——对每年经认定的重大原创动漫精品项目实行前期资助,资助标准按项目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对参加由国家部委、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动漫游戏产业展会的单位,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举办或者承办的国家级或省级动漫展会给予适当补贴,补贴额度另行报批。

    ——由我省企事业单位创作、演出的动漫舞台剧目在国内或国外演出的,按照演出场次给予补贴。

    3、奖励

    ——对获省级、国家级原创大奖和国际性重大奖项的原创动漫作品(含出版物、影视剧、音像制品、舞台剧),分别给予10、20、30万元的奖励,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对经文化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游戏每款奖励10万元;获文化部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网络游戏每款奖励15万元。

    ——对省内原创动画片播出给予奖励,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按二维动画片每分钟1000元、三维动画片每分钟2024元标准奖励,在省级电视台播出的,按二维每分钟500元、三维每分钟800元奖励,在多个电视台播出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每部动画片的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

    ——由我省影视动画机构立项且参与制作并在国内院线上映的动画电影,按投资比例奖励票房收入的3%至5%,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获得省级、国家级动漫产业基地或园区称号的单位给予奖励,省级动漫产业基地奖励10万元、园区奖励20万元,国家级动漫产业基地奖励15万元,园区奖励30万元,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对从事动漫产品和服务出口,符合《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绩效奖励,单个企业的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对省内上市动漫企业,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24〕42号)给予奖励。

    ——对动漫企业获得授权专利参照《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授权专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鄂知办〔2024〕51号)给予奖励。——贴息、补助、奖励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报

    第六条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主体须是在湖北省内依法注册、总部设在湖北省、经国家或湖北省认定的动漫企业,省内从事动漫研发的事业单位、自然人。项目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没有拖欠税款行为,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2、申报项目应符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我省动漫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和规范的市场运营机制,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1、省文化厅定期编制和发布动漫产业项目申报指南。

    2、申报项目经选择进入动漫产业发展项目库,并根据我省动漫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对项目库进行适当调整,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主要从该项目库中选择确定。

    3、项目申报、项目库调整及项目审核工作每年分两次进行。

    4、项目申报单位每年5月31日和10月31日前,经各市州文化主管部门向省文化厅报送申报材料,国家级和省级动漫企业可直接向省文化厅申报。

    5、省文化厅收到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后,会同省财政厅形成初步意见。

    第八条专项资金申报资料

    1、企事业单位申报需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动漫企业认定证书;自然人申报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和户口复印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合同复印件,缴税证明复印件。

    2、申请项目扶持专项资金须填写湖北省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见附件

    1)。

    3、申报贷款贴息项目,须提供与承贷金融机构签定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结算清单、项目验收报告。

    4、申报精品项目资助,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2),以及项目先进性、成熟性、可行性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列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重点项目的批准文件、相关证明等),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提供出资证明及其它相关财务资料。

    5、申报展会补贴,须提供参展、布展等相关文件及费用发票。

    6、申报演出补贴,须提供剧目基本情况、主要演职员情况介绍,演出合同等。

    7、申报原创奖励,须提供获奖证书和本单位(自然人)开发证明或拥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包括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8、申报上线、播出、发行奖励,须提供作品主要创作人员介绍,作品故事梗概、样书、片花,作品著作权确认证书,出版、播出、发行合同,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或认定证书证明材料以及播出媒体提供的有关证明。

    9、申报基地(园区)奖励,须提供国家部委或我省建设国家或省级示范基地(园区)的批复文件、基地(园区)发展规划。

    10、动漫产品和服务出口额相关证明材料(如海关报关单、与客户签署的协议或合同、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收汇证明等)。

    11、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多个单位申报同一项目,内容相同或性质相似可由相关单位联合申报,申报资料中应说明各个单位承担的任务及其申报金额。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列入扶持范围:

    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2、未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的;

    3、已获省政府投资或其它省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4、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恶意套取专项资金的;

    5、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6、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调查的。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安排和拨付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公示及确定

    1、省文化厅建立湖北省动漫咨询与论证专家库,专家由动漫行业内专业人士(包括技术、经济、艺术类等)和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省文化厅在每年5月31日和10月31日后从动漫产业发展项目库中选择一批项目、从专家库随机抽选专家组成评审组,由评审组对申报扶持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交书面评审意见(评审细则另行制定)。

    3、评审结束后,拟贴息、补助和奖励的名单在省文化厅公众网和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省文化厅收集公示结果的反馈信息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据实对贴息、补助和奖励的名单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拨付

    1、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厅提出具体资金安排方案,并联合行文向项目资助单位下达资金。

    2、项目资助单位收到资金文件后应及时向省文化厅报送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接收资金的银行帐号(见附件3),省文化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或奖励单位。

    3、对于能够实行直接支付的资金可由财政拨付到最终商品和劳务供应商。

    4、年末结余专项资金将结转下年滚动使用。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项目资金下达之前,项目申报单位要向省文化厅提交项目责任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内容和目标内容、项目预算、资金来源、产权归属、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期限、计划内容及考核目标等。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及支出预算确定后,项目申报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因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及支出预算的,由项目申报单位向省文化厅申报,省文化厅向省财政厅提出是否同意调整的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下达三个月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向省文化厅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对扶持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定期对扶持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查,组织项目验收并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八条凡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产品都应在产品相应的位置(如字幕、封面等),标注该项目系湖北省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标志(另行发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省财政厅、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五篇:20140310中关村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扶持资金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营造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进一步促进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培育2至3个具有技术主导权的产业集群,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科学城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24‟14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24‟2858号)和《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创新引领工程(2024-2024年)》(中示区组发„2024‟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包括中关村示范区“641”产业领域创新性强和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十百千工程”企业、产业技术联盟及其成员单位、中关村科学城高校院所建设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特色产业园以及应用中关村创新成果的相关单位。

    第三条 本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四条 支持企业、产业技术联盟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重大前沿、原创技术的研发、引进转化及产业化,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 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企业、产业技术联盟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联合高校院所等有关单位共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能够替代进口、产业带动性强的重大研发产业化和系统应用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中关村科学城重点高校院所与“641”产业领军企业、产业技术联盟、知识产权运营公司或代理公司等共同设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通过市场化的创新成果转化模式,促进高校院所重大科技成果在中关村转化和产业化。每家成果转化基金的资本总额应不低于5000万元,给予不超过基金资本总额30%的引导资金支持。

    第七条 支持行业领军企业、产业技术联盟等设立“641”(“641”产业集群培育格局,即支持六大优势产业集群引领发展,推动四大潜力产业集群跨越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集群高端发展。重点选择了下一代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和新一代移动通信、卫星应用、生物和健康、节能环保、轨道交通,集成电路、新材料、高端装备与通用航空、新能源和新能源汽车等10个产业领域和现代服务业,也称“641”工程—陈忠)

    产业投资基金,采用市场化运营和激励机制,投资中关村示范区重大产业化项目。每家产业投资基金的资本总额应不低于1亿元,给予不超过基金资本总额30%的引导资金支持。

    第八条 支持企业不断开展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

    (一)对于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和首台(套)重大 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给予保险费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所投险种保险费的90%;对同一企业在同一的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提供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的中关村示范区企业以及应用中关村示范区创新成果的相关单位给予资金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特别重大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产业技术联盟围绕首都生态文明建设、智慧城市管理和重大民生需求,组织联盟中的行业领军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等相关单位共同策划实施重大应用示范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合同金额的2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产业技术联盟建设科技基础设施和共性技术服务平台,提升服务能力。对牵头筹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的产业技术联盟,在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受理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筹建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产业技术联盟组建专职工作团队,健全工作制度,开展协同创新、行业交流、市场推广、产业研究、政策咨询等服务,进一步增强自身凝聚力和行业话语权、公信力。对中关村产业促进发挥重要支撑作用、工作成效突出的产业技术联盟,按照评估情况分等级给予最高不超过80 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十百千工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一研发投入强度达到6%,并实现收入快速增长的“十百千工程”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一)年收入在1000亿元(含)以上,近两年收入平均增长率达到10%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支持;

    (二)年收入在100至1000亿元(含100亿元),近两年收入平均增长率达到15%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

    (三)年收入在10至100亿元(含10亿元),近两年收入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

    (四)年收入在10亿元以下,近两年收入平均增长率达到30%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做强做大,对于近两年研发投入增速达到10%,且收入规模首次达到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企业,按照收入规模跨越的最高等级,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中关村科学城高校院所建设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及特色产业园,围绕引进高端领军人才及团队创办新企业、关键技术研发、与企业联合共建研发机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推动重大前沿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方面开展创新性工作,根据其资金投入、工作成效等情 况,按照评估情况分等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落实市委、市政府及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审批联席会要求,围绕“641”产业发展前沿和重点领域,支持落户中关村示范区的重大产业化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的资金支持。

    第三章 资金申请程序

    第十六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每年不定期开展产业发展资金的申请受理工作,具体通知将通过中关村示范区网站(www.feisuxs),或一区十六园、产业技术联盟、行业协会、投资孵化机构等工作渠道进行发布。

    第十七条 申请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按照通知相关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中关村管委会或受托的专业机构对产业发展资金申报项目进行受理。中关村管委会负责组织申报资料的审查核验,并确定支持名单和金额。

    第十九条 对企业或单位的同一项目不得通过多种方式重复支持;同一企业或单位同一累计获得产业发展资金支持额度不得超过1000万元。全市重大产业化项目以市委、市政府或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审批联席会审议通过的支持额度为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获得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按国家相 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对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及时向中关村管委会汇报工作开展情况。项目承担单位要配合做好绩效评价、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项目验收、宣传、调研、报送信息、档案管理等工作。同时,获得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按照中关村管委会的统一要求,配合做好本单位技术产品在中关村示范区展示中心的展示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关村管委会对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同时取消与该单位的合作关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24‟29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十百千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24‟26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研究院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科园发„2024‟31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联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24‟60号)、《中关村国 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应用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24‟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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