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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研究

    栏目:三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眉眼如画 时间:2024-09-25 19:06:22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非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研究

    非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研究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和司空见惯的,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也是略知一二。特别是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是基本功,对于如何处理更是如数家珍,滔滔不绝。然而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如何处理,由于经历不多,可能遇到此类案件显得力不从心,手忙脚乱,不知所措。本文就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事故处理程序、法律适用以及交强险是否赔付等方面进行剖析,以期达到轻车熟路处理非道路交通事故之目的。

    一、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

    非道路交通事故是与道路交通事故相对而言的概念。也就是因车辆行驶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外的交通事故的总称。首先我们要从法律上去探寻认识什么是道路?什么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规定,发生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专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公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这两个法规可以看出,什么是非道路交通事故。严格来说非道路交通事故并不是交通事故,而只能是在非道路上因车辆行驶引起的事故。实践中,非道路交通事故主要包括家属院、校园、村庄场地、院落、工厂、小区内等发生的车辆事故。但大型小区中能够允许社会车辆自由通行的道路除外。

    二、非道路交通事故的管辖与处理

    非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该向哪个单位要求处理?由于其不是发生在道路上,特别是发生在单位厂区内时,当报案到交警时,交警以不是交通事故为由推给派出所。还有的是单位内部保卫部门或者安全运行部门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可见公安机关无论对道路交通事故还是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都具有法定义务,至于是由交巡警部门处理还是基层派出所处理,取决于内部分工。对于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处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因此,发生非道路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报案,由公安部门处理。

    对于不触犯刑律的非道路交通事故。交巡警部门负责接处警,勘察事故现场,固定有关证据,分析事故原因,综合作出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最初受理的单位应当事人申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功出现纠纷时,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不组织调解工作,直接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触犯刑律的非道路交通事故。交巡警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共同负责接处警,负责事故现场

    前期处置工作,勘察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固定证据,交巡警部门向派出所、刑侦部门提供《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事故原因,同时根据案情发展情况及案件性质,及时移交刑侦部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第33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处罚,追究肇事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程序和要求基本一致。不同点在于,当事人起诉立案证明事实发生的证据不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而非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由交通警察出具何种文书。但有一点就是出具能够证明案件发生的证明材料。一般为《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有的出具《非道路交通事故分析意见书》、《非道路交通事故通知书》等等。对于此认定书不服能否进行复议、复核,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因此,非道路交通事故不能想当然的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申请复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法工办复字〔2024〕1号《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赔偿项目及依据均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一致。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四、非道路交通事故与交强险的赔付

    遇到非道路交通事故时,许多保险公司以不是道路交通事故而拒赔。其实,这是对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和背景的不理解以及对法律的不熟悉所致。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由此可见,上述法律、法规对“交强险”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交通事故”,还包括“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比照适用本条例”并未限定范围,也就是车辆在非道路上通行发生事故时,只要当事人报警的,在责任认定及交强险适用等方面都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办理。

    因此,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完全可以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五、非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刑事案件

    非道路交通事故中也存在着刑事案件。2024年11月10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使用其它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使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以刑法第134条、第135条、第233条等规定定罪处罚。”该司法解释明确了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刑罚法律适用问题,即应以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仔细辨析非道路交通事故犯罪的特征,犯

    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不作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的区别;犯罪主观方面是具有过失;客观方面特征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二是在法律的“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犯罪的刑法特征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相符合的。它与交通肇事罪虽有相似之处,但在主观方面行为人负遵守道路运输管理法规的法定义务不如交通肇事罪那样严格,其次发生地是在法律规定的“道路”以外,这是非道路交通事故犯罪与道路交通事故犯罪的主要区别。两者在量刑上也不相同,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法定刑是七年,而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而死亡的,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非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

    当然,在非道路上驾驶车辆时处于故意,以车辆作为犯罪工具时,可能涉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名。如果不计后果,酒后驾驶,或者泄私愤的横冲乱撞,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

    第二篇:如何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注意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条件改善,家用轿车被划入高档奢侈消费品的情况已经是历史了,汽车已经成为人们平日出行的代步工具。但与之一起凸显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交通事故及相应赔偿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仅2024年1至6月份,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99282起,造成27270人死亡、11698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1亿元。笔者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的工作人员,对这一社会现象有着直观的感受,本文尝试从一名法律工作者的角度出发,对出现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如何应对、处理及应注意的问题作出阐释,以期引起大家对这一社会现象的关注,与各位共勉。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概念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可知,所谓“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上述概念可知,认定是否构成道路交通事故,须同时满足下面四个条件:

    (1)事故发生在道路上

    所谓“道路”,是指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对于车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如《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事故等),应依照其规定;只有在其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才能参照《道交法》的规定处理(见《道交法》第77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2)发生事故时,行为人主观方面是过错或者意外

    在此,可以排除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其行为均不能由民法及相应民事法律进行调整,而应归入《刑法》的调整范畴,这里不展开论述。

    (3)发生事故时,主体至少有一方是车辆

    即要求认定构成道路交通事故时,主体至少有一方为车辆,至于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则不受限制。可以是车与人、车与车之间发生冲撞,但不能仅是人与人之间发生冲撞。车与路面交通设施或其他建筑物之间也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如车辆掉下桥梁、冲撞道路隔离带或者掉入窨井等)。

    (4)发生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另外,本文涉及的概念还包括: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臵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臵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参见《道交法》)。

    二、处理交通事故应注意问题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不服责任认定时的救济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构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其在接到事故报警后,处理流程一般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首先是现场调查、取证;

    其次是检验、鉴定,即对涉案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速度、痕迹、物品甚至是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定,在该阶段出于鉴定需要,一般会对事故车辆进行扣押,扣押期限截止鉴定报告出具后5日;

    最后,根据上述证据及相应鉴定报告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如事故双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且复核以一次为限。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或者对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复核不服时,不得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相应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可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3条规定,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开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同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59条要求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警察出庭接受质询。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涉诉时的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因交通事故属侵权行为,因此,侵权行为地对交通事故也具有管辖权。

    被告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其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如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三)交通事故赔偿范围

    国务院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第95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依据这一规定,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赔偿的范围及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实施条例》于同日施行,故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可适用《解释》的有关规定。

    简言之,造成财产损失时,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时,其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依据《侵权责任法》及《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主要包括下列几项: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司法实践中需由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假肢公司出具相应证明。

    (2)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3)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参见2024年财政部制定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住院天数;

    (4)医疗费,据实结算;

    (5)误工费=误工收入×误工时间;

    误工收入的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6)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7)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另:还应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因为《侵权责任法》及相应司法解释规定的并不明确,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该项费用是否应纳入赔偿范围及如何计算存在一定争议,有人认为,应将其作为一项赔偿项目单独计算,计入赔偿总额;也有人认为,其不应单独作为一项赔偿项目,其应从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总额中扣出,支付被抚养人;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四)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及流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一项强制保险和对第三人的救济,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几乎必然涉及,这里简单进行介绍:

    发生事故后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进行索赔,笔者认为,只要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没有除外责任的、合理的费用,均应由保险机构进行赔偿。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中,只区分有责任和无责任两种情形,而不计责任大小或者比例。即:只要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了投保人负有事故责任,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一般为12.2万元,其中医疗费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限额为2024元,其它人身损害赔偿限额为11万元),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事故受害人。

    注意: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案,即使要协商解决,也应通知保险公司在场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否则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会对事故责任方不利的。

    第三篇: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注意事项

    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注意事项

    最高《人身伤害赔偿若干问题解释》

    一、19条:医疗费:

    1、收款凭证

    2、病例

    3、诊断证明

    4、用药明细保险公司在医保用药范

    围内承担、有异议可对医保用药提出鉴定并注意对方医嘱单审查。

    二、20条:误工费:

    1、误工证明(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

    2、事发前三个月的工资条(需要所在单位执照复印件),a.工资卡,b.出勤记录,c.社保缴纳证明,d.劳动合同,e.完税证明(高于2024元每月)

    3、无工作按照行业标准或者近三年平均收入证明。

    4、退休(男60,女50但如果能够提供劳务协议或收入证明,法院可以支持误工费。)

    5、误工时间按鉴定或者发生之日到定残前一天。注意:一般机关事业单位不扣工资。

    三、21条:护理费证据同误工费,都是因此而减少的收入。

    四、22条:交通费:1.正式发票。2.注意对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五、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

    (受害人+护理人)*住院天数*X 本县市3元/天,本地区6元/天,外地8元/天

    六、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程度参照理疗机构意见确定。

    七、25条:伤残赔偿金:1.伤残鉴定报告 2.户口证明 3.城镇居住一年以上(派出所机打暂住证或者房产证、租房合同、街道等相关部门证明。)4.受诉地标准计算,不满60

    岁按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2岁减1年,75岁按5年。5.伤残等级为两个以上2-5

    级每增一处加4%,6-10级每增一处加2%。

    八、26条:残疾辅助具费:1.普及型2.配置机构意见及假肢价格(发票)3.配置机构

    在省民政机构备案。

    九、27条:丧葬费:1.死亡证明(公安部门或医学机构)2.户口注销证明(公安)

    3.火化证明。标准为受诉地区上平均工资六个月。

    十、28条:被抚养人生活费:1.身份证明(户口本证明家庭人员情况)2.街道、村委等

    单位出具父母、子女等人数证明3.数人按一人(城镇、农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未

    成年到18周岁,60周岁以上每增一年减一年,75周岁按5年4.无劳动能力在劳动鉴

    定部门作劳动能力鉴定(按丧失能力部分30%,大部分70%,全部100%)

    十一、29条:死亡赔偿金 受诉地上(城镇、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第四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须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须知

    一、接警。110指挥中心接到警讯后,应准确了解、登记报警人姓名、电话、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车辆类型、号牌、人员伤亡、是否运输危险化学品及事故简要情况。

    二、出警。事故处理民警接到出警指令,白天应在5分钟内离开备勤(勤务)地出警,夜间应在10分钟内离开备勤地出警。

    三、事故当事人应主动向事故处理民警出示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及有关情况,配合事故处理民警做好询(讯)问笔录,并向事故处理民警提交书面自述材料。现场勘查完毕,有关当事人应在现场勘查图上签字。

    四、当事人认为办案民警与本起事故有利害关系或其它因素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书面申请其回避。

    五、事故处理民警可对交通肇事车辆、事故当事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可依法扣留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载货物的数量、重量,经核实后应予以放行。

    六、对扣留车辆的检验、鉴定和评估工作,应在勘查现场后3日内,由事故处理部门委托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备案的检验、鉴定或评估机构进行,且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超过二十日。事故民警接到检验、鉴定及评估结论书后2日内,应将结论书复印件送交当事人。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交管部门应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及扣押物品。当事人对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应在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书面申请,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七、事故处理部门应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或确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根据当事人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事故处理部门做出的事故认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上级事故处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八、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10日内,如对事故认定无异议的,可向事故处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参加调解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但不得超过3人。调解前,当事人各方应准备好委托手续、赔偿依据,如医疗证明、抚养赡养人数及相关证明等。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九、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调解从丧葬事毕之日起开始;对伤者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十、事故处理部门调解的期限为10日。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可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诉前保全。

    十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直接财产损失。赔偿金额按照当年损害赔偿费用标准(每年公布一次)确定,并一次性估算。以上所称的日均指工作日。

    第五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图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图
    编制:许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王超杰

    当事人未在交 通事故现场报警。10 日 内 向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提供 交通事故证据。提供不出 证据 因现场变 动、证据 灭 失,无法 查 证 交 通事 故 事 实 的,应 当 书 面通 知 当 事 人向 人 民 法 院提 起 民事诉讼。提供 证据 公安机关 交 通 管理 部 门 自 接到 证 据 材 料之 日 起 进 行 调 查。

    当事人或知情 人报警。

    接到报警,受理 人员应当做好接 警记录,按规定填 写《受理交通事故 案件登记表》。

    不属于交通事 故的,书面通知当 事人,将案件移送 有关部门或告知 当事人处理途径。

    说明: 本图所称的“1 日”“2 日”“3 日”、、、“5 日”“10 日”“20 日”、、,是指工作 日,不包括节假日。报警电话: 122,0374-2656849 110,0374-4364539

    属于交通事故 的,按处置权限指 派交通警察调查 处理; 小时内办 24 理立案手续,填写 《交通事故立案 登记表》。接指令 快速出警

    5 日内

    需要进行相关 检验、鉴定的,五 需要延期的 日内指派或委托 专业技术人员、鉴 定机构进行相关 检验、鉴定。20 日 内 5 日内 2 日内

    经地级公安交 通管理部门批准 超过时限的 可以延长 10 日。

    须报经省级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批准。

    通知当事人领 取事故车辆和机 动车行驶证。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 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或者未 查获逃逸人和车辆,损害赔偿 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 书的,办案单位接到书面申请 后 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处于抢救 状态无法取证,而现有证据不 足 以判 明案 件事 实等 特殊 原 因,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批准,中止交通事故认 定;中止原因消失后,应当及 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组 织抢救,现场警 戒,疏导交通;通报有 关部门;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勘查现场,保存证据; 及时询问讯 问,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勘查现 场之日 起 10 日内 10 日内

    检验、鉴定完成

    无异议 检验、鉴定结果 确定 5日 内

    将检验、鉴定 结论复印件交当 事人。重新检验鉴定 完成;申请重新 检验鉴定以一次 为限;重新检验 鉴定时限与检验 鉴定时限相同。

    当事人有异 议的,3 日 内提出申请

    对弃车逃逸的 无主车辆或者经 通 知 当 事 人 10 日后仍不领取 的,依据《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 112 条规定处理。

    经县级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负责人批 准应当另行指 派或委托重新 检验鉴定。

    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收到认 定书起 10 日内 对检验、鉴定或交 通事故认定有异议 的,应当书面通知当 事人不予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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