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目的和内容:
1、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规定了事故隐患分类﹑排查、报告、整改及奖励办法。
二、适用范围:项目参建全体员工
三、职责:
1、工程部经理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参建单位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单位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
3、工程部负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4、项目安全组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四、事故隐患
1、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①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②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
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五、工作程序
1、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分别由工程部经理任组长,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任副组长,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部,主要负责活动开展的日常管理工作。
2、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⑴、隐患的排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公司《安全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⑵、隐患的报告
①、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各单位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②报告形式
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在书面报告中,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详见隐患报告登记表)
3、隐患的整改和验收
①各单位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按照安全职责分工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由项目部及监理部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档案建立
工程部应对各类人员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六、附则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隐患报告登记表》
隐患报告登记表
单位:
第二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制度。
一、企业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行政部门、车间的一把手为分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本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报告。
三、安全办负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对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的汇总和发放。
四、企业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五、隐患的报告采取书面报告形式,若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在书面报告中,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内容拟采取的措施建议等写清楚,一份交安全办,一份部门留底备查。
六、当安全办接到报告后,迅速提交给企业领导,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订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安全办实行全程监控。
七、企业根据隐患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10-100元奖励,奖励金采取现金兑现,由安全办申报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八、各部门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对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并导致发生事故的,对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处罚200-500元。
第三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样本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及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制度规定事故隐患分类﹑排查、报告、整改及其结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为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各公司、部门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报总公司安全科备案。
第四条: 事故隐患分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治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而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第六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负责人为分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责任。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主管部门和公司领导报告。
第七条:各单位要鼓励、发动全体员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第八条: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对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的汇总和发放等。
第九条:财务部负责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第十条:生产技术部门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第十一条:各单位、各部门对排查出的各项事故隐患及治理情况进行汇总,每周一报安全科,安全科负责公司事故隐患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自己不能治理的事故隐患,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形式报告,应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安全科。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第十三条:事故隐患书面报告中,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安全科,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详见事故隐患报告登记表)
第十四条:各单位、各部门对查处的各项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做好各类隐患记录。
第十五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督办应进行监控。
第十六条: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各部门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和公司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各单位责任人为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者,将视情节給予经济、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的,給予单位负责人200——500元罚款。
第十八条:各部门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对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第十九条: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給予单位负责人500——1000元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人,将视情节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或整改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人处100——200元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因未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将对发生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罚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对责任人将从重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5-500元的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安督办申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因未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将对发生事故的班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罚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对责任人将从重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保卫科
本制度自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四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项目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项目部下属各劳务分包施工单位、班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均应认真执行本制度。第四条 任何个人发现劳务分包施工单位、班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本项目部项目经理举报。第五条 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一)项目部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施工生产活动全过程,明确排查地点、项目、目标、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项目部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台帐、结合每周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由项目经理、项目工长、专职安全员和其他专业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进行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各项施工工艺不安全、安全防护不到位、临电设施不规范、有带病运行的机械设备、设施,施工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违纪行为、管理人员存在有违章指挥或监管不到位、及生产场所存在的其他各类安全隐患。
项目经理对本项目工地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项目部每周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排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施工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挡,不留死角。
(三)项目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制订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安全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各劳务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每周也要定期排查一次安全隐患,并落实本单位各位管理人员、班组长,直到每一个职工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四)项目部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订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各劳务分包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到施工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报告。
(五)对一般安全隐患,各劳务分包单位接到项目部专职安全员下达的“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时,必须立即按整改措施,整改限期,指定具体责任人负责按期整改,整改完毕报项目安全员监督验收整改结果,进行消项。
(六)对项目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项目经理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做好监控措施,并由项目经理组织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发现,在下达“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后,由项目经理组织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具体安全技术措施、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整改方案应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应急预案,做到按“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项目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及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第六条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
(一)项目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依预定要求积极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领导。
(二)项目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隐患管理台帐,对项目制订的重大隐患整改方案,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资料及时归档。
(三)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应对本项目的一般安全隐患与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结果进行复查消项。对不能积极按期进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的分包单位应请示项目经理下达责令停产指令。
(四)项目部每周五下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总结、通报本周各单位安全生产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下周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
(五)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应做好日常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工作,随时对整个施工现场、各劳务分包单位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依规查处与报告。第七条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报告
(一)项目部应每月对本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及时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书面回复由公司安全管理管理人员下达的“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的整改情况。
(二)项目部应当总结每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向各劳务施工单位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第八条 重大安全隐患的公示公告
(一)项目部对本单位自查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要予以公示。
(二)项目部应主动接受上级各有关部门的监督,及时公开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情况。第九条 重大安全隐患的跟踪督办和逐项销号
(一)项目部对本项目工地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要落实跟踪督办的责任人,督促分包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本项目工地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二)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及时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进度,督促整改单位按整改方案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三)公司提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结束后。项目部应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接受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四)重大安全隐患在整改期限内彻底治理,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销号,将有关档案或台帐整理后归档管理。
第十条 项目部应当按照公司和本项目的有关规定,对未定期排查安全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篇: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为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事故隐患分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工整改,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治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而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公司、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公司、项目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对生产运行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生产安全部负责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管理。
第五条
各分公司、项目部要鼓励、发动全体员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第六条
各分公司、项目部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治理情况进行记录、汇总,对存在比较突出的事故隐患可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第七条
各分公司、项目部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自己不能治理的事故隐患,应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安全有关部门及领导。对于涉及技术性比较强的特殊工序、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还需同时上报技术质量部。
第八条
各分公司、项目部根据内部承包协议书强化管理,积极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公司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排查,项目部每周至少组织一次排查,项目部安全员每日对施工现场巡查。
第九条
各分公司、项目部对查处的事故隐患建立台账,做好记录。对比较严重的安全隐患下达“环境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做到“三定、一验收”。
第三章
奖惩
第十条
各级责任人未认真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未建立事故隐患台账,给予单位负责人300——500元罚款;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未做到“三定、一验收”的,给予单位负责人500——1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给予单位负责人100——300元处罚,由此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视情节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或整改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人处100——300元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将根据情况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有效实施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检测、监控和管理,加强事故的预警预防预控工作,实现本质安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危险源的识别检测
1、各分公司、项目部根据《安全因素识别与风险评价管理程序》对分公司生活办公区域、施工现场的安全因素进行识别、评价,把评价出的“重大安全因素”列为重大危险源。
2、分公司对项目部上报的“安全因素调查表”、“重大安全因素清单”进行审查,并要有审查记录。
3、每年年底,各分公司把本公司范围内(包括分公司和项目部)的重大安全因素汇总、调整,报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部。
4、生产安全部根据各分公司上报的“重大安全因素清单”,进行分析汇总,确定集团公司范围内的“重大安全因素清单”。
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1、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部根据集团公司范围内的“重大安全因素清单”,编写集团公司环境安全管理方案和应急预案。
2、分公司根据集团公司环境安全管理方案和应急预案,结合分公司范围内的“重大安全因素清单”,编写本公司环境安全管理方案和应急预案。
3、项目部根据本工程特点,根据分公司审批的本工程“重大安全因素清单”,结合分公司环境安全管理方案和应急预案,编写本工程环境安全管理方案和应急预案,报分公司审批。
4、分公司、项目部负责组织和实施应急预案演练。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部、分公司负责督促、检查项目部对员工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培训教育的情况。
5、项目部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完善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登记、公示、控制的管理体系,明确具体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6、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部在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除应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包括监控措施、应急预案以及紧急救护措施等内容。
7、凡属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项目部应组织专家组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
8、对存在重大危险部位的施工,项目部按专项施工方案,由工程技术人员严格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作业人员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技术要领。重大危险部位的施工应按方案实施,凡涉及验收的项目,方案编制人员应参加验收,并及时形成验收记录。
9、项目部对从事重大危险部位施工作业的施工队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掌握作业队伍,采取有效措施。在作业活动中对作业人员进行管理、控制和分析存在的不安全行为。
10、项目部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分析,对分部分项、各道工序、各个环节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及物体的不安全状态进行辨识,登记、汇总重大危险源明细,制定相关的控制措施,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部位进行环节控制,并公示控制的项目、部位、环节及内容等,以及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对危险源采取的防护设施情况及防护设施的状态,责任落实到人。
11、项目部应将重大危险源作为每天施工前对施工人员安全交底内容,提高作业人员防范能力,规范安全行为。
12、安全管理部门应对重大危险源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登记、公示、控制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重大危险部位作业进行旁站管理。对在旁站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开具“环境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问题严重的,有权停止施工。对整改不力或拒绝整改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13、分公司要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单独列支,保证专款专用。
项目部要保证用于重大危险源防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及时划拨。
14、分公司每月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组织安全检查,项目部每周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检查,参加检查人员应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一、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1、安全设施搭设完毕后,先由搭设班组自检。自检合格后,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搭设负责人、使用负责人等组织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
2、在使用过程中,使用班组每天班前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在班前安全教育会上强调使用注意事项。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项目部管理人员反映,对于存在比较严重的安全隐患,须经项目部组织整改好后方可继续使用。
3、项目安全员每天对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进行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恶劣天气等组织专项检查。
4、因作业需要临时变动安全设施时,作业班组必须申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同意并会同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采取临时措施后,方可变动安全设施。作业完毕后,安全设施须及时恢复。
二、设备的管理、检修和维护
1、设备的大、中、小修,由各分公司每年年底制定大修计划和中小修计划,报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部审批,然后按计划组织实施。
2、分公司根据审批的大中小修计划,每月下达设备中小修计划给维修车间,维修车间根据维修计划落实好检修任务并填写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3、对于老化、报废的低值易耗设备,班组上报车间,由车间统一报到分公司,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鉴定同意报废后,由分管经理批准方能更换。
4、对于老化、报废的固定资产设备,由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进行鉴定,每年年底经分公司经理、集团公司进行鉴定后方能报废。
5、分公司应建立设备台帐和固定资产卡片,对分公司的设备要逐台登记建卡,做到数量准确,技术资料完备,编号、型号、原值、制造厂、购进时间等添写齐全、清楚。
6、每个检修项目都应落实到专人负责,每个参加检修人员都要明确检修任务、内容。要求及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在安全基础上完成检修任务。
7、每次检修完毕后,维修人员、维修班长都要在设备检修合格证上签字确认。维修班长要定期召开设备检修总结会,总结经验和教训。
8、设备操作工按规定对润滑点及润滑部位进行加油检查。主要检查易松动部件及部位和安全防护及操作系统。
9、随时观察和掌握设备转运状况,保持设备清洁良好的工作状况,保证设备在工作中不发生故障。
10、下班前清扫擦拭设备外部及工作场地,整理清点。如工器具和附件,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11、检查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可靠,清扫检查调正各润滑系统及润滑部位,按要求填加润滑油或润滑脂。
12、设备检修后,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洁、安全设施恢复原状。
13、检修地点,要有良好的照明,不允许在黑暗、光线不足的地方作业。
14、停车检修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并在配电箱或柜处挂上“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15、学徒工在师傅的监护下进行工作,徒工出事故,师傅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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