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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办法(小文档整理)

    栏目:四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心上花开 时间:2024-06-12 04:07:24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办法(小文档网整理)

    附件:

    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工作,全面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成人中专学校、技工学校等)。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依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以及省级教育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其设立、变更、终止需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施中等职业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初中同等学力的人员,基本学制三年,对学生进行高中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根据职业岗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实施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有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和组织领导职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中等职业学校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依法办学,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建立校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党组织保障监督、教职工民主参与的学校管理体制。民办学校实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教育、人事、财政等部门的规定,保障校长在学校发展规划、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权利。建立健全校长考核及奖惩机制。

    第六条

    学校建立党组织,加强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障和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的作用。

    第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

    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的作用。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自身发展实际,合理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并明确其职责,规模较大的学校可设置若干专业部(系),实行校、部(系)二级管理。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九条

    学校按照人事管理规定,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教师专业岗位能力要求,科学设置各类岗位,实行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岗位和兼职岗位相结合的岗位管理办法,不断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

    第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根据相关规定,科学制定学校教职工聘用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批后实施。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定员、定岗、定责的基础上根据岗位需要聘任教职工;根据聘用管理制度解聘或辞退相关人员。

    学校应建立有利于引进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中等职业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的聘用制度。学校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特岗、特聘、特邀”等形式,向行业组织、企业和事业单位聘用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制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课教师必须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逐步提高持有与所教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课教师比例,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十二条

    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鼓励教师参加高一级学历的进修或培训。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师德考评奖励制度,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度,教职工收入与学校发展、所聘岗位及个人贡献挂钩。

    第十五条

    学校必须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由同级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对教师造成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机构,制定教学管理制度,健全有效的教学管理运行机制,运用科学的教学管理方法,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严格执行国家学制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学校教育与生产实践的衔接;以全日制教育为主,同时采取学分制等灵活多样的弹性学习制度,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推动以学分制为核心的教学制度改革,建立“学分银行”,加强教学管理,保障基本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专业设置管理。学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为依据进行专业设置,按照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申报专业。设置目录内专业实行专业设置申报核准制。设置目录外专业应进行专门调研论证,经试办后才能正式申请设置。学校设置新专业,应有调研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设备和师资等条件。

    学校建立由学校领导、部门负责人、骨干教师和行业、企业专家等组成的专业建设委员会,对学校专业建设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和帮助。各专业应成立由学校与行业企业共同组成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专业教学计划的制订和课程建设。

    第十九条

    学校要根据国家指导性教学文件,结合当地经济建设、技术进步以及社会发展对人才规格的要求、学生的实际情况等,制定学校实施性教学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要贯彻执行国家主管部门制定颁发的教学大纲,依据教学大纲组织教学、检查教学质量、评价教学效果、选编教材和装备教学设施。没有统一制定教学大纲的课程由学校按照教学大纲的统一体例组织自编大纲,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课程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设置的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设置必修课和选修课。

    公共基础课程应当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基本科学文化素养,服务学生专业学习和终身发展。专业技能课程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市场的需要,按照相应职业岗位(群)的能力要求,采用基础平台加专业技能的课程结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严格规范的教材管理制度。学校应优

    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和教育部推荐教材;在国家规划教材和教育部推荐教材无法满足需要时,可选用经省级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有地方、行业特色的教材,也可在省级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指导下,按教学大纲要求,自主开发和编写教材。学校可根据培养目标和校情,开发有益于发展学生个性、兴趣和特长的校本教材。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加强教务和教学常规管理,加强教师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和辅导等教学常规管理工作。

    加强实践和实训教学环节的管理。实践教学包括实验、课程设计、专业训练、顶岗实习、社会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各项实践教学应具备完整清晰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指导书和训练教材。严格依据专业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中对实践环节的要求进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强化实习安全管理。学生实习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管理,共同制订实习计划,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经常性的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实习协议。建立和完善实习巡回检查、信息反馈、实习考核和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要有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实习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工作,根据需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实习劳动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教学内容要与职业资格标准相结合,突出职业技能训练。学校应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技能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强化管理,加大建设投入,改善实习实训条件。优先建设重点专业、示范专业和紧缺人才专业实训基地,推进资源共建共享。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建立教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明确管理和使用的责任。加强图书资料信息中心、网络中心、多媒体控制中心等建

    设,逐步提高教学设备设施的现代化水平;加强体育场地和器材设备建设,建立体育活动场所及器材的维修、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学质量评价制度。改进考试考核方法和手段,建立符合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特点的评价标准和制度。

    学校应加强对教育教学质量的内部监控,设立独立的教育教学督导部门,由校长负责。学校要定期组织进行综合性教学质量检查,建立教学事故的调查、认定、追究和处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教研、教改和科研工作,建立课题管理制度。学校应从实际需要出发,建立由专兼职骨干教师组成的教科研室,负责全校的教学研究工作,积极组织教师参与国家和地方的教研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档案管理。不得制作虚假学籍档案或任意变更学籍档案、资料,对提供、出售虚假学籍资料或相关凭证等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颁发学历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德育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必须将德育工作放在首位,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时代性和吸引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全过程;树立全员德育观,将德育全方位融入学校各方面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德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强党组织对德育工作的领导,设置德育和学生管理专门机构,建立专兼职学生管理队伍,明确各个部门育人责任,使德育落实在教育工作的各个环节。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文化建设,重视校园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建设,完善校园文化活动设施,发挥环境育人作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发挥德育课在德育工作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加强公共基础课、专业理论课教学和实习实训等实践环节的德育工作;开展德育工作研究,总结和交流经验,提高德育工作质量。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改革德育考核办法,建立和完善学生思想道德评价制度。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学生入学注册、成绩考核、升级与留级、转学与转专业、休学、复学与退学、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以及毕业、结业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小学生守则》,制定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制度,做好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管理、学生档案管理等常规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得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学生的人身自由,不得非法搜查学生的身体。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习管理制度,加强学风建设,引导学生刻苦钻研理论知识,加强专业技能训练。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励和处分制度,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减免学费等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民主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为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提供条件保障。

    第四十三条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或法律责任。

    第七章 招生管理与就业服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

    学校发布招生广告(含招生简章),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

    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设立学生就业管理机构,指导学生就业工作,做好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和就业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和服务工作。毕业生

    经用人单位录用后,学校要协助毕业生做好劳动合同签订等工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职业指导,帮助学生做好职业规划;开展创业教育,组织开展创业实践活动,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四十九条

    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推荐学生就业或者在就业中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资产及后勤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应加强后勤管理工作,探索后勤服务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为教育、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服务,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加强对产学研、实习、实训基地等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政府管理部门的收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学校要加强资金收支管理工作,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滞留、挪用、套取国家助学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资产管理工作,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要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公办学校应当运用市场机制,创新公办职业教育投入机制,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政府部门投入的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做好校园总体规划,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满足发展要求。加强校园建设和管理,建设安全、整洁、文明、优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营造和谐的氛围。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完善设施设备采购、管

    理和使用制度。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当做好包括房地产、水电、车辆和其他物资管理等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做好食品安全卫生、食品营养、食品成本和膳食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预防、日常安全管理、应急处理和报告制度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应当设置和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具体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开展逃生、救护演练等活动,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必须保证校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教育教学设备、土地、道路、绿化设施、交通工具等学校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十三条

    学校应当保障教学活动、体育、参观旅游及其他经由学校组织或批准的校外活动中师生的安全。

    应当加强学生实验、实习实训安全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应当保证餐饮、医疗、住宿、交通、环境卫生和文化娱乐等校内服务活动中的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安全。

    第六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和社区的联系,建立校园安全联防制度。应当建立有效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整治学校周边环境。

    第六十六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解释。

    第二篇:石阡县中等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石阡县中等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4—2024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完善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支持、鼓励和规范学校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校指石阡县中等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学校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兼职教师占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应在学习岗位设置方案中明确,一般不超过30%。

    第四条 聘请兼职教师应重点满足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及特色专业的教学需要。

    第二章 人员条件

    第五条 聘请的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专业教学急需的也可聘请退休人员。

    第六条 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三)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职务),特殊情况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人;

    (四)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据学校需要而定。

    第三章 聘请程序

    第七条 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可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也可以面向社会聘请。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应优先考虑对口合作企业人员,建立合作企业人员到学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并纳入校企合作基本内容。

    第八条 面向社会聘请兼职教师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和聘请程序。基本程序是:

    (一)学校根据教学需要,确定兼职教师岗位和任职条件;

    (二)学校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能力考核;

    (三)学校确定岗位人选,并予以公示;

    (四)学校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

    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应聘兼职教师前应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

    第九条 学校应明确兼职教师管理机构,负责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兼职教师上岗任教前,学校应对其进行基本教学能力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除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兼职教师以外,学校应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

    工作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任务、工作报酬、劳动保护等内容。协议期限应根据教学安排和课程需要,经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一学期。

    第十二条 兼职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原所在单位和聘请兼职教师的学校应当分别为兼职教师缴纳工伤保险费。兼职教师在协议期内发生工伤,由兼职教师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鼓励学校为兼职教师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三条 兼职教师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学校要制订兼职教师评价标准,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并将在职人员兼职任教情况及时反馈给其人事和劳动关系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为兼职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鼓励、吸收兼职教师参加教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团队建设,支持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联合开展企业技术攻关等。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学校兼职任教,其中,事业单位应将兼职任教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要将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将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纳入人事管理情况监督检查范围,建立兼职教师资源库,加强对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十八条 兼职教师可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相应系列教师评价标准参与职务评价。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十九条 建立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多渠道筹措兼职教师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兼职教师的报酬。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势头良好、社会声誉较高、专业师资紧缺的学校聘请兼职教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可以在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支付兼职教师报酬。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设区市教育局、省部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校:

    今年五月,教育部正式颁发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厅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现将细则和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一并认真执行。

    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是维护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合法权益和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基础措施,是落实国家中职资助和免费政策的重要保证。这项工作政策性、时效性强,涉及学生的切身利益和学校的办学声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严格管理,切实维护学籍管理工作的严肃性。

    二Ο一Ο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 印发 中职 学籍管理细则 通知 抄报: 教育部

    抄送: 省资助范围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卫生类、师范类中等职业学校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省、市、学校逐级管理,分级负责,省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省教育厅:

    负责省部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教育厅审批设置的民办职业学校,各级各地举办的卫生类、师范类中等职业学校(班),省属高校举办的中专部(班)的新生学籍注册、毕业证书审核验印、学籍异动备案(如: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等)、毕业证书补办。

    设区市教育局:

    1、省管范围之外的所有公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籍。

    2、市、县属中等职业学校举办的“3+2”办学模式学校(班)的中专段学籍。

    3、省教育厅委托代办学籍。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省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 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课和专业能力考试、考查成绩; 4.实习实训的成绩和顶岗实习鉴定; 5.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6.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7.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 学校应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市级、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核后上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新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日期为4月15日--31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日期为10月15日—31日。

    1、注册要求

    ①以统一的数据库结构(附件1)上报新生录取备案的电子信息。注册时需携带统一格式打印的《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录取简明登记表》(附件2)。

    ②所有卫生类、师范类新生注册以省考试院审核录取结果为准,注册时提供省考试院审核录取登记表;所有招收卫生类专业的院校,其注册专业属于教育部2024年颁布《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范围内的,要提供经省卫生厅、教育厅、发改委联合评估合格的文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范围之外的,要提供省教育厅批准开办专业的文件;民办卫生类学校应同时提供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

    ③“3+2”办学模式新生学籍由中等职业学校会同联办高校一起注册。以省考试院审核录取结果为准,注册时提供省考试院审核录取登记表,同时提供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

    2、电子图像采集

    中等职业学校在新生学籍注册时,一并报送新生电子图像信息(统一按报送数据库中学生的身份证号命名)

    电子图像信息规格:格式JPG,大小22.6×33.1(宽×高,毫米),分辨率300×300dpi,电子文件大小不超过30KB,蓝底彩色。一律不得使用翻拍或扫描的图片。

    3、注册程序

    ①由省资助助学金的中等职业学校(班),一律到省教育厅职成教处注册学籍;由设区市、县资助的,一律到设区市教育局注册学籍。

    ②由设区市、县资助助学金的卫生类、师范类职业学校(含民办)的新生学籍注册,省教育厅委托各设区市教育局代为办理。

    ③省资助助学金的民办职业学校新生在省教育厅注册学籍之后,需在所在市教育局备案。

    ④各设区市教育局管理的新生学籍注册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新生汇总数据总库及电子图象信息,刻光盘报教育厅职成教处备案。

    第十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 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办理学籍注册,双方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卫生、师范类专业对学制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市、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转学申请表》见附件6。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半。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应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应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职业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二周以上。

    第十九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学生本人合法身份证明、入学登记表和新生录取备案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按要求填写《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备案登记表》见附件7。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二十三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以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应当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六章 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视情况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毕业证书的编号由学校负责填写,编号要求见附件1备注。

    办理毕业证书审核验印须提交材料:《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审核验印暨电子注册申请书》(附件3);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数据库(数据库结构见附件1);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或招生录取备案登记表原件;学生成绩表;学籍变动情况相关材料。各学校在上报学历证书电子数据的同时,一并报送毕业生的电子图像信息。

    毕业证书审核验印办理时间:省管理权限内的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春季毕业的在1月15日—31日办理,暑期毕业的在6月15日—30日办理。市管理权限的办理时间由各市自定。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按学籍管理权限由省级或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补办学历证明书需经学生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并出具录取简明登记表和在校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填写《核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明书登记表》(附件4)。每月的最后一周集中办理。

    毕业证明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毕业证明书的编号由学校负责填写,编号要求见附件5。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运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第四十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需要做出补充规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应健全学籍管理部门,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从2024年9月1 日起开始执行,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1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信息数据库结构

    附件2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录取简明登记表

    附件3毕业证书审核验印暨电子注册申请书

    附件4核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明书登记表

    附件5毕业证明书编号规则

    附件6转学申请(确认)表

    附件7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备案登记表

    附件8关于规范卫生类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及学制的紧急通知

    附件9教育部中职管理规程正式文

    附件10转发教育部学校管理规程通知

    第四篇: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4]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24〕376号)规定,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助学金政策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4年6月3日

    附件: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24〕3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及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以后,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附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六条 中央财政于每年9月30日前按照财政部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的有关规定,根据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的受助学生数和生源结构,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提前下达的助学金预算后,应尽快分解下达,确保下一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按时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中央财政于每年10月重新核定当年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按时拨付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资助卡后方可使用。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建档备查。

    第九条 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督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依法办学,规范收费。

    第十条 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各省(区、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原《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24〕84号)和《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24〕85号)同时废止。

    附: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第五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 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 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第十九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以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二十三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以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应当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以视情况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运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第四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发布的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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