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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手册

    栏目:四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梦醉花间 时间:2024-06-28 16:03:23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学生手册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概况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是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前身九江船舶工业学校创建于1960年,先后隶属于原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三机械工业部、第六机械工业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1994年经原国家教委批准举办高等职业教育,是全国首批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的10所学校之一。1999年学校由国防科工委划转江西省人民政府管理,是省教育厅直属高职院校。2024年通过教育部组织的全国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2024年被财政部确定为“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基础实验室院校”,2024年学校被国务院七部委授予“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称号。2024年学校被国防科工委遴选为全国15个重点建设的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实训基地之一,被财政部确定为“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院校”,2024年获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2024年6月,学校“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顺利通过教育部、财政部验收,成为我省唯一一所过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24年5月,学校被教育部授予“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称号。2024年,被教育部确为首批“教育信息化试点单位”。

    学校设有7个二级学院和3个教育部,现在全日在校生15000人,学校共有58个专业,其中5个国家示范专业,8个国防军工特有专业,7个江西省高校特色专业,8个江西省高职高专示范专业,3个全国机械行业特色专业 2个全国机械行业创新专业,形成了以工科为主,以船舶工业、先进制造、电子信息为主要特色,兼有经济、管理,等多门类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在服务船舶工业行业的能力上形成了明显的比较优势。

    学校建有1个工业工程中心和1个工程训练中心,实验实训是156个,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价值1.58亿元。学校是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江西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江西省船舶工业人才培养基地、江西省职业培训综合基地、江西省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建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5个国家示范专业实训基地、三个中央职业教育实训基地、一个国家紧缺人才培养基地、15个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实验室,五个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实验基地。此外,与中国船舶两大集团公司等200余家单位合作建立了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和就业基地。

    学校拥有专论教师542名,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165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人员242人,国家级教学团队2个、省级教学团队四个,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获得者、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省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和江西省高校名师等34人,生劳模、“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首席技师、省技术能手、市拔尖人才等21名,外聘兼职教师357名,初步建立了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师资队伍。

    建校以来,学校秉承“质量立校,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以教学为中心,以内涵建设为重点,以专业建设为龙头,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近年来,学校荣获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国家精品课程3门、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3门,省级教学成果奖11项、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4个、省级精品课程31门、胜奇,精品资源共享课10门。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与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地多所职业院校建立了合作关系,并选派骨干教师100余人次赴境外学习培养,不断提高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层次和水平。

    学校设立了奖学金、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助学项目,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学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学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年2024-4000元;勤工助学岗位平均每生每学年2024元;国家助学金贷款,每生每学年8000元等。

    当前,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全体师生员工正以饱满的热情,扎实开展工作、开拓创新,力争将学校建成特色鲜明的国防军工高职教育办学典范,成为行业领先、江西领先、全国一流的国家示范型高等职业院校。

    “德行大道,技承天工”

    ——校训释义

    校训是一校之魂,既是一种文化,又是一个标尺。作为文化,是学校面向社会的精神标志,应该境界高远,寓意深刻,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作为标尺,因为办学理念之标志,培养目标之诠释,为办学行为规范,办学定位之依据。作为有别于普通大学的教育机构,高职院校的校训既要体现高职院校的根本使命和人才培养的规格要求,又要别具一格,卓尔不群,经世而独立,历久而弥新。“德行大道,技承天工”所彰显的正是这种“魂”。

    德,即道德。行,即行为。在心为德,施之为行。道,原始涵义指道路、坦途,以后逐渐发展成为规律、原理或道德,是中国古代哲学的重要范畴。大道,只具有普适性的公里和正理,是对不同哲学体系中“道”的超越,是道德的最高境界。德行大道,之于个人指道德高尚,品行端正,胸襟宽广;之于群体指主张公道,倡导公平,致于昌明。

    技,即技艺、技术、本领,指由生产实践经验和自然科学原理发展而成的多种工艺操作方法与技能。承,指继承和发展。天工,引自明代科技文献《天工开物》(初刊于1637年,宋应星著),寓指合乎天理智能功,也只高超的技术和技艺。由于该书记载的是劳动人民的生产科技成就,外国学者称其为“中国17世纪的工艺百科全书”,因此“天工”可引申为先进的实用技术和工艺方法,而不是简单的操作技能。技承天工,指的是继承和发展先进实用的生产技术和工艺方法。

    “德行大道,技承天工”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蕴含着讲究规则、遵循规律、崇尚实践、追求卓越的基本精神。对高职院校而言,“德兴大道”有两层涵义。一是学校的办学行为应遵循教育规律,承担社会责任,体现出一种大德,彰显出一种大气;二是全体师生员工要有历史使命和时代责任感,行得端,立得正,恪守职业道德、职业操守。“技承天工”也有两层涵义。一是对培养目标本质属性的规定:高职院校培养的人才,既不是普通大学培养的学科型人才,也不是中专学校培养的技能型人才,而是高素质的高技能人才;二是对培养目标规格要求的诠释:高职院校培养的人才应掌握先进实用的生产技术和工艺方法,成为技术精英。

    承华夏文明之源远流长,传人类智慧之千秋万代,为社会培养仁人志士,为建设铸造技术精英,是高职院校的根本使命;大道天工,德能并举,行人间之大道,承精湛之天工,乃高技能人才之品格特征。“德行大道,技承天工”,既体现了高职院校的办学理念和根本使命,又诠释了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方法和规格要求。

    校徽涵义说明

    1、整个图案主体由三部分组成,中间部分学校汉语拼音字母缩写“JZ”组合造型;下部分线条有机变化为波浪,1960是学校的建校时间,一条巨轮乘风破浪航行在历史的长河中;天空中一轮红日正冉冉升起,象征着学校的教育事业如朝阳蓬勃发展。

    2、“JZ”组合造型似独具智能的巧手,体现了高等职业教育注重学生技能培养的鲜明办学特色;造型又似一只矫健的海鸥,在广阔的大海上自由飞翔,体现了学校在创建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过程中,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和时代精神。

    3、破浪前行的整体造型,体现了学校船舶军工的办学历史和专业特色,蕴含着前进的动力和气势,也体现了学校面向地方、服务船舶军工行业的办学宗旨。目录

    第一部分 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及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本专科学生)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

    第二部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教育管理文件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实施细则

    就想家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试行学分制的暂行规定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规范结业学历管理和返校补考工作的有关规定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公共进修课教学试点管理暂行规定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党建工作细则(试行)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程序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党员评选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团员入党推优工作制度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请假、销假及报告的规定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实施方案(试行)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项目指南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登记流程图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开展创先争优工作评比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先进班级体评比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三好学生评比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比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毕业生评比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素拓之星评比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单项奖评定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共青团评优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申贷流程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特困生补助实施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费减免暂行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免学费工作实施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助学金工作实施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晚归、夜不归宿暂行管理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申请流程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读者须知第三部分 九江职业术学院学生办事服务指南

    学生办理课程免修流程图 学生成绩修改流程图 学生办理休学流程图 学生办理复学流程图 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流程图 学生证办理流程图 校园一卡通使用须知

    学生就诊和办理城镇医保医疗费报销须知 庐山区驻区大学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办公电话号码表

    第一部分

    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及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年八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法,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的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再高的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学成才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对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现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引导,使学生找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主要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去了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须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只要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人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半学校的专业年限作出调整。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要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金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都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实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研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的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章程;

    (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三)办学规模;

    (四)学科门类的设置;

    (五)教育形式;

    (六)内部管理体制;

    (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举办者和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建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调节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求,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组织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资产、国家财政性之助、受捐赠财物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值条件的公民担任。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发展计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和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立学习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厂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依法保障教师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他组织的评估。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的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生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系统的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研研究能力;

    (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以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解剖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款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国家兴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入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我是建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高等教育机构是只猪,高等学校和新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合金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位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2024年九月一日正式施行)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社会。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法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但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 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嫖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理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简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练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24年9月1日正式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处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用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机油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一年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U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交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的,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子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行政部门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修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为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前填写。

    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理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交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兼案。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纪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的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收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成语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

    申诉期内未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C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请以本规定为准。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研究、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

    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与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数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 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

    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活动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2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24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老师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位置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在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储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老师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

    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害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考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

    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关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者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老师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老师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关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露,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盗取、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案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老师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考场巡查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考试教育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纪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世纪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考试教育机构报送材料及证

    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

    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包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

    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4月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务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高等学校等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举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放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全,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

    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及,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 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与,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情况时及,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应。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真长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外,须经学校同意须,按学校规定进行按。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得。

    第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并。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事故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搜查学生住处,43 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后,学校应在一天内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务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可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

    第二十七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毕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接收落户等工作,由当地劳动部门按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安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部长

    陈志立

    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

    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

    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47 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

    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49 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第二篇:学生手册

    一.填空

    1.邵阳学院创建于1958年。

    2.邵阳学院校训:明德、求真、共生、超越。

    3.邵阳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设:特等、甲等、乙等、丙等。

    4.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根据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以及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5.邵阳学院学生奖励评定、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的原则。6.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7.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

    8.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的核定条件之一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平均每月学习、生活费用(包括衣、食、日常必需品等)在300元以下,家庭学生特别困难学生则在200元以下。

    9.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助学金的评定程序:本人申请-班级初评、公布-系(院)评定、公示-填写审批表-主管学生校领导审批。

    10.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从重处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使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按《邵阳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执行。

    1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12.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4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13.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学生不得组织和参加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14.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侵害国家、学习和个人的正当权益。

    15.违章用电管理规定在教室、宿舍、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私接电源、使用高功率用电器者,除按规定没收电器和收取管理费、赔偿损失外,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凡因违章用电或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引起火灾或其他事故,未酿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果特别严重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6.一学期考试有3门以内(含3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于下学期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不参加正常补考的视为补考不合格。毕业考试课程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的在成绩表中一律登记为60分。

    17.禁止学生进入异性宿舍,确需找人,一般由值班员传呼。特殊情况下,经值班员同意并登记方可入内。

    18.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类型包括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19.综合测评分为基础性素质测评和发展性素质测评。

    20.未经批准从事维修、加工、推销等经营活动,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1.未经批准组织同乡会、同学会,对组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2.未经批准,擅自拆卸寝室床具和用品或将公物搬出学生宿舍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纪律处分。

    23.在校园内未经批准擅自摆摊经商或以各种形式推销商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没收商品。24.无特殊情况晚归者,给予通报批评。

    25.故意打人或纠集他人共同打人者,不论何种原因,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简答

    1.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士学位。

    ①凡违反《邵阳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第三条第一项的具体行为者。

    ②在校期间收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或

    2次以上(含2次)严重警告处分者。

    ③全学程所有课程平均成绩(含选修课和考查课)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者。

    ④全学程(含降级试读)必修考试课程补考(或重修考试)门数在5门以上者。

    ⑤因其他问题,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2.简述《邵阳学院学生违纪考试作弊处理条例》中关于给予考试违纪和作弊者处分的相关规定。

    ①违反考试纪律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补考,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②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补考,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③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人参加考试的,均给予严重警告处分。④凡组织作弊或作弊行为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⑤凡顶撞、辱骂、殴打、威胁、报复监考人员等态度特别恶劣的作弊考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⑥在校期间考试作弊累计两次的,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凡违反邵阳学院学生违纪相关条例受处分者,同时还要给予下列处罚。

    ①取消受处分者学年奖学金评定资格。②取消受处分者学年评先评优资格。

    ③在留校察看期间的学生不能参与评先评优和评奖学金。

    ④享受奖学金的学生,如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从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⑤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国家助学贷款和缓交学费资格。

    4.邵阳学院学生奖励办法中设立的奖项。

    I.奖学金 ①国家奖学金 ②国家励志奖学金 ③校内奖学金 II.其他奖励 ①三好学生 ②优秀学生干部 ③优秀毕业生 ④单项奖

    5.学生宿舍卫生管理。

    ①每件寝室必须有寝室文明公约和轮流值日表,明确目标及责任。每个学生应搞好个人卫生,并积极搞好寝室卫生。②每件寝室的清洁卫生由值日生负责打扫,并按时将垃圾倒入楼道里的垃圾桶内,不准扫在走廊上。

    ③公共卫生和每栋楼的环境卫生由清洁工打扫,寝室卫生按“文明寝室标准”要求做好。

    ④公共卫生要求保持地面干净、无尘垢、无垃圾、无痰迹、无死角;大小便池内外干净、无水垢、无堆积便纸、无堵塞;洗脸间无积水、无饭菜残渣等。

    ⑤严禁向门外、窗外等公共场所乱丢瓜果皮、纸屑和乱倒剩饭剩菜等。⑥严禁随地吐痰、擤鼻涕,严禁在楼道内和洗漱间大小便。

    ⑦严禁在楼内外乱写乱画、乱踏乱刻、乱张贴、乱牵挂,不得在楼内、寝室内打球。

    ⑧清洁工具由宿管部门统一配备,定期使用,以旧换新。

    6.被评为优秀学生奖学金特等的学生,除了要符合一般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外,必须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①学习成绩在同专业年级排名第一,且每门功课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②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在本班级排名第一。③考查课程成绩我为良好以上。

    ④本科大三以上(含大三)学生英语和计算机考试应达到学校规定的相应水平。

    7.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决定(复印件)。申诉书的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①申诉人的姓名、专业、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②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③提出申诉的日期。

    注: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院团委。8.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24】5号文件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共有几条,主要内容有哪些?

    ①志存高远,坚定信念 ②热爱祖国,服务人民 ③勤奋学习,自强不息 ④遵纪守法,弘扬正气 ⑤诚实守信,严于律己 ⑥名利修身,团结友爱 ⑦勤俭节约,艰苦奋斗 ⑧强健体魄,热爱生活

    9.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遵守宪法、法律、法规。②遵守学校管理制度。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④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贷学金的相应义务。

    ⑤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10.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①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④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⑤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⑥违反学校规定,严重违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⑦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11.试述在校期间学生请假期限和手续。

    ①请假②请假③请假1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

    3天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辅导员批准。

    4-7天以内,由班主任、辅导员签署意见,由系(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

    ④请假8-14天以内,由班主任、辅导员、系(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由校学生工作处批准。

    ⑤请假14天以上者,按程序审批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⑥学生请假应以严掌握,原则上不超过两周。

    12.邵阳学院学生文明寝室评比办法中对寝室纪律有哪些要求?

    ①学校卫生、纪律检查过程中无妨碍公务行为。②寝室内无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起哄等行为。③在寝室内无生火、做饭、违章用电等现象。④不准往楼下泼水、扔杂物,不准往走廊上倒水。⑤不能损坏、私占或将校内校具搬出校外。

    ⑥自习时间不准在寝室内打牌、玩游戏,影响他人学习。⑦不可以留宿异性。

    13.学生有下列情况可以申请缓考:

    ①直系亲属病故,需请假回家者。②因病不能坚持参加考试者。

    ③一个学期内因病住院误课较多,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病愈后离考试时间较近(一个月内),无法安排补课者。

    ④参加省、市竞赛,无法避开正常考试者。

    ⑤参加全国性自学考试或研究生招生考试而与学校考试时间发生冲突者。

    14.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①一学期有5门(含5门)以上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或入学以来经补考后累计还有8门以上(含8门)必修课程不合格的。

    ②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③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④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⑤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15.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学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①因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未达到《邵阳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要求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当年6月份参加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达到第三条规定要求者。

    ②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考取国内硕士研究生者(不包括在职研究生和专业硕士)。

    ③学生毕业后五年内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获得县(市)以上优秀教师称号者,或者两次获得中学校级优秀教师称号,或者获得市级以上奖励(排第一),或者省级行业组织的奖励(排第一),或者取得发明专利权的(排第一)。

    ④结业学生在一年内返校重修或参加补考,成绩合格并达到《邵阳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要求者。

    16.每学期注册后,旷课者,视其旷课数量,给予下列处分。

    ①一学期累计旷课②一学期累计旷课

    11至20学时或擅自外出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21至30学时或擅自外出3-4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③一学期累计旷课④一学期累计旷课

    31至40学时或擅自外出5-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41至50学时或擅自外出8-10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⑤一学期累计旷课

    50学时以上或擅自外出10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7.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①擅自留宿非本寝室成员者,给予警告处分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留宿于异性寝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②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③学生宿舍楼内焚烧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④学生私自租房或外宿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一学期私自外宿

    2晚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7晚者,给予记过处分;8晚以上或在校内外私自租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⑤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赔偿。

    18.利用麻将、扑克、桌球、电子游戏、网络等工具组织赌博、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下列处分。

    ①初次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②再次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③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④情节严重涉嫌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9.学生宿舍电脑使用管理。①电脑需合理放置,不得占用他人桌椅,不得违反学校作息时间,不得影响其他同学正常的学习、工作和休息,不得在学习时间玩电子游戏及其他与学习无关的事情。

    ②电脑原则上只能用于学习和工作,严禁安装、观看、传播反动、淫秽、违反国家法律的游戏、图片、文件、VCD等,违者按学生违纪处理条例处理。

    ③严禁在网络上传播计算机病毒和黑客程序或进行其他破坏性活动,有上述行为并造成破坏者,按国家有法律规定和学生违纪处理条例处理

    ④使用电脑的寝室必须注意安全用电,不准乱拉电线和网线,乱按插座,违者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不良后者,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⑤电脑作为贵重物品学生自行妥善保管,注意防尘防潮,注意防盗及电压变化。电脑在寝室里发生被盗、意外损坏,责任自负,能确定肇事者的由肇事者负责。

    三.论述

    1.甲学生周末带女生进入男生宿舍,宿舍管理员出门阻止,甲男生不但不听劝阻反而辱骂宿舍管理员,请问该行为要如何定性,如何处理?

    答:①该生行为已违反了《邵阳学院宿舍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条例。

    ②根据《邵阳学院违纪处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其辱骂宿舍管理员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篇:学生手册

    银川市青马文化艺术培训学校

    学生手册

    (青马校徽)

    坚持梦想

    创造辉煌

    欢迎同学们来到青马艺校!

    从你报名入校的那一刻起,你就是青马艺校的学生了,我们在这里互相认识,在这里共同生活,在这里学习,在这里实现梦想。

    在你尽快了解青马艺校,认识青马艺校之前,同学们首先要通读青马艺校《学生手册》,并以本手册作为你行为的准则、规范和指导。当然,很多方面仅靠《学生手册》是不够的,这就需要你在很多方面还要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每期开学第一节课,任课教师会引导你学习《学生手册》,并督促你遵守。

    第一部分

    学校简介

    银川青马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是一所综合类艺术培训学校,本校凭借“诚信、扎实、务实、创新”的办学宗旨;独特的教育理念;系统的管理体系;雄厚的师资力量、在业内取得了优异的业绩。

    青马艺校占地40余亩,建筑面积近10000平方米,已经改造、正在改造和准备改造的各种专业教学场所和配套设施可以满足1000学生的需求;青马艺校是一所环境优美,风景宜人的学校,校区绿化率高达75%,伸展空间大。

    青马艺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成立了校务执行 委员会和教育教学督导事业部,现有全聘各专业教师27人,兼职专家级顾问5人,总后人员21人;还有各类出色、优秀的专业教师正在等待着青马艺校的召唤。

    青马艺校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与人文特色,特色办学、人才兴教,有你的积极参与和我们公的努力,青马艺校一定会越来越好。

    本校致力于文化艺术类专业高考培训和艺考生文化课应试辅导,考试服务一体化。我们有来自中央美、中美、西美、中戏、中传、宁大、北民大、解放军艺术学院等高校毕业并任教多年的教师;也有来自机关、学校、企业的优秀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培训质量还是教学管理、后勤保障都是可以让你完全信赖的。

    青马艺校不仅拥有一批优秀师资团队授课,还将凭借丰富的教学经验,根据学生的自身条件、集训效果、文化课成绩、报考意向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为每一位学生设计一份精准的考学计划,因材施教;在传授专业知识的同时,注重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帮助每一位学员更好的把握应试技巧,更好地掌握艺术技能,锻炼良好的应试心理,帮助考生考入理想的艺术院校。

    青马艺校为了更好适应艺术类高考需求,我们开设美术部、音舞部、传媒部三个专业教学本部:

    美术部:具备了适合各大学美术专业需要,如美术教育类、美术学类、设计类;

    音舞部:涉及音乐大类、舞蹈大类和表演、曲艺大类; 传媒部:涉及戏剧影视文学、文化事业(产业)管理、摄影摄 像、影视编导和表演、播音主持等专业。

    优秀的教师团队、优越的教学环境、完整的管理体系,强大的后勤保障。

    逼真的模拟演练:在考前组织所有学生模拟考试,并对模拟考试进行测评,让考生在短时间内掌握考试要点,熟知考试流程,去除考场紧张心态,轻松考出好成绩。

    集训、考试一条龙服务

    及时优质的咨询:本校借助于强大的信息平台及时、准确为考生提供全国各省高考政策、各大高校艺术专业院校招生信息、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等备考资料。

    准确的报考指导:青马艺校拥有广泛的高校合作关系,来自艺术高校的权威教师,根据各高校历年招生特点、审美倾向,结合考生资质指导学生准确定位报考院校。

    详尽的面试分析:专业考试的面试,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学生在各位考官心里的形象。如何把个人形象、气质更好地呈现给考官、打动考官,本校考虑到每一个细节,聘请了专业的面试指导老师为学员做详尽分析。

    专职老师带队指导:各高校考试报名期间,我校将统一组织考生参加考试报名、安排食宿,由专职老师带队、指导、接送学生参加考试,学生安全,家长放心。

    优先查询成绩——考试结束我校第一时间为考生查询成绩,第一时间告知考生考试结果。依法办学、诚实守信:

    合法的办学机构、良好的办学信誉、严格的入学摸底测试、系统科学的学院派教学体系、专业的试前仿真模考、“一对一”的难点辅导、精准的艺考动态发布、全方位的后续教学服务(包括志愿填报、录取过程中高校关系协调等)。

    青马艺校真正为艺考生寻找一切升学途径,解家长后顾之忧,圆考生深造之梦。

    第二部分 学生手册

    一、学生守则

    1、遵守宪法、热爱国家、关心社会、树立远大理想。

    2、刻苦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努力掌握基础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树立良好学风,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尊重师长,团结同学。

    4、遵守、维护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校纪校规

    1、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2、衣装整洁、朴素、美观、大方,青马艺校不提倡奇装异服。

    3、严禁在学校内吸烟、吸毒、喝酒,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4、在教学楼、综合楼、食堂和其他公共场合不大声喧哗、追逐打闹。

    5、爱护学校公共设施和物品,凡损坏、丢失学校公物一律照价赔偿。

    6、爱护学校和周边花草、树木,禁止踩踏和损毁。

    7、对违反国家法令、校规校纪或者有不良行为的学生,通过教育,屡教不改者,视其程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开除的处分。

    8、对品学兼优的学生,或为班级、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学校给予表扬或奖励。

    9、对学生的奖励、处分由学校记入本人学习档案,一并呈报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和家长。

    10、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或参加大学统考、校考结束,你们的学习、集训结束。

    三、道德规范

    1、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树立远大理想。

    2、刻苦学习,不畏困难,勤于思考,虚心请教,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争取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3、尊重教师,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支持和配合教师完成教学活动,配合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4、热爱集体,团结友爱,培养集体主义精神和荣誉感,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5、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向不良言行作斗争。

    四、课堂守则

    1、按时上课,迟到者需经老师同意才能进教室。

    2、遵守课堂纪律,听从教师和班主任的指挥,上课时要定位就座,衣着整齐,不得敞胸露怀、穿超短裤、超短裙、三角背心、拖鞋。未经老师准许,不得随便离座或进出教室。

    3、上课时要认真听讲,不准随便说话,不得吃东西、不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情。需向老师询问或回答老师提问时,要先举手示意,允许后起立询问。上课时间必须把手机交给老师统一管理。

    4、保持教室卫生清洁,禁止乱扔纸屑、果皮和废弃物,禁止随地吐痰,禁止在教室和公共场所吸烟。

    5、爱护教室内一切教学设备、仪器、资料和设施,未经老师或班主任允许,不得擅自动用教学仪器和设备。

    6、每天课前课后认真做好值日。值日生负责关好门窗、电灯电扇等用电设备。同时保管好自己的财物、用品。

    五、请假制度

    1、全体入校学生必须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学生请假必须如实填写请假条,请假条分事假、病假和便条三种形式;

    2、便条一般为家长或亲朋来校探访等短时间、临时请假,结束时及时返回课堂;学生请病假、事假必须通过请假人拨通家长或家长委托人电话,由当值教师通话后方可请假,返回时必须有家长、家长委托人或就诊部门在请假条亲笔签字方可销假;

    3、任何学生出校门都要经过当值教师便条允许,门卫才能放行;

    4、学生被人带出校门时必须由来客当场拨通学生家长电话,说明事由,并承诺送回时间,经过当值教师或班主任确认,学生填写便条,来客签字后方可出门。

    5、学生请假条必须由“学科本部”留底存档;

    6、请假流程一般为:请假人向班主任或分管教师口头提出请假意向,确认必须请假时如实填写请假条,班主任或分管教师签字后报学科本部负责人签字。班主任、分管教师和学科本部有权否决或驳回不正当请假;

    7、学生因为请假空下的重要课程或重要作业,由专业教师补齐。

    六、卫生制度

    1、全体学生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违反者必须接受规定的处罚。

    2、卫生管理制度按区域分为食堂卫生、教室卫生、宿舍卫生、厕所卫生等公区卫生;按功能划分为个人卫生、公共卫生、环境卫生。卫生的概念还包括着装、仪表、内务、条理、秩序以及感官视觉、味觉、听觉。其余将有卫生考核标准和细则。

    3、学生必须积极配合各班、各学科本部,各层级、各职能部门安排的定期检查和临时抽查,检查和抽查人必须详细填写检查记录,简单问题现场纠正,复杂问题专项解决。检查结果直接影响各部门各分管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

    七、就餐制度

    1、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就餐时间内就餐,一般情况下不得提前或拖后。学生超过就餐时间段,因无辜提前或拖后无饭菜或被窗口拒绝供给的,食堂不承担任何责任。

    2、因为特殊情况学生当日或当餐不能就餐的必须提前给本班生活委员填写“减餐通知单”并提前一小时报给食堂厨师长,为提倡节约反对浪费的风尚,因不报或迟报影响减餐的,该生或生活委员应当各承担一半的餐费。

    3、学生对食堂人员工作态度、食堂卫生、饭菜质量、饭菜品种有意见或良好建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班级、学科本部或学校办公室、学校执行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调研、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改进、完善、提高伙食水平和服务质量。

    4、学生进入食堂要排队打饭,严禁插队、代劳。

    5、学生用餐应当迅速、快捷,用餐结束将餐盘、碗筷分别放入指定地点,迅速离开食堂,禁止在食堂逗留,大声喧哗。

    6、食量小的同学根据自己的食量告诉窗口师傅,学校提倡勤俭节约,反对浪费。

    7、禁止学生带小食品和非清真食品进入餐厅食用。

    8、学生一律打卡或凭票就餐,学生应当提前十天充账或购买饭票。

    9、禁止学生个人将同学、朋友、家长带到餐厅用餐,有银川市以外的家长探访需要就餐的,必须通过学校办公室发给餐票方可用餐。

    八、文明礼貌

    1、学生应该讲文明讲礼貌、尊重师长、爱护同学。

    2、学生与学校教职员工、来客在校区任何地方相遇、会和时应该相互致意、问候或礼让;礼让时应该各自轻微侧身行走右边。

    3、学生进入教师、职工和学生宿舍,或办公室时必须大声“报告”、报名后默等,被同意后方可进入。

    4、男女同学严禁进入对方宿舍,如有重要事情必须进入时要有陪同,并严禁闭门、锁门。

    5、学校有各项完善或者正在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考核考评制度,对违反校规校纪的根据考核记录进行必要的处分;对考核优异的学生进行适当的奖励。

    九、学生组织

    1、学生除学校批准参加学校团委、学生会、班委会,以及校内与专业和学习有关的组织外不得加入任何邪教和其它社会成人组织。

    2、学校必要时成立工会、团委、学生会等。

    3、学校要求各学科本部以下各班级必须成立班委会。学生要服从和协助自己选举的班委会。

    4、班委会成员为:

    班长

    配合班主任负责班委会的组织、管理、调动执行或教师、班主任要求的其它工作;

    生活委员

    配合班长负责本班生活、劳动、卫生和值日、洗澡、餐饮统计和签单。包括宿舍和临近区域卫生及其他联络工作;

    学习委员

    配合班长和教师负责本班专业集训、学习、校内外教学活动的组织、教材教具现场管理和联络工作。

    十、缴费制度

    1、学生和学校是一种合法的有偿培训关系。学校建立和教育主管部门允许的经营范围、培训科目、教学质量、教学条件、教育管理、后勤服务相一致的收费项目,并按值收取合理费用。

    2、学生、家长在接受本校招生简章、招生宣传、录取考试或意向性报名、入学报名等各个环节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应该在报名后规定的时间内如数缴费,学校开具收费三联单作为凭证保留至学习结束。

    3、有具体困难的学生和复读的学生,在学校确认无误后可以通过一定程序作出相应的减免优惠。

    4、对于学生、家长确认的缴费项目和缴费标准,必须在规定的 期限内缴清,没有缴清的,学校财务部门会向学生本人或家长发出书面通知。学生或家长收到最多第三次缴费通知后的十日内仍没有缴清的情况下,学校可能采取停课、劝退、追缴等适当的方式来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十一、联动制度

    1、为了使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家长及时了解学生在校集训情况、信息沟通反馈,本校会与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家长之间建立三方联动机制,以取得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和家长对本校的支持,配合本校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

    2、学校每年对毕业生进行信息反馈,到学生学籍所在学校了解情况,听取对本校的意见和要求,以便改进学校的教学工作。

    十二、安全制度

    1、上下楼自觉靠右行走,不急行、不拥挤。

    2、学校在必要时会对学生进行“三防”、逃生、急救和自救训练、演练。

    3、严禁在楼道、教室内追逐打闹和奔跑,以免滑倒和摔伤。

    4、严禁攀爬学校围墙、门窗、围栏、阳台、楼顶及树木、球架。

    5、不准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动物及凶器进入校门。

    6、照明灯、电风扇等电器设备发生故障时,不得私自动手排除,应及时报告教师或办公室,由学校电工进行故障排除;不得随意打开 配电箱,触摸电器开关。不得随意搬动消防器材。

    7、严禁学生在教学场所和生活区内乱接电线、做饭、安装电器设备。

    8、大扫除时注意安全,对高处的玻璃窗和窗户外部,不要勉强擦拭,以避免滑落。

    9、不准私自外出游泳。

    10、做文明学生,不要有任何故意伤害他人、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允许在任何场所参与打架斗殴。

    11、察觉到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师长。遇事冷静,以保全自身安全为重,不冲动、不蛮干。

    12、室内禁止放置、私藏刀具刃器、玻璃。

    13、课外活动和体育锻炼,要按有关安全规则进行。

    14、在往返家校的路上,要注意交通安全,行路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15、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集体活动,要严格遵守活动纪律,不得擅自离队单独行动。

    十三、人身安全

    1、学生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学生人身安全。

    2、学生在校园,任何人不准体罚、变相体罚。严禁教职员工打骂、侮辱、伤害、攻击学生。

    3、学生之间应团结友爱,严禁打架斗殴,伤害他人要负一切经 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学校任何部门不准组织学生开展有害学生身体健康的活动。如擅自组织造成后果的由组织者负全部责任。

    5、学校任何人无权对学生进行人身搜查、限制人身自由、扣压身份证或正常书信,更不准私拆他人信件、包裹。

    6、不准歧视个别生理有缺限和“学习后进”的学生,所有学生在人身、政治上一律平等。

    7、学校应适当组织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但对于有危险的劳动项目不得安排学生参加。

    十四、假日活动

    1、学生课外、假日活动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安全工作原则。

    2、学生的活动一般提倡在校内进行,组织者应落实好安全管理责任制,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3、如组织学生外出活动,途中要注意车辆交通安全,严禁超载带人带物。

    4、不提倡学生到公共娱乐场所开展活动,禁止组织学生参加有危险的活动,如集体到野外、河塘游泳等活动。

    5、组织集体外出游玩、野炊等活动,不要搞有危害性的攀登、爬山等活动,在野炊中要注意饮食卫生、用火安全,防止发生食物中毒或火灾事故。

    十五、退学制度

    1、学生一经入学一般不能退学,有特殊情况的,必须要有家长、代课教师、班主任、学科本部、后勤部、财务部、办公室等一一说明情况,教务中心报校长,校长报教委会或校董会批准方退学。

    2、学生退学时财务部和后勤部协同相关教学本部、校办公室做好一切财务交接手续。

    3、按照守信原则和学校学生管理制度,非校方原因学生提出退学、或因为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劝其退学的、开出的,其培训费、住宿费、伙食费不满十五天的按十五天计算,超十五天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4、属于校方原因导致学生退学的,其培训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离校当天(含当天)实际天数据实结算。查清原因,必须落实责任到人到部门,并计入相关教职员工和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结果。

    第三部分、嘱托与希望

    本《学生手册》还有不完善的地方由学校补偿说明,或以其它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管理。

    学生入学必须熟读手册、牢记手册、遵守手册。学生有良好建议可以书面方式提出,学校视情况采纳。

    本《学生手册》由学校办公室起草,由校务执行委员会制定、解释并监督执行。

    预祝同学们在青马艺校生活愉快,学习进步,成绩优异!当同学们在这里圆满完成你的学习任务,走出青马艺校,迈向你理想的大学,或奔赴你人生下一个“战场”的时候,希望你记住青马艺校这个名字!

    在你以后的人生道路上,无论你平凡或者辉煌,无论你取得过令人羡慕的成就或者遭遇了短暂的失败,青马艺校以及在这里的每一个教职员工都将会永记着你们,牵挂着你们,关注着你们!

    银川青马文化艺术培训学校

    2024年6月26日

    封底:内部使用,注意保存

    第四篇:学生手册

    1、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进行恐吓、谩骂、人身攻击者,给与()以上处分。

    A、严重警告

    B、记过

    C、留校察看

    D、开除学籍

    2、对测验、考查、考试作弊者,成绩记零分并严格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上处分。

    A、警告

    B、记过

    C、留校察看

    D、开除学籍

    3、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者,损害国家机关信誉或学校声誉者给予()以上处分

    A、严重警告

    B、记过

    C、留校察看

    D、开除学籍

    4、对每学期旷课达28—38学时者给予()处分。

    A、严重警告

    B、记过

    C、留校察看

    D、开除学籍

    5、住宿学生要爱护宿舍内及宿舍区的公共设施,故意损坏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或以上处分。

    A、警告

    B、记过

    C、留校察看

    D、开除学籍

    6、学生宿舍不按规定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处分。

    A、严重警告

    B、记过

    C、留校察看

    D、开除学籍

    7、正确使用手持式灭火器的方法是()

    A、拔下保险销,压手把柄,喷嘴对准火焰上部喷射。

    B、拔下保险销,压手把柄,喷嘴对准火焰根部喷射。

    C、拔下保险销,压手把柄,喷嘴对准可燃物喷射。

    D、拔下保险销,压手把柄,对火喷射即可。

    D、开除学籍

    8、对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除该门课程成绩无效计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上处分。

    A、警告

    B、严重警告

    C、留校察看

    D、记过

    9、学生应在开考前五分钟携带本人考试证进入试场,按指定座位就座,迟到()取消该学科考试资格。开考半小时后方准交卷离场,离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

    A、十分钟

    B、二十分钟

    C、三十分钟

    D、四十分钟

    10、凡吸食、注射毒品者,一经发现给予()处分。

    A、警告

    B、记过

    C、留校察看

    D、开除学籍

    11、下列选项中处分由轻到重排序正确的一项是()

    A、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B、记过;警告;严重警告;开除学籍;留校察看

    C、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记过;开除学籍

    D、警告;记过;严重警告;开除学籍;留校察看

    12、反对班导师、教师和管理人员正当管理或教育进行阻碍、侮辱、威胁甚至报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A、警告

    B、记过

    C、严重警告

    D、留校察看

    13、寝室发生火灾如何逃生()

    A、努力往楼下跑,放弃其他物品

    B、观察火势发展和楼层高低情况,选择逃跑路线从容应对

    C、往楼顶跑,并在楼顶大声呼救

    D、找准门和窗的方向,争取尽快逃离火灾现场

    14、对教育教学时间内,发现同一学生第二次使用手机的给予()处分

    A、警告

    B、记过

    C、严重警告

    D、通报批评

    15、()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A、国家奖学金

    B、国家励志奖学金

    C、国家助学金

    16、获得一等奖的学生要求学年各科算术平均成绩在85分(含85分)以上,综合测评成绩总分排名次在班前()者,可参加评选。

    A、2%

    B、3%

    C、4%

    D、5%

    17、寝室发生偷盗案件后,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A、查看自己或宿舍里是否丢失物品,以便报警时能讲明失窃物品和金额

    B、向周围寝室了解情况,查找案件线索

    C、保护好现场并报警,等待警方或学校保卫处处理

    D、立即报告班主任,并开始查找丢失物品

    18、学生对学院作出的针对本人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超过上述申诉时限提出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A、3

    B、4

    C、5

    D、619、在打架斗殴中,持械打人者,视其后果给予()及其以上处分;在打架斗殴中动用凶器打人致伤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A、警告

    B、记过

    C、留校察看

    20、学生宿舍楼实行夜间锁门制度,周日到周四()锁门,周五、周六晚()锁门。特殊情况如国庆、元旦等节假日视情况可适当延长1-2小时。

    A、22:0023:00

    B、22:3023:30

    C、23:0024:00

    D、23:3024:0021、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信息的,给予()处分。

    A、警告

    B、记过

    C、留校察看

    D、开除学籍

    22、我院毕业资格的在校应届毕业生,荣获“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包括()

    A、思想品德方面

    B、学生实习方面

    C、以上均包括

    D、专业学习方面

    A,B,C,D,A,C,C,D,A,A,B,C,B,B,C,C,B,A,A,B,B,D

    二、多选题

    1、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方面。

    A、品德行为表现

    B、学业表现

    C、学习表现

    D、能力表现

    2、下列选项中,属于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器有()及未经学校批准的大功率的其它电器设备。

    A、台灯

    B、电炉

    C、电热杯

    D、热得快

    3、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留级()

    A、在1学年中所修读课程(不含公选课)总学分超过2/5考核不及格者;

    B、所有学期不及格课程(不含公选课)的学分累计达18学分者。

    C、1学期内旷课累计50学时以上(按实际授课时间计),或请假无故逾期不返校超过2周,或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D、不按规定缴纳学费者。

    4、宿舍卫生标准是()

    A、地面干净、无垃圾

    B、桌面、门窗无灰尘

    C、墙壁、天花板无蜘蛛网

    D、自己的床铺、衣物、书报等用品不可以随意摆放

    5、下列课程或教学环节,学生不得申请免听的有()

    A、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B、选修课

    C、实习、课程设计

    D、毕业大作业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6、每间宿舍推选舍长一名,负责抓好本寝室(),配合宿舍管理老师和自律委员会宿舍部共同开展学生在宿舍期间的各项管理工作,如:电费收缴、宿舍评优申请等工作。

    A、安全

    B、卫生

    C、纪律

    D、公务管理

    7、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留级()

    A、在1学年中所修读课程(不含公选课)总学分超过2/5考核不及格者;

    B、所有学期不及格课程(不含公选课)的学分累计达18学分者。

    C、1学期内旷课累计50学时以上(按实际授课时间计),或请假无故逾期不返校超过2周,或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D、不按规定缴纳学费者。

    8、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开除学籍()

    A、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B、由他人代替考核、替他人参加考核、组织作弊、使用特殊工具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C、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D、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9、我院全日制家庭经济困在校难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其具体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A、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B、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过去一学年没有违纪现象);

    C、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态度端正;

    D、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不俭朴。

    10、学生社团的基本类型()

    A、理论学习型学生社团

    B、学术科技型学生社团

    C、兴趣爱好型学生社团

    D、社会公益型学生社团

    11、下列属于学院禁止成立带有狭隘区域性的社团有()

    A、同学会

    B、同乡会

    C、励志社

    D、羽毛球爱好者协会

    12、下列有关于学生社团说法正确的有()

    A、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B、学生社团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生自身综合素质发展为根本宗旨,自觉接受学院团委的指导。

    C、学生社团不得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

    D、学生社团不得以学生社团名义向会员收取,摊派各种费用。

    13、凡以饭菜票、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A、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B、多次参与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擦看及其以上处分。

    C、凡提供赌具、赌场、赌资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D、因赌博而导致打架斗殴、抢劫财物或产生其它犯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4、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A、学习成绩在班上排名未达中等以上;

    B、任职期内,有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C、不能胜任所任职务,经调整后仍不胜任者;

    D、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到系级以上通报者。

    ABD,ABCD,ABC,ABCD,ACD,AB,ABCD,ABCD,ABC,AB,ABCD,ABCD,ABCD,BCD

    三、填空题

    1、学生宿舍不按规定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1}),屡犯者给予({2})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3})直至({4})处分。

    2、根据有关规定,学生设计、实习、军训每天按{[5]}学时计,每迟到、早退{[6]}次累计为旷课{[7]}学时,对每学期旷课{[8]}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9]}至{[1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11]}至{[12]}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3、本学期请假超过{[13]}节以上(含{[14]}节)的、本学期违反校纪校规,被学校或系部{[15]}、{[16]}的,均不参加奖学金评选。

    4、系部成立“优秀毕业生”评委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进行({17})天的系部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处对通过复审名单进行({18})天的校内公示。

    5、为合理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我校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考试成绩为90分,折合绩点{[18]}。

    6、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9]}学时以上(按实际授课时间计),或请假无故逾期不返校超过{[20]}周,或未{[21]}离校连续{[22]}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应予以退学。

    7、宿舍区发生案件时,学生应注意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宿管课和保卫部门,以便及时处理。发生重大案件时可以拨打{[23]}报警电话。

    8、为激励在校期间表现优秀的学生,根据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可得到{[24]}金和{[25]}金等各种奖项,其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奖金金额每人每年分别为{[26]}元、{[27]}元、{[28]}元。

    警告处分,严重警告,留校擦看,开除学籍10|25,25|10,6,3,1,12,13,18,19,27,36,36,处分|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处分,3,5,4,50,2,请假,2,110,奖学|助学,助学|奖学,8000,5000,3000

    第五篇:学生手册

    阿坝卫生学校教务科制卷

    四川省阿坝卫生学校学生准则理论考试 行得分是评选奖学金、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的基本依据之一。

    班级:姓名:学号:

    14、下列哪些称述是不正确的()

    A 违反阿坝卫校“十严禁”规定者,根据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操行扣分及全校通报批评,一、多选题(60分): 每题4分,多选、漏选不给分。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阿坝卫校校训是()A 团结 B 求实 C 勤奋D创新 E进取B 学生违反学籍管理和校纪,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2、医学生誓言的首句是()A 健康所系 B我志愿献身医学C性命相托 D救死扶伤 E不辞艰辛 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行政处分。

    3、阿坝卫校学生行为规范中“政治方向端正,学习目标明确”指的是()C违反阿坝卫校“十不准”规定者,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的行政处分。

    A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B拥护中国共产党,与党中央保持D 受行政处分期满,可书面申请取消处分,班主任签注意见,经学生科报学校研究,撤一致。C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D热爱祖国,维护国家荣誉。E热爱专业,为人民销处分材料。

    健康而学习。E 经常违反校规校纪,如吸烟、酗酒屡教不改者,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

    4、下列属于阿坝卫校学生行为规范的是()

    15、实习期间,实习生()

    A按时上课,专心听讲。B 升国旗、奏唱国歌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C 在校期间,不谈恋爱 D A只由实习单位管理。B应严格遵守学生守则和实习单位的一切规章制度。孝敬父母,尊重教职工E 勤劳简朴,爱护公物C可以自行签发病历、处方、病情证明、检验结果。D 发生差错事故,应及时向带习老

    5、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应做到()师报告。E 不得无故离岗或擅自变动实习单位。

    A 不随地吐痰B 拾金不昧C 不吸烟、不喝酒D 不打架骂人E 不乱扔果皮纸屑

    二、判断题(40分):每题2分。回答“是”在括号内填A,回答“否”在括号内填B。

    6、旷课一节扣10分,“课”指的是()下列属于阿坝卫校“十不准”的有:

    A 上课B 自习C 两操D 卫生E 集会及其他集体活动

    16、不准吸烟、酗酒。()

    7、下列属于阿坝卫校“十严禁”的有()

    17、不准考试不合格。()

    A 严禁在公共场所乱扔、乱吐、乱倒。B 严禁赌博。C 严禁熄灯后在他人寝室逗留和擅自留宿他

    18、不准擅自缺课。()

    人。D 严禁无假上街和晚自习后出校门。E 严禁不尊敬教职工。

    19、不准在校园内堆放垃圾杂物。()

    8、有下列哪项情形扣操行10分:()20、不准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和吼叫。()

    A 病假一次B 迟到一次C 不假上街D 男生留长发、剃光头、染发E 女生浓妆艳抹、染发

    21、不准夜不归宿。()

    9、教室规则规定()

    22、不准考试作弊。()

    A 保持室内安静,不追逐打闹,不影响他人学习。B 做好室内及楼道卫生,常态清扫和动态保洁相

    23、不准私接乱接电线和使用高功率电器。()

    结合,保证室内外干净整洁。C 按分配的床位安置个人床铺和用具,不得随意搬动、调换或拿走。

    24、不准进营业性的游戏室、网吧。()

    D 爱护公物,损坏公物要赔偿。E 室内不穿拖鞋、背心、裤衩,不在教室吃东西。

    25、不准传阅黄色淫秽书画和观看黄色录像。()

    10、学生寝室规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的有:

    A 按时完成作业,测验、考试要遵守考场纪律,不作弊。B 上课及自习时不早退、不迟到、不喧哗、26、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72学时者。()

    不擅自调换座位;C爱护公物,损坏公物情节严重者按校纪处理;D 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归寝、27、受学校行政处分,并在一学期中有两科以上不及格者。()

    就寝、起床。E 注意安全,提高警惕。

    28、受学校行政警告处分者。()

    1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当月操行按零分计()

    29、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者。()

    A 有偷盗行为 B 参与赌博C 受学校行政处分 D 考试、测验有作弊行为 E 未经保卫科同意留宿他人 30、连续两学期操行平均分不及格者。()

    12、下列对奖学金评比描述不正确的是()

    31、留校察看再次违反校规校纪者。()

    A特等奖:平均成绩90分以上,操行75分以上;B.一等奖:平均成绩85分以上,操行75分以上;

    32、夜不归宿者。()

    C 二等奖:平均成绩80分以上,操行70分以上;D 三等奖:平均成绩75分以上,操行60分以上;E特等

    33、打架斗殴行凶者。()

    奖:平均成绩90分以上,操行60分以上;

    34、经常违反校规校纪屡教不改者。()

    13、下列哪些陈述是正确的()

    35、不遵守课堂纪律、不尊敬教职工者。()

    A.学年操行平均分不及格者,不予毕业。B 学期操行平均分不及格者,按学业成绩一科不及格处理。

    C 连续两学年操行平均分不及格者,作退学处理。D 学生操行成绩在毕业时装入学生毕业档案。E 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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