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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城港市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

    栏目:四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轻吟低唱 时间:2024-07-23 03:57:06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防城港市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

    文 章

    来源 莲山 课件 w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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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城港市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

    2024年工作回顾

    全市经济逆势高扬,主要指标高居榜首。全市生产总值完成243.8亿元(初步统计,下同),增长22.6%,连续三年增幅保持20%以上,不仅继续排全区各市首位,而且进入全国地级市前列,成为我国经济增长最快、最具活力的城市之一。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等7项指标增幅和港口货物吞吐量等6项指标总量高居全区各市之首。“十一五”规划24项经济指标有15项提前达到,其中人均GDp达到4180美元。

    项目建设高潮迭起,投资劲增业绩非凡。举全市之力扎实推进钢铁、核电两大“天字号工程”和产业发展、城市建设“双百工程”,实现“月月有开工,季季有竣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254.1亿元,增长74%,增速排全区第一,是“十五”期间的两倍。投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80%。

    按照市委部署,完善征地搬迁政策和工作机制,组织两千多名干部进村入户,共征地3万多亩,报批获准新增建设用地、用海1.4万亩,盘活、收储土地1.3万亩,为项目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文明征地,和谐搬迁”的防城港模式,得到中央部委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作为典型经验在全区推广。

    服务企业成效显著,工业经济全面飙升。及时出台扶持政策,重点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市场、运力等困难,使多数企业较快地走出困境,实现工业经济良性运行。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实现342.2亿元,增长23.4%;增加值97.6亿元,增长39.8%。工业技改投资完成26.8亿元,增长144%,是“十五”期间的6.8倍。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排全区第一,同比提高74.8个百分点。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143家,产值超30亿元的工业企业达到3家,强优工业企业数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各市之最。

    城市建设亮点纷呈,港城面貌日新月异。出台《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激励政策,以“四沿线、四片区、两景观、两改造”为重点,大力推进城市建设百项工程,掀起了前所未有的城市建设热潮。全市“满城是工地,到处有项目”,在建项目达125个,竣工22个,完成投资75.6亿元。2024年以来,城市建成区面积从32平方公里增加到42平方公里。中心区和桃花湾南部片区城市格局基本形成,城南新区开发启动,城市主框架全面拉开,“一年有所变化”目标已经实现。

    港口经济逆势发展,现代物流增势强劲。全面贯彻“以港兴市”战略,首次召开全市加快港口建设动员大会,出台加快建设国际枢纽大港的意见,对港口发展进行新的战略布局,港口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完成港口码头设施建设投资17.5亿元,增长67.7%。18-22号泊位水工工程和东、西湾航道工程已完工,403-407号泊位和20万吨级进港航道工程等项目加快推进。在受金融危机影响的不利形势下,我市港口货物吞吐量仍然完成6380万吨,增长21.6%,占广西沿海港口近7成,增速远高于全国港口平均水平,提前一年达到“十一五”规划目标。

    “三农”工作扎实有效,县域经济实力增强。农业加快向特色化、规模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粮食实现增产;种植“红姑娘”红薯、金花茶等“红金系列”特色农作物18万亩;新增糖料蔗24.9万亩;建立一批无公害养殖示范点,广西第一个大型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项目在我市投产成功;制定了扶持水产品加工业等政策,促进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壮大。

    财政金融运行良好,融资实现历史突破。在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和调整边贸税收政策,全市重点税源减收4亿元的情况下,实行综合治税,狠抓增收,迅速扭转财政收入1月份负增长41.8%的不利局面,实现逐月提升,全年财政收入完成27.4亿元,增长24.9%,提前一个月完成年度任务。以保增长、惠民生为重点的财政支出进度快速有效,完成40.2亿元,增长53.5%。支出结构不断优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得到有效控制。对政府项目进行投资评审,核减资金3.8亿元。出台鼓励银行业支持地方发展的奖励办法,新增金融机构贷款71.2亿元,增长2.8倍,提前3个月完成自治区下达任务。

    旅游商贸日趋兴旺,第三产业快速发展。按照市委打造“国际滨海旅游胜地”和“中国海洋文化名城”的总体要求,明确了十大旅游区发展思路,出台扶持旅游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全面启动旅游文化基础设施和景区景点建设大会战,开工建设41个项目,完成投资10亿元。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批复实施,14个景区规划编制完成,理顺了江山半岛旅游度假区管理体制。“十个一”旅游文化品牌项目扎实推进,大型海上实景演出《印象·北部湾》已经启动,“一首防城港之歌”《腾飞防城港》已经开唱。十万大山国家森林公园已获国家旅游局批准为4A级景区,京岛风景名胜区创4A通过自治区初检。全年接待国内游客418万人次,增长85%;旅游收入16.7亿元,增长86%。“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加快,全市商业网点达2.8万个。城乡消费稳中趋旺,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5.3亿元,增长18.8%。

    区域合作力度加大,沿边开放国际好评。以打造“中国东盟合作第一城”为目标,对东兴边境经济合作区重新审视、谋划新策,全力推进沿边沿海开放工作。成功举办2024中越边民友好大联欢活动,获得中越两国领导人的高度好评。成功举办首届国际龙舟节、京族哈节等重大节庆活动,在国内外反响强烈。落实国家促进边贸发展政策,迅速建成东兴新边民互市贸易区一期工程、里火边民互市贸易区并封关运行,边民互市的规模和档次迈上新台阶,全市边境贸易成交额112.3亿元,增长21.9%。外贸进出口总额21.7亿美元,进口总额排全区第一。参加第六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等重大会展,与越南共同举办越中(芒街-东兴)国际商贸·旅游博览会,签订合作项目投资总额140多亿元。引进区外境内资金90亿元,增长105%。在境外设立办事机构或分公司15个,企业“走出去”为广西各市之首。与韩国永同郡等友好城市的交流进一步密切。先后组团出访东盟、日韩、欧洲及港澳台等地,引起各地高度关注,提高了知名度。

    民生工作高层肯定,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在减收因素多、可用财力十分有限的情况下,2024年市财政对民生的投入达到8亿元,增长1倍,占全市财政收入的近三分之一,是民生投入最大、解决民生问题最多的一年。在全国率先实施孤儿养育新标准,出台了系统全面的救助制度,被评为“2024年度中国社会政策十大创新”之一,得到民政部充分肯定,我市作为唯一地市代表在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作典型发言。在全国率先建立弱势群体档案,逐一落实帮扶政策。在全区率先将重大项目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低保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障范围。市政府承诺为民办的9件实事已经完成。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万元,增长12%;农民人均纯收入5000元,增长11.6%。

    各项社会事业加快发展。市高级中学扩建工程、职业教育中心开工建设。引进了80多名高级专业人才,是建市以来引才层次最高、数量最多的一年。群众文化活动丰富多彩,出版了防城港市文化遗产名录丛书等书籍,东兴京族博物馆正式开馆,建成首批农家书屋98个。全民健身广泛开展,市桃花湾体育馆开工建设,建成187个村标准篮球场。创“三甲”医院工作扎实推进,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医技楼落成使用,市中医院住院楼开工建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8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95.9%,超额完成自治区下达任务;实施全民健康行动,为6万多参保人员提供免费健康体检;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积极有效,全市无死亡病例发生。

    信访、调处和应急工作扎实开展,社会治安大整治专项行动成效显著。安全生产事故起数、伤亡人数全面下降,被评为“全区安全生产优秀单位”。渔洲坪磷化企业等环境整治力度加大,节能减排得到加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自治区要求范围内。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审计,核减资金4300万元。完成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物价水平得到有效控制。海关、检验检疫、海事、气象等部门服务水平提升。“双拥”创建力度加大。市场监管、国资监管、边海防、侨务、司法、宗教、民族、人防、档案、修志、妇女儿童、残疾人、防震减灾等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

    政府建设全面加强,服务水平显著提升。“行政高效能项目建设无腐败”行动深入实施。依法行政全面推进。电子政务系统开通运行。制定实施《关于加强科学民主决策提高行政执行力的意见》,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执行力大培训,促进政府执行力明显提升。开展建市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文件清理工作,共清理政府规范性文件642件,废止和修改了一批不适宜的政策文件。出台《关于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完善了行政审批、招投标等40多项政策制度。自觉接受市人大和市政协监督,共办理并答复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76件,办复率100%;办理并答复市政协委员提案127件,办复率100%。

    2024年是我市面临困难最多、挑战最大、任务最艰巨的一年。全市上下共克时艰,只争朝夕、废寝忘食地干,“白加黑”、“5加2”地干,“人一之我十之,人十之我百之”地干,经济社会多项指标继续领先全区,创造了辉煌业绩,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极大地增强了全市各族人民的信心和决心。取得如此骄人成绩,我们深刻体会到:一是必须紧紧依靠市委的坚强领导,坚决贯彻市委决策,积极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各种困难,做到审时度势、超前谋划、敢于攻坚、善于冲刺;二是必须强化政府执行力,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早布置、快协调,勤检查、严问责,确保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三是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大胆创新体制机制,及时出台刺激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四是必须坚持重大项目带动战略,突出临港工业、城市建设、港口、旅游等重点,着力破解项目建设、投融资、征地搬迁和边贸发展等瓶颈难题,带动全局发展;五是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竭力改善民生;六是必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放开思想想问题、放开手脚干事业,形成推进工作的强大合力。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主导产业带动力不强;受外需不足影响,出口增长乏力;基础设施仍然滞后,城市软实力和综合竞争力有待提升;投资环境仍需改善;群众关心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不稳定因素依然存在。对这些问题,市政府将在今后工作中高度重视,努力加以解决。

    2024年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根据市委部署,今年市人民政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市委“速度要快、效益要好、排位不降、民生要上”的要求,紧紧抓住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东盟自贸区建成等重大机遇,以“项目建设突破年”、“民生改善年”、“环境优化年”为主题,以“快增长、扩投资、抓城建、上产业、拓开放、惠民生”为主攻方向,坚持“稳中求增抓一产,增中求快促二产,快中更快提三产”,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发展临港工业和第三产业;着力增强投资拉动,提升产业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着力优化环境,推进开放合作;着力改善民生,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早日建成新兴港口工业城市、重要门户城市和国际枢纽大港、中国海洋文化名城而努力奋斗。

    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7%,财政收入增长17%,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0%,全部工业增加值增长16.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22%,外贸进出口额增长15.4%,实际利用外资增长25%,港口货物吞吐量增长20%,城镇新增就业人数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1‰以内,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自治区要求范围内。

    一、抓好三个“天字号工程”,加快打造临港大产业

    继续举全市之力,抓好防城港钢铁基地、红沙核电、金川铜镍大型冶炼项目三个“天字号工程”。以大产业为根本,通过重大项目带动产业链发展,培育壮大临港产业集群。

    全力推进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前期工作,争取国家早日核准开工。抓好主厂区及配套产业区、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钢铁配套码头、航道、厂区道路、休疗养中心等工程建设。开工建设指挥部办公楼、职工宿舍等配套项目。

    全力加快红沙核电项目建设。争取上半年获得国家核准,全面开工建设。加快施工准备区和核电生活基地建设。年内力争完成投资30亿元以上。

    全力推进金川铜镍大型冶炼项目。做好选址规划和项目可研,完成用地用海申报,3月份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力争上半年开工建设,三年内一期项目建成投产。

    全力促进临港工业有效聚集。加大帮扶企业力度,确保工业经济良性运行。支持大海粮油、惠禹蛋白、盛隆冶金、中华电力、中一重工、中冶实久等重点企业发展。加快重交沥青、盛农磷酸深加工等在建项目建设。开工建设枫叶菜子油等项目。抓好华润水泥厂一期投产及二期建设。着力推动食品、磷化、机械、冶金、建材和修造船等行业发展。加快嘉里粮油和惠禹蛋白小包装技改、盛隆冶金结构调整、东兴鉴声液晶彩电生产线等一批技改项目建设,完成技改投资46亿元以上。

    二、实施“项目建设突破年”,掀起新一轮投资热潮

    以“项目建设突破年”为主题,以产业发展和城市建设“双百工程”为重点,注重投资效益,全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30亿元以上。

    强力推进园区建设。把六大产业园区作为投资的突破口和主要平台,突出抓好自治区重点支持的企沙工业区和大西南临港工业园,打造以钢铁、有色金属为龙头的现代化国际工业区和以磷化产业、资源加工型企业为主的大西南出口加工基地。

    强力推进大交通建设。构建以大交通为基础的综合交通体系。加快崇左至钦州高速公路、钦防铁路扩能改造、南防快速铁路建设。开工建设防东高速公路、滨海公路防城港段、钦防高速公路扩建工程。贵台至防城二级公路防城港段、沙企一级路企沙连接线年内完工。加快市道路运输信息管理指挥中心建设,结合高速铁路客运站规划建设城市交通枢纽中心。开展防城至东兴铁路前期工作。

    强力推进产业大招商。以大招商聚产业,把招商引资作为经济工作的生命线工程,依托六大产业园区,健全市县(市、区)两级招商引资联动机制、财税共享机制和项目滚动发展制度,组织专业招商团队,实行组合式招商、点对点招商。全年引进区外境内资金108亿元以上,利用外资1.5亿美元以上,实现招商引资新突破。

    强力破解项目建设瓶颈。加大投入,完善机制,扎实推进一批事关长远、影响巨大的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编制“十二五”规划和专项规划。按照“重组架构、增加力量、明确分工、加强协调”的要求,抓好征地搬迁安置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和用地用海报批力度,保障建设用地需要。坚持项目联审和规划土地预审,继续推行市长接待日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加快项目审批。强化项目管理,做到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到位,坚持管理机构、施工设备、施工措施、监督检查到位,确保项目进度快、质量好。

    强力提升投融资水平。充分发挥城投公司等四个市级融资平台的作用,落实1100亿元的政银合作协议,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围绕“双百工程”建立融资项目库,提高项目成熟度。加强金融服务,破解企业融资难题。发挥民营经济在房地产、商贸物流和旅游业等领域中的主力军作用。

    三、以大城建为核心,构筑百万人口城市主框架

    突出“滨海、门户、生态”三大特色,按照“三岛三湾一核心六组团”的总体布局和“四沿线、四片区、两景观、两改造”的建设重点,继续推进城市建设百项工程,打好“八个一批”攻坚战,努力完成投资130亿元以上,确保建一片成一片,倾力打造全海景生态滨海城市。

    建设一批城市主干道。上半年完成北部湾大道二期改造工程、西湾大道和珍珠大道建设。按城市道路标准完成东兴大道改造。江山大道西段基本贯通,东湾大道全线开工。

    建设一批城市标志性建筑。启动以高层建筑群为主的中央商务区建设,打造城市核心区。基本建成科技图书馆、博物馆、文化艺术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城投公司综合楼主体工程。加快东盟外滩建设。

    建设一批“四沿线、四片区”项目。全面清理“四沿线”用地,限期开发沿线地块。基本建成商业中心区和桃花湾北部片区路网。全面动工建设城南新区路网。加快各片区房地产、商业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城市配套项目建设,完善组团功能。

    建设一批西湾景观中心项目。全面开工建设西湾整治、西湾景观大道、针鱼岭大桥等项目,加快针鱼岛、洲墩岛的整理和规划工作,推进红林海湾等临湾建筑建设。

    建设一批便民利民项目。建成桃花湖公园一期工程,推进仙人山公园、蜈蚣岭公园、白鹭公园、体育公园建设。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开展文明小区评比。规划建设停车场、集贸市场、公交车站等一批市政配套设施,提升城市服务功能。

    建设一批房地产项目。金海湾商住区一期年内基本完工,海悦华府、汇通·卓富商贸城、宝来大厦、中环花园等项目实现竣工,开工建设西湾华庭、越秀实业、华港丽城等项目,加快阳光海岸、800里上城等项目建设,推动房地产业有序发展。

    实施一批旧城改造项目。加快港口区烂尾楼处置和城中村改造,启动渔洲坪工业园整体搬迁工作;抓好桃花湖周边村改和冲孔安置区建设。加快防城区汽车站整体搬迁,推进商业中心与休闲广场建设,完成民族大道、珍珠大道风貌改造。

    推进一批县城和重点镇建设。上思县城南和城东新区主干路网工程年内建成,扩大城区规模,凸显森林旅游胜地风貌。东兴市实施“东扩北移”,推进国门广场和口岸改造项目,9月底完成国门广场主通道建设。企沙镇以北港、大龙安置区为重点,加快建成企沙工业区配套生活基地。

    四、以大港口为龙头,做优做强大物流

    坚持“以港兴市”战略,全面落实市委建设国际枢纽大港的战略决策,以大港口为龙头,做强大物流;以大物流为支撑,壮大港口经济,实现跨越发展、率先崛起。

    全力打造大港口。今年港口货物吞吐量要完成7600万吨,早日建成亿吨大港。年内建成防城港18-22号泊位,加快建设20万吨级进港航道、东湾403-407号泊位,开工建设运通、信润码头等工程,启动企沙工业区配套码头、潭油作业区5万吨级航道、防城港40万吨减载平台及配套航道前期工作。

    奋力发展大物流。充分发挥大港口优势,规划建设矿石、煤炭配送中心。做好煤炭物流基地项目前期工作。积极争取设立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完成东湾物流园区主干路网建设,加快园区土地清理、环境整治工作及在建仓储物流项目建设。开工建设冲仑物流园区道路,推进大型停车场、租赁市场和仓储配送项目。制定优惠政策,扶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打响“防城港物流”品牌。

    五、切实加强“三农”工作,发展壮大县域经济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稳粮保供给,增收惠民生,改革促统筹,强基增后劲”的要求,努力提高统筹城乡发展能力,进一步夯实农业发展基础。

    优化农业结构。积极应对中国-东盟自贸区建成对我市农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品牌农业、休闲农业等现代农业。抓好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做大做强“红姑娘”红薯、红龙果、红莲雾等“红系列”和金花茶、金香糯等“金系列”特色农业。

    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抓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成160万亩的林改任务。加快基层农技体制和十万山华侨林场体制改革。抓好整合村级综合服务设施试点村建设。积极推广完善“农事村办”等新型服务模式,提高农村社会化服务水平。

    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以水利、道路等为重点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22座、中越界河整治10公里、防渗加固三面光渠道50公里,新建标准堤防10公里,恢复和改善灌溉面积30万亩。实施土地整治整村推进工程。加快黄竹村、牛路村等新农村示范点建设。完成第三批贫困村整村推进工作,建成一批村屯道路、饮水工程、沼气池等项目。

    增强县域经济竞争力。落实市委《关于加强县域经济重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大力发展县域特色经济。港口区重点依托钢铁、核电等重大项目发展临港临海产业;防城区重点打造重大项目的配套产业基地和后勤保障基地;上思县重点发展绿色产业、资源加工业和特色旅游业;东兴市要完成东兴组团规划,统筹好产业发展和城市建设,重点发展商贸、旅游、物流及出口加工业。

    六、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打造国际旅游商贸热点城市

    以大旅游为增长点,更加重视发展第三产业,努力搞旺人气、繁荣市场、促进消费、提升生活品质。

    加快发展大旅游。围绕建成广西旅游热点城市的目标,全面实施“十个一”旅游文化品牌项目和建设国际滨海旅游胜地行动方案,以十大旅游景区为主战场,掀起旅游文化基础设施和景区景点建设大会战热潮,开工建设重点项目70个,新增投资80亿元以上。

    加快发展商贸业。完善商业网点规划,引进和培育一批大超市、快餐连锁店、品牌商贸企业。世界风情步行街一期“五一”节前开业,抓紧建设东兴旅游购物街。

    加快发展其他服务业。大力发展信息服务、金融保险、规划设计、中介咨询等现代服务业。积极贯彻落实国家促进消费政策,扩大住房、汽车、体育健身、休闲娱乐、住宿餐饮等热点消费。

    七、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打造中国东盟合作第一城

    抓住中国-东盟自贸区建成的机遇,全面推进与东盟各国的开放合作,加快将我市打造成中国东盟合作第一城。

    积极发展对外经济。利用自贸区零关税和国家鼓励政策,开拓东盟市场,重点抓好粮油、机电、化工、煤炭、矿石等大宗商品进出口。加快边贸转型,争取设立东兴、茅岭进口资源加工区,规划建设水产品、矿产品等加工贸易基地和橡胶、红木家具等专业市场。充分利用港口和边境口岸优势,构建对接东盟投资与服务的通道和前沿基地,建设机械设备和物料配送中心。

    积极扩大区域合作。以中越建交60周年为契机,与越南等东盟国家在商贸、物流、农业、旅游、文化、会展等领域开展全方位合作。利用东兴边境经济合作区区域调整、功能提升的机会,积极推进中国东兴-越南芒街跨境经济合作区规划申报工作,动工建设中越北仑河二桥。加快东兴、里火边民互市贸易区二期工程建设;启动杨屋、滩散互市贸易区规划建设;完善企沙边贸码头基础设施,改善通关环境。重点拓展与西南地区、长三角、珠三角、港澳台地区及友好城市的合作交往。积极组织参加上海世博会、中国-东盟博览会等重大会展活动。支持企业“走出去”,加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八、完善财政运行机制,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财政职能,着力培育支柱财源,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财政管理绩效。

    狠抓增收节支。抓好重大项目、重点企业、重点行业的税源培育,积极扶持发展第三产业,努力开拓新财源。加快财政收入结构优化调整,提高税收收入比重。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继续加大财政对社会事业、民生保障、生态环保等方面的投入,构建公共服务型财政。

    强化财政扶持作用。建立“放水养鱼”机制,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加大财政对港口、城建、旅游、水产品加工等领域的扶持。抓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

    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加快理顺市区两级财政管理体制。配合做好自治区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九、实施“民生改善年”,构建幸福和谐防城港

    以民生福祉为根本,加大投入,继续实施事关民生的全民健康行动、实现充分就业行动、提高全民素质行动、增强发展责任行动,提升城市形象和文化品位,努力把我市建成全区民生改善最好、人民收入增长最快、幸福指数最高的宜居城市之一。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抓好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工作,促进全民创业。重点对3300名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培训。抓好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边境居民、城乡“零就业家庭”等群体的就业工作。

    健全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抓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现3万人参保。基本解决破产企业、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抓好被征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规范城乡低保管理,提高保障标准。认真落实孤儿救助、老年人优待等政策,健全弱势困难群体档案,提高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水平。

    优先发展教育科技事业。继续实施农村初中改造、寄宿制学校建设和校舍安全工程。完成市高级中学扩建一期和市职业教育中心一期工程。力争开工建设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新建一所市级特殊教育学校。推进与科技厅的深度合作,组织实施一批科技项目;深化产学研合作,为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倾力发展大文化。更加重视发展文化产业,以大文化树形象,提升城市软实力。《印象·北部湾》大型实景演出力争10月首演,完成一台原创舞台戏、一部电影、一套综合反映防城港市情况的丛书等工作。努力办好京族哈节、国际龙舟节、金花茶节、十万大山森林旅游节、中越(东兴-芒街)国际商贸·旅游博览会等重大文化旅游节庆活动,扩大影响力。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突出抓好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创“三甲”工作,完成市中医院住院楼主体工程,开工建设市精神病医院和市第一人民医院新住院大楼。完善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发展社区卫生事业。

    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组织开展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抓好计生服务站建设。积极开展诚信计生和“两无一提高”创建活动。加大财政投入和奖扶力度,为计划生育家庭办实事、办好事。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启动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创建工作。完成生态功能区划编制。大力发展生态产业和循环经济,抓好上思蔗糖综合利用循环经济试点和生物质发电项目。加强江河流域综合治理。深入开展“百万农户种千万棵树”活动,掀起新一轮造林绿化热潮,积极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强化节能减排责任,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任务。东兴、上思污水处理厂6月底竣工投入使用。开工建设市垃圾处理厂技改项目。全市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60%以上。

    建设和谐防城港。深入开展社会治安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和“两抢两盗”、走私、贩毒等犯罪活动。强化安全生产,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加强应急管理平台和队伍建设,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全面完成“五五”普法。加大法律援助。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抓好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推进边海文明示范带、文明社区等群众性文明创建工作。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各民族团结繁荣。加强国防教育、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和民兵预备役建设,积极为部队做好生活保障和服务。深入开展“双拥”工作,认真落实军人优待抚恤政策,抓好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和随军家属安置。关心和支持老龄、妇女儿童、残疾人工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加强市场监管,推进“质量兴市”建设。边海防、对台、档案、修志、气象、机关事务、防震减灾等各项工作都要取得新的成绩。

    努力为民办好一批实事。在全面落实自治区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集中财力办好一批事关民生的实事:

    1.为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进行一次免费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2.完成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400户。

    3.完成边境3-20公里兴边富民行动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改造1282户危房、修建150公里村屯道路、架设126公里农村电网。

    4.解决5万农民的饮水难问题和2500户农村卫生改厕问题。

    5.建设桃源路小学、金海湾小学、北港小学。

    6.实施廉租房保障3716户;新建廉租住房652套,总建筑面积3.26万平方米。

    7.实施城乡风貌改造工程,集中改造一批旧城区、城中村和“竹筒房”,全面推进一批交通要道、城镇、村庄的风貌改造。

    8.新建6个城市垃圾中转站和6个公厕,建设40个公交站点,增开2条公交线路。

    9.对港口、防城两城区90条小街小巷进行硬化、美化、亮化,增设排水排污管道。

    十、实施“环境优化年”,建设人民满意政府

    以实施“环境优化年”为契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全面提升政府执行力和服务水平,不断优化政务环境和投资环境。

    强化政府执行力。政府及各部门必须真抓实干,措施有力,责任到位,确保市委决策迅速准确地落实到位,确保重大工作强势推进、限期完成。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科学民主决策提高行政执行力的意见》,狠抓执行力的提升。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等“三项制度”,有事马上办,有问题马上协调,将“马上就办”作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行动准则。强化奖惩激励制度,搞好绩效考评。认真落实问责制,深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大行动”,加强督查督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

    强化政府服务。开展“审批大提速和机制大健全行动”,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程序,创新审批机制,真正实现“直通车”、“保姆式”服务。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完善企业挂牌服务制度,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加强电子政务建设。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

    深化政府机构改革。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精神,实行大部门体制,理顺部门职责关系,上半年完成市、县两级政府机构改革任务。加快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明确市本级与城区事权,规划权高度集中,建设权统分结合,管理权尽量下放。进一步完善工业园区管理体制,为产业发展和城市建设创造良好的体制机制环境。

    加强民主法制建设。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办好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巩固和扩大基层民主。加大依法治市力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深入开展“行政高效能项目建设无腐败”活动,打造廉洁高效、求真务实的人民满意政府。

    文 章

    来源 莲山 课件 w w

    w.5 Y k J.cOM公文

    第二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加快项目审批核准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业主要完成的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设计等;同时包括发改、国土、林业、环保、规划、建设、水利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行政审批、核准或备案工作。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申请政府投资建设资金(各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用于基本建设的其它财政性资金)的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发改部门负责新建项目审批,经贸部门负责技改项目审批),项目业主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分别向规划、国土和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等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企业投资建设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外商投资项目等,项目业主直接向规划、国土和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等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项目业主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规划、国土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企业投资建设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等,项目业主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规划、国土和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等手续。具体审批工作流程详见《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流程图》。

    政府各职能部门既要支持帮助项目业主开展前期工作,同时也要以最快的速度、最优质的服务、最简明的流程为项目提供便捷的审批服务。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整合工作流程。项目审批单位进一步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压缩审批时限,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程。

    (一)全程做好项目审批指导服务,加快审批速度

    1.一次性告知制度。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申请,由各相关审批单位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负责人在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当场审查,对符合有关规定条件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法定条件、未按规定程序和受理要求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受理要求等;对服务对象所咨询的事项,应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资料、有关手续等;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或咨询的事项不属于部门业务职责范围的,要尽可能告知对方负责承办的单位、地址等,并做好联络、协调工作。对服务对象应耐心地做好指导、解释、说明工作,做到热情接待,详细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有关问题。

    2.委托授权制度。具有项目审批权的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行政审批窗口,不断完善“一个窗口对外”的政务服务工作机制。具有审批权的部门要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出具授权委托书,将市政府公布保留的相关部门行政审批项目,能够现场办结的委托给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办理;对于不能够现场办结的事项,由政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受理,并明确告知办事人办结时限。各部门窗口负责人为部门政务服务窗口的“首席代表”,各审批部门要选派业务骨干人员进驻政务服务窗口从事行政审批业务。

    3.重大项目代办制度。由市招商促进局牵头,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防城港市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中心”,选择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年轻干部担任代办员。凡在防城港市区域内、符合产业导向、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投资者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均可提出委托申请,委托政府设立的专门代办机构,无偿(除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投资者交纳的费用外)代办项目从立项到开工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全面推进项目审批流程再造,优化审批程序

    具有项目审批权的各个部门,要对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环节重新清理。一是进一步梳理审批事项,优化项目审批流程,能合并审批的事项尽量合并,能减少审批的事项尽量减少,优化后的审批流程要制作工作流程图并对外公示,不得设置与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无关事项和条件。二是要进一步简化项目审批申报材料,凡是审批、核准、备案等上一阶段项目前期工作已经提供过的同一材料、文件,下一阶段的相关报批应当免予提供。

    (三)严格执行项目审批限时办结,提高审批效率

    符合规定条件经审查同意的项目受理材料,必须在本部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对只需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窗口现场办理,确保现场办结率100%;对需要作实质内容核实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窗口及时移交到相关职能科室马上就办,限时办结送达窗口。应急事项,根据工作需要,随叫随到,连续办理,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属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权限的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转报工作。

    三、加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

    (一)市本级财政逐年增加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投入,切实保障我市申请中央投资、自治区及市本级重大项目的前期经费。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做好全市项目前期经费和前期工作进度计划安排,确保申请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投资项目成熟达到申报要求,确保新开工项目前期手续完备。

    (二)各县(市、区)、管委会必须高度重视项目前期工作,加大财政对项目前期工作的经费投入,切实保障项目经费。强化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安排制度,优先安排重大项目前期经费,确保项目前期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五、实行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制度

    重点打造无障碍的招商引资项目落户通道。市政府、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相应成立由招商部门牵头,发改、经济、土地、林地、环保、规划、建设、水保等相关审批部门参加的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组,实行项目并行审批。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可研、设计审批和项目核准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用地规划调整、预审和用地审批等工作;林业部门负责林地审批等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环评审批等工作;建设、规划部门负责规划选址、开工许可等审批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工作。深入开展项目建设市长接待日活动,进一步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程。

    第三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文件

    防政办发„2024‟15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政府部门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市市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监管创新,提升监管效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据《清单》开展检查工作。各部门对涉及国家安全、— 1 —

    意识形态安全和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的,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其他检查事项除有必要实施全覆盖的之外,应全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方式实施。

    二、做好《清单》动态管理工作。各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三定”方案和权责清单修订情况,对随机抽查事项进行动态调整。如需对本部门《清单》进行调整的,须在清单更新(制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商事制度改革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其进行审核调整并公布,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三、做好各县(市、区)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及公布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清单》,制定本县(市、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实现各部门抽查事项清单对检查事项的全覆盖。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三定”方案和权责清单的修订情况,做好本级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动态管理与更新工作。

    2024年3月27日

    (公开方式: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门,东兴试验区工管委办公室,防城港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防城港市委会,市工商联。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30日印发

    第四篇:防城港市主要投资优惠政策

    防城港市主要投资优惠政策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24-3-22 点击:919

    防城港市既沿边又沿海,又居西部,同时又是全国14个沿海开放城市之一。在防城港市投资,享受国家及广西有关投资优惠政策的同时,又可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优惠政策和边境地区及沿海开放城市应享有的优惠政策。

    一、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摘要)

    (一)在防城港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长期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在防城港市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被广西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长期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在防城港市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的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免五减五”。

    (四)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免二减三”)。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同时免、减地方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由自治区商务厅确认),依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免二减三”、“免五减五”的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由自治区商务厅确认),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在依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免二减三”、“免五减五”规定免、减企业所得期满后,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外商在防城港市投资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各类企业主营收入需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八)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九)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

    (十)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外资企业用地政策(摘要)

    (一)出让: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即土地使用者一次性买断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以这种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50年)。

    (二)转让:土地使用者以有偿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给其他使用者。以这种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的年限为出让土地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三)出租:土地使用者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租赁给投资者使用。

    (四)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土地使用者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与投资者共同组成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

    三、边境贸易优惠政策

    防城港市是西部沿边、沿海的开放型港口城市,享受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对边境地区贸易给予的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主要是:

    (一)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仅限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人民币3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法定税率照章征税。

    (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商品,除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照章纳税的其他商品外,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三)开展边境小额贸易可不受贸易方式和经营分工的限制。边境小额贸易享受一般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并按一般贸易出口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四)经自治区商务厅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可开展对越南的经济技术合作,并享受如下优惠政策:(1)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带出的设备、材料和劳务人员自用生活用品、除涉及实行配额招标的出口商品、军民通用化学品、易制毒化品及我国在国际多、双边协议中,承诺限量出口的商品外,在合理范围内,不受经营分工和出口配额的限制,并免领出口许可证。(2)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换回的原产于毗邻国家的物资,不受经营分工的限制,按项目合同规定的品种和数量进境。(3)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换回的原产于毗邻国家的物资,执行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口税收政策。

    (五)国家鼓励优势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积极开展国际市场调研和项目论证。对获得商务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的项目,其前期调研费给予适当补助。

    四、沿边开放城市优惠政策

    对设在防城港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长期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和广西优势产业项目,在2024年至2024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第一条

    投资者兴办企业用地,当地政府按照公布的基准地价给予优惠。具体优惠办法如下:

    (一)经国家或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按基准地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

    (二)基础设施项目和工业(含加工业)项目按基准地价的50%收取土地出让金;

    (三)仓储业、种养业项目按基准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金;

    (四)其他项目按基准地价的70%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第三条

    属国家、自治区和本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费用可先由当地政府支付。投资者不愿意承担征地拆迁费用的,可将征地拆迁费折股作为政府投资。第四条

    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有困难的,可实行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低于应缴土地出让金的20%)或年租制。

    第五条

    兼并、收购本市企业,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可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但土地资产不进入企业资产。

    第六条

    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生产性企业,其厂房所有国有土地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以缓交。经政府根据该企业对当地财政的贡献确认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办理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七条

    投资开发企沙深水港的国内外客商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通过法定手续取得海域使用权后,可以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

    六、国内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对设在防城港市的国家鼓励类企业,以及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设在防城港市的上市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市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新办的其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五)对设在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农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从生产之日起,三年免征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对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沿海工业园区内投资新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免征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九)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信息技术以及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在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十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管理,由自治区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指,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按15%税率减半计算

    七、鼓励民营经济发展优惠政策(摘要)

    (一)放开投资领域,放宽准入条件

    (1)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开放的领域,都向民营资本开放,凡是允许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进入的领域,也允许民营企业投资经营;凡是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商逐步开放的领域,要积极引导民营资本加快进入。

    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投资国家和自治区鼓励类产业,投资我市港口、高新技术产业、优势传统产业、农林牧渔产品加工业和现代服务业。

    鼓励和民营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参与我市港口基础设施、城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建设,可通过竞标取得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的经营权。

    鼓励和积极推进民营资本进入教育、文化、体育和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的投资领域。鼓励民营资本参与我市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企业重组。民营企业出资收购、兼并、控股、参股(占总股本30%以上)国有企业,除可享受国有企业改制的优惠政策外,按本有关条款给予优惠扶持。

    鼓励民营资本以参股、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外资企业经营。

    (2)对民营资本投资于国家和自治区鼓励发展的项目,除国家和自治区有规定外,一律取消审批,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

    (3)鼓励外地人员到我市投资创业。外来人员在我市投资兴办民营企业,可凭本人身份证向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4)减少审批环节。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规定必须办理的前置审批外,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准自行设立前置审批事项,申请人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投资者申请民营企业注册登记时,对不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注册资金等非关键性条件,一年内可以补齐手续完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先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并按正规企业实行预备期管理,待完备条件后再按企业要求核发长期营业执照。

    (5)放宽注册资本的限制。对申请设立民营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首期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认缴金额的10%(最低可为人民币3万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先核发营业执照,其余注册资本在3年内分期缴足。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1)认真执行中央、自治区规定的各项税费政策,税费项目有浮动范围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2)坚决贯彻落实国家鼓励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在技术创新、扩大出口、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从事农产品加工经销和扶贫等方面的税收优惠。(3)取消对企业和投资者的一切不合理收费。

    (4)利用我市农产品进行加工销售的民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税务部门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依照规定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5)下岗或失业人员凭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再就业优惠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可按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各类证照工本费的优惠。

    (6)民营资本在我市投资属于国家和自治区鼓励类投资领域的项目,如国家或自治区有专项资金的,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投资者申报国家或自治区各专项资金补助。

    (7)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用足、用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若干规定》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实行用地优惠政策

    (1)凡落户我市的民营企业,按其项目或投资额分档实行地价优惠。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

    (2)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设施,土地用途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其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3)民营企业收购或兼并我市国有企业,原用地为划拨的,可以保留划拨方式。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全额出资所办经济实体,经批准可以利用其集体所有、符合城市或镇村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自办企业,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等形式开办联营企业,也可以建设出租工业厂房和外来员工宿舍。

    与此同时,还大力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并将全面落实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

    第五篇:防城港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的业主包括:•

    (一)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三)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人。•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条•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当包括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下列资料:•

    (一)业主房屋所有权权属清册;•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三)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及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四)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应当及时告知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后,应当及时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建设单位、业主、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作职责和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拟定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条件和建议名单;

    (五)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业主委员会的任期;•

    (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十一)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业主可以联名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督促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二)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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