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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妥善解决民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实施方案

    栏目:四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蓝色心情 时间:2024-07-25 06:46:34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妥善解决民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实施方案

    车古乡中心完小

    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

    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解决好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是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民生工程、爱心工程,关系到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的切身经济利益、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根据《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和《红河州教育局、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红河州财政局、中共红河州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及上级会议精神,为了切实妥善解决车古乡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准确掌握民代课教师的数量和有关信息,经车古乡中心完小领导班子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以人为本; 统筹兼顾,综合平衡;以县市为主,省州奖补;统一思想,强力推动;明确责任,严格问责的原则。通过“建立择优招聘机制、退出补偿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妥善解决我州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在红河州红河县车古乡小学曾担任过教师,先后被辞退或解聘的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含已去世的)和现仍然在岗的代课教师,离开教师岗位后没有再被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录用的原民办代课教师。

    三、解决的办法

    1.提高离岗退养民办教师退养费。根据云南省《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精神,对目前健在的离岗退养民办教师,离岗退养费按不低于当地公办学校退休教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二。对已去世的离岗退养民办教师,按云南省2024年12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其直系亲属6个月的生活补助。

    2.择优招聘在岗代课教师。截止到本意见实施之日仍然在岗的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个人自愿与用人学校按照国家、省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后,转为临时聘用教师,纳入劳动合同制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代课教师参加2024年至2024年的教师公开招聘和特岗教师招聘。对持有教师资格证、评为州级以上劳动模范的代课教师,可以直接考核招聘为公办教师。未能招聘为公办教师的,待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3.妥善做好辞退人员的经济补偿工作。对在公办中小学已辞退的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含已去世的),按照国家、省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受到开除、除名等处理的和自动离职的除外。对已领取过经济补偿的(含已去世的),按现行标准扣除已领部分给予补发。

    一次性经济补偿按云南省2024年12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教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6个月以下的发给半个月工资。教龄按学校任教年限累计计算。

    对已去世的辞退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按云南省2024年12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其直系亲属6个月的生活补助。在本意见施行之日后去世的,按其参加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4.依法依规纳入社保。辞退的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补缴费办法另行制定。对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待遇。

    5.增强就业创业能力。通过支持自主创业、扶持农业生产等多种办法和方式,增加辞退代课教师的就业机会。鼓励辞退代课教师参加职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创业能力。

    6.进一步改善生活待遇。各县市要积极研究多种措施和办法,对辞退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给予更多关怀,关心他们的实际困难,采取切实措施使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

    四、方法步骤

    1、宣传告知(5月1日至24日)。车古乡原民办代课教师调查摸底工作小组通过召开各村两委干部会议、小学及教学点负责人召开会议,在村务公开栏张贴通知,以及学生通知、原民师代课教师相互告知等多种形式,将这次调查摸底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广而告之,做到不漏村,不漏人。

    2、乡镇登记(5月25日至31日)。符合条件的人员到村委会开具证明信,本人或其委托人持村委会证明信和身份证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乡原民办代课教师领导工作小组领取并填写有关调查摸底表格,进行登记。登记时需提供能够证明本人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的原始物证材料,由车古乡原民办代课教师领导工作小组查验核实并复印、照相存档,原件退还本人妥善保存,以备正式认定时再次查证。还须提供证明人名单及有关信息,其中须有同事3人以上和学生3人以上提供证明。

    登记时本人须公开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息,真实无误,无虚假行为。如有不实,个人承担一切后果。并由本人签名并按手印。

    3、乡镇查证(6月1日至6月22日)。

    乡原民办代课教师领导工作小组对本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取证,查证物证材料真伪,听取证人证词,领导工作小组对其进行调查并作出笔录,并由乡派出所出具本人有无违法犯罪的证明材料,由乡计划生育办出具本人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情况的证明材料等。

    4、乡村公示(6月23日至29日)。

    按照与宣传告知相同的办法和范围,乡原民办代课教师领导工作小组将查证结果并统计上报的民代课教师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间群众的举报和疑问,原民办代课教师领导工作小组及时进行公开补充调查取证,完善相关材料,查处弄虚作假现象。

    6、汇总上报(7月1日至30日)。公示无异议后,乡原民办代课教师领导工作小组将所有登记人的材料整理建档,汇总上报红河县教育局。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对原民办代课教师进行摸底是一项十分敏感、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是当前教育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校长要亲自抓,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确保调查摸底工作顺利进行。

    2、层层部署,周密安排。乡镇召开会议,将工作任务分解到有关部门、村委会和有关学校,确保工作如期开展,按期完成。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他们掌握好政策,明确责任,熟悉工作流程,圆满完成任务。

    3、加强督查,落实责任。各学校要加强对调查摸底工作的指导和督查,需要跨县(市、区)、跨乡镇协调的事项要认真及时地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工作进度。镇原民办代课教师调查摸底工作小组要聘请公道正派、责任心强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代表作为兼职监督员,协助纪检监察人员作好工作监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关心群众,解决困难。在调查摸底过程中,对发现的特殊困难户,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反映和沟通,对相关救助条件的人员落实救助措施,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红河县车古乡中心完小 2024年4月28日

    第二篇: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总结

    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总结

    为切实做好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xx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圆满完成了此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成立组织机构

    为确保妥善解决我乡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顺利实施,由xx乡政府牵头,组织各村委会书记、主任、计生站、派出所负责人、xx民族中学校长、各完小校长召开了专题会议,全面安排部署民代教师的教龄认定工作,制定了《xx壮族乡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方案》,成立了xx壮族乡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二、进村入户宣传

    根据《师宗县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精神,把代课教师和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需要的材料制定成宣传单,安排各完小教师根据摸底情况进村入户广泛宣传,让每一位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都知晓政府的政策,明白认定教龄的程序,清楚教龄认定要准备些什么材料,扎扎实实做好第一步工作。

    第三篇: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

    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 实施意见

    教育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省委局办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使用代课教师问题,偏远地区农村中小学尤为突出。代课教师为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教育发展出了积极贡献,但许多代课教师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料,待遇较低,长期使用代课教师制约教育质量的提高,不利于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4-2024年)》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的指导意见》(教人[2024]8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妥善解决我省中小学代课教师(以下简称代课教师)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关联度高、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地方政府是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责任主体。各地要抓紧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安排专人负责具体工作,保障经费落实到位。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着眼长远、以人为本、建立机制、边补边出、规范管理、优待退出,分类解决、逐步化解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确保在2024年底前本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不得再产生新的代课教师。

    二、多措并举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

    (一)择优招聘为公办教师,对编制和教师岗位有空缺的县(市、区)乡镇小学,近两年可采取主要面向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在岗代课教师组织公开招聘,由招聘工作中要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教育科学经历和实际水平,对符合招聘基本条件的代课教师,尤其是农村边远村小代课年限较长、表现良好、教学质量较高的代课教师适当给予倾斜,对取得教师资格被评为地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的代课教师,可采取直接考核招聘的方式招聘为公办教师。

    (二)多途径转岗使用。结合城镇化进展、新农村建设、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加强留守儿童教育的需要,各地在增设寄宿制学校工勤和生活服务岗位以及农村公益岗位时,要择优选聘在岗代课教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三)妥善做好辞退补偿。辞退未被聘使用的代课教师,要根据本人实际情况,依照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人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工作每满1年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各地参考当地社会成员最低生活费用、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代课时间按代课教师本人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处工,由同级教育部门认定。补偿资金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解决。

    (四)依法依规纳入社保,各地要按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实际贡献,将现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课教师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求助待遇。在岗代课教师公开招聘为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的,社会保险按当地机关事业单位政策规定执行。

    依法解聘或辞退、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代课教师,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问题。同时对担任代课教师期间的工作年限可按不低于参保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工作年限不足15年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其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五)积极开展就业培训。鼓励代课教师参加职业培训,提高职业技术、增强就业、创业能力。对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通过支持自主创业,扶持农业生产、承包土地等多种途径提供就业机会和政策支持。

    三、建立健全农村教师补充长效机制

    各地要按照省下达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具体核定不同层次学校教职工编制,严禁截留、挪用、占用教师编制,严禁非教学单位借用中小学教职工,严禁民办学校借(占)用公办学校教师。学校有缺编制时要及时补充,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健全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补充机制,落实所需经费,保障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推进“特岗计划”、“师范生实习支教”,“三友一扶”等支教计划,着重培养面向偏远农村学校“下得去、留得住”的教师。完善建立直接向偏远乡村学校轮换派遣合格教师的机制,加快推进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改善艰苦边远地区教师的生活条件,建立长效机制,逐步用合格教师替换代课教师,自然平稳地化解代课教师问题,同时避免产生新的代课教师。

    四、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以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社会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将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根据国办发[1997]32号文件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的,各地应予以落实;对离岗退养的年老病残民办教师,要采取切实措施使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

    五、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各项举措平稳实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按照本意见精神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舆论引导,紧持多做少说避免炒作,同时深入细到地做好代课教师及相关群体的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确保平稳顺利实施。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工作情况将作为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评价和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代课教师较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且代课教师问题解决较好的地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给予适当支持。省直相关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地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力的地方政府将在全省范围内给予通报,对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坚决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篇:车古乡中心完小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总结

    车古乡中心完小

    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

    遗留问题工作总结

    解决好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是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民生工程、爱心工程,关系到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的切身经济利益、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我校根据《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和《红河州教育局、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红河州财政局、中共红河州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及上级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组织调动学校相关人员,积极开展妥善解决民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并顺利完成了民代课教师统计上报、经济补偿等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学习文件精神,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

    为了保证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顺利开展,我校组织学校领导班子和全体教师认真学习有关文件,深入领会文件精神。通过学习,我们认识到妥善解决我州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的意义重大。

    因此,我校在开展此项工作中,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统一思想,强力推动;明确责任,严格问责的原则。严格依照文件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妥善解决民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切 1

    实做好这项关系到原民代课教师切身利益的工作。

    二、领导重视,目标明确,责任到人

    为妥善解决我县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结合我校的工作实际,为确保车古乡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顺利完成,特成立车古乡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三、建立保障机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1、车古乡原民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召开民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会议,并在车古乡召集各村两委干部、小学及教学点负责人召开会议,通过在村务公开栏张贴通知,以及学生通知、原民师代课教师相互告知等多种形式,做好民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宣传工作。我校对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进行了第一轮的查档登记、统计、上报,对统计上报的民代课教师进行张榜公示,做到不漏村,不漏人。

    登记时需提供能够证明原民办代课教师本人身份和教龄的原始物证材料,由车古乡原民办代课教师领导工作小组查验核实并复印、照相存档,原件退还本人妥善保存,以备认定时再次查证。还须提供证明人名单及有关信息,其中须有同事3人以上和学生3人以上提供证明。登记时本人须公开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息,真实无误,无虚假行为。如有不实,个人承担一切后果,并由本人签名并按手印。

    2、2024年7月,根据县教育局相关文件及通知精神,我校对已统计上报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信息,进行了第二轮的核查、统计、上报;

    对原民代课教师本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取证,查证物证材料真伪,听取证人证词,工作领导小组对其进行调查并作出笔录,并由乡派出所出具本人有无违法犯罪的证明材料,由乡计划生育办出具本人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情况的证明材料等。

    车古乡原民办代课教师领导工作小组将查证结果及统计上报的民代课教师信息进行再次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间群众的举报和疑问,原民办代课教师领导工作小组及时进行公开补充调查取证,完善相关材料,查处弄虚作假现象。

    3、8月18日,公示无异议后,车古乡原民办代课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将所有登记人的材料整理建档,汇总上报红河县教育局。

    4、截止11月,车古乡第一批原民办代课教师xx人(其中:辞退且健在xx人,去世 xx人,在岗代课 xx人),民代课教师一次性补偿金xxx元。我校已全部发放到民代课教师手中,妥善解决好车古乡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工作,切实做好了这一项关系到民代课教师切身经济利益、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的民生工作。

    四、存在的问题

    1、部分原民办代课教师代课年限有出入,经核实原始材料属实后重新上报上级部门。

    2、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原民代课教师工资证物、纸质材料磨损严重,部分原民代课教师年龄大、去世等原因;造成妥善解决原民代课教师的工作实施很费劲。

    总之,在车古乡原民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村两委干

    部及广大民众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这一项关系到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的切身经济利益、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的民生工程。

    2024年11月20日

    第五篇:关于解决农村代课教师,民办教师遗留问题

    E提案第5077号 已立案

    案由(提案主题): 关于解决农村代课教师,民办教师遗留问题

    提案人: 57岁民师盼公正

    主办(上报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提案类别: 民生类提案政治面貌:中共党员协办: 教育部,财政部提案时间: 2024年03月09日

    会员口号:构建和谐社会,完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代课教师问题

    尊敬的各级领导:

    我们是济宁市高新区全体陪辞退的老民办教师,怀着十分沉痛的心情,集体向党和政府反映我们的诉求,并恳求人大,提议一下我们弱势群体的心声。

    我们大多数是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投身于农村基础教育工作的中,小民办教师,在教学岗位上工作十几年,二十几年乃至三十几年。在当时经济困难,文化落后,师资力量严重不足,生活及工作环境异常恶劣的情况下,我们能艰苦奋斗,呕心沥血的教书育人,把人生最宝贵的青春年华献给的国党的教育事业,那是我们这些被辞退的教师是合格的民办教师。而八十年代前后,由于不正之风在各部门的影响我们这些老民办教师却成了不合格的民办教师被辞退的对象。当时我们是欲哭无泪,欲哭无声,有苦只能往自己肚中咽。回想当时辞退民办教师的情形,真叫人啼笑皆非,有的地方是自报辞退,有的地方是投票辞退,有的地方是抓阄辞退,更可气的是有的地方将外县市嫁到本市(济宁市)的民办教师,虽继续使用,却将其民师资格无理剥夺,造成实质上的辞退,这些五花八门的辞退方法,再加上个别领导的敷衍趋势,辞退经过大都是凭大队支书或学校某位领导的一个口头通知,将我们强行辞退了。

    当时我们蒙冤受屈,是迫于形势,忍受了十余年,盼来了中共中央一九九一年的20号文件,实指望我们这批人能在【91】20号文件的落实中得到凭冤昭雪,不料却是无人问津。我们又盼来了九七年国务院办公厅下达的32号文件,我们听说后,无不欢欣鼓舞。但我们这部分人所得到的答复是“你们已不是民办教师”我们再次失望了。

    我们经过学习《宪法》,《劳动法》,《教师法》及有关辞退民办教师的文件。联想到我们被辞退的经过,感到实在太冤了。《宪法》明文规定:“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劳动也是公民的义务”。我们觉得被辞退就是被剥夺了劳动权

    利,这是不符合宪法的。我国《劳动法》第20条讲“在同一单位工作了十年以上,就是超过一天,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也不得辞退。”而我们在教育岗位上连续工作了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却被强行辞退了,我们认为这是违背劳动法的。

    我们这些被斥退的老民办教师,现在大都是风烛残年。由于被剥夺了教师资格,随着来自社会的冷嘲热讽,特别是在民师陆续转正,退休,领取丰厚的待遇时,面对子女及亲友不理解的质问和抱怨,我们是极度寒心,使我们的人格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身心受到沉重打击。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构建和谐社会。”我们想:在国家日益富强的今天,党和政府应该记起我们这些曾为教育事业做出过重大贡献而被错误地辞退的老民办教师。我们期盼领导尊重历史,正视现实,依据法律及国家相关政策,真正重视我们反映的文图,本着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精神,解决我们的“老有所养”的问题,给我们一定的经济补助,使我们从窘迫的生活困境中解脱出来,我们将无比感激党和政府给予我们的关怀,殷切期盼党和政府满足我们的愿望。

    济宁市高新区全体被辞退民办教师代课教师

    建议:

    尽快解决,媒体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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