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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进一步规范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栏目:四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夜幕降临 时间:2024-08-01 06:51:47 下载.docx文档

    县进一步规范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县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市场各方主体责任,促进建筑行业健康、有序、稳定发展,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省、市建设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目标,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主线,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改进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强化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逐步构建诚实守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推动我县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的意义

    近年来,我县建筑市场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违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建筑市场秩序有所改善。但是,随着建筑业的迅猛发展,建设工程量大面广,建筑市场中存在的一些不良现象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任意压低造价和压缩工期、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仍比较突出,影响了工程质量安全,危害了群众切身利益,引发了一些经济和劳务纠纷,损害了社会稳定。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目的就是制止违规开发和违规建设,规范建设程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保护居民住房消费权益,促进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对营造全县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治理核心

    整顿规范建筑市场,核心加强对“棚户区”改造、教育卫生工程、房地产开发、开发区及城乡结合部等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项目开发等单位不依法招投标、未按规定委托监理、借“大开发、大建设”和“政府投资”工程之名规避招投标、不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和不按规定竣工验收备案投入使用等违反建设法定程序的行为。

    (二)开发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现场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偷工减料、任意压低造价和压缩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措施费用投入不足等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行为。

    (三)施工企业和建造师等单位和个人出借资质、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随意压级压价、低价中标承揽工程,恶性竞争,违规劳务用工、拖欠民工工资,与开发企业签订“阴阳合同”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四)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合同恶意拖欠工程款、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不按时足额缴纳劳务工资保证金,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缠访、闹访、集体访、越级访,严重影响稳定的行为。

    (五)外地进X建筑业企业未在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上登记注册、以包代管,以收取少量管理费为目的,不履行总承包企业责任,造成所建工程人员不到位,人证不一,管理混乱,质量安全失控,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六)监理单位恶意竞争,低价承揽业务,扰乱监理市场,不按要求配备监理人员,人证不一,无证上岗,监理水平低,导致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安全无法保障的行为。

    四、工作措施

    整顿规建筑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要牢固树立与时俱进的思想,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切实建立长效机制,始终坚持长抓不懈。

    (一)实施联合行政执法

    为切实解决当前我县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成立联合执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统一组织我县建筑市场联合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建工局。

    联合执法不仅要检查在建开发建设项目,而且要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市场主体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其主要内容有:动态监管企业和个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项目资本金、项目建设资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到位或使用情况;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情况;动态监管建筑劳务用工情况。联合执法采取定期检查方式,每半年组织进行一次。

    (二)加强建筑市场日常业务动态监管

    1.加强项目招标投标监管。一是规范招标人的行为。严格招标人的招标备案工作,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招标备案手续,不得进入招标程序,对招标公告及发布平台、招标文件认真审查,确保公开、公平;二是规范投标人的行为。投标人应当满足招标公告中要求的资质、人员、信誉、财务等方面的要求,并在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上注册认证。开标时,投标人应提交相应的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预算员、机械员、材料员等人员的岗位证书及劳动合同、劳保手册等,不符合要求的,按废标处理;三是加强中标后监管。中标单位要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在施工期间重点检查管理人员的在岗情况,凡是不按中标要求配备项目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不在岗或任意改变管理人员的,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中标资格,并责令中标单位履行赔偿责任。

    2.加强项目施工许可监管。一是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未经施工许可或者专项工程许可的,不得开工建设;二是严格施工许可条件,凡是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条件的,一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三是严格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制度,通过踏勘,工程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按审批程序作出不予施工许可决定;四是在建项目没有办理施工许可的,予以停工处理,待完善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恢复施工。

    3.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将工程质量安全与建筑市场资质资格监管、施工许可监管有机结合,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结合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重点核查有关企业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各项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排查和消除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违违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认真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整改措施不放过。

    4.加强监理企业监管。一是严格工程监理现场责任,严厉查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足、无证上岗或不在岗现象,严厉查处监理资料代签、监理资料不规范现象;二是严厉打击压级压价承揽监理业务、扰乱监理市场,造成监理履职不到位,流于形式,现场混乱,质量安全失控的监理企业。对认识不到位、态度不端正、落实整改不到位、监理水平低的监理企业坚决清出X县市场。

    5.加大建筑业劳务工资保证金收缴力度。一是严格缴纳标准。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均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的基准比例分别缴纳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对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的项目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二是加大催缴力度。对已开工但未缴、欠缴工资保证金的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补齐,凡是未补交的项目,一律予以停工处理;三是严格保证金的使用和退还。缴存单位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动用保证金的,应在动用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动用金额补足,对因拖欠行为造成恶劣后果或动用保证金后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建筑企业,暂缓拨付养老保障金及调剂补贴,并予以停工处理。劳务工资保证金的退还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三个月后,持相关证明办理工资保证金退还手续。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加大惩治力度。对有违规行为的开发建设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企业,要按照有关律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不仅要追究、处罚责任单位,还要追究、处罚到责任人。对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规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加大市场准入清出力度。加强资质审查,对那些资质达不到标准要求,越级承揽工程;出借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恶性竞争,随意压级压价承揽工程,扰乱市场秩序;所建工程人员不到位,人证不一,管理混乱,质量安全事故频发;存在严重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的施工企业及行为从严从重查处。对存在问题,又不服从管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积极整改的,属县内的建筑企业,限制其在X县境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降级直至吊销资质,属外来的建筑企业,坚决清出X县市场。

    3.实行黑名单制度。对于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和个人,按照规定及时录入不良信息管理系统,对严重违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上报市、省建设主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通报,1-3年内不得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对列入黑名单的违规案件,要定期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起到威慑和警示的作用,督促市场各方主体守法经营。

    (四)加快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1.按照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失信必惩、保障有力的原则,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诚信环境。

    2.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息平台,并逐步与其他地区信息平台相衔接,实现信息互通、互用和互认,对新开工项目严格对照落实项目经理及公司管理人员到岗到位情况。

    3.确立、完善并运行对建筑市场主体各方的综合信用评价机制,完善对失信行为的举报管理、跟踪和警示制度。通过信用档案的记载和查阅可以较为便捷地获知企业的信用等级状况,以保护交易利益。

    4.建立起有力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制定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诚信标准,实行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手册,以法律规范约束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各类企业和执业人员),以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信用荣誉。

    5.强化对各类市场主体行为的动态信用监管,严肃查处违背诚信原则、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重点打击恶性竞争,从源头上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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