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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迎接县人大常委会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大全

    栏目:四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心旷神怡 时间:2024-08-02 06:46:37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乡迎接县人大常委会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大全

    乡迎接县人大常委会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xxxx年工作要点的安排,县人大常委会将于今年8—10月份对我乡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为做好迎检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在自查自纠上下功夫,在整改落实上做文章,将《城乡规划法》执法迎检工作与当前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全年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结合起来,以检查促整改,抓整改促提高,进一步推进《城乡规划法》的贯彻实施,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内容

    我乡要以县人大常委会《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为契机,全面梳理总结《城乡规划法》贯彻执行情况,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执法迎检工作:

    (一)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情况;

    (二)我乡的总体规划编制及审批情况;

    (三)规划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四)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及违法建设依法查处情况及相关部门工作配合情况;

    (五)《城乡规划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

    三、工作步骤

    此次迎检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9月上旬)

    1、组织召开县人大常委会《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迎检工作动员会,成立乡迎检工作领导小组,出台执法检查迎检工作方案。

    2、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开展《城乡规划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制定执法检查迎检工作方案。

    (二)自查自纠阶段(9月中、下旬)

    根据执法检查内容和职责,对照《城乡规划法》开展自查自纠,于9月25日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

    (三)迎接检查阶段(10月上、中旬)

    1、乡有关部门及有关重点工程建设现场做好准备。

    2、向执法检查组汇报《城乡规划法》贯彻情况。

    (四)整改提高阶段(11月上旬至12月下旬)

    乡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行整改,并在12月中旬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县政府办。

    四、工作要求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为扎实做好迎检工作,乡政府成立由乡长任组长,分管党委委员任副组长,乡政府办、乡政府法制办、乡规划、行政执法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的迎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迎检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高度重视,精心准备。《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是县人大常委会xxxx年的重点工作,乡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准备,认真做好宣传动员、资料收集整理和现场准备等相关工作,主动对接,积极配合,确保执法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严格自查,整改到位。乡有关部门要围绕执法检查的工作要求,认真制定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方案,明确责任,细化任务,落实措施,通过迎检工作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法》的贯彻实施水平。

    第二篇:迎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工作方案

    冷水滩区教育局迎接区人大常委会

    审议教育工作实施方案

    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于2024年对全区教育工作进行审议,这既是对全区教育工作的一次全面检阅,又充分体现了区人大常委会对教育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同时也是促进教育部门依法行政、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水平的一次难得机会。为扎实做好迎审工作,根据人大审议要求,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针,以努力创办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以提高依法治教水平和加强干部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自觉接受区人大审议,通过审议促进全区教育事业健康、均衡、特色发展。

    二、审议对象及内容

    1、本次区人大审议教育工作的对象是区教育局机关和各级各类学校。

    2、本次审议工作的主要内容(2024年以来):

    ①关于发挥职能作用,履行职责,服务大局的情况; ②关于执行法律法规、特别是以本部门本单位为执行主体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行情况;

    ③关于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承办代表议案,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1

    ④关于加强自身建设,改进工作作风的情况。

    三、迎审方法与步骤

    整个迎审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从3月中旬开始至12月底结束。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3月至4月)

    1、召开动员会,明确审议的目的、意义和要求,统一思想,端正态度,以实际行动迎接审议。

    2、成立迎审工作领导小组,设立迎审工作办公室,明确职责,制定迎审工作实施方案。

    3、广泛宣传,营造氛围。通过教育网站、墙报、板报、横幅标语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教育系统的职能、教育改革发展的成果、教育改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宣传人大工作审议的意义和作用、审议内容和要求,营造良好的迎审氛围。

    4、局机关、各级各类学校向社会公布人大工作审议举报电话,设立意见箱,拓宽渠道,广泛收集意见。

    第二阶段:自查自评阶段(5月至7月)

    1、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到中小学开展视察、调研工作。

    2、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认真检查2024年以来的教育行政执法、干部教师队伍建设和工作作风方面的情况,开展自查自纠,边查边纠,未评先改。各中小学校于6月上旬写出自查自纠报告,报局迎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迎审办进行情况汇总,形成教育系统自查自纠报告,报区人大常委会教育工作审议调查组和工作审议领导小组办公室。

    3、局迎审办组织有关人员加强对局机关和全区各中小学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阶段:接受审议和交办阶段(8月份)

    1、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群众代表座谈,认真听取建议意见。

    2、撰写专项工作报告。

    3、邀请区人大领导前来视察指导。

    4、对区人大领导提出的关于教育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具体分解到局机关相关股室和相关学校,并通过教育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四阶段:落实整改阶段(8月份至12月份)

    1、制订整改方案。各中小学校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上报局迎审办。局迎审办制订整改方案,上报区人大常委会教育工作审议调查组和工作审议领导小组办公室。

    2、抓好整改落实。各股室及学校要组织力量,按照整改方案,逐个问题抓好整改落实。对能及时解决或通过努力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对一时不具备条件解决的,要列出整改计划。11月上旬,局迎审办将对各股室、各中小学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一些突出问题将邀请代表视察,听取相关股室和中小学整改情况汇报。将全区教育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教育工作审议调查组和工作审

    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整改情况通过教育网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和整改情况满意度测评。

    4、总结提高。审议工作结束后,局机关、各职能股室和各中小学校要写出书面总结,上报局迎审办。局迎评办汇总后,写出书面总结,报区人大常委会教育工作审议调查组和工作审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区人大交办的尚未解决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好,巩固审议成果。

    5、整章建制。针对审议反映出来的问题和前阶段整改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使各项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形成长效机制。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迎审工作的领导,区教育局成立了迎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徐正祥同志任组长,刘建民同志任常务副组长,贺建明、李秀江、雷发云、文建喜、杨联国、唐春江、周健等同志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及各中小学校校长为成员。迎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周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中小学学校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迎审工作。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区人大开展教育工作审议为教育强区,推动教育健康、均衡发展提供了动力和契机。局机关和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此次工作审议,把它与推行依法行政、依法治校高度结合起来,认真抓紧抓好。要切实加强领

    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认真把迎审工作落实到位。

    2、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审议的目的是促进工作,局机关核各中小学校在抓好日常工作的同时,要特别重视迎审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配合区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视察、检查,并实事求是地向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汇报工作。

    3、加强联系,主动迎审。局机关核各中小学校要主动加强与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调查组、审议代表的沟通和联系,积极主动配合审议代表开展工作,正确对待审议代表的意见、批评和建议,确保审议代表顺利履行职责。在工作审议期间,各职能股室和学校要及时向局迎评办报告情况。

    4、强化责任,严肃纪律。局机关和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把迎审工作作为今年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认真落实好。局党委成员要加强对各自联系点学校迎审工作的督办力度。局迎审办要对局机关和各中小学校迎审工作进行督查和通报,并将结果作为各职能股室、各中小学校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对重视不够、整改不力、效果不好的,将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冷水滩区教育局

    二0一一年三月

    第三篇:望城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中有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意见

    望城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中有关问题的

    整改意见

    区人民政府: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在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佘建良的率领下,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财经工委和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于2024年8月26日-28日深入丁字、星城、黄金、高塘岭等乡镇及区直有关部门开展了为期三天的《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现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经主任会议研究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反馈给你府,请认真抓好整改落实。

    一、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规划编制方面

    1、城乡规划体系不够完善,还不能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全区电力规划、电力走廊设置、消防规划及主要道路消防设施还不到位。

    2、部分规划成果质量不高,实施很困难,有的村庄规划与该村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如丁字镇双桥片控规与开福区青竹湖片控规对接就不到位。

    3、重建地规划设计方案不理想,重建房屋设计不统一,有些拆迁重建户难以达到标准要求。

    4、乡镇(村)对规划的投入不大,欠账较多,特别是重点开发区域,水电路基础设施建设跟不上,影响项目落户。

    (二)规划管理方面

    1、国土新政实施与个人建房矛盾较大。如星城镇1500多户已建房未办证,特别是县经开区存在的问题更为严重。

    2、引进项目建设,一般以征拆成本低的区域开发较多,留下征拆成本高的地方形成死角,环境极差,群众意见大。

    3、乡镇规划管理机构不健全,工作人员太少,无专业技术人员,规划管理不规范,规划执法难以到位。

    4、规划管理中审批程序仍很繁琐、复杂,时间拖得较长,效率不高。

    5、规划执法力度不大,以罚代法现象仍较严重,使有些违法建筑变成了合法建筑。

    6、项目单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调整规划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控制性详细规划随意调整。

    7、《城乡规划法》宣传不深入,不广泛,人民群众规划法律意识仍很淡薄,违法违规建设现象增多。

    8、部门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不到位,协调配合、联动运行机制不健全。

    二、整改落实的建议

    1、加大《城乡规划法》宣传力度。全区上下实行工作联动,利用区内各种媒体,采用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

    乡规划法》,使全区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将现有规划按照长株潭两型社会大河西先导区的总体规划要求进一步整合、提升,加快区域性控规,消防、电力、产业等专项规划编制,要快出成果,要注重实用,要与先导区、周边规划相吻合,与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一致。

    3、要切合实际,提升质量,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加快乡镇(村)规划的编制,全面实现全区规划全覆盖。

    4、加大对规划的投入,健全乡镇规划管理工作体制,加强乡镇规划管理队伍建设,增配人员编制和专业技术人才。加强乡村建设和个人建房的规划审批管理。

    5、迅速、妥善解决“国土老政”遗留的具体问题,为全面实施“国土新政”打好基础。

    6、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房产、城管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联席会议机制,全面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大规划执法和拆除违法违章建设工作力度,确保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

    7、严格加强规划管理,认真实施已按法律程序批准的各项规划,特别是区域性控规,不得轻易调整和变更,确实要调整、变更的,必须按审批程序报批,方能实施。

    望城区人大常委会办会室

    2024年9月30日

    望城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中有关问题的

    整改落实意见

    县人民政府: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在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佘建良的率领下,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财经工委和县规划局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于2024年8月26日-28日深入丁字、星城、黄金、高塘岭镇及县直有关部门开展了为期三天的《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现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反馈给你府,请认真抓好整改落实。

    一、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规划编制方面:

    1、城乡规划体系不够完善,还不能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全县电力规划、消防规划,电力走廊设置、主要道路消防设施不到位。

    2、部分规划成果质量不高,实施很困难,有的村庄规划与该村的实际情况不相符,丁字镇双桥片控规与开福区青竹湖片控规对接不到位。

    3、重建地规划设计方案不理想,重建房屋设计不统一,有些拆迁重建户难以达到标准要求。

    4、乡镇(村)对规划的投入不大,欠账较多,特别是重点开发区域,水电路基础设施建设跟不上,影响项目落户。

    (二)规划管理方面:

    1、国土新政实施与个人建议矛盾较大,如星城镇原遗留的问题较多,1500多户已建房未办证,特别是县经开区存在更为严重。

    2、引进项目建设,一般以征拆成本低的区域开发较多,留下征拆成本高的地方现成死角,环境极差,群众意见大。

    3、乡镇规划管理机构不健全,工作人员太少,无专业技术人员,规划管理不规范,规划执法更难以到位。

    4、规划管理中审批程序仍很繁琐、复杂,时间拖得较长,效率不高。

    5、规划执法力度不大,以罚代法现象仍较严重,违法建筑变成了合法建筑。

    6、项目单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调整规划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随意性。

    7、《城乡规划法》宣传不深入,不广泛,人民群众中规划法律意识淡薄较普遍,违法违规建设现象增多。

    8、部门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不到位,协调配合、联动运行机制不健全。

    二、整改落实的建议:

    1、加大《城乡规划法》宣传力度。全县上下实行工作联动,利用县内各种媒体,采用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乡规划法》,使全县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将现有规划按照长株潭两型社会大河西先导区的总体规划要求进一步整合、提升,加快区域性控规,消防、电力、产业等专项规划编制,要快出成果,要注重实用,要与先导区、周边规划相吻合,要与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一致。

    3、加快乡镇(村)规划的编制,要切合实际,提升质量,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全面实现全县规划全覆盖。

    4、加大对规划的投入,健全乡镇规划管理工作体制,加强乡镇规划管理队伍建设,增配人员编制和专业技术人才。加强乡村建设和个人建房的规划审批管理。

    5、迅速、妥善解决“国土老政“遗留的具体问题,为全面实施“国土新政”打好基础。

    6、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房产、城管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联席会议机制,全面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大规划执法和拆除违法违章建设工作力度,确保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

    7、严格加强规划管理,认真实施已按法律程序批准的各项规划,特别是区域性控规,不得轻易调整和变更,确实要调整、变更的,必须按审批程序报批,方能实施。

    望城县人大常委会办会室

    2024年9月30日

    第四篇: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法》溯及力刍议

    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处 王常磊

    2024年1月1日,备受关注的《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进入了城乡总体规划的新时代。《城乡规划法》强化了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特别是赋予了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的权力。这在全国范围内违法建设查处难,特别是执行难的情况下,对于从根本上解决违法建设强制执行的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随着新法的实施和《城市规划法》的废止,执法实践中一个现实的问题急需解决,即:该法实施前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在该法实施后需要作出处罚处理,应当适用于《城市规划法》还是适用于《城乡规划法》。对此,出现了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适用《城乡规划法》。理由是原违法建设曾违反了《城市规划法》,且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现在依然违反着城市规划,其违法行为至今仍未改正,应适用《城乡规划法》予以查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适用《城市规划法》。理由是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能用后实施的法律去规范先前的违法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适用《城市规划法》进行处罚,但在执行阶段适用《城乡规划法》赋予的强制执行权,不申请法院执行,而由城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拆除,高效快捷。笔者认为,对此类违法建设应适用《城市规划法》进行查处。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一般认为,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溯及约束力,即对法实施前的行为进行约束和处罚。二是溯及保护力,即对法实施前的行为进行保护和救济。

    法不溯及既往,即不对法实施前的行为进行约束和保护,最早确立于1787年美国宪法,经过二百多年的实践和演化,目前已经成为国际上通行的立法原则,受到各国法律普遍采用。《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也理应适用这一原则。理由有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明确规定

    《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条规定实际上就在我国确立了“法不溯及既往是原则,法溯及既往是例外”的基本原则。在《城乡规划法》中没有“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因此,就不存在溯及既往的例外。那么是否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来选择法律适用呢?《立法法》第84条“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的但书规定,实质上就是在我国法律适用上确定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但是,《城乡规护法》并没有特别的规定,因此不能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退一步讲,即使能适用这条原则,《城乡规护法》对违法建设的处罚规定也重于《城市规护法》,也应适用《城市规护法》。因为,《城市规划法》规定了违法建设只有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情况下,才予以拆除处罚,而新的《城乡规划法》则摈弃了“严重影响规划”的提法,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从条文表述上可以看出,对违法建设无论是在罚款幅度上,还是在予以拆除的条件上,新法都给予了重于旧法的规定。综上,赋予《城乡规划法》溯及既往的效力,违背了立法法的宗旨。

    二、法对人们行为规范作用的属性决定

    从行为理论上讲,在生活实践中,人们的认知程度有限,只能根据现存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让一个普通人去预见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尚未生效甚至尚未制定的法律的要求,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违法建设当事人也同样如此,当时实施违法建设行为时,不可能想到其违法建设行为后的法律对自己的违法建设是罚款、是没收还是拆除,换句通俗易懂的话讲,如果想到事后的法律对自己的违法建设罚款幅度这么高,处罚力度这么大,违法成本如此之高,或许也就不再实施违法建设行为。因此用适用新法去弥补新法生效前出现的空白很容易损害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溯及既往,这是由法对人们行为规范作用的属性决定的,用事后创设出来的规定约束和惩罚事前的行为,与法治精神相违背。

    三、有建设部相关通知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复函予以借鉴

    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实施,《城市规划条例》废止时,也出现过类似的问题。《城市规划法》实施后,一些地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断给建设部去电或去函,询问在该法实施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在该法实施后发现并需作出处理,应当适用于《城市规划法》还是适用于《城市规划条例》。为此,建设部于1990年11月8日就《城市规划法》的法律溯及力问题以(90)建法字第577号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请示,提出“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该法实施后处理该法实施前发生的违法案件,还是应当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条例》,而不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12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常办〔1990〕秘字第093号函复:“关于城市规划法的法律溯及力问题,同意你部的意见。请按此办”。为此,建设部于1991年2月20日专门下发了《关于<城市规划法>的法律溯及力问题的通知》,对此问题予以了明确。

    至于第一种观点,有人认为,违法建设行为结束后,其违法行为一直处以持续状态,直至持续到新的《城乡规划法》实施,应用新法处罚。其实,这种观点混淆了违法行为处罚时效和法的溯及力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此条仅是对“时效制度”的规定,也即违法行为有连续(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形)或继续状态(一个违法行为发生之后,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不法状态一直处于持续之中)时,不受两年时效的限制,未超出处罚时效,依旧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前提是此违法行为已经实实在在的处于一种违法状态,其违反的法律是确定和存在的。本条旨在解决的是在违反法律确定的情况下对违法行为的追究处罚问题,而不涉及法的溯及力即法的适用问题。

    第三种观点认为可以适用《城市规划法》进行处罚,然后在执行适用《城乡规划法》予以强制拆除,这种观点显然更是不妥当的。因为,一个案件的结束,也即结案,是对案件作出最后处理,使其终结。《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行政处罚决定一旦作出,就必须得到履行,作出予以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不代表案件的结束,只有当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才能结案。可见,第三种观点将案件的处罚决定和执行本属于一个案件范畴的两个行为生生割裂开来,虽然提高了行政效率,但于法无据。

    第五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某某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实施情况的工作方案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2024工作安排,区人大常委会定于8月份对我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情况进行检查,现提出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法检查,进一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我区的贯彻实施,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检查内容

    1、我区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情况;

    2、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及带动农民增收情况;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贯彻实施中相关配套规章的制定情况,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以及建立完善财务制度、规范管理情况;

    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贯彻实施中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

    6、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7、进一步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意见和建议。

    三、执法检查组的组成

    区人大常委会成立执法检查组。检查组成员由区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组成。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参加。

    组 长: 成 员: 邀 请:

    四、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执法检查采取政府部门自查、检查组集中听取汇报、现场查看、走访座谈、查阅案卷资料等方式进行。

    1、自查阶段

    7月下旬-8月上旬,区农业、工商、财政、地税等部门自查依法履行职责情况,于8月10日前向执法检查组提交自查报告。

    2、现场检查阶段

    8月中旬,执法检查组深入某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实地检查,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区农业、工商、财政、地税等部门的汇报。

    3、分析总结

    8月下旬,执法检查组召开工作会议,总结执法检查工作,讨论执法检查报告,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进一步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意见和建议。

    9月上旬,完成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有关要求

    1、区政府及农业、工商、财政、地税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根据方案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和迎检工作。区农业局配合执法检查组组织开展实地检查工作。

    2、在执法检查中,要突出重点,深入基层,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注重实效。

    3、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协助。

    4、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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