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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湖泊倡议书(小编整理)

    栏目:四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七色彩虹 时间:2024-08-08 18:07:51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保护湖泊倡议书

    湖与泊共为陆地水域,但湖指水面有芦苇等水草的水域,泊指水面无芦苇等水草的水域。美丽的湖泊不仅有欣赏价值而且可以蓄水,我们要好好保护它!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保护湖泊倡议书范文,希望对你有用!

    保护湖泊倡议书范文篇1

    全市中小学生朋友们:

    美丽的桃山湖(桃山水库)是全市人民的生活饮用水源,是镶嵌在七台河大地上的璀璨明珠,是全市人民赖以生存的“母亲湖”。多年来,在保障全市人民生活用水及流域防洪、灌溉、工业生产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你欣赏美丽的桃山湖风光时,你可知道,由于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日益加剧的开发建设和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我们赖以生存、发展的桃山湖承担着日益增大的环境压力。

    语重心长地叮嘱我们: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桃山湖就是保护绿水青山,就是保护我们美好的家园,就是保护我们自己!为了桃山湖的水更清、山更绿,我们郑重向全体中小学生朋友们倡议:积极行动起来,携手保护桃山湖,坚决做到六不:不向桃山湖乱扔垃圾、不到湖边野炊、不到湖里游泳、不到桃山湖钓鱼、不在桃山湖刷车、不破坏桃山湖周边植被。同时,监督、提醒自己的家人和身边的朋友,共同自觉承担保护“母亲湖”的责任。

    保护“母亲湖”,爱护我们的“水缸”,是时代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人人参与,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的每一件小事做起,积极参与到保护桃山湖活动中来,爱我七台河,保护桃山湖,让绿色环境成为我们的自觉选择!让生态文明之花绽放在家乡的大地!

    七台河市环境保护局七台河市教育局

    共青团七台河市委七台河市妇女联合会

    二○一六年七月六日

    保护湖泊倡议书范文篇2

    水,生命之源,万物之灵,文明之摇篮。湖,滋润一片土地,哺养一方人民,孕育一种文明,因此我们把泸沽湖敬为母亲湖。

    生态环境是泸沽湖发展的命脉。虽然泸沽湖生态保护工作一直是泸沽湖人的重中之重,但由于高原生态天然的脆弱性,我们的泸沽湖仍然在受到各类因素的干扰破坏。保护泸沽湖是每一个泸沽湖人的责任。生命只有一次,泸沽湖只有一个!

    泸沽湖是我们的母亲湖,我们能为母亲湖做点什么?

    节约水电、节约资源。一点一滴汇聚生命之源、文明从节约点滴开始。尽最大能力节约每一滴水,爱惜生命之源,“关”住滴滴点点。

    珍视花草树木,爱护生态环境。一花一草一木,且看且爱且护;不乱丢废弃物,分类投放垃圾;我们手挽手,让家更美好。

    爱护环境,关心环保,注重细节。不在湖边扔垃圾,不在林下留纸屑,举手之劳,青山绿水间显露浓浓真情。

    杜绝浪费、杜绝奢侈,不使用一次性物品,购买环保低耗型产品;少用塑料袋,慎用洗涤剂,拥抱绿色生活。

    关注环保公益,参加志愿活动,宣传低碳理念。

    同为泸沽湖人,共护泸沽湖水。保护母亲湖,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环保无小事,众人成大事。在一点一滴中保护母亲湖!

    倡议人:___

    日期:__年__月__日

    保护湖泊倡议书范文篇3

    各位同学:

    西湖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是一个风景异常优美的名胜,更是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景区。来这里游玩的人也很多。

    清晨,春风吹着湖旁边的柳树,湖水中的睡莲从熟睡中醒来,这里,原来是绿色的湖水变成了金黄色,就像是表面镀上了金黄色的油漆一样,在这时来西湖欣赏美景的人都赞叹这美丽的景色。

    正午,这里人山人海,城市非常的热,但这里去能给人一丝凉意。在那桥的上面,有的人在欣赏美景,有的人在拍照,还有人在看桥底下的那些五颜六色金鱼,那些鱼在莲叶下玩起了捉迷藏。看到了这样美景,我不禁想起了诗句“欲把西湖比西子,淡装浓抹总相宜”。

    但是,我看到了一则新闻,说杭州市三年产出的垃圾可以把整个西湖填满,看到这,我脑中浮现出了一副画面:西湖水底下全是垃圾,水中的鱼也被垃圾毒死了,原来清澈的湖水在此时变的浑浊的不像样子,湖旁也堆满了垃圾,绿油油的柳树和其它植物已经完全枯萎了,只剩下一堆垃圾和苍蝇,臭气熏天。如果这种事真的发生了,后果不敢想象。对此,我提出以下倡议:

    1、把垃圾分类,使垃圾回收再利用。

    2、不要过量砍树,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

    3、要珍惜水资源,不能浪费淡水。

    4、要爱护自然环境,不随便扔垃圾,不浪费资源。

    为了保护西湖的美丽,让我们都行动起来吧。

    倡议人:袁靖博

    2024年10月21日

    第二篇:保护家乡湖泊倡议书

    上善黄河水,大美乌海湖。伴随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建成蓄水,美丽的乌海湖正在形成,乌海几代人孜孜以求的“临水而作、滨水而居”的梦想正在变为现实。那么你知道保护家乡湖泊倡议书怎么写的吗?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保护家乡湖泊倡议书,希望对你有用!

    保护家乡湖泊倡议书范文篇1

    青华湖,是哀牢文化中著名的遗迹之一,明代三大才子杨升庵为之定名。这里曾波光潋滟、碧荷连天,是保山著名的外八景之一,可惜后来因为种种原因一度消逝。为让这一美景再现保山,近几年来,通过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民众的不断努力,人工建湖,昔日青华湖碧波浩荡、丰饶秀丽的美景正在逐步恢复。青华湖的水,给朴实的保山人民增添了日常休闲观景的一个好去处,同时也大大缓解了保山干燥的气候。

    可是,就在青华湖还没有完全建设好的时候,一些人却已经开始破坏它。有的人把目光瞄准了投放在湖里的景观鱼虾幼苗身上,肆意垂钓捕捞;更有甚者,不顾周围戏水孩童的安全,在湖里电鱼;还有许多不文明的游客,将随身携带的食物和垃圾随意丢弃,有的散落在岸上、有的漂浮在水中,令这里的水质迅速恶化。正在建设中的青华湖像一个美丽的女孩,还来不及长大,还来不及焕发出最美丽的容颜,就蒙上了污垢,留下了伤痕,面目全非!

    我们是本土公益组织——保山市公益协会、保山学院大学生志愿者协会,我们在此呼吁全体市民,请爱护我们自己的家园,保护青华湖!

    我们发起如下倡议,如果你也是保山人,请加入我们!

    1、保护环境不破坏一切现有的设施和其它;

    2、非管理人员,不应向湖内抛洒鱼饵、鱼虾药和饲料;

    3、不以任何方式,在青华湖捕捞湖中鱼虾;

    4、不在青华湖水面和岸边抛洒垃圾,请将垃圾投放垃圾箱或者随身带走;

    5、如果携带宠物进入景区,请管好它,并自觉清理宠物粪便带走。

    6、互相监督,拿出您的手机,将以上恶行行为上传云南法制报保山新闻部、保山九龙网等媒体曝光平台!

    投稿邮箱:330187469@qq.com

    碧水蓝天,我们共同的家园!

    爱护生态环境,就是爱护我们自己!

    保山市公益协会

    云南法制报保山新闻部

    保山九龙网

    点创影视制作公司

    保山学院大学生志愿者协会

    20__年9月23日

    保护家乡湖泊倡议书范文篇2

    广大市民朋友:

    上善黄河水,大美乌海湖。伴随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建成蓄水,美丽的乌海湖正在形成,乌海几代人孜孜以求的“临水而作、滨水而居”的梦想正在变为现实。我们共同的家园乌海——这颗黄河明珠将绽放出更加璀璨的光彩,乌海在城市转型升级的大道上阔步前行。

    然而,近期乌海湖周边出现的乱倒垃圾、乱搭烧烤摊、损坏公物等不文明行为,已经使湖岸环境和生态景观遭到破坏。为了让乌海湖这一来之不易的宝贵资源免遭破坏,我们向广大市民发出如下倡议:

    一、在乌海湖周围,请不要倾倒、扔弃、堆放、储存、掩埋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不要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及包装物品;不要向乌海湖排放污水。

    二、在乌海湖周围,请不要进行炸鱼、电鱼、毒鱼等活动。

    三、在乌海湖周围,请不要洗涤衣物等污染水体的物品。

    四、在乌海湖周围,请不要在景观带乱停乱放车辆、践踏草坪、破坏植被。

    五、在乌海湖周围,请不要在人工沙滩、人行步道、亲水码头等景观处随地便溺,搭建烧烤摊,丢弃生活和旅游垃圾,污染环境。

    六、注意安全,不要在乌海湖上驾驶私人游艇进行游玩。

    七、请爱护乌海湖的每一项水利工程及景观设施,不毁坏护岸、涵闸、泵站等配套设施设备,不在乌海湖边进行采石、取土等违法行为。

    八、请社会各界大力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利用节假日开展维护乌海湖生态景观和环境卫生活动。

    九、每个人从现在做起,从自己身边的每件小事做起,以实际行动积极参与到保护乌海湖的活动中来:少用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杜绝“白色污染”;爱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我们共有的家园;低碳出行,以徒步方式传达生态环保理念;减少人为因素对环湖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

    十、关注乌海湖,大力宣传乌海湖,用爱心浇注乌海湖的生态环境,用热情传播生态环保理念,用行动肩负起环保责任。让绿色环境成为我们的自觉选择!让生态文明之花绽放在乌海湖畔!

    保护乌海湖,就是保护母亲河;保护乌海湖,就是保护水资源;保护乌海湖,就是保护水生态;保护乌海湖,就是保护我们乌海这个美丽的家园。请广大市民朋友们互相监督,携手共同保护我们的乌海湖,使我们美丽的乌海湖水更清、景更美!

    乌海市文明办

    20__年7月1日

    保护家乡湖泊倡议书范文篇3

    全市中小学生朋友们:

    美丽的桃山湖(桃山水库)是全市人民的生活饮用水源,是镶嵌在七台河大地上的璀璨明珠,是全市人民赖以生存的“母亲湖”。多年来,在保障全市人民生活用水及流域防洪、灌溉、工业生产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你欣赏美丽的桃山湖风光时,你可知道,由于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日益加剧的开发建设和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我们赖以生存、发展的桃山湖承担着日益增大的环境压力。

    语重心长地叮嘱我们: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桃山湖就是保护绿水青山,就是保护我们美好的家园,就是保护我们自己!为了桃山湖的水更清、山更绿,我们郑重向全体中小学生朋友们倡议:积极行动起来,携手保护桃山湖,坚决做到六不:不向桃山湖乱扔垃圾、不到湖边野炊、不到湖里游泳、不到桃山湖钓鱼、不在桃山湖刷车、不破坏桃山湖周边植被。同时,监督、提醒自己的家人和身边的朋友,共同自觉承担保护“母亲湖”的责任。

    保护“母亲湖”,爱护我们的“水缸”,是时代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人人参与,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的每一件小事做起,积极参与到保护桃山湖活动中来,爱我七台河,保护桃山湖,让绿色环境成为我们的自觉选择!让生态文明之花绽放在家乡的大地!

    七台河市环境保护局七台河市教育局

    共青团七台河市委七台河市妇女联合会

    二○一六年七月六日

    第三篇: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草案)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草案)

    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24年04月12日来源:湖北日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泊保护,保障湖泊功能,维护湖泊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湖泊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列入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未列入湖泊保护名录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省境内湖泊保护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渔)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湖泊保护名录作出调整。湖泊渔业生产活动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湿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分类指导、保护优先、合理开发、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工作,应当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湖泊保护投入,积极筹集资金,采取有利于湖泊保护的政策措施和经济技术手段,加强湖泊管理,保护湖泊资源,规范湖泊开发、利用,防止湖泊面积减少和湖泊污染,提高湖泊蓄水行洪能力,维护湖泊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工作负总责。湖泊保护实行任期目标考核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工作。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农(渔)业、国土资源、林业、交通运输、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湖泊保护工作。

    跨行政区域湖泊的保护机构由所跨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联动机制,逐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湖泊,维护湖泊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举报。

    第七条列入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应当编制湖泊保护规划。湖泊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流域规划和旅游规划相衔接。

    湖泊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湖泊保护范围,湖泊水功能区划分和水质保护目标,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防洪、除涝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种植、养殖控制目标,退田(渔)还湖,生态环境修复等内容。

    湖泊保护规划按照湖泊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农(渔)业、林业、交通运输、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湖泊保护规划是湖泊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湖泊保护规划开发利用湖泊资源。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湖泊保护规划,对湖泊进行勘界,划定湖泊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确定保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

    湖泊保护范围应当包括湖泊水域范围、湖堤、湖岸和外围控制范围。湖泊水域范围是指湖泊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区域,包括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等。

    第十条在湖泊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与防洪、改善水环境、通航以及旅游资源开发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确需在湖泊保护范围内进行防洪、改善水环境、通航项目建设以及旅游资源开发,对湖泊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除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外,湖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决定,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禁止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及其他分割水面的行为。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填湖造地的建设工程办理城乡规划许可。湖泊已经被围垦的,应当按照湖泊保护规划,逐步退田还湖。

    第十二条在湖泊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向湖泊排放未经处理或虽经处理尚未达标的工业废水、农产品生产与加工产生的废水和生活污水;

    (二)向湖泊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在湖泊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储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在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湖泊水域设置排污口和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十三条 在湖泊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审批;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运输、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在湖泊保护范围内,依法获得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或者设置其他设施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缩小湖泊面积;

    (二)影响湖泊的行洪蓄洪能力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安全;

    (三)影响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保护目标;

    (四)破坏湖泊的生态环境。

    在湖泊保护范围内,依法获得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或者设置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施工便道、施工围堰、建筑垃圾等。

    第十五条在湖泊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建设相应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未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或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湖泊水域纳污能力,向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湖泊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湖泊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七条保护湖泊水工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湖堤、排灌水闸、泵站和湖水出入水道等湖泊水工程。

    湖泊水工程没有达到防洪、排涝、抗旱设计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整治,提高湖泊整体防洪、排涝、抗旱能力。

    第十八条维护湖泊生物多样性,保护湖泊生态系统,禁止猎取、捕杀和非法交易野生鸟类和其他湖泊珍稀动物。

    保护湖泊渔业资源,促进自然增殖。在水生动物产卵的重要湖区和繁殖季节,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保护区,确定禁渔期。在保护区内和禁渔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捕捞和爆破、采砂等水下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渔)业等有关部门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采取生物控制、放养滤食鱼类、底栖生物移植等措施修复水域生态系统,并对各类水生植物的残体以及有害水生植物进行清除。第十九条 具有渔业、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湖泊,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渔业生产所必需的最低水位线,设置蓄水位标志。因特殊情况不能保证最低水位线的,水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通知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告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在通江湖泊建有涵闸的,在不影响防洪安全的情况下,适时开闸灌江纳苗,恢复江湖联系。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湖泊保护规划和防洪要求编制种植、养殖规划,确定具体的种植、养殖水域、面积、种类、密度、方式和布局,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城市、镇规划区的湖泊内,禁止围网、围栏养殖。

    种植、养殖项目,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种植、养殖规划实施,并服从湖泊蓄水调洪的需要。对在规划养殖面积之外的原有养殖项目,应当自规划批准之日起分期分批停止实施,停止实施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保护湖泊自然与人文景观,在湖泊周边兴建各类设施,其建筑风格、形式、体量和色彩应当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开发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依法报经批准。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旅游观光、水上运动、餐饮娱乐、度假休闲等设施应当与生态环境、自然景观相协调,不得影响防洪安全,不得破坏水环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巡查制度,加强对湖泊的经常性保护管理,发现填占、侵害湖泊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湖泊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与防洪、改善水环境、通航以及旅游资源开发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填湖造地进行工程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湖泊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或者设置其他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缩小湖泊面积;

    (二)影响湖泊的行洪蓄洪能力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安全;

    (三)影响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保护目标;

    (四)破坏湖泊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筑坝拦汊及其他分割水面的行为;

    (二)建设单位不及时清除施工便道、施工围堰、建筑垃圾等;

    (三)损毁湖堤、排灌水闸、泵站和湖水出入水道等湖泊水工程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农(渔)业、国土资源、林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湖泊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湖泊保护奖励机制,对举报侵害湖泊违法行为或协助行政执法机关查处侵害湖泊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具体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四篇: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发布单位】8180

    4【发布文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发布日期】2024-01-18

    【生效日期】2024-03-0

    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一号)

    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已经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2月9日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2024年11月30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1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湖泊的保护,防止填占、侵害湖泊,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保护,具体湖泊名称见附录。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按照统一规划、依法管理、综合整治、科学利用的原则,加强湖泊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湖泊的保护、管理、监督。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湖泊的日常保护、管理、监督。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湖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保护、管理、监督。

    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湖泊保护和管理工作。湖泊的管理单位为湖泊保护的责任单位。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护湖泊、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依照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湖泊保护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报本级人民政府批

    准后实施。江岸、江汉、(石+乔)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范围内的湖泊(以下统称

    中心城区湖泊)和跨区湖泊的保护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其他区

    范围内湖泊的保护规划,由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编制,并报市水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

    湖泊保护规划包括湖泊水资源规划、整治计划、调度计划和开发利用规划。未经市人民

    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湖泊的利用功能。

    第六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湖泊进行勘界,划定湖泊规划控制范围,设立保护

    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和责任单位。中心城区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分为水域、绿化用地、外

    围控制范围。

    第七条 湖泊保护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合理利用湖泊,负责湖泊规划控制

    范围内的绿化和湖泊水面的保洁工作,对填占、侵害湖泊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水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填湖。第九条 中心城区湖泊水域和绿化用地除按照规划建设排水泵站、污水处理设施、园林小

    品及相关的市政设施外禁止占用,禁止建设其他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外围控制范围内的建

    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

    其他区湖泊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外,禁止占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

    计应当尽量避免占用湖泊;因特殊原因确需占用湖泊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条 湖泊的开发利用应当按照湖泊保护规划和湖泊利用功能,统筹兼顾,充分发挥湖

    泊的综合效益。

    中心城区湖泊的开发利用应当有利于市民游览、休闲;其他区范围内的湖泊在服从防洪、灌溉、排涝的前提下,可以发展养殖、旅游等事业。

    第十一条 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服务等设施,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

    施。未设计污水处理设施的,不得批准兴建;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者不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

    在中心城区湖泊行驶的船舶禁止使用汽油、柴油等污染水体的燃料。在湖泊水域范围内

    开展游乐、运动等水上活动,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湖泊保护规划,组织开展湖泊综合整治工作。

    建设单位经批准在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的,应当严格按批准的方案进

    行;工程设施建设对湖泊造成影响的,应当与工程设施建设同步实施整治。

    第十三条 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绿化工作应当按照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中心城区

    湖泊由园林绿化部门负责进行绿化建设,增加绿化面积,形成滨湖绿化带;其他区湖泊的绿

    化工作由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禁止在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从事采石、爆破等侵害湖泊的活动。

    第十五条 禁止向湖泊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省、市规定标准的工业

    废水和生活污水;禁止向湖泊倾倒垃圾、渣土及有毒、有害物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心城区湖泊范围内新设排污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关

    闭现有排污口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中心城区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已有的不符合湖泊保护规划的建

    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不得改建和扩建,严重影响湖泊保护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

    依法予以拆除。其他区的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改建、扩建,应当

    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批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巡查制度,加强对湖泊的经常性保护管理,发现填占、侵害湖泊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对举报填占、侵害湖泊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湖泊水域范围内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水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行拆除,责令承担所

    需费用,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责令承担所需费用:

    (一)违法填占湖泊的;

    (二)在湖泊水域范围内进行采石、爆破等侵害湖泊活动的;

    (三)向湖泊倾倒垃圾、渣土的。

    对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机械违法填占湖泊、向湖泊倾倒垃圾、渣土的,依照前款规定

    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向湖泊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向湖泊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省、市规定标准的工业废水和

    生活污水的;

    (三)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者不使用

    污水处理设施,投入使用的;

    (四)在中心城区湖泊行驶的船舶使用汽油、柴油等污染水体的燃料的;

    (五)在中心城区湖泊外围控制范围和绿化用地范围内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其

    他区湖泊的规划控制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方案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第二十二条 责任单位不履行保护职责,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由其上级主管

    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子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湖泊保护管理工作中

    应当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批准填占湖泊的,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对批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

    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批准填占湖泊,造成损失的,批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录:武汉市保护湖泊目录

    所在区湖泊名称

    江岸区塔子湖

    江汉区西湖、北湖、换子湖、机器荡子、菱角湖、后襄湖、小南湖

    硚口区张毕湖、竹叶海

    汉阳区月湖、南太子湖、北太子湖、莲花湖、墨水湖、龙阳湖、三角湖(跨蔡甸

    区)

    武昌区内沙湖、水果湖、四美塘、紫阳湖

    洪山区南湖、野芷湖、杨春湖、晒湖、外沙湖、严西湖、严东湖、汤逊湖(跨江

    夏区)、野湖、张家湖、黄家湖、马子湖、静湖、竹子湖、青潭湖、青菱湖、北湖、木鹅湖、车墩湖、五加

    湖、严家湖(跨鄂州市)、东湖

    东西湖区东大湖、杜公湖、黄塘湖、巨龙湖、月牙湖、小罗寨、内牛栏湖、外牛栏

    湖、内黄龙港、外黄龙港、黄狮海

    蔡甸区什湖、东湖、西湖、小L湖、仇山湖、官莲湖、桐湖、沉湖、三角湖(跨

    汉阳区)、万家湖、白湖、许家寨(跨汉川市)、龙家大湖、脚鱼湖、金

    龙湖、塌湖、金鸡寨、小金鸡寨、北河港、南河港、瓦家寨、长洲寨、小

    茶湖、崇仁湖、南沧湖、北沧湖、汤湖、西边湖、烂泥湖、川江池、菱角湖、东边湖、万家

    湖、竹林湖、牛尾湖、黄陵小湖、中山湖、状元湖、柱木湖、小官莲、东

    北湖、万湖、独沧湖、金堆湖、笔砚湖、下善湖、王家涉、张家大湖、龙

    湖、南边湖、肖家湖、石鱼湖、新垸湖、石洋湖、大小星湖、鲁家湖、铜台湖、狗港、漩海湖、后海、南寨湖

    汉南区柜子湖、泥湖、湾湖、东湖、廖家湖、金鱼碑、小碑、潭子湖、五十湖、四十湖、前拦湖、青草湖、杀牛湖、子林湖、太白湖、鬼神潭、三合背

    江夏区梁子湖(跨鄂州市、黄石市)、豹湖(跨鄂州市)、斧头湖(跨咸宁市)、上涉湖、鲁湖、金口后湖、道士湖、郭家湖、神山湖、西湖、杨蒋湖、乾

    湖、王浪湖、前湖、解放湖、宋家启、下涉湖、菱米湖、三个湖、茶湖、大洋湖、东湖、毛坝湖、鲤湖、汤逊湖(跨洪山区)

    黄陂区洮子湖、任凯湖、墨家湖、新教湖、汤仁湖、长湖、李家大湖、小菜湖、安汊湖、汤湖、朱家湖、西寨湖、小盘龙湖、盘龙湖、马家湖、项家汊、胜家海、金潭湖、张斗湖、庙斗湖、北湖(跨新洲区)、什仔湖、后湖、童家湖(跨孝感市)、武湖(跨新洲区)

    新洲区涨渡湖、柴泊湖、七湖、安仁湖、朱家湖、陶家大湖、武湖(跨黄陂区)、三宝湖、鄢家湖、兑公咀湖

    第五篇: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湖泊的保护,防止填占、侵害湖泊,维护生态环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 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保护,具体湖泊名称见附录。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按 照统一规划、依法管理、综合整治、科学利用的原则,加强湖泊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湖泊的保护、管理、监督。各区水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湖泊的日常保护、管理、监督。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湖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发区管理机 构负责日常保护、管理、监督。

    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湖泊保护和管理工作。

    湖泊的管理单位为湖泊保护的责任单位。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护湖泊、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依照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湖泊保护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报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江岸、江汉、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范围内的湖泊(以 下统称中心城区湖泊)和跨区湖泊的保护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 其他区范围内湖泊的保护规划,由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编制,并报市水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

    湖泊保护规划包括湖泊水资源规划、整治计划、调度计划和开发利用规划。未经市人民政府 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湖泊的利用功能。

    第六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湖泊进行勘界,划定湖泊规划控制范 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和责任单位。��

    中心城区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分为水域、绿化用地、外围控制范围。

    第七条

    湖泊保护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合理利用湖泊,负责 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绿化和湖泊水面的保洁工作,对填占、侵害湖泊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填湖。

    第九条

    中心城区湖泊水域和绿化用地除按照规划建设排水泵站、污水处理 设施、园林小品及相关的市政设施外禁止占用,禁止建设其他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外围控 制范围内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テ渌�区湖泊除国家重 点工程建设项目外,禁止占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尽量避免占用湖泊 ;因特殊原因确需占用湖泊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 意后,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条

    湖泊的开发利用应当按照湖泊保护规划和湖泊利用功能,统筹兼顾,充分发挥湖泊的综合效益。

    中心城区湖泊的开发利用应当有利于市民游览、休闲;其他区范围内的湖泊在服从防洪、灌 溉、排涝的前提下,可以发展养殖、旅游等事业。

    第十一条

    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服务等设施,应当建设相应 的污水处理设施。未设计污水处理设施的,不得批准兴建;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者不使用 污水处理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

    在中心城区湖泊行驶的船舶禁止使用汽油、柴油等污染水体的燃料。在湖泊水域范围内开展 游乐、运动等水上活动,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湖泊保护规划,组织开展湖泊综合整治 工作。

    建设单位经批准在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的,应当严格按批准的方案进行; 工程设施建设对湖泊造成影响的,应当与工程设施建设同步实施整治。

    第十三条

    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绿化工作应当按照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进 行。中心城区湖泊由园林绿化部门负责进行绿化建设,增加绿化面积,形成滨湖绿化带;其 他区湖泊的绿化工作由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禁止在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从事采石、爆破等侵害湖泊的活动。

    第十五条

    禁止向湖泊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省、市规 定标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禁止向湖泊倾倒垃圾、渣土及有毒、有害物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心城区湖泊范围内新设排污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关闭现 有排污口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中心城区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已有的不符合湖泊 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不得改建和扩建,严重影响湖泊保护的,由市人民政府 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其他区的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改建、扩建,应当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批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巡查制度,加强对湖泊的经常性保护管理,发现填占、侵害湖泊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对举报填占、侵害湖泊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 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湖泊水域范围内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行拆除,责令承担所需费用,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原状 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责令 承担所需费用:

    (一)违法填占湖泊的;

    (二)在湖泊水域范围内进行采石、爆破等侵害湖泊活动的;

    (三)向湖泊倾倒垃圾、渣土的。

    对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机械违法填占湖泊、向湖泊倾倒垃圾、渣土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 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向湖泊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向湖泊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省、市规定标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 水的;

    (三)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者不使用污水 处理设施,投入使用的;

    (四)在中心城区湖泊行驶的船舶使用汽油、柴油等污染水体的燃料的;

    (五)在中心城区湖泊外围控制范围和绿化用地范围内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其他区 湖泊的规划控制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方案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第二十二条

    责任单位不履行保护职责,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 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湖泊保 护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批准填占湖泊的,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对批准单位 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批准填占湖泊,造成损失的,批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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