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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复习 监督法

    栏目:四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寂夜思潮 时间:2024-08-13 10:02:24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司法考试复习 监督法

    2024年1月1日起实行的《监督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明确规定了“一府两院”要将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要在一决议决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重点规范了以下一些新的内容: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的这一类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也就是司法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备案。

    4.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两高”司法解释可能出现以下几种结果

    第一,司法解释符合法律规定,则正常施行;

    第二,经审查认为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制定机关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三,在上述前提下,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要求制定机关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监督法》对司法解释进行备案审查的规定突出的表现,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主体具有广泛性。

    依照《监督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

    除了上述四类主体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还有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就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3、明确审议和决定撤职案具体程序。有关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撤职案的问题,《监督法》参照了《地方组织法》关于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案的处理程序,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法律规定的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这样的规定就会有一个缓冲的时间,可以避免在有关的事实还没有搞清楚的情况下,匆忙草率地做出决定。这也体现了对人的处理要慎重的原则。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监督法》还对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等问题做了程序化、规范化的规定。

    第二篇:7月—9月:5阶段司法考试复习法(范文模版)

    7月—9月:5阶段司法考试复习法

    写这篇帖子,是为了回馈学法网各位战友无私的分享和馈赠。《圣经》上说,给予比接受更让人喜悦。一直都在接受,今天终于有资格有机会给予。呵呵,先矫情两句,接下来的内容希望能对各位有所帮助。

    首先介绍本人情况,08毕业的香港某校小硕,本科是国内一个默默无闻的小学校。尽管我对我的母校有很深的感情,但是不得不承认,它的法学的基础教育确实不可与北大清华等等牛校同日而语。毕业后回到北京某国内所工作,很幸运虽然经历了金融危机,但PAR们给予我的机会还是不少,也算给了我难得的锻炼。

    今年是我第一次考试,从考前准备到考试结束不超过2个月时间,成绩是:95,98,105,95,总分393,在今年这个高分如云的年份算不了什么。但是,以前隐隐约约听说有人为了9月份的考试,春节就开始准备。也许是各人的学习风格不同,我个人的观点是,过长的战线不一定能保证最后的结果,毕竟人的精力和热情都是有限的,而这两样恰恰是准备司考中不可或缺的武器。所以虽然我去年10月份就抱定主意今年要考司考,我也一直撑到7月10日才请假全职复习。实际上休假后,先在家里晃荡了一周,晚睡晚起,看肥皂剧,在学法网搜集别人的复习攻略,美其名曰养精蓄锐;后来经不住朋友忽悠,又跑去日本玩了一趟,这一玩就到了8月15号。从日本回来后的第二天,当我面对桌上绵延不绝的书山简直欲哭无泪——在此之前我从来没有好好看过这些资料,没想到乱七八糟的加起来,数量大大超出了我的想象!在离司考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即使绝食戒睡,我也根本不可能看完这么多书。但是,我是那种具有强烈不靠谱的乐观精神的人,所以即使被铺天盖地的资料吓得不轻,我也没有放弃。所以8月16号那天我就只干了两件事:挑资料和订计划。然后对自己说,没有退路了。8月17号开始,朝八晚九,我和同住的会计师姐姐一起(她要考注会),开始去中财(后来我回到了我的母校)上自习,这算是正式复习。这一个月确实挺辛苦的,每天有效的学习时间都保持在8小时左右,因为要赶疯狂的计划。我有个习惯,今天计划的事情绝对不要留到明天。到9月19号的时候,虽然还有一些东西没看完,但我觉得已经问心无愧了。下面把时间调回到7月10日,我将从前期准备开始详细阐述我的计划:)

    一、前期准备:7月10日—7月15日

    之所以为前期准备留出如此富裕的时间,一方面是因为我懒,另一方面是因为前期准备真的很重要。常常看到某些人做事,不管不顾一头扎进成堆的工作里,我觉得这样的做事方法有些危险。凡事都有自己的规律,考试更是如此。摸清规律,才能保证在有限的时间内达到理想的标准。在前期准备阶段,至少要了解以下内容:

    (1)什么是司法考试?不需要看官方解释,拿一套真题,大致浏览一下,用自己的角度去理解司法考试:几张试卷?考多长时间?哪些科目?题型如何?甚至可以想想,我自己可能在哪一部分上失分?有了这些直观的印象,继续复习才能有的放矢。真题在学法网上都能找到。《历年司考真题及答案详解(word版打包下载)》

    (2)别人的复习攻略:这点实在太重要了。我特别喜欢看别人的复习攻略和计划,任何考试前都是如此。他们用经验或教训为后来者提供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看攻略时,主要注意两个问题:选用的资料和复习的时间段。学法网的司考经验栏目上很多推荐复习资料的司法考试经验帖子和文章,有理有据,看的时候顺便做一下笔记,然后把大家都推荐的书目列出来,基本上你的复习资料范围也就划定了。至于复习计划,一定要结合自身情况有针对性的看,比如当时我就着重看在短时间内过司考的帖子,对我影响最大的有一篇叫“两个月过司考”,我的在线免费司考题库http://tiku.xuefa.com(带详解,自动记录错题,易错题排行)

    复习计划也是在这个模板上制订的。

    (3)资料准备:由于时间紧,我只报了两个网络课堂。所有的资料基本都是在网上找了以后自己打印出来的。不知道各位是否和我一样,一开始有一种误区,认为资料越全面越好,总怕自己哪里没看到,哪里有遗漏。实际上,即使资料太多,都会有疏漏的地方,09年的一卷最能说明这个问题。所以要舍得放弃,才能失小保大,不要把80%的精力用到20%的分数上去,不划算的。

    (4)制订计划:这时候的计划不可能很详细,基本就列一下时间段。在我复习笔记的第一页有一张表,就是那时候列出来的。为了监督自己按时完成计划,可以准备一本小台历,随时在上面写写画画,这样也能增加自己的成就感,呵呵。

    (5)吃好睡好,储存充足的体力,预备好快乐的、积极向上的心情:接下来的日子将会很苦很枯燥,每一天都要重复做同一件事情,很难有喘气的机会。所以心情比体力还要重要,可以借助一些励志的歌曲提高士气(当然内心强大、意志坚定的牛人就不用了),推荐的歌曲包括范玮琪的《最初的梦想》、《一颗心的距离》,twins的《你最勇敢》等。

    二、听重点学科课件+看相应讲义阶段:7月16日-8月15日(实际听的时间是7月16日-7月30日,7月31日-8月15日在日本,听课件用的都是零碎的时间啦)

    之所以把听课件放在看书之前,是因为我认为:

    1、这个阶段是司考复习才刚刚开始的阶段,体力和热情都是最高峰,所以效果自然也是最好的。复习是一个系统工程,讲求资源优化配置,最好的状态一定要配最好的资料。老师在课件中阐述的都是重点、难点,再加上他们自己精辟的理解,字字珠玑,百里挑一啊,比自己去胡子眉毛一把抓的看书要好得多;

    2、通过听课件,先建立起对重要问题的认识,这就好比修楼房,架构搭好了,才能往里面填内容。先把课件里面的重要知识吃透了,至于边边角角的小细节,再通过后续看书查漏补缺吧;

    3、通常在课件的最开始,老师都会描述一下这一科目的分值、难点等,这些不是废话,老师的总结实际上是为下一步自己看书起到指引作用,根据分值大小,合理计划复习时间,才能保证一分钟都不要浪费。

    这个阶段的计划要越详细越好,才能便于执行。我把要听的资料总时长计算出来,除以天数,就得到每天需要听的小时数,平均每天都在5小时左右。听课件的时候一定要把课件的文字资料打印出来,边听边做笔记,切不可像听相声那样如过眼烟云。辛苦这一段,以后一定会加倍的pay back。我听过的课件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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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单点评一下:

    A、淳于闻的法理学:我只听了法理学部分,还不错,比较清晰,而且他的东北口音令整个课件听起来像二人转,有意思:);理论法学在这个阶段听基础班就够了,而且听法理学就够了,像其他学科,比如宪法,没必要听课件,比如法制史,现在听了也记不住,白白浪费时间;

    B、张翔的民法:推荐有基础的同学听法条串讲班,归纳和总结得很好,没有废话,不浪费时间;民法是一个庞大的学科,如果科班出身的同学还要从什么是法人开始听,那你大学4年真的是白学了;

    C、林鸿朝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为什么大家都说好,而我听起来除了比较有激情外,几乎没有可圈可点之处?口音也较重。可能是我大学时行政法就学得很不咋样。推荐看林老师的讲义,胜于课件。后来听学法网上的会员推荐,吴鹏的行政法课件非常不错。

    D、刘凤科的刑法:今年是刑法并4要件并3要件的年份,我觉得刘老师在讲解新体系方面还是有独特之处的。但是听他的课一定要有耐心,而且一定要选重点学科班,听他整个体系。重点学科讲得比较详细,甚至有时候是啰嗦。初期会有些崩溃,感觉来到了研究生课堂,这是正常的。但他那略带湖南or四川口音的普通话,再加上一点点学究气质的讲课风格让他的课件有种奇怪的吸引力。所以后期会忍不住跟着他一起“学究”,成天琢磨这个是未遂呢,既遂呢,还是不能犯。呵呵,有意思。由于我大学时刑法学得不是很好,所以听完刘老师的重点学科后,我又找了他著名的160题来听。主要是听分析的方法,如果把他这个体系装进题目中去,还是挺有收获的,后来第二卷考了98,有一大部分是归功于这时候的努力。

    E、杨帆的三国:她的课无论名称是什么,理论提高还是重点法条,内容应该都差不多,因为三国就那些考点,也没什么理论可考,所以随便找一个来听就行了,只要是杨老师讲的。美女的声音太悦耳了,简直就是音乐。到了复习的后期甚至恨不得专门听一听杨老师的课当做休息。而且,她很擅于梳理,三国这么个杂乱无章的学科经她一剖析,丝丝入扣,佩服,强力推荐!

    F、张海峡的商经:特点是深入浅出,我曾经做了个实验,拿张老师的课件给学电子的朋友听,他居然听懂了!但是个人觉得他的课件有点浅,适合没有基础的同学听,不过,也可能是我选择的课的程度比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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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诉讼法我没有听课件,因为诉讼主要是记忆,我打算放到后期复习,这个阶段听了也记不住,浪费时间。

    再啰嗦一句,课件的录音在学法网上都能找到,你所需要的只是趣盘、纳米机器人等免费的下载工具。我也报了万国的网上课堂,可能是因为家里网络的原因,极其慢极其浪费时间,而且很不方便(使用时必须要有一台能上网的笔记本)。同时,网络课堂的东西在网上都能找到,只要备好MP3就行了。所以网络课堂变成了鸡肋,是否报还看大家的权衡。

    三、看重点法条阶段(8月17日-9月1日,共16天左右)

    通过前期听课件,应该有了一个知识体系,虽然还不牢固,现在需要用重点法条来巩固和充实它。关于重点法条,我只看了万国的那套重点法条解析与配套练习09年版。09年版的万国专题讲座一共978页,要在16天左右看完,平均下来每天要看至少70页。我那时候因为刚从日本旅游回来,所以状态还不错,每天这样大负荷的看书,虽然累也还是能适应。最开始做计划时还打算边看法条边做配套练习,后来发现这样的计划几乎等于妄想。

    这里需要提示一下看书的方法。我主要用了三种方法:

    1、对于民法、刑法以及诉讼法,可以自己准备个笔记本,作个总结。一是因为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写一遍记得更牢;二是因为到最后阶段,不能还抱着大块头的书啃,看自己总结的笔记既亲切又简单。总结到笔记本上的内容一定是自己不熟悉的。法学科班出身的同学们应该和我的感受一样,有些东西,经过第一轮听课件以后,就回想起了本科时老师讲的,无须再刻意去记了;但是有些东西,尽管经过了第一轮课件,到这一轮看法条时仍然觉得生疏、易混。这时候就要把它写下来,考试前再强行记忆。

    2、对于商法等逻辑性相对强的科目,可以自己总结图表,一目了然。例如破产法里面涉及的和解、重整、破产清算等程序,我都用简单的文字归纳进一张纸中;

    3、对于其他科目,可以直接在书上勾勾画画。说实话,这些在书上勾勾画画的东西,到最后阶段我都没来得及再看一遍,但是现在回想起来,勾画的重要作用之一,是避免看书时因为视觉疲劳而走神。。

    八卦一句,万国重点法条的民法太乱啦,有人这样觉得么?我当时都快看崩溃了。一直到考前我好像都有10页左右民法没看完。

    最后温馨提醒,在这一轮看书时一定要认真,认真,再认真,摒除一切“临时抱佛脚”的侥幸念头。在我这种复习计划下,是不可能有时间在考前再来抱佛主他老人家的脚的,所有的功夫都在这一遍书上。但是,如果某一天因为有事或状态不好或其他乱七八糟的原因没有完成计划,第二天一定要按原计划往下走,然后找时间来补前面落下的东西,明日复明日,只会让万事成蹉跎。

    四、做真题阶段(9月2日-9月10日)

    通过听课件和看法条,知识的系统复习已告一个段落了,现在需要一些检测。我这个计划中没有做习题的时间,所有只能把真题当练习题,检验前期复习成果的同时,也复习了最重要的资料之一------真题。这一轮我是计划在9天内把04年以后的真题过两遍。第一轮真题:6天左右:做一套真题+看讲解基本要1天半左右的时间。我认真做的题是06、07和08年三套题目,06年以前的基本都是写了答案,直接看答案,看答案的时间是1天半两套真题。第二轮真题主要看错题,每一套题目需要1天左右。(编注《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详解word版免费下载》

    老生常谈,不要忽视真题,一来每年的考试都有5%左右的真题重现,二来通过做题能熟悉在线免费司考题库http://tiku.xuefa.com(带详解,自动记录错题,易错题排行)

    出题人的思路,找到考试的感觉。做真题的时候自信心会受到严重打击,我三套题目做下来,都是在及格边缘。失望的时候我就用曾经看过的张怡宁的访谈中一句话安慰自己:“我把所有的错都犯过一遍,就不会再犯错了。”

    我用的真题是法律出版社出的黄皮真题,还是盗版的,有时候会有错字,汗。这上面的解析总让我有如坠云雾之感。有时候为了字数需要,解析里会出现许多从来没见过的法规,不要慌张。对于民法,要看的就是法律关系,看题目中有几对法律关系,你是否把握住了;对于刑法,重点关注罪名,看题目中考的是什么罪名,你是否复习到了。至于这个条例那个办法,我们也不是法典,没可能全都覆盖到,而且有些条例和办法,总让我觉得是解析的人为了拍出题人的马屁,却拍到了马腿上:)还有一点提醒,不要只看错题,对的题目也要看解析,看方法对不对。学法网上也有司法考试题库,里面专门有一个司法考试真题库,建议方便上网学习的考生好好利用,特别是里面的错题自动收集功能。

    由于临近考试,所以这个阶段心态很重要。重申一遍,把所有的错都翻过一遍,就不会再犯错了。

    五、听考前突破课件(9月11日-9月14日)

    经过前期的知识复习和真题复习,会觉得脑子有点乱,而且心里有些怀疑:“究竟我复习的这一堆东西哪些是今年的热点、考点?”这时候需要再次回归课件,即考前突破课件。我当时用的基本是万国的那一套课件,有个别学科换了,清单如下:

    理论法学:万国宋光明,总结了N个考区,还是传统的方法,先回顾重要知识,再配套几个练习题。总结得比较精辟,适合考前突破。另外,他提出一种解题方法:不要跟着题干的思路走,而要用脑中的知识点与题干比较。

    民法:钟秀勇,跟张翔差不多,没有特别突出之处,但是绝对不差。

    刑法:万国韩友谊。刑法的大牌就是两个:韩、刘。为了避免有失偏颇,听完刘的,得听听韩的。韩那带有浓重山西口音的普通话听起来很靠谱,呵呵。不过明显感觉他的课比刘的轻松简单,少量的题目还有冲突,比如今年第4卷考到的甲乙是否构成共犯的问题,呃,我好像答的是韩的观点,貌似与标准答案不一样:(建议构造知识体系时听刘的,解题方面可以听听韩的。

    民诉:万国(老师名字忘了,sorry),通过题目的方式来串知识点,而且听课件有一种仿佛身临其境听他课的感觉,参与性强,题目选得也比真题难,有价值!

    刑诉、司法制度:万国总结了N个考点,总结与比较都很经典,适合用于考前突破。

    三国:依然坚定不移的支持杨帆,好像是北大英华的。同时看了万国老师的考前突破班讲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听了万国季宏的考前突破。如果说前期林鸿朝的只是让我纠结,季宏的直接把我听崩溃了。我不明白,他如何能在那么长的时间内保持同一个语调(*&……%¥……*我听了两遍季的,还是不知所云。于是把林的第一阶段的讲义翻出来看,后来决定还是记林的讲义比较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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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考前突破的目的,不是为了探听“内幕消息”和押题,而是为了把前期知识通过老师的讲解再次梳理和记牢。记牢是这个阶段的主要目标。所以听完老师的考前突破后,我会把他的讲义拿出来再过目两遍,一直要到关上讲义,基本能复述他课件的内容为止。

    六、网上预测、主观题(9月15日至考前)

    把主观题留到最后复习,是因为主观题的押题一向准,但前期有太多错误的消息,我不想浪费脑细胞去跟风塞一些没用的东西在脑子里。主观题要把握两点:

    1、模板:我听了考前最新的主观题班的课件(随便找一个班就行,讲的都大同小异),他在里面详细总结了不同类型题目的审题方法和答题模板,自己动手写下来并背下来;此外,为了更加全面,我还听了王旭的课件,但是只听了模板部分,也就30分钟左右,他也总结了几个模板,后来考试回答论述题时我用的是王旭的模板,第4卷考了95分;

    2、押题:这个很重要,主观题的押题很准的,听老邹或王旭的都可以,反正他们押得也大同小异。今年大家都在说社会主义法X理念,所以我还挺了陈老师将社会主义法X理念的45分钟课件。听完后印象最深刻的是两句话,一句:“太不要脸了”,一句“你们一定要背下来,否则在考场上一时想不起这么肉麻的句子来。”呵呵,背是绝对必要的,但只要背住定义、内涵就行了,其他的靠考场上发挥,忽悠啊,法律人的基本素质。答的时候尽量往灵魂啊,精髓啊之类灵啊肉的上面靠,老师看到这个就开心了。

    再扯一个主观题的,也是王旭说的,不管题目是什么,都必须往今年的热点上扯。如果是领导的讲话,那就是深刻体现了XXXX;如果是论述,那就是见缝插针体现or弘扬XXXX;例如今年的信用卡论述题,在最后一段,可以画龙点睛的提一下对不按时还信用卡的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BALABALA,如果前面的论述没有高度,单靠这一句,也算有点高度了,呵呵。法律人不要成为马屁精,但在考试这种特殊的场合,识时务者为俊杰(其实做项目时也一样)。

    另外,在考前这个阶段,多上学法网,看看押题的信息也是很有必要的。我当时就下载了一堆密件,绝密件来看,最后考了几道原题倒不重要,主要是心理上得到安慰。

    再啰嗦一下考前。到9月19日这天,把看完没看完的都放一边吧。拿出考前突破阶段所有与卷

    一、卷二有关的讲义以及看重点法条时的自己总结的笔记从头到尾再背一遍,注意是背不是看。然后找出错的真题再看一遍,就准备上战场啦。9月20日考完卷一卷二后就别再管已经考过的,全力以赴准备卷三卷四,内容同上。

    终于写完了,回头看看,好啰嗦,呵呵。这是对自己的一个交待,也是对各位后来人的一点小小建议。司考的路上,每个人都有不一样的收获,愿我们都能把这难忘的一段,当做经历,而非经验。祝学法网上2024年的同学们马到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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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篇:中律司法考试统筹复习法

    中律司法考试统筹复习法:要从宏观上把握整体的复习方法,循序渐进

    司法考试至少要有3轮复习:第一轮复习,主要应以教材为主。在此轮复习中,考生应该重点注意对教材的把握,特别是对于宪法、法理、法制史、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行政法、民法这种对理论有一定依赖性的科目,一定要紧扣教材,把握教材中的重点和难点。第二轮复习,应主要学习重点法条,特别是要注意历年考试中所考的重点及难点,争取做到心中有数。备考的过程一般分为阅读、理解、记忆、掌握、运用几个步骤。无论是对有一定法学基础的考生,还是对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来说,阅读这一环节都是必经的一步。但把700多万字的复习资料仅仅通读一遍也需要很长的时间,所以在阅读中抓重点部门法和抓部门法中的重点法条是很重要的。拿到辅导用书后,考生应首先从民法和刑法入手,这两门学科是各部门法中发育最完善的,同时也是司法考试的重中之重,需要下相当大的功夫才能掌握其内容并灵活运用,尤其民法学是商法、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学科的基础,掌握好民法对备考有提纲挈领的作用。因此,对于民法、刑法的重点法条,考生应该重点记忆。司法考试各科分值分配是不同的,所以大家切忌平均用力,合同法是民法之王,法条尤其是分则再怎么看也不为过,刑法、民法和三大诉讼法,这几个分值大户,只要该拿的分都拿了,不会的再蒙对一半,基本上过关就没问题了。反过来,像海商法,几百条你就是全背下来也不过是2、3分,商法、经济法很多内容看看重点法条就够了。当然,具体到每个人身上情况可能不一样,有的人是法院的,说民诉我根本不用看,这就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有针对性地适当调整。第三轮复习,主要以做题为主。在此轮复习过程中,考生应该重视对历年真题的分析和理解,把握其中的出题思路。司法考试虽然要求掌握广博的法律知识,但历年的考点重复率很高。许多法学基础不错的考生之所以多年无法通过司法考试,其核心问题就在于忽略了应试能力的训练,年年都重复着同一个备考模式:阅读和理解占去备考时间的80%,记忆占去15%,试题练习占5%。实际上他们完全可以缩小阅读和理解所占的时间比,增加做题的时间。而在提高应试能力的过程中,历年真题的练习作用尤其明显。因为它们就是出题者的命题模式,它们本身既是考点也指明了重点法条。不妨做这样一项简便易行的工作,把前8年的试题做上一遍,找出题目、答案对应的法条,这些法条就是司法考试中经常出现的重点法条。近几年的情况表明,考试的重复出题率是很高的,大约为10%;同时,历年的重点也应是今年复习的重点。

    第四篇:监督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第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

    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二条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

    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将上一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第十七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除前款规定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二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认为对方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六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八条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条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

    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四十六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篇: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与阶段复习法

    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与阶段复习法

    司法考试中最最宝贵的就是时间的珍惜,而时间的投入也往往决定你通过与否。因此小编针对2024年司法考试,就时间和阶段的复习安排为大家做了总结和介绍明,希冀对对大家的学习和复习有所帮助。

    (一)第一轮(2月——5月):全面复习、夯实基础、系统有序

    这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全面系统复习,将基础打牢固。这阶段秩序时间最长,也是最枯燥的,但最重要,为后来阶段的顺利进行奠定坚实的基础。

    各学科按照顺序依次复习:民法、刑法、民诉、刑诉、行政法、三国、商经、法理、法制史、宪法、法律道德、社会主义法制理论。

    尽量以三大本为主。

    看书方法建议第一遍只浏览不做题,第二遍认真仔细研究做笔记并配合做考试大网题库里面的同步习题,第三遍再整体看一遍(如果没时间可以前两遍)。时间上每天保证6小时有效学习时间即可,一周休息半天

    (二)第二轮(5月——7月):重点强化、有所侧重

    本阶段任务是根据比例分布重点复习,集中主要精力掌握主要分数,保证重点部分没有疑问!

    此阶段建议复习顺序:民法、刑法、两诉、行政、其他。如果时间太紧“其他”部分可只看主干知识点。

    4月或5月新考纲会出版,新版复习材料也会出现。对照新旧大纲的变化,不一样的地方必定是本年重点考点。此阶段适当注意国家大事,敏感的话题也是考点集中的地方。

    此阶段多投入精力于案例分析题,培养思路和语言。

    各学科以新版司考讲座为主,并配合复习分学科真题。到此阶段结束为止,真题至少研究两遍。时间上每天保证8小时有效学习时间,一周休息半天。

    (三)第三轮(7月——8月):深化综合、抓大放小

    本阶段任务是完成各学科知识的整合以及学科间的有机相连。

    由于司法考试题目绝大多数一道题涉及若干知识点,并且以某学科为主兼顾相关学科,因此知识的全面整合显得额外重要。

    此阶段建议参加辅导班或者使用司考讲义+录音,培训学校的老师有着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水平的司法考试培训技巧,他们会带你快速整合各知识点。在此基础上不断练习综合试卷。每天学习时间至少12小时!每周休息两个半天。

    (四)第四轮(8月——9月):考前冲刺、最后一搏!

    本阶段任务是考前冲刺,全面进入考场状态,对知识查漏补缺,提纲挈领。

    此阶段开始练习各培训学校出的各种冲刺压题模拟试卷,与此同时对真题反反复复做,做到年份题号都能记住!在做题基础上查漏补缺,实现精神状态对试卷的高度亢奋。每天学习时间至少12小时!每周休息两个半天。

    开始准备论述题的模版,多搜索论述题压题消息。

    建议此时多听听辅导班名师的考前冲刺讲义,有的放矢!

    黑暗即将变成光明!

    其他经验与技巧

    1、司法考试是学会放弃的考试。司法考试是水平考试,不是录取考试,360=600!有些内容繁多重点不突出而且分值不大的知识点,应该选择性放弃。

    2、司法部的辅导用书要有一套。虽然不是教材,但是绝对是权威,以往考试内容证明了这一点。

    3、材料不宜多,但要精!千万不要搞题海,司法考试学科很多,搞题海根本没时间。一定要重视真题的分析和训练(真题方面的资料要占复习资料的大头)。

    4、对于司法考试一定不能吝惜金钱,只要能通过,多少钱都值!人生和青春才是最重要的。

    5、多利用好网络,尤其是考试大等学习网站,那里常常有最新的消息、练习题等,但要学会甄别哦!

    6、学习方法切记不能照搬,一定要在借鉴的基础上开发自己的学习方法。

    7、准备司法考试是一个枯燥的过程,唯有毅力者才能战胜。备考过程中一定要摒弃一切干扰,包括男女朋友!视司法考试为你的唯一!

    8、在复习过程中针对案例分析和论述题一定要动笔,千万不能光看光想,我就在这方面吃亏了„„

    9、对于培训班不要迷信,要针对自己的情况!有的人适合课堂授课;有的人适合自己研究;有的人适合听听录音看看讲义。培训班很贵,上课时很枯燥很累,慎重!对于培训班的班型也要选择好,我建议最好是选择远程教育的,我同学就是选择的考试大网的。

    10、司法考试复习要保证每天至少8小时,每周休息半天。冲刺阶段要保证全天12小时学习,每周休息两个半天浓茶、咖啡或红牛将会成为的伴侣。

    最后,我要送给准备2024年司法考试的同学们一句话:“一份耕耘,多份收获!”今天我们的喜悦与荣耀一定将属于明年今天的你们!

    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各科特点分析

    俗话说“知己知彼,方百战不殆”。在司考中也同样是这个道理,只有好好分析和明白各个学科的真正特点,才能在复习中针对性地学习,才能最后达到司考的“炉火纯青”的地步。为此为大家整理了这些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一)理论法学

    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及司法解释等

    理论法学除宪法一部分外基本没有对应法条,这需要着重对教材的把握,理论水平要求较高,尤其体现在卷四。建议以三大本来复习理论法学。

    理论法学的考点相对集中,重复性强。下功夫吃透历年真题,理论法学还是容易掌握的。

    (二)商经知识产权

    主要包括: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及司法解释

    这三部分涵盖的法条相当的繁多!然而重点相当突出,而且重点法条很明确。

    建议这部分以司考的讲座和讲义为主结合重点法条复习。

    (三)刑法

    主要包括: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刑法是司法考试第二大户,分数逼近百!

    刑法主要有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虽少但是几乎都是重点,字字含金!分则虽然分数多,但是重点罪名很明显。

    建议刑法做全面复习,在二轮后再挑重点复习。

    (四)民法

    民法主要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担保法、继承法、收养法以及一系列司法解释。

    民法是司法考试第一大户,近百!

    民法理论性很强,法条又很多很繁杂,难度可想而知。对于民法一定要夯实基础下狠功夫,建议三大本、司考讲座、司考讲义民法全面看,要吃透!

    (五)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相关司法解释。

    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细节繁多而且相关规则和司法解释非常繁杂,彼此矛盾的也不少。但是刑事诉讼法非常详细,因而灵活的地方很少,加强记忆和区分基本问题不大。

    建议以司考讲座和讲义强化记忆。

    (六)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海事诉讼特别规则以及一系列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细节繁多,但与刑事诉讼法不同的是,民事诉讼法很清晰,法条单一。带来的问题就是灵活性大,好多程序需要进一步推理。

    (七)三国

    三国主要包括:国际法、国际司法、国际经济法以及相关条约协议。

    三国法在司法考试中难度相对于法本来说比较简单,出题点重复率相当高。

    对于三国建议以司考讲座和讲义为主复习,认真研习历年真题即可。三国法争取拿满分。

    (八)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要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治安处罚法、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

    行政部分涉及法条和领域相当多,想全面复习根本不可能。行政部分重点突出,许可、复议、诉讼„„对于行政部分,只要对分值高部分重点掌握既可,不要奢望在这部分拿高分,只要分数过半就行了。

    建议以司考讲座和讲义为主复习。

    (九)司法制度及法律职业道德

    司法制度及法律职业道德主要包括:律师法、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证法„„

    此部分内容是司法考试中相对最容易的。基本都是识记内容,各种职业道德很浅显易懂,没学过法律的也能知道大概。此部分可在考试前不久突击记忆既可。

    此部分建议以司考冲刺讲义为主,并认真研习华夏考资网题库中的真题。

    2024司法考试各卷复习策略分析

    1.卷一:实际上卷一是相对容易得高分的科目,但很多人忽视了,没复习完,导致卷一分数很低或者不理想,这是非常遗憾的。我也是这样的,第一轮复习卷一根本没看。第二轮复习的时候也没看国际经济法。最后花了20天的时间冲刺卷一,得了89分。卷一一定要安排出时间!实际上在卷一上投入同样的时间比在后面三卷上的效果更好。法理学、宪法、法制史只要背背都很简单,一定要拿下。三国法其实也简单,尤其是国际私法最好争取不要丢分。国际经济法着重理解,理解了也不难。而国际公法有点杂,抓住重点也可以得大部分的分数。经济法由于投入与产出比不高,我花的时间少,在考试的时候也只好靠感觉了。

    2.卷二刑法很难,着重理解和案例分析。要花大量的时间才能取得较好的成绩。建议在第三轮的时候不要花太多的时间在刑法上。刑法应该把重点放在前期。而卷一应该把重点放在后期。刑事诉讼法:争取得分率在90%以上。诉讼法是非常简单的。只要多读法条和多做练习,多总结,一定可以取得高分。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太难、太杂。投入与产出比同样不高。行政法要把基本理论理解清楚,对于行政诉讼法有很大的帮助。行政单行法律法规太多,不看也罢。行政诉讼也应该争取。

    3.卷三民商法的难度每年基本差不多,也是得高分的部门。应该好好复习,其中商法较难。

    4.卷四历年来的卷四得分都很低。今年放松标准,稍高些。卷四的题目是这样的:刑法题有一定难度,理论性较强,需要靠平时不断的积累。但刑法案例题基本上都是那些常见的犯罪:抢劫、强奸、杀人、伤害、盗窃、侵占等等。所以要加强对这些重点犯罪的研究。刑事诉讼法的题型有两种,一种是问答,一种是改错。无论是问答,还是改错,只要以真题为准,找出五十道案例题分两次做完,然后一次总结。再以你总结的材料去做十道案例题试试,基本上都能搞定了。我发现,刑诉改错,从立案—侦查—拘留—逮捕—羁押„„直到执行,基本上每个环节上都有一个错误,但要注意时间上的问题,比如超期羁押、超期审判等等。只要你注意总结,得高分没有问题。公司法的案例常考知识点也不多,一定要多做几道题,然后得高分也不是问题。民法的题也不是很复杂,也要多做。民事诉讼法的题目比较简单,应该多做多复习,争取得高分。注意与仲裁法的衔接,与行诉、刑诉的区别。论述题,由于我平时训练较少,所以得分不高。我认为论述题应该注意平时积累。有空多看看法学论文,前提是有空。毕竟论述题比较难把握。另外,多做文书改错题非常重要。如果能找到20篇改错题,做完之后,总结一下,就很容易发现其中的奥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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