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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区“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栏目:四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九曲桥畔 时间:2024-08-28 04:07:32 下载.docx文档

    XX区“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为持续改善全区环境质量,深入推进我区大气、水环境深度治理,着力解决影响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环境问题,严厉打击“小散乱污”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小散乱污”企业治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实施绿色发展,着力解决“小散乱污”企业污染大、能耗高、生产粗放等突出问题,不断提高企业环境治理能力,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健康发展。

    二、治理范围根据我区实际情况,重点是木材加工、石材加工、碎石加工、水泥构件、中草药初加工、粮食收购加工、塑料加工、饲料加工等小型制造加工类行业。

    三、主要目标

    摸清“小散乱污”企业情况、确定类别、分类处置,明确治理的时间节点,限定整治时限,做到排查无死角,整治无盲区。通过停产整治、提升改造、规范生产等强有力措施,关闭一批、治理一批、规范一批。2024年12月底前,实现基本消除“小散乱污”企业的目标。

    四、工作步骤(一)

    全面排查摸底阶段(2024年4月30日前)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小散乱污”企业按照行业要求进行全方位、拉网式的深入摸排,务必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并将排查结果整理汇总,建立“小散乱污”企业清单,做到不瞒报、不虚报、不乱报。

    (二)分类整治阶段(2024年10月30日前)各乡镇(街道)要对排查出的“小散乱污”企业先停后治,制定整治方案,采取停产整治、整改提升、规范生产等措施,确保整治到位。

    1.对具备整改条件的,要求停业整改,场内地面进行硬化,生产车间进行全封闭,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不允许直接排放,一律进行收集处理,安装配套的环保设施,达标排放。所有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生产机械均要求做到达标排放。

    2、对在整改过程中不能整改到位或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求关闭或搬迁,做到“两断三清”。

    3、对完成整改的,要求规范生产行为,在生产过程中,环保设施正常有效运转,达标排放,不允许存在偷排、漏排、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4年12月30日)

    2024年12月底前,各乡镇(街道)按照整治要求,对辖区关停取缔的企业进行检查核实,对整改企业、关闭企业、搬迁企业逐一验收评估,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梳理,形成专项工作总结,报送区生态环境分局。

    五、保障措施

    六、(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是“小散乱污”企业集中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小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任务要求。要加强统筹,建立治理“小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好辖区“小散乱污”企业治理工作,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按时完成相关工作。

    (二)强化部门联动。

    区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密切配合,联合检查,联合施策,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形成长效机制。各乡镇(街道)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总结固化治理工作中好的做法,建立健全常态长效巡查、治理机制,保持“小散乱污”企业治理高压态势,对“小散乱污”企业早发现、早查处,发现一家,查处一家,坚决杜绝反弹。

    (四)加强宣传引导。

    设立“小散乱污”企业举报热线,受理、处理举报投诉。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形成“小散乱污”企业治理工作良好社会氛围。

    (五)严格考核问责。

    对检查验收后,发现或被媒体曝光的,以及弄虚作假、推进不力或监管责任不落实、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政府、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将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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