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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后服务新规出台,如何化解“下午3点半难题”

    栏目:四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平静如水 时间:2024-09-05 06:52:42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课后服务新规出台,如何化解“下午3点半难题”

    课后服务新规出台,如何化解“下午3点半难题”

    中小学生放学早,下午3点半、4点半接孩子,成了不少家长的头疼事。在学校课后服务普遍缺位的当下,商业托管机构的出现“解放”了一些家长,但鱼龙混杂的市场也埋下诸多安全隐患。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校内托管”和“社区托管”,进一步推广仍待制度保障。教育部近日印发《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主渠道责任。专家认为,做好学生的课后服务工作还需要教育部门协调学校、社区、社会组织等多方资源,并保障教师待遇和科学选择课后服务内容。

    家长接娃“分身乏术”催热“托管班”

    为帮助家长解决按时接送学生困难、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教育部日前印发《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中小学充分利用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主动承担起学生课后服务责任。此前,已有多地进行了相关探索:2024年起,上海市公办小学普遍向家庭看护确有困难的学生提供课后免费看护服务;今年初,江苏省南京市下发通知,所有公办、民办小学实行“弹性离校”制度,为小学生免费提供延时照顾服务„„

    然而,仍有不少学校表示不具备提供课后服务的条件。海口市第二十八小学校长林保培介绍,针对无法按时回家的学生,学校每天会安排3至5名教师在校门附近集中照看。“我们提倡家长按时接学生,不能长期占用教职工的休息时间。经费有限,难以聘请人员组织各类课后活动。学校面积本身就不大,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后扩建了教室,各类功能室相应减少,课后活动缺乏场地。”他无奈地表示。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小学副校长涂剑龙认为,课后服务增加教师的工作量,对教师的补助机制还有待完善,专项经费短缺也限制了课后服务质量的综合提升。“我们想增加体育、艺术教育的课后服务项目,但无论在管理还是师资方面都要大量投入。”

    学校、家长“管不过来”,商业性“托管班”应运而生。河北省任丘市的张维平告诉记者,自己下班晚不能及时接孩子,上初二的儿子每天放学去托管班吃饭、上自习,晚上8点半再接儿子。

    “托管班”解决了一些家长的后顾之忧,但一些黑托管“乘虚而入”也埋下诸多隐患。“学校周边有10多个托管班,大部分是无证经营。”林保培说,学校曾要求这些机构出示工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证件,但能完整提供的仅一两家。另外,很多托管班在民居内,人员密集且缺乏消防设施,一旦出现事故难以及时疏导。

    “公益性托管”填补课后服务“真空”

    针对确实不具备条件但有课后服务需求的学校,《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协调学校、社?^、校外活动中心等资源,做好课后服务工作。

    为破解“3点半难题”,一些学校与社会组织合作开展“公益性托管”。上海爱心花园公益发展中心党支部书记朱旭明介绍,该机构自2024年起与上海市黄浦区卢湾一中心小学合作,每天3点半放学后由志愿者组织学生,以志愿服务的形式进行集中管理。

    “每个教室安排30到40名学生,由2名志愿者辅导学生做作业,也可以利用操场带孩子们打篮球、做游戏等。”朱旭明说,孩子在学校家长很放心,学生也很乐意在熟悉的环境里学习和游戏。

    自2024年起,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赤岗、华洲、凤阳四条街道对辖区内的20所中小学校开展社工驻校服务,每周一次派社工到各学校,组织品格教育、心理辅导、人际关系交往引导等活动。昌岗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主任马文锦介绍,驻校人员都是专业的全职社会服务从业者,需持有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认定,或具有大专及以上的社会工作专业学历。

    “没有经费支持,很多学校不具备开展校内托管、社工驻校等课外服务的能力,而课后托管也不是社区的常态工作。街道和社区有较为繁多的日常行政事务,没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对接托管。”马文锦同时指出,广州市各社区视本社区需求和人员、场地和经费等条件决定是否开展社区托管,目前开展相关工作的社区中有的是每天开班,有的则是一周开放2到3天,自由度较大。

    化解“3点半难题”尚需多方联动

    《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对参与课后服务的学校、单位和教师给予适当补助,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专家认为,这明确了课后服务的资金来源,将推动学校更加积极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学生课后服务。

    朱旭明说:“放学后学校空荡荡,社区本身也有学生‘晚托’的需求,却苦于没有场地。如果教育部门、学校、社区、社会组织多方联动,由政府来购买社会服务,用好学校的场地和设施,能更好地为学生提供服务。”

    马文锦等社区工作人员表示,可采取“教育部门监管,学校出资购买,专业社工机构提供服务”的模式,开展常态化的校园社工服务,聘请社工长期在校工作。此外,建议民政、教育等部门制定具体规范,引导社区托管模式普及推广,并建立抵偿机制补贴志愿者用餐、交通等基本支出,形成长效机制。

    新规同时对课后服务的内容做出了界定,包括做作业、自主阅读、体育,以及娱乐游戏、拓展训练、观看适宜儿童的影片等,并坚决防止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学校做好课后服务关键是要科学选择服务的内容,政府给予学校财政保障的同时,鼓励学校自主探索,提供各类免费服务供学生和家长选择。

    武汉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教授李保强指出,“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属于教育福利范畴,是“学校社会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表现形式,不能将其作为教育上的“补课”行为和“赢利”策略。

    第二篇:员工福利有新规出台

    员工福利有新规出台

    你不是老早就翘首期盼着单位能发些福利吗?那就看过来。今天,全国总工会就员工福利发放做出新规:基层工会除了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职工生日可以发放生日蛋糕或蛋糕券外,还首次明确提出职工婚丧嫁娶等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职工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一定金额的纪念品。

    全国总工会日前制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就工会经费用于职工的各项开支做了全面、细致具体的规定。其中,工会经费可用于集体福利的支出主要在四个方面:

    1、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2、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3、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品。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

    4、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一定金额的纪念品。《办法》也对基层工会经费不能用于哪些方面提出严格要求: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记者:李昌禹 人民日报客户端2024-12-21 11:52

    第三篇:互联网保险出台新规

    互联网保险新规有望年内出台

    尽管“双11”的预售已经进行得如火如荼,一度备受追捧的几家保险公司网店货架上,依旧空空如也。不过,近日市场传出消息,国内首份针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文件《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正在业内征求意见,并有望在年内出台。《办法》不仅将引导互联网保险产品突出保障功能,还可能放开部分简易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限制。

    产品应突出保障功能

    最近的两三年里,互联网保险可谓发展“神速”。有数据显示,2024年至2024年的三年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到60家;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模保费从32亿元增长到291亿元,三年间涨了八倍多;投保客户数从816万人增长到5427万人,增幅达565%。

    尽管互联网保险市场迅速膨胀,相关的监管措施却一直没有到位。在此背景下,除了赏月险、雾霾险、高温险等一系列“奇葩”险种相继问世外,许多互联网保险产品还一度将自己标榜为高收益“理财产品”,诱导投资者为了赚取理财收益而投保,却将保险产品本身的保障功能忽略不计。

    为守住风险底线、保护消费者权益,保监会果断出手。8月下旬,多家保险公司的天猫网店就已关门歇业,其官网也不再支持高收益产品的在线投保。到现在两个月过去,其网销货架上依然空空如也。

    相关政策的缺位也让其他一些保险公司“看不清方向”,原本的网络推广计划也因此搁浅。

    而正在征求意见的《办法》则为互联网保险产品指明了未来的发展方向:“保险公司应选择适合互联网特性的保险产品开展经营,并应用互联网技术、数据分析技术等开发适应互联网经济需求的新产品,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保险基本原理及相关监管规定。”

    有保险公司人士表示,未来的互联网保险产品,还应突出保障功能,去解决新兴的、隐形的、碎片化的风险保障和风险转移需求。只依靠高收益去吸引消费者,既无法彰显保险产品的特别优势,也不利于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

    宣传中只突出高收益,信息披露不完善,也是促使保监会对互联网保险产品出手整改的重要原因。此次《办法》对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也加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相关网络平台的显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列明费率及保费计算方式等相关信息,如为具有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还应突出标明风险提示,其中非固定收益产品须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标注收益不确定性。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在官网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

    区域经营限制有望放开

    互联网保险能否突破经营区域限制,也是业内关注的热点问题。此次征求意见稿虽没有表示要对经营区域限制完全放开,但也表示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涉及部分简易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可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市。这些简易险种包括人身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险、责任险、信用险及保证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保险业务。而按照以往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在某地没有设立分支机构,就不能在该地销售保险产品。

    业内人士表示,如果互联网保险真能突破经营区域限制,对于那些分支机构较少的中小型保险公司、新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外资保险公司等,都将是一个重大利好。

    第三方平台也得守规矩

    征求意见稿在对保险公司提出各种监管措施的同时,也给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立了规矩。

    征求意见稿为第三方网络平台设置了准入“门槛”,规定其须具备支持保险业务全流程实时处理等能力。对于其职责定位,征求意见稿则规定其可以为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信息技术等辅助服务,但不能涉及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关键环节。此外,如果第三方网络平台出现违规,将被整改,拒不改正的将被列入行业禁止合作清单。而保险机构如果出现交易数据丢失或客户信息泄露、误导宣传、擅自授权分支机构开办互联网保险业务等情况,也将被清理“出局”。

    第四篇:新规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出台

    新规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出台

    链接

    市律协六届六次会长办公会 重点就落实《重庆律师行业第二个发展规划纲要(2024-2024)》,以制定规则促进规范发展进行了讨论研究;首次提出将对律师费收取方式和标准等方面内容进行规范。市律协规划规则委员会2024年第五次工作会议确定了制定《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工作步骤和人员分工。市律协规划规则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工作会议对《重庆市律师费收取方式及标准规定》规则进行了内部研究讨论。市律协第六届八次会长办公会讨论并修改了《重庆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审议稿)》。市律协第六届十次会长办公会研究《重庆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讨论稿)》。市律协第六届十一次会长办公会借鉴外省市律协的先进做法,进一步完善《重庆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讨论稿)》。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通过西部律师网,面向全市律师征集关于《重庆市律师法律服务行业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市律协第六届七次理事会(扩大)会议审议、表决通过《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审议稿)》。以下为规定全文。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2024年9月11日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2755号)和《重庆市律师行业规则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二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第三条

    以下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案件;

    (二)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请求基于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

    (三)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第四条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外的律师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考虑经营成本、资信水平、法律事务难易程度、律师执业经验,以及律师可能承担的工作量、风险和责任等因素制定本所的收费指南(或办法),并根据收费指南与委托人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律师服务费(律师费)。第三章

    收费方式第五条 律师费采取固定收费、部分风险收费(部分固定收费加风险收费)、全风险收费(无固定收费的完全风险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第六条

    固定收费的,律师费可以单独或综合使用按件计费和按标的额比例计费。按件计费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或涉及财产关系但无需根据标的额收费的律师服务。按标的额比例计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律师服务,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进计算应收律师费。第七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除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外,原则上都可以采取部分风险收费或全风险收费方式。风险收费是指代理或办理法律事务的结果符合双方约定的付费条件时,委托人按约定结算付清律师费及相关费用。具体付费条件,根据实现代理或办理法律事务目标的难易、律师工作内容的多少等情况,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的,风险收费的比例一般情况下不应低于争议标的额的5%,不得高于争议标的额的30%。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非诉讼业务,以及经双方认可的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或仲裁案件,不受此限制。第八条 计时收费方式适用于所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计时收费的,律师计时费率为每小时300~4000元,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执业年限、资历、经验等确定。委托人根据律师事务所事先公布的律师计时费率(计时单价),按照律师提供的有效工作时间据实结算。有效工作时间指律师直接用于法律服务的实际时间,包括法律检索、研讨、咨询、协商、文件起草、调查、谈判等工作在内。律师代理或办理法律事务在路途发生的时间减半计算,但每天最高不超过六小时。两名或两名以上律师承办业务的分别计费。律师事务所可以要求委托人事先预付一定金额的律师费。第九条 律师代理民事或行政诉讼案件,以每一审理阶段(一审、二审、执行、申诉或再审)为一件计算。代理仲裁案件,以仲裁裁决作出(不包括执行,申请不予执行裁决)为一件计算,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行约定连续代理或合并计算的,从其约定。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律师代理本诉或本请求的同时代理反诉或反请求的,另行增加计费,但应按代理一个审理阶段的标准酌减收费。

    第四章

    代理诉讼案件第十条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0~30,000元/件,每件不低于5,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进计费:争议标的额

    计费比例10万元以下部分

    5%~6%(不低于5,000元)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

    4%~5%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

    3%~4%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

    2%~3%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

    1%~2%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1%

    (三)单独代理申诉、再审、执行或不予执行的,按本条第(二)项标准计费。同一律师事务所连续代理同一案件不同审理阶段的,可按下浮不超过30%执行。第十一条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0~20,000元/件,每件不低于5,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第十条第(二)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代理仲裁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0~60,000元/件,每件不低于10,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第十条第(二)项标准的1~3倍执行。

    (三)单独代理执行、申请不予执行、撤销仲裁裁决的,按第十条第(二)项标准执行。第十三条 其他

    (一)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按第十条第(二)项标准上浮10%~30%,或参照涉外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标准执行。如需要律师提供多语种服务的,可上浮50%~80%执行。

    (二)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可以按第十条第(二)项标准的1~3倍执行。第五章 办理非诉讼业务第十四条 办理一般非诉讼事务

    (一)一般法律咨询、简单的合同起草和修改的,每次/件不低于500元。

    (二)复杂事务的法律咨询、复杂的合同起草和修改、以及正式出具律师函等一般法律文书的,每次/件不低于2,000元。

    (三)正式出具资信调查意见、咨询建议书、律师见证书、律师审查意见书等法律文书的,每件不低于5,000元。

    (四)需要开展尽职调查,并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意见书或其他较为复杂法律文书的,每件不低于20,000元。

    (五)以上事务采取计时收费的,最少2小时起,按不低于600元/人/小时标准,据实结算。第十五条 办理专项非诉讼事务

    (一)接受非诉讼专项委托,为委托人代理或办理涉及投资、融资、发债、公司设立、改制、重组、并购、破产、解散、清算注销等事务,需要开展(或参与)尽职调查、设计交易结构(或方案)、参与项目磋商谈判、起草主要交易文件、按主管或监管部门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服务的,可采取固定收费、部分风险收费、全风险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

    (二)固定收费的,每件收费不低于30,000元,另按涉及财产关系的标的额0.2%~2%增加计费。

    (三)部分风险收费或全风险收费的,由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协商定价。

    (四)计时收费的,主要承办律师不低于2,000元/人/小时,其他辅助律师不低于500元/人/小时。第十六条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一)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采取固定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

    (二)固定收费的,以为计费单元,根据顾问单位营业规模、法律风险程度、顾问律师经验等因素,按照预计花费时间确定律师费。原则上顾问律师的预计花费时间,最少以每个月合计工作一天、每天六小时、每小时300元为最低收费标准核算,每家不低于20,000元/年。担任大中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的,每家不低于50,000元/年。对小微企业、非经营性单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顾问单位可适当降低收费。

    (三)计时收费的,按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商定的计时费率据实结算。律师计时费率不低于500元/人/小时,委托人应向律师事务所预付不低于半年内预计工作小时总额的律师费。

    (四)除非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另有约定,固定收费的常年顾问服务内容不包括代理诉讼或仲裁案件和办理非诉讼业务,律师代理常年顾问单位的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办理非诉讼事务,应按本标准规定另行收费。第六章 指导措施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按本标准确定的原则、收费方式和最低收费价格,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收费指南。律师事务所收费指南应通过网站、微信、印刷品、公告栏等适当方式,向委托人公开公示或事先告知。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费时,可根据与委托人有长期合作关系等情况,酌情给予优惠。优惠后的最低价格不应低于本标准确定的最低收费价格的80%。第十九条 法律事务需求单位以邀标、招标、比选或其他合法方式开展律师选聘活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在不违背本标准确定的最低收费价格基础上,本着诚实信用、公正公平原则参与竞聘。禁止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明确载明收费方式、服务内容、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时间,以及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因履行委托合同发生纠纷的,应首先争取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根据委托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费应向委托人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禁止收费不开票行为。禁止任何形式的合同外收费行为。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违反本标准和其他有关收费的规定,委托人或其他相关第三人投诉的,按惩戒条例规定程序立案处理。不适用惩戒条例规定处理程序的,经调查核实后,可分别或同时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一)约谈被投诉律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责令改正;

    (二)对被投诉律师、律师事务所给予行业内部通报批评;

    (三)取消被投诉律师、律师事务所一定期限内的各种评优、评先资格。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的公开监督。第二十四条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中发生属于委托人应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并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调查费等,应由委托人另行单独向第三方支付。属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中发生的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等费用,以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由第三方收取的费用,应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委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经营单位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参照本标准执行。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律师协会每年统计汇总行业相关数据,适时发布本地区律师代理诉讼或仲裁案件、办理非诉讼业务和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基本收费数据,以便社会各界公开了解和监督律师行业服务,不断改善和提高律师行业服务水准。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自重庆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五篇:最高法出台工伤新规[范文]

    最高法出台工伤新规 9月1日起施行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行政纠纷,统一司法尺度,《规定》明确了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还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明确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三种处理方式。《规定》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工伤认定: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工作原因

    其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工作场所

    其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工作时间

    其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

    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

    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合理时间

    (含早一点或晚一点)

    工作地

    合理路线(含顺路)

    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

    单位宿舍

    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

    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

    其他

    因工外出期间

    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处理

    获赔不碍工伤认定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起诉社保机构支付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社保机构不得拒付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五类特殊责任主体担责认定

    工作单位 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指派单位 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用工单位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被挂靠单位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权威解读

    下班顺路买菜

    属于合理路线

    对于《规定》中的“合理时间”以及“合理路线”,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做了相应的解释。赵大光表示,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只规定“上下班途中”,但在生活当中却可能有多种情况。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和认识上的不一致,也会导致各地法院在处理相同或者是相似案件的过程当中也有裁判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也就是同案不同判。

    赵大光告诉记者,所谓的“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但应具有正当性。“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我们认为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赵大光随后又举了个例子对“合理路线”进行了解释:“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需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赵大光认为,理解“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这一条规定,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

    律师说法

    下班顺路接孩子

    应算合理路线

    昨天下午,记者就《规定》中的一些问题也采访了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贾宝军,贾律师有着多年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办案经验。

    贾宝军告诉记者,《规定》中关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规定确实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裁量空间有利于保护普通劳动者,可以避免执行中的僵化。“毕竟现实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多种多样,法律法规不可能全部做出规定,这种裁量权避免了在争议处理中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做出不利于劳动者的裁决。”

    贾宝军表示,在《规定》发布之初,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以举例的方式进行了明确,“由此可以推断,‘下班顺路接孩子’,应该也算在‘合理路线’内”,贾宝军说,此外,按照惯例,最高法今后也会通过定期发布典型案例的形式,对类似问题统一认定标准。

    对于法律的适用问题,贾宝军告诉记者,尽管我国规定“法不溯及既往”,但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标准,《规定》的适用上,除了2024年9月1日及以后发生的工伤肯定适用《规定》外,9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但9月1日后才产生争议并引发仲裁及诉讼,也应当适用《规定》,不过贾宝军也表示,是否适用最终还要按照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

    本版撰文 晨报记者 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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