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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栏目:四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情深意重 时间:2024-09-10 12:46:58 下载.docx文档

    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煤矿特种作业种类。

    根据安监总局第30

    号令的规定,以下

    个工种为煤矿特种作业,需持证上岗。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电钳工)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井下爆破工);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监测电工)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瓦斯检查工)

    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主提升司机)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瓦斯抽采工);

    9、煤矿防突作业(防突工);

    10、煤矿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第六条的规定,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生产、技术、安全方面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除矿长(副矿长)外,还包括生产安全科室负责人(科长),采煤队、掘进队主要负责人(队长)。

    三、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要求。

    各煤矿必须根据本矿的生产规模、采掘布置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能力在9万吨

    年的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

    备最低人数作以下规定。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

    2、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不少于8名;

    3、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每台绞车不少于4名;

    (提升机司机是指滚筒直径在1.2米

    以上提人和1.6米以上提料的大型绞车操作人员;)

    4、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不少于8名(掘进4名,回采4名);

    5、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每一个工作地点(指回采、掘进、维修等地点)

    1名,每班轮休

    1名,全矿井巡查

    2名;

    6、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每班

    1名,每班轮休

    1名;

    7、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不少于4人(监控员要求按8小时一班安排,1名轮班);

    8、煤矿探放水工不少于4人;

    9、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按各矿实际情况按需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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