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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期管理规定(共5篇)

    栏目:四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独酌月影 时间:2024-09-30 00:51:08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假期管理规定

    假期管理规定

    一、婚假

    员工结婚持结婚证书,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经人事保卫部批准,享受婚假3天;男女双方都到晚婚年龄(男26岁、女24岁)者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因对方在外地工作而需要到外地结婚的酌情增加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人事保卫部批准,给丧假3天;如在外地酌情计路程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三、产假和计划生育假

    1.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请产前假。请假期间,发给本人岗技工资75%的工资。

    2.女员工生育给予产假90天,达到晚育年龄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产假期间待遇,按《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3.经医疗部门证明,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待遇,按《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4.女员工育婴,婴儿一周岁以内的,每天给予哺乳期时间1小时,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小时。

    5.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请哺乳假半年至1年。请假期间,单位发给本人岗技工资75%的工资。

    6.保胎假:凭医院证明,经公司同意,按病假待遇。

    7.护理假: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8.休产假必须提供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

    9.凡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按照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处理,不适用本规定。员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解除劳动合同。

    四、探亲假

    员工入司满一年后,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在年度内使用。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

    1.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2.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3.探望异地配偶的,自分居两地的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4.确定职工是否同配偶、父母长期远居两地及计算路程假和往返路费,均以双方正式户口所在地为依据。

    五、事假

    公司所有员工请事假必须提前一天填写《请假条》,交相关权限人核准后,转交人事保卫部考勤员登记存档,才可准假;如未办理请假手续即视为旷工。请假期间不发工资。

    六、病假:

    员工发现自己身体不适需请病假,必须先填写《请假条》经本部门负责人核准后,将《请假条》转部门批准后,才可离开公司前去就医。如情况紧急,可通过电话向本部门负责人请

    病假,经许可后,可以在二天时间内补办《请假条》手续。

    员工病假必须有相关医院开出的证明、病历材料和医药费发票。

    病假时间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执行。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息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病假期工资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执行。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病假期工资停发,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

    七、工伤假:

    因公(工)负伤,经工伤认定,待遇按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八、附则

    1.员工请假时间以半天为最低基数,不满半天的以最低基数标准来计算。

    2.审批权限:婚丧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由人事保卫部负责审批;事假、病假3天以内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5天以内报人事保卫部审批,5天以上由公司领导审批。

    第二篇:假期管理规定

    假期管理规定

    为完善请假制度,加强考勤管理,现对各种假期请假程序及待遇等事项规定如下,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综述

    1、假期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特批假、探亲假、业务家属休息假、丧假、工伤等;

    2、请假手续要求由本人办理;

    3、婚假、产假、探亲假等公假准假后,假期应连续休完,不得分次休,因工作需要经分管领导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

    4、假期时间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均应计算在内;

    5、假期审核实行经办人负责制,相关责任人须各负其责,严格把关;

    6、不按规定程序请假、续假、销假的,有关人员应拒绝给予办理假期手续,其缺勤时间视为旷工;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程序请假的,须及时通知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并必须于一周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请假人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连续旷工三天或年累计旷工七天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7、办理完准假手续后,请假人必须将《准假单》或有关准假通知送交所在单位考勤责任人;

    8、各单位考勤责任人必须将请假情况及时准确地记入考勤表,并按规定将考勤表及附件送考勤管理部门审查;考勤出现异常情况的,须于三日内书面报人力资源部;

    9、各种假期均需由专管人员建立台帐分类管理;

    10、信息专管员定期将请假情况输入管理系统,作为工资及相关待遇核算依据。

    二、事假

    1、员工因事必须亲自办理的,可请事假,请假人须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休假;请假事由应明确,否则不予办理;请假原因与事实不符的,假期无效,视为旷工;

    2、事假连续或当月累计3天(含3天)以内的,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同意,并将“请假申请单”附考勤备查;

    3、事假连续或当月累计3天以上7天(含7天)以内的,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审批请假手续;

    4、事假连续或当月累计7天以上30天以内的,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

    5、连续请事假一般不得超过30天,年内累计事假不得超过60天;确有特殊情况的,年内累计事假不得超过90天;

    6、事假工资待遇:

    事假1天扣发1天岗位工资;

    工龄不足十年的,事假连续或年内累计30天以上,由个人承担相应期间全额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

    工龄满十年的,事假连续或年内累计60天以上,由个人承担相应期间全额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

    三、病假

    1、病假7天以内(含7天)的须出示医务室或公司规定医院(市人民医院、市肿瘤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皮肤病医院、市胸科医院、市精神病医院或市中医院、费县人民医院、费县妇幼保健院、费县中医院、费县第二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医务室负责人审核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

    2、病假7天以上的,除规定医院开出的诊断证明外,还须出具就诊病例、收费凭证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医务室负责人审核病情并确定给假天数,经分管领导审批并签字同意后,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

    3、病假原则上一次给假不超过30天;确需延长治疗时间的,由负责医师提出意见,经医务室负责人审核确认续假天数、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每次续假原则上不超过30天;已确诊有重大疾病的,每次续假原则上不超过60天;

    4、职工因病需要住院治疗或在家休养,本人不能到公司办理请假手续的,由公司工会安排医务室相关人员和该同志所在单位责任人到现场核实病情,符合请假要求的,方可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5、员工经治疗后恢复健康的,应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对于拒绝回岗或不服从安排的,按旷工处理。病休期间从事第二职业的,一经发现即予以辞退;

    6、病假工资待遇:

    工龄15年以上(含15年),按公司上平均工资的55%计发; 工龄15年以下,按公司上平均工资的45%计发。病假超过2个月的,视为长期病假,其工资待遇为:

    工龄15年以上(含15年),按公司上平均工资的50%计发; 工龄15年以下,按公司上平均工资的40%计发。

    7、新时代招聘高职3以下学历按以下待遇

    工龄15年以上(含15年),按公司上平均工资的50%计发; 工龄15年以下,按公司上平均工资的40%计发。病假超过2个月的,视为长期病假,其工资待遇为:

    工龄15年以上(含15年),按公司上平均工资的45%计发; 工龄15年以下,按公司上平均工资的35%计发。

    四、婚假

    1、员工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应按照《关于员工个人信息变更申报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

    2、婚假假期为3天;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婚姻状况申报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天;

    职工须在结婚登记日期后一年内休假,一年后不再给予办理请假手续;

    3、婚假工资待遇:

    期间工资按本部门平均工资乘以岗位系数计发。

    五、产假

    1、女职工请产假需个人填写“请假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公司计生办审批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

    2、产假为98天;剖宫产生育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以外,均增加产假60天;

    3、女职工怀孕,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妊娠4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妊娠7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给予产假60天;

    流产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执行;

    4、女职工休产假,一般可以提前30天休假。对怀孕满7个月的女职工,因身体状况上班确有困难或所在岗位为特殊岗位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公司计生办签字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可以办理提前休产假手续。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休假更长时间的,可参照病假的有关规定执行;

    5、产假工资待遇:

    职工生育应按规定程序办理生育保险审批手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指定医院报销;生育津贴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审核发放;

    参照公司《关于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统筹的通知》规定,按600元/月发放工资补助。

    六、哺乳时间

    1、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上班,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每天给予“哺乳时间”共计一小时,可根据部门工作安排集中休或分两次休(上下午各半);

    “哺乳时间”享受至孩子满一周岁;

    2、确实孩子较小需照顾或因身体情况无法到岗上班的,如工作允许、部门同意,可申请休事假,请假程序及待遇参照事假的有关规定执行;

    原则上,产假结束后连续休事假或累计事假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

    七、护理假

    1、经申请批准登记结婚的正式在岗男职工,且配偶依照法律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享受护理假;单职工须在结婚登记一月内向公司计生办上报配偶计划生育管理情况,方可享受护理假;

    2、男职工请护理假时需本人填写“请假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公司计生办审批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手续;单职工请假时还须持配偶计划生育主管单位的微机管理证明;

    3、护理假期为7天,限在配偶生育30天内休完,可分2次休完;

    4、护理假期间工资待遇:

    期间工资按本部门平均工资乘以岗位系数计发。

    八、特批假

    1、为体现对公司业务人员家庭的关怀,对已休完产假的业务员家属,确有需要的,可申请休特批假,一般在产假期满后延长一年;有特殊情况的,由业务员另行书面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批;

    2、请假须业务员家属本人持《女职工请假申请单》按程序办理,原则上每次准假不超过60天;

    3、特批假待遇:

    请假1天扣发1天岗位工资;

    特批假一年以内的,个人仅承担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个人应缴纳费用,特批假超过一年的,个人承担全额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

    上述费用金额无法在个人工资中予以扣除的,在其配偶工资中扣除;配偶也无工资予以扣除的,须本人或家属到人力资源部开具《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通知单》,然后到公司财务部缴纳现金;逾期未交的,公司将予办理保险和公积金账户停交手续。

    九、探亲假

    1、《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务院国发〔1981〕36号)第二条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山东省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明确提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根据现有实际交通情况核定,探亲距离超过600公里方满足休探亲假条件;

    2、配偶或父母的长期居住地以员工入职时所登记的“户籍所在地”为准;因工作需要变更长期居住地的,须出具相应工作证明;

    3、《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3条规定:“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因公司每都安排暑期休假,所以,员工应在暑期休假期间探亲,其余时间一般不允许休探亲假;

    请假者本人填写“请假申请单”,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人力资源部核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4、符合上述条件的员工,进入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可以申请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已婚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除额定天数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往返路程假,且最多不超过3天;

    5、因岗位工作安排未能在暑期休假期间探亲的,可在春节期间申请休探亲假,探亲假期应包含春节公休假日在内;

    6、在一个休假周期内,符合探亲条件未休的,该次探亲假不再累计;

    7、员工探亲假的往返路费由公司给予报销,往返路费指“员工回家区间内往返路程所乘火车硬卧车票、汽车票(以区间内火车硬卧票价为上限)、公交车票等费用总和”,火车软卧车票及飞机票按相应区间火车硬卧车票费用为标准报销;

    8、探亲假工资待遇:

    ① 期间工资按公司上平均工资的60%计发; ② 暑期休假期间请探亲假的,按暑期工资待遇计发。

    十、春节增休假期

    1、凡父母居住在山东省外、且距离公司所在地600公里以上的未婚青年员工春节回家的,可在公司春节放假时间基础上增加假期天数:

    距离为600——1000公里的,可增休2天假期; 距离为1000——1500公里的,可增休4天假期; 距离为1500公里以上的,可增休6天假期;

    2、已婚员工符合以上距离条件,春节回家团聚的,参照以上天数减半增休;

    3、符合上述条件,申请增加春节休假天数的员工,须由本人按照探亲假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所申请增休假期天数折抵当期探亲假可休天数;未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者,超出公司假期的天数视为旷工,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春节增休假期工资待遇:

    工资待遇及往返车票报销参照探亲假待遇执行。

    十一、丧假

    1、未婚员工父母或直接抚养的直系亲属、已婚员工双方父母或直接抚养的直系亲属过世后,给假3天;未婚员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已婚员工双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过世后,给假1天,路途远的另加路途天数;

    2、请假时需填写“请假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

    3、丧假工资待遇:

    期间工资按本部门平均工资乘以岗位系数计发。

    十二、工伤

    1、工伤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员工工伤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经人力资源部确认后方可在考勤表中记为工伤;

    2、工伤期间工资待遇:

    参照《员工工伤管理规定》相应条款计发。

    第三篇:假期管理规定

    假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假期管理,保障员工的休假权利,特修订本制度。

    一、公司员工的假期分为带薪假和无薪假两类,带薪假包含:国定公假、年休假、婚假、产假(含女员工的产前检查假、生产假、哺乳假和男员工的护理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和病假,无薪假期主要为事假。

    二、休假天数及申请办法

    (一)国定公假

    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国庆节3天;中秋节1天。

    国定公假由公司统筹安排。(二)年休假

    1、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员工可主动申请年休假。一般情况下,公司于每年的春节期间统筹安排员工休完上一的年休假。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延迟的,最迟延至5月31日前休完。

    4、公司或部门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应提前3天通知员工;员工自行申请年休假的,应提前3天提交《带薪假期申请单》给部门(车间)负责人。员工必须于休假前办完审批手续。

    5、员工拟辞职时,应先申请休完当应休的年休假后,再办理离职手续。

    6、年休假不可跨累积。当年内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病假累计60天以上,或有旷工行为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7、新员工在入职的一个月内向行政人事部提供相关证明,申请核实历史工龄,否则视为主动放弃。

    (三)婚假

    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后,可享受3天婚假。

    员工请婚假应提前7天向部门(车间)负责人提交《带薪假期申请单》,送行政人事部核定时须携带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以备核验。

    (四)产假

    对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女员工及配偶,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和相关部

    门发放的准生证明至行政人事部备案后,可享受下述带薪假期(15天以内的流产假除外)。

    1、产前检查假 女员工怀孕期间,可享受10次共40小时的产前检查假期(平均每月1次,每次4小时)。因特殊情况确需额外增加检查频率和假期的,提交相关检查报告并说明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在孕后期适当增加假期,但最多不超过20小时。

    女员工应于产检前提交《带薪假期申请单》审签。

    2、工间休息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每周工作5天,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在向部门(车间)负责人说明情况后,在工作期间可间断休息1至2小时。

    3、生产假

    1)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提供枝江市医保定点机构的证明,享受15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怀孕后拟施行流产手术的女员工应提前3天请假。意外流产或小产的女员工须在离岗的首日内告知部门(车间)负责人并申请假期,在复岗的首日内补交本地医保定点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书》、《病历》和缴费凭据备查。

    2)女员工正常分娩的,享受12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分娩时遇有难产(根据有效的诊断记录确定)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员工应于休产假前7天向部门(车间)负责人提交《带薪假期申请单》。

    4、哺乳假:育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可申请在每班劳动时间内享受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产假期满复岗后的女员工即可按要求申请哺乳假。

    5、护理假:男员工的配偶生育的,可申请15天护理假。需申请护理假的男员工应提前3天提交休假申请。(五)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给予丧假3天,非直系亲属(限兄弟姐妹、岳父母或公婆、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可享受1天丧假。若员工在外地的(宜昌市管辖外)直系亲属死亡、需要员工本人去料理丧事的,另给予路程假1天。

    (六)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员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另外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5、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发给工资。

    6、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公司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公司负担。

    8、拟休探亲假员工应于休产假前7天向部门(车间)负责人提交《带薪假期申请单》。

    (七)工伤假

    员工因公受伤需检查或治疗者,所在部门(车间)提交详细的事故分析报告后,可为员工申请工伤假。

    1、在门诊治疗的工伤员工应向医生申请病情证明,凭证明办理工伤假的申请手续。

    2、因伤情较重需住院治疗者,由部门(车间)负责人指定人员代办请假手续。除《带薪假期申请单》外还应附医院的《病情证明》和部门(车间)的《工伤事故报告处理单》。工伤假的申请手续须在受伤后3天内完成,否则追究直接领导的失职责任。

    3、工伤住院员工的休假时间参照医生的病情诊断证明确定。累计休假时间不得超过《宜昌市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七)病假

    1、员工因疾病需暂时停工治疗或休养的可请病假。病假必须凭枝江市人民医院或其上级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书》、《病历》和治疗缴费凭据等有效证明材料于休假前申请。无法提供足够有效的医院证明的不得申请病假。

    2、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短期内不能治愈、需停工医疗时,经宜昌市级或以上人民医院出示有效证明后,可根据国家关于“医疗期”的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仍不能工作的,按照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八)事假

    员工因有私事急待处理须停止工作者,可申请事假。请事假者应填写《请假条》,于离岗前办完审批手续。

    事假超过(含)3天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每名员工年事假累计天数不得超过20天。

    三、假期待遇

    (一)孕期女员工在工作期间的休息时间计为出勤时间。

    (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公司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计发;已参保员工产假期间的福利待遇由劳动保障部门计发,公司不重复发放。

    (三)员工的病假期(含医疗期)工资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的80%计发。病假期间不视为出勤。

    (四)计件员工除产假、病假外的其它带薪假工资待遇统一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计发。计时员工除产假、病假外的带薪休息期间不扣基本工资。

    (五)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在法定假期休息的特殊岗位,经员工本人同意并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假期天数,公司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六)员工事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和福利待遇。

    四、特别说明

    (一)申请带薪休假者一律填写《带薪假期申请单》,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经部门(车间)负责人签字后交行政人事部核准,再送公司领导审批。员工休假前将审批完成的《带薪假期申请单》交所属部门(车间)的考勤员,月底随考勤附件一起送交行政人事部。

    (二)休假前审签手续未办理完毕者视同旷工。因紧急突发事件确实无法于休假前办完手续者,须在离岗的首日内告知部门(车间)负责人并申请假期,征得同意后在返岗的首日内补办完成请假手续。

    (三)员工休假前应将手头工作妥善交接,否则应将休假时间延迟至交接完毕后。

    (四)国定公假和年休假期间,因生产或工作中的紧急情况需要员工提供协助或复岗时,员工应服从公司安排。

    (五)上述假期除国定公假和年休假外,其它假期涉及的时间均以自然天数连续计算,且应一次连续休完。休假时间与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重合时,不另补休假或补薪。

    (六)假期结束后,员工必须于返岗的当天向部门(车间)负责人报到。

    (七)累计事假天数超过公司规定或有旷工行为的,不享受年休

    假待遇。

    (八)休假到期后未报到上班或续假的,均按旷工处理。

    (九)违反国家《婚姻法》和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的,不享有上述带薪婚假和产假。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导致员工受伤的,不享受带薪病假。上下班途中因本人主要责任造成事故引起伤亡的,不享受工伤待遇。

    (十)凡伪造、骗取、涂改《带薪假期申请单》、《请假条》或其它关联附件的,属严重违纪情形,作旷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按照公司的考勤汇总惯例,此《规定》中的“月”指上月的27日0时起至当月的26日24时止,“年”指上年的12月27日至当年的12月26日止。

    五、本规定自2024年3月27起施行,原《假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与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时,以国家和地方法规为准。未涉及的其它相关休假,参照地方法规执行。

    XXXXXXXXXXXXX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6日

    第四篇:各类假期管理规定

    北京古玩城有限公司各类假期管理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1.国家法定节假日共11天,其中:

    元旦:放假1天

    春节:放假3天

    清明节:放假1天

    劳动节:放假1天

    端午节:放假1天

    中秋节:放假1天

    国庆节:放假3天

    夜间值班以法定假日前夜起计班。

    2.休息日每周二天,特殊岗位根据工作安排,不得低于一天。

    3.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值班的按《加班管理规定》条款执行。

    二、事假

    员工请事假必须提前一天填写请假审批单,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1.批准权限:部门经理、副经理请事假,三天以内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三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一般员工请假三天以内由部门经理批准,三天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2.遇特殊情况本人不能来单位请假,上班后须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3.事假按日计算,岗位工资、效益工资按缺勤天数扣减,缺勤超过3日免发当月效益工资。

    4.半年累计事假超过7天以上,全年累计事假14天以上不享受年终奖。

    三、病假

    1.员工因病休假一律凭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开据的病休证明(其他医院证明无效,急诊一天内有效)。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2.工作时间到医院看病,必须先向部门领导请假,不得超过半天,事后须向部门领导提供医院门诊及挂号单据,可按病假处理,超时的按事假处理。

    3.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停止工作进行医疗、病休时,根据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给予三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此期间不计算工龄),具体办法参照《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4.病假期间按日计算,每日扣减岗职工资2%,效益工资按缺勤天数扣减,病休7日以上,免发当月效益工资。连续病休三个月以上者,按京劳法发 [1995]46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5.半年累计病假15天以上,不享受半年阶段奖,全年累计30天以上不享受年终奖。

    6.因病休假三个月以上,须有医院证明方能复工,试工期二个月,试工期间旧病复发继续休假的,合并计算医疗期。

    四、婚假

    1.员工结婚持结婚证书,享受婚假三天。符合晚婚条件(男25岁,女23岁以上,初婚)另增加七天婚假,遇法定假日不顺延。

    2.婚假期间岗职工资照发,效益工资按缺勤天数扣减。

    五、丧假

    1.员工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公婆或供养员工长大的抚养人死亡时,享受丧假三天。

    2.外地员工经领导批准可给予往返路程假。

    3.丧假(含路程假)规定期内视同出勤,超出规定期履行事假手续。

    六、探亲假

    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外地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公司

    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父母一方在外地的员工,不享受探亲假)

    3.已婚员工探望外地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父母一方在外地的员工不

    享受探亲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4.员工探亲应填写请假审批表,经部门经理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探望,部门

    经理以上员工探亲,必须经主管经理批准。

    5.探亲假期间,因病、因事不能按时返回,须有县级医院或县级有关证明,方可按事假

    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6.探亲假(含路程)规定期内岗职工资照发,效益工资按天数扣减。

    7.在本公司工作存档满一年的员工享受探亲假。

    七、生育假

    1.产假:女员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

    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女双方符合晚育条件,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可享受奖励假各15天,如女方不休单位出据证明,男方可以享受。男方休假在规定期内按日工资20元发放,效益工资按日计发。

    2.计划生育假:已婚员工施行节育手术或带环失效做人工流产,医药费用全部报销,凭

    医院证明按规定休息,休息期间按病假处理。已婚计划外人流者,按事假处理,各种费用自理。已婚未育者第一次人流按病假处理。计划外生育,无假期,医疗费用自理,按旷工处理,解除劳动合同。未婚生育或人流者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八、年休假

    (一)员工休假假期的规定:

    1.本单位工作存档满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工龄满1年不足5年,每年休假3天

    工龄满5年不足15年,每年休假7天

    工龄满15年不足25年,每年休假10天

    工龄满25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4天

    2.休假期间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3.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职工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4.年休假只限于本一次性使用,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适当安排员工休假。起始日

    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审批程序

    1.部门经理、副经理休假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员工休假由部门经理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休假期间视同出勤,一切福利待遇不变。

    (四)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1.内因违犯公司规定受到重度以上过失处罚者。

    2.内病假累计30天或事假累计14天者。

    3.待岗15天以上者。

    已休年休假的员工,发生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后,次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九、公假

    下列情况可享受公假:

    1.献血人员凭献血证明,自献血之日起计算,给予两周休息,休息期间按公假处理。

    2.属城市建设征地搬迁持有关证明可以给假两天。

    3.凭学校通知参加学生家长会,每半年一次;独生子女家长持免疫通知单带子女去防疫

    站可给假半天。

    十、工伤假

    1.员工因工负伤(抢救国家、他人生命财产除外),当月岗职、效益工资照发,从第二

    月起只发岗职工资。

    2.确定因公负伤,必须由负伤员工部门经理和见证人将事故情况(时间、地点、伤者姓

    名、年龄、工种、职称、伤害程度、事故发生经过及原因)及时上报人力资源部及主管经理。同时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事故的原因,在24小时内将调查结果和“员工伤亡事故登记书”连同医院诊断证明报人力资源部。

    3.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按工伤处理,员工在治疗及休息期间应有医院证明。

    十一、员工凡有下列情况者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

    1.凡未履行请假、续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员工,一律按旷工处理。

    2.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者。

    3.不服从工作安排,经教育执意不上岗或不接受处分者。

    4.因打架斗殴致伤造成休息者。

    十二、以上规定的解释权在公司人事部。

    第五篇:员工假期管理规定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深圳富司〔2024〕第222号

    公开★一年

    员工假期管理规定

    (总部员工适用)

    一、目的规范公司员工的病假、事假、婚/丧假、工伤假、年休假、产假等管理。

    二、请假审批程序

    员工休假必须服从公司安排,并提前填写《请假单》,按规定逐级审批及备案。凡请假者未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不得擅自休假,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因特殊原因(急事、急病)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事前托人或电话告假,事后第一时间补上《请假单》和相关的证明。

    1.总部管理及辅助管理人员,由员工本人填写《请假单》

    1)部门经理级(含)以上人员请假,经系统总监签字同意后,报分管副总、人力资源总监/副总签字同意后,呈总经理审批,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

    2)部门经理级以下人员请假:

     2天(含)以下,经部门负责人和系统总监及人力资源部总监签字同意后,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

     2.5(含)4.5(含)天,经部门负责人和系统总监签字同意后,报分管副总、人力资源总监/副总签字同意后,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

     5天(含)以上,经部门负责人和系统总监签字同意后,报分管副总、人力资源总监/副总签字同意后,呈总经理审批,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 无系统总监及分管副总的部门人员请假,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呈总经理审批,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假期分类

    (一)病假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的,必须持有区级以上医院证明,提前填写《请假单》,根据请假天数报公司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2.员工病假按实际请假时间扣发相应的绩效工资及各类补贴,员工一年请病假10以内(含),按岗位基本工资的60%计发; 10天--20天(含),按岗位基本工资的30%计发;超过20天不计发工资。

    (二)事假

    1.员工请事假必须提前填写《请假单》,根据请假天数报公司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1.事假以小时为单位计算,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事假按实际请假时间扣发相应的岗位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各类补贴。

    (三)婚、丧假

    1.已转正管理人员及辅助管理人员办理结婚手续后可申请婚假,婚假为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为7天;婚假必须在领取结婚证后二个月内休完。

    2.已转正管理人员及辅助管理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申请丧假3天,丧假应在丧亡之日即时使用。

    3.请婚、丧假时可先办理请假手续,之后凭结婚证或死亡证明销假,凡不能提供以上证明的一律按事假处理。

    4.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婚、丧假为有薪假。

    (四)工伤假

    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工伤假发放该岗位基本工资。

    (五)年休假

    1.凡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管理人员及辅助管理人员均可享受年假,年假一般在春节放假时一并使用。服务1年以上不满10年的,可休5天年假;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休10天年假。

    2.在公司连续累计工作满1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一年累计超过1个月及以上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3.员工在有年休假的情况下申请事假,则先用年休假充抵事假。

    (六)产假

    1.管理人员及辅助管理人员符合当地计划生育政策者凭借准生证、小孩出

    生证明,难产者需提供难产证明,方可享受产假。正常分娩产假90天,难产者增加15天。产假可在预产期前15天开始使用,超过假期者,按

    事假处理;

    2.产假期间工资:员工产假期间计发该岗位基本工资的60%,无其他任何

    补贴;

    3.员工在休产假前需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以便作好相应

    工作安排。

    (七)法定假期

    按国家颁布的法定公众节假日方案执行。

    四、请假注意事项

    1. 员工请假须提前二天填写《请假单》,因病或其他突发事件不能先行请假的,必须电话请假,并于归岗后第一个工作日内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2. 如需延长假期的,员工应在假期届满前按请假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

    延假,如未及时办理延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3. 《请假单》未经相关领导批准、未办理请假手续、提供虚假请假证明材料的均视为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一律按旷工处理。

    4. 请休假员工须交接好手头工作,并在假单上注明工作代理人,确保工作的连

    续性。

    五、病假、丧假、工伤假、婚假及产假需提供的有关资料详见下表:

    六、本规定自二00九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凡原有相关规定

    与本规定有冲突之处,均以本规定为准。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主题词:

    抄报:总裁办

    抄送:电脑信息部 研发部 常熟财务审计部 常熟采购部 常熟工程部 常熟计划部 常熟人力资源行政部 常熟生产部 常熟物流部 常熟质管办 国际贸易部 华北销售大区 华东销售大区 馨而乐部 生产部 陈列部 物流部 SAP项目组 销售管理部 部门负责人组 办事处出纳组 办事处会计组 常熟公司领导 大客户部 综合计划部 客服中心组 运营管理部 IT部 PMC部 北京办 财务中心 采购部 长春办 长沙办 大连办 东莞办 佛山办 福州办 工艺工程部 广告部 广州办 国际贸易部 哈尔滨办 杭州办 华南销售大区 华中销售大区 华中销售大区 济南办 加盟东北区 加盟二区 加盟管理部 加盟华北区 加盟华南区 加盟华中区 加盟江浙区 加盟鲁皖区 加盟西北区 加盟西南区 家居用品部 空间设计部 龙华分厂 南昌办 南京办 南山分厂 宁波办 培训部 品管部 品牌管理部平面设计部 青岛办 区域负责人 泉州办 人力行政中心 上海办 深圳办 审计监察部 圣之花 石家庄办 市场推广部 天津办 拓展部 维莎品牌部 无锡办 武汉办 西安办 销售直营大区 销售直营管理部 直营督导组 直营经理组 中山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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