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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个人用房借款合同 个人借款购房合同(3篇)

    栏目:五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风吟鸟唱 时间:2024-06-03 08:33:32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个人用房借款合同 个人借款购房合同篇一

    乙方:

    鉴于此,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借款人的资格条件 借款人应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现在岗的中青年科技骨干,包括所属(控股)公司人员。其资格由借款人的工作部门和所任教处共同确认。

    第二条 借款人的购房补贴标准 根据《方案》的规定,借款人的购房补贴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全额差额补贴金额为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 借款的用途 本借款是为解决住房困难的一次性达标补贴款,需专款专用,乙方只能用于购房,不得挪作他用,不以现金兑付。

    第四条 借款的程序 乙方持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填写购房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和甲方人事处认定资格后,与甲方签定本借款合同,凭上述材料到甲方财务处领取购房补贴借款,由甲方以支票形式给付。

    第五条 借款人所购房屋的产权归属 借款人购买的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在乙方能保证为甲方工作满________年的前提下,乙方可以自由处置。

    第六条 乙方工作年限的具体计算方法 乙方为甲方工作________年即取得本购房补贴借款的所有权。 本________年工作年限,以创新后实际工作年限为准,创新前即在甲方工作的人员,________年工龄折抵创新后________年工龄(具体计算方法见《方案》)。

    第七条 经计算,乙方尚须还款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八条 乙方为甲方工作年限未满的处理 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实际为甲方工作年限未满________年,则不能全额取得购房补贴,调离时需按不足年限的比例退款。

    第九条 担保 乙方持因私护照出境而暂时离开甲方的工作岗位,如果乙方对甲方的________年服务期未满,则乙方在办理出国手续之前,需向甲方提供担保人,作为归还甲方借款的担保。如果乙方不能继续履行与甲方的劳动合同,又不归还借款,由担保人负责归还本合同

    第七条规定相应比例退款。 担保人应限定为甲方的正式员工,由甲方、乙方、保证人三方签订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

    第十条 乙方因各种原因调离甲方,不及时偿还甲方借款余额,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并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按借款余额与借款年限来计算(利息按国家规定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用房借款合同 个人借款购房合同篇二

    根据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方)签订的[ ]第( )号《委托担保合同》和借款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甲方作为借款方的担保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乙方为甲方提供反担保。根据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反担保范围:

    1、甲方代借款方向贷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等;

    2、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担保费等;

    3、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

    二、如借款方未能按借款合同和委托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向借款方追偿,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5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借款方所欠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赔偿金、担保费及违约金等支付给甲方,其中借款人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乙方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作为付款凭据,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破产、歇业、解散等;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

    3、被行政机关执行重大的行政处罚;

    4、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工登记事宜发生变更。

    第1项情形应提前七日通知甲方,第2至4项情形应在事后三日内通知甲方。

    四、如果乙方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保证责任,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就其违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日违约金数额为借款方应付甲方款项的5%,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仍应支付赔偿金。

    五、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解决时,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个人用房借款合同 个人借款购房合同篇三

    甲方(借款人、抵押人):

    乙方(贷款人、抵押权人):

    丙方(保证人,即开发商或售房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签订合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条 当事人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三条 本合同包括借款、抵押、保证等内容。

    第二章 贷款

    第四条 借款用途

    第五条 借款金额

    第六条 借款期限

    第七条 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在借款期限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于下年月日开始,按相应期限档次利率执行新的利率;但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执行本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调整合同利率。

    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乙方有义务直接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第八条 划款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专项划款方式即乙方将贷款款项直接划入丙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账户名及账号见本合同。

    第三章 还款

    第九条 还款原则

    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甲方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偿还贷款本息。在还款期内每月偿还一次贷款本金及利息,最后一次还款不能迟于本合同期限届满日。

    甲、乙双方同意遵循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甲方还入款项按照“期前欠息-当期利息-本金”的顺序依次入账。

    第十条 还款总期数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按月还款,确定还款总期数,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一条。

    第十一条 还款方法

    甲方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本息一次性清偿的还款方法。

    甲方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以下两种还款方法中的一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即甲方按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每月还款额=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1×贷款本金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即甲方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采取以下两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

    一、委托扣款方式即甲方委托乙方在每月扣划日从甲方在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中直接扣划还款。活期存款账户是指储蓄卡账户、信用卡账户、储蓄存折账户之一。采取委托扣款方式的,须签订《代扣还款委托书》,并在乙方指定的营业网点开立还款专用的活期存款账户。

    如甲方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等情况而造成乙方无法扣收本息的,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活期存款账户用于扣收贷款本息。

    如甲方在借款期内要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提前天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并重新签订《代扣还款委托书》、约定新账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实施。

    二、柜面还款方式即甲方在还款期内的任何一个工作日直接到乙方规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或信用卡、储蓄卡办理还款。甲方前期如有拖欠的,应将所有拖欠款项和当期还款额一并交纳。

    第十三条 提前还款

    甲方提出提前还款时,须于预定的提前还款日前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甲方申请提前部分还本,经乙方审核确认甲方未有拖欠本息及已还清当期本息后方可提前还款。

    提前归还的部分贷款本金必须是1万元的整数倍,并必须在还款前由甲乙双方签订《变更协议》,在还款期限不变的前提下,就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后甲方每月还款额作出约定。

    甲方申请提前清偿全部贷款,经乙方同意,应先归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

    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已计收的利息不随还款期限、国家法定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第十四条 延长还款期限

    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借款,须提前个工作日向乙方申请延长借款期限,经乙方批准后,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并办理延长还款期限等有关手续。甲方申请借款延期只限一次。原借款期限与延长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原借款期限加上延长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延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执行,并根据贷款余额、剩余期限及新利率重新计算月均还款额。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担保为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指本合同项下贷款以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所购房屋作抵押,在甲方取得该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担保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

    第十七条 抵押物

    抵押物是指甲方以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所购买的房屋,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第五十四条。

    第十八条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利息(包括罚息)、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处分抵押物的费用等)。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作抵押,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见本合同第五十五条。

    第二十条 甲方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必须立即依照法律规定办妥抵押物的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抵押期限

    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所购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至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二十二条 抵押期间,甲方应将《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交乙方,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二十三条 抵押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应将损害赔偿金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该损害赔偿金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

    一、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在借款人未足额清偿债务或抵押物价值未恢复之前,甲方不得动用此笔款项。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二十四条 抵押关系终止

    甲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则抵押关系终止。抵押终止后,当事人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第二十六条 保证方式

    在保证期间,丙方愿对甲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甲方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相关费用,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就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同意乙方从其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直接扣划。

    第二十七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的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房产保险和抵押登记,并将《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交乙方代为保管之日止。

    第二十八条 除以下情况外,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无需得到丙方的同意:

    一、延长借款期限;

    二、增加借款金额。

    第二十九条 保证期间,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而变更借款合同利率的,无需得到丙方的任何事前的书面或口头的同意或事后的追认。

    第五章 保险

    第三十条 保险

    一、本合同签订以后,甲方须办理抵押财产保险。有关保险手续可到乙方认可的保险公司或委托乙方办理。保险期限届满日不能迟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日。保险期满,甲方未能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时,甲方须对抵押物续办保险,在债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保险费由甲方负担。

    二、甲方应将保险单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保险期间,抵押房屋如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而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时,甲方应重新提供乙方认可的抵押物,并办妥保险手续。

    三、保险单必须注明乙方为保险第一受益人,并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该保险赔偿金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

    (一)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用于修复抵押物,恢复抵押物价值。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了解、咨询、知悉购房借款有关事项的权利;

    二、甲方有义务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借款有关资料、文件的真实性;

    三、甲方有权依本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的借款;

    四、在甲方借款清偿前并正常还款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自行居住,或者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后,将抵押房屋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作其他处分;

    五、甲方在还清借款后,有权从乙方取回《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六、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七、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甲方无条件接受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八、甲方承担抵押物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等费用;

    九、甲方的通讯地址(如住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乙方。

    十、抵押期间,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如果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情况时,应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在30天内重新提供相应的经乙方认可的其他等值抵押物;

    十一、抵押期间,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三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二、乙方及其授权代理人有权对甲方所购买的房屋进行查询和认证;

    三、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四、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处分,并获得优先受偿;

    五、设定的抵押物意外毁损或灭失,以及因甲方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足以影响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清偿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或恢复抵押物价值;

    六、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丙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丙方如实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

    七、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发放贷款;

    八、乙方有妥善保管《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任,若有遗失或毁损,乙方负责补办;造成损失的,乙方将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丙方有了解、咨询、知悉本合同有关事项的权利;

    二、保证期间,丙方失去担保能力或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撤销等行为,丙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或由对丙方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乙方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由丙方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保证人,并重新签订保证合同;

    三、保证期间,丙方有义务接受乙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并向乙方如实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

    四、保证期间,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五、丙方的通信地址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五条 甲方因转让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所购买的房屋而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时,应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征得丙方认同,方可由受让人与乙方和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除其遗产或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同意继续履行甲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外,乙方在其债权未获清偿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取消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接受甲方所购房屋的权利,并将该房屋折价、拍卖、变卖以清偿甲方的债务。

    甲方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持经公证的继承协议、文件与乙方签订债务承担协议。

    第三十七条 甲方申请延长贷款期限,经乙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应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同时重新办理公证、保险、抵押登记和贷款担保变更手续。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对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第五十八条规定之利率计收利息;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乙方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第五十九条规定之利率对逾期本息计收利息;

    上述两项违约责任中,若甲方的借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乙方只择其重者采用,而不并处。

    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发放贷款,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而取得贷款的;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借款期间,甲方累计六个月(包括计划还款当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4.借款到期,甲方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自乙方发出催还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以挂号寄出时间为准)仍未清偿的;

    5.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6.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将设定抵押物拆除、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作其他处分的;

    7.抵押期间,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未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借款的;

    8.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抵押物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9.甲方与他方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

    10.甲方在借款期内间断或撤销保险或拒不续办保险的;

    11.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

    12.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13.丙方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甲方未按乙方要求落实新的保证人或提供新抵押的;

    14.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的事件。

    四、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向乙方予以足额赔偿。乙方有权就甲方应承担的赔偿金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划。

    第三十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影响甲方按本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乙方应对未发放的贷款金额和违约天数按本合同第六十条约定的违约金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条 丙方的违约责任

    保证期间,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发放贷款,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

    一、丙方拒绝乙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的;

    二、丙方向第三人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第四十一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

    乙方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和原则清偿: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

    二、清偿甲方所欠乙方贷款本息(包括罚息);

    三、清偿甲方应给付乙方而未给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四、所得价款在支付上述款项后的剩余部分,乙方应返还甲方;若所得价款不足清偿甲方所欠乙方贷款,乙方可向甲方继续追偿,甲方仍承担相应还款义务。

    第九章 其他约定事项

    第四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或有专属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四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乙方和丙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四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四十五条 合同文本份数

    第十章 特别签订条款

    本借款用于购买。

    第四十七条 对第五条的约定

    乙方向甲方提供人民币贷款(大写) (小写:元)。

    第四十八条 对第六条的约定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共计(大写) 月,自乙方将借款划入到甲方所指定并经乙方认可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四十九条 对第七条的约定

    贷款月利率为‰,以乙方实际划款当日国家法定利率为准。

    第五十条 对第八条的约定

    甲方的借款由乙方直接划入丙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账户名称:,账号:.

    第五十一条 对第十条的约定

    甲方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总期数为期。

    第五十二条 对第十一条的约定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本合同第十一条确认的第种还款方法。

    在当前利率水平下,若采用第一种还款方法,则每月归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元;若采用第二种还款方法,则每月归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元,利息逐月结算还清。

    借款期内,如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由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规定相应调整每月还款额。

    第五十三条 对第十二条的约定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本合同所述的第种还款方式。

    第五十四条 对第十七条的约定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

    甲方(签字): 乙方(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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