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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重大事故汇总

    栏目:五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落霞与孤鹜齐 时间:2024-06-14 10:06:46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2024年重大事故汇总

    2024年的重大及以上事故1、2024年1月14日14时52分,浙江省台州温岭城北街道杨家渭村大东鞋厂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6人死亡,5人受伤。

    2、2024年1月15日9时左右,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马鹿塘乡新潮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12人死亡。

    3、2024年3月1日14时50分,山西省晋城市境内的晋济高速岩后隧道内发生两辆甲醇车追尾相撞,导致前车甲醇泄漏,在司机处置过程中甲醇起火燃烧,隧道内42台车辆及煤炭等货物被引燃引爆。经现场清理、走访排查和采取DNA鉴定等技术手段核查,事故造成31人死亡,9人失踪。

    4、2024年3月3日1时20分,甘肃省甘南州境内,一辆大型普通客车从云南驶往兰州市皋兰县,行至国道213线256KM+200M处时驶出公路左侧路面发生侧翻。目前,事故造成10人死亡。

    5、2024年3月21日10时37分,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境内,平煤神马集团长虹矿业公司1-21010机巷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经搜救,截止24日6时,造成6人死亡,尚有7人被困井下。抢险救援工作仍在进行。6、3月25日0时30分左右,重庆市黔江区,一辆大客车行至包茂高速公路黔江段发生侧翻,随后被货车追尾,目前造成13人死亡。

    7、2024年3月26日13时25分许,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泉发楼一内衣作坊发生火灾,截至26日20时40分,造成11人死亡。8、3月26日13时25分许,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泉发楼一内衣作坊发生火灾,截至26日20时40分,造成11人死亡。

    9、2024年4月7日4时50分许,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黎明实业有限公司下海子煤矿井下一采区放炮引发透水事故造成22人被困。

    第二篇:历史重大事故(范文模版)

    二、中国近代重大历史事件

    1839年,中英爆发第一次鸦片战争,清政府签订《南京条约》,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此战之后,地主阶级中的开明分子,林则徐、魏源等“开眼看世界”,后者更提出了“师夷长技以制夷”,但这并没有引起封建统治者的广泛重视。

    随着列强对中国侵略的加深,1851年农民阶级出身的洪秀全领导了金田起义,建立了太平天国,战火遍及几乎整个南中国,沉重打击了清政府的统治,但是由于农民阶级的内部局限性,在1864年最终失败。与太平天国近乎同时发生的,是1856年-1860年的第二次鸦片战争,清政府与英法签订了《北京条约》,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程度进一步加深了。

    为了绞杀太平天国并抵御外辱,地主阶级中的先进分子主张学习西方的科学技术,建设中国的近代工业,以“自强”“求富”为口号掀起了洋务运动,师夷长技以自强,但是地主阶级只学习西方技术,其代表人物张之洞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改革没有触及封建制度的根本,所以很快在1885年中法战争和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中遭到失败,《马关条约》的签订,标志着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程度大大加深了,也标志着洋务运动的破产。

    洋务运动催生了中国的近代工业,促进了中国无产阶级队伍的扩大和资产阶级的诞生。甲午战争失败后,资产阶级改良派第一次走上了历史舞台,康有为、梁启超等人辅助光绪皇帝促成了1898年戊戌变法,由于封建顽固势力非常强大,变法103天就宣告失败,故又称百日维新。

    此时第二次科技革命开始,西方国家逐渐进入帝国主义时代,瓜分中国的欲望空前高涨,这也使得帝国主义与人民大众的矛盾成为了当时中国的主要矛盾。为了反抗帝国主义的侵略,农民阶级掀起的1899年-1900年的义和团运动。义和团以“扶清灭洋”为口号,势力活跃在山东、直隶等地,沉重打击了帝国主义在华势力,使得帝国主义瓜分中国的愿望破灭。但仍然由于农民阶级的局限性,义和团运动具有很浓厚的封建迷信色彩,盲目排外最终为中国带来了1900年的八国联军侵华战争,义和团运动被残酷镇压。随后签订的《辛丑条约》标志着中国完全陷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深渊。

    地主阶级为了挽救自己的统治开始了最后一次努力,1905年清政府宣布实行新政,派遣诸多大臣出国考察,废除科举,派遣留学生,编练新军,修订新律,但这所有一切的成果就是皇族内阁。皇族内阁的出现,造成了汉族地主的离心离德,大大加速了清王朝的瓦解。

    在清政府的墓碑上刻上最后一段话的是孙中山、黄兴领导的资产阶级革命派。1895年兴中会在檀香山成立,1905年中国同盟会在东京成立,1911年爆发武昌起义,最终导致了清王朝的完结和1912年元旦中华民国的成立,中国历史从此进入一个新的纪元。

    第三篇:重大事故分析

    事 故 分 析 报 告

    2024年5月19日16时15分左右在人工拆除15层北外立柱时,因错误地更改施工工艺造成10~11轴的2根北外立柱及一道连梁,从56米高的15层上向北外侧垂直坠落,在结构体重力作用下,将地下停车场顶板及大梁砸坏,主楼北部14层~15层双排施工脚手架被砸坏,幸亏当时塔吊与楼体拉接支撑位于9~10轴,如果砸坏塔吊支撑,将造成塔吊倾倒的重大事故。因事故发生后影响了周边各单位的正常工作,给拆除工程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也给本公司蒙受了耻辱。为了下一步的安全拆除,首先要对此次重大安全事故进行细致的分析,以吸取本次深刻教训,为下一步更有效拆除总结经验,具体事故发生过程及原因分析如下:

    1.原施工方案为用人工、风镐将外立柱剔凿,暴露出柱筋,然后用钢丝绳及倒链稳住外立柱,再用吊车稳住外立柱,将钢筋汽割切断,后将外立柱吊至地面破碎拆除。因在拆除外立柱前经与塔吊商谈拆除工艺时,塔吊司机强调塔吊只吊固定不动的物体,不吊卸不稳定的物体,以防发生塔吊倾倒事故,在此情况下需变更拆除工艺,改为将外立柱向楼内拉倒后再用塔吊吊至地面的作法。将外立柱逐根向楼内拉倒后再拆除的工艺,是传统拆除工艺,是先用风镐将立柱的四周内主筋全部剔凿暴露,然后用钢丝绳及大吨位倒链进行牵引,人工气割切断三面立柱主筋,只保留楼内一侧的主筋,利用倒链的牵引力将立柱向楼内拉倒,此种工艺在以前的楼房拆除中多次使用,从没有发生过失误,此次的事故是因为将人工剔凿,改为机械剔凿,致使立柱下端形成凌空面,在立柱倾倒的瞬间,立柱在重力作用下使立柱滑出外墙,此次重大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人工剔凿改为机械剔凿。

    2.人工剔凿后立柱中部是实体,而机械剔凿后使立柱中间形成隔层,凌空高度达0.3m,因立柱断面尺寸为600×600mm,液压锤头从一面进行破碎,造成立柱粉碎创面过大(图1-

    1、图1-2)。(略)

    3.此时在钢丝绳牵引下,人工汽割东、西及北侧主筋,只保留南侧的主筋(图1-3(略)),使用的机械为轮式液压锤进行牵引,此种机械重量为3.5T,小于立柱的重量(重约8T),造成牵引时轮胎打滑,倾倒速度过慢,在立柱倾斜450角时,立柱重心向北侧偏移,此瞬间因立柱已形成悬空高度过大,立柱下端向北墙外滑出,又因机械打滑无法将立柱牵引住,导致事故发生(图1-5(略))。

    4.此次事故的分析共有几点:

    (1)此次小型机械于楼面对结构体进行拆除是国内首次应用,对小型机械使用性能了解不够,此次教训是深刻的,新工艺的采用要考虑周全,主要是在安全方面。

    (2)人工剔凿后用倒链拉倒外立柱工艺是正确的,但改为机械剔凿至使立柱形成悬空,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上下立柱无拉接及固定受力点时,上立柱在重力作用下端侧滑造成事故。

    (3)对原楼房的结构了解不够,此楼外立柱主筋接头采用端头对焊连接工艺,在一

    定的重量时,主筋的抗弯及抗拨力很差(目前在规范结构设计中已被废止),远达不到直筋的抗弯及抗拉力要求。此种工艺搭接的钢筋对接点为钢筋端头,相互接触面很小,当钢筋弯曲到一定角度时,所有里侧的钢筋从焊接点全部断开,致使立柱失去控制,发生立柱侧滑,事故发生(图1-4(略))。

    以上几点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次是管理及指挥失误,现场主管时采用新工艺,对新工艺了解不够,没能进行细致的分析测算,盲目地使用新工艺来取代旧工艺,在思想上只考虑机械施工的快捷性,并没有考虑到机械在细微部位拆除时不能取代人工拆除,主观思想上的麻痹大意,在拆除进行使用新工艺时,现场管理人员没有经过集中讨论,工长盲目服从都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为以后的拆除工程创造条件,真正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确保在以后的拆除施工中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北京****建筑物机械拆除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0日

    第四篇: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该事故为重大设备事故。由于开车时膨胀机有备用机所以没有对用气客户造成影响,但由于备件损失对公司造成一定影响。

    原因分析

    1、膨胀机设备设计或制造缺陷,经调查,苏氧生产的膨胀机在金龙也出现过类似故障。

    3、轴承损坏原因为轴内端伞形螺母脱落,使膨胀机叶轮送动,转子失去动平衡导致轴承抱死。

    由于格式原因所认以下提供原报告下载:调查报告完整版 href=“/Article/UploadSoft.asp/200712/200712***.rar”>事故调查报告完整版

    第五篇:重大事故界定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2024年9月26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

    第三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第四条 “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五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四)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第八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第九条 “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二)突出矿井在2024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六)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七)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三条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第十四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人员进行生产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第十七条 “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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