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专院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第一篇:上海大专院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上海大专院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维护我院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生活,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上海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并结合我院实际修订《上海大专院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本校在籍学生以共同兴趣和爱好为基础,按照章程自愿组织起来并进行活动的群众性组织,受上海大专院校党委领导,服从共青团上海大专院校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学生联合会和上海大专院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上海大专院校学生社团联合部(以下简称“社团联”)是在院团委的指导下以服务社团为宗旨的社团工作部门,倡导、组织、监督各社团开展健康向上、求实创新、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生活和社会服务活动,使学生社团切实为学生、学校和社会服务;代表所有社团正当、合法的利益和意志,表达和维护各社团权利。第五条 上海大专院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上海大专院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学生社团成员享有平等参与社团活动及事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及注销
第七条 我院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构为院团委。院团委委托社团联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我院学生社团共分为专业类、实践类、体育类与文艺类四大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第九条
申请筹备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我院在籍学生10人以上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宗旨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明确的挂靠单位; 4.有至少一名指导教师; 5.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条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背离校园文化主旨。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不得使用性质模糊的名称。学生社团须具有明确的中文名称。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筹备申请时间为每学期的前三周。社团发起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需文件完整地提交社团联。提交文件包括: 1.筹备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4.指导教师的相关资料(必须为校内教师);
5.社团成立第一学期活动计划和今后的发展规划各一份。第十二条 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名称、宗旨;
2.活动场所、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学生社团类别;
4.社团成员的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7.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的程序;
10.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社团联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批准筹备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学生社团在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
第十四条 从批准筹备之日起两个月内,由社团联对有关情况进行初审,并对暂定的学生社团负责人进行面试,并将结果报院团委审核,由院团委做出批准成立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
第十五条 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由负责人于批准成立5日内至社团联填写“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表”,完成注册登记。逾期不办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第十六条 院团委在学生社团完成注册登记后5日内由院团委正式行文批准成立,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向全院宣布,并报市学联秘书处备案。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15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第十七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内容的; 2.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3.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4.批准筹备期限界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达到30人的;
5.无社团指导教师的、指导教师不具有相关指导能力的或指导教师非本院教师的; 6.学院认为不适宜成立的社团。
第十八条 已经成立的学生社团如果其章程和活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则需要重新向社团联提出申请并重新登记注册,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社团联申请注销登记: 1.不能实现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向社团联提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挂靠单位意见书。社团联在收到注销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经过变更或注销,院团委在报批后5日内以公告形式宣布,并报上级单位备案。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原则及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生加入或退出社团,坚持自愿原则。学生个人加入某一社团,由本人直接向该社团提出申请,承认该社团章程,经该社团批准后,可吸收为正式成员。所有社团招收成员应有规范的程序,并且面向全体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全体社团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4.修改社团章程;
5.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6.应当由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学生社团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并提供会议的主题、流程报社团联审核,报院团委批准。团委、社团联对各社团会员大会的过程实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和变更一般由会员大会选举通 过,并经社团联审查后报院团委备案。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管理,院团委于每年十二月对学生社团进行年度检查。社团联负责受理社团成员的申诉,对学生社团违反本规章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末三周内上交本学期的工作总结、财务报表及本学期活动的相关书面材料等,并报社团联备案。对于长期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社团,将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没有改观的,院团委将予以解散并注销。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每年秋季学期总体招收一次新成员,在完成招收新成员的工作后一周内,需向社团联上报招收人数,招收人数不应超过200人。
第二十九条 各学生社团收取会员费,每学年不得超过一次,优秀社团不得超过30元。其他社团一律不得超过20元。如有特殊情况,应报院团委批准。学生社团会员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规范。收取会费时,学生社团应向成员提供统一的收据,召开会员大会时,应向会员公开经费的收支情况记录。
第三十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以社团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若为筹集社团活动经费所需,应经由挂靠单位同意,并报请院团委和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否则将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的,应报院团委审批: 1.离开校园开展活动或涉及非本院学生或人员参加的活动; 2.社团联合举办活动;
3.举办收费的培训班、学习班、舞会等活动; 4.群体性集会、沙龙等活动; 5.需要使用经费的活动;
6.其他有关学校秩序、声誉和政治影响的重大活动。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申办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所列的活动需提前5日向社团联提交申请报告、简要活动计划书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经社团联审核并报请院团委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的目的宗旨、内容形式、预计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和负责人; 2.挂靠单位或指导教师的意见; 3.活动经费的来源和组织方式;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完成本规章第三十一条所列的活动后,应于5日内将活动总结报告交社团联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活动应当奉行公开原则,通知等宣传资料公开张贴的,需署名“上海大专院校学生社团:XXX”字样,并按学院规定地点和范围张贴。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学生联合会将定期对各高校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命名一批“上海高校明星社团”;同时院团委和社团联每年对全院正式登记注册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选校级优秀社团,并对学生社团及其负责人给予奖励,对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的社团及个人给予配套奖励。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团委、社团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1.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2.不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及院团委、社团联的指导的; 3.财务制度不符合规定的;
4.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5.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6.持续三个月无正式负责人且不进行活动的; 7.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院团委、社团联有权责令其解散。
1.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严重触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正常社团活动的;
2.散布违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的; 3.违反本管理规定,且未加整改或整改无效的;
4.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5.背弃社团宗旨,情节严重的;
6.社团成员连续两个学期活动不足30人的; 7.社团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对拒绝接受管理的社团,院团委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停止活动、限期整顿等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社团将予以撤销。对有关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校纪处分。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财产归社团集体所有,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个人不得以社团名义谋取私利,不得利用社团名义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召开会员大会时,应向会员公开经费的收支情况记录。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自成立之日起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并由挂靠单位安排辅导教师负责监管财务。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团联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经费主要由社团自行筹集,院团委和挂靠单位对学生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专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专业、实践、体育、艺术等活动,将酌情予以支持。第四十二条 社团联负责全校社团经费的监督审计,每年组织一次全校社团财务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大专院校各类学生社团。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日”指的是工作日。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院团委所有。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大专院校 社团联合部 年12月5日
2024
第二篇: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社团组织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正确引导学生社团工作,本着“开拓视野、陶冶情操、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的精神,坚持“自愿、业余、多样、受益”的原则,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高校学生社团是大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担负着联系广大学生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第三条
学生社团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的活动第四条
学校保护学生社团依照本条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五条
学校团委是学生社团成立的审批部门及登记管理部门,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管理部配合有关部门对全院学生社团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
第一章 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注销
成立社团必须制定章程,有明确的宗旨,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有利于社会主义三个文明的建设,有利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人数有30人以上;
㈡制定本社团章程,章程应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及方式、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其他说明事项;社团的章程、活动应当符合校纪校规,不得与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学生社团管理中心章程相抵触。
㈢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并指定负责人;
第八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校团委递交“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经校团委审核后方可成立。
“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应包括一下内容:
1)学生社团章程包括 ① 名称
② 目的、宗旨、活动范围及活动方式 ③ 社团成员的权利及义务
④ 组织机构
⑤社团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⑥ 管理制度及权限 ⑦ 经费来源及使用原则
2)社团主要负责人姓名、系别、专业班级、联系方式 3)指导老师姓名、专业及基本情况介绍
第九条 筹备、审核期间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工作及活动。
第十条 院团委对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学生社团,准予登记,发给《学生社团登记表》。登记事项主要包括:
㈠社团名称;
㈡社团宗旨及活动范围; ㈢社团负责人;
㈣社团活动经费;
㈤指导教师姓名、专业及基本情况介绍。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需要变更登记事项或修改章程,应当经院团委批准,所属社员同意后,方可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院团委审查同意后。㈠不能完成章程宗旨,或者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 ㈡自行解散的;
㈢分立、合并的;
㈣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㈤在成立社团后,从未组织过活动,或少于三次活动的第二章 社团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团委及社团联合会社团管理部履行下列监督与管理职责: ㈠院团委负责社团的审批;
㈡院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与注销进行管理; ㈢院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所办刊物进行备案与监督。
㈣院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实施检查; ㈤院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
罚。
第十四条 社团联合会社团管理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㈠负责学生社团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 记前的审查;
㈡监督、指导学生社团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㈢协调好各个学生社团之间的关系; ㈣监督学生社团纳新及换届工作。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学生社团资产。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学期期末前向院团委报送本社团的本学期工作总结,并于第二学期开学初报送新学期社团工作计划。
附则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在申请登记中弄虚作假,或者登记后未开展活动的,由学校党委宣传部和团委予以撤销登记。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审批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整顿、撤销登记等处罚。
㈠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㈢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㈣疏于管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㈤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的;
㈥被侵占、私分、挪用资产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人事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每一个学生社团必须有一正,一副两名学生负责人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下属部门可以根据社团的自身情况而设立
第二十一条 每一个学生社团必须有一名专职指导教师监督并指导学生社团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任期为一年,期满后由学生社团内部投票选举下届社团负责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学生社团换届工作
第二十三条 社团负责人应符合的条件:
1.思想积极向上,品德素质良好
2.有能力主持该社团
3.有较强的责任心,对待工作有热情 4.学习成绩良好
5.遵守校纪校规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换届结束后,需将新学生社团负责人,及社团下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姓名、系别、专业班级、联系方式呈报院团委进行审批,审批合格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四章 学生社团活动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活动的开展,更好地为广大同学服务,使我校学生社团活动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团委特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社团活动以丰富课余生活,提高同学素质,创造优良的文化、艺术、体育、学术氛围为目的。
第二十六条 社团应积极响应学校号召,结合本社团特点,适时推出面向全体同学的特色活动,展示社团风采。
第二十七条 社团活动必须坚持课余、自愿的原则,不得占用上课、自修、集体活动和政治学习的时间,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社团活动的筹划应本着可行、合规的原则,组织以紧密、有序为准则,做到悉心准备,高效操作,灵活利用社团优势,做好外联和与其它社团的共办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学生社团应积极配合学生社团联合会开展活动。每学期初,各社团要向学院团委递交本学期工作计划,经审批后方能实行;组织计划以外的活动,要提前申报经批准后才能开展。学期末要做书面工作总结,上交院团委。
第三十条
社团面向全院同学开展的活动,必须先向院团委提交申请及所开展活动的计划书,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计划书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活动方式、参与人员、活动所需经费(经费如须向参与者收取,须详细注明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和经费用途)。
第三十一条 每次活动后,须就该活动情况做好活动总结,另附经费使用情况并说明会员意见,由社团联合会社团管理部报院团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有关社团和社团活动的评审材料,除盖有社团联合会公章外,必须统一加盖学院团委的公章,否则一律无效。
第三十三条 各社团凡请校外学者、专家来校开设讲座的,必须提前上交讲座计划,包括讲座内容、主讲人情况、时间、地点,经院团委审批后方可举办。
第三十四条 各社团应确立固定的常规活动。定期组织会员活动或在认为适当的时候举行活动。
第三十五条 社团出版墙报,举行自我宣传活动,须先将其内容概要、时间、地点上报学院社团部审批,社团张贴墙报、海报和通知时,不得违反学校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为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同时也为了能更好地做好各个社团的对外(相对于校内兄弟社团而言)宣传和交流,各社团在条件允许和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可以自办刊物。
第三十七条 社团创办刊物应向院团委写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刊物名称、主要内容、出版周期、发行对象、字数及发行份数等,获得批准后方可出版发行。
第三十八条 各社团刊物所需费用由各社团自筹解决或由学校进行适当的经费支持。
第三十九条 各社团刊物只限校内发行,原则上应以本社团成员为主要发行对象。
第四十条 各社团刊物内容应健康向上,紧紧围绕学校各阶段中心工作,积极宣传党的大政方针,弘扬主旋律,贴近大学生生活;要以介绍本社团活动、工作经验为主,以促进社团发展和提高会员能力为目标,要与社团宗旨和章程协调一致,与社团无关的内容不得超过刊物版面的50%。
第四十一条 社团刊物的内容应由院团委具体负责审定,并接受学校团委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社团负责人须在每学期期末将本社团“经费使用报表”上交学院团委,并备案存查。
第四十三条
社团若对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管理存在疑异,可呈请校团委领导处理,经证实社团有正当理由的,即宣告学生社团联合会有关管理措施失效。
第五章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社团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公开化,使社团更好地为广大学生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四十四条
各学生社团必须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由社团自行筹集,可分为会费、赞助等。筹集会费,或有事业单位赞助学生社团会费的,须提前向院团委提交申请,院团委审核同意后,方可筹集或接受会费
(一)会费为社团成员入社缴纳的费用,各社团向会员收取的费用每人每学年不得超过5元,如有特殊情况需加收者,须向院团委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收取。
(二)赞助是各社团向社会企事业单位自行募集的资金。社团联系赞助,如需开具介绍信,到所属学院进行申请、盖章。各社团与赞助单位签订协议时,不得随意承诺超越能力的行为。帮助赞助单位在校内进行宣传与销售活动必须申报校团委批准,否则视为违纪行为。
第四十六条 社团成员有义务上交会费和活动费。社团成员有权拒绝上交不合理的会费和活动费。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监督社团经费的使用。
第四十七条 社团的财务收支应列出明细帐,和公共物品一起记入帐册;社团负责人负责管理财务收支和公共物品。
第四十八条 社团从校团委领取的支持社团建设的资金,入账以校团委的公章证明为原始凭证;从校内其他相关部门申请到活动经费,以该部门经手人签名及公章的证明为原始凭证;从毕业离校的原成员处得到赞助,入帐以汇款单或其复印件为原始凭证;从别的途径得到赞助,以双方经手人和该社团两名成员监督签名为原始凭证。社团各项活动的开支,以各种票据为参考,以学生社团负责人的签名为证。
第四十九条 社团公物记入帐册时,以购进时的票据为参考,任何形式的花销都要以学生社团负责人签名为证。
第五十条
社团要本着“少花钱、多办事”或“不花钱也办事”的原则,节约使用经费。社团经费主要用于活动用品、奖品等的开支,合用时须经各社团研究决定。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经费,否则,一经发现,即追查当事人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因活动需要而购买的设备,应记入本社团固定资产帐目,社团换届时,由财务部负责办理该社团固定资产和财务的移交,社团固定资产和财务记录不能有任何差错,否则将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社团成员有权拒绝为不合理收支作证。
第五十三条 社团的负责人应定期将本社团的明细账和帐册送院团委复核,每学期至少一次。
第五十四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管理部有权对学生社团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一)社团的资金应用于社团活动,由专人管理,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管理部将定期抽查各社团的帐目;
(二)社团应主动公布财物状况(在社员大会上),每学期至少一次。会员有权就帐目内容向社团负责人进行质询,并有权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查帐;
(三)对于在资金使用上混乱的社团,确存在重大问题者,院团委责令限期整改。关涉经济问题严重者,一经院团委查出,将立即解散社团,并转交学校行政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院团委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团委
二○一○年九月
第三篇:学生社团注册管理规定
学生社团注册管理规定
第一条在校各学生社团每学年进行一次注册登记,各学生社团应认真填写《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登记注册表》。
第二条学生社团的注册工作根据学院团委要求,院级学生社团由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签署意见,系级学生社团由该系团总支签署意见,最后由院团委统一注册。
第三条各学生社团应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或团总支领取并填写表格、办理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的报院团委后作为自动撤销处理。
第四条各学生社团注册时应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学期计划书及经费预算;
2、社团负责人填写《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登记注册表》由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存入各学生社团档案,各学生社团在院团委的管理指导下正常有序地开展各项活动。
第五条新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向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或团总支提出书面申请。
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四篇:中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资料一
广州市南武中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组织和开展学生社团活动是学校“自管自育”办学特色的体现,本学期团委、学生会将继续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机构、社团类型设置、社团管理制度、社团领袖培训、社团活动平台、社团激励机制等方面的长效机制建设。规范社团组织建设,配齐辅导教师,安排活动时间,提供活动场地;引导社会实践类、语言艺术类、科技创新类社团开展较高层次社团活动,支持他们参加各类比赛;组织社团校际交流,扩大社团影响力,举办首届社团文化节。
一、社团组织建设
第一类社团由德育处负责管理
1、社团名称:飞扬语艺社、心翔语艺社
社团任务:培养辩论人才、演讲人才、主持人、广播员等。
每周组织社团活动。
完成上学期“中华经典美文诵读”主题活动任务,下学期科艺节1-2个节目。
完成下学期社团展示日的展示。
代表学校参加相关比赛。
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表演任务。
指导老师:吴汝繁*、莫月霞(演讲、主持人)、陈明倩(辩论)、少年宫老师
活动场室:微格课室
2活动时间:第三周起,逢单周的周三下午第九节
2、社团名称:阡陌文学社
社团任务:每周组织社团活动。
出版《阡陌》。
完成下学期社团展示日的展示。
指导老师:严辉*、秦凌
活动场室:图书馆
活动时间:第三周起,逢单周的周三下午第九节
3、社团名称:圆梦戏剧社、繁星戏剧社、星光戏剧社、幽兰话剧社
(语文部、英语部、历史部)
社团任务:培养语文课本剧、英语课本剧、历史剧、综合喜剧等表演人才。
每周组织社团活动。
完成上学期“中华经典美文诵读”主题活动任务,下学期科艺节1-2个节目。完成下学期社团展示日的展示。
代表学校参加相关比赛。
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表演任务。
指导老师:黄艳冰*(语文部)、冯剑琴(语文部);
伍立妍*(英语部)、陈玉凤(英语部)、吴雅瑜(英语部);
吴如玉*(历史部)、孙丽华(历史部)、马晓纯(历史部)。
活动场室:群学堂
活动时间:第三周起,逢单周的周三下午第九节
4、社团名称:青春舞蹈社、KEEP ON DANCE舞蹈社
社团任务:组建并训练高中部舞蹈队。
每周组织社团活动。
完成科艺节汇演舞蹈节目1-2个(12--18人)。
完成开学典礼舞蹈节目1个(12--18人)。
完成下学期社团展示日的展示。
代表学校参加相关比赛。
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表演任务。
指导老师:汪剑雯
活动场室:舞蹈室
活动时间:第三周起,逢单周的周三下午第九节
5、社团名称:飞扬音乐社、爱乐音乐社、阳光音乐社、清雅音乐社
社团任务:组建并训练高中部乐器表演队和演唱表演队。
每周组织社团活动。
完成科艺节汇演乐器表演节目1—2个和演唱表演节目你1—2个(12--18人)。完成开学典礼乐器表演节目1个和演唱表演节目1个(12--18人)。
完成下学期社团展示日的展示。
代表学校参加相关比赛。
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表演任务。
指导老师:潘莹春(申请多一件)
活动场室:音乐室
活动时间:第三周起,逢单周的周三下午第九节
6、社团名称:心旅驿站心理社、心海扬帆心理社
社团任务:开展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每周组织社团活动。
完成下学期社团展示日的展示。
指导老师:郑文婷*、袁雅芳、郭均莲
活动场室:心理咨询室
活动时间:第三周起,逢单周的周三下午第九节
7、社团名称:敬雅礼仪社
社团任务:组织学校礼仪队、时装表演队训练。
每周组织社团活动。
参加学校重要活动,如教师节、校庆日、颁奖仪式等。
完成科艺节汇演礼仪表演或时装表演节目1个。
完成下学期社团展示日的展示。
指导老师:杨梅*、尚丽萍、王嘉琳
活动场室:力学楼音乐2室
活动时间:第三周起,逢单周的周三下午第九节
8、社团名称:南武志愿者俱乐部
社团任务:开展志愿者活动。
完成下学期社团展示日的展示。
指导老师:罗福源
活动场室:阶梯室
活动时间:第三周起,逢单周的周三下午第九节
9、社团名称:阳光乒乓球俱乐部、朝阳乒乓球俱乐部
社团任务:组织学校乒乓球队训练。
每周组织训练活动。
完成下学期社团展示日的展示。
代表学校参加相关比赛。
指导老师:段滔
活动场室:乒乓球室
活动时间:第三周起,逢单周的周三下午第九节
10、社团名称:洁芳羽毛球俱乐部
社团任务:组织学校羽毛球队训练。
每周组织训练活动。
完成下学期社团展示日的展示。
代表学校参加相关比赛。
指导老师:覃宇
活动场室:洁芳羽毛球场
活动时间:第三周起,逢单周的周三下午第九节
11、社团名称:快乐篮球俱乐部、追风少年篮球俱乐部、拼搏篮球俱乐部
社团任务:组织学校篮球队训练。
每周组织训练活动。
完成下学期社团展示日的展示。
代表学校参加相关比赛。
指导老师:蓝杰
活动场室:篮球场
活动时间:第三周起,逢单周的周三下午第九节
第二类社团由教导处负责管理
12、社团名称:吴君颂数学俱乐部、君颂数学俱乐部
社团任务:完成科艺节、创新大赛、学科竞赛、社团展示日展示等。
指导老师:蒋强军
活动场室:奉公楼70
1活动时间:第三周起,逢单周的周三下午第九节
13、社团名称:头条新闻、时事之家、时政风云社
社团任务:完成科艺节、创新大赛、学科竞赛、社团展示日展示等。
指导老师:颜永红*、江少萍、陈康文
活动场室:奉公楼60
1活动时间:第三周起,逢单周的周三下午第九节
14、社团名称:无线电竞赛俱乐部、沟通无线俱乐部
社团任务:完成科艺节、创新大赛、学科竞赛、社团展示日展示等。
指导老师:陈小玲、谈应朝
活动场室:物理实验室520
活动时间:第三周起,逢单周的周三下午第九节
15、社团名称:实用化学俱乐部
社团任务:完成科艺节、创新大赛、学科竞赛、社团展示日展示等。
指导老师:胡岚*、邱萍
活动场室:化学实验室219
活动时间:第三周起,逢单周的周三下午第九节
16、社团名称:云山观鸟社
社团任务:完成科艺节、创新大赛、学科竞赛、社团展示日展示等。
指导老师:赵群英*、朱巧玲、赵汝池
活动场室:生物实验室620
活动时间:第三周起,逢单周的周三下午第九节
17、社团名称:谈天论地俱乐部、经纬地理俱乐部
社团任务:完成科艺节、创新大赛、学科竞赛、社团展示日展示等。
指导老师:林志远*、李英南
活动场室:地理室
活动时间:第三周起,逢单周的周三下午第九节
18、社团名称:计算机-网络俱乐部、艺睿俱乐部、星核俱乐部
社团任务:完成科艺节、创新大赛、学科竞赛、社团展示日展示等。
指导老师:邝宇新
活动场室:电脑1室
活动时间:第三周起,逢单周的周三下午第九节
19、社团名称:智博机器人俱乐部
社团任务:完成科艺节、创新大赛、学科竞赛、社团展示日展示等。
指导老师:刘钜恩
活动场室:电脑2室
活动时间:第三周起,逢单周的周三下午第九节
20、社团名称:锐志思维创新训练队
社团任务:完成科艺节、创新大赛、学科竞赛、社团展示日展示等。
指导老师:陈韶光*、许月媚
活动场室:通用技术试验室
活动时间:第三周起,逢单周的周三下午第九节
21、社团名称:梦幻动漫社、达微动漫社
社团任务:完成科艺节、创新大赛、学科竞赛、社团展示日展示等。
指导老师:赵小玉
活动场室:美术室
活动时间:第三周起,逢单周的周三下午第九节
第三层次社团由学生自愿申请,经学校审批成立。
22、社团名称:百变魔幻社
社团任务:完成下学期社团展示日展示活动等。
活动场室:物理实验室420
活动时间:第三周起,逢单周的周三下午第九节
23、社团名称:纵横棋艺社
社团任务:完成下学期社团展示日展示活动等。
活动场室:学生活动中心棋艺室
活动时间:第三周起,逢单周的周三下午第九节
24、社团名称:日研社
社团任务:完成下学期社团展示日展示活动等。
活动场室:奉公楼509
活动时间:第三周起,逢单周的周三下午第九节
25、社团名称:动感街舞社
社团任务:完成下学期社团展示日展示活动等。
活动场室:学生活动中心舞蹈室
活动时间:第三周起,逢单周的周三下午第九节
26、社团名称:止戈武术社、宏威武术社
社团任务:完成下学期社团展示日展示活动等。
活动场室:古榕苑
活动时间:第三周起,逢单周的周三下午第九节
备注:*号标注的老师为该小组的组长
二、社团指导老师职责
1、组建社团,指导学生确定社团宗旨和章程,并填写《广州市南武中学学生社团申报表》。
2、指导学生社团制定每学期工作计划,并填写《广州市南武中学学生社团学期计划表》。
3、认真做好活动前的准备工作,使指导工作有方向、有目的。按要求准时参加社团活动,不缺席、不中途离场。
4、按学校要求组织每周一次的学生社团活动,指导学生填写《广州市南武中学学生社团会议记录表》和《广州市南武中学学生社团活动策划表》,每次活动的第二天,按要求上交会议活动/会议记录表。对学生社团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分析解决,努力提高学生社团活动的质量。(德育处工作人员要对每次活动的出勤情况进行登记)
5、指导学生对活动场室的公物和卫生进行管理,按要求借用和归还活动场地的钥匙。
6、随队指导学生社团的校外重大活动,监督学生社团的经费使用情况。
7、指导学生开展学期社团工作的总结,填写《广州市南武中学学生社团期末反思表》,并对社团成员进行评价,指导学生社团干部填写《广州市南武中学学生社团会员表现评价表》。
8、指导学生按《广州市南武中学学生社团档案处理要求》上交相关资料到学校学生会存档。
三、社团活动场室使用管理规定
1、社团活动场室钥匙由学生会统一管理,学生社团必须经学生会同意,才能使用相关活动场室。钥匙由社团负责人按时领取、保管和归还。
2、活动时间不得超过开放时间,不能影响学校教学及个人正常的学习时间。
3、遇特殊情况,要在规定时间以外进行活动的,必须提前向学校学生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使用。
4、讲文明、懂礼貌,活动期间不大声喧哗(社团活动需要除外)。
5、保持活动场室卫生,不乱丢垃圾,场室内不可放置与社团活动无关的物品(如个人衣物和书籍等)。
6、注意用电安全,每次活动结束注意检查,消除用电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离开时关门关窗关灯。(德育处工作人员要对每次活动后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登记)
7、爱护公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8、社团负责人安排值日生进行场室卫生清理工作。(德育处工作人员要对每次活动后的卫生管理情况进行登记)
第五篇:云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云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2024年共青团云南大学委员会第一次全委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云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生素质教育,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云南大学学生社团是指云南大学学生根据共同志愿和需要,以自愿的原则组成的业余校园群众性学生组织,不属于任何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云南大学校团委社团部承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社团必须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社团以建设文明校园,繁荣校园文化,服务学校、服务青年和服务社会为目的,适应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夯实第二课堂教育基础,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开展各种积极而健康的活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第五条 校团委社团部是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机构,负责社团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校团委社团部以服务为宗旨,为社团活动当好参谋,并解决社团的实际困难和存在问题。
第六条 社团联合会接受校团委社团部的指导,履行协调、沟通和为社团管理决策服务的职能。
第七条 各分校区团组织按照本条例,负责本校区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及活动审批。
第八条 社团原则上均由校团委社团部管理,但专业、院级特点较为突出的学术社团在接受校团委社团部及各分校区团组织宏观指导的同时,主要接受其所挂靠的院级团组织的管理。
第九条 各社团之间必须团结互助,互相沟通,加强联系,共同进步。
第十条 社团管理遵照“严格管理,积极引导,稳步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社团申请成立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的社团筹备负责人及筹备组成员必须是具有云大学籍的在校就读学生,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技能,并且有一定的政治素养。
第十二条 成立学生社团必须严格履行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成立并开展工作。
1.申请:向校团委社团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1)申请书;
(2)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社团名称及介绍;(3)相关章程(草案);
(4)指导教师或顾问的情况介绍(校外指导教师或顾问须附所在单位的证明);
(5)社团筹备负责人的情况介绍;(6)社团筹备组成员名单(至少10人);
(7)社团筹备主要负责人所在院团委(团总支)的意见 ; 2.登记:填写《云南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 3.校团委社团部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一周内给予答复; 4.审核批准:经校团委社团部考察讨论后,报校团委审议批准,同时报公安处备案。社团进入试运行期,试运行期为六个月。
5.批准试运行后,社团方可开展活动。
6. 试运行期届满时,提交运行报告,经校团委和公安处审议通过后批准正式成立;由校团委社团部向该社团颁发《云南大学学生社团登记注册证》。
第十三条 为鼓励社团多领域、多方向发展,新申报的社团如与现有社团性质或类别相同的,原则上不再审批成立,在分校区则成立分会。
第十四条 各分校区成立独立学生社团和各学生社团在分校区成立分会,均由分校区团组织负责审批,并报校团委社团部同意。
第三章 关于社团相关人员的基本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必须聘请至少一名热心社团工作,具有一定政治素养、思想境界和专长的专家学者作为指导教师或顾问。指导教师或顾问如有调整须报校团委社团部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须民主选举或协商推举产生,并接受校团委社团部的监督和指导。学生社团负责人应是思想进步、品行端正、成绩优良并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具有云大学籍的在校就读学生。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更换,应在开学第一个月内到社团部申报,领取《云南大学社团主要负责人资格审查表》,新负责人须通过社团部的考核后,方可接任。换届完毕后,及时到社团部交表备案。
1、各社团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一年,在任职期间如有违反校规校纪或严重损害社团利益的行为,社团部及社团联合会有权报请校团委暂停或免去其职务。
2、特殊情况,可由社团部及社团联合会在广泛征求社团成员意见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
3、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有多门功课不及格者;
(2)在校期间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3)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4)有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
第十八条 经校团委批准,社团部有权对不称职的社团负责人提 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各学生社团成员必须是具有云大学籍的在校就读学生,社员毕业或因为其他原因离校的视为自动脱离社团。社团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向校外招收会员。
第二十条 经校团委批准,社团部可以对社团指导教师或顾问的 改聘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分校区所属社团相关人员的管理,有分校区团组织 负责。
第四章 社团设置基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个社团必须有符合社团发展的合理章程。章程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名称(云南大学学生社团必须冠名“云南大学XX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2.宗旨;
3.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能(附机构建构表); 4.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5.经费来源及其管理办法; 6.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7.负责人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任免程序;
8.社团成员资格的取得和取消(社员条件,入退手续); 9.章程的修改程序和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第二十三条 各学生社团自身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团会员大会或相当比例的成员代表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大会,商讨该社团的重大事宜。其职责是:
1.决定社团的方针、发展规划等; 2.选举和增补社团负责人和理事会成员; 3.修改完善社团章程; 4.对社团变更、注销做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各社团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社团日常事务。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五条 各社团必须设会长(理事长)一名,为社团第一负责人,是该社团的代表人,并对该社团所有事务负责。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理事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社团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团委社团部和所属分校区团组织备案。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五章 社团活动基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社团活动要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服务青年、服务学校、服务社会的要求。第二十八条 社团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社团活动应与本社团性质和特色相结合,校团委社团部和各分校区团组织原则上不批准与本社团性质无关活动的开展。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组织活动(社团内部会议除外)必须向校团委社团部或所属分校区团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举行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活动申报:
1.社团常规活动每学期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第一次举办该常规活动的时间,并注明属常规活动。常规活动是指定期举办的小型沙龙、社团成员培训、英语角、定期社团内部交流等活动;
2.学生社团在校内开展非常规活动必须提前三天提出申报,所有商业赞助活动,校外活动和跨校区活动至少提前一周提出申报,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
3.一般社团活动申报必须提交详细的《社团活动申请表》,签章后有效;
4.涉及外出远行或有外校学生参加的活动必须提前三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5.凡举办大型活动、商业赞助活动、校外和跨校区活动在提交《社团重点活动申请书》时,必须附上相应详细的活动计划或方案;
6.参加校外任何单位、团体或机构的活动,必须同时提交有关单位、团体或机构证明; 7.邀请校外人员或单位参加社团组织的活动,必须同时提交邀请人员或单位相应证明。
第三十二条 社团的一切活动接受校团委社团部及所属分校区团组织的监督和指导。社团部和各分校区团组织根据社团活动申报,派有关人员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做小结存档备案。
第三十三条 社团活动安排应与学校的各项工作和活动相协调,服从学校工作大局。
第六章 社团运作管理基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所有学生社团必须履行社团注册手续,在每学期的前两周内各社团负责人须持《云南大学学生社团登记注册证》到校团委社团部进行注册。各社团注册时须提供现有成员概况。
第三十五条 各分校区独立社团和各社团分会的注册由分校区团组织负责,注册情况应定期报校团委社团部。
第三十六条 社团部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联席会议,通报学校社团有关规定和计划,听取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况的汇报。各社团负责人不得无故缺席。
第三十七条 每两年召开一次“社团联合会代表大会”。大会内容:
1、审议和批准云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3、修改本会章程;
4、选举产生云南大学学生社团主席团;
5、讨论、决定应当由社团联合会代表大会议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社团财务管理:
1.社团活动经费遵循“自筹,自立,自主”的原则,积极争取校内外的广泛支持;
2.各社团必须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必须有专人负责财务管理,实行财务公开,接受校团委社团部和各分校区团组织的监督;
3.经校团委同意,社团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社团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对财务情况混乱的社团,社团部有权做出相应处理;
4.社团的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和本社团有关制度;
5.社团的公共财务是为社团服务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挪用。
第三十九条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1.学生社团更改名称必须重新登记。如既改名,又更改活动范围的则视为原社团注销;
2.社团及其分会因管理不善,无力维持的,经校团委社团部和所属分校区团组织申请并批准同意后,由校团委社团部和所属分校区团组织公布撤消。
第四十条 社团印章使用及管理: 1.学生社团经校团委社团部和所属分校区团组织批准可刻制艺术性印章,印章不得为带五角星的正圆形图样。印章仅作为社团标志使用,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2.社团印章必须到校团委社团部和所属分校区团组织进行备案;社团分会不单刻制印章。
3.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提前一周到社团部或各分校区团组织领取《学生社团印章刻制(更改)表格》,经批准后方可刻制;
(1)
成立社团刻制印章的;(2)原有印章遗失须进行补刻的;(3)对原有印章进行更改的。
4.社团进行活动申请,以及提交相应文件时,签章有效。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刊印内部资料必须经指导教师同意,由校团委社团部和各分校区团组织批准后方可印制。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凡申请网站域名的,须报校团委社团部批准。社团网页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网络管理的各项规定;各社团网页必须挂靠在云南大学共青团网站上面。
第七章 社团评估和奖惩
第四十三条 社团部每学年对全体社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活动检查,做全方位的调研,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在学年总结中评出社团之星、优秀社团、进步社团、合格社团和不合格社团。对社团之星、优秀社团、进步社团及其负责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将视情节及后果,对社团、社团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直至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社团的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勒令整顿和取缔。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令其强行注销:
1、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3、连续两个学期未注册,机构瘫痪;
4、社团出现其他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社团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给予批评教育或按照《云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分。
第四十七条 凡受处分的社团(含个人)和具有以下情形的,取消社团之星的评比资格:
1.无故两次不参加全体社团联席会议的; 2.未登记注册的社团而擅自开展活动的; 3.社团负责人更换不提前申报的;
4.未经社团部或各分校区团组织批准便开展活动或开展活动与批准的方案不符的; 5.不按期到校团委社团部和各分校区团组织进行登记注册的。
第四十八条 各分校区分会不单独列入表彰范畴,其处分由各分校区团组织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学生社团章程及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与本规定相违背。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规定即行废止。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团委社团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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