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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精选五篇)

    栏目:五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静水流深 时间:2024-07-18 21:03:07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个人额度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对于民间抵押借款合同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间抵押借款合同范文,感谢您的阅读。

    个人额度借款合同范文1

    抵押权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____年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位于________ 市(县)________区(镇)________路(街)________号____________房间之房产(地产)的全部权益(以下称该抵押物,具体财产情况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给甲方,以作为偿还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的担保。

    第二条本抵押合同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第三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被担保的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执行本合同、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及全套有关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的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获得该抵押物的正式产权证明后,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该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甲方。

    第七条 乙方须保证该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把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任何目的。

    第八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物。

    第九条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该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乙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抵押物的保险

    第十二条乙方须在取得该抵押物________日内,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损毁;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买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保险期限至借款合同到期之日,如乙方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抵押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第十三条乙方需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十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甲方,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甲方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除非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为其上述保险事吸哪个的代表人,接受或支配保险赔偿金,将保险金用于修缮该抵押房屋的损毁部分或清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甲方的款项,此授权非经甲方同意不可撤销。

    第十五条 抵押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方须五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六条 乙方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甲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代为购买保险,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十七条 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乙方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况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一)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三)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的。

    第十九条 乙方保证,在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时,甲方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条 处分本抵押合同项下之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一)用于缴付因处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二)用于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乙方应付的一切费用;

    (三)扣还根据本合同乙方应偿还甲方的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二十一条 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甲方应退还乙方。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准许甲方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进入该抵押房产,以便检查;

    (三)乙方在工作单位、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须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四)乙方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应遵守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如不履行上述责任,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乙方保证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的___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一)提交该抵押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五条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六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七条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按期付清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甲方将协助乙方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房产的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和收据退还乙方。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均有同等效力。由____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抵押权人住所:____________ 抵押人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登记机关:________________

    抵押登记编号:____________

    抵押登记日期:____________

    个人额度借款合同范文2

    甲方(借款人):见本合同“立约人信息”条款的约定

    乙方(贷款人):见本合同“立约人信息”条款的约定

    甲方向乙方申请额度借款,乙方同意提供额度借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额度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额度见本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

    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也简称“额度”),系指乙方根据对甲方的信用评价及甲方提供的担保而确定的,甲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支用的借款本金的限额。对于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在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只要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甲方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论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在任何时点甲方所申请的借款本金金额与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对于不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在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甲方可以多次申请借款,但甲方可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与甲方累计已经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

    本合同所称的额度借款,系指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额度所发生的借款。

    第二条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

    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

    第三条 借款额度的使用与可用额度

    一、在额度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借款,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

    对于不可以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如分次支用的,借款额度须在借款合同生效后一年内支用完毕;超过一年未支用的,其额度自动失效。

    二、可用额度是指甲方在每次支用时,根据本合同项下已经发生的支用情况计算得出的,本次可以支用的最高金额。

    在额度从未使用之时,可用额度=借款额度。

    如额度已经被使用,可用额度的确定须区分额度是否可以循环:对于可循环使用的额度,可用额度=借款额度-当前合同项下所有贷款的本金余额;对于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可用额度=借款额度-合同项下所有的贷款本金累计发放额。

    第四条 单笔借款的支用

    申请支用借款额度时,甲方应提交《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经乙方审核同意并经甲方确认后,乙方按约定发放贷款。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法等按本合同约定及《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内容确定。

    乙方放款时,将所发放的贷款直接划入双方在《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的账户。对于单笔的贷款,以乙方首次将款项划入甲方指定存款账户之日为起息日。借款期限自起息日起算,贷款的到期日根据借款期限长度相应推算,但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借款额度有效期间的截止日。

    第五条 额度项下借款发放的前提条件

    对于甲方的支款申请,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1.甲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3.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5.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第六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贷款利率可采用固定利率、浮动利率或其他利率方式,以《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为准。

    二、罚息利率

    (一)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单笔借款,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以该笔贷款所对应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约定为准。

    (二)若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发生逾期,逾期罚息利率以该笔贷款所对应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约定为准。

    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所称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

    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无银行同业公认的贷款利率,则基准利率是指乙方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首次发放时,基准利率按借款起息日的基准利率确定;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利率或罚息利率依合同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按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确定。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的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在每年的对月对日,当月无起息日对日的,则以当月的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在确定“同档次贷款利率”时,对于单笔贷款,应按照该笔贷款的期限长短确定所对应的贷款利率期限档次。

    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新利率政策,对于贷款利率商业银行在一定幅度内可自行决定适用标准的,乙方有权在该规定幅度内选择某一利率标准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贷款,甲方同意遵守该标准,按该标准履行义务。

    三、计息和结息

    (一)贷款利息自单笔贷款发放到甲方账户之日起计算,按日计息。在计息时,每月的计息天数均按30天计算,日利率、年利率、月利率三者之间的关系为: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30,但甲乙双方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对于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乙方将依照约定的还款法及当期应执行的利率在每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结计甲方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如有)。甲方应当在每期还款时限前足额偿还当期应还本息。借款到期后如仍有未偿清的本金、利息或罚息的,乙方将按照与借款到期前相同的结息频率,在每个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结计甲方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直至全部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清偿完毕。但对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借款,借款到期后如仍有未偿清的本金、利息或罚息的,乙方将按照每月一次的结息频率,于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在每月的对日结计甲方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

    (二)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的约定还款日,依该笔贷款所对应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确定。

    第七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下列原则偿还:

    (一)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贷款,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二)对于除上述(一)以外情形的贷款,按照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二、还款方法

    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贷款可以使用以下还款方法中的一种,具体依所对应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确定:

    1.等额本金还款法。

    2.等额本息还款法。

    3.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即指甲方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所有贷款利息和本金的还款方法。

    4.其他乙方同意的还款法。

    三、还款方式

    (一)委托扣款方式: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扣收应还款项。如该委托扣款账户为甲方之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乙方从该账户中扣收甲方应还款项。

    委托扣款方式下,甲方最迟应在每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内。

    甲方未能在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造成借款拖欠的,乙方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并有权在该期约定还款日及此后的任意时间直接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应还款项,但该扣划并不构成乙方的义务。

    储蓄存折、借记卡扣款结果通过甲方到乙方指定的营业柜台补登存折方式或打印对账单方式反映,每期不再另行寄发对账凭证。

    (二)柜台还款方式:甲方直接到乙方指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银行卡等办理还款。该还款方式下,对每期应还款项,甲方须最迟于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到乙方办理还款手续。

    甲方未能在约定还款日前一日足额偿还应还款项的,乙方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若甲方在约定还款日前一日之前,到乙方指定营业柜台足额偿还当期应还款项,乙方将按照“按日计息”原则将甲方因提前偿还当期款项而多还的利息结转至下期(但乙方对该部分多还的利息不计付存款利息),用于抵扣甲方下期应还款项中相同数额的利息。

    四、提前还本

    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贷款,甲方可以申请提前还本。甲方提前还本,需事先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方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金。甲方提前还本的,须到乙方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本手续。

    甲方提前还本时,应首先偿清拖欠本息(如有)。甲方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本息。甲方申请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的,乙方按照提前还本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提前还本的金额以及当期的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甲方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的,乙方有权收取提前还本补偿金。甲方申请提前还本时,可同时申请缩短借款期限。申请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方生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因此支付一定数额的缩短借款期限补偿金。具体按照所对应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约定执行。

    第八条 借款期限、还款方法的变更

    (一)对于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缩短借款期限,但应事先提出申请,经乙方批准后,双方签订借款期限变更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借款期限变更后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变更之日起,贷款利息、罚息利率根据新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规则确定(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二)对于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甲方在借款期限内可以申请变更还款方法,但应事先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批准后,双方签订还款方法变更的相关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甲方申请变更借款期限或还款方法的,乙方可以因此要求甲方缴纳一定的费用。

    第九条 甲乙双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

    (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方面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的资料。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四)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缴纳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

    (五)甲方应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六)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七)甲方应接受乙方及其授权代理人通过合理方式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八)采用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甲方应按以下要求确保乙方有效扣款:

    1.提供真实合法的委托扣款账户资料;

    2.按约定将每期还款额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中;

    3.甲方如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的,应在约定还款日之前十五个工作日到乙方指定的柜面办理变更手续;

    4.如委托扣款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乙方无法全额扣收本息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合法有效还款账户,或及时补足账户余额并向乙方申请扣款,或及时到乙方指定的营业柜台还款。

    (九)甲方应在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抵押财产被列入拆迁范围、强制征用、强制报废等可能造成抵押财产灭失情形的;

    2.抵押人、出质人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质押财产(质押权利)发生任何纠纷的;

    3.对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的;

    4.在借款全部清偿前,甲方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其债务清偿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5.甲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的;

    6.发生其他对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十)甲方不得将借款用于股票等有价证券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期货买卖,不得用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消费与投资。

    (十一)如本合同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借款人,则各借款人应就本合同项下全部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乙方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借款人履行全部合同义务。

    二、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但因甲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二)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中国建设银行业务需要使用、个人征信使用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有权了解、核实有关甲方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家庭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借款申请和借款额度使用有关的资料;

    (四)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五)甲方的资信情况发生变化,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时,乙方有权调低、暂停直至取消甲方借款额度;

    (六)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甲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七)有权将甲方的个人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并有权向上述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查询获

    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范围内;

    (八)甲方未按期足额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如扣划款项为外币,乙方有权按扣收时中国建设银行公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甲方应付款项。如甲方对乙方还负有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决定将前述扣收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其他任一笔到期债务。

    第十条 违约及违约处理

    一、违约情形

    (一)甲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1.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无效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或资料的;

    4.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5.甲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6.甲方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7.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8.甲方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9.甲方低价转让、无偿转让或隐藏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0.甲方未履行对中国建设银行负有的其它到期债务,或乙方发现甲方有其他拖欠债务的行为的;

    11.甲方的个人及资信情况或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甲方未追加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12.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对其偿还债务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或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3.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甲方违约:

    1.违反保证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的;

    2.作为保证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能力的;

    3.保证人拒绝乙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的;

    4.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5.保证人丧失或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抵押或质押期间内,抵押或质押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甲方违约:

    1.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质押权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

    2.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质押权利)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

    3.抵押人或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的;

    4.可能危及乙方抵押权或质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四)担保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担保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担保物价值减少等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或者拒绝履行担保义务,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的,视为甲方违约。

    二、违约救济措施

    出现上述任一违约情形,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1.停止发放本合同及《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项下的借款;

    2.调低、暂停直至取消甲方借款额度;

    3.宣布各笔或单笔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对甲方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对于甲方未按时还清的任意一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逾期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对于既逾期又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择较重者计收罚息和复利,不予并处。

    5.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款项用以抵偿甲方应付款项;

    6.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7.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8.行使担保权利;

    9.本合同项下执行浮动利率的借款,如甲方存在不按时足额还款情形的,乙方有权对甲方尚未归还的全部借款上浮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具体按乙方确定并通知甲方的标准执行;

    10.委托第三方或通过任何公众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进行催收或追偿;

    11.以法律手段催收或追偿借款本息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12.解除合同;

    13.有权采取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权利义务的转让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 杂项约定

    一、费用的承担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与借款有关的登记、评估、保管、鉴定、公证、律师服务、保险等费用(如有)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乙方可以向甲方收取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二、公告催收

    对甲方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三、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四、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五、双方间其他约定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

    第十三条 合同的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的约定。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传递给其他方的通知,须按本合同所列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进行。甲方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于发生变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变动方承担。乙方发生需通知甲方的事项时,也可采用在乙方网点张贴公告、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通知。

    第十六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业务办理过程中使用的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贷款支付凭证、提前还本申请书等文件或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甲方:乙方:日期:

    个人额度借款合同范文3

    出借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借款方:__ 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地址: 乙方因流动资金不足,特向甲方借款。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并签订此合同。

    一、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二、借款利息

    借款月利息为,利息按月结算,须在每月 日之前将利息及等额本

    金(本金平均分配,按月偿还,即本金/借款月数)存入甲方指定账户,如果借款期间银行基准利率上调,经双方协商借款利率上调幅度。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为 个月。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还款方式

    每月以等额本息方式偿还,即每月将【本金/借款月数+月息(本金_1.5%)】存入甲方指定账户,即每月还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五、权利义务

    1.甲方承诺按时足额提供借款资金。

    2.乙方承诺按前述约定方式及时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六、保证条款

    1.乙方以其所有资产作为本笔借款本息偿还的担保。

    2.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对本笔借款所有的监督,甲方可以根据需要,可了解乙方的项目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等情况。

    七、违约责任

    借款到期之日乙方应及时归还所有款项,如归还逾期除按前述约定利率支付借款利息外还应加付0.5%的利息;乙方归还本金的时间如超过两周,利息按双倍计付;乙方归还借款的时间如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行使前述担保权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八、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生效后本合同即成借据。

    九、合同终止:甲方收到乙方所归还的款项,经查收本金及利息无讹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十、附则内容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址: 签订地址:

    个人额度借款合同范文3篇

    第二篇:最高额度借款合同

    最高额度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借款人): 证件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出借人): 证件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借资金。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借款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借款事项

    第一条借款内容

    1.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止,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资信状况和乙方的可能,给付甲方最高额借款人民币元整(¥)。

    在此期间和最高限额内,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最高额借款仅指债务本金的最高额。在此期间和借款最高限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

    2.除非双方依据本合同签订的借款借据存在不同约定,否则本合同项下借款按年利率%执行。3.借款用途:。甲方变更借款用途应取得出借人的书面同意。4.如无相反意思表示,借款应按下列第项约定的方式支付:

    (1)银行转账方式: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款项,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开户名:,账号:。甲、乙双方应保留银行转账记录。

    (2)现金方式:乙方通过现金方式给付款项,甲方收到款项后,向乙方出具书面收款凭证。

    第二条借款本息的支付及偿还

    1、利息的支付:(1)按日计息,日利率按每月30天计算(换算公式为: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2)按月付息,甲方应在每自然月20日前支付实际使用产生的应付但未付的利息(应付利息=借款金额×实际使用天数×日利率)。(3)若甲方未按约支付足额利息,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本金的偿还甲方应于借款借据载明的还款日(借款期限最后一日)16:00前一次性偿还当期借款本金。

    3、甲方提前还款的,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在征得乙方同意后,将借款本金、利息全额一次性归还至乙方指定账户,并额外支付一个月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经济补偿,但若还款日离合同到期日不足一个月,则经济补偿仅计算至借款到期日。

    4.如无相反意思表示,甲方应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利息和本金支付至乙方指定的收款人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名称:,开户名:,账号:)。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为保证甲方能如约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应向乙方支付不低于借款本金%作为履约定金。乙方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借款款项后,该履约定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若甲方未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在甲方按约还本付息后退还该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持有期间不计利息。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借款使用等情况,要求甲方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2.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申请和自身财务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借款。对于甲方或担保人的违约行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3.甲方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乙方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或费用。4.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但甲方和乙方应约定商业秘密的范围。甲方未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可以就甲方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5.乙方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或其他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乙方的该转让行为无需征得甲方同意。

    6.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代甲方偿还借款本息的,乙方有权将包括本合同在内的相关债权文件及相应担保物、担保物权移交或转让给该第三方,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独立承担。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且保证该借款的用途符合法律规定,若因所借款项用于法律限制或禁止的用途导致的任何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2.按时归还借款本息。甲方需展期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15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 申请经乙方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合同。

    3.按月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积极配合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4.甲方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行为,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书面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5、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书面同意。

    6.甲方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能力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书面同意。

    7.甲方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债务。8.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在银行出现贷款逾期事实或拖欠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

    9、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

    10.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甲方应当及时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第六条违约责任

    若甲方违约的,乙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1)要求甲方提前偿还本合同约定借款本金及利息

    (2)自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或者乙方提前还款要求全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之日起,乙方有权直接没收本合同第三条所述履约保证金。

    (3)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或者乙方提前还款要求全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未偿还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一/日支付逾期利息

    (4)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或者乙方提前还款要求全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的,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或自行处分担保物,并以担保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担保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5)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或者乙方提前还款要求全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的,乙方可以将债权转让给任意第三方,具体内容以乙方与债权受让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为准。

    第二部分担保事项

    第七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应由以下自然人或公司提供担保:(1)本合同项下借款由提供担保,并签订;(2)本合同项下借款由提供担保,并签订;(3)本合同项下借款由提供担保,并签订;(4)本合同项下借款由提供担保,并签订;(5)本合同项下借款由提供担保,并签订; 第八条 担保范围

    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的有关抵押物、质押物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维修、保养等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质押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九条 特别约定

    本合同项下同时存在多个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法定担保方式)的,乙方有权选择其中一项或者几项来实现债权(即有权选择保证担保的方式先行实现债权,剩余债权行使物的担保方式实现债权,或者反之亦可,以此类推,实现担保的方式不以 物的担保为绝对优先,而由乙方根据实现债权的最大可能来选择),甲方、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等)对此不得提出异议且不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第三部分 其它事项

    第十条费用的承担

    1.因办理本合同相关事项而产生的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登记费、律师费、保管费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中产生的有关担保物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和乙方为实现债权和相应担保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可能由乙方支出或垫付的其他费用等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陈述与保证

    1.合同各方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订本合同,并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3、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乙方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十二条 生效与变更

    1.本合同自合同各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2.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甲乙协商一致并以书面补充协议形式做出,该补充协议系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内容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所载明的地址为甲乙双方接收通知、传真、及其他文件的地址,因一方提供的送达地址错误或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对方或受送达一方拒绝签收,导致合同对方或有关司法机关以邮寄方式向其发出的相关文件被退回的,则邮件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甲乙双方提供电子邮箱的,电子邮件发送成功即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 其他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附件系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借款人):

    乙方(出借人):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

    第三篇:个人借款合同

    借 款 合 同

    甲方(贷款人):

    身份证号:

    住址:联系电话: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住址: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借款金额、期限

    乙方从甲方贷款人民币贷款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至2024年月日止。

    二、借款利息

    借款利息为月息x%,每月xx日前付息一次。利息由乙方汇入甲方建行账户:。

    三、担保方式及期限

    乙方提供本人自有的房产一处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

    该房产具体信息:xxxx(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地址:xxxxxxx)。如乙方逾期还款达到半年以上,甲方有权自行处理该套房产。

    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

    担保期限为自本合同项下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争议解决

    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合同签约地法院管辖。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合同签约地:xxx

    年月日

    第四篇:个人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

    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丙方(担保人):身份证号: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二、借款利息:借款利率为月利息2%,按月收息。

    三、保证条款:

    1、乙方(借款人)用位处本司家属区702幢502房的林XX房产证作为借款抵押品。由甲方(出借人)保管。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租、变卖、赠与抵押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处置抵押物。

    2、乙方还款保证人(丙方),为确保本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四、违约责任: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甲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五篇:个人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

    出借方(以下简称甲方):姓名:身份证号:

    住址:

    借款方(以下简称乙方):姓名:身份证号:

    住址:

    现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出借元(大写人民币:元整)给乙方。

    二、乙方用作为抵押物,用(以)作为担保,承诺尽快偿还甲方贷款。

    三、借款及计息时间为2024年9月3日起,同时乙方填写借据给甲方,借款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时间为个月。到期前乙方应主动还本付息,可分期提前偿还。乙方到期还清所有款项后,甲方将借据交还给乙方。

    四、甲方需收取借款利息作为有偿,利息按实欠金额每日(每月)%计算,偿还部分以甲方开出收条为凭据。如不能按规定时间、数额还款,乙方自愿将逾期部分利息按每日(每月)%计算,同时甲方为了追偿借款所开销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补充条款:

    六、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借出方:(签字)签约日期:。借款方:(签字)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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