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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切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栏目:五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雾花翩跹 时间:2024-08-10 15:52:49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切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治本之策,各基层司法所必须切实抓住不放,抓出成效,这也是司法所八项职责中的第一条,因此,作为基层司法所必须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落实“三个代表”精神,认真贯彻中办、国办《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系列方针政策,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的长治久安。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当前,我们正处在体制转轨、经济转型、结构转换的新时代。在这新时期中,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群体化的新趋势,要全面地建议小康社会,完成改革和发展的重任,必须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因此,农村的人民调解工作按传统的人民调解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工作机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人民调解工作要适应时代发展要求,不仅要加强社会管理,实现群众自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发挥重要作用,而且一直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治本措施,加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基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即是时代发展的必然,更是形势发展的迫切要求。街道工委在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认识的前提下,明确提出了人民调解不只是司法所一个部门的事,工委、办事处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在重大问题上要多出面,在组织建设上多出力,在工作方法上要多出招,在“硬件”配备上多出资,为提高全街道的人民调解工作水平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为此,司法所的全体同志在认真学习、领会区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基础上,今年上半年,由司法所牵头,街道机关部门参加,成立了街道人民调解工作委员会与社会矛盾调解中心,以办事处的文件形式,下发到全街道各企、事业单位,使全街道的人民调解工作形成整体合力,按章有序的开展。

    二、完善制度,提高基层调委会的整体活力。为提高基层各村(社区)调委会的整体素质,加强人民调解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今年以来,街道司法所结合三个村(社区)调委会的现状,对各调委会人员进行进一步调整充分,聘用一批素质高、有文化的年轻人和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老干部、志愿者参加人民调解组织,使各村(社区)调委会成员年轻化,知识化程度得到提高,并要求村调委会主任由村委会副主任以上干部担任,各片的片长担当纠纷信息员,定期由司法所组织各村调委会主任,参加区、街道的调解工作业务培训,由司法所制定对各调委会的具体考核办法,实行年度考核。并且继续开展创四无活动(无民间纠纷激化,无民间纠纷引发群体性上访,无民间纠纷引发自杀事件,无民间纠纷引发群体性械斗),自2024年以前,全街道三个行政村都跨入了“四无”行列,2024年江心洲被省政法委评为“安全文明镇”。

    三、主动联系,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实现有机衔接。针对人民调解工作,江心洲街道司法所主动与南湖法庭沟通,就人民调解与诉讼衔接的具体问题达成共识。在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中,适用适度审查原则和严格执法原则,既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时要充分注意人民调解的特点和调解纠纷的实际情况,即不能过宽,也不能过严。对有关诉讼时效、举证责任分配,裁判问题和审判程序等也做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要求各基层法院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与司法所加强联系,共同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法官定人、定点、定期深入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指导,建立双向聘任参与制度,既法院、法庭选聘人民调解员担任陪审员,安排他们参与案件庭审前的辅助性工作,帮助其提高业务素质,调解委员会选聘法官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员,对调解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具体指导的原则下,双方商定,自2024年8月份开始,南湖法庭每半个月来我们街道一次,时间:半天;在街道司法所调解室内现场办公,开展法律咨询,解答有关人民调解条款与一些具体问题;针对全街道有影响的案件进行现场开庭,达到审一案教育一片的效应。从而使全街道的人民调解工作形成了街道调委会、法庭、公安派出所三位一体的格局,有效地促进了本地区社会秩序的稳定。

    四、严格规范,按部颁规章制度作人民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协议书,是人民调解工作中最重要的一环,也是一宗民间纠纷调解终结,出成果的根本所在,因此,今年以来,自规范性人民调解协议书颁发后,司法所在认真学习其内容,内涵的基础上,立即组织全街道各调委会成员集中学习,认真领会协议书的性质、作用,固定的格式,掌握制作的要领。通过集中学习,使大家有了明确的认识,提高了制作能力。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依照部颁规章规定制作的具有法律应效的规范性文件,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具有权威性、法律性、准确性、逻辑性、证明性、公开性、公正性七个方面的特点:权威性:人民调解协议书是民间纠纷调解活动的载体,是调解矛盾纠纷终结的“产品”,记载民间纠纷调解过程的,除了调解笔录,就是人民调解协议书,但调解笔录仅能客观地反映调解过程,而人民调解协议书则是人民调解组织对民间纠纷调解过程及结论的总结,是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颁规章规定以及公序民俗原则所作出的最后结论,因此,具有极大的权威。法律性:人民调解协议书本身是人民调解组织制作的法律文书;人民调解协议书产生的过程是依照受理、调查等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对纠纷争议事项的调解结论是依照法律等规定 和道德规范作出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语言是规范性、严肃性的语言。因此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很强的法律性。准确性: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用词造句要严谨,每一个词、每一句话只能有一个解释,不能模棱两可;人民调解协议书用词要适当,不夸大、不缩小、不渲染,不能使用形容词,不能有情绪化用语;语言要精确,使人一看就懂;用词要规范。要使用法律和当地通行的标准化语言,忌用方言土语,更不能把当事人攻击性、谩骂性的语言写进人民调解协议书。逻辑性:人民调解协议书是逻辑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结构是三段论的逻辑推理关系。调解协议的通篇结构,除了首部和尾部,可分为认定事实、调解依据、调解结果三大部份。这三大部份是三段论的逻辑推理关系。认定事实是小前提,调解依据是大前提,调解是结论。人民调解协议书的逻辑性体现的另一方面,是在认定事实和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时,通常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进行证明。证明性:一是对纠纷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结论的证明,当事人一方面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总是在某一方面发生了纠纷,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了争议,而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结果确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民调解协议书就是法律意义上的证明书。二是对结论产生的合法性,正确性的证明,调解协议通过对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详细阐述,证明了人民调解组织对纠纷实体处理的合法性,公正性的证明。公开性: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公开表达纠纷的调解全过程;公开表述纠纷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人民调解组织的认证情况;公开表述人民调解组织对所调解事项适用法律的意见。除调解组织内部讨论纠纷调解意见等情况不公开以外,其余纠纷调解情况应当全部在人民调解协议上公开。公正性:增强人民调解社会公信力的渠道,除了调解过程,就是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通过公开人民调解组织采用证据、认定事实,适应法律等情况,充分展示调解结论的公正性,使人民调解协议书成为增强人民调解社会公信力的载体。从另一个意义上讲,能够参加调解的人员毕竟有限,甚至有纠纷当事人只委托其近亲属作为代理人参与调解,本人未能亲身感受人民调解所独有的魅力。另外,一件纠纷的调解过程只是历史的一个瞬间,时间久了,人们就会淡忘,而人民调解协议书可以为许多关心纠纷调解过程的人所阅读,可以永久保留。

    五、上下一心,舍身心地投入农村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党经过民主革命,社会主义革命长期历程中总结出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民间纠纷、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而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政策与发展,给人民调解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做为农村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全身心地投入,指导与参与农村基层的人民调解工作,牢固地树立“大调解、大服务”的理念,做到为百姓解难,为政府分忧,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出力流汗,充当“第一道防线”的筑壕工。通过多年来的人民调解工作实践,江心洲街道的人民调解工作获得较为明显的成效,深深体会到人民调解工作的效应所在。一是人民调解工作是化解农村民间纠纷的“有效剂”。今年1-6月份,全街道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民间纠纷17件,调解成功率达98%以上,调解协议履行率为100%,避免民转刑案件2起,避免群体性上访1起,40余人。解决了一批疑难、复杂、久拖不决的纠纷。如:白鹭村花园二组的农民鲁、张两家为宅基地转让后的树木问题,多次发生纠纷,村调委会多次调解未果,今年4月份,我们协同各方力量,街道司法所、江心洲派出所、村调委会一起出动,联合调解,一举调处了此件纠纷,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二是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密切政府机关党群干群关系的“促进剂”。全街道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广大调解员以高昂的激情做调解工作,依法办事,论法讲理,耐心疏导,广大群众心服口服,顺心满意。二OO二年五月,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在江心洲实施,此工程需征地418亩,涉及白鹭村、永定村两个村四个生产组167户农民的征地、拆迁的补偿事宜,由于一些群众对一些政策不了解,产生抵触的情绪,一度出现拦路阻挠的现象,有群体上访的苗头。由于街道工委思想重视,宣传到位,措施有力,通过司法所全体人员全力配合村调委会,不分昼夜到农户家上门开展耐心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疏导工作,问题得到了~解决,保证了市重点工程的顺利实施,消除了干群隔阂,密切了相互关系;三是人民调解工作成为深化依法治理的“推进剂”。人民调解的过程,就是生动地法制宣传教育过程,也是增强群众法律意识的过程。人民调解组织利用身边人、身边事,采取以案释法,示范引导的方式,收到了“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提高了广大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四是人民调解工作成为缓解党、政领导压力的“减压剂”。今年以来,街道民间纠纷调解处中心直接调解疑难民间纠纷2起,解决拖欠农民债务近百万元,制止群体访1起,使街道领导从大量矛盾的漩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经济、办大事、谋发展。五是人民调解组织成为农民群众的“自家人”,人民调解的便民性、亲和性和热情性,成为农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选择。近年来,由于全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全街道的各类民间纠纷产生率呈下降趋势。以上是本人在江心洲街道司法所从事司法行政工作多年来,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些粗浅的认识与做法,只供参考,江心洲街道司法所将一如继往地忠于职守,使江心洲全街道的人民调解工作创出新特色。

    第二篇: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治本之策,因此,作为社区必须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落实“三个代表”精神,认真贯彻中办、国办《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系列方针政策,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的长治久安。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

    当前,我们正处在体制转轨、经济转型、结构转换的新时代。在这新时期中,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群体化的新趋势,要全面地建议小康社会,完成改革和发展的重任,必须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人民调解工作要适应时代发展要求,不仅要加强社会管理,实现群众自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发挥重要作用,而且一直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治本措施,加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基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即是时代发展的必然,更是形势发展的迫切要求。

    二、完善制度,提高基层调委会的整体活力

    为提高社区调委会的整体素质,加强人民调解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今年以来,社区对调委会人员进行进一步调整充分,用一批素质高、有文化的年轻人和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老干部、志愿者参加人民调解组织,使社区调委会成员年轻化,知识化程度得到提高,各片的片长担当纠纷信息员,定期参加街道的调解工作业务培训。

    三、上下一心,舍身心地投入社区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党经过民主革命,社会主义革命长期历程中总结出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民间纠纷、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而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政策与发展,给人民调解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做为社区干部对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全身心地投入,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牢固地树立“大调解、大服务”的理念,做到为百姓解难,为政府分忧,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出力流汗,充当“第一道防线”的筑壕工。通过多年来的人民调解工作实践,天王社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获得较为明显的成效,深深体会到人民调解工作的效应所在。一是人民调解工作是化解社区民间纠纷的“有效剂”。今年以来,社区民间纠纷调处中心直接调解疑难民间纠纷2起,制止群体访1起。由于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全社区的各类民间纠纷产生率呈下降趋势。天王社区全体干部将一如继往地忠于职守,使社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创出新特色。

    天王社区

    第三篇: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切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治本之策,各基层司法所必须切实抓住不放,抓出成效,这也是司法所八项职责中的第一条,因此,作为基层司法所必须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落实“三个代表”精神,认真贯彻中办、国办《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系列方针政策,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的长治久安。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当前,我们正处在体制转轨、经济转型、结构转换的新时代。在这新时期中,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群体化的新趋势,要全面地建议小康社会,完成改革和发展的重任,必须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因此,农村的人民调解工作按传统的人民调解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工作机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人民调解工作要适应时代发展要求,不仅要加强社会管理,实现群众自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发挥重要作用,而且一直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治本措施,加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基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即是时代发展的必然,更是形势发展的迫切要求。街道工委在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认识的前提下,明确提出了人民调解不只是司法所一个部门的事,工委、办事处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在重大问题上要多出面,在组织建设上多出力,在工作方法上要多出招,在“硬件”配备上多出资,为提高全街道的人民调解工作水平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为此,司法所的全体同志在认真学习、领会区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基础上,今年上半年,由司法所牵头,街道机关部门参加,成立了街道人民调解工作委员会与社会矛盾调解中心,以办事处的文件形式,下发到全街道各企、事业单位,使全街道的人民调解工作形成整体合力,按章有序的开展。

    二、完善制度,提高基层调委会的整体活力。为提高基层各村(社区)调委会的整体素质,加强人民调解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今年以来,街道司法所结合三个村(社区)调委会的现状,对各调委会人员进行进一步调整充分,聘用一批素质高、有文化的年轻人和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老干部、志愿者参加人民调解组织,使各村(社区)调委会成员年轻化,知识化程度得到提高,并要求村调委会主任由村委会副主任以上干部担任,各片的片长担当纠纷信息员,定期由司法所组织各村调委会主任,参加区、街道的调解工作业务培训,由司法所制定对各调委会的具体考核办法,实行考核。并且继续开展创四无活动(无民间纠纷激化,无民间纠纷引发群体性上访,无民间纠纷引发自杀事件,无民间纠纷引发群体性械斗),自2024年以前,全街道三个行政村都跨入了“四无”行列,2024年江心洲被省政法委评为“安全文明镇”。

    三、主动联系,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实现有机衔接。针对人民调解工作,江心洲街道司法所主动与南湖法庭沟通,就人民调解与诉讼衔接的具体问题达成共识。在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中,适用适度审查原则和严格执法原则,既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时要充分注意人民调解的特点和调解纠纷的实际情况,即不能过宽,也不能过严。对有关诉讼时效、举证责任分配,裁判问题和审判程序等也做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要求各基层法院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与司法所加强联系,共同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法官定人、定点、定期深入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指导,建立双向聘任参与制度,既法院、法庭选聘人民调解员担任陪审员,安排他们参与案件庭审前的辅助性工作,帮助其提高业务素质,调解委员会选聘法官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员,对调解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具体指导的原则下,双方商定,自2024年8月份开始,南湖法庭每半个月来我们街道一次,时间:半天;在街道司法所调解室内现场办公,开展法律咨询,解答有关人民调解条款与一些具体问题;针对全街道有影响的案件进行现场开庭,达到审一案教育一片的效应。从而使全街道的人民调解工作形成了街道调委会、法庭、公安派出所三位一体的格局,有效地促进了本地区社会秩序的稳定。

    四、严格规范,按部颁规章制度作人民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协议书,是人民调解工作中最重要的一环,也是一宗民间纠纷调解终结,出成果的根本所在,因此,今年以来,自规范性人民调解协议书颁发后,司法所在认真学习其内容,内涵的基础上,立即组织全街道各调委会成员集中学习,认真领会协议书的性质、作用,固定的格式,掌握制作的要领。通过集中学习,使大家有了明确的认识,提高了制作能力。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依照部颁规章规定制作的具有法律应效的规范性文件,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具有权威性、法律性、准确性、逻辑性、证明性、公开性、公正性七个方面的特点:权威性:人民调解协议书是民间纠

    第四篇: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人民调解是法律规定的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主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形式,具有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易于为人民群众所接受。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影响社会和谐和不安定因素,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为此我就如何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化解基层矛盾纠纷谈点肤浅的看法。

    一、当前农村矛盾纠纷主要类型和特点

    今年1—5月份,全县共调解矛盾纠纷1623起,其中乡镇级调解471起,占总数的29%;村(居)级调解1152起,占总数的71%。分析已上报的矛盾纠纷,主要类型表现在五大方面:一是土地征用问题。存在因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矛盾纠纷;因失地农民转型难,生产生活出路受困,引发矛盾纠纷。二是民间琐事纠纷问题。如相邻关系、地边地界、家庭婚姻、民间借贷等引发矛盾纠纷。三 是土地权属、林权引发矛盾纠纷。四是人身损害赔偿,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务等引发矛盾纠纷。五是村务管理不善问题。村干部素质不高、工作方法简单、村务透明度不高、财务管理混乱,有的村干部甚至以权谋私、违法乱纪、贪污财产,引起群众强烈不满,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引发矛盾纠纷。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民间纠纷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婚姻家庭、邻里纠纷、资源权属、环境、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因政策变更、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引发的多元化矛盾纠纷急剧增加,矛盾纠纷主体构成日趋复杂化,一些跨行业、跨地区、跨时段的纠纷也不时出现。如今年4月,小蓝经济开发区霞山村部分村民以村委会1999年责任田承包合同于2024年农历年底已到期,村委会未调整责任田为由阻扰项目征地,致使涉及霞山村的项目推进缓慢。

    2、群体性事件增多,范围和数量增大,纠纷参与人数存在群体性倾向。参与人数动辄三五成群,甚至数十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甚至有的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周密的计划。如今年3月租赁经营在小蓝经济开发区内的南昌纺织品进出口贸易公司车辆在青山湖区罗家集镇湖坊村地段撞倒一十岁男孩胡杰豪,胡杰豪当场死亡。事后,死者家属以胡杰豪系家中独子为由提出了赔偿80万元的要求,并邀集罗家集镇湖坊村60余村民多次冲击企业大门,不准工人上班、阻止车辆进出,严重影响了工业园区的生产秩序。

    3、纠纷诉求过高。个别纠纷的当事人诉求标的太高,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遇到一点小事或无虚有的事就越级上访,制造事端,扰乱视听,有的利用国家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假日或政治敏感期,上京、到省、进市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无理缠访。如蒋巷镇原综合厂职工,就原综合厂在联圩十余亩厂地经营权多次邀集原厂职工到省、市、县上访,造成了恶劣影响。

    二、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存在的问题和现状

    1、调委会办公经费难以保证。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当事人收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是无偿的,县局多次到乡镇座谈、调研时,村(居)治保主任都反映参与矛盾纠纷的调解,不仅拿不到分文报酬,还要贴进大量时间和精力,虽然是他们的工作,但也影响到他们开展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因此,这些纠纷处理上就有可能导致能拖的就拖,不能拖的就敷衍了事和久拖不决的现象,从而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2、调解的质量不高,工作不规范。

    绝大部分调解员仍然沿袭儒家“和为贵、礼为贤”的理念,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折衷处理,不得罪人,以暂时平息纠纷为原则,不注重根本问题的解决,不注重纠纷调解后的回访,更不注重调解登记和档案的收集。导致纠纷容易反复,难以适应现阶段人民调解工作的新要求。

    3、调解组织机构作用发挥不好,村级调解组织人员素质不高。

    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偏低。尤其是村级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还不能适应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一批多年从事村级调解工作的同志对地理环境、人员情况、风俗习惯等较为熟悉,但相当一部分年龄偏高、文化程度参差不齐、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在宣传讲解法律法规、制作调解文书上有困难,缺乏创新精神,在调解工作方式方法上还停留在说教和情感影响上,在处理一些复杂纠纷或财产争议纠纷时,有时不能做到依法调解,不能使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

    4、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建设还有待加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还没有形成。

    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呈现构成多样化、领域扩大化的情况。如政策强的纠纷、“跨部门”纠纷、跨时段的纠纷、复合型纠纷等,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成因复杂、调解难度大,单靠基层调解组织很难解决。然而,人民调解工作基本还停留在传统的邻里、家庭纠纷调处上;地区、部门、行业之间的调解工作还缺乏有效配合;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还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基层调解工作存在随意性,不按调解程序程序进行调解,未有效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

    三、切实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

    (一)夯实基础,健全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一要领导重视。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来抓。在布置任务时,安排调解工作;总结工作时,汇报调解工作;在人员分配上,向人民调解工作倾斜。要成立由党政一把手任组长的人民调解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农村纠纷的现状和产生的原因,研究措施,制定对策。二要落实责任。要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各村各单位层层签订责任书。要求各村各单位必须及时主动的进行各类纠纷的调处,并印制矛盾纠纷调处责任交办卡,限期办理,并督办到位。对村组调解组织调解不了到镇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一律要有村调委会的意见,充分发挥村级调委会的职能和作用,也充分调动了村级调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做到信息灵、速度快,有效地遏制了矛盾纠纷激化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三要强化队伍建设。要健全各村的调解组织,聘任了调解主任和调解员,建立了调解小组,对每位调解人员划分纠纷调解、矛盾排查责任区,并挂牌公示,明确责任,建立了以乡镇调委会为中心,以村调委会为主要力量的两级人民调解网络。四要强化法律培训。人民调解队伍素质的高低,决定着调解工作的质量。要加强对乡镇、村干部和人民调解员进行农村适用法律法规和人民调解业务知识的系统培训,使镇村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牢固树立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大局意识,基本具备公平公正、合理合法调解各类矛盾纠纷的能力,较全面的掌握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和技能。五要保障经费。要根据村(社区)实际,每年给予一定的办公费,以便村级调解组织能够正常运行,真正实现调解有组织机构,有人员办案。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落实解决调解员办案补贴。可以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充分调动基层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规范程序,强化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效。镇村调委会对每一起矛盾的调解都要作十分充分的准备,提高人民调解的成功率。一要认真调查。对每一起矛盾纠纷,都要都广泛深入的调查、取证,了解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的起因、经过。在调解前,调查组形成调查报告,向乡镇调委会进行汇报,研究出初步的调解方案。二要依法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准确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重事实、重证据,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教育说服当事人互谦互让、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形成的调解意见双方心悦诚服、乐于接受。三要及时回访。对调解生效的协议书,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确保调解不反复。四要规范档案。镇村要统一调解文书,每一起调解,从登记受理、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到回访,都及时整理归档,做到了一案一卷。

    (三)不断创新,探索实行联席调解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体制的改革、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农村各种矛盾纠纷呈现多发性、复杂性和跨行业性等新特点,人民调解面临的婚姻、家庭、邻里、生产经营、赔偿等矛盾纠纷,传统的纠纷调解职能已不能完全适用农村矛盾纠纷多样性的新形势。因此,要坚持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相结合,聚合调解资源,建立联席调解制度。对于复杂疑难但可以不通过民事诉讼或治安处罚来解决的矛盾纠纷实行联席调解,以非诉讼方式予以化解。要成立了由党政主要领导和镇属单位负责人、各村调委会主任组成的联席调解会议领导小组,聘请公安、司法、法庭、交警等单位业务骨干为特邀调解员,参与相关的跨行业疑难民事纠纷调解。联席调解既能提高调解效率,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又能使各单位各部门之间功能相济相互协调,解决各单位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问题,同时加强沟通,统一口径,维护调解的严肃性,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

    (四)依法调解,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凡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或变更法定事由的,应当确认其法律效力,并以此作为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通过法院的裁判树立人民调解协议的公信力。

    加强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力抓手,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我们始终要把人民调解工作放在维护基层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中来考虑,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抓调解,围绕群众的根本利益抓调解,围绕和谐稳定抓调解,有力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第五篇:切实抓好人民调解,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街道)

    文章标题:切实抓好人民调解,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街道)

    ××街道位于___市城乡结合部,辖区面积35平方公里,常住人口2.8万,流动人口3.2万,辖区地域广阔,社情复杂。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快速发展,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纠纷时有发生,对辖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新的挑

    战和压力,街道调解委员会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下和各职能部门紧密协作下,面对新形势,立足实际,着眼大局,始终把握“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建立健全调解网络,注重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积极拓展其工作领域,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一、健全组织,建章立制,构筑“大调解”格局

    我街道调解组织由街道、村(社区、企业)及信息员三级网络组成,街道调解中心人员构成主要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法庭、工商所、土管所及街道经济发展科、农业农经科、村镇管理科、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等有关同志组成。调解中心主任由党工委分管政法领导担任。司法所所长任副主任并负责调解中心日常工作。

    村调委会,由村两委会成员任主任,人员由村治保主任、妇女主任及有一定威望党员干部或村民小组长组成,同时,村调解主任兼调解中心信息员,企业及有关部门设信息员。

    调解中心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重视和领导下,主要抓了“四个到位”。一抓硬件投入到位。专门建立调解室、接待室,购置必要的办公用具,如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还配置一辆小车,两辆三轮摩托。二抓工作人员到位。专门落实了三名总体素质好,事业性强,懂法律的同志到调解中心专职办公。三抓制度建设到位,调解中心分别建立联合调解制度、分级调解制度、信息联络制度、调解中心职责、调解中心纪律制度,对重大纠纷实行一案一卷,制作调解协议书,装订成册,统一归档,同时建立了一月一次的调解中心学习议事、办案、处置制度。四抓经费到位,街道每年拔专款壹万元左右作为调解奖励基金,以保证调解中心在处理突发性事件和重、特大疑难案件中能充分发挥其独特的职能作用。

    二、尽心尽责,共同参与,发挥“大调解”作用

    调解中心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形式与内容的扩展,担负指导和协助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各类民事纠纷,是司法所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因此,司法所应当在调解中心这一人民调解的“大格局”良好机制中当好主角,积极履行好调解中心办公室的各类职责。一是发挥“窗口”作用,热忱为人民群众服务,凡是人民群众有事到调解中心办公室来上告或反映各类纠纷和重大疑难案件,我们对双方当事人热忱接待,认真登记,做到对当事人给一把椅子让坐,一杯茶水喝,一句请你陈述情况经过,使当事人在我们调解中心办公室有一种和蔼、认真、负责、可信赖、能解决事情的感受,为我们调处工作起到辅助作用。二是当好“参谋”,主动为党工委,办事处排忧解难,我们坚持每月一次对全街道不安定因素进行排查,对排查后,不安定因素有否都及时上报给党工委办事处,对街道内出现突发性情况主动做好党工委、办事处参谋,并提出预防对策。在今年上半年胡家村发生工人触电死亡事故,死者21岁,江西人,死者家属情绪非常激动,有可能引发不安定因素,调解中心积极协助街道有关部门提前加入调处,深入做好双方当事人工作,使不安定因素得到妥善处理。

    三、拓宽思路,创新形式,探索“大调解”新路子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对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我们拓宽思路,创新形式,积极探索调解工作新路子。一是成立联合调解委员会。针对部分村社区的地理位置及区域性纠纷的产生特点,我们于2024年在××市等5个村成立了区域性联合调解委员会,由所长任联合调委会主任,成员由联合村社区的调委会主任及成员1-2人组成,对化解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新形式、新方法进行了有效探索。如今年5月6日,本街道某企业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一死二伤安全事故,街道调解办在第一时间内介入,妥然做好善后工作,及时处理伤亡人员。事件发生后,调解中心及时召开由公安、法庭、综治工作中心等成员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联合调处此次事件,经过调查、取证,最后得出结论。同时,为确保人民群众工作生活安全,提议街道办事处召开辖区4家运输公司安全工作会议对他们签订油料、化学等危险品车辆管理责任书。自联合调解委员会成立以来,已成功化解矛盾纠纷12件,防止矛盾纠纷激化3件,避免群众上访2件。

    二是成立义务调解服务队。我们尝试在村、社区调委会内部成立义务调解服务队,以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探索做好新时期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途径。今年年初,马径村调解委会率先在村内成立了“义务调解服务队”,成员主要由身体好、素质高、懂法律的志愿者组成。志愿者凭自己的知名度、信誉度由当事人挑选,义务为当事人调处纠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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