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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申报常驻机构协议(三篇)

    栏目:五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情深意重 时间:2024-08-21 08:33:24 下载.docx文档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申报常驻机构协议篇一

    甲方(养老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入住老年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居民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监护人

    (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入住老年人,须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姓名: 与乙方关系:

    居民身份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丙方

    丙方作为入住老人的:

    □付款义务人 □连带责任保证人 □联系人 □代理人 □其他

    丙方为个人的:

    姓名: 与乙方关系:

    居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经常居住地地址:

    通讯地址: 编码:

    工作单位: 电子邮箱:

    丙方为单位的: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通讯地址: 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通用条款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养老机构,能够提供个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

    2.乙方或乙方监护人经实地考察甲方,自愿入住甲方(养老机构名称) ,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并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3.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授权丙方作为乙方在紧急情况下的代理人、联系人,代为处理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事务,丙方同意接受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授权。

    为了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需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养老服务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供各方遵照履行。

    第一条 服务地点及服务设施

    1.1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为: (写明养老机构的具体门牌号)。

    1.2乙方或乙方监护人选择入住的房间类型为(在以下几种情况中选择一种):

    ?单间 ②双人间 ③三人间 ④多人间(四人以上,含四人)⑤其他 。

    1.3乙方或乙方监护人选择的具体房间为: 。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基于正当理由要求调整房间的,甲方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应尽量满足。涉及房间变化,需要相应调整费用的,还应由各方协商一致书面确认后同时调整,如各方不能达成一致书面确认,则仍依本合同约定房间履行。

    1.4甲方提供的服务设施除了住宿的房屋,还包括房间内设施及公共设施,具体明细见本合同附件《设施设备清单》。

    第二条 服务内容

    2.1根据乙方提供的《体检报告》(见本合同附件)及甲方对乙方进行护理等级的评价,经甲方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商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护理等级和服务项目详见本合同附件《护理等级与服务项目》。

    2.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如果选择《护理等级与服务项目》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经甲、乙(乙方监护人)、丙三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确定。

    2.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 收费标准及费用的支付

    3.1养老服务费用

    3.1.1甲方提供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应以 方式进行公示,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3.1.2根据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乙方所选择的房间及服务项目,乙方入住甲方的养老服务费为每月 元,其中包括 。

    3.1.3乙方接受甲方除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项目服务的,应根据甲方公示的收费标准或者补充合同的约定交纳费用。甲方每月向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提供《个人费用明细表》,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应签字确认。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个人费用明细表》后7日内书面提出,甲方应做出书面说明。对于双方无争议费用金额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不得以异议费用拒绝支付其他费用,否则按本合同第9.2.2条约定处理。

    3.1.4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支付养老服务费的时间为 ,支付方式为 。

    3.1.5甲方在收到款项后应向付款人开具等额收费凭证。

    3.2押金(合同中有押金约定的适用本条,无押金约定的不适用本条)

    3.2.1本合同签署生效后 日内,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向甲方支付押金,押金金额为: 。该押金可用于抵扣欠付的养老服务费用、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出现突发情况救治时需支付给医院的押金及相关费用等。

    3.2.2合同期限内因3.2.1情形出现押金不足时,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日内补足。

    3.2.3押金不计利息 □ 押金计利息 □ 计息标准为: 。

    3.2.4甲方不得将押金挪作它用,在合同到期或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时,扣除应结清的相关费用后应于返还乙方或乙方监护人。

    第四条 合同期限及合同期满的处理

    4.1经协商,确定本合同期限为 年(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该日为合同到期日)止。

    4.2合同期满前30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可申请续签合同,也可由丙方代为申请续签。

    4.3续签的养老服务合同内容应当由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协商确定。

    4.4如果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未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提出续签合同,或者乙方或乙方监护人虽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提出续签合同申请,但各方未就合同续签达成一致,乙方应于合同到期日搬离甲方,办理离院手续并结清所有费用。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5.1甲方的权利

    5.1.1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5.1.2制订、修改养老机构的管理制度并按照公示的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5.1.3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在乙方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在通知乙方监护人或丙方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转送医疗机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承担。

    5.2.4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5.2甲方的义务

    5.2.1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养老服务。

    5.2.2按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设施,确保服务场所、设施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强制性标准。

    5.2.3保证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保证养老护理人员接受专业技能培训,能够满足岗位职责要求。

    5.2.4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尊重乙方,尽力合理地保障乙方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

    5.2.5当乙方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或者其他紧急情况联系人;在乙方突发危重疾病时,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或者其他紧急情况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5.2.6为乙方组织定期体检,建立个人档案。保存乙方的入住登记表、体检报告等健康资料以及日常经费开支情况等个人信息,建立各类信息资料档案的保管和使用制度,除向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和其他有权部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养老服务行业主管机关因办案、监督、检查需要)提供查阅、允许复制外,不得对外透露。

    5.2.7允许乙方监护人、丙方及经乙方许可的亲属和其他人员探视乙方并提供方便,但不得影响甲方对于乙方正常服务或管理,否则甲方有权拒绝。

    5.2.8在解散清算前,依法妥善安置乙方。

    5.2.9接受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的合理建议和监督。

    第六条 乙方及乙方监护人的权利、义务

    6.1乙方的权利

    6.1.1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获得甲方提供的符合服务标准的养老服务。

    6.1.2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6.1.3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其建立的个人档案。

    6.1.4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有权要求甲方更换未经专业培训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

    6.1.5享有隐私权,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不受非法侵害。

    6.1.6在突发急病的情况下有权获得及时、必要的医疗帮助。

    6.2乙方监护人的权利

    6.2.1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6.2.2对乙方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乙方建立的个人档案。

    6.2.3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有权要求甲方更换未经专业培训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

    6.2.4对乙方有探视权,但不得影响甲方对于乙方正常服务或管理。

    6.2.5遇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走失、身体健康状况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及时从甲方得到相关信息。

    6.3乙方的义务

    6.3.1如实告知甲方本人的健康状况、药品使用情况等信息,并如实填写《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

    6.3.2配合甲方做好持续评估,确认照护等级;配合甲方定期参加体检。

    6.3.3配合甲方管理,并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爱护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

    6.3.4与其他入住老年人和谐相处。

    6.3.5在接收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期间,因疾病出现诊疗情形,应在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

    6.3.6按照约定自行或与丙方共同支付养老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6.3.7入住期间损坏甲方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设施设备清单》上标明的价格赔偿甲方损失。

    6.3.8配合甲方提供的符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的养老服务。

    6.4乙方监护人的义务

    6.4.1入住前要如实向甲方反映乙方的情况,如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健康状况和药品使用情况等,协助乙方如实填写《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

    6.4.2劝导乙方入住后要自觉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爱护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

    6.4.3劝导乙方与其他入住老年人和谐相处。

    6.4.4劝导乙方在接收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期间,因疾病出现诊疗情形,应在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

    6.4.5按照约定自行或与丙方共同支付养老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6.4.6经常与乙方沟通,保持联络,满足乙方的精神需求。

    6.4.7及时协助甲方处理乙方出现的紧急情况。

    6.4.8家庭及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6.4.9对乙方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10乙方在养老机构去世的,应及时进行善后处理并支付相关费用。

    第七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7.1丙方的权利

    7.1.1对乙方的身体健康状况、享受服务情况等有知情权。

    7.1.2有权查阅、复制乙方在甲方的档案资料。

    7.1.3遇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情况,有权及时从甲方得到相关信息。

    7.1.4对乙方有探视权,但不得影响甲方对于乙方正常服务或管理。

    7.1.5在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情况下有权代理乙方处理相关事宜。

    7.2丙方的义务

    7.2.1 经常与乙方沟通,保持联络,满足乙方的精神需求。

    7.2.2家庭或者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7.2.3及时协助甲方处理乙方出现的紧急情况。

    第八条 陈述与保证

    8.1甲方保证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设立并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具有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养老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8.2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保证乙方不属于精神病、甲类或乙类传染性疾病等不符合入住养老机构疾病的老年人。

    8.3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前一个月内在甲方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的《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包括:精神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及养老机构要求的其他体检项目等)(作为本合同附件)。

    8.4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乙、丙方共同签字的《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作为本协议附件)是真实的,没有任何虚假或隐瞒。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9.1合同的变更

    9.1.1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甲方可以提出变更服务方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及丙方,经甲、乙或乙方监护人、丙三方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收到甲方变更服务方案的书面通知后 日内既不确认又不提出异议,但乙方实际接受甲方提供的相应服务的,视为甲、乙或乙方监护人、丙三方就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的变更达成了一致,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有义务按照新的服务项目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如果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不调整服务项目将导致乙方的健康安全无法保障的,甲方提出变更的服务方案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既不同意,也不接受实际服务,甲方和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9.1.2当与甲方日常管理、服务直接相关的物价指数变动幅度超过10%时,甲方有权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并将价格调整的通知在调价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及丙方。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对价格调整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乙方或乙方监护人虽有异议但要求继续按照原收费标准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收到通知后15日内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拒绝根据调整后的价格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原收费标准收取已提供服务的费用。

    9.2合同的解除

    9.2.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情况下,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经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提出, 日内不改正的;

    (2)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的严重过错造成乙方人身或重大财产损害的;

    (3)乙方因疾病或其他个人原因离院的,但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不提出解除本合同而要求保留床位或房间的除外;

    (4)乙方首次入住 日内不适应居住环境或管理方式的;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结清服务费用的。

    9.2.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付款人无故拖欠各项费用超过 日,经甲方催告后 日内仍不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乙方搬出养老机构。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在甲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后 日内仍不搬出的,甲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付款人除应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诉讼期间的养老服务费用以外,还应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费用金额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造成甲方难以履行对乙方的养老服务,或造成其他入住老人伤害或现实性伤害危险的。

    (3)乙方或乙方监护人隐瞒重要乙方健康状况、患有须隔离治疗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患有精神疾病等其他不适宜在机构内集中生活的。

    (4)发生不可抗力致甲方不能履行合同的。

    (5)甲方因丧失养老机构执业资格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甲方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解除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6)乙方连续请假外出超过 天(不得少于30 天)。

    第十条 特别约定

    10.1突发疾病或出现事故等紧急情况的处理

    10.1.1乙方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及时联系120等医疗急救机构;如需到医疗机构急救,甲方应派人陪送至医疗机构。甲方不能及时联系上乙方监护人、丙方的,应尽早与本合同附件确定的其他联系人取得联系,通报情况。

    甲方具有医疗资质的,在乙方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应尽到合理诊疗义务,费用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承担。

    10.1.2因乙方发生紧急情况产生的费用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负担。甲方因此垫付费用的,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及时清偿。

    10.2乙方去世的善后服务及相关费用

    乙方在甲方服务期间去世的,甲方应及时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取得联系,乙方监护人或丙方负责善后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无法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取得联系的,应及时联系殡仪馆,妥善保存遗体,发生的费用由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承担。

    10.3甲方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联系中断

    因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方式不准确或不详细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及时联系,连续达一个月则视为联系中断。甲方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协商后,可以重新确定联系人。

    10.4非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

    10.5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拒绝接收甲方提供服务,造成其自身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10.6本合同关于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免除对乙方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其他人的法定责任。

    10.7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及时通知合同其他相关方,本合同可依法解除,合同各方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应及时接回并妥善安置乙方。

    甲方应提示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重点注意上述特别约定内容,按照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的要求,对上述特别约定内容进行说明,并请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签字确认:

    以上特别约定内容,在甲方提示下,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均已认真阅读,充分知晓与了解。特此签名确认: 、 )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因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损害乙方人身或财产权利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1.2甲方服务人员资质不合格、没有按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提供的服务不合格,甲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 。由此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3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侵犯乙方、乙方监护人及丙方对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的知情权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1.4本合同因 项解除的,甲方应向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支付违约金 元。

    11.5本合同因 项解除的,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11.6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1.7因乙方原因造成其自身损害的,由乙方、乙方监护人自行承担全部后果和责任。

    第十二条 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

    与本合同有关的或者因本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13.1在本合同首页中所标明的甲方、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各自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

    13.2以下情形,视为送达,但受送达人有证据证明其因客观原因未实际接收到通知的除外:

    13.2.1以特快专递形式发送的,已经签收的,以签收日为送达日;未签收的,同城自发送之日起2日视为文件已经送达,异地5日视为送达,境外15日视为送达。

    13.2.2手机短信发送的,发出之时即视为送达。

    13.2.3电子邮件自发出进入收件方邮箱服务器视为送达。

    13.2.4传真发送自发出对方传真机接收视为送达。

    13.3因受送达人通讯地址或其他相关信息错误、不详或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其他各方造成无法送达的,由受送达人自行承担相关后果。

    13.4乙方入住甲方期间,有关本合同的履行事宜甲方应以书面或数据电文形式通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确认签收;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拒签的,书面通知在第三方见证下送至收件人地址的视为已通知或已送达,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接收系统的视为已通知或已送达。

    第十四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约定内容可以另行附页)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附件

    15.1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15.2下列文件为本合同附件:

    (1)加盖甲方公章的甲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2)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个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丙方(单位)加盖公章的丙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及联系人信息

    (3)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体检时间在一个月以内)

    (4)乙方、乙方监护人及丙方签章的乙方《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及《入住登记表》

    (5)甲方出具的、经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签章认可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6)房间、设备物品表

    (7)公共设施、设备表

    (8)甲方服务范围表

    (9)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选择的《护理等级与服务项目》

    (10)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表

    (11)经签署的《 养老机构入住须知》

    (12)甲方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其它联系人表

    (14)其他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3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文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监护人(签字、盖章、按手印):

    丙方(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签署地点:

    专用条款

    丙方为付款义务人的,应增加或替用以下专用条款:

    3.1.4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支付养老服务费的时间为 ,支付方式为 。

    3.2.1本合同签署生效后 日内,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向甲方支付押金,押金金额为: 。该押金可用于抵扣欠付的养老服务费用、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出现突发情况救治时需支付给医院的押金及相关费用等。

    3.2.2合同期限内因3.2.1情形出现押金不足时,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日内补足。

    3.2.4甲方不得将押金挪作它用,在合同到期或合同提前终止时,扣除应结清的相关费用后应于合同终止时返还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

    7.2.4及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款项。

    7.2.5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去世的,及时进行善后处理并支付全部费用。

    8.5丙方保证对本合同项下款项承担支付责任。

    9.1合同的变更

    9.1.1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甲方可以提出变更服务方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经甲、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三方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

    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收到甲方变更服务方案的书面通知后 日内既不确认又不提出异议,但乙方实际接受甲方提供的相应服务的,视为甲、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三方就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的变更达成了一致,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有义务按照新的服务项目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如果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不调整服务项目将导致乙方的健康安全无法保障的,甲方提出变更的服务方案后,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既不同意,也不接受实际服务,甲方与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9.1.2当与甲方日常管理、服务直接相关的物价指数变动幅度超过10%时,甲方有权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并将价格调整的通知在调价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

    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对价格调整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虽有异议但要求继续按照原收费标准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收到通知后15日内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拒绝根据调整后的价格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原收费标准收取已提供服务的费用。

    9.2.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情况下,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经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提出, 日内不改正的;

    (2)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的严重过错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

    (3)乙方因疾病或其他个人原因离院的,但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不提出解除本合同而要求保留床位或房间的除外;

    (4)乙方首次入住 日内不适应居住环境或管理方式的;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结清服务费用的。

    10.1.2因乙方发生紧急情况产生的费用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负担。甲方因此垫付费用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及时清偿。

    11.5本合同因 项解除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支付违约金 元。

    11.6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1.7因乙方原因造成自身损害的,由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自行承担全部后果和责任。

    丙方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应增加或替用以下专用条款:

    7.2.4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未按照本合同及时支付款项的,自应付而未付之日起 日内代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向甲方支付。

    7.2.5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去世的,及时进行善后处理并支付相关费用。

    8.5丙方保证系具有提供保证担保的民事行为能力之人,自愿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6丙方为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提供保证的期限为 。

    9.2.3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单独解除合同或者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甲乙双方均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10.1.2因乙方发生紧急情况产生的费用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负担。甲方因此垫付费用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及时清偿。11.8甲方有权选择起诉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各方或任意一方。

    10.3甲方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联系中断

    因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方式不准确或不详细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及时联系,此种情况连续达一个月则视为联系中断。甲方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协商后,可以重新确定联系人。联系中断不免除丙方的保证责任。

    11.8甲方有权选择起诉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各方或任意一方。

    丙方为合同履行联系人的,应增加或替用以下专用条款:

    8.5丙方保证担任本合同履行过程的联系人,接收甲方的通知。

    9.2.3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单独解除合同或者甲乙或乙方监护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甲方均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10.3甲方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联系中断

    因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方式不准确或不详细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及时联系,此种情况连续达一个月则视为联系中断。甲方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协商后,可以重新确定新的联系人担任丙方。

    申报常驻机构协议篇二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地址:

    乙方:

    代表人:

    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加入甲方合伙人平台,双方共同设立法人机构,该法人机构依甲方授权开展合法的投融资相关的服务及业务,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合同条款另有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

    “募资”是指元盟授权各级合伙人就元盟已有的全部或部分项目或财富管理产品进行宣传及向投资资金的特定人群定向募集。

    “增值收益”指募资投向的标的项目接受投资后实现增值收益部分的管理人收益。

    “学院课程”指元盟及其关联单位旗下的资本学院提供的高端课程。

    “项目中介”指各级合伙人向甲方推荐投资意向的企业及项目。

    “esc”指各级合伙人协助或独立完成的意向地区“拟上市企业服务中心”。

    “创智资本圈”指元盟主办的对接资本圈与投融资项目的对接会。

    “fa+ib”指元盟提供的专业金融咨询服务及投行服务。

    “各项产品/服务”指前述募资、增值收益、学院课程、中介服务、esc、中国智汇、资本圈、fa+ib的合称。

    “授权范围”是指甲方授权乙方进行元盟各项产品/服务介绍及销售的范围。

    “法人机构”指高级合伙人与管理合伙人共同设立的法人机构,作为介绍、销售各项产品/服务的载体,由管理合伙人控股,实缴出资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其中管理合伙人占股51%,高级合伙人占股49%。

    “管理合伙人”指元盟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下或称“元盟”。

    “高级合伙人”指直接向管理合伙人负责的合伙人,高级合伙人将与管理合伙人共同设立法人机构作为介绍、销售各项产品/服务、享受分成收益的载体。

    “区域合伙人”指向高级合伙人负责的合伙人,将与前述法人机构合资共同设立区域法人机构,作为区域合伙人介绍、销售各项产品/服务、享受分成收益的载体。

    “各级合伙人”指前述高级合伙人、区域合伙人的合称。

    “开发人”指推介、销售各项产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募集、项目介绍、学员招收、项目引荐等的主要的直接负责人,各级合伙人于管理合伙人it系统报备通过后,均可成为开发人。

    “协调人”指开发人向其直接负责的上一级合伙人。

    “辅助人”指除开发人、协调人以外的、参与各项产品/服务的管理合伙人和高级合伙人。

    一、入伙

    1、(一)入伙的方式

    在乙方认同并接受甲方统一的服务标准及业务理念、规范的基础上,甲方接受乙方加入甲方的合伙人平台,成为元盟的高级合伙人,主要在 省范围内,帮助新成立的法人机构开展元盟各项产品/服务的相关介绍或销售活动。乙方加入合伙人平台并成立新法人机构后,甲方授权新成立的法人机构按元盟确立的统一标准进行宣传。

    (二)被授权的内容

    具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属于知识产权,新设法人机构可选择使用甲方包括商标/标志、商号等进行宣传;另一部分则属于非知识性质的专属权利,包括甲方产品/服务的经销权及分销权。

    2、(一)授权方式:乙方承诺并保证:

    甲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直接授权新设法人机构开展介绍、销售活动,由乙方直接负责;该法人机构可且仅可以其获得甲方授权范围为限向其与区域合伙人合资成立的法人机构再次转授权。

    (二)授权的使用方式:

    管理合伙人拥有有关各项产品/服务的注册商标、商号/标志的所有权,许可新设法人机构在本合同规定授权范围内享有使用的权利。

    3、授权范围内,甲方作出以下保留和限制:

    (一)对于乙方负责的法人机构在指定范围内开展介绍、销售活动,乙方根据需要并报管理合伙人备案后可在该范围内建立销售网络。乙方如需在其它范围推广各项产品/服务的介绍、销售,须向甲方申请,使法人机构获得新的授权。在同等申请条件下,乙方与甲方合资成立的法人机构享有获得授权的优先权。

    (二)乙方负责的开展各项产品/服务的介绍、销售活动,出现造成法人机构或甲方重大不良影响的(主要包括私自转让授权,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事故被舆论披露,有违法犯罪记录,一年内公司抽查3次以上不按合同履行者),公司可单方面剥夺授权,解除本合同。

    二、甲方与法人机构的关系

    1、甲方与法人机构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甲方与各级合伙人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共同设立的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执行本合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法律的要求,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不可以管理合伙人身份展开活动,使甲方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甲方和乙方之间建立的是就法人机构及其对外投资设立的子机构产生的合伙合作关系。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甲方或乙方皆不得以对方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的身份开展活动,或承担对方的各项债务及相关财产责任。未经甲方的许可,乙方不得以法人机构名义为第三方的债务提供担保。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义务,或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甲方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三、出资、合伙人指标及收益分成

    乙方应向法人机构进行实缴出资,并保证法人机构实缴出资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出资完成后,甲方占法人机构51%股份,乙方占法人机构49%股份。

    各级合伙人的指标及所有合伙人(包括管理合伙人)的合计收益分成金额如下:

    指标

    募资

    增值收益

    学院课程销售

    项目中介

    esc建立

    中国智汇会员招募

    创智资本圈项目介绍

    fa+ib项目介绍

    高级合伙人

    5亿元人民币

    /

    500人/年

    /

    2个

    50人/年

    50个/年

    10个/年

    区域合伙人

    2亿元人民币/

    100人/年

    1个

    10人/年

    10个/年

    2个/年

    分成

    募资

    增值收益

    学院课程销售

    项目中介

    esc建立

    中国智汇会员招募

    创智资本圈项目介绍

    fa+ib项目介绍

    开发人

    基金管理费用*63%

    增值收益*35%

    课程收入*35%

    被投资金*0.7%~1.4%

    收益*21%

    会员费*35%

    咨询顾问费*21%

    收益*21%

    协调人

    有辅助人

    基金管理费用*13.5%

    增值收益*7.5%

    课程收入*7.5%

    被投资金*0.15%~0.3%

    收益*4.5%

    会员费*7.5%

    咨询顾问费*4.5%

    收益*4.5%

    无辅助人

    基金管理费用*27%

    增值收益*15%

    课程收入*15%

    被投资金*0.3%~0.6%

    收益*9%

    会员费*15%

    咨询顾问费*9%

    收益*9%

    辅助人

    辅助人收益=(合计收益分成金额-开发人收益-协调人收益)/辅助人数

    合计收益分成金额

    基金管理费用*90%

    增值收益*50%

    课程收入*50%

    被投资金*1%~2%

    收益*30%

    会员费*50%

    咨询顾问费*30%

    收益*30%

    计算公式为:

    指标完成率=完成情况/当年指标* 100%。

    管理合伙人及各级合伙人最终获得的收益=上表对应收益*指标完成率。

    四、授权后支持及配合

    授权后的支持、服务及费用如下:

    1)授权后甲方可派专业人员对乙方及新设法人机构目标市场的考察调研、各项产品/服务的推广、配套人员的聘用等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2)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应为乙方及新设法人机构提供有关管理,经验,竞争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及支持。针对乙方提出的问题,甲方指定专人负责,快速解决。或者为其组织临时工作小组或临时工作会议,为其提出解决方案。

    3)甲方提供管理、运营、培训服务支持外,还提供财务、融资、法律等方面的服务支持。

    4)甲方提供的上述支持服务费用由新设法人机构承担。

    5)甲方有义务对旗下各项产品/服务做持续性的宣传,以促进业务的长期发展,和保障甲乙双方合作的利益,所需广告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6)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宣传,并且积极配合管理合伙人所主张区域内的推广宣传计划,该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1)甲方对元盟商号、注册商标及其各项产品/服务对应的标准及业务规范享有法定的专有权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披露有关授权的内容所发生的重大变化、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对乙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2)甲方有权按规定与乙方共同出资设立法人机构,敦促乙方实缴出资到位,收取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

    3)甲有权检查和审核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活动的财务状况。

    (二)乙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对甲方各项产品/服务有关的业务标准、规范有调整建议权,但在甲方未作统一调整之前不得擅自更改。

    (二)1)乙方发生可能影响甲乙双方合作的重大变动时,必须在三日内通知甲方;单方面改变宣传资料或甲方的各项产品/服务内容或标准,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2)负责在新设法人机构里面妥善保管与甲方授权相关的一切资料,不得将甲方的商号、注册商标用于与甲方授权业务无关的其他任何场所、行业、活动或提供给第三方。

    3)向法人机构进行实缴出资和支付其他合同约定费用。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披露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对甲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接受甲方的财务检查或审核,配合回复甲方提出的相关问题。

    (四)甲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六、商业秘密保护

    1、乙方应将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获取的其它资料所含内容列为机密,并使其处于保密状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它方式泄露给他人。

    2、乙方承诺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3年内,不将它所知的任何保密信息、知识、经营方法等为了其他人、组织、公司的利益向其透露。

    3、乙方应与甲方其签订保密协议或让其员工签署保密承诺书,使该等人员承担保密义务。保密协议或承诺书使用统一制定的文本,并由存档备案。

    七、违约责任

    1、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若给对方造成损失,须承担赔偿责任。

    2、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如果未经报备与其他机构或个人再签订类似或专业相近的协议,甲方将终止授权。

    3、合同一经订立,双方没有任何理由违反约定,若一方违约行为构成解除合同条件的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违约方因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正。逾期未更正的,合同自动解除。

    八、合作变更、转让;解除及终止

    1、变更、转让

    (一)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如有本协议未尽事项或需要调整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补充或调整。

    (二)合同的转让:若乙方向其获得甲方授权范围内其他机构或个人再次转授权,自转让之日起乙方应承诺此第三方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并对其违反本义务从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解除及终止

    (一)遇有下列情形,则本协议终止:

    1)合作期满,甲、乙双方决定不延长合作期;

    2)双方中任何一方的主体消亡;

    3)由于国家政策和法律的重大变化或其它不可抗力致使合作无法继续;

    4)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另一方有权依照民法典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赔偿;

    5)经双方协商提前终止本协议;

    6)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它商标组合使用;

    7)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

    8)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9)降低标准的服务质量或产品质量,发生被舆论工具曝光批评或消费者严重投诉等情况;

    10)不按合同规定进行法人机构的实缴出资或进行收益分成;

    11)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体系规定进行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

    12)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

    (二)本合同在下列条件下自动终止:

    1)乙方、法人机构或其分支机构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2)乙方、法人机构或其分支机构破产、无偿还能力或开始清算程度;

    3)乙方、法人机构或其分支机构产中主要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

    4)乙方、法人机构或其分支机构解散。

    (三)甲方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合同:

    1)乙方、法人机构或其分支机构重要资产转让他人或处于分立、合并状态;

    2)乙方、法人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擅自转让或擅自改变授权范围;

    3)乙方不遵守甲方提供的宣传各项产品/服务的内容或程序规范;

    4)合同到期后,乙方要求延续授权的,应在本合同期满之日前1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延续的,应续签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请的,合同期满之日即自行终止。

    (四)在本协议终止时,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及法律规定清理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债权债务。

    (五)本协议终止后,乙方不再拥有甲方注册商标、商号以及其他非知识产权类的使用权,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九、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天灾、火灾、水为、战争、政府行动、意外事件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的事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时,甲方或乙方应在30日内,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由于本款原因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双方共同负责。

    十、争议的解决

    在本协议期内出现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进行解决。若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时,应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依其仲裁规则进行解决,裁决终局且对双方均有同等约束力。

    十一、其他

    1、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代表协商解决,

    3、本协议自签订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终止。需要修改或终止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

    4、本协议一式肆份,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贰份。

    (本页为签字页)

    甲方: 乙方:

    负责人签字(盖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地址:

    乙方:

    代表人:

    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加入甲方合伙人平台,双方共同设立法人机构,该法人机构依甲方授权开展合法的投融资相关的服务及业务,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合同条款另有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

    “募资”是指元盟授权各级合伙人就元盟已有的全部或部分项目或财富管理产品进行宣传及向投资资金的特定人群定向募集。

    “增值收益”指募资投向的标的项目接受投资后实现增值收益部分的管理人收益。

    “学院课程”指元盟及其关联单位旗下的资本学院提供的高端课程。

    “项目中介”指各级合伙人向甲方推荐投资意向的企业及项目。

    “esc”指各级合伙人协助或独立完成的意向地区“拟上市企业服务中心”。

    “创智资本圈”指元盟主办的对接资本圈与投融资项目的对接会。

    “fa+ib”指元盟提供的专业金融咨询服务及投行服务。

    “各项产品/服务”指前述募资、增值收益、学院课程、中介服务、esc、中国智汇、资本圈、fa+ib的合称。

    “授权范围”是指甲方授权乙方进行元盟各项产品/服务介绍及销售的范围。

    “法人机构”指高级合伙人与管理合伙人共同设立的法人机构,作为介绍、销售各项产品/服务的载体,由管理合伙人控股,实缴出资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其中管理合伙人占股51%,高级合伙人占股49%。

    “管理合伙人”指元盟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下或称“元盟”。

    “高级合伙人”指直接向管理合伙人负责的合伙人,高级合伙人将与管理合伙人共同设立法人机构作为介绍、销售各项产品/服务、享受分成收益的载体。

    “区域合伙人”指向高级合伙人负责的合伙人,将与前述法人机构合资共同设立区域法人机构,作为区域合伙人介绍、销售各项产品/服务、享受分成收益的载体。

    “各级合伙人”指前述高级合伙人、区域合伙人的合称。

    “开发人”指推介、销售各项产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募集、项目介绍、学员招收、项目引荐等的主要的直接负责人,各级合伙人于管理合伙人it系统报备通过后,均可成为开发人。

    “协调人”指开发人向其直接负责的上一级合伙人。

    “辅助人”指除开发人、协调人以外的、参与各项产品/服务的管理合伙人和高级合伙人。

    一、入伙

    1、(一)入伙的方式

    在乙方认同并接受甲方统一的服务标准及业务理念、规范的基础上,甲方接受乙方加入甲方的合伙人平台,成为元盟的高级合伙人,主要在 省范围内,帮助新成立的法人机构开展元盟各项产品/服务的相关介绍或销售活动。乙方加入合伙人平台并成立新法人机构后,甲方授权新成立的法人机构按元盟确立的统一标准进行宣传。

    (二)被授权的内容

    具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属于知识产权,新设法人机构可选择使用甲方包括商标/标志、商号等进行宣传;另一部分则属于非知识性质的专属权利,包括甲方产品/服务的经销权及分销权。

    2、(一)授权方式:乙方承诺并保证:

    甲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直接授权新设法人机构开展介绍、销售活动,由乙方直接负责;该法人机构可且仅可以其获得甲方授权范围为限向其与区域合伙人合资成立的法人机构再次转授权。

    (二)授权的使用方式:

    管理合伙人拥有有关各项产品/服务的注册商标、商号/标志的所有权,许可新设法人机构在本合同规定授权范围内享有使用的权利。

    3、授权范围内,甲方作出以下保留和限制:

    (一)对于乙方负责的法人机构在指定范围内开展介绍、销售活动,乙方根据需要并报管理合伙人备案后可在该范围内建立销售网络。乙方如需在其它范围推广各项产品/服务的介绍、销售,须向甲方申请,使法人机构获得新的授权。在同等申请条件下,乙方与甲方合资成立的法人机构享有获得授权的优先权。

    (二)乙方负责的开展各项产品/服务的介绍、销售活动,出现造成法人机构或甲方重大不良影响的(主要包括私自转让授权,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事故被舆论披露,有违法犯罪记录,一年内公司抽查3次以上不按合同履行者),公司可单方面剥夺授权,解除本合同。

    二、甲方与法人机构的关系

    1、甲方与法人机构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甲方与各级合伙人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共同设立的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执行本合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法律的要求,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不可以管理合伙人身份展开活动,使甲方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甲方和乙方之间建立的是就法人机构及其对外投资设立的子机构产生的合伙合作关系。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甲方或乙方皆不得以对方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的身份开展活动,或承担对方的各项债务及相关财产责任。未经甲方的许可,乙方不得以法人机构名义为第三方的债务提供担保。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义务,或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甲方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三、出资、合伙人指标及收益分成

    乙方应向法人机构进行实缴出资,并保证法人机构实缴出资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出资完成后,甲方占法人机构51%股份,乙方占法人机构49%股份。

    各级合伙人的指标及所有合伙人(包括管理合伙人)的合计收益分成金额如下:

    指标

    募资

    增值收益

    学院课程销售

    项目中介

    esc建立

    中国智汇会员招募

    创智资本圈项目介绍

    fa+ib项目介绍

    高级合伙人

    5亿元人民币

    /

    500人/年

    /

    2个

    50人/年

    50个/年

    10个/年

    区域合伙人

    2亿元人民币

    /

    100人/年

    /

    1个

    10人/年

    10个/年

    2个/年

    分成

    募资

    增值收益

    学院课程销售

    项目中介

    esc建立

    中国智汇会员招募

    创智资本圈项目介绍

    fa+ib项目介绍

    开发人

    基金管理费用*63%

    增值收益*35%

    课程收入*35%

    被投资金*0.7%~1.4%

    收益*21%

    会员费*35%

    咨询顾问费*21%

    收益*21%

    协调人

    有辅助人

    基金管理费用*13.5%

    增值收益*7.5%

    课程收入*7.5%

    被投资金*0.15%~0.3%

    收益*4.5%

    会员费*7.5%

    咨询顾问费*4.5%

    收益*4.5%

    无辅助人

    基金管理费用*27%

    增值收益*15%

    课程收入*15%

    被投资金*0.3%~0.6%

    收益*9%

    会员费*15%

    咨询顾问费*9%

    收益*9%

    辅助人

    辅助人收益=(合计收益分成金额-开发人收益-协调人收益)/辅助人数

    合计收益分成金额

    基金管理费用*90%

    增值收益*50%

    课程收入*50%

    被投资金*1%~2%

    收益*30%

    会员费*50%

    咨询顾问费*30%

    收益*30%

    计算公式为:

    指标完成率=完成情况/当年指标* 100%。

    管理合伙人及各级合伙人最终获得的收益=上表对应收益*指标完成率。

    四、授权后支持及配合

    授权后的支持、服务及费用如下:

    1)授权后甲方可派专业人员对乙方及新设法人机构目标市场的考察调研、各项产品/服务的推广、配套人员的聘用等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2)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应为乙方及新设法人机构提供有关管理,经验,竞争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及支持。针对乙方提出的问题,甲方指定专人负责,快速解决。或者为其组织临时工作小组或临时工作会议,为其提出解决方案。

    3)甲方提供管理、运营、培训服务支持外,还提供财务、融资、法律等方面的服务支持。

    4)甲方提供的上述支持服务费用由新设法人机构承担。

    5)甲方有义务对旗下各项产品/服务做持续性的宣传,以促进业务的长期发展,和保障甲乙双方合作的利益,所需广告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6)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宣传,并且积极配合管理合伙人所主张区域内的推广宣传计划,该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1)甲方对元盟商号、注册商标及其各项产品/服务对应的标准及业务规范享有法定的专有权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披露有关授权的内容所发生的重大变化、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对乙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2)甲方有权按规定与乙方共同出资设立法人机构,敦促乙方实缴出资到位,收取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

    3)甲有权检查和审核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活动的财务状况。

    (二)乙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对甲方各项产品/服务有关的业务标准、规范有调整建议权,但在甲方未作统一调整之前不得擅自更改。

    (二)1)乙方发生可能影响甲乙双方合作的重大变动时,必须在三日内通知甲方;单方面改变宣传资料或甲方的各项产品/服务内容或标准,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2)负责在新设法人机构里面妥善保管与甲方授权相关的一切资料,不得将甲方的商号、注册商标用于与甲方授权业务无关的其他任何场所、行业、活动或提供给第三方。

    3)向法人机构进行实缴出资和支付其他合同约定费用。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披露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对甲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接受甲方的财务检查或审核,配合回复甲方提出的相关问题。

    (四)甲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六、商业秘密保护

    1、乙方应将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获取的其它资料所含内容列为机密,并使其处于保密状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它方式泄露给他人。

    2、乙方承诺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3年内,不将它所知的任何保密信息、知识、经营方法等为了其他人、组织、公司的利益向其透露。

    3、乙方应与甲方其签订保密协议或让其员工签署保密承诺书,使该等人员承担保密义务。保密协议或承诺书使用统一制定的文本,并由存档备案。

    七、违约责任

    1、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若给对方造成损失,须承担赔偿责任。

    2、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如果未经报备与其他机构或个人再签订类似或专业相近的协议,甲方将终止授权。

    3、合同一经订立,双方没有任何理由违反约定,若一方违约行为构成解除合同条件的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违约方因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正。逾期未更正的,合同自动解除。

    八、合作变更、转让;解除及终止

    1、变更、转让

    (一)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如有本协议未尽事项或需要调整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补充或调整。

    (二)合同的转让:若乙方向其获得甲方授权范围内其他机构或个人再次转授权,自转让之日起乙方应承诺此第三方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并对其违反本义务从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解除及终止

    (一)遇有下列情形,则本协议终止:

    1)合作期满,甲、乙双方决定不延长合作期;

    2)双方中任何一方的主体消亡;

    3)由于国家政策和法律的重大变化或其它不可抗力致使合作无法继续;

    4)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另一方有权依照民法典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赔偿;

    5)经双方协商提前终止本协议;

    6)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它商标组合使用;

    7)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

    8)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9)降低标准的服务质量或产品质量,发生被舆论工具曝光批评或消费者严重投诉等情况;

    10)不按合同规定进行法人机构的实缴出资或进行收益分成;

    11)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体系规定进行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

    12)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

    (二)本合同在下列条件下自动终止:

    1)乙方、法人机构或其分支机构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2)乙方、法人机构或其分支机构破产、无偿还能力或开始清算程度;

    3)乙方、法人机构或其分支机构产中主要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

    4)乙方、法人机构或其分支机构解散。

    (三)甲方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合同:

    1)乙方、法人机构或其分支机构重要资产转让他人或处于分立、合并状态;

    2)乙方、法人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擅自转让或擅自改变授权范围;

    3)乙方不遵守甲方提供的宣传各项产品/服务的内容或程序规范;

    4)合同到期后,乙方要求延续授权的,应在本合同期满之日前1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延续的,应续签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请的,合同期满之日即自行终止。

    (四)在本协议终止时,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及法律规定清理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债权债务。

    (五)本协议终止后,乙方不再拥有甲方注册商标、商号以及其他非知识产权类的使用权,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九、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天灾、火灾、水为、战争、政府行动、意外事件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的事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时,甲方或乙方应在30日内,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由于本款原因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双方共同负责。

    十、争议的解决

    在本协议期内出现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进行解决。若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时,应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依其仲裁规则进行解决,裁决终局且对双方均有同等约束力。

    十一、其他

    1、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代表协商解决,

    3、本协议自签订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终止。需要修改或终止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

    4、本协议一式肆份,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贰份。

    (本页为签字页)

    甲方: 乙方:

    负责人签字(盖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申报常驻机构协议篇三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作为推荐人承办甲方在_________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报手续,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委托协议:

    第一条 乙方应向甲方详尽介绍中国对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有关政策、条例和规定,并在收到甲方提供的整套申请文件后,即向_________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申请,以尽快获得批准。

    第二条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介绍公司的概况,按规定及时备齐申办常驻机构所需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并对乙方提出的疑问予以解释。

    第三条 双方商定委托代理费用为_________元(即人民币_________元)。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交纳咨询服务费_________元(即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余款项等领取批准证书时一次性全部付清。委托代理费不包含政府规费。

    第四条 如在申报期间,甲方撤回申请或未征得乙方同意另行委托其他公司作为推荐人或因甲方所提供材料虚假而造成未获得申请批准,乙方则不退还任何费用,并由甲方承担由此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甲方保证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规定,尤其是_________年“外商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租借办公用房和聘用中方雇员的规定。

    第六条 双方一致同意在常驻代表机构成立后保持经常联系,甲方每年向乙方提交办事处运行及变化情况的书面报告一份,并就常驻代表机构的地址、业务范围、首席代表、代表机构名称以及机构的延期、撤销等事项提前通知乙方,并按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乙方承办甲方以下项目

    工商登记证、刻章、组织机构代码证、统计证、税务登记证、外汇帐户开户证、劳动就业证、居留证等,政府收取的规费可以采取凭发票向甲方实报实销的方式。

    第八条 陈述和保证

    8.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8.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甲方的责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本协议_________,则_________。按日万分之_________支付违约金;但无论如何,违约金金额不超过应付迟延价款金额的_________%;

    (2)如果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则其他各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9.2 乙方的责任

    (1)如果乙方未按本协议_________,则_________。按日万分之_________支付违约金;但无论如何,违约金金额不超过应付迟延价款金额的_________%;

    (2)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则其他各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第十条 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条 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协议附件

    12.1 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房产证的各种法律文件;

    12.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六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 通知

    17.1 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17.2 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17.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九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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