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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井检身和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栏目:五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雪海孤独 时间:2024-09-11 16:01:49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入井检身和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1.各井口每班必须配备一名专检身员,并佩戴袖标上岗。

    2.检身工必须由责任心强、工作认真不徇私情者担任,本人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知识;

    3.检身工必须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否则,按“三违”规定处罚;

    4.检身人员必须建立填写的各种台帐有:

    (1)出、入井人员登记记录,其中应详细记录出入井人员的姓名、时间、人数、工种等。

    (2)被查出物品登记台帐。

    (3)交接班记录,其中就详细记录本班出入井人员的数量,对未出井人员应当班搞清原因,必须对下一班交清,或报矿调度室。

    5.检身工必须对每一名出入井人员进行检查,检身时必须礼貌相待、礼貌检查,并对其及所携带物品进行登记,不得让闲杂人员进入井口附近;

    6.检身工兼井口材料保卫工作,必须对入升井材料及使用单位、回收单位进行详细登记;

    7.入井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禁止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入井前禁止喝酒,否则,严禁入井;

    8.入升井人员严禁乘车,严禁其他人员与运送火药、雷管人员同车进、出井,火药、雷管必须分罐运送,严禁同车运送;

    9.入井人员必须积极配合检身工检身,听从指挥,有序出入井,不得滋事生非,否则,按违章处理。

    第二篇:工作面交接班、入井人员检身制度

    入井人员检身制度

    1.每一入井人员必须服从检身工的检查,经检身合格后方准下井。

    2.检身工负责对每一个下井人员进行检身,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有权制止其下井:

    (1)下井不带自救器者。

    (2)下井不戴安全帽者。

    (3)下井不带矿灯者。

    (4)下井携带易燃、易爆的或点火物品者。

    (5)下井穿化纤衣服者。

    (6)下井前喝酒者。

    (7)小型锋利物品,未捆绑好放入工具包内者。

    (8)其他不宜下井者。

    工作面交接班制度

    1、采掘工作面工人、瓦检员、绞车司机及其他辅助工要执行交接班制度。

    2、交接内容:

    本班生产情况;机电设备情况;下一班应注意的问题特别是安全情况要详细交给下一班。

    3、交接班地点要在工作面或现场进行。采掘工作面交班,由当班班长或小队长进行。

    4、重大问题要填写交接班记录。

    5、违反本制度者,视情况给予处

    第三篇:煤矿井口考勤、入井验身及升井人员清点制度

    煤矿井口考勤、入井验身及升井人员清点制度

    1、矿井必须由专人负责入井人员检身清点工作,出入井人员应到检身员处进行出入并登记。

    2、每一个入井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矿靴、自救器肯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3、检身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不得擅自脱岗,严把入井安全关。

    4、检身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入井人员情况,登记好入井的人数、工种、作业地点、入井时间。

    5、对违反规定人员,井口检身人员有权不准其入井依照违章情况給予处罚。

    6、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数和人员名单,及时发现未能正常升井的人员并查明原因。

    7、做好入井、升井登记、清点和统计,有未能正常升井的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四篇:井口检身制度和出入井清点考勤制度

    山西煤销集团金塬达煤业有限公司

    井口检身制度和出入井

    人员清点考勤制度

    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

    井口检身制度

    为严格执行《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考勤、检身人员要尽职尽责,严格进行考勤和检身,执行人交人,手交手的现场交接班制度,检身人员有权按规定对任何入井人员进行检身,对不能按规定接受检身的人员有权禁止其入井。

    二、考勤、检身人员要着装整齐,保持工作环境文明卫生,24h不间断的开展检身工作,严禁空班漏检,班中睡觉,喝酒或脱岗。对检身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不负责任者,一经查出一律调离本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严格检查井口附近情况,禁止在距井口20m范围内抽烟和设置明

    火装置。

    四、对所有入井人员都要进行认真检查,按有关规定严把人员入井关。严格检查出井人员,发现有盗窃国家财产和雷管、炸药的人员,要立即汇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认真做好检身记录,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汇报,特别是井下发生人身事故,伤员升井后,要查明伤者姓名、受伤部位、所属单位,并要立即汇报矿调度室。

    六、井口检身人员要和矿灯房值班人员配合,对当班出入井

    人员及时进行核对、统计报告矿调度室,保证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

    七、任何人不得故意刁难、威胁、打击报复检身人员,违者视情节给予罚款100——1000元,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八、矿灯房、调度室必须随时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对出入井人员不符及不能按时出入井人员要查明原因,及时报值班领导落实。头灯、自救器发放单位必须随时掌握当班头灯、自救器的发放回收情况,出现意外情况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九、低瓦斯矿井井下需进行电焊、氧焊、气焊作业,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必须经有关科室审核、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设专人监督,否则严禁入井作业。

    出入井人员清点考勤制度

    一、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时间、内容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方可入井作业。

    二、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喝酒.三、因工作、家庭及其其它原因造成精力不集中、情绪不稳定者不准入井作业。

    四、当班入井人员凭个人专用灯牌领取矿灯、自救器,入井时把个人专用灯牌挂在井口《入井人员牌板》上。

    五、入井人员必须经验身后入井,对未戴上岗证、喝酒、穿化纤服、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无自救器的严禁入井。

    六、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亲自按规定到考勤地点登记考勤,杜绝考勤不下井,下井不考勤现象。

    七、新工人入井必须指定专人(老工人)带领作业,一同进班、出班、负责新工人的安全保护。

    八、入井人员必须着装整齐,按规定领取矿灯、自救器,排队入井,并出示证件,自觉接受检身工检身后,打卡入井。严格外来人员入井管理,明确审批程序和审批责任。外来检查、服务和参观学习人员,由矿有关人员陪同,持临时入井证方可入井。

    九、当班作业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井必须汇报情况,否则不准拖班。

    十、入井人员升井后必须立即消卡、交灯,严禁升井后不消卡、交灯或延时消卡、交灯。

    第五篇: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1.为保证出入井人员的安全,动态掌握和控制出入井人员数量,准确提供井下作业人员名单,从源头预防各种不安全因素进

    入井下和防止各类盗窃行为,达到标准化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2.必须建立和使用出入井人员考勤系统和井下清点考勤制度,按规定配备检身人员和考勤员。

    3.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控制井下作业人数,严禁超定员,井口24h公示每班下井人数。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亲自按规定到考勤地点登记考勤,杜绝考勤不下井,下井不考勤现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入井:

    (1)未戴安全帽、自救器或矿灯者;

    (2)携带烟草、点火物品者;

    (3)穿化纤衣服者;

    (4)入井前四小时喝酒者;

    (5)休息不好,精神恍惚、疲劳上岗者;

    (6)因工作、家庭及其它原因造成精力不集中、情绪不稳定者;

    (7)携带禁止下井的物品、材料者;

    (8)生产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时间、内容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者;

    (9)患有不宜进行井下作业的疾病者。

    6.入井人员必须着装整齐,按规定领取矿灯、自救器,排队入井,并出示证件,自觉接受检身工检身后,打卡入井。

    严格外来人员入井管理,明确审批程序和审批责任。外来检查、服务和参观学习人员,由矿方进行入井需知培训、强调安全注

    意事项并登记后,由矿有关人员陪同,持临时入井证方可入井。

    7.入井人员升井后必须立即消卡,交灯,严禁升井后不消卡、交灯或延时消卡、交灯。

    8.考勤、检身人员要尽职尽责,严格进行考勤和检身,执行人交人,手交手的现场交接班制度,检身人员有权按规定对任何入

    井人员进行检身,对不能按规定接受检身的人员有权禁止其入井。

    9.考勤、检身人员要着装整齐,保持工作环境文明卫生,24h不间断地开展检身工作,严禁空班漏检,班中睡觉、喝酒或脱岗

    。对检身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不负责任者,一经查出一律调离本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10.严格检查井口附近情况,禁止在距井口20m范围内抽烟和设置明火装置。

    11.井口检身工要做好每趟人车迎送工作,维持乘车秩序,杜绝扒、蹬、跳车等违章行为,确保乘车安全。

    12.对所有入井人员都要进行认真检查,按有关规定严把人员入井关。严格检查出井人员,发现有盗窃国家财产和雷管、炸药的人员,要立即汇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3.认真做好检身记录,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汇报,特别是井下发生人身事故,伤员升井后,要查明伤者姓名、受伤部位、所属

    单位,并要立即汇报安全部门和矿调度室。

    14.井口检身人员要和井口考勤人员密切配合,对当班出入井人员及时进行统计报告,保证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

    15.任何人不得故意刁难、威胁、打击报复检身人员,违者视情节给予罚款50—500元,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16.考勤室、调度室、安全值班室必须随时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对出入井人员不符及不能按时出井人员要查明原因,及时报值

    班领导落实。头灯、自救器发放单位必须随时掌握当班头灯、自救器的发放回收情况,出现意外情况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17.矿井需进行电焊、气焊作业,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必须有经有关业务保安部门审核、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设专人监护,否则严禁入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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