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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投标交易中心(高新区情况)

    栏目:五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梦回唐朝 时间:2024-09-18 00:46:41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招投标交易中心(高新区情况)

    高新区招投标交易中心作为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的分中心,主要负责高新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工作,一直没有机构和编制人员,职能设在高新区建管处,具体工作由建管处人员承担。建管处原有编制3人,合同制人员5人,对应市建管处、市开发办、市造价处、市住建局工程科等单位,承担着建筑行业管理、开发管理、建筑市场监管、招标投标、农民工工资清欠、建设工程手续办理等重要工作。2024年,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工作,按照工委管委的要求,通过组织部公开招聘了2名研究生,编制由规划建设土地局统一调配。今年有1名已经调到建设科,另1名在建管处承担着办公室、财务、建设手续办理、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等多项工作。目前交易中心的具体工作主要由1名正式人员和1名合同制人员负责,合同制人员同样也承担着合同备案、造价管理、建设手续服、招标投标等多项工作。

    第二篇:铜陵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领导班子

    铜陵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领导班子

    分析检查报告

    全市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展以来,中心按照市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积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了学习实践活动扎实有效开展。现按照学习实践活动分析检查阶段有关要求,就中心领导班子存在的问题、原因及下一步整改措施分析检查如下。

    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形成的共识

    通过学习、调研和讨论,中心领导班子成员普遍增强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认识,进一步领会了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提高了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招投标采购工作的自觉性。

    大家认为,科学发展观是鉴于我国国情以及现阶段发展中出现的经济结构不合理和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没有根本改变,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大等形势下提出的,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成功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实践的必然产物。“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一重要论述,创新了发展理念、指明了发展的目的和基础,解决了要坚持什

    -1- 么样的发展方式、怎样发展以及发展为了谁的根本问题,对指导具体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结合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具体工作,就是要始终围绕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切实服务和服从于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大局;就是要在实施招投标采购过程中,发挥政策性引导功能,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制度,实现保护民族产业、中小企业发展和推广节能、环保产品的运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推行招投标采购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最终体现为最广大人民群众得实惠。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一支作风正派、业务精湛的队伍来完成,这就要求从事招投标采购工作的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作风、职业道德、业务素质,着力解决一些作风飘浮、责任缺失、群众意识淡薄的问题,特别是在业务上要从熟悉到精通,再到有创新。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积极开展创新性研究,不断研究探索加强招投标采购监管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更好地肩负起监管的重任,加快实现招投标采购工作的新飞跃。

    招投标采购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还需要各部门之间加强联系与对接,加强标前、标中、标后的全过程监管,不仅要考虑过程的合法,还要考虑结果的科学。达到全方位的协调,使其沿着法制化轨道可持续发展。

    -2 -

    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取得的成绩

    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于2024年7月正式成立,内设3科室,在编12人,其中领导班子成员2人,中心主要职能职责是:依法管理我市各类公共资源的招投标采购活动,并为交易活动提供集中统一的场所。总的认为,中心领导班子是一个讲政治、讲学习、讲团结、讲廉洁和勤奋工作的班子,一年来,领导班子带领全体工作人员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边组建边运作,取得了一系列成绩。这包括通过外出调研、考察,积极探索适合我市实际的招投标采购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整合了各类专家库资源,统一分类建立了铜陵市招投标采购专家库;开通了铜陵市招投标采购交易网;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并颁布了《铜陵市招投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多项制度;为提高综合素质,积极开展了业务培训工作,并通过制定科学的业务流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腐败,促进廉政建设;与此同时,围绕全市大建设需要,打破惯性思维,改进工作方式,不断破解工作难题。2024年1-5月份,中心共完成各类招标采购203项,合同金额6.04亿元,节约资金0.68亿元。其中工程招投标总值5.55亿元;货物和服务采购金额0.49亿元。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组建一年来,中心始终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各项工作均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我们也深深体会到,自身的

    -3- 工作离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距离。特别是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来,通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座谈会、个别谈心、问卷调查、挂网征询、设置意见箱等形式和渠道征集到的意见建议来看,中心领导班子确实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

    1、招投标采购的政策性功能未能在实践中得到很好地体现,如推广节能、环保以及自产创新产品采购;保护民族产业、优先购买本地产品及原材料等方面没有很好的对策与措施。

    2、科学运用法律法规破解招投标采购工作难点问题(如遏制串标、围标、资质挂靠等)的思路、方法和措施有待提高,与之相配套的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3、学习不够深入、系统,表现在对新形势下招投标采购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

    4、内部管理有待加强。内部工作流程需要进一步精简,限时办结制度需要进一步落实。

    5、宣传不够,信息反馈渠道不畅。表现为社会各界对招投标采购工作及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职能职责缺乏了解,社会各界合理化建议和信息反馈长效机制没能有效建立。

    四、形成问题的主要原因

    针对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查找出来的问题,中心党组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进行了研究分析,深挖思想根-4 - 源,经过认真检查、分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工作标杆不够高。满足于工作不出问题,进一步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办法不多,学习研究还不深入,不全面,运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工作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是与部门衔接不够。平常忙于具体业务,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较少,以致很多好的意见建议得不到反馈,特别是标后对中标人的违规行为很难实施有效查处。

    三是狠抓落实不够。工作中存在着安排布置较多、督促检查较少现象。落实不够,根源在于狠抓不够,狠抓不够,根源在于作风不够硬。

    五、整改措施

    实现招投标采购工作的科学发展,既要抓住学习理解这个环节,又要抓住实际运用这个关键。下一步,中心党组将团结和带领全体工作人员,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不断健全监管职能、完善体制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努力打造铜陵特色的招投标采购交易新模式。

    (一)抓好自身建设

    1、加强学习,进一步转化学习实践活动的各项成果 要进一步加强中心组理论、业务知识学习。全面系统地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及招投标采购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进一步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

    -5- 性,注重研究各项政策理论,提高运用业务理论指导工作的能力,积极研究破解工作难题的思路和办法,并将学习成果转化成具体工作,为谋划科学发展思路和工作措施奠定坚实的基础,全力推动我市招投标采购事业的科学发展。

    2、改进作风,进一步强化服务科学发展的组织保障 领导班子要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以身作则,廉洁从政,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统一。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经常与干部职工进行思想交流,关心和解决干部职工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克服客观不利因素的影响,调动积极的主观能动性,营造生动活泼、和谐融洽的工作氛围。要加强内部管理,认真完善责任制、奖惩制、限时办结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制度上解决落实不够的问题,保证决策的贯彻落实。要主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对全市招投标采购工作进行全面了解,指导基层工作,解决疑难问题,广泛听取基层单位、服务对象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3、全面建设,进一步激发招投标采购队伍的工作活力 要继续深入开展“提升精气神、提高执行力”主题教育,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大胆探索新形势下适合我市实际的管理模式、工作方式和举措,努力破解招投标采购疑难问题。要在全中心不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反腐倡廉教育,号召全体工作人员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公民道德建-6 - 设实施纲要》,自觉遵守公民文明行为“三管好”,在社会做个好公民、在单位做个好职工、在家庭做个好成员。要分批、分层次地开展工作人员和有关专家的业务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优秀招投标采购人才,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对招投标采购工作提出的要求。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发展,工作之余组织和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各种类型的文体活动,保障干部职工的身心健康,丰富干部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努力创建“学习型、服务型、效能型、创新型、文明型、和谐型、廉洁型、健康型”机关。

    (二)加强监督管理

    1、严格资格审查。要采取实地调研、网络协查等有效措施对投标单位的资料特别是企业信誉、实力、业绩、工程优质优良率的真实性、权威性进行审查,对项目经理、建造师等关键人物的真实身份进行审查,坚持约见企业法人制度,严格把关,从“入口”处遏制串标、围标、资质挂靠等行为的发生。

    2、制定对中介代理行为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一是依据代理机构的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建立中介代理备选库,并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二是加强备案管理,招标备案过程中如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条款,在及时予以纠正的同时进行相应处罚。三是建立代理行为动态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准入依据。对因招标文件错漏造成流标,追

    -7- 究代理机构责任。

    3、建立专家业务能力与职业道德考核评价体系。一是加强专家培训,重点培训专家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并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二是加强对专家评审环节监管,明确专家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每年组织一次由相关部门及专业人员组成专家考核委员会,对专家评审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委员会依据抽查结果及其他因素,对专家进行评定,依据评定等次设定专家一年内参与评审的最高上限,对不称职专家予以清理。

    4、建立标后部门联动机制,按职责分工,联合行业主管部门、经济管理部门、项目单位,加强对中标项目履约过程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有中标后违规更换建造师、货物品牌,改变服务内容、拖延工期、违背合同的补充协议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对出现上述行为的中标人、供应商,依据部门各自职责范围,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罚,包括严格实施“黑名单”制度,促使中标人按合同履约。

    5、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出台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办法,如拟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招投标采购活动的意见》、印发《铜陵市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铜陵市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联合监察等部门制定并发布串标、围标认定办法,完善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内部工作流程、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8 -

    (三)加大宣传力度

    要实现招投标采购工作科学发展,还要求我们必须牢牢把握舆论导向、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借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成立一周年之际,加大宣传招投标采购工作的作用和职能,宣传招投标采购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各环节的活动方式,宣传影响招投标采购工作开展的主客观因素。同时,通过宣传和发动群众,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将招投标活动置于严密的监督网络之下,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平台建设,保证我市招投标采购事业不断迈上新台阶。

    中共铜陵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党组

    2024年7月8日

    -9-

    第三篇: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颁布机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会员管理,根据《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交易中心会员分为推荐会员、交易会员及服务会员。其中,推荐会员为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及PE基金等合格推荐人;交易会员为可以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等的专业机构;服务会员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

    各机构在本交易中心开展相关业务前,应当向本交易中心申请备案,成为本交易中心会员。

    未经备案的机构不得在本交易中心开展相关业务。

    第三条 本交易中心的会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接受本交易中心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 会员资格及管理

    第四条 本交易中心推荐会员可以申请的业务包括:公司推荐挂牌、投资咨询以及其他可以依法开展的业务。

    本交易中心交易会员可以申请的业务包括:介绍开户以及其他可以依法开展的业务。

    服务会员可为拟挂牌公司进入本交易中心改制挂牌、定向增资、股权质押等提供法律、审计、验资、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并对其出具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申请成为本交易中心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三)认可并遵照执行本交易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四)最近二十四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五)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为本交易中心推荐会员,除应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为经过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及PE基金等合格推荐人,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确认的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最近一或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设立推荐业务专门部门,配备财务、法律、行业分析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三)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工作底稿制度、内核工作制度、持续督导制度以及其他推荐业务管理制度;

    (四)具有开展公司挂牌上市、投资咨询或资信调查等尽职调查相关工作经验;

    (五)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成为本交易中心的交易会员,除应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过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具备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二)经本交易中心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八条 申请成为本交易中心服务会员,除应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

    (二)经本交易中心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会员拥有如下基本权利:

    (一)对本交易中心业务开展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二)在开展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定向增资、挂牌公司转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等业务中得到本交易中心的指导;

    (三)参与本交易中心组织的市场宣传介绍和开发活动;

    (四)取得、注销本交易中心的创新业务资格;

    (五)享受本交易中心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条 会员承担如下基本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本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

    (二)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促进本交易中心与会员共同发展;

    (三)按时缴纳会费;

    (四)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推荐会员在享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承担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下列职责:

    (一)有限责任公司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进行股份转让,须负责监督和协助实施拟推荐或已推荐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二)在开展推荐挂牌公司挂牌等相关业务时进行尽职调查和内部审核,编制申请文件,并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拟推荐挂牌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推荐挂牌协议书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负责实施所推荐挂牌公司的定向增资等;

    (五)指导和督促挂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交易中心信息披露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各项信息;

    (六)发现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时,应及时警示挂牌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同时报告本交易中心;

    (七)按照本交易中心的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将结果及时向本交易中心报告;

    (八)本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推荐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该公司的推荐挂牌、定向增资等业务:

    (一)持有该公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或股权,或者是其前三大股东之一;

    (二)该公司持有推荐会员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或股权,或者是其前三大股东之一;

    (三)推荐会员前十名股东中任何一名股东为该公司前三大股东之一;

    (四)推荐会员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其他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关联关系。

    第十三条 交易会员在享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承担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介绍开户业务,应当向投资者介绍本交易中心挂牌产品及相关业务规则,并揭示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本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服务会员中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等在享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承担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应勤勉尽责地为拟挂牌公司挂牌、已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等业务提供法律、审计、验资、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并对出具的鉴证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一节 业务联络

    第十五条 会员应指定一名公司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指定代表”)负责组织、协调会员与本交易中心的各项业务往来,并指定业务联络人协助履行相应职责。

    指定代表及业务联络人的任职、变更应及时报告本交易中心。

    第十六条 指定代表和业务联络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报送本交易中心要求的文件;

    (二)组织相关业务人员按时参加本交易中心举办的培训;

    (三)协调会员与本交易中心相关技术系统的改造、测试等;

    (四)及时接收本交易中心发送的业务文件,并予以协调落实;

    (五)及时更新本交易中心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会员相关信息;

    (六)督促会员及时履行报告与公告义务;

    (七)督促会员及时缴纳各项费用;

    (八)本交易中心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指定代表与业务联络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五个转让日内予以更换并报告本交易中心:

    (一)指定代表不再分管本交易中心相关业务或不再担任管理人员职务;

    (二)连续三个月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产生严重后果的;

    (四)本交易中心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指定代表或业务联络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指定代表空缺期间,会员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指定代表的职责,直至会员向本交易中心报备新的指定代表。

    第二节 报告与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向本交易中心报送的信息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会员应向本交易中心履行下列定期报告义务:

    (一)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报送从事本交易中心相关业务情况报告;

    (二)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义务。

    本交易中心可根据需要调整上述报告的报送时间及内容要求。

    第二十一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本交易中心报告,并持续报告进展情况:

    (一)重大业务风险;

    (二)进入风险处置;

    (三)重大技术故障;

    (四)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可能影响投资者正常转让;

    (五)其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

    交易会员发生第(三)、(四)项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在其营业场所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会员对从事本交易中心相关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并提交专项自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会员被依法托管或接管的,托管方或接管方应当自监管部门批准托管或接管方案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将托管或接管方案等文件报送本交易中心。

    第三节 收费

    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收费方式,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会员欠缴本交易中心相关费用的,本交易中心可视情况暂停受理或者办理其相关业务。

    第二十六条 会员被监管部门依法指定托管、接管的,会员仍应当按照本交易中心要求交纳相关费用,如不能按时交纳的,本交易中心可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节 纠纷解决

    第二十七条 会员应当指定部门受理投资者投诉,并按要求将相关业务投诉及处理情况向本交易中心报告。

    第二十八条 会员之间、会员与注册企业或挂牌公司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业务纠纷可能影响市场正常秩序的,相关会员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向本交易中心报告。

    第五章 自律监管

    第二十九条 本交易中心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会员业务活动中的风险管理、技术系统运行、推荐挂牌及持续督导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会员应当积极配合本交易中心监管,按照本交易中心要求及时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误导性或者不完整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本交易中心对会员及从业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持续记录,并可将记录信息予以公开。

    第三十二条 会员及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本交易中心可依据《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会员因违反本办法被终止从事相关业务的,本交易中心将在终止其从事相关业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三十三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交易中心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入会申请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依法被停业整顿、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

    (三)丧失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条件,经本交易中心给予宽限期届满后仍未能满足;

    (四)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五)本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会员因存在上述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而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本交易中心在其被取消会员资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入会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监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四篇:2024杭州市萧山区招投标交易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024杭州市萧山区招投标交易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24年5月1日开始施行。依照萧山区政府办公室于近日下发的《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精神。现就我中心202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如下:

    一、概述。

    2024年,我中心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精神,按照区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区招投标交易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及时发布涉及我中心机构设置、人员调整、招投标信息、政策等各种与广大群众密切相关的信息,截止2024年底,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是《条例》规定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两种基本方式,二者相辅相成。全面、及时、准确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大大减少依申请公开数量,提高行政效率。2024年,我中心加大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增强主动性和实效性。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及时、全面、主动地予以公开。第一,利用萧山招投标管理信息网,继续做好各类招标信息、中标信息、政策信息的发布工作。全年共发布信息 2488条,其中包括:建设工程招标信息555条、中标信息569条;政府采购招标信息323

    条、中标信息323条;土地交易招标信息310条、中标信息310条;

    产权交易招标信息39条、中标信息39条;招投标政策文件17条;

    人事任免信息3条。第二,在办事大厅各窗口摆放“区招投标交易中

    心办事指南”,方便办事群众了解招投标各流程和所需提供的各类资

    料。第三,积极办好《招投标信息简报》,向社会各界宣传招投标工

    作情况。第四,继续与区政府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与沟通,利用萧

    山区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公开平台每月发布我中心的主动公开信息,建立招投标管理信息网与政府信息公开网的链接,方便群众查询监

    督。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截止2024年12月31日,尚未收到的办事群众及公众要求我中

    心公开政府信息的相关申请。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为了进一步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我中心严格执行政府信息

    公开发布相关规定,并依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文件标准执行,无收费减

    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截止2024年12月31日,我中心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年来,我中心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得到了不断深入推进,取得

    了一定的成效,但离区委、区政府和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主要

    表现在:各科室人员对《条例》的认识还有待提高,流程的具体操作

    过程在执行中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内容还需不断深化,主

    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有待进一步加强;公开渠道比较单一,信息

    公开主要以政府信息公开网为网络主平台等。2024年,将从以下几

    方面进行改进:

    一是规范公开行为。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组织各

    科室负责人对《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文件进行学习,增强其

    主动公开意识,进一步加强对本办政府信息公开重点、难点工作的研

    究和指导。

    二是完善公开内容。继续推进各类招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的公开,以政府信息公开带动办事公开,以办事公开带动便民服务,三是拓宽公开渠道。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丰富政府信息服务渠

    道,扩大公开内容和范围。加大力度推进招投标综合办公系统的软件

    整合工作,以信息化来带动服务品质,提高群众的认知度和认可度。

    同时,充分利用《招投标信息简报》等,对我区招投标工作积极进行

    宣传。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

    杭州市萧山区招投标交易中心

    二O一O年三月三十日

    第五篇: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合规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合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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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业务运行中的合规风险,加强本交易中心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保障本交易中心业务依法合规运行,根据《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交易中心明确各相关部门及其人员履职行为的合规性。财务与法务部应有效识别、评估和防范本交易中心业务合规风险,并配备专人负责履行业务合规管理职责。

    第二章 合规管理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交易中心业务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全面性原则

    本交易中心业务合规管理应覆盖各相关部门和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业务环节,确保不存在合规管理的空白或漏洞。

    (二)主动性原则

    本交易中心及其全体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中应当主动执行合规制度,主动寻求合规支持;各部门及其员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地向财务与法务部报告。

    (三)独立性原则

    财务与法务部具有独立性,本交易中心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财务与法务部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财务与法务部履行职责。

    (四)有效性原则

    建立并实施科学、完善、可操作性强的业务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和制度流程,有效防范业务合规风险。

    (五)权威性原则

    本交易中心业务拓展与合规要求相冲突时,应服从合规高于经济利益的原则。

    (六)合理性原则

    本交易中心业务合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本交易中心业务经营状况和合规状况等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合规管理的目标,保障本交易中心业务健康规范运行。

    第三章 日常合规管理

    第四条 本交易中心财务与法务部日常合规管理工作有:

    (一)审查本交易中心向有关监管机构、自律组织所提交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业务申请或其他申报文件的合规性,出具专项合规审查意见;

    (二)对本交易中心业务以及准入产品提供合规建议,识别和评估其合规风险;

    (三)审查本交易中心业务规则、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合规性及合规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准则的变化,督导相关部门及时制定、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

    (四)协助起草、审查与本交易中心业务有关的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

    (五)为本交易中心业务提供合规咨询,协助有关部门和人员准确理解本交易中心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

    (六)将本交易中心业务合规管理工作及业务运行合规状况纳入定期合规报告,发生合规风险事项及时履行临时合规报告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本交易中心相关制度要求,及时上报本交易中心管理层、董事会和监管部门;

    (七)协助相关部门处理本交易中心业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疑难问题;

    (八)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与本交易中心业务相关的客户投诉、纠纷;

    (九)协助相关部门处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十)其他有关本交易中心业务的日常合规管理工作。

    第四章 专项合规管理

    第五条 财务与法务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合规培训,为相关部门员工全面揭示本交易中心业务的相关业务制度及业务流程的合规风险点,警示员工不得利用敏感信息谋取不当利益或进行内幕交易,不得损害客户利益,并要求员工签署保密协议,不得泄露与本交易中心业务相关的保密信息、敏感信息。

    第六条 本交易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用电子或纸质刊物、视频、现场等形式多样的方式进行相关业务的合规培训。

    第七条 财务与法务部通过合规检查与报告机制对开展本交易中心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报告。

    第八条 本交易中心相关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对其经营业务活动的合规性承担责任,按照监管要求和本交易中心规定,执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 财务与法务部定期将本交易中心业务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本交易中心相关部门和分管领导,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各类监管报表。

    第十条 财务与法务部加强本交易中心业务事中监控。在监控日志中对本交易中心业务的每日监控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向本交易中心经营管理层提交监控报告。

    第十一条 财务与法务部对合规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及时向本交易中心总经理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发送风险提示函或管理建议书,督促其整改并进行后续检查。

    第十二条 财务与法务部牵头协调外部监管检查,在本交易中心收到各类业务监管反馈后,及时召集相关部门对检查反映的问题,组织研究论证,落实整改措施,进行风险处置。

    第五章 信息隔离墙

    第十三条 财务与法务部负责协调建立并组织实施与本交易中心业务相关的信息隔离制度,定期进行监测,防止保密信息、敏感信息泄露,防范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第六章 反洗钱

    第十四条 财务与法务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本交易中心业务所涉及的反洗钱风险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风险等级划分,协助有权机关进行反洗钱检查、调查,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反洗钱活动,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七章 合规考核及问责

    第十五条 本交易中心建立合规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将业务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范围,并与薪酬、晋升、责任追究等挂钩,保障合规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监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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