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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和《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规范》

    栏目:五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静默星光 时间:2024-10-12 06:28:01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和《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规范》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

    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交运发〔2024〕7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现将《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和《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认真组织实施好上述两个规范,是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交运发〔2024〕490号)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业相关安全制度执行的客观要求,对促进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实际工作,认真抓好上述两个规范的学习宣传、检查督导和贯彻落实工作。为配合各地做好规范的贯彻执行工作,部组织力量编写了宣贯材料,请各地抓紧组织培训工作,使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等相关单位和人员,深入了解和掌握规范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增强贯彻执行规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落实好这两个规范。

    交通运输部2024年12月24日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以下简称安全例检)工作,规范客运站安全例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囯务院令第406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2号)、《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交通行业标准JT/T200-2024)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三级及以上客运站。其他客运站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营运客车实行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本规范所称安全例行检查是指在受检车辆进行了正常维护并检验合格的前提下,由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人员(以下简称例检人员)在不拆卸零部件的条件下,借助简单的工具量具,采用人工检视的方法,对影响营运客车行车安全的可视部件技术状况所实施的例行检查。

    第四条 客运经营者和营运客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应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与维护,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第五条 客运站应高度重视安全例检工作。客运站应与进入该站的营运客车所属客运经营者签订营运客车进站协议,明确双方关于安全例检的责任和权利,并严格履行协议。

    第六条 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小于800公里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营运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营运班车,实行每日检查一次;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在800公里(含)以上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营运时间在24小时(含)以上的营运班车,实行每个单程检查一次。未经安全例检或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客运站不得排班发车,驾驶人不得用其运送旅客。

    第七条 客运站应设立安全例检机构,负责安全例检的组织实施。例检机构应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和监督机制等,保障安全例检工作正常有效运行。

    第八条 客运站应按日检车辆数配备例检人员。客运站例检人员配置可以参照附件1执行。

    第九条 客运站应当制订安全例检工作人员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考核目标,做好培训记录与总结。

    第十条 例检人员应具备必要的汽车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掌握客车构造和常用检验方法,熟悉客运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参加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岗前专项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有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安全例检)从业资格证。

    例检人员工作中,应遵守行为规范,佩戴标识,用语文明,认真作业,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十一条 客运站应及时向客运经营者通报安全例检信息。

    第十二条 客运站应当制订包含安全例检内容的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客运站应当建立安全例检抱怨处理制度,接受驾驶人和社会的监督。

    客运站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客运站应设置例检场所,其中应包括辅助用房。同时应设置明显的车辆通行指示标志,正确引导营运客车顺畅进入车辆安全例检场所(以下简称

    例检场所)。应在例检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安全例检流程图示,安全例检项目、检查方法、技术要求及其他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例检场所面积应满足车辆安全例检的作业要求,例检场所地面应坚实、平整,并具备防风、防淋、防晒及良好的采光、照明和通风等条件。例检场所应配置对讲设备。例检场所应设有供检查客车使用的地沟或举升装置。新建或改建的客车检查地沟或举升装置配置数量可以参照附件1执行。地沟的长度应当不小于承检车辆最大长度的1.1倍,宽度不小于0.65m,深度不小于

    1.3m,并配备安全电压的照明设施。

    第十六条 例检场所应配备保证安全例检工作安全的停车楔及安全例检工作所需的检验工具和量具。

    检验工具和量具主要有:检验锤、便携式照明器具、轮胎气压表、轮胎花纹深度尺,以及套筒扳手、扭力扳手、钢卷尺、钢板尺等。

    第十七条 检验量具须经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八条 安全例检机构应对设施设备加强管理,保持设施设备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九条 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流程可以参照附件2执行。例检人员应按照《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试行)》(附件3)的要求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或录入安全例检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例检人员对经检验合格的车辆签发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作为营运客车报班发车的依据。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自签发时起,24小时内报班有效。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超过时限的营运客车,须重新进行安全例检,合格后,方可报班。

    《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式样见附件4。实行安全例检信息化管理的,可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需要修理的,由例检人员开具安全例检不合格项目告知单,交当班驾驶人将车辆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维修合格后,维修企业检验员开具维修合格凭证,加盖维修企业印章。当班驾驶人凭维修企业出具的合格凭证到安全例检机构办理复检。

    第二十二条 安全例检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例检台账并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6个月。

    第二十三条 客运站应逐步建立安全例检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安全例检效率和质量。安全例检信息化管理系统应能够实现营运客车经车辆身份识别进入例

    检场所完成安全例检的功能。

    第二十四条 客运站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客运站监督检查。

    附件:1.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人员、设施配置推荐表

    2.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工作流程图

    3.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试行)

    4.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式样)

    (以上附件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客车出站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部令2024年第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等级客运站出站检查工作,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出站检查是指客运站经营者在客车出站前,对当班驾驶员资格、客车运营证件、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情况、客车实际载客人数、车上人员安全带系扣情况、出站登记手续等是否符合规定所进行的核查活动。

    第四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出站检查管理制度、工作规程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出站检查工作人员配备应当与客运站业务规模相适应,原则上日发50个班次以下的客运站配置1名出站检查人员;50个班次以上的,每增加150个班次,增加1名出站检查人员。

    第六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加强出站检查工作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考核要求,确保出站检查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出站检查工作规范、具备必要的证照真伪辨别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出站检查工作情况列入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议程。

    第八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出站检查工作经费投入。出站检查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出站检查设备设施的购置和维护、出站检查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等经

    费。

    第九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节假日、重大活动及其他客流高峰期间的应急措施,保障出站检查工作严格执行和出站客车顺畅有序。

    第十条 出站检查工作人员应当对每一辆出站客车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并经出站检查人员与受检驾驶员签字确认后才准予出站。

    第十一条 出站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出站客车报班手续是否完备,确保客车出站前《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等单证经过车站查验且合格。

    2.核验每一名当班驾驶员持有的从业资格证、机动车驾驶证,确保受检驾驶员与报班的驾驶员一致。

    3.清点客车载客人数,确保客车不超载出站。如发现客车有超载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釆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4.检查装有安全带的客车乘客安全带系扣情况,确保客车出站时所有乘客系好安全带。

    对出站检查后的所有客车,客运站出站检查人员均需填写出站登记表,并由出站检查人员和当班驾驶员签字确认。出站登记表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式样见附件。

    第十二条 出站检查工作人员应遵守行为规范,佩戴标识,用语文明,认真作业。

    第十三条 客车不配合出站检查时,出站检查工作人员应当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经劝告仍不接受出站检查的,客运站有权拒绝客车出站。经劝阻无效,仍滞留现场扰乱秩序的,客运站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安排客车上的旅客改乘并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强行出站的,客运站应当立即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理。对相应客车,客运站可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进站发班。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客运站客车出站检查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及其他客流高峰期间或根据工作需要,应派专人进驻客运站对客车出站检查情况进行现场督查、抽查,确保客运站严格落实出站检查制度。

    附件:出站登记表(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第二篇: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

    工作规范出台的背景

    道路运输业是面向社会的服务性行业,道路运输生产安全关系广大旅客生命财产安危,关系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是道路运输业永恒的主题。当前,道路交通安全仍处于事故易发多发期。另一方面,出行的旅客和上级领导对安全的期望值在提高。抓好安全生产,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近年来,道路运输安全形势虽然有所好转,但基础仍然比较薄弱,与人们的期望值有一定差距,需要下气力抓好安全生产。交通运输部党组非常重视安全工作,认真履行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中安全管理的职责,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2024年,在辽宁发生的天津与内蒙古车辆大客车迎面相撞事故,超员情形无法查清,因为有的地方出站检查形同虚设。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明确了客运站安全例检的项目和操作方法,过去有检查项目而没有检查标准,2024年7月22日发生在河南信阳境内的京珠高速公路大客车起火事故,我们实行了安全告知。特别是去年8.26特大事故之后,部出台了十项安全生产十项措施。今年春运前,密集出台了几个加强安全管理的文件、标准和规范:包括再次修订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推出了《道路客运安全告知》视频及培训片,制订了《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交运发〔2024〕762号),把安全管理措施固化下来,规范起来。原有的安全例检八项规定缺乏细的标准。在客运站暗访时,看到缺玻璃、地板有窟窿、车身锈蚀、发动机严重漏油等情形。制订规范,能有效保证客运站安全例检科学、合理、严肃开展;以制度倒逼客运企业和驾驶员做好车辆维护,切实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把车辆的安全隐患全部消除在发车前。

    在2024年运输春运工作座谈会上,就上述一系列文件的全面实施作了动员和部署,并把“平安春运”作为今年春运工作的主题。从整个春运情况看,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平安春运”在行业也深入人心,在社会上得到认可。目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2月2日前后,又发生几起事故。

    为做好 762号文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提高各地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检的科学化、标准化及规范化水平,上级管理部门决定将《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列入2024年交通运输系统培训计划。

    客运站出站检查工作是我们执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的重要关口。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是防止营运客车“带病上路”的“防火墙”。制定并严格实施客运站安全例检及出站检查规范,是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制度的进一步落实,是道路运输行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24〕30号)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客观要求,是提高客运站在出站检查和客车安全例检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的有效途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和经营者要从促进道路客运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工作规范》实施的重要意义,加大宣贯力度,精心组织实施,狠抓规范落实。

    第三篇: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项目及要求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项目及要求

    一、转向: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应无裂纹和损伤;转向盘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

    二、制动:无漏油、漏气现象;相关连接锁销齐全、牢固;驻车制动有效;气压表工作正常。

    三、传动:离合器应结合平稳,分离彻底;中间轴承和万向节不得有裂纹和松旷现象;驱动桥壳不允许有裂纹。

    四、照明:前照灯、雾灯、转向信号灯、示廓灯、制动灯、前位灯、后位灯、危险报警闪光灯齐全有效。

    五、轮胎:轮胎不得有严重磨损(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3.2 mm,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1.6 mm);轮胎不得有破裂和割伤(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得有长度超过25 mm或深度足以暴露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气压符合要求。

    六、悬挂:不得有断裂、移位现象。

    七、车身:安全窗和安全门处有醒目的红色标注和操作方法;安全窗采用安全玻璃的,在其附近应备有便于取用的击碎玻璃的专用工具。

    八、随车安全设施:配备有危险警告标志牌、三角木、防滑链(在冰雪天气时);灭火器在有效期内。

    第四篇: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制度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制度

    1、安检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部“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制度,对所有进站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各种车型的要求了解清楚,熟练掌握,认真监督,做好安检工作。

    2、安检员对所有进站营运车辆每天不少于一次检查,实行24小时有效制,并做好台帐记录。

    3、安检员在安检中发现问题及时嘱咐驾驶员去修理,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否则一旦造成后果,将追究安检员的责任。

    4、安检员必须认真检查车辆,严禁未安检的进站营运车辆出站。

    5、安检员必须文明检查、文明用语、热情服务,对不支持、不配合坚持故障不及时排除、带病的车辆必须耐心劝说驾驶员、坚决杜绝未安检车辆出站。

    第五篇: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

    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监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弹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经

    营者履行好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职责。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

    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 汽车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

    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汽车客

    运站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实行“一岗双责”制,既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

    作负责。

    第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投

    入,落实吝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各岗位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

    不出站”。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五不出站”是指: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

    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第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故和险情时,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

    工作,对有关部门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应当严格落实。

    第三章 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组织落实汽车客运站各

    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相关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三级以上汽

    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级以下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 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当适应工作需要。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对各岗位工作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活动

    予以规范。

    第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对所属工作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长期的继续教育

    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20 小时以上培训。

    第十七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

    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汽车客运站运营管理等情况进

    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

    标,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定期公告考核和奖惩情况。

    第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台账和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应当不低于上汽车客

    运站客运代理费总额的0.5 %,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支出,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安全生

    产检查和评价、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等。

    安全生产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使用,当年安全生产经费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费用渠

    道列支。

    第二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推行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改善安

    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为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临时休息场所。

    第二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并确保齐全有效。

    第二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自然灾害、客运量突增、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

    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品查堵制度,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

    险品进站上车:

    (一)制定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规范危险品查堵工作;

    (二)设立专门的危险品查堵岗位。在进站口等关键环节对进站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行包进行安

    全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或者按规定处理;

    (三)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一级汽车客运站应当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二级以下汽车客运站应当积

    极创造条件安装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提高危险品查堵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按照《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

    行检查项目及要求}}(见附件)的要求,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不检或漏检 的车辆(因车辆结构原因需拆卸检查的除外)出站运行:

    (一)指定专门的安全例检人员。安全例检人员应当熟悉客车结构、检验方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汽

    车客运站考核合格;

    (二)设置专门的检查场地,配备汽车安全检验台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三)严格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对符合要求的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当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加盖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印章,并经签字后出具“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 小时内有效。汽车客运站调度部门在调度客车发班时,应当对其“安全例

    检合格通知单”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才准予报班。

    第二十七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站检查制度,对出站客车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严

    禁不符合条件的客车和驾驶员出站运营。

    对出站客车主要检查“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 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和实载旅客人

    数等;对驾驶员主要检查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件等。

    经出站检查符合要求的客车和驾驶员,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人员应当在“出站登记表”上进行记录,并

    经受检客车驾驶员签字确认。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规则

    第二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客运站内部监督机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控汽车客运站 的安全生产运营,向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报告安全隐患,提出预防措施和整改

    建议。

    汽车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应当积极采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的预防措施和改进

    建议,并及时组织人员予以落实和整改。

    第二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重点检查所属工作人员的安全生

    产业务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并根据评

    价报告,对安全生产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和处理,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

    件信箱,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对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作用。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对接到 的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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