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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2024

    栏目:五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风吟鸟唱 时间:2024-10-15 09:58:12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2024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常政发〔2024〕11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关于调整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调整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

    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发展,现就调整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

    (一)调整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采取按服务单元结算的办法。同时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等结算办法,从完善结算办法入手,探索建立相应的质量控制与考核标准,调动医疗机构的积极性,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二)降低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由原600元、800元分别降低至500元、700元。

    (三)调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从2024年1月1日起,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和住院医疗费用,在6万元以内的,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分担,其中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对在职人员等支付90%、退休(退职)人员支付9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支付96%。

    (四)调整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2024年1月1日起,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0万元,支付范围、支付办法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调整个人账户划拨方式。退休(退职)人员个人账户以本人养老金(生活费)或退休费等为基数每半年预划拨一次,在职人员等个人账户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每月划拨一次。退休(退职)人员每半年需缴纳的30元(每月5元)医疗救助基金,从预划拨的个人账户金额中代扣代缴;在职人员等每月需缴纳的5元医疗救助基金仍按原办法缴纳。

    (六)提高其他医疗项目基金支付标准和比例。提高普通住院床位费基金支付标准,同时根据基金运行情况,提高医保药品、诊疗项目等基金支付比例,降低参保人员自付负担。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职责另行制定。

    (七)继续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参保人员退休(退职)后,需要继续享受基本医疗 1

    保险待遇的,仍按《关于设立常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鼓励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

    (一)及时受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申请,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定点范围。

    (二)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通公务员医疗补助项目。

    (三)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门诊特定病种药费补助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70%提高至75%,最高补助限额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采取多种方式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医保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帮助他们提高医保规范化管理水平。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医保、医疗、药品、价格等管理行为中存在严重违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逐步统一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为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满足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在市本级统筹区和武进区统筹区部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医保双向开通的基础上,继续扩大双向开通范围,并逐步统一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四、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将“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调整为“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综合协调和重大政策的研究确定。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28日 实施日期:2024年09月01日(地方法规)

    第二篇:常州市及所辖县(市)区

    常州市及所辖县(市)区

    人才引进计划和政策汇编

    二〇〇九年四月

    目录

    关于印发《常州市千名海外人才 集聚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发〔2024〕16号……………………………………………(2)市政府关于加快引进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

    常政发〔2024〕163号………………………………………(9)市政府关于加快引进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的补充意见

    常政发〔2024〕47号………………………………………(14)关于引进武进区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

    武办发〔2024〕33号………………………………………(15)

    关于印发《常州市千名海外人才 集聚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发〔2024〕16号

    各辖市、区委,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常州市委 常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2-常州市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加快推进“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的进程,加速提升我市人才的国际化水平,决定实施“常州市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在5年内吸纳集聚千名海外人才。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5年内引进1000名海外人才,其中:100名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硕士、博士以上学历的高层次人才占80%以上,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人才占70%以上。

    二、工作原则

    坚持用人主体引进、市场有效配置、政府引导推进的原则,采取招商与招才相结合,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刚性与柔性相结合,创业与就业相结合,政府投入与单位投入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科学、高效、务实地推进“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的实施。

    三、工作机构

    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设立“常州市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台办,市发改委、经贸

    -3-委、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外经局、外办、侨办为办公室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

    相关部门主要职责是: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实施“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的牵头抓总,编制海外人才引进计划并进行目标分解,制定海外人才招聘计划,以及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等。科技部门主要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收集创新型企业以及研发机构的海外人才需求,海外人才科技项目对接,对引进海外人才负责的科技项目优先进行项目资助,优先推荐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等工作。人事部门主要负责收集、整理、发布海外人才需求信息,组织赴海外招聘,受理报名材料,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认定,为用人单位办理人才引进相关手续,落实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建立引进海外人才信息库,对引进海外人才进行跟踪管理等。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引进海外人才专项资金的落实、拨付和跟踪管理。其他部门应充分利用本部门的资源优势,共同做好“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的有关工作。

    四、引进对象和条件

    引进的海外人才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含学士)的留学人员;

    2、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或学习1年以上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

    3、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2年以上在国外大型企业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经历的人员;

    4、我市急需的外国专家和外籍人才。

    重点引进既掌握核心技术又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领军型创业人才;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创新人才;熟悉国际惯例、具有国际运作能力的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

    五、优惠政策

    1、引进的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按常政发[2024]117号文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2、引进的海外创新创业人才符合创业条件的,优先向风险投资公司推荐,并从公司注册之日起,3年内企业上交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以奖励的形式全部奖励给企业;

    3、引进的海外留学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符合常办发[2024]9号文件相关规定条件的,安家费标准分别提高到8万元和10万元;

    4、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税收、住房、家属安置、子女入学、紧缺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5、市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海外人才负责实施的项目,优先推荐引进的海外人才申报省级、国家级科技计划,优先向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引进海外人才负责实施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6、引进的外国专家,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享受相应待遇;

    7、鼓励企业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对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一般实行聘任制,且不受单位领导职数和编制数的限制;

    8、对来常创新创业且做出重大贡献的海外人才,以及推荐、引进海外人才的社会人才中介组织和企业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六、具体措施

    1、组织招聘。按照“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相结合的原则,配合市政府重大招商活动,赴海外举办专场人才招聘会。同时,利用我市在海外已经建立的人才工作网络,常年开展海外人才需求信息发布、委托招聘等工作,广招海外人才。

    2、柔性引进。按照《常州市人才柔性流动管理暂行办法》,打破国界、地域、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鼓励和支持海外人才在不转关系或只转部分关系,定期或不定期、长期或短期在我市工作,或者与服务单位签订工作协议,承担项目或课题研究任务,提供智力服务。

    3、建设载体。加紧建设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各级各类开发园区、科教城、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动漫基地、高等院校中工程类专业学科等载体,以载体集聚海外人才创新创业。

    4、搭建平台。继续实施海外人才为常州服务计划,充分利用我市海外新华人华侨专业人士和留学人才的资源,由市委人才办牵头,组织开展“百名海外博士常州行”等系列活动,搭建平台,开展学术交流、项目对接、人才招聘等活动,进一步拓展海外引资引才工作。

    5、优化环境。成立海外高层次人才联谊会,组织“博士沙龙”等活动,为海外创新创业人才架设与政府部门联系沟通的桥梁,为他们提供优质服务,提升他们的创新创业热情。

    -7-通过他们介绍常州创新创业的政策和环境,吸引更多的海外人才来常工作、生活。

    七、工作要求

    1、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加强本地区、本部门引进海外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根据“党管人才”的要求,坚持“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抓第一资源”,切实履行好引才规划、政策研究、宏观指导、工作协调等方面的职责。

    2、各地区、各部门的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引进海外人才的具体目标,提出相应的岗位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引进计划及相关配套措施,保证“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的顺利实施。

    3、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是引进海外人才的主体,特别是省级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要充分发挥用人的主体作用,根据自身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提出引进海外人才的具体岗位(职位),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积极引进海外人才。

    4、引进海外人才列为各辖市(区)、市各有关部门当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每年年底,市督查组、市委人才办将根据海外人才引进计划及分解目标对各辖市(区)、市各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5、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优惠政策及实施办法。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9-市政府关于加快引进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

    常政发〔2024〕16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见》、《常州市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大力促进科技创新,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为实现常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现就引进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在“十一五”期间,围绕常州市动漫软件、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及环保产业、农业高新技术、先进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以各级开发区、特色产业基地、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科教城、创业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创业载体为依托,面向国内外、特别是海外,重点引进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造就一批领军型创

    -10-业人才和团队,促进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孵化一批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壮大一批在核心技术及重大产品自主创新方面进入国内一流或国际先进行列的高新技术企业,打造一批快速发展和竞争优势明显的高新技术产品和企业,加快形成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产业体系。

    二、对象条件

    本意见所称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是指在海内外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在海外大型企业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3年以上,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常州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创业人才或团队:

    (一)在国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国际先进且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高新技术科研成果;

    (二)拥有独立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可进行产业化生产;

    (三)能引领常州市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的发展;

    (四)拥有可形成常州市新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产业的重大项目。

    三、扶持政策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对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技术评审、经济综合评审和面试,遴选出重点推荐项目、优先推荐项目、一般推荐项目和不予推荐项目,评审办法另行制定。对专家重点和优先推荐并落户常州的申请项目可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一)被评定为重点推荐项目的,给予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或团队2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被评定为优先推荐项目的,给予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市、辖市(区)各承担50%,资金拨付办法另行制定。

    (二)创业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辖市(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和100平方米的住所,三年内免收租金,租金由市、辖市(区)各承担50%。

    (三)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权威部门评估,根据投资方的约定,其作价出资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四)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常州信辉创业投资公司给予不少于创业企业注册资本15%的风险投资。

    (五)创业企业从事高新技术科技成果转化,实施产业化生产时,在对其产品前景、生产规模、获利能力等情况进

    -12-行充分论证后,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予以优先支持,经费资助不少于100万元;并给予相应金额的融资担保,项目贷款给予50%的贷款贴息。

    (六)优先推荐创业企业申报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市级科技经费予以匹配支持。

    (七)创业企业需作环境评估的,市、辖市(区)环保部门一律免收环评费。

    (八)符合《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苏组通〔2024〕6号)的人员,按省有关规定优先推荐申报。

    (九)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家属安置、人才开发资金资助、人才培养等方面优惠政策可同时享受。

    对专家一般推荐并落户常州的申请项目可给予6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市、辖市(区)各承担50%,并同时享受上述第(三)、(七)、(八)、(九)条扶持政策。

    四、引进程序

    (一)信息发布。通过常州市政府网、常州市人事局网、常州人才网、常州市技术创新网、教育部中国留学网和其他国内外新闻媒体发布招聘公告。

    (二)材料申报。申报人通过常州市人事局网站“常州市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网页(http//:www.feisuxs)报名,并详细填写《常州市武进区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创业计划书》;

    (五)确定进入面试的人员,面试方提供往返武进的机票和食宿。

    四、时间安排

    (一)报名登记:2024年3月5日至4月10日

    (二)资格认定:2024年4月20日前

    (三)专家评审:2024年4月30日

    (四)面试洽谈及项目签约:2024年5月17日

    (五)政策兑现:公司注册后半年内

    五、报名办法

    (一)报名方式

    报名者请登录http://www.feisuxs进行在线报名,报名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10日。

    (二)报名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常州市武进区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报名表》;

    2、《常州市武进区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创业计划书》;

    3、申报人的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工作经历及相关业绩证明材料、资质证明(证书)和其它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

    4、可以证明申报人所实施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它技术权益证明等。

    六、注意事项

    (一)请用中文详细填写有关申报材料;

    (二)请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1份;

    (三)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四)评定为武进区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的,将优先推荐参加常州市的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评选,凡被评为常州市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的,将按常州市标准给予政策补差;

    (五)领军型海归人才创业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

    七、配套奖励措施

    设置引荐人才奖。对引荐海归人才来武进的中介机构及社会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入围并入驻一名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奖20000元。

    中共常州市武进区委办公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

    第三篇:常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规„2024‟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1—

    常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职工医保待遇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2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普通门诊统筹”),是指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内发生的达到一定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含院前急救医疗费用,下同),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给予补贴的制度。

    第三条普通门诊统筹遵循以下原则:

    (一)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二)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为普通门诊统筹服务主体,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就近就医,促进医疗资源进一步合理配臵;

    (三)妥善处理好普通门诊、门诊大病、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门诊特定诊疗项目等各项门诊统筹待遇的关系;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基金调剂使用范围,提高医保基金保障能力。

    第四条 纳入普通门诊统筹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服务项目范围,不包括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

    (一)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费用;

    (二)使用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应当由个人按比例先行负担的费用;

    (三)已经享受门诊大病、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门诊特定诊疗项目统筹待遇的医疗费用;

    (四)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普通门诊统筹所需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实际发生状况等因素,每年安排预算资金总额,资金来源目前主要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中筹集。同时,积极探索拓展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功能,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普通门诊统筹实行首诊、转诊制。参保人员应当在规定的首诊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转诊的,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将其转诊到市内其他医疗机构;需要市外转诊的,参照市外转院相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未经首诊医疗机构转诊而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纳入普通门诊统筹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在市区指定专科医疗机构中指定专科门诊就医以及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的,不受首诊、转诊制的限制。

    第七条首诊医疗机构原则上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中确定,市内转诊医疗机构在二、三级医疗机构中确定。首诊、市内转诊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门诊类别具体名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积极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制度,通过基层医疗机构及全科医生与参保人员建立相对稳定的服务关系,落实和完善首诊、转诊制。

    第八条普通门诊统筹设立起付标准、最高限额和补贴比例。起付标准统一为每1500元,最高限额分别为:在职人员3500元、退休(退职)人员45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5500元。对超过起付标准但在最高限额以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其中,院前急救以及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医保基金补贴70%,在二、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医保基金补贴

    50%。

    参保人员急诊抢救或在市区指定专科医疗机构中指定专科门诊就医的,按前款规定标准确定医保基金补贴比例;参保人员市外转诊的,医保基金补贴比例在前款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补贴比例与市内就医相应标准相同。

    普通门诊统筹的起付标准、最高限额和补贴比例,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医保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参保人员发生的可由医保基金补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当由个人承担部分,由参保人员医保个人帐户或现金直接支付。

    参保人员因院前急救、在非首诊或转诊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市外转诊以及异地就医发生可由医保基金补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条在实行预算总额管理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推行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具体结算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循首诊、转诊制和因病施治原则,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认真记录参保人员病历,控制医保范围外费用所占比重,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数据上传及时、准确和规范。第十二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实时监控、实地稽查等方式,做好普通门诊用药、检查、治疗发生医疗费用的审核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监管。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就医次数或发生的医疗费用明显违反临床医学客观规律,有初步证据证明其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临时将其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实时

    结付改为凭发票报销,但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并于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对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经调查未发现其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应当即时恢复实时结付。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参保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其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门诊大病包括尿毒症、器官移植后、恶性肿瘤放化疗期、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慢性病种包括恶性肿瘤、高血压(Ⅱ、Ⅲ级)、糖尿病、慢性肝炎(中、重度)、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症;门诊特定病种包括重症精神病、白内障、丙型肝炎;门诊特定诊疗项目包括体外冲击波碎石、高压氧治疗、经血管介入治疗、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磁共振扫描(MRI)、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SPECT)、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门诊大病、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和门诊特定诊疗项目的具体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合并为一个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结算。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篇: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乌劳〔2024〕173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人员: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2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59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成年人筹资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年240元提高至372元。

    1.居民个人每年缴费从120元提高至150元,各级财政补助从120元提高至222元;

    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个人每年缴费从60元提高至75元,各级财政补助从180元提高至297元;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个人每年缴费从60元提高至75 元,各级财政补助从180元提高至297元;

    4.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老年人,个人每年缴费从60元提高至75元,各级财政补助从180元提高至 297元。

    (二)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大中专学生(含研究生)筹资标准为从现行的每人每年140元提高至262元。

    1.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大中专学生(含研究生),每人每年缴费从20元提高至 40元,各级财政补助从120元提高至222元;

    2.低保家庭中的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大中专学生(含研究生),个人每年缴费从10元提高至20元,各级财政补助从130元提高至242元;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含特教学生)、学龄前儿童、大中专学生(含研究生),每人每年缴费从10元提高至20元,各级财政补助从130元提高至 242 元。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现行的一级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45%,分别提高至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55%。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2.5万元提高至3万元(不含大额医疗补助金)。

    参保人员就医,参照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同时适用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自付比例和诊疗目录部分支付比例等规定。

    三、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比例、增加门诊大病病种及支付比例。

    (一)提高门诊统筹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门诊统筹支付比例由现行的40%提高至50%。增加每次门诊起付线,标准为10元。单次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为50元,一年内统筹支付限额为150元。

    (二)增加门诊大病病种。由现行的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和白血病,增加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和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两种门诊大病。

    (三)提高门诊大病统筹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门诊进行大病就诊的,门诊统筹支付比例由现行的50%提高至60%。增加每次门诊起付线,标准为10元。一年内统筹支付限额为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和白血病为3000元,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和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为1500元。

    四、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第五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8-29 16:21:22 来源:

    作者:

    点击:0 HYCR-2024-01011

    衡政办发〔2024〕28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4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20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做好202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24]6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参保

    凡符合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未在校少年儿童,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组织参保。

    参保人员按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含大、中、小学和高职、中专、技校学生)于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缴纳下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学生所在学校负责在校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收代缴工作。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未在校少年儿童于每年9月1日至12月底前缴纳下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旦缴纳,不予退还。

    二、基金筹集标准

    202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年23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200元。“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全额资助。

    三、基金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支付,即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开设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各县市区开设基金收入、支出账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代办费按参保人员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其中市级财政与各县市区财政各分担50%。

    四、扩大基金支付范围

    (一)新生儿童出生后60天内办理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的(如跨需补缴前一医保费),其出生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将无第三方责任人和不应由第三方责任人负担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五、调整待遇支付标准

    (一)提高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调整如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75%调整为80%,一级医院由70%调整为75%,二级医院由65%调整为70%,少年儿童、在校学生患先心病手术治疗、白血病骨髓移植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80%。

    (二)提高生育分娩医疗费基金支付限额。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且参保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分娩医疗费用支付限额为:阴道自然分娩,无并发症的由600元提高到800元;阴道难产无产时并发症的由800元提高到1000元;妊娠合并症、并发症阴道分娩由1100元提高到1300元;剖宫产无并发症由1200元提高到1400元;妊娠合并症、并发症剖宫产由1500元提高到1700元;围产期严重并发症治疗由1800元提高到2024元。

    (三)参保居民在一个结算内二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按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等级起付标准的40%支付。

    六、本通知中基金筹集标准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有关待遇享受的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

    抄送:市委各部门,衡阳警备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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