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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文

    栏目:五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静默星光 时间:2024-10-17 09:58:13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文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一、定义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

    二、制作原则

    1、程序合法

    2、事实清楚

    3、证据确实充分

    4、适用法律正确

    5、责任划分公正

    三、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四、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转自: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网

    联系方式:王律师

    QQ:1690618619

    TEL:***

    第二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申请人:河北省任丘市谢亚飞

    一、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申请人2024年4月2日早晨约7时20分,在任丘市中华路与会战道交叉路口,骑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正常行驶,行驶过右侧非机动车隔离带后,被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闯红灯的人撞到电动三轮车左后方靠车尾处。事发后申请人及时报警,并及时拨打120送伤者去医院。伤者去医院后治疗无效死亡。申请人骑电动三轮车为非机动车,并且遵守交通规则,正常行驶,无任何违章行为,因此,申请人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任何责任!

    二、死者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死者2024年4月2日早晨约7时20分由西向东行驶,东西方向的路上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带,死者骑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违章行驶。

    2、经过十字路口时未减速,而是加速闯红灯。

    3、其电动车刹车已坏未修,遇到前方车辆时无法刹车减速,因此撞到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左后方靠车尾处。送医院后治疗无效死亡。

    4、死者未按规定行驶,违反交通规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以上三点,死者有一项不违规,此次事故就可以完全避免,根本不会发生!因此死者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死者亲属7人找到申请人家闹事,申请人及时拨打110并与任丘市交警大队联系,任丘市交警大队高定国说,先交给死者家属20000元,申请人出于对死者家属同情,从人道主义出发,交付给死者家属20000元,以作抚慰。

    三、事发第五天任丘交警大队高定国说路口有电子监控,可以调出查看,但几天后又说没有,申请人在2024年5月6日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后才知道《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下达,认定双方为同等责任,交警大队没有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申请人,使申请人失去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机会。致使任丘市人民法院依据冀公交认字【2024】第501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为同等责任。交警大队蒙蔽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认定责任严重失实。

    四、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说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规定。请问:

    1、我正常行驶,第五十七条一点没有违反,为什么让我承担同等责任?

    2、请提供电子监控录像的证据。

    3、请核查 申请人签字的图像资料相关证据。

    交警大队办案人高定国、王瑞宝、万卫东、刘国利利用手中的权利,无端地把责任强加给申请人,歪曲事实,隐瞒真相,明显办案不公,请上级领导核查办案人高定国、王瑞宝、万卫东、刘国利渎职、滥用职权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文

    第××××号

    时间19××年 5 月17日 12 时 30分地 点××市××路××路口××市××有限公司司机王××驾驶“桑塔纳”小客车,在××路由西向东通过××路口时,适有××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李××驾驶“切诺基”吉普车以八十多公里时速由南向北通过路口。李××临近路口发现前方横穿的小客车后虽踩了紧急刹车,但由于车速快,停车不及,吉普车前部撞在小客车右部,造成小客车内乘车人赵××当场死亡、两车均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原因是:王××驾车通过路口时,未让干路车先行,属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依次让行:(一)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的规定,李××驾车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属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规定城市街道为七十公里的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王××负事故主要责任,李××负事故次要责任,赵××不负责任。

    (公章)

    承办人:宋××郭××19××年5月27日

    此认定书,已于19××年5月28日向当事各方宣布,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市交警支队申请重新认定。

    (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本文来自华律网收集,转载请注明出处 www.feisuxs

    第四篇:如何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如何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时间:2024-06-19 12:49来源:未知 作者:w 点击: 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2024年5月1日新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与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比较,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救济程序存在如下不同:

    1、旧法仅称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新法分为事故认定书与交通事故认定书两种形式。

    2、旧法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而新法律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系一种鉴定结论。

    3、旧法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即行政复议;新法取消了这一环节。

    现在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一个证据使用,那么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而提起诉讼,当事人(代理人)可以从以下方面争取最大利益:

    1、代理人(律师)可以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取事故卷宗或申请法院调取事故卷宗: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车辆鉴定书、尸体鉴定书、询问笔录、证人笔录等。分析证据材料的矛盾性、不客观性,作为不服事故认定的依据;

    2、代理人(律师)可通过线索寻找事故现场目击者作调查笔录,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并向法庭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3、代理人(律师)应具备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从多种角度阐述事故认定的不客观性。

    通过以上努力,请求法院重新分配当事人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是有可能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结论予以改变的,将起到有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人身权益与经济权益的作用。

    第五篇:复核申请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

    1、撤销佛公顺交认字(2024)第A0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认定由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对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的速度进行说明。

    首先,不能排除梁某某超速行驶的可能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指出事故发生时梁某某的驾驶速度,因而不能排除其超速驾驶的可能性。如果梁某某超速驾驶,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本次责任的划分就肯定是有问题的。

    其次,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在经过没有红绿灯的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慢行,避让行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即在经过事发地时,梁某某应当减速慢行,在确定安全的情况下方可通过。

    事故发生时小汽车撞击的是自行车侧面并非迎面撞击,因而撞击时的相对速度就是小汽车本身的行驶速度。依据事故现场来看,当时撞击的力量非常大,小汽车撞到自行车后巨大的力量将王某某掀起,使其身体撞上前挡风玻璃后弹开3、4米之远,足以证明当时小汽车 1

    本身的速度就相当快,并没有减速。

    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交警部门未说明事故发生时梁某某是否采取了减速措施,在撞击发生前是否有采取刹车措施,撞击时机动车的速度是多少。

    二、从事故发生时的情况看,梁某某存在重大过错。

    事故发生时,王某某驾驶自行车是由小汽车车行方向的右侧往左侧通过路口,并行至路中央附近。梁某某驾驶小汽车可以也应当来得及观察路面情况,避免事故的发生。

    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考虑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天下大雨,天气恶劣,能见度低。梁某某作为驾驶员应当知晓在这样的天气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必须减速慢行以确保安全。交警部门在认定责任时应当考虑天气因素对驾驶者的影响。

    四、交警部门未对梁某某进行酒精测试。

    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交警部门说明当时是否对梁某某进行过酒精测试以及测试的结果,因此不能排除梁某某酒后驾驶的可能性。

    五、该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反了以人为本的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一个立足点就是“以人为本”,在没有明显证据证明非机动一方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由机动车一方负全责。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避让,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常识,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死者王某某驾驶自行车已行至人

    行横道中间,梁某某如果驾驶时集中精神不可能不发现死者。如果不是梁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疏忽大意且速度太快,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至少不会造成王某某死亡的重大伤亡后果!因而将王某某过人行横道未推行自行车的行为与梁某某的行为作为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平等原因,进而认定梁某某、王某某各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是错误的,也是不公平的。

    我们家属认为,由于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推卸了梁某某的责任,不但使其逃脱法律的制裁,也将使家属在承受巨大精神痛苦的同时再次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因为如果认定梁某某不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则相应的就不能认定其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同时对死者家属的赔偿责任也大大减轻。这不但是对死者家属的不公平,也是对死者的极大不公平!

    综上,佛公顺交认字(2024)第A0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认定划分不当,望贵局对此复核并重新作出认定。

    此致

    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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